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6篇)

时间:2024-11-03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篇1

一、信息诈骗的种类及方式

信息诈骗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是手机短信诈骗和网络诈骗;信息诈骗的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中奖为饵,骗取钱财。以某公司庆典、举办手机幸运抽奖活动为由,以公证员身份请对方领取大奖,借机诱其汇“邮费”、“税款”到指定的信用卡,收到钱后便杳无音讯,常见短信如“我是XX省公证处公证员XX,恭喜你的号码在XX抽奖活动中中奖了,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价值8.8万元,请你带着本人身份证和750元手续费去XX处领奖。”

2、以办证为由,骗取钱财。以制作假证件、假公章、假学历等违法经营活动为由,发送短信息实施诈骗。

3、以为名,骗取钱财。假称可以提供“__”特码给对方,要求对方办理会员卡交会费,如“欢迎致电香港__……为广大彩民爱好者提供信息,透露特码。联系电话1395983XXXX。”

4、以验资为由,盗取钱财。谎称有廉价走私等物品出售,以验看购货人资信实力为由,窃取购货人的信用卡号和密码,最后用伪造的信用卡将购货人的存款全部提走。

5、防冒网站,盗取钱财。诈骗者伪装成银行或其它合法机构,发出数以百万计的诱骗邮件,邮件标题通常为“账户需要更新”等等,而其链接的标题就是一个诈骗的网站;他们通过防冒银行网页,利用粗心用户在假网站上输入的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金融机密信息,非常迅速地从用户的真账户里转走所有存款。如一位客户因为登录了假的中国银行网站(正确的网址应为),导致卡里的2.5万元资金不翼而飞。

6、诱使回电,“赚”取话费。一是诱使对方回电话听歌,“赚”取高额话费,常见短信为“您的朋友13XXXXXXXXX为您点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XXXX

收听”;二是诱使对方回电,“赚”取高额话费,如收到开头为0941或0951的未接来电,一回拨即收费500元。

7、骗取卡号,盗打电话。常见短信如“我是X公司的工程师,现在将对你手机进行检查,为配合检查,请按#90或90#”,若按指示进行按键,SIM卡卡号可能被骗取,行骗者利用该卡肆无忌惮地打电话。

8、制造信息失灵现象,实施诈骗。一是持机人用盗得的手机发送短信给手机通讯录内的联系人,骗取对方话费。如“XX,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充值100元。”二是骗取对方亲朋电话并通过短信诱使对方关机,如“你好,移动通信公司现在将对您的手机进行线路检测,请您暂时关闭手机3个小时”;然后在对方关机的时候以“在外出事,要求汇款”等事由诈骗对方的家人或朋友。

9、谎称信用卡被刷卡消费,进行诈骗。案犯先发以银行或商场名义发短信给受害人,一旦受害人与之联系后,嫌疑人甲自称为银行或商场工作人员,告知受害人卡已被消费,让受害者与公安部门联系报警,以取得对方信任,并提供公安部门的电话,如果受害者按所提供号码与冒充公安人员的嫌疑人乙联系后,乙称其已立案,并让其再与银行信用卡专职人员联系,随后嫌疑人丙冒充所谓银行专职人员授意受害者向指定帐号汇入一定现金。

二、信息诈骗频发的原因。

1、成本极低,回报极高是信息诈骗频发的直接原因。

从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例来看,犯罪分子多数是采用手机短信“群发器”来实施诈骗的。他们把群发器一端接到电源上,另一端接通手机。被启动后,群发器就会按照程序自动识别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然后将这个手机号的最后四位按照从0000到9999的顺序逐一拨打,将事先拟好的短信自动发到9999个手机号码上。此外,一些诈骗分子还利用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他们往往购买多部手机和手机卡号,大量透支手机话费。一旦做成几笔“大单”,手机卡号就不用了。

不管是采用手机短信“群发器”,还是利用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来进行诈骗,成本都是非常的低廉;而骗到的钱财动辄上万元,有的甚至几十、上百万。厦门市公安局曾破获3起信息诈骗案,3个犯罪团伙以手机、网络等形式发送短信7000多万条,谎称可以提供__开奖的特码,诈骗金额高达500多万元。可见,“低成本、高回报”,正是此类犯罪在全国迅速蔓延的直接原因。

2、成功率高,风险率低是信息诈骗频发的重要原因

(1)短信发送范围广,命中率高。由于群发器发送短信的范围极广,一天可发几十万次,即使成功率极低,也有相当一部份群众难免上当。如一天发送1万条短信,按0.1的上当概率,就有10人受骗。

(2)许多群众防骗意识不强,识骗能力不高。一是贪利心理,愿者上钩。消费者对财富的不正确态度是诈骗得手的最直接因素,多数的行骗者均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作为诱饵,使部分消费者丧失最起码的警惕性。二是好奇心理,步步跟进。部分被骗的消费者并不是从最开始就相信犯罪分子的信息,但由于天生的好奇心理,使他们一步一步的跟进犯罪分子所设定的陷阱中。犯罪分子很注重和被骗人之间的互动交流,特别是通过实时的信息传递,使被骗者对其“真实身份“的验证一步步加深,最终让被骗人逐渐产生信任感。三是粗心大意,难以自防。随着银行积极推动各种电子银行服务,网上理财逐渐进入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些粗心用户在假冒的网站上输入账号和密码信息,结果对方凭借帐号和密码,非常迅速地从用户的真账户里转走所有存款。四是独善其身,难以群防。行骗者大多是随机发放大量信息,多数群众也能够识破他们的行骗目的。但因为缺乏集体保护意识,极少有人去报案,导致犯罪分子无所顾忌的将行骗的范围不断扩大。

(3)打击效果不佳,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已经破获的案件情况来看,信息诈骗活动大多属于大范围、跨区域流窜作案,犯罪分子伪装性、隐蔽性强,犯罪手段智能化、科技化特点十分突出。如手机短信“群发器”(俗称“土炮”),只是巴掌大的一块电路板,连个外壳也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更是无处可寻,更不用说身份的确认。犯罪分子不仅身份不明,而且他们使用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帐号大多属于外省,公安机关不仅需要异地排摸,而且需要异地协作;不仅排摸费用大,办案成本高,而且工作周期长,追赃难度大。因此,公安机关主观

上产生了厌倦烦燥的心态,如接到群众报案,一些干警只是不耐烦地说这是假的就完事了;客观上形成了“防不胜防,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助长了信息诈骗之风。

3、心理失衡,监管失效是信息诈骗频发的深层原因。

(1)经济转轨,心理失衡。目前,我们正处于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一方面市场经济唤醒了社会的重利意识,人们对财富充满了无限的渴望,极力推崇拜金主义,渴望不劳而获,从而丧失了一些最基本的警惕性,殊不知,天上掉馅饼是少之又少的事情。另一方面精神文明建设滞后,加上外来不受任何约束的个性解放思想(实质是极端利己主义思想意识)的影响,致使原本中性的重利意识,发展成为贬义的“重利忘义”,为了获得“额外”收入,犯罪分子不择手段。另外,经济转轨阶段产生了一些违法暴富的个体户和其他人员,他们不靠艰苦劳动却过着奢侈的生活,社会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对一些靠工薪维持生活的群众产生严重的冲击,并直接影响了一些人的价值取向,也为一些以诈骗犯罪为职业的犯罪分子为其“犯罪合理化”的荒谬心理找到了借口。

