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前景分析范例(3篇)
时间:202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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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基本途径研究
分类号G640
截止到2008年,我国司法JM(JufisprudenceMaster)(法律硕士)教育已开设了13周年。13年来,法律硕士(本文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和培养体系。在逐渐健全的法律硕士培养体制中,对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影响着我国能否培养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有鉴于此,进一步阐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分析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出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途径,对于仍处于研究和探索中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十分必要。
1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
1.1教育阶段:非法律本科后阶段的教育
我们常说“以本为本”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完成的,而法学硕士、博士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与法学硕士相同,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即属于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属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教育类型不同),属于一种高等教育(highereducation)。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仅限于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他们具有非法律本科专业背景,事先掌握的仅仅是法律专业几门最基础的知识,并未系统地接受过法学教育。成为法律硕士后,首次系统地接受法学教育,最终获得第一个法学学位。美国法学院一般把法律硕士界定为“thefirstdegreeinlaw”,准确地揭示了作为非法律本科的法律硕士的内涵。
处在这样一个阶段的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其特征与法学硕士相比必然会有所区别。由于本科阶段的学科背景不同,对法学专业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法律硕士不可能与法学硕士一样,对法学信息资源的社会职能和分布规律的认知有一定的了解,即便能了解,也无足够的能力有意识地运用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该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相左或相证,把纷杂无序的信息转化成有序知识,并对知识进行创新。可以说,法律硕士更为直接的信息素质是多元化的素质,而不是法律信息素质本身,是以多元化的信息素质来支撑法律信息素质。
1.2教育内容:应用型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
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学术型人才而言的。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把他们培养成一般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更不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而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法律硕士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为“法律职业”。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设置。相对于法学硕士重理论研究而言,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更应重视应用型信息素质的培养。两者都是研究生教育,但研究生教育并不仅仅是“研究型教育”,而且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就是职业教育,因此其信息素质教育应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即侧重于法律规则使用的有关信息素质,在检索法律信息资源中注意检索轨迹:规则形成信息一规则局限性信息一规则未来趋势信息――规则如何运用于个案信息。这些信息素质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硕士特有的应用型的特征。
1.3培养目标:复合型人才的信息素质教育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律硕士发展的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出现知识创新。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复合型人才是为了适应法制建设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因此它是一种跨学科教育。鉴于法律硕士不同的专业背景,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知识、素养、技能和方法上更具有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质。
复合型人才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直接关联。法律硕士的直接优势在于有多元化的学科背景,这意味着法律硕士具备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去支撑法学学习。法律之外的任何信息对于领悟法律不是多余的,都可以通过它们与法学有机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于复合型的法律硕士,应该强调培养他们对不同学科信息的选择、处理、分析、运用等综合能力,在掌握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时,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判断信息价值,理解并接受。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性、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
