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家庭的理财方法范例(3篇)

时间:2024-10-28

农民家庭的理财方法范文

关键词:家庭永包制家庭承包责任制

中央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家庭承包土地长期化的问题,各地农民是翘首以盼,但是承包土地长期化,选择哪一种模式较好呢?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家庭经营土地长期化的一种较好模式。本文就对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概念、特点和理论依据

(一)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概念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以一定时点的人口为依据,把土地资源的使用权按人口平均的、永久的承包给农户,国家对农户提出一定的责任要求,换句话讲就是以农户为基本单位进行“永包”,同时农户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权的期限,扩展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强化承包权的财产权和分配权的一种土地承包长期化的经营模式。

(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特点

1、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权利规制。一是使用权永久性占有。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占有。二是承包权可以与使用权统一于农户,也可能单独存在,其单独存在就体现农户的生存就业保障权利。三是农户对土地具有一定的处置权。这种处置权不是土地非农化的处置权,而是农户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权利。

2、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使用约束。一是土地用途约束。永包的土地必须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能转为工业用地和房产开发等非农用地,永久性耕地绝对禁止改变使用方向。二是权利人的条件约束。永包的条件必须是集体的成员和具有一定民事行为的农民。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义务要求。一是生产责任。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要求土地必须有一定的生产责任,永包的条件是每年要有一定的生产成果基数,而且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递增。这主要是防止土地任意抛荒。如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集体经济所有者或者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可以依法收回。二是税收责任。永包的土地必须按要求交纳土地使用税(或者租金)、土地增值税和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税收,拖欠税金,集体或者国家可以终止永包关系。

(三)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理论依据

1、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物权法的产权二重分离的原则。在物权法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搞活财产使用权的条件下产生的。市场经济越发达,越成熟,使用权就越重要,使用权的相对独立性就越强。这是物权变化的一种基本趋势。我国地权的发展也应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土地永包制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在永包制下土地终极所有权属于乡村集体,使用权永久承包给农户,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度分离,在这种分离的形式下强化了土地使用权,淡化土地所有权,符合地权发展的趋势。淡化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否认、贬低所有权,只是为了更加突出使用权的作用。

2、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土地资本二重性的原则。土地对乡村集体而言具有终极所有权,是资本。资本的本性决定了要追求利润,既然土地对集体来说是资本,那么投资(永包)给农户后,乡村集体不能收回,但是可以回购,可以在国这有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监督使用。乡村集体把土地资本投资给农户,土地使用权作为永久使用的生产性资源,又是资产,既然是农户的自有资产,农户就有置换、盘活的处置权,这就创新了农户之间的市场机制,解决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障碍。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准则。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不是土地私有制,因为土地所有权还在集体或者国家手中,农民仅拥有类似公司企业一样的法人财产权,就如土地是所有权主体的一种资本一样,对农户进行投资,所有者享有获取红利和土地增值的权利,也享有土地最终所有权,但是只要承包经营者不违反法律或者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所有者就不能够收回这种投资。承包者拥有永久的使用权和在法律规定内的处置权。这与公司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基本上符合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准则。

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是符合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和制度的实际需要,而家庭永包制则是对承包责任制时限的永久延伸,因此,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也是由我国现在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承包土地长期化的经营模式。

1、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一方面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城市二、三产业不发达,还不能满足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人口总量大,而且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大,这就决定我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任务、压力相当大,这就要求土地必须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承担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而不能一下子全部放开土地市场,或者将土地私有化,否则将会有许多人失出就业生存保障,反而会影响整个社会发展。这就决定了土地家庭经营是一个长期趋势。家庭经营的长期性与土地承包经营的短期性和契约的不稳定性,就要求土地承包权长期化,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当前的国情就是土地既要家庭经营,经营权又要长期化,较好的方式就是选择土地家庭永包制

