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管理(6篇)

时间:2025-10-09

方案管理篇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与普及,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已经步入信息化时代,给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多要求。档案中记录中大量信息资源,记录着各方面的信息。管理人员应该意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借助现代化管理方法,降低工作难度、提高工作效率,为其他工作夯实基础。

一、档案管理现代化概述

所谓的档案管理现代化指的是借助现代化设备与技术,通过先进的管理手段与方法,通过科学管理理论改变传统档案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与信息化。档案管理现代化内涵主要体现在三点:

1.数字化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水平提高,数码摄影技术、缩微摄影技术逐渐被广大民众接受,为档案管理模式创新提供技术支持。通过摄影技术、信息技术等将纸质文档转化为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存储方便、空间小,节省空间,降低难度。档案资料实现电子化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管理,实现智能化检索,避免出现直至档案腐蚀、虫蛀等问题,提高档案保存效率。

2.虚拟化

档案管理现代化使得档案保存方式新颖化、多样化,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方向就是电子储存方式,这种变化也让档案管理方式变得更加快捷与方便,促进档案管理的虚拟化与无纸化。

3.市场化

档案资料主要记录单位发展历程、变化等内容,具有重要作用与价值。档案管理现代化发展,最大程度发挥档案作用与价值,通过联合等方式实现档案资料共享,带动档案管理质量的提高。

二、档案管理现代化现状与问题

1.利用效率偏低

档案管理工作并不是堆叠、存放历史资料文件即可,而是一项有着极强专业性与机密性的工作。按照规范标准保存档案,直接影响单位与企业发展。目前大多数管理者没有意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档案资料仅用于收藏而不是利用,严重浪费信息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变得毫无意义。

2.专业人才不足

档案管理县现代化的主力军就是档案管理人员,这些人员既需要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又要在日常工作中利用这些技术与知识开展工作,不断更新与维护设备,此外还必须具备较高文化素养与管理技能。但目前档案人员素质不理想,缺乏专业性人才。

3.信息程度不足

大部分当官管理人员档案意识不足,加行管理层不重视,资金投入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加上资金短缺导致无法购买现代化设备,技术落后且延迟,信息化程度偏低。待遇偏低高素质人才不愿进入,甚至出现人才流失情况,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4.管理手段落后

我国档案管理水平整体偏低,部分档案部门并没有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设备集中处理档案资料,严重者连起码的装订、防火及防蛀设备都没有。档案管理人员工作时依然依靠传统手工方式装订与保管档案,费时费力效率偏低,还影响后期档案查阅与使用。这已成为限制我国档案事业进步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档案管理中现代化管理措施分析

针对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针对性的给出完善措施,从转变档案管理理念、推动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及提高档案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入手,推动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

1.转变档案管理理念

在进行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中,领导层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直接掌握着单位或地区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的前途和命运,所以要加快实现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管理,首先要转变领导层观念,强化领导层档案管理现代化意识。其次,对于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发展,将档案管理中封闭式、被动式服务转化为开放式和主动式服务;同时,对固步自封、等用户上门的传统旧观念进行革新,顺应时展,树立科学发展观,有流程、有规划、积极而稳妥地进行档案现代化管理的建设。

2.推动管理系统建设

档案管理系统指的是传递、收集及促进档案信息应用的系统。首先设置档案管理系统的管理权限。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数据存储、维护等内容,记录档案管理系统人员的措施,详细记录各方面内容;不断完善档案管理系统的数据存储功能,支持不同存储类型的信息文件及不同格式的信息文件,信息存储量加大;构建快捷、便利的信息浏览网页。建立完善的信息网页浏览,为用户提供高效、快速的档案信息服务。

3.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硬件设备投入力度。想要实验档案管理现代化离不开硬件设施的投入,划分专项资金改进硬件设施与档案案卷质量,建设专门的档案存储房间、购置档案专用密集架,并配备相关的打印、计算机等设备,同时安装全天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其次收集各项资料。认真整理每年生成的文化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及??物档案等,录入微机管理;强化数据库建设。建立全部档案案卷级数据库,实现了档案微机检索,对录入档案数据实行了光盘刻录及备份。

4.提高档案资源利用率

提高档案利用率,首先将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按规范修编档案目录,实行计算机与手工相结合的检索方式,便于档案资料的查阅和使用。其次,加强档案编研,在对档案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同时,立足于阅览服务的基础上,对档案信息进行二次加工。最后,狠抓档案服务,开发档案利用实效。围绕“抓服务,促实效”,为来访对象免费提供现场查、来函代查等服务,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档案利用服务,提高档案服务、利用效率。

方案管理篇2

论文关键词:档案实体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知识管理

档案是企业中的资源,它可以真实地反映出企业各方面经营活动的情况,同时档案也是企业中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是每一家企业在管理中的基本要求。纵观档案管理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实体管理、信息管理以及知识管理三个阶段,只有了解各个阶段的档案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档案管理尽快的完成转型。

