公积金政策变化(6篇)
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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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作为一项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分析、研究、补充、完善,只有不断地深化改革,才能适应新的发展和变化,建立起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校住房制度。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成熟经验,并在实践中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其设定宗旨是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增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我们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来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公积金共同组成了住房保障体系。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推出住房公积金的初衷也是为了增强对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手段,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还成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渠道,有力支持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
2、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作用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十多年来,其功能经历了初始阶段以筹集资金支持住房改革建设到其后发放购房贷款支持住房消费的转变。截至2006年末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达6916.87万人,缴存总额为12687.37亿元,使用率为72.05%,累计为695.24万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364.33亿元;特别是2006年当年发放个人贷款171万笔,相当于累计个人住房贷款的1/4。随着住房市场化和商品化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还将进一步发展壮大。
3、高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根据财政部[2006]38号文件“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区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精神。各高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日趋规范,严格执行财政部文件政策范围以内,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各高校的计算则各有不同,其最主要是取决于各高校的财力与经济状况。使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区别有很大的差距,形成高校教职工中想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攀比心理的不平衡。因此,高校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应朝着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
高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高校将住房以实物分配的形式改为货币补偿的形式,既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自然条件分配给教职工,教职工根据自己的选择到房产交易市场购买商品住房,达到公平、公正、合理。为此,国务院自1998年以来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文件的主要精神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对各高校来说,由于其组成群体的特殊性和人才流动的频繁性,各学校自身住房的历史状况、现状及现实的经济实力,结合所在地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房改政策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办法,促进学校住房货币化的前进步伐,加快高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
高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高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彻底打破了住房靠国家的大锅饭体制,将住房福利以货币的形式体现,使学校从实物建房、分房耗费的大量人力财力中解脱出来。使教职工按照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自己的生活方式购买自己满意的住房,有效的克服住房实物分配中的供不应求和不正之风。发放标准考虑到职工的职级、工龄以及现住房等情况,男女平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顺利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第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善了高校教职工的住房条件。住房分配货币化为高校住房改革提供了新的路径,拓宽了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的渠道,特别是在解决老职工家庭住房问题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因为国家对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财政拨款的部分,严格要求首先解决离退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完后方能解决在职职工住房补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住房货币化的全面实施,大力推动了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第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利于保护高校宝贵的办学资源――土地。高校的土地资源是保障高等教学用地,保证本科生生均占地面积达标的关键,是关系到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同时教职工住房问题又是直接关系到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能否吸引高层次人才,保护土地资源,吸引人才,促进学校发展,要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上做文章,鼓励引进人才外出购商品房,在保证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前提下,首选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
三、高校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
1、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分配形式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分配形式把住房的实物分配制度改为货币分配制度,即停止以国家、单位无偿分配给教职工住房居住的做法,实行以货币分配形式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支付住房消费。补贴的来源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新的住房体系中,住房消费支出应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承担。“量力而行”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各高校在制定房改政策时要量力而行,必须依据各高校自身的资金状况来制定,脱离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的房改政策是没有可操作性的;第二层含义则是指个人住房消费的量力而行,脱离个人实际情况盲目的住房消费对个人和家庭都是不利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必须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我国实物分房五十年,国家背上了甩不掉的住房包袱,单位欠下了还不完的住房债务,而教职工个人则始终处于一个住房饥渴状态,国家、单位实难以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条件改善的需求,要改变这种实物分房时代不良的循环机制造成的这种不健康的体制状态,就必须改革住房分配过程中的分配形式。
2、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工作程序
住房分配货币化要改变的是住房实物分配制度,通过货币化补贴形式,逐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资金的形式提高职工自购房能力。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完成这一工作程序,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首先要确定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在学校内无房在校外购房的教职工的人数,需补贴资金的总额,无论是国家财政拨付的资金,还是学校预算按排的资金,这都需统筹安排和筹算。既要照顾老教职工长期以来对学校的贡献,又要考虑学校的现阶段和长期持续发展。其次要确定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发放的阶段,是一次性全部发到位,还是逐年分批分次发放。如资金来源充足可按年龄顺序从离退休老教职工开始,资金来源有限可分年龄、分年逐次发放。也可先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再发放逐月住房货币化补贴。再次是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公示,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必须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必须将住房货币化补贴做好做细。