2、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由我国过去的发展所决定的。因为过去我国为了发展工业,采取以牺牲农业和农民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农民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都用于扩大再生产,农民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国家目前也没有能力拨出一定的资金帮助农民建立保障资金,社会保障只能从土地上想办法。因此,在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下,土地承载一定社会就业和保障功能是我国过去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模式所决定的。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农业渐进改革的方式决定的。我国的地权改革是渐进式的增量改革,这种改革就决定了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又一个较的过程。土地经营的层次和经营模式就是由这种改革的方式所决定的,土地承包的期限只能逐步延长。在改革的效率上,遵循帕累托改进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的土地制度要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速度、整体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开始是一个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模式,在经过二十多年的摸索后,再进一步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和阻力;在改革的路径上是先易后难,由于我国长期受公有制的影响,土地物权化难以一下子接受,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土地物权化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所以土地也只能随着土地物权化而由低级向高级逐步流转,这就决定在制度选择上只是先选择非物权化的家庭承包经营,再过渡到物权化的空话永包制;在改革的策略上,是增量改革和边际革命的方式,这就决定了土地权利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也只能以逐步淡化,而不能一下子取消,土地的生产要素性质也需要逐渐恢复。

5、家庭永包制是农民对体制创新的“内生”需求。我国最初的改革措施,即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农民“内生”要求的结果。家庭永包制也是由于农业市场化过程中存在土地所有权交易障碍(因为我国规定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和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预期不足,而又影响农业市场经济体制和土地生产要素性质的关键问题,才内生出了对家庭承包责任制长期化的要求。

6、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土地流动的“内生”需求。因为我国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增设了土地承包权,这就使行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有两种情形,一是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同时转让,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土地转让,它可以弥补所有权不能流转的缺陷。虽然承包土地可以流动,但是承包使用权的商品性、价值性和财产性却至今尚无定论。另一种是只转让土地使用权,即土地在所有权与承包权分离的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两权分离,承包农户保留承包权,转让土地经营使用权,其转让不超过第一次承包的期限,承包农户仅以一纸契约获得土地报酬,这种报酬如何支付,其存在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并不清楚,也没有任何文件规范。如果是生存、就业和社会福利功能的体现,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是“租”的性质,其财产性又不明确。因此,土地双重两权分离的理论基础不充分使承包土地的财产性质受到了制约,而现在土地流动又是目前农村制度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也就说土地流动的相关制度是市场及其微观主体的最需要的制度,因此家庭永包制是土地流动的“内生”需求。

三、推进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现实意义

农村土地永包制使土地经营模式有了比较准确的发展方向,是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创新,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比较彻底的解决了农业发展的土地制度供给瓶颈,提高了农民对土地的预期。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向家庭永包制过渡对完善农业经济制度,推动农村土地市场化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1、农村土地永包制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重大突破。家庭永包制继承了家庭承包制的合理“内核”,即以家庭为单位,确保了农民的就业生存保障的权利。可以说具有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特点。但是又突破了家庭承包制的范畴,农民的承包权不是暂时性的、短期性的,而是长期占有,是对家庭承包权承包期的无限延伸。

2、农村土地永包制降低了交易费用、管理费用和磨擦成本。由于乡村集体与农户之间的行政关系变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有关土地使用的委托关系,定期契约变成了一次的契约,节约了谈判成本和契约成本,减少了集体与农民的讨价还价的时间和成本;减少了集体这个本身就不存在的经营单位,经营边界缩小,进而减少了阶段性分配费用;由于农户与集体之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变成了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集体只负责土地的使用和土地经济实现形式的实现,没有必要再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减少了集体的管理费用。

3、农村土地永包制提高了农民的预期,投资收益内在化。由于土地变成“自己的”,农民就不会再担心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后,不能及时收回土地收益。这就为农民进行长期投资提供了动力机制和收益保障机制,也就是土地的收益内部化。因此,农村土地永包制就解决了农民不敢投资和土地投资不足,肥力日趋递减的趋势。

4、解决了土地流转的难题。在家庭承包制下,承包土地流转有一个难题,即承包农户既不是土地所有者,也不具有一定的物权,为什么可以进行有偿出售的问题。而家庭永包制下这一难题就迎刃而解,因为在永包制下,土地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为农民的财产,是财产就必然有一定的价值,从而承包者就可以对其出售。

5、为农村吸纳社会资金创造了条件。在土地永包制下,土地变成了真正的生产要素,而且土地还是不动产,因此具有保值、增值功能。因此,许多投资于股票、存款和债券的资金就会转向投资于土地,这既解决了农村投资长期不足的问题,也扩大了土地流动的范围,提高了土地流动的成功率,提高了土地流动的频率和速度,促进了农村地产市场的完善。

四、创新适应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相关制度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继中国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二十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期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以来的第三次土地制度大变革,这一制度的变迁需要其相关制度与之配套。