2档案实体管理的分析

2.1档案实体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与管理方法

在档案实体管理阶段中,文件内容和载体还没有区别开来,工作的主要内容依然被固定在载体上,所以这一发展时期物本管理理念渗透于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实际的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主要对档案实体进行收集、整理以及鉴定后,再对其进行保管、统计以及利用,此时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围绕档案实体开展,信息开发力度不够。在物本管理理念的影响下,档案工作人员采取手工管理的方式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等,而档案的保管以及保护主要是比较简单的物理、化学技术。后期档案管理人员开始在工作中应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但是功能还是比较单一。

2.2档案实体管理阶段的理论研究对象

在档案实体管理的发展阶段,工作人员主要是对档案实体进行研究。在封建时期,史学家为了能够方便地编写史书,开始有意识地对档案史料进行简单的分类与整理。进入20世纪以后,才正式对档案进行专门研究,此时的理论研究仍然比较粗浅、直观。一直到20世纪中期,档案学才正式形成,但并没有独立作为一门学科而存在,这时主要是以机关档案的管理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很少涉及其他方面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后,档案学才正式划分出来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这时档案管理理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3档案信息管理的分析

3.1档案信息管理阶段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与管理方法

在档案信息管理这一发展阶段,档案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检索和编研两项工作内容。在20世纪末之后,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侧重点逐渐发生变化,财务论文对于档案信息开发的投入越来越大,编研工作的内容得到了更深层次的发展。此时档案工作人员的管理方法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逐渐摒弃传统手工管理方式,而是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档案管理中,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档案管理部门开始建立网络档案管理平台,使档案资料得以实现在线归档,而利用纸质档案数字化之后,更是实现了档案资料的自动检索,同时还实现了档案资料的缩微保存。

3.2档案信息管理阶段的理论研究对象

在档案信息管理这一发展时期,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对象不再局限于档案实体,而是在研究档案实体的基础上,重视档案实体的研究。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情况下,档案学者不仅要研究如何对档案实体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且还要研究档案实体管理制度对于当前档案信息管理的影响,关注档案信息的发展过程,重视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分析何种管理制度与方法符合当前的档案发展,从而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采取有效地管理方法,进一步提升档案工作效率,全面实现档案信息化。

4结束语

档案管理的三个发展阶段是相互联系、不断变化的过程,不能将其截然分开,当前我国企业的档案管理正处于转型时期,是从档案实体管理阶段向信息管理阶段与知识管理阶段过渡的时期,档案管理人员正在寻求符合企业需求的档案管理体系,不断创新档案管理模式与方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还没有得到质的飞跃,仍然需要继续进行探索。

参考文献

[1]胡小琳.档案管理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从档案实体管理向知识管理的演变[J].档案与建设,2013,08(04):426-430.

[2]曹瑞玲.档案知识管理与实体管理之探析[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6(02):211-216.

方案管理篇3

一、指导思想

狠抓落地、重在辅导、严中有爱、达成目标。

把现有的绩效制度认真执行到位落到实处,改变绩效管理仅仅是评分的现状,把绩效辅导工作真正做起来,各级干部对下级做绩效管理既要严格也要关爱,要从内心真正想帮助下级成长进步,最终帮助下级达成绩效目标,从而达成组织的整体目标。

二、组织与职责

(一)根据集团绩效管理制度,为切实推行绩效管理工作,集团设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绩效管理工作小组。

1.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主任:总裁

组员:副总裁

2.绩效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企管部负责人

成员:企管部副总监、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总裁办负责人。

(二)职责

1.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1)确定集团绩效管理方针和导向;

(2)审核、审批集团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

(3)审核、审批集团绩效管理实施评选结果及奖惩措施;

(4)审批绩效管理工作小组提报的绩效管理实施总结报告;

(5)指导、监督、评价绩效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2.绩效管理工作小组

(1)参与评审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2)负责跟踪、监控集团本部及集团关键人员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建立预警机制,提供必要的调整与管理改进建议;

(3)参与绩效管理实施优秀的评选。

(三)部门分工

企管部负责组织制定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与相关制度,并对实施过程与效果进行追踪和评估,对各单位与干部提供绩效管理的专业技术培训与支持,组织评选先进,组织绩效管理实施效果总结与评估;

其他部门、子公司、事业部负责专项领域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绩效考评等工作,向考评组织部门提供考核数据;

三、人员范围

控股职能部门正副职、子公司(事业部)正副职、路桥各分公司正副职。

以上干部每人选一名下级做重点绩效辅导。

四、时间与步骤

本次绩效管理实施工作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1月20日。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与宣传发动(2019.8.17-8.26)

(一)方案制定(8.17-8.19):拟订绩效管理方案,报总裁审批。

(二)宣传发动(8.20-8.26):

1、制作绩效辅导培训课件—8.20。

2、组织召开会议,宣贯总裁关于绩效管理的讲话与要求,讲解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培训绩效辅导的流程与技术—8.26。

3、各干部到自己所在的单位进行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及总裁要求的宣贯—8.27。