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2.1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人脑对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性质、地位、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和反应,它决定人们捕捉、判断和利用信息的自觉程度。法律硕士在获取信息过程当中,明显地表现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感到不足,即捕捉、判断并及时获取有用信息的自觉程度不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学科背景有关。由于是非法律本科教育,本科段的学科体系与法学并无多大关联,所以没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没有对法律信息源潜意识的需求,这是法律硕士的通病;二是高校明知法律硕士的通病,却缺乏针对性的课程教育,陈旧、死板、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基本生搬硬套本科段法学教学的课程安排,大大影响了法律硕士对信息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我国目前极度缺乏英美法体系案例教学的教师队伍。虽然我国法学界已经充分意识到案例式教育的重要性,在形式上也逐步在靠近,例如设置案例式教学研究所和教室,但实质上并未具体实施,真正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能进行案例式教育的师资队伍,无法有效地进行理论兼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
2.2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图书馆基础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第二层次是基于学科的信息能力,是对学科知识进行识别、检索、评价的能力,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质能力。第二层次的能力建立在第一层次基础上,以第一层次的能力为基础。
在本科阶段,法律硕士已经具备了第一层次的基础能力,即具备了图书馆基础使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也因为有了这些能力,他们基本掌握了本科段的学科知识。但他们缺少了基于法学学科的信息能力。原因是:进入法律硕士
后,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理论背景,面对浩瀚的法律信息源,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对法律信息资源进行识别、筛选,更别说对多种类型与格式的潜在信息源进行检索、利用和评价。所以薄弱的法学学科信息能力影响了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和钻研,无法对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与创造性思维进行有机结合,再次升华为新的有价值的法律信息资源。
2.3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是指人们在信息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社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它对信息素质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法律硕士属于高等教育,所以学校对他们的毕业要求与法学硕士几乎相同。但他们在法硕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本科生相差无几,本科生雷同的教学安排与研究生教学课程相矛盾,以本科生的知识系统来完成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育显然有悖研究生培养目标。
为了顺利毕业,完成学校科研成果的要求,法律硕士就有可能急功近利,在信息道德上容易走向误区,即便是了解信息与信息技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在存取、使用信息资源时,有些法律硕士仍不能够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如在研究过程中,轻者对引用的成果未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感谢,重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3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从以上三方面的主要问题可看出,只有重视和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才能使法律硕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法律硕士的创新能力,成为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3.1课程建设
在美国,法律硕士是法学的第一学位,入学考试不考法律,认为让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去考法律既违反常理,也没有任何评估价值。但在中国,报考法律硕士要考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等,尽管报考学生从来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但还是要考这些法律。所以学生在入学后就自然给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带来困惑,也给法律硕士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带来难题:是开展本科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还是开展研究生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目前课程设置问题在我国高校还未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不管高校如何设计课程,是接近本科还是接近研究生,始终要围绕一个问题进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既然要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课程设置就应该建立在法学理论和实践性教学基础上,而信息素质教育也应该与之相配套,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法律硕士就难以成才,也难以提高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最终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信息道德问题。
3.2实践性教学