(2)社会转型,监管失效。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诈骗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社会性问题,电信条例出台时还没有短信这项业务,因此也没有关于短信服务方面的要求与规定;而且,我国不仅没有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法律,更无专门保护网络中的个人资料安全的法律。二是社会监管漏洞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到了市场经济信息时代,不仅人财物出现大流动,而且应用信息进行交流、贸易的现象大量增多,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未跟上,管理防范、控制机制薄弱,出现了很多漏洞和空隙,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如手机卡、小灵通没有实行实名制(据了解,在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两大运营商的用户群中,目前不登记名字的用户占总用户的70以上),缺少注册用户资料,导致出现无法追查到短信诈骗者情况,给信息诈骗案件的侦破和打击带来诸多不便。三、打防对策

信息诈骗不仅影响我国的正常通讯秩序,干扰了群众的日常经济交往和社会联系;而且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从20__年10月到20__年3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短信诈骗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区,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严密防范,给予严厉打击。

(一)以堵塞管理漏洞为切入点,健全防控体系,减少犯罪发生率。

1、要加强立法,规范管理。一要通过立法,规范短信市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电信条例;尽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信息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社会各方面保障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把握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全面的监管方式与程序,做到预防、控制和打击相结合,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相协调。二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50个。如美国1974年的《隐私权法》、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个人资料保护均有相关规定。

2、要密切协作,加强监管。电信、网络公司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相互协调,共同监督。一要推行手机实名制。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推行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落实手机实名制,并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处以高额罚款。二要严格禁止群发短信广告。由于运营商给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时采取群发的方法,几乎所有的手机号码都被默认为可以接收这类短信的用户。要根治群发短信,必须从源头下手。虽然信息产业部已经规定,基础运营商不允许为任何未经许可的信息服务商提供接入,否则负连带责任,但没有规定明确禁止群发短信广告,这样就使源头根治短信诈骗无法可依。因此,在以后的规定中,有必要规定明确禁止群发短信广告,特别要把通过群发信息进行诈骗列入需要严厉打击和取缔的范围。三要加强对隐身短信的管理。隐身短信大概有两种类型,一是给自己手机配上一个PM号,可以大大提高手机的短信功能。PM短信还能帮助发信者隐身,只要在对方手机号前加上8778就可以发送PM隐身短信了,对方手机上只显示自己的PM号,而不显示自己的手机号。二是在网络上申请一个帐户,即可以通过在线发送信息给目标手机用户,显示发件人的名字是网络上的帐户。“隐身短信”侵犯了收信人的知情权,也违反了《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只靠社会道德来约束。如何规范有关行为,使之发挥正常功能,又不落为危害他人的工具,需要法律部门,内容供应商,电信部门等给予重视。

(二)以提高防范能力为着重点,加强宣传教育,降低犯罪成功率。

1、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要加强对公民道德素质的宣传,特别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特别要教育广大群众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通过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广大群众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使广大群众艰苦奋斗,洁身自好,不制作诈骗短信,有效地消灭不良短信生存蔓延的空间。

2、及时揭露诈骗伎俩,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引导公民自觉学习信息安全方面的知识,培养公众对信息诈骗的免疫力。如要根据案件发破情况,及时分析掌握犯罪分子作案规律,归纳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方式和过程,并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广大群众防范、识别信息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广大群众对诈骗信息不相信、不理睬、不联系、不上当,彻底断掉不法分子的"财路"。要告诫精心的群众在使用网络银行时,务必要记清自己开户银行的网址,每次登录最好选择直接输入网址,尽量避免用搜索引擎查询到的链接进入相关网站;并且尽量不要在网吧里登录网上银行,因为无法知道这些计算机是否装有恶意程序进行监测。同时,要选择信息诈骗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营造打击声势,震慑违法活动。

3、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增加破案有效线索。各地指挥中心要采取各种形式,动员受骗群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醒群众举报违法线索,形成全社会参与、人人喊打的良好关键氛围;同时要设立投诉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举报,确保受理渠道畅通,及时掌握本地信息诈骗情况。

(三)以专项行动为突破点,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犯罪风险率。

1、要调查摸底,重点突破。要广泛收集犯罪线索,并对收集到的犯罪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搞清犯罪信息源所在区域、

诈骗资金流向,选准工作重点进行侦察,确保打有目标,攻有方向。

2、要合成作战,快速反应。一是积极构筑以刑侦部门为侦察破案主力军,各警种协同作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篇2

【关键词】网络金融诈骗网络安全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是网络科技发展的新世纪,互联网将逐步改变社会生活和整个世界的面貌。在提供诸多便利的同时,网络也成为犯罪分子的“温床”。利用网络进行金融诈骗日益普遍,诸多新特点让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变得难以防范,相关专业技术的运用更让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努力遭遇瓶颈。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

据《中国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简称《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金融诈骗数量高达2万余例,涉及诈骗金额近1亿元。此数据相比2013年、2014年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这也表明我国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数量、涉及金额都在逐年提高。除此之外,根据《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约有3亿人曾经受到网络金融诈骗影响,其中2015年云南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中,受害者人数超过2万人。由此看出,网络金融诈骗日益猖獗,已经严重影响人们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面对日益高发的网络金融诈骗,社会公众需了解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特征,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从目前网络金融诈骗情况来看,网络金融诈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网络金融案犯诈骗盗取用户相关信息,利用受害者相关信息,谎称其中奖或有相关退款事宜需要处理,然后再逐步利用诈骗技巧来骗取受害者钱财。其次,网络金融诈骗利用钓鱼网站诈骗的现象严重,犯罪分子通过制作钓鱼网站来记录受害者的账号和密码,实施金融诈骗行为。再次,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来实施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或伪装成受害者熟悉的人进行金融诈骗。最后,投资诈骗。利用受害者投资渠道狭窄的弱点,犯罪分子谎称提供高收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以此来吸引受害者进行投资,在获取到相关投资金额后潜逃。以上几种方式就是网络金融诈骗常见的犯罪方式,也是网络金融诈骗的主要特征,我国公民应当熟悉和了解网络金融诈骗的犯罪方式,避免陷入网络金融诈骗陷阱。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高发原因

从相关数据信息统计结果来看,我国网络金融诈骗案件数量、涉案金额都在逐年增加,归根结底是由于网络金融诈骗成本较低,以及我国公民网络安全意识亟待提升。与此同时,我国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专项立法滞后,造成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频发。