1、制定土地财产法,明确承包土地的财产权。个人财产权的法制化与延续性是西方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原因。在中国这样一个不太重视产权,没有维护产权习惯的国家中,只有确立土地财产权的法律依据,才能保证农业资本的扩张和积累,才能获得农村社会发展的永久动力。据此,应制定《土地财产法》,或在宪法中明确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承包使用权和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农民所拥有的集体所有的承包使用权是农民以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农民所占有、经营、使用,其产品为农民所支配,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再租赁、赠予、拍卖、抵押、入股。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长度、广度、独立性和确定性上保障。

2、所有权逐步由集体所有向国家所有转变,提高土地市场化配置效率。在承包权由定期变成永久后,所有权应适应这一变化,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可以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人。因为如果在土地永久化后,土地还由国家所有,土地就无法进行社会化配置,跨区域流动还存在许多障碍。从实际上看,当前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权的体现就是经济实现形式即收取提留和鉴定承包合约,集体没有最终处置权,所以集体也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或者说所有权的人,真正的所有者仍然是国家。当土地承包权长期化以后,集体也不需要鉴定合约了,其所有权主体地位更加名不符实了,不名正言顺如回归土地人的位置,又符合地权的发展趋势,而且还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土地生产要素在社会范围内发生作用,可以更加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承包权。

3、建立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逐步还土地生产要素性质。要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转变为依靠社会和制度。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途径是先通过建立“承包地+个人帐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在积累一定的资金后,承包地的保障功能逐步退出,即将“承包地+个人帐户”的双重保障体制向单纯的“个人帐户”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化,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的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

农民家庭的理财方法范文

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主要依据。为做好此项工作,__县先后下发《__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__政办发[20__]59号)、《__县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实施方案》(__民政发[20__]29号)、《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工作的通知》(__民政发[20__]33号)等相关文件,明确了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流程、家庭收入项目及计算办法、家庭财产种类及认定细则等。在具体核查工作中,__县采取“七举措”全面掌握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确保经济状况核查程序规范,核查结果准确、科学,在认定低保救助对象时操作性强、群众认可度高。

1、提高低保工作认识。低保制度是国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坚守的是社会道德底线,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维护的是社会稳定,救助的是特殊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低保工作,带头学习、宣传、执行低保政策法规,营造救助工作良好氛围;配齐配强民政干部或救助工作人员,足额安排配套低保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2、准确宣传低保政策。县级可利用电视、网站等媒介,通过“政策问答、案情分析、信息批露”等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乡镇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和《__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要求,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做到准确宣传、全面宣传、主动宣传。

3、公正核查经济状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按照“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种类及计算办法,认真核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家庭收入和财产超标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同时对核查程序、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一把尺子靠到底”,确保经济状况核查公平、公正。

农民家庭的理财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农民收入,财政政策:问题与探讨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应时刻认识到,农业仍是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村仍是现代化建设的落后区域,农民仍是社会阶层的弱势群体。想要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增加农民收入是根本途径。在此过程中,财政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我国农民收入现状分析

1.农民收入总体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绝对收入持续增加,生活水平也提高,但农民收入增速缓慢,城乡收入绝对差距不断扩大。如表1所示,给出了最近10年农村居民收入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从2008年开始,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第一次突破万元大关,随后逐年扩大,到2014年,扩大到将近2万元。从城乡收入比来看,2006-2013年这8年都在3:1以上,只有2014年进入3:1以内,但仍然要远高于国际上2:1的最高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收入基数偏低,而且增长速度缓慢,虽然收入名义增长率较高,但实际增长率有限,以2007年为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名义增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整理,另外,由于国家统计局口径变化,2014年的数据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长15.4%,但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5%,远低于当年13%的GDP增速。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2.农民收入来源结构

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以及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从收入来源看,农民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项目构成。在2005-2014这10年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两者之和从2005年的3020元增加到了2014年的8389元,年均名义增长12%,两者所占比重也一直维持在90%左右。但从这两种收入之间的关系看,虽然家庭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从2005年的56.7%下降到了2014年的40.4%,而工资性收入则从2005年的36.1%上升到了2013年的45.2%,但在绝大部分年份,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都超过了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仅在2013年出现了工资性收入超过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情况。这表明来自于第一产业的收入仍然在农民收入中占有具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想通过这部分来提高农民收入困难重重,空间相对较小。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一直很小,基本维持在3%左右:转移性收入比重也不高,但在缓慢的上升。所以在家庭经营性收入增收无望的情况下,其他三种收入具有更大的提升空间和潜力,应该作为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