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这些实践性教学,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通过校内实践性教学和校外实习等方式增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一方面培养了法律硕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硕士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
实践性教学不仅是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法律硕士获取信息资源主动性的重要途径。比如案例教学,必须针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检索到与之相符的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这种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法律硕士掌握法律信息资源的主动性,促使学生在课前大量阅读法律资料,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线索一。在有限的时间把握有效的法律信息资源,法律硕士必然非常注重法律信息的检索方法和检索途径,这对法律信息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信息检索手段的良好基础。
3.3师资建设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成为应用型人才。它不仅要求法律硕士掌握法学理论,而且更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法学教师这种宣扬只有“深邃”的法学理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根本的思想和做法,导致在掌握法律信息资源方面和检索内容方面,他们过多重视法学理论到理论的信息检索,而忽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的检索,这必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教学效果,法律硕士法律实践性信息能力就难以在他们的指导下提高。所以要培养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全面性,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经典案例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通过教授法律硕士如何通过文献资源、数据库资源、网络信息资源检索法学理论信息和案例信息,才能真正培养出拥有全面信息素质能力的职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另外,教师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引导法律硕士对案例进行讨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即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收集的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课程中的相关内容设置链接,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等,使法律硕士进入教师资料库,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对相应的思考题进行分析,要把自己放到案例的情景中去,根据情景提出相关的问题。这种网络环境下情景式的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3.4法律信息检索课
除了法律硕士本人的努力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提高与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分不开。图书馆馆员不仅要承担收集资料(馆藏发展及管理)、组织资料(编目)、保存资料(收藏及保护资料)及检索(提供目录检索和使用参考出版物等)的任务,还要承担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供法律信息检索课。通过开设法律信息检索课,帮助他们了解法律信息资源的内容、分类,提高他们法律信息检索的能力。针对法律硕士的特点,开设的信息检索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制定检索策略。指导法律硕士如何准确、方便的检索系统,培养他们对检索语言的分析能力、检索式的确定能力、检索途径的选择能力和对检索结果的评价能力。
・法律信息资源判断。指导法律硕士评估馆藏资源的内容、形式及其检索性,评价不同法律数据的质量,确保他们使用良好的数据库。
・法律信息处理。帮助他们通过检索手段寻找法学理论与案件的矛盾焦点,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
・法律信息交流。培养他们运用现代信息检索手段和多媒体技术,积极参与网络环境下的法学案例教学。
3.5图书馆馆藏资源
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对法律硕士信息素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没有丰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培养和教育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平台。图书馆不仅要收藏印刷型的文献信息资源,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建立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图书馆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高职法律毕业生就业
一、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现实困境
1.就业前景低迷。从2009年开始,致力于就业能力测量与评估的麦可思研究院,在对我国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三年后的大学生跟踪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就业进行了评估及数据分析。调查结果显示,2009—2015年连续7年,高职法律类专业都被列入红牌警告专业,即就业前景最不被看好的十大专业。以2015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为例,毕业半年后,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最高的专业为电气化铁道技术(98.4%),而在失业量大、就业率低的专业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名列第一,就业率仅为75%。同样,在2014年就业前景不被看好的高职专业中,法律类排名依然靠前,其中法律事务专业排名第五,而法律文秘专业名列第一。
2.失业率居高不下。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对2010届毕业生的就业统计数据,高职法律类专业失业率排名第二。同样,其对2011届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后所撰写的《大学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报告》指出,高职毕业生失业率最高的两大专业第一是临床医学(失业率为30.7%),第二是曾经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即法律事务(失业率为19.2%),两者在失业率和离职率统计中都位居前列。