首先,网络金融诈骗成本低。犯罪成本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成本较为低廉;另一方面则是犯罪分子面临的风险及法律责任较弱。从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来看,进行网络诈骗仅需要使用计算机、网络,就可以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在犯罪工具方面无需付出高额的成本;由于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身份是虚构身份,侦查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较为困难,一旦抓捕之后相关的证据也极容易遭受损坏,从而可能无法针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其次,公民网络安全意识薄弱。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技术的更新速度较快,一般公民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互联网技术,特别是对一些网络漏洞和最新的网络诈骗手段无法及时了解,从而缺乏抵御网络金融诈骗的能力。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公民对于网络金融诈骗认识不足,防范意识极为薄弱,在陌生人威逼或利诱之下容易陷入网络金融诈骗陷阱。此外,公民安全意识不足、防范意识薄弱,让网络金融诈骗频繁得手,也助长了网络金融诈骗的恶劣风气。

再次,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立法滞后。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不足10年时间,网络金融诈骗更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相比欧美国家而言,我国网络金融业务、网络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漏洞。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项网络金融诈骗法规,其他法律中涉及网络金融诈骗的规定也仅仅是概括性规定,并没有结合网络金融诈骗的特点进行准确打击,造成司法机关在网络金融诈骗中能遵循和借鉴的法律极其有限。

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的建议

利用现代化技术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是网络金融诈骗的成本较低,让更多的犯罪分子可以涉及网络金融诈骗,利用网络金融诈骗谋取利益。之所以认定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成本较低,主要是由于我国对网络金融犯罪的打击能力有限。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网络金融诈骗犯罪不易侦破,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来伪装自己的身份,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在未来的侦查^程中,我国侦查机关、司法机关都应该加强网络技术培训,利用更为先进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比如,利用IP定位、数据分析等手段来侦查,利用高破案率来震慑网络金融诈骗行为,让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利用高新技术来提高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率,可以有效降低网络诈骗案件发生的数量,从而降低网络金融诈骗对公民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针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宣传。除了加强网络金融诈骗打击力度之外,预防网络金融诈骗发生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宣传网络诈骗类型,提高公民网络安全意识,帮助公民了解并掌握网络诈骗行为的常见方式,避免公民受到网络诈骗的侵犯,从而降低网络诈骗的成功率,抑制网络金融诈骗的高发状态。具体而言,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针对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的方法进行宣传,尤其是针对年龄较大的网络用户进行网络知识培训,利用讲堂、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从而确保公民能够识破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力求依靠自身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因此,针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和宣传是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的最佳方式。

制定并完善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必须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通过立法来严格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的责任和承担的后果,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来震慑犯罪分子,让犯罪分子不敢再涉足网络金融诈骗。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关的网络金融诈骗管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中也进一步增设了网络金融诈骗相关内容,但整体上相关的立法并不完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最佳途径则是制定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通过专项立法详细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犯罪行为和处理办法,从而起到严格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的作用。在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我国司法机构也应该遵循立法标准,严格打击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广泛开展区域合作,突破网络地域限制,不仅要提高案件的侦破率,更要提高案件的侦破速度。因此,应当制定并完善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以立法来震慑犯罪分子,以司法打击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以及司法机构都应进一步重视网络金融诈骗,通过履行自身职责,严格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活动。通过高新网络技术、公民普法教育、制定专项立法等方式,让网络金融诈骗消失在公民视野之中,让我国公民可以享受到更加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

(作者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高尚:《网络诈骗的侦查困境与对策》,《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6期。

②王希:《P2P网贷平台集资行为的涉刑罪名认定》,《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期。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篇3

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且成功地应用到经济领域,使得网络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使得网络经济领域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网络诈骗犯罪尤为严重。与传统诈骗犯罪一样,网络诈骗犯罪也与一定形式的网络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并表现出相应的形式,例如与网上拍卖活动相关的是网络拍卖诈骗,与跨国资金转账相关的是跨国金融网络洗钱,与电子商务和信用卡业务相关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等,以上网络诈骗犯罪中发生最多的是网络拍卖诈骗,(注:据2000年5月23日《联合早报》刊登的“eBay首季出现2100起网上交易诈骗案”一文提供的数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99年接到10700宗有关网上拍卖的投诉,是1997年的100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副主席保罗称,超过一半有关互联网的投诉是网上拍卖诈骗。)而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法律问题最多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本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进行研究。

一、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业务活动紧密相关,在分析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前,有必要了解这类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特点。

网络经济活动要求资金支付实时、迅速,传统的现金、票据支付等方式难以适应,而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很好地满足了以上要求,成为网络经济活动中资金支付的主要形式。这种信用卡除了具备传统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外,还有自身独特之处:(1)信息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使用方式的信息化。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已经超越“卡”的限制,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无需出示信用卡,只要正确填写信用卡账号(或替代账号的识别号码)和密码,就能顺利完成交易支付。第二,用户的资金和信息化。用户的钱款被转换为金融转账系统中的电子记录,交易支付表现为买方资金账户电子记录的减少和卖方资金记录的增加。第三,用户信用的信息化。用户相关的资料被记录在信用数据库中,并形成某一层次的信用等级,这种信用等级信息直接影响用户的网上交易。(2)以密码代替用户签名。在网上交易中,交易方(如买卖方)和中间服务机构(如支付网站和信用卡公司)往往分处一方,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都必须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系统来处理,传统的支付方签名盖章无法适应这种交易模式,而被代之以密码,以密码代替用户签名盖章已成为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通行做法。(3)交易进行的自动化。与传统信用卡业务不同的是,可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内部处理完全脱离人的直接干预,交易方和中间服务方只需确认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所有复杂的联系、记录、处理工作全部由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完成。(4)用途多样化。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几乎可以用于一切网络经济活动,如网上购物、网上信息服务、网上证券交易、网上转账等等,这类信用卡事实上起到网上“电子钱包”的作用。此外,某些大信用卡公司如VISA、MASTER公司发行的可网上支付信用卡能进行跨国交易,这种信用卡用户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国际交易。

由于网络经济在安全控制和法律保障上的缺漏,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性和功能多被犯罪利用,网络天空飘来一片乌云——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是实施犯罪的重要环节。由于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点,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等于得到了开启用户资金的大门,犯罪人可以象合法用户一样使用被害人的资金而不会被怀疑。这些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密码、信用卡上记录的验证信息等。犯罪人获取这些信息的手段有多种,如侵入管理信用卡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窃取信息、使用读卡机盗录他人信用卡信息、窥探他人信用卡密码、破解信用卡密码等。

2.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诈骗,方式多种多样。网上交易处理全部由计算机系统或机电一体化设备等客户服务终端完成,只要提供正确的信用卡信息,这些设备就不再查验使用者的其他情况,因此,即使有非常明显的作假痕迹,如制作拙劣的伪造信用卡,仍被视作合法信用卡。这一特点成为犯罪人首选以上设备实施诈骗的重要原因。通过了客户服务终端的验证,犯罪人就可以利用信用卡提供的各种功能进行诈骗,如网上消费、网上证券交易、网上等。