第二阶段:绩效落地实施(8.27-12.31)

1、各干部分别选取一名下级作为绩效辅导对象,将名单提报给企管部—8.28;

2、各干部以月和周为周期对下属设定绩效目标计划、过程跟踪辅导、绩效结果评价、绩效改进措施调整,并提报绩效管理总结与计划—8.30-12.31;

3、过程中企管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绩效面谈记录、下级对绩效目标计划的理解程度、绩效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干部的绩效辅导能力、绩效面谈能力等,针对性给予相关人员技术方面的辅导;

4、每月组织绩效管理实施总结会,总结交流经验,改进不足。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2022.1.1-1.20)

1、企管部根据各干部绩效管理实施的效果、绩效辅导水平、绩效目标计划制定能力、绩效面谈能力、下属进步程度等指标组织评选,选出前三名(暂定)和后两名(暂定)报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批—2022.1.12;

方案管理篇4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发展促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原则,加强各项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做好企业安全工作和创建安全单位工作。围绕我厂治安工作的特点积极开展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理的水平,确保生产秩序的顺利进行,努力为职工的工作、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四个思路是:一、以高昂的精神,科学的手段,创新的意识,超负荷的工作,使保卫工作适应公司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把公司的防火工作列为保卫工作的头等大事,重中之重,加强检查整改力度,落实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三、全方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防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与经济利益挂钩,法律面前无人情。四、强化通过“打防结合”的常抓不懈,物资流失现象有根本遏制。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1、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结合的工作思路,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完善厂区安全防范体系,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实现全年厂区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3、进一步加强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好各项治理防范措施,建立企业与管辖片警“110”报警系统,集中整治厂区及周边治安环境,降低治安案件发案率。

4、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体系,做好信息员培训工作。加强厂区基础防范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严密性。

三、具体措施:

保卫科从人防、物防、技防、制防“四个角度”入手,全方位抓好内部治安防范防火工作。加强公司生产保卫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方针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公司要害保卫工作。

1、职工食堂窗户安装铁护栏,机加车间外部、运输科、供应科外部建立防护墙,供应科仓库门窗按要求重新更建,并按设明暗两道锁,有微机的单位、部门增设了明暗两道锁,放射性源库安装了报警器,对放射性源重新建立了档案,从使用、保管、运输、储存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放射性源的安全。

2、加强保卫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思想教育,重点做好纪律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保卫人员素质,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监督制约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保卫人员及其它门卫人员的督查,促使他们文明值勤,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一切危害人身安全和单位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厂内治安环境建设:

(1)、抓好厂内的治安防范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稳定。

(2)、落实好安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厂区巡逻检查值班制度,隐患整改和事故汇报制度。保卫人员做到,有警必接,闻警必行,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3)、加强门卫管理,强化门卫值班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管理,做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做好厂区出入厂门制度和携物出门查验制度,确保资产和员工个人财产不发生丢失、被盗。

(4)、财务室要落实好值班值宿制度,避免出现漏岗、空岗情况的发生。

(5)、调解处理好厂区内部发生的治安纠纷,维护好厂区区的整体安全。加强员工管理,登记造册,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6)、加强对员工的饮食管理,把好食品卫生进货关,就餐环境卫生关。

5、做好厂区安全防火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方案管理篇5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部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部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方案管理篇6

一、领导牵头,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制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在找矿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不但要保证档案管理员的素质能够满足时展的需要,而且还要确保在找矿过程中每一笔档案都能实时记录在案,要建立完整、准确、安全、系统的档案管理系统。另外,还要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实时加强对档案管理的验收,并制定档案管理的法规以及制度,要让档案管理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不是将档案管理成一盘散沙。

(二)加强档案管理员的素质提升工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档案管理工作已经由过去简单的在档案工作室的记录变成了实时跟踪记录。因此,加强档案管理员的素质,尤其是档案管理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提升已经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单位管理者要组织相关培训,指导档案管理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指导,提升自身档案管理能力。

二、建立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加强档案管理硬件设施的管理

(一)建立档案管理网络体系

随着互联网使用的不断深入,建立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已经势在必行。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要明确总工分管、总工办主任负责、档案室专职档案员以及各部门档案员协助管理的四级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员不但能在档案室将各项数据记录在案,还要善于通过互联网系统实时修正各种找矿资料。在有条件下可以建立互联网系统,与自治区国土厅档案信息中心联网,将找矿过程中出现的最新数据实时记录在案,并上传到档案室进行数据更正以及传输,确保档案实时、高效地为进一步找矿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在档案室的档案管理中,对各部门的找矿数据也要实时修正,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网,使档案室的数据资料第一时间得到更新和上传,方便进一步制定相关的找矿方案。

(二)加强档案管理硬件设施的管理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要积极配备相关电子设备,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以及户外使用的并能实时联网的微型电脑、碎纸机、电动缝纫机等。同时,要对硬件设施加强管理,确保硬件设施都能得到安全的保护。另外,还要加强硬件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加强纸质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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