二、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原因
1.传统法律行业准入门槛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传统的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法律硕士毕业并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尤其是法官、检察官,除要求从业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还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这一规定显然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制约。高职法律类毕业生要想进入传统的法律行业,只能是参加专升本考试考取全日制本科,或通过自学考试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并进一步考取研究生后,才能达到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这对于基础较差的高职院校学生而言,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2.自身能力欠缺。从现实情况来看,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基本工作能力、学习迁移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远远低于实际工作岗位的要求。笔者认为,导致高职法律类毕业生自身能力欠缺的原因如下:第一,从高职法律实训科目来看,基本围绕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操作,对于近年逐步增多的行政诉讼很少涉及。同样,通过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就业调查分析及市场需求来看,非诉讼类法律服务如商标和专利申请、法律尽职调查等就业市场需求较大且准入门槛相对偏低,但大部分高职院校并未开设相关课程。第二,就考试模式而言,部分高职院校对法律类学生的考核仍然停留在名词解释、法条分析等传统题型上,这种传统的注重理论考查的模式显然不能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第三,就实训内容而言,法律类实践课的重点一般局限于模拟开庭阶段,但从岗位需求分析,仅通过开庭操作环节并不能培养学生的全面能力,不符合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3.就业心理不成熟。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高考生源的减少,高职高专院校的录取分数线逐渐降低,生源素质堪忧,这一问题反映在就业上是毕业生就业心理不成熟。在高职法律类学生中主要存在两种就业心理:一是部分学生积极就业,但对于如何规划其职业生涯或者结合自身水平、个性特质等选择适合自身的职业比较茫然,只能积极准备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专接本考试等,但最后往往由于精力有限,导致一事无成。二是部分学生存在自卑心理,觉得自己学历低,文凭含金量不足,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无所事事地混日子,将就业的希望寄托在家长或者亲朋好友身上,最后导致就业困难。
4.就业指导工作流于形式。目前各高职院校都有就业指导中心,但其发挥的作用有限。首先,就业指导教师大部分是其他部门的兼职年轻教师,存在就业指导经验欠缺、人手不足且专业化水平低等问题,且其对学生的就业指导主要采用会议或者就业讲座等方式进行,围绕的重点也局限于就业政策解析、就业形势分析等,这种就业指导体现了高职高专学生就业的共性,但缺乏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专业特性以及个性分析。其次,大多数就业指导基本在大学三年级即毕业前夕进行,因为缺乏长期性和针对性,往往收效甚微。
三、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就业路径
1.积极推行分层次、分类培养模式。根据人力资源的相关理论,人格特质、个性特点与工作环境是否匹配,决定了其工作流动的倾向性及工作满意度和认可度。因此,对具有不同人格特质的学生应当推行分类培养的模式。从入学开始,对学生的个人特长、爱好、兴趣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学生的自我评价及价值判断和评估结果找出每位学生所适合的职业类型,帮助学生挖掘职业潜能并引导其根据自身合适的职业类型进行职业生涯规划。高职院校在完成教育部所规定的14门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外,应开设“政法干警”“公务员考试辅导”“速录”“法律文书”等选修课程,引导学生根据自身特质和发展需求选修不同课程,从而为就业打下良好基础。此外,在分类培养的基础上交叉进行分层次培养,即结合学生不同个性特质与不同岗位需求将学生分成高职高专学历层次的培养和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养两个层次。其中,高职高专学历层次的人才培养是重点,其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法律基础知识扎实、实务操作能力强、能够满足相关行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对于有能力、有兴趣进入更高层次院校学习的学生,组织“自学考试”“专接本考试”,并设立自学考试指导办公室、专接本考试指导办公室,组织相关辅导课程,促使他们向更高学历层次迈进。
2.提升自身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首先,对法律实训课的实训科目进行完善,将传统的民事诉讼实训和刑事诉讼实训拓展为包括前两者在内的体系化实训课目,增设行政诉讼实训及非诉讼法律实务实训,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实训中要实现从传统的传授法律知识向培养实务技能的思维方式转变,教师仅需给出参考意见而非标准答案,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以及知识迁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其次,改变传统的考试模式,将传统的考查学生识记能力为主的名词解释等题型取消,通过让学生实际操作案例等形式来对其成绩进行认定,将是否具备实案操作能力作为划分成绩的唯一标准。此外,安排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组织学生到广场、社区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逐步提高学生的人际沟通、口头表达能力以及专业实务操作水平。再次,传统的实训课程仅仅停留在模拟开庭阶段,需要拓宽实训阶段,使学生从案件发生即能参与到案件操作中来,为以后从事各个诉讼阶段的不同诉讼工作奠定基础。