3.犯罪的跨国性。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网上交易的资金支付,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来实施跨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人获取有关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过互联网针对多个国家的被害人进行网上信用卡诈骗。

4.犯罪的隐蔽性。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为犯罪人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提供了机会,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不仅被用于实施犯罪,也是犯罪洗钱的重要方式,如通过多次网上证券交易,可以隐匿者款的去向。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形式有多种,如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伪造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与信用卡特约商户勾结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注:皮勇着:《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2页。)目前,比较典型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三种:

1.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与传统信用卡诈骗不同的是,这类犯罪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无需持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只要得到被害人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犯罪人就能进行信用卡诈骗,如重庆秦某偷窥他人信用卡账号密码并用于网上购物案。(注:张劲:“重庆抓获电子商务扒手”,载《人民公安报》2000年3月21日。)在这类犯罪中,危害比较大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用卡数据库,大量窃取信用卡资料并用于消费或予以公布的行为,它不仅会给相关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被侵入的信用卡公司也将遭遇重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

2.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这类行为多由高技术能力的“黑客”或者信用卡内部人员所为,犯罪人在管理信用卡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虚设信用卡账户信息,并在客户服务终端上使用这些非法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如青岛曾某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案。(注:钱欣:“全国首例自制信用卡盗款70余万元巨案告破,电脑奇才曾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载《楚天都市报》1999年1月10日。)

3.使用信用卡后拒付。这是新近产生的一类犯罪。美国联邦法规定,当信用卡发生盗用投诉时,除非特约商户能够证明商品的确送到持卡人的账单地址并取得签名证明货物送到,否则商户将承担损失。而在网上交易特别是网上信息服务中,商户除了通过网络传过来的持卡人数字资料之外,根本得不到签名、身份证或照片,因此,多数情况下商户成为因“盗划”所造成损失的承担者。在这样技术、法律环境下,有的信用卡用户在完成信用卡交易后(多是要求将商品发往某公共场所的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向信用卡公司提出拒付投诉,将交易费用转嫁给商户,从而非法占有交易的商品。美国的研究机构GartnerInc.在访问了156个主要传统零售商(营业额平均为2.5亿美元)之后,发现他们的网店交易额有2.64%被拒付,(注:“消费者发生信用卡诈欺,网上商家倒霉”,载/2000年10月13日。)其中不乏信用卡合法持有者的“有心之作”。

由于人们担心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安全性,目前这类信用卡业务只在较小范围的人群中应用,但即使在这一有限的应用范围里,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危害已经充分表现出来。这类犯罪的危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信用卡用户、商户或者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或者迫使相关信用卡公司、特约商户增加安全设施的投入,这是这类犯罪的直接危害后果;二是导致人们在网上交易中不愿使用网上信用卡支付,客观上阻碍了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预见,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

二、相关国际刑事立法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的时间不长,许多国家把它纳入盗窃罪、诈骗罪或者利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范围内。如德国法典第263条a规定:“意图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对他人的计算机程序作不正确的调整,通过使用不正确的或不完全的数据,非法使用数据,或其他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程序作非法影响,致他人的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的”,是计算机诈骗罪。(注: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日本刑法典第246条之二规定:“向他人处理事务使用的电子计算机输入虚伪信息或者不正当的指令,从而制作与财产权得失或者变更有关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提供与财产权的得失、变更的虚伪电磁记录给他人处理事务使用,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注: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美国联邦法典规定:“明知并有意在一部或更多的虚假访问设备上诈取处理、使用、传输”,或者“未经信用卡成员或其人的授权,明知并有意导致或者安排另一人代表该成员其人,以诈取他人支付的”,是与访问设备相关的诈骗罪。(注:SeeTitle18,section1029ofUnitedStateCode.)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22条规定:“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无正当权益而以欺诈手段取得或改装任何有生物或无生物,”意图使其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失去物权、财产权或利益的,构成盗窃罪。“取得或改装任何物品均可构成欺诈,并不以秘密进行或企图掩饰为必要”。(注: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从以上四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国相关刑事立法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为包括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创造了生存空间,犯罪人能利用国际反网络犯罪立法的疏漏,通过互联网对各国实施侵犯,受害国则受重重法律障碍的束缚而不能有效追究犯罪。为有效遏制跨国网络犯罪,国际社会正在积极寻求合作途径,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最有成效的是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注:2001年11月8日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针对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开放性国际公约,其主要目标是寻求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建立适应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一部分“刑事实体法”包括12个条款(从第2条至第13条),规定了网络犯罪及其相关的刑事条款。该部分首先把网络犯罪分为4类9种犯罪,然后规定了附属犯罪如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以上犯罪的处罚,该部分的目标是通过缔约国一致认同的网络犯罪的最低标准,来消除缔约国之间法律上的冲突,促进缔约国打击网络犯罪经验的交流和国际合作发展,增强预防和制止网络犯罪的力量。但《公约》并没有完整、明确地规定网络犯罪的罪状,只是建立了犯罪的基本模型、缔约国可以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规定。同样,《公约》规定的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刑事责任也只规定了指导性模型。)《公约》第8条规定了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罪,是指具有诈骗或者其他不诚实的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取经济利益,未经授权故意输入、修改、删除、隐藏计算机数据或者干扰计算机功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注:SeeExplanatoryReportofConventiononCybercrime,Paragraph87~90.)第一,危害行为。本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两类:第一类是故意输入、修改、删除、隐藏计算机数据的行为。第二类是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的行为。《公约解释》对第二类行为的解释是:为了尽可能能涵盖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行为,第二类行为是对第一类行为未尽部分的补充,因此,这里的“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包括操纵计算机硬件设备,阻碍计算机数据的输出,影响数据记录、流动或者程序运行的结果等。(注:SeeExplanatoryReportofConventiononCybercrime,Paragraph87.)第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包括钱款、有形或无形的经济价值的损失。(注:SeeExplanatoryReportofConventiononCybercrime,Paragraph88.)第三,必须是未经授权而实施。合法的普通商业活动,如根据双方签署的合约实施的关闭他人网站的行为,属于授权行为,而不是《公约》第8条规定的犯罪。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以上危害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希望或放任以上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此外,构成本罪还需要有诈骗或者不诚实的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毋庸置疑,如果各国刑事立法满足《网络犯罪公约》的要求,在本国刑法中规定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罪,有望解决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问题。

网络信用卡诈骗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这类犯罪的性质问题,即属于诈骗犯罪还是盗窃犯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认为由于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通过客户服务终端来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它与偷配或者拾到他人钥匙后入户盗窃没有区别,因此应定盗窃罪,日本司法界较多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客户服务终端相当于权利人的雇员,通过电子设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在银行柜员面前行骗没有本质差别,因此以诈骗罪定性更妥当。第三种观点认为不需要区别诈骗和盗窃,把这两类行为都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如前述加拿大刑法典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加拿大刑法的作法不具普遍性,将盗窃或诈骗相区分并各自定罪更为合理,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采纳。网络信用卡诈骗虽然具有秘密获取等特点,但其本质仍然是诈骗犯罪。认清这一本质,关键在于明确客户服务终端和用户密码的法律地位。