(1)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应成立专班。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应成立专门的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住房分配货币化不是一个独立部门就能完成的工作,它需要房改、人事、财务审计等几个部门的配合,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依照本校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符合自己学校条件的,切实可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办法。同时大力向教职工宣传国家、所在地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彻底改变人们头脑中几十年来形成的住房靠国家的住房理念和消费观念,逐步建立住房靠自己、住房靠市场的新观念,提高教职工对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正确认识。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长期以来教职工住房普遍存在住房面积小、功能不齐全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绝大多数教职工住房面积未能达到标准,而且很多老师至今仍未享受房改政策带来的优惠。因此,加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宣传力度和实施力度,让每位教职工懂得住房分配货币化不仅为人们购房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来源,为教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开辟了有利的空间。同时激活了住房市场和房地产业,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使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能得到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2)切实做好建立教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建立完善教职工住房档案,一方面,职工住房档案关系到学校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问题。另一方面,申请住房补贴人员的住房建档更是直接关系到教职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的关键问题。教职工住房档案直接关系到住房补贴是否发放及发放补贴的金额。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调查登记十分重要,必须严肃认真仔细地到夫妻双方单位调查,并经双方人事部门、审计和纪检部门认证。特别是对新分配或新调入的职工的住房调查工作尤为重要,因住房制度改革是全方位的,许多单位都在进行,而各单位进行的进度不一,有的职工在原单位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调入新单位后又以无房资格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因此,职工的住房档案应视同人事档案一样重要,档案应随调动人员流动。这样不仅免去单位调查和调动人员回原单位开据证明之麻烦,同时还保证了调动人员本人及配偶住房情况的真实性。核实准确的住房情况,清理纠正房改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和制度是保证住房补贴实施的保障。同时要制定补贴申请、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现住房认定、超标和未达标住房处理、补贴发放程序、补贴发放的方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以便确定补贴对象,测算补贴资金,做好补贴资金预算等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基础工作,确保教职工个人住房信息的准确、细致、全面。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用好、管好、方法、策略、措施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按照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必须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实行以来,受到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已经为成千上万的职工家庭解决了住房难的问题。但随着时代的进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不断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只有不断地适时地制定符合广大群众利益的政策,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才能与时俱进,满足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需求,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创新担保方式,进一步探索有效的促缴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更多的职工有条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近年来,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不断增大,全力推进管理部个贷业务成为当务之急。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另外,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放款力度,提高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素质和业务能力监管、审批机制,缩短贷款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使贷款发放量成为新的增长点,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其次,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重点是要逐步改善业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升信息系统质量,增强软件的智能审办和统计分析功能,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证资金安全。要在全体员工中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做好本职工作,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切实转变观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机械服务为人性化服务,从细节入手,找出各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规范文明服务的内制度容和标准,使服务工作步入经常化、化轨道。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用科学的方法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就一定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更好的实行,取得更好的效果。
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大胆改革创新,不断探索研究,要重视培养和充实一大批从事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专业人员,努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
2、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出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减轻这部分职工的还款压力。另外,在住房公积金支取方面,也要及时调整提取政策,让广大职工受益,特别是为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提供帮助。
3、认真吸收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系统,进一步简化贷款、支取程序和手续,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一切为方便职工着想,一切为方便职工工作。以职工群众的满意与否作为自己工作的最高标准,努力营造住房公积金事业干净健康的环境。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追求的目标。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继续拓宽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因为各地发展不平衡,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惠及到各城镇角落,因此,要继续扩大归集面,从而扩大受益人群,同时要实际情况,开辟了电话数据分析、逐月还贷、资金监语音查询、控制办公、OA触摸屏查询以及装修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还有效防范了资金运营风险。
2、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启用个贷服务大厅和归集提取服务大厅,真正实现全新工作模式,并且实行手续内部传递,缩短审批时限,并将6家银行和担保公司集中在大厅,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还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在服务大厅内一次性办结。为了更好的服务民众,服务大厅可承诺,周六、周日照常办公。同时做到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只要有业务办理,可无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做到当日受理的业务,当日审批完毕,全力为各单位和广大职工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提供快捷、方便、周到的服务。
3、提取公积金政策更加“人性化”。放宽职工提取条件,做到符合条件的应提尽提,让更多职工享受到党和政府的住房公积金政策。除购房还贷外,新增了职工重大疾病,家庭遇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动力。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与深化,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下,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建设和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地增长,有助于“居者有其屋”目标的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杨桂英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现代贸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八)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九)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十)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十二)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十三)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四)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五)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十六)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七)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十九)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二十)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一)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二十四)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二十五)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决定的衔接工作
(二十七)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决定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十八)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二十九)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三十二)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抓好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抓紧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四)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让大学生可自愿存缴公积金,避免“输在起跑线上”的制度善意能否落实下去,不走形、不变样?如何理解这种“超前”的创新之举?