最后,学校应当开设人际沟通与交流、社交礼仪等与就业息息相关且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类课程,通过实际演练、学生互评、教师指导等方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3.积极干预学生就业心理。保持良好的就业心理状态是促进高职法律毕业生就业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必须加强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就业心理的干预。首先,要将就业心理的干预延伸在日常管理和授课中。辅导员以及任课教师要通过日常管理和授课潜移默化地传递保持健康就业心理的理念,针对学生中存在的消极和自卑心理,可以通过组织往届优秀毕业生回校交流、座谈,或通过QQ、微信等学生喜欢的各种现代联系方式,建立毕业生和在校生的有效沟通渠道。一方面,可以使在校生通过榜样的力量树立自信心,保持良好的就业心理;另一方面,在校生能够第一时间了解社会需求和最新就业信息,从而平衡自身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通。其次,组织具备较高专业素养的心理咨询师,通过不定期为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开展就业心理讲座等方式及时为学生答疑解惑,使学生具备良好、健康的就业心理,为顺利就业奠定基础。
4.构建有效、全面的就业指导体系。首先,高职院校应当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需求组建高素质、具备专业水准的就业指导队伍。这支就业指导队伍要具备就业指导实践经验,并具有创新意识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以及其他指导高职法律专业就业所需的条件,能够根据高职法律毕业生的特点、特长和市场需求进行指导,从而使就业指导工作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其次,对高职法律类学生的就业指导应从其入学即开始进行,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对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提出就业行业建议,使学生入学即树立职业发展目标,充分体现就业指导的具体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同时,邀请就业指导专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以及法律行业一线工作人员通过担任就业指导员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使学生充分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升自身水平。最后,积极组织教师参加职业指导师、人才测评师等就业指导培训,并安排其到兄弟院校或其他相关部门顶岗实践,通过这一方式进一步探索并学习就业指导经验,切实为学生就业提供服务。
5.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各级行政部门应积极发挥行政职能,通过政策倾斜等方式鼓励并引导毕业生创业。作为就业指导主体的高职院校教师应当结合法律专业的“公司法”等相关课程,在授课中渗透并积极宣传创业理念,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学生处和团委等可以尝试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引导学生成立“创业者协会”等促进学生创业。对于创业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可以采用开设相关选修课、聘任已成功创业的往届毕业生分享经验、创业专家进行指导等方式,结合学生自身水平进行教育和指导。对于在校生自主创业的,可以对其进行学分奖励、物质激励等,并通过举行创业大赛等方式,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创业,加强对创业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激发学生潜在的创业兴趣。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案例-互动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代尔提出,最早应用于法学教育中,后被广泛应用于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我国20世纪80年代引入案例教学法,之后被广泛应用到教学法律教学、企业管理、中医教学、经济数学、导游专业等学科和专业。[1][2]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的经济管理专业开始注重案例教学,因为一些来自企业经济管理的真实案例和情境能激发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课堂的教学效果可以得到相应的提高。
互动式教学法源于上世纪70年代,英国学者布列克里局等人在对师生互动模式研究作出概括,认为课堂教学中的互动过程主要是师生之间重新界定情景定义、修改策略、进行磋商的过程循环往返的过程。因而师生之间的互动便不再完全是由一方控制的,在更多的课堂教学情景中,师生之间的互动是需要经过“策略”和“磋商”这中介得以实现的。[3]国内一些学者认为互动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借助沟通、交流、合作的方式,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为课堂教学营造一个愉悦、真诚、和谐的多元互动环境,促使学生主动参与和全身心投入课堂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拓展学生学习思维方式,从而达到相互促动、有效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学方法。[4]
与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相比,会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具有经济与会计学科的一些特点,可以更多地利用一些企业经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能够吸引学生学习的兴趣与热情。所以,会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可以结合案例教学法和互动教学法的长处和优点,并对二者进行有效的结合,形成“案例-互动式教学法”。
一、“案例-互动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互动教学法”是以课程相关模块的知识为线索,由老师或学生找案例,要求老师和学生共同参与,采取案例讨论、案例表演、模拟法庭的形式工,进行老师和学生互动,学生与学生互动,形成教学成果,并对教学成果进行有效评价的教学方法。“案例-互动教学法”倡导的是一种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和创新式的教学,并通过老师和学生的共同参与和相互影响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实现课堂的全方位教学。
二、“案例-互动教学法”的实施
(一)课前准备
“案例-互动教学法”需要老师和学生在课前做更多的准备,除了传统的预习课程,了解这堂课的知识点,选择合适的案例,确定合适的表现形式。