(一)电子人问题

在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面对金融机构的雇员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不难认定。而在网络信用卡诈骗活动中,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针对任何人实施,似乎是由于机器的“先天不足”导致错误支付,这时,信用卡诈骗行为能否成立呢?这里就提出了电子人问题。电子人是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对某个电子信息或履行作出反映的某个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手段。(注:郑成思薛红:“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状况”,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3期。)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中,电子人是指直接面对用户,处理信用卡业务的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子商务交易终端等。电子人的性质、行为特点、法律地位对犯罪的成立都有重要影响。

电子人是计算机程序或者机电一体化的设备设施,由其权利人事先设置好需要进行的处理及逻辑条件,交易对方按照要求进行预定的活动,如电子商务网站要求用户正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经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后,才能完成资金支付。电子人具有以下特点:(1)电子人不是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电子人是计算机程序或者是机电一体化设备设施,不具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民事关系主体或者刑事关系主体。(2)电子人的“行为”由其权利人负责。电子人是按权利人的要求设计制造的,一举一动都是其权利人的意志的反映,或者得到权利人认可(如认可电子人的可能故障、差错等),电子人的“意志”完全来自于其权利人的意志,其可能的各种“行为”为其权利人希望或者默认,电子人的行为后果应该由其权利人承担。(3)电子人有别于门锁等安全措施。门锁本质上是一种安全保护措施,其作用是对来访者进行准入鉴别,为内部财物提供隔离保护。电子人虽然也要识别来访者的身份,但它的作用主要是业务处理,并且这种业务处理具有法律价值,因此,电子人的本质是“代为行为”而不是安全保护。

由于电子人的以上特征,行为人在电子人前非法使用信用卡账号密码,利用电子人辨伪能力的不足获取财物的,其行为针对的不是电子人而是其所代表的金融机构或商户,同时,也只有金融机构或商户才可能交付财物或者提供服务。也就是说,行为人对电子人实施的以上行为,等同于对其权利人实施,其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二)用户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行为人在实施传统信用卡诈骗犯罪时,一般要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件,欺瞒金融机构职员,才能完成犯罪。在通过电子人的情况下,只要信用卡账号、密码通过了计算机验证,犯罪就能顺利实施。通常情况下,信用卡的账号是不保密的,直接压刻在信用卡上,密码则由用户保存,成为用户资金安全的唯一屏障,用户密码在法律上如果能等同于用户签名等身份证明,那么,行为人非法使用他人账号密码就等同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关于用户密码能否具有用户签名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用户签名应当具有用户个人的独特性,而用户密码只是字母或数字的排列,任何人都可以轻易提供完全相同、有效的密码,即用户密码不具有独特性,不能成为用户签名。另一种观点认为,私人密码具有以下特性:(1)私有性。私人密码属个人数据,公民对其私人密码拥有无可争议的专有权,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控及披露的权利。(2)唯一性。在自动交易系统中,私人密码结合账号能够唯一地识别出交易者身份。(3)秘密性。由于私人密码的技术特性,私人密码一旦设定和输入,非经复杂的破译程序不可再现,除非本人泄密,他人不得知晓。因此,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功能。(注:孟勤国刘生国:“私人密码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104-110页。)笔者赞同把私人密码的法律功能等同于数字签名的观点,虽然任何人都可以提供完全相同的密码,但由于技术上的措施,要知道密码的内容却几乎不可能,因此,用正当手段实际上不可能获得用户密码,当然更不可能使用用户密码,用户密码具有独占性,是一种更可靠的签名,应在法律上认定其具有用户签名的地位。

三、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我国有关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刑事立法是《刑法》第196条、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但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变化很大,给我国刑法带来的新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

(一)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

在传统信用卡业务过程中,由于交易在柜台上进行,或者能够及时取得消费者的签名,因此,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一般难以得逞。而在网络经济模式和特殊的信用卡法律体系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网上消费后拒付的,则往往能完成犯罪。目前在我国这类行为表现得还不是特别明显,但在其他国家已经相当突出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这类行为必将在我国大量发生。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只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没有涵盖这类行为。但是,这类行为与恶意透支一样,都是与使用信用卡相关,且由后续的不法行为确定其犯罪性质,都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如果刑法将后者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而把前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则既没有充分体现刑事立法精神的一致性,也没有反映这类的行为的特殊性,不利于保护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

因此,笔者建议,将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行为,纳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在我国《刑法》第196条的增加一项:“……(五)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

(二)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应限于“持卡”方式

前文提到曾某虚设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如果行为人非法设置可用于网上消费的信用卡账户,并进行网上消费或者转账的,该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信用卡,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使用非法设置的信用卡账户的行为视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上行为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刑法其他罪名也不能适用于这种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明显,现有立法放纵了这类犯罪。

笔者认为,信用卡的核心是存储在信用卡磁条或者IC卡芯片中的信用卡帐户等信息,信用卡卡片本身价值微不足道,其本质是用户的商业信用。用户使用信用卡,无论是通过使用信用卡卡片,或者是使用信用卡帐户密码,都是用户商业信用的使用,在应用环节上都要由相关人员或者设备验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后,才能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因此,使用非法设置的信用卡帐户和使用伪造信用卡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信用服务,而只是在具体使用的技术手段上有所差别。两种行为的目的、本质完全相同,而只是犯罪手段有所差异,何以就存在罪与非罪的差别呢?这种立法上不应有的区别,是由法律的滞后所造成的。同样,冒用他人信用卡帐户密码,与冒用他人信用卡也只在使用方法上有区别,其实质是相同的,而在刑法处遇上有与上面类似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使用“无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发案率日益升高,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如果不及时修订刑法,对其予以恰当的处理,将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另外,有的网络金融结算系统如电子钱包,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一个特殊的号码如PIN号码,用户使用PIN号码和密码进行电子商务,以而避免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这种PIN号码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虚设使用,因此,冒用用户PIN号码密码及使用虚设PIN号码的,也应视作信用卡诈骗行为。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建议,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确认,“使用信用卡帐户密码,或者使用由信用卡帐户密码合法产生的信用信息的,等同使用信用卡。”

(三)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不应构成盗窃罪,而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关于该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在肯定的观点中,有的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即盗窃罪处罚(注: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页。);有的认为盗窃行为是主行为,诈骗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继续,属于从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故按盗窃罪论处(注: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8页。);还有的学者把盗用信用卡等同于盗窃使用印签齐全的支票(注: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31页。)。在否定的观点中,有的认为信用卡诈骗行为是主行为,盗窃是辅行为,按照牵连犯的理论,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注:单长宗等编:《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有的认为,在盗用信用卡的行为中,根本不能成立盗窃罪,因此不存在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问题。(注:刘明祥着:《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笔者认为,虽然刑法对这种行为有明文规定,而且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但是这种规定与立法精神和刑法基本理论相去甚远。