权利增项难破“买房难”
文丽(公司职员)
网络搜索“住房公积金”,可得解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可见,按照现行政策,在校大学生、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因无固定工作单位,无法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从这个意义上说,五城计划为在校大学生出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是一项“惠民政策”,旨在让在校大学生于城市置业安家时能享受到公积金带来的实惠。换言之,在大学就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可能比毕业工作后才缴纳者,更早拥有低息贷款买房的可能。
可是,如此权益增项为何一经曝光就遭遇网友戏谑“应该鼓励一出生就缴存公积金,至少可以鼓励从读幼儿园开始,这样,成年后面对‘买房难’会更踏实”?有善意又超前的创新之举因何不被期待反遭嘲讽?
问题出在早缴公积金未必早受益,而让大学生更容易买房,不能只靠给其增加缴纳公积金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被质疑“劫贫济富”,这样的声音一直存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偏低、中低收入缴存者的还贷能力“满足”不了高高在上的房价,导致不少人买不起房;而将在校大学生等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纳入可缴存公积金的人群,“众筹”而来的公积金也将更多被高收入缴存者使用。
破解“买房难”问题,让人们更容易买房,单靠大学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增项还不够。我们还需要依靠货币政策、创业环境、税收设计以及更合理的房价共同圆梦。
留人初衷好,警惕变“拼爹”
刘远翔(公务员)
“在校大学生可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释放着满满的善意:年轻人买房难,早点缴纳住房公积金,就可以避免“输在起跑线上”。
但是,这种“起跑线上”的政策关怀,最终还不是要落在大学生的父母身上?虽然我们相信,所有看到这一政策的“爹”都会喜笑颜开,因为毕竟孩子毕业要买房,早点给“买房起跑线”加点马力,帮孩子加快购房进程,也算是尽了一点心意。
但是,需要缴纳的金额恐怕不是所有“爹”都拿得出来的。算不上普惠政策的“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会不会成为事实上的另类“拼爹游戏”?
近年来,把大学生当作财务完全独立的群体来开发其市场潜力的情况出现得越来越多,是否能起到好的效果,还是值得观察。
比如,大量网贷小企业打着助学和支持创业的旗号向大学生发行小额贷款,导致一些大学生糊里糊涂背上高利贷,酿成各种极端事件。
我们理解五市的制度善意,但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能被忽视:以后,大学生们每个月除了向家里要生活费,恐怕还要再加一句:公积金交了吗?
虽然说交还是不交完全是自由的,但中国有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叫攀比,别人家的孩子都已经“买房趁早”,为人父母者又怎能眼睁看着自己的孩子因为房价问题,失去在大城市“安得广厦只一间,不需要多大多华丽”的机会呢?
有理由认为,鼓励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有五城市留住人才的良好初衷,但房价高这一现实难题显然不是提前缴纳公积金就能顺利解决的。
创新有助多赢,但更需顶层改革
张学礼(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在我看来,这一留人新政不失为实现多赢的现实之举。
首先,鼓励大学生等人群缴存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必要的纠偏,以改变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偏爱在职职工、受益范围太窄的局面。
保障大学生等人群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的权利,等于是让大学生或其家庭“自己给自己”存房钱。这对于那些已经成年、即将面临成家立业等现实问题的在校大学生来说,可谓“打开了一扇窗”。
“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创新还给了部分大学生家长提前为孩子买房储备资金的机会,避免以后买房时经济压力过大,有助于减少因房屋造成的亲情冲突。
再者,住房公积金“蛋糕”也会因此而变大,有利于在今后发挥更大的互助功能。
当然,相关地方政府政策允许,不代表大学生等群体一定埋单。让在校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涉及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个人缴纳的比例如何科学制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个人收益情况是否合理?硬化监管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问题。
坦白地说,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与实际情况不符、覆盖面过窄、管理体制分散、管理成本过高以及公积金“沉睡”等问题,亟需进行制度和体制改革。
从这个角度而言,仅部分地方探索大学生等人群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顶层设计、深化改革。只有更加科学合理,住房公积金制度才会受到拥护和支持,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进而成为一种善举和良策。
且行且慎重,保障学生经济利益
李静(退休人员,女儿大学在读)
站在帮助大学毕业生及家庭缓解未来购房、租房压力的角度看,上述5省会城市出台支持在校大学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比如,武汉规定,在校大学生在读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毕业后可以直接接续,即使就业后暂时没有能力购房,在租住基本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时,也可用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房租。待其购买刚性自住房时,租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可贷额度计算,这确实是释放善意的留人政策。
但是,推行大学生缴存公积金的政策措施,首先需要破解大学生未来就业如果无法留在公积金缴存城市,这笔公积金将如何使用、如何提取的问题。
必须厘清的问题,是打通异地通用通道,实现公积金“一卡通”,让政策适用于国内任何城市、任何地域?还是因为不能通用,而最终会按一定利息返还本金及利息?