1.学生分组。在学习课程之前,以班为单位将学生按3~4人一组进行分组,确定每组一个小组长,负责组织学习过程中的分工和总结;学生分组的原则要把握好每个小组的学生的学习成绩最好能有优、中、差的学生,按学习能力的高低进行优化组合,可以让善于学习的带动怠于学习的,起到以先带后的。让善于学习的学生分析案例,让关于表达的学生辩论案例,让文字表达能力强的同学总结案例,调动大部分同学积极性的作用。
2.案例的选择。《经济法》课程包括的法律种类很多,在对案例的选择上,一是要尽可能地往会计、经济方向靠,尽可能地彰显《经济法》课程的会计和经济特性,这样也能让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明确自己的专业,形成更多的专业意识;二是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这样的案例能形成有效的情景模式,能更多的训练学生的思维,促使学生发生问题、解决问题,调动学习的学习积极性;三是案例的选择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性,即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是和一定的法律原理相关的,这样才能让课堂教学引导案例分析,让案例分析反哺课堂教学。
(二)课堂组织
1.找案例。《经济法》课程里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等与会计专业息息相关的各种法律条款,具有浓郁的会计特色。在课前准备打案例的环节,老师和学生通过网络、课本等各种途径寻找案例的过程中,应更多地注意所找的案例应该更具有会计的特性,这样学生才能在找案例的过程中将《经济法》课程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相结合起来。
2.做案例。对案例进行有效的分析是“案例-互动教学法”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做案例可以是老师与学生一起就某个案例进行分析,也可以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自主分析,在小组成员进行激烈的诉讼后,由小组长将案例分析详细的记录下来并总结,这样能起到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分析能力和总结能力的作用。
3.演案例。对于一些工作工经常发生的案例或者说具有典型特点的案例,可以要求学生表演出来。比如说《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制度,这些知识点学生毕业工作后都有可能经历,而且相对于别的法律制度来说,更容易理解。这样的形式可以更多地激发学生的表演欲,活跃课堂,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让枯燥的《经济法》课程瞬间活起来。
4.判案例。模拟法庭是法律专业课堂中经济用到的教学方法,《经济法》的课程中也可以借用。挑选合适的案例,由一个小组的成员扮演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各种陈述,再辩论,再由法官宣判,这样的过程可以更好地让学生巩固知识,扩展知识。
三、“案例-互动教学法”的教学过程
(一)以案例做为引入,老师进行课堂讲授
对案例的分析首先应该对相应的知识点进行讲解,而且每个知识点应该是具体的、立体的,以便W生能直接将知识点用于案例分析。在讲解相关的知识的过程中,老师可以穿插的举例,将与引入的案例做相关的互动,让知识点活起来,帮助学生记住知识点。
(二)以案例为素材,鼓励学生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
在老师讲解完知识点后,布置学生进行必要的文献检索,查阅法律、案例、图书资料甚至相关的视频,这个步骤也可以安排在课前,总之是让学生先进行资料收集,再进行深入讨论。
(三)以案例为支撑点,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辩论
让学生对案例进行整体剖析后,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引申,让学生在对学过的知识点进行巩固后,对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做必要的延伸,激发学生的分析能力,从而引导学生努力思考再得到答案。
(四)以案例为情景,鼓励学生将案例的情景再现
这个环节可以是学生早就准备好的视频,或者由学生自己模拟演示出来,对于有不同立场的学生由老师将不同意见和想法进行总结,再逐条进行分析,以巩固课堂讲解过的知识点。
四、“案例-互动教学法”的教学评价
(一)提高学生的总评成绩
在传统的教学中,我们对《经济法》课程的评价按照40%的平时成绩,60%的期末成绩来确定,在这样的教学评价中,学生更在完成相关练习后学生的重心放在准备期末考试。但在“案例-互动教学法”下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我们把教学评价的按60%的平时成绩和40%的期末成绩来确定。平时成绩由课堂参与情况、案例完成情况和案例的表现形式等各个方面来确定,并且,以小组为单位来确定小组的平时成绩和个人平时成绩,在平时成绩的考核中强化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是以老师教学生听,老师、学生、教材都是课堂的有效组成部分,但却没有让课堂活起来。所以,很多学生反映法律的课程很无趣。但是“案例-互动教学法”下的《经济法》课堂,老师和学生都是课堂的主体,教材是学生查阅的众多资料的一部分,老师鼓励学生在课前和课堂上利用新媒体查阅资料,促进了学生资料整合和组织的能力,引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中心,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参与度。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由自主地改变了之前被动参与的学习状态,提高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表达的能力。
五、结论
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探索,在高职院校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中运用“案例-互动教学法”是科学可行的,教学效果也是显著的。对于学生而言,由学生自己组织的案例分析的活动,不管是讨论案例还是辩论案例,不管是表演案例还是复述案例,都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对新的案例的发掘能刺激他们的好奇心,让他们去发现教材上没有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满足他们的求知欲;在快乐地学习过程中,积极地参与还能提高期末总评成绩。对于老师而言,把枯燥的课堂变成生动活泼的课堂知识的传授兼顾严肃性和趣味性;对知识的传授不再是死板地灌输,而是轻松地引导,引导学生自由地表达和交流,引导学生积极的探索与思考。总之,“案例-互动教学法”的关键在于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互动教学的关系,组织好学生课外的资料收集和课内的案例讨论与表演,确定科学的课程考核标准与方式是保证“案例-互动教学法”取得预期教学效果的关键。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2]李淑贤.社会学视野下的有效教学交往研究[D].2010.4.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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