1.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实际是盗窃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两个行为,由于信用卡卡片本身的价值不大,单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根本不能构成犯罪,它只是冒用信用卡的预备行为,当后者构成犯罪时,后者将前者吸收,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2.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盗窃罪,明显没有正确反映被害法益的实际情况。其次,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最终是使用他人信用卡后才能实现,把盗窃和使用两个行为概括为一个盗窃行为,不符合行为方面的实际情况。再次,信用卡诈骗罪除了没有盗窃罪的最重罪外,其他对应的法定刑都比盗窃罪重,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轻纵了犯罪。

3.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与偷窥他人信用卡帐户密码并直接使用的,两者行为性质相同,在刑法上应当同样对待。但是,后者只有侵犯个人数据的违法行为和使用该个人数据的行为,根本没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整个行为与盗窃行为迥然不同,把这种行为定为盗窃罪显然不妥。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性质仍然是利用信用卡诈骗,不宜定盗窃罪,建议删除《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电子资金是否属于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篇4

电信诈骗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六年级1班的彭xx。今天我要演讲的主题是《擦亮眼睛,谨防诈骗》。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网络也日益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也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也给了很多人可乘之机——利用高科技来诈骗钱财,诱惑人们上当,虽然我们都不会被一些简单的骗术蒙蔽,但是现代社会的高科技骗局我们是很难识别出来的。前段时间就有这样一则新闻:在5月13日晚上10点,公安部门接到某小学老师的报案:一骗子以领取游戏皮肤的方式骗取了某学生的微信账号和密码,并在登陆了学生微信后,利用该学生微信分享的班级群二维码自己进入了班级群,并将微信名称和头像模仿成班主任,还拉了一个叫财务”的人进群发信息骗家长们收班费180元(共领取了540元)。

  后被学生家长发现异样,老师将两人踢出了群。看完这则新闻让我感触颇深,原来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还有这种的骗局,可以不见面,利用手机进行诈骗。现在骗子的手段是越来越高超,作案越来越隐蔽,他们通过电脑、电话、手机等方式来诈骗,虽然有些诈骗的方法会被电脑上安装的防火墙、杀毒软件等一些防电脑病毒软件给截止,但是仍有的会被攻击。所以我们得学几条防止诈骗的方法。一、在面对任何与财产有关的事时,要用头脑想清楚那是不是诈骗。二、千万不要给网上的人银行帐号和密码,不连接陌生人的wifi,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因为那百分百是假的。三、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要轻信各种网络交友,不要贪图小便宜妄想一夜暴富,因为那到头来,只会因小失大。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目的都是一个骗字,只要同学们多加强防范心理,多提高一些警惕,多留点儿心眼;有事儿多向老师和家长请教,从而构起一道防骗墙。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电信诈骗演讲稿范文  同学们,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是犯罪分子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讯工具和信息平台,给不特定人群造成恐慌。

  下面老师想大家介绍几种与同学们有关的诈骗形式以及应对方法,希望同学们听过之后能用你们的火眼金睛识破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1、利用QQ等网络聊天工具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盗取号和强制视频软件盗QQ号码及密码,随后登录盗取的QQ号码与其亲友聊天,然后以急需用钱为名借钱诈骗。防骗对策是遇到网络上有人借款,即使对方有视频也不能轻信,揭露此骗术仅需牢记一个制敌招术”:眼见不一定为真,打个电话确认下就可辨别真伪。

  2、利用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某款网络游戏进行游戏币及装备买卖,在骗取玩家信任后,让玩家通过线下银行汇款,或者交易后再进行盗取号的方式诈骗。防骗对策是不要轻信网游中认识的一些战友”,尤其是警惕先付款后交货的交易方式。

  3、网上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互联网QQ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等中奖提示信息,防骗对策是在互联网这个世界里,请你千万不要相信有天上掉下的馅饼”,否则很可能一步步陷入骗子设置的陷阱之中。

  4、利用网上银行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制作与一些银行的网站相似的钓鱼”网页,盗取网银信息后将现金取走。防骗对策是在登录银行网页时务必检查是否是该银行的网站,同时要管好自己的网银证书,避免在公用计算机上进行网上交易。

  5、网购诈骗。防骗对策是网购时一定要选择有信誉度的购物网站,不要贪图便宜,不要轻信商家提供的图片和商品评论。尽量使用支付宝、U盾等安全支付工具,拒绝与店主私下交易。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诈骗形式,如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冒充亲友以车祸、吸毒被抓实施电信诈骗、社会”绑架恐吓实施电信诈骗、群发银行卡透支、消费短信实施诈骗等等。

  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只要我们能牢记一二三”就一定能识破不法分子的骗局!一二三”指的是什么呢?即一个原则:接到陌生电话短信坚决不紧张,保持警惕;二条途径:向110报警咨询;或询问家庭成员、亲朋好友,认真甄别;三个坚决:坚决不轻信陌生人话语,坚决不泄露自身账户密码,坚决不向陌生人账户汇款。

  同时,老师希望你们能把今天学到的防骗知识带给家长、长辈们,让我们一起构筑一道防骗墙!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电信诈骗演讲稿范文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看了"揭露电信诈骗"的录片后,发现:原来现在的犯罪分子是如此的聪明机智。竟然能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

  录片中第一个故事是——王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执法人员的男子打来的电话,该男子说王女士的银行卡涉嫌洗钱,需要将卡内的钱转到另一个账户。王女士信以为真竟真的把钱转到了该男子提供的账户里,结果发现自己被骗了、犯罪分子的骗局有很多种,如:手机号中奖信息进行诈骗;盗QQ号冒充熟人借钱;打电话编造说受害人的亲友发生了事故,急需钱好进行抢救;以电话欠费”为由实施诈骗;以刷卡消费或扣除年费”为由实施诈骗;以物品低价出卖”为由实施诈骗;以破财消灾(虚假绑架)”为由实施诈骗等。

  为了不上当受骗,我们应做到:

  1、要克服天上掉馅饼”的贪财心理,如果对方提出领奖必须先支付钱,可询问对方是否能从应得奖金中扣除,若对方不肯,那就肯定是骗子。

  2、不要相信不明来电和短信,不要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信息,更不要轻易汇款。可向有关部门或亲友询问。

  3、如果收到恐吓勒索电话,马上向警方报案。

  4、若收到类似刷卡消费”,扣除年费”等可疑信息,首先应向开户银行核实短息内容,不要相信对方提供的咨询电话。

  5、不要轻信不明电话或手机短信,不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或危言耸听,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短信电话,不给犯罪分子布设圈套的机会。