目前,各地在落实公积金的惠民政策时的细则有所不同。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看病,支付教育、物业费等,但条条框框的规定很多,常常导致口惠而实不至。
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钱,在重大决策上能否确保缴费者的话语权,会直接影响大学生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
1.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积极开发交易产品,健全配套的登记、结算、信息等制度,搭建交易平台,培育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服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探索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域主体功能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结合节能减排任务目标,科学确定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合理制定碳排放权分配方案,选择减排任务重或潜力大的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包括总量目标、配额管理、监测报告核查、交易、政策法规和市场监管等要素的碳排放权交易基本框架体系。试点地区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健全管理机构,加快培养专业人才,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2.鼓励企业通过产品低碳认证。按照中国环境标志低碳标准,积极推动低碳认证工作开展。组织企业开展低碳系列认证知识交流会,开展低碳认证制度建设研究工作,以产品为链条,吸引整个社会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通过产品低碳认证标识向社会推进一个以顾客为导向的低碳产品采购和消费模式,以公众消费选择引导、鼓励企业开发低碳技术和产品,向低碳生产模式转变,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
3.提高全社会参与水平。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的办公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大设施低碳化改造力度,推进低碳理念进机关、校园、场馆和军营。逐步建立低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制订政府采购低碳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低碳产品比重。推动行业开展减碳行动。制定钢铁、化工、石油、建材、煤炭、轻纺、有色金属、交通、建筑等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开展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鼓励企业完善促进节能低碳生产的工作机制,构建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引导企业积极承担低碳发展责任。选择全省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开展“低碳标兵”创建活动。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等多种形式,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组织开展家庭、学校、社区、农村等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生活观和消费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1.适时修订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适时修订已出台的节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规、条例、行政规章。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行业管理条例、标准制定中的引领作用,参与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同时对我省相关法规做出补充、修订和完善,切实保持各领域政策与行动的一致性,发挥协同效应。
2.及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规章、条例、标准。根据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总结借鉴国内外、省内外应对气候变化建章立制的经验,确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满足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的政策框架和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和工作要求。在制定和实施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各领域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制定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制度及统计、检测、核算、考核制度,信息披露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映我省特点的配套法规、标准。
3.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加强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形成督查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建立监察与帮促服务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加强对各市、重点用能单位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为落实相关激励约束政策提供支持。
4.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宣传、法律教育力度,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合法权益,依法明确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和公众义务,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构建经济支持体系
综合运用财税、投资、金融、价格和收费等多种低碳经济政策,制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加大政府引导和调控力度,促进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构建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支持体系。
1.财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主导作用,建立相对稳定的政府资金渠道,确保资金到位和高效使用。设置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以及在农业、森林、水资源等领域的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加大财政专项引导资金,落实节能低碳产品惠民政策,大力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等新能源应用工程,促进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支持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完善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节能环保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对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给予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政策。对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环保型建筑和现有建筑的节能实行税收优惠。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促进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对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及能源、资源类产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继续实行《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办法》,鼓励机关单位对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用电设备等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完善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定期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补充清单,实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2.投资政策。完善投资政策。规范和完善投资管理政策,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投资,引导投资更多地投向三农、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资源节约、民生和社会事业等领域。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审批程序,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低碳产业投资项目,要简化投资审批、核准手续,放宽投资领域,降低准入标准。鼓励拥有先进低碳技术的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完善循环经济投融资促进体系,将由政府投资拉动为主变为以市场选择为主。优化投资结构。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科学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优化政府投资结构,促进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非化石能源发电、新能源产业、低碳技术研发、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农村环境监测和农村水环境保护等领域倾斜,提高对低碳试点和低碳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开发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能资源,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增加绿色低碳产品市场需求,有效引导企业生产和公众的高碳化模式向低碳模式转变。创新投资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投资机制。政府引导资金,要灵活运用补助、贴息、杠杆基金等手段,探索建立以政策性投资公司、专业化担保公司和发展基金等为主要形式的投融资新模式,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低碳经济建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绿色发展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价标准,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重点耗能领域和行业节能改造,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社会化服务。