3.农民收入分地区结构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收入差距的扩大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难题,而在农村的表现尤为明显。通过对2005-2014年全国以及各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这十年中,有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水平的省份达到20个,其余5年为19个,而且排名后十位的省份基本没有变化,主要是贵州、甘肃、云南、陕西、、青海、新疆、广西、宁夏安徽等省份,而排名前五的省份也没变化,主要是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省份,这说明不同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有固化的趋势。如果从简均来看,这十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水平的省份的简均值和低于全国水平的省份的简均值的差距分别为2535元、3092元、3082元、3255元、3712元、4002元、4655元、5131元、5623元和5786元,由此可见,其绝对差距越来越大,这对于保持农村经济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极其不利的。

二、当前增加农民收入政策的不足之处

1.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政策力度不够

由于长期以来的分散经营,导致农村居民小农意识强烈而合作经营的理念极其薄弱,所以,虽然近些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存在着数量较少、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规模有限、合作层次较低、农民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不够突出,其地位显得有些尴尬。从政府层面来看,为了支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央和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在财政、税收、金融扶持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很多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不少政策还只是仅仅停留在文件上。

2.对农民创新创业的鼓励政策匮乏

2005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9号文),重点强调了八项任务,即加快构建众创空间、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丰富创新创业活动和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可见国家对创新创业的重视。农民的创新创业更是对传统农业的一种挑战,是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源动力,是优化农村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更是盘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力量。但在我国,由于农村长期以来教育落后,劳动力素质较低,农民创新创业意识难以形成,其创新创业活动基本处于不成熟阶段,再加上创新的风险大以及农民创新创业资金有限等因素,导致农民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不高。要改变当前的局面,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尤其重要。然而目前有关鼓励农民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有限,而且现有的政策也是主要停留在引导农民创业的起步阶段,专门针对农民创新创业的后续支持政策更是匮乏,这就使得农民创业后也会面临着无法得到长久发展的窘境。

3.对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政策不完善

家庭农场这个概念是在2008年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首次提出的。随后,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你们增收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但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家庭农场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多种问题,如家庭农场缺乏明确的定义而带来注册登记等一系列问题、融资难、土地流转不规范、发展过程中与现有农业政策的冲突等,特别是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政策性扶持力度和扶持范围有限,与家庭农场农业经营规模及生产多元化现实不相适应,家庭农场主要集中在粮油作物种植、生猪养殖等领域,而更大规模经营的蔬菜、水果、牛羊等农畜产品却得不到覆盖。

4.对农业的补贴标准和范围不能满足需要

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机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对于农机具购置的补贴是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在大部分省份的农机具补贴补录中,大型高性能农业机械才是补贴重点,而关系到广大农户的小型农机具补贴则受到限制,补贴比例偏小、补贴标准过低、可选机型单一、补贴名额过少等问题普遍存在,很大一部分农民享受不到或者只能享受到很少的政府优惠补贴政策,这对于农民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显然只是杯水车薪。

三、增加农民收入的财政政策建议

1.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在注重公平的同时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财政政策优惠。首先,对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合作社给予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补助;其次,制定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等方面给予减免;最后,可以经过资格审查的担保公司为平台,由政府注入一定资金,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解决其资金短缺的问题。当然,在提供财政支持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支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改革资金分配方式,根据实际支出制定标准,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完全置于社会媒体大众监督之下,并建立支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建立和完善鼓励农民创新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

农民创新创业的难度之大不言而喻,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在以下几方面提供支持;首先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指导咨询机构,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管理、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辅导培训,培养农民创新的意识和基本能力;其次,加强有关农村农业发展的市场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的环境,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农产品交易市场、通过降低税费降低物流环节的成本、培育智能化育苗基地、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为农民创业者提供或开放现有的孵化平台等第三,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贴息贷款或者通过建立担保基金的方式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

3.建立和完善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财政政策

政府应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扫清制度障碍,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家庭农场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制定注册登记办法,出台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以保障其顺利发展。在财政支农资金中设立家庭农场发展专项资金对家庭农场提供直补、流转土地租金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农机补贴、农资补贴等,除此之外,政府更应该发挥中介和协调者的作用,积极协调和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投放,拓宽家庭农场融资渠道,如此一方面可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让家庭农场主在还贷的压力和动力下加强管理、提高效益,避免政府直补带来的效率低下甚至骗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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