  在现代社会中,骗子无处不在,我们要增强防范知识和防范意识,有效遏制。不要被犯罪分子蒙在鼓里,导致上当受骗。

电信诈骗演讲稿范文  孩子的健康、快乐的成长是我们每位老师的职责,在教给他们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安全教育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所以我一直十分重视教育安全工作。平日里,不但对他们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而且在课余时间我也注意去观察他们的动静,只要发现了某个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就及时进行教育。

  1、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我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位置,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都能做到及时传达,结合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落实。做到每天放学1分钟的安全交通警示教育,每周一次主题安全教育晨会,每月一次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育学生无论是集体活动还是体育课,都必须在教师的带领下进行,不得随意离开集体自己活动或不听指挥,遇到他人生病、遇险等,要及时报告老师。并且指导学生学会使用各种求救电话。让学生从思想上重视安全,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2、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班会、队活动、活动课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学生不买三无食品,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不喝不卫生的水和饮料,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

  3、加强检查,及时整改。每天实行上课点名制度,让班干部报告人数给上课的老师。

  4、家校联系,保障安全。学生家长的联系电话表格,我始终时刻携带着,随时可以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同时强调家长和学校一起教育孩子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认识到:安全第一”。学生意识到安全第一,健康第一。

  今后,关注学生的生存环境,关注学生的人生安全仍将是未来教育工作的重点。我将进一步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尽心尽职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电信诈骗演讲稿范文  最近馒头一直处于在消极的状态,发现这个社会,人心太过于黑暗,太过于丑陋。

  网络,二字是个很深的话题,我不知道说什么才能写进你们的心里,今天我就写网络的骗子吧。

  网络是个虚拟世界,也是人类的第二世界,在如今社会才能决定一切,到哪里工作,到哪里出差,到哪里聚会,往往我们讨论最深的一个话题就是网络”二字,因为我们离不开网络了。

  电脑,手机,这些东西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但是我们正因为这些虚拟的东西,让我们迷失在浩瀚的网络诈骗中。

  或许我们自认为,自己已经很强大了,正因为这样,往往面对一次欺骗,我们将会不堪一击,因为自大,我们损失了执着,因为自大,我们损失了坚持,因为自大,我们损失了一切。

  网络世界,很庞大,并不是懂得简单的搜索,就能懂得什么是网络,如今网络诈骗贩很多,防不胜防,他们这些骗子,总是以人们贪图便宜这个方面,紧紧的抓住我们的心里,以此来欺骗我们。

  他们已经丢失了当初的纯真,丢失了人性,如果和他们讲良心,呵呵,我敢说良心是什么?难道可以拿来挡吃挡喝吗?

  下面我就揭秘下他们的骗法吧:这是馒头亲身经历的,网络上有个苹果手机销售者,他980446每天他的空间都会有业务截图,或许你会感觉这是很真实的交易图,但是你错了,如今有一种东西叫做网络兼职,他们可以雇佣一些人然后聊天,装成买手机的样子,然后通过PS修改下聊天记录就行了,或者是他们直接把被骗人之前的聊天记录截图上去,然后你会把这交易当成很真实,接下来恭喜你你心动了,因为价格太便宜了。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篇5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法益事后不可罚司法认定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立法上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而刑法理论界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1)应定盗窃罪一罪。持此种观点的论者认为,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在很大程度上盗窃了信用卡实际上就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虽然盗窃信用卡以后,行为人还要通过使用行为才能达到真正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使用信用卡过程,是将信用卡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实质上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此种观点是站在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法规定的立场上的,与立法精神相一致。(2)应定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理由主要是:盗窃信用卡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占有了公私财物,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冒用信用卡而转移的,属于诈骗的性质,符合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因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3)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盗窃有效卡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无效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另外还有一种具体分析的观点,认为若在特约商户或者在银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支取现金或者进行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在ATM机上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取现的,定盗窃罪。(4)盗窃信用卡和使用盗窃的信用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有论者认为一般应以盗窃罪论处,也有论者认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盗窃罪不利于体现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保护。行为人使用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严重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如果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在某种程度上只能反映公私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的状况,而对信用卡管理秩序这种重要的法益便显得保护不利。

(2)盗窃信用卡后的使用行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立法上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显然是按照“事后不可罚行为”对待的。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侵犯同一法益范围内,先前犯罪行为的自然继续与顺延,且法律不再重复评价和处罚的行为。事后行为和先前行为为同一行为主体所实施,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侵害同一法益,先前行为已完整地构成一个犯罪,足以完整地评价行为性质,事后行为因其性质被先前行为所吸收,所以不再为刑事法单独定罪或处罚。由于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单纯盗窃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先前行为已经完整构成犯罪的条件;盗窃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而使用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法益的范围不同,所以也不符合事后行为的条件。因此,使用行为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3)该行为不成立牵连犯。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以手段或结果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中,盗窃行为与使用行为确实存在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但是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并不单独构成犯罪,即使其后的使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不能认为两者成立牵连犯而择一重罪论处。

(4)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特征分析,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否构成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行为人实施的使用行为,行为人实施了窃取信用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实际控制了该笔财物,而为了将财物骗到手,行为人还必须进行积极的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比如要伪造合法持卡人的签名、身份证以及窃取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等等。如果没有盗窃信用卡后的欺骗行为,信用卡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不可能实现。所以,从犯罪的整体上看,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是决定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而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信用卡诈骗罪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

在实践中,行为人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表现形式可能是行为人在公共场合拾得信用卡并且获取密码后加以使用,也可能是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后忘记取卡被他人利用提取现金。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此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也有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修改密码后窃取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还有人认为,此行为应当按侵占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拾得的信用卡属于“遗忘物”,如果其拒不退还所得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笔者认为,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原因有三:第一,信用卡的取得是行为人拾得的,并不是非法窃取的,而行为人使用拾得的信用卡消费或者取款的行为尽管具有秘密性,但是由于此时信用卡已经脱离了合法持卡人的控制,所以认定为盗窃罪难免牵强。第二,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据不交还交出的行为,侵占的实质是将对财物的合法持有转变为非法持有。拾得的信用卡的行为算不算侵占罪中的“遗忘物”呢?笔者认为,侵占罪的对象应当是能够为行为人持有且可以直接使用或控制的财物,而信用卡本身只是记载财产内容的一种载体,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要想转化为财产必须进行兑现,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并不等于获得了信用卡上的资金,所以,信用卡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而且,侵占罪还以行为人拒不归还为要件,也与此行为的特征不符,所以也不构成侵占罪。第三,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客观上实施了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接受服务以及取款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骗取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三、抢劫、抢夺、诈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实践中发生的抢劫、抢夺、诈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是否也以抢劫罪、抢夺罪或者诈骗罪论处呢?笔者认为,既然立法对这三种行为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就应该从行为的实际性质出发进行定性。具体而言,抢夺罪和诈骗罪都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而且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信用卡本身并不具有较大价值,所以诈骗、抢夺信用卡行为本身并不能构成诈骗罪和抢夺罪,只是其后的使用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明显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特征,如果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信用卡诈骗罪所要求的较大的标准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前者不同,因为抢劫罪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其不以抢劫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所以,单纯的抢劫信用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抢劫罪。如果抢劫后的使用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则应当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