3.金融政策。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提高能效、节能减排技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低碳高效环保项目实施金融倾斜,大力扶持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项目。加快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开展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多层次低碳金融保险市场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增强对农业、水资源、渔业等行业的金融保险服务,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低碳经济领域,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积极利用外资。积极利用中国清洁发展基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双边和多边基金,支持我省开展气候变化领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4.价格和收费政策。推进资源价格改革。以市场为主导,以政府宏观调控为辅助手段,建立和完善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温室效应成本的资源价格机制,推进一次能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电价机制。完善输配电价,竞价上网,以发电与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和配电价格按照成本定价为目标,兼顾通胀形势和不同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稳步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冶金、化工、建材等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气、余压等余能资源综合发电,完善余热发电上网价格政策和电价补贴政策,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产业实际,加快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类别及其耗能水平的评价甄别工作进程,修订差别电价加价目录,及时公布不同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对超过国家和省能耗限额的产品和用电单位,依法执行惩罚性价格,严格控制高耗能单位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适当推行居民用电阶梯式电价。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创新收费政策。全面实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谁受益谁付费”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科学设计收费政策。创新城市交通收费政策,建立分区域、分时段的差别收费政策,研究开征道路拥堵费,促进绿色低碳交通。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收费制度,推行环卫行业服务性收费,减少垃圾处理不当导致的碳排放。
影响住房公积金使用
效率提高的因素
复杂的办理程序。部分地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不能有效评估房产,房产抵押的评估工作难以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公积金贷款的余额,致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受阻,影响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利用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买房,需要花费较长的审批时间,手续办理程序十分复杂,并且房地产企业对公积金贷款买房者缺乏服务热情,从而降低大众使用公积金买房的热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信贷受地域的限制。不同地区的管理中心运作观念、职工购房取向、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发展水平、贷款风险防范与贷款管理等都不尽相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在不同地区个人贷款发放方面也有所不同,出现区域性的不平衡发展。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方式相对单一且封闭,基本是行业内采取封闭式的运行来进行使用与收集,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无法实现资产的共性管理。可以说,这种地域性的局限会使住房公积金跨省贷款存在很大的难度,降低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覆盖面小。由于居民没有全面认识和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低贷低存的计算方法不了解,缴存的收益相对较低,导致居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高。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职工有足额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但是有些农民工与小微企业职工等低收入人群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致使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享受制度带来的便利,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
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
效率的策略
适当简化使用程序。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需要加强金融部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公积金购房与办理贷款的流程加以适当简化,构建重点突出与程序简明的贷款买房落实及审查制度,从而减少手续审批的时间与环节,促进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另外,公积金管理部门需要合理运用网络平台,以此实现信息与资源的共享,强化沟通交流的顺畅,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员的相关问题,为其提供快捷全面的服务。同时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为公积金的运营做出自身的贡献,使贷款买房者真正使用住房公积金,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当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应倾向于低收入者,对无用限制与不合理收费加以取消,减轻贷款买房者的压力。
科学调整信贷政策。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其信贷政策会随居民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影响资金的融资功能与使用期限,因此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来保证信贷的平衡。政府需要将自身的作用加以充分发挥,通过免税的形势来科学调整融资,也可提供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利率为贷款买房者提供贷款,政府承担其中产生的利息差额,或者是鼓励住房储蓄达到一定数额的人。这样能够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来调整信贷政策,实现优惠政策与利率的灵活性,有效保障职工的利益。
加强归集扩面。社会保障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劳动合同》中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纳入非公企业职工,鼓励具有稳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与务工人员等加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对这些人员的权益加以充分保障,扩大公积金制度的收益人群。同时国家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应用于公租房与保障房等方面的建设,构建系统完整的贷款回收体系及渠道,利用专户设置形式来强制性监督贷款资金,从而全面把控风险,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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