四、利用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篇6

不要轻信不明电话或手机短信,不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或危言耸听,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短信电话,不给犯罪分子布设圈套的机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防诈骗宣传总结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预防诈骗宣传总结一

今天,我看了揭露电信诈骗的录片后后,发现:原来现在的犯罪分子是如此的聪明机智。竟然能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

录片中第一个故事是――王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执法人员的男子打来的电话,该男子说王女士的银行卡涉嫌洗黑钱,需要将卡内的钱转到另一个账户。王女士信以为真竟真的把钱转到了该男子提供的账户里,结果发现自己被骗了。

犯罪分子的骗局有很多种,如:手机号中奖信息进行诈骗;盗QQ号冒充熟人借钱;打电话编造说受害人的亲友发生了事故,急需钱好进行抢救;以电话欠费”为由实施诈骗;以刷卡消费或扣除年费”为由实施诈骗;以物品低价出卖”为由实施诈骗;以破财消灾(虚假绑架)”为由实施诈骗等。

为了不上当受骗,我们应做到:

1、要克服天上掉馅饼”的贪财心理,如果对方提出领奖必须先支付钱,可询问对方是否能从应得奖金中扣除,若对方不肯,那就肯定是骗子。

2、不要相信不明来电和短信,不要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信息,更不要轻易汇款。可向有关部门或亲友询问。

3、如果收到恐吓勒索电话,马上向警方报案。

4、若收到类似刷卡消费”,扣除年费”等可疑信息,首先应向开户银行核实短息内容,不要相信对方提供的咨询电话。

5、不要轻信不明电话或手机短信,不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或危言耸听,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短信电话,不给犯罪分子布设圈套的机会。

在现代社会中,骗子无处不在,我们要增强防范知识和防范意识,有效遏制。不要被犯罪分子蒙在鼓里,导致上当受骗。

预防诈骗宣传总结二

星期一下午,老师给我们观看了一个动漫小视频,视频中讲述的是一个女士如何被骗的过程,看完这个视频之后,让我感触很深,原来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还有这种的骗局,可以不见面,利用打电话进行诈骗。回家后,我把观看到的视频内容跟妈妈说了。我的妈妈是警察,她当然知道这类的诈骗行为,妈妈还跟我讲了很多有关诈骗的案例,妈妈说的现在骗子的手段是越来越高超,作案越来越隐蔽,特别是电话和网络诈骗更是手法不一,大家都要提高警惕,特别是老人家,不要轻信陌生人,要多个心眼,千万不要上当。

因此,我觉得如何提高警惕,我们得必须牢记视频中警察叔叔告诉我们的8个凡是”,一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二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三凡是通知家属”出事要先汇款;四凡是通知中奖,领取补贴要你先交钱;五凡是在电话中索要个人和银行卡信息及短信验证码;六凡是让你开通网银接受检查;七凡是自称领导(老板)要求打款。

八凡是陌生网站(链接)要登记银行卡信息。凡是出现这8个凡是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相信,做到四不四要”,四不:就是不理睬、不轻信、不泄露、不转帐。对于陌生人的电话不接听,接听了也不要轻以相信他人说的话,不要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透露给别人,特别是不要把钱转给不熟悉的人。

四要:要安全、要警惕、要冻结、要报警。

总而言之,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一起提高警惕,告诉我们的家人,遇到此类的电话,一定要谨慎,坚持做到不汇款”和不转账”。如有以上凡是发生,一定要记得拨打110进行举报。

预防诈骗宣传总结三

诈骗,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放肆,几乎无处不在。可以随着网络,随着聊天工具,随着电信……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去市场买菜,买了好多好多。我们在路上走着走着,看见了一个乞丐,那乞丐可怜兮兮地说:我已经五天没吃饭了,给我一点钱吧!”妈妈看他可怜,就给了他五元。当我们会到家后,很不幸的事发生了:我们家没煤气了。妈妈就带着我去餐馆吃饭,让人很恼火的事发生了。我在餐馆里看见了,那个向我和妈妈要钱的乞丐,正在津津有味的吃着食物,而且还和他的同伴说着令人反感的话:今天有好几个傻瓜,给了我好多钱,以后要是还像今天这样就好了。”说完还笑的很大声。当我听见这句话时,我真想走上前去责骂他,可以看见那么多人,我便忍住气让妈妈换一家餐馆。

还有一次,我在电脑上看见怎么一则新闻:在深圳市居住的一位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苹果4,商家要她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说,还有一千元钱要给她。王女士居然就这样糊里糊涂给了商家银行账号和密码。商家从银行上取走了一万元,就逃之夭夭了。不过,后面他还是被警察给抓走了。

诈骗在世界的各个角落存在着,所以让我们学几条防止诈骗的方法。

一、在面对任何与财产有关的事时,要用头脑想清楚那是不是诈骗。

二、千万不要给网上的人银行账号和密码,因为那百分百是假的。

三、不要贪图一点钱,因为到头来,只会得小失大,是一笔不划算的选择。

防止诈骗,从我做起,从大家做起。

预防诈骗宣传总结四

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发达了。网络把人们紧紧地连在了一起。随着网银、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工具开发以及淘宝、京东等电子商贸的流行。我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购物了。但是,网络也成为了骗子的天堂。网络的不安全性和自由性可以使骗子轻松诈骗钱财。而网站资料搬迁、域名隐藏技术等则使钓鱼、诈骗网站更加逼真。再加上电话号码修改器、呼死你、自动短信等工具,几乎是使诈骗者无所不能。那怎么来防范网络诈骗呢?就由我来情景再现一下。通过一个男士的被骗经历来揭示一般冒充银行诈骗的手段的防范方法。

这天,陈林皇先生收到一封短信,上书:尊敬的陈先生,您尾号为1478的银行卡有打七折优惠。请登录xx查看。陈先生验证了一下,网站和短信发件人都是建行的。于是,陈先生打开了网站。哎!果然是建行的网站,页面完全一样。陈先生相信了,点击网站活动。等输入账号后,网站立刻关闭了。过了一会,陈先生的手机滴”的响了一声,收到一条短信。他打开手机一看,哇!银行卡里的3000元工资没了。一个月的血汗钱就这样轻松飞入了不法分子手中。陈先生后悔至极。他马上去学习了一些防骗知识来分享给大家:

1、如果收到疑似诈骗短信的短消息,应查看电话号码和网站是否正确。如电话号码正确,应回拨过去。因为电话号码修改器一般不是双向的。如果是诈骗的话回拨时应显示真正号码,再看网站是否正确。如有些骗子将字母i换成数字1,又或是把字母o换成数字0。

2、要仔细看钓鱼网站上有什么差别,找出猫腻。

3、输入密码时,先输一次错的,如果也通过了,就代表不是真网站。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