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漏税处罚条例范例(3篇)
时间: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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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执行的不统一、监管的不到位,致使注销税务登记的制度产生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等问题,本文将从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义务
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2012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2008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2006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2006年1月,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2005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2005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2002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⑤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年度,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在异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若发现就可以及时追缴偷逃税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注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的信息传递,建立电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工作,严防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为名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信息进行共享,以使税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检查清算工作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以防范和打击假注销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①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案例库
②曹福来,《税务登记注销制度探析》,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2期
③薛峰,郁云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涉外税务,2006
④此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
关键词:博弈税收博弈关系税制优化
一、税收博弈关系分析
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在分析个人决策时,是在给定价格参数和收入的条件下,如何使个人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个人的最优选择只是价格和收入的函数。在博弈论中,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
政府出于满足职能需要,一定要取得财政收入。而政府课税会直接减少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出于利益考虑,纳税人总是尽可能地少纳税。这样,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收税,纳税人则要尽可能地少纳税,就形成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博弈。
由于税收博弈的存在,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不仅仅取决于政府的选择,还取决于纳税人对此的反应和行为选择。税收博弈的另一个方面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这主要是因为在分权体制下,存在着中央和地方之间如何划分税收收入或税种的问题。在既定制度安排下,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表现尤为强烈。
二、税制优化的博弈分析
制度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基本规则,同时制度又是在博弈中产生的。税收制度是税收博弈双方——政府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当现行税制下博弈参与人利益无法得到满足,就会出现税收非均衡,各参与人就会提出对现行税制进行优化和改革的要求。以建立符合其利益的新的税收制度。
税制优化的目标在于建立一个适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制度。而这一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在于纳税人诚实依法纳税。要做到这一点,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使纳税人在税收博弈中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不仅不会使其利益增加,反而会使其既得利益减少。这种纳什均衡的形成,关键在于税制设计中应形成激励机制。
从现实角度出发,税收激励机制的设计应满足这样的条件:
1.实施严厉的税收惩罚措施,并使税收惩罚成为可置信威胁。
这样,不依法纳税的成本即博弈的违约成本很高,纳税人感到任何偷逃税行为都是不划算的。从自身利益出发,纳税人都会选择依法纳税。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实施对税收违法的惩罚,使之成为可置信威胁。下面是税收违法处罚的博弈分析:
假定纳税人对是否纳税有两种选择:纳税或者不纳税;同时政府对于不依法纳税也有两种选择:惩罚或者不惩罚。政府与纳税人的策略组合及其收益如图所示:
纳税人
纳税不纳税
10,-1020,-20
10,-100,0(-10)
处罚
政府
不处罚
税收违法处罚博弈
这个博弈中有两个纳税均衡,即(处罚,纳税)和(不处罚,不纳税)。在政府对于不纳税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纳税。因为,纳税时他的收益只减少10,而不纳税一旦被发现则要减少20。如果政府对不纳税行为不处罚或者只是补缴税款,纳税人的最佳选择就是不纳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纳税时他的利益减少10;不纳税时他的利益减少0,即使被发现偷逃税款也只是补缴,“损失”最多也只是10。因此,理性的纳税人在政府对不纳税行为给予严厉处罚情况下,其明智的选择就是依法纳税。
2.设计合理的税收结构,关键在于税基和税率的选择。
米尔利斯对所得税税率的设计为如何设计具有激励机制、满足个人“激励相容约束”的税收制度提供了范例。在税制设计中坚持“宽税基、低税率、少减免、严征管”有利于形成税收“激励相容约束”,既有利于纳税人诚实纳税,又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经济的增长。
轻税与重罚相结合,就形成了税收的纳什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提供税收激励是有成本的。如果不提供激励或者激励不足,会遭受信息不全面而带来的税收损失。但如果税收激励过度,会以较高的代价获得不够高的信息。这就需要政府准确地界定激励的力度,寻求最佳的激励方式。
除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博弈,还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使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在实施中受阻,难以收到预期效果。这其中的关键依然在于利益的分配方式和方法。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博弈中,同样需要一种激励机制,使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其政策和行为的选择符合中央的利益和政策目标。
三、我国税制优化的博弈分析
(一)从博弈角度看我国税制改革中的问题
我国税收制度及政策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就事论事和修修补补的状态,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博弈的存在,从而在税制设计、税收政策制定和税收工具选择上存在以下偏差:
1.忽视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影响,无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在目标和利益上不一致、甚至冲突的事实,将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看作是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被动的承受者和严格的执行者。
2.忽视了对地方政府和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选择、理性预期和学习过程的研究,对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的对策行为选择缺乏科学认识和理性预期,使决策失去了相应的稳定基础,导致政策效应偏离预期轨道。
3.将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看作是政府可以任意调整和改变、不受任何约束的政策工具,忽视了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作为一个变量所应受到的约束,以及它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和政策之间的协调。
4.忽视了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所处的现实经济环境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信息非对称和不完全性,对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
纵观多年来我国税收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和问题,都与此有关。
第一,由于税制设计中未能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纳税人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充分、理性的分析,对许多问题的出现准备不足,更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致使税制漏洞迭出,在征管中陷于被动。比如增值税票的虚开、代开问题等。
第二,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影响缺乏必要的、理性的分析,致使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一,一些刻意设计的税种或税收方法,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有的甚至起到了相反的效果。比如,在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依然如故。为了限制烟酒等产品的盲目发展,课以高税。但由于高税率能为地方政府带来较高的财政收入,反而促进了其发展。其二,某些税种在实施中对市场经济行为产生扭曲或产生一些与推动经济发展要求相悖的负面作用。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课税方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作用,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产业、基础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等。
第三,对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缺乏正确的认识。税收负担的界定往往更多地考虑政府取得收入或调控经济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得税率过高,超过了企业实际承受能力。为了企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各种变通措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这种做法与税法应该具有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形成强烈反差。
第四,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程度缺乏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在纳税人自觉守法积极性较低的情况下,现有的征管技术手段和方法难以解决出现的问题。为了弥补漏洞而出台的各种补充规定,有时又和现行税法相违背。比如,增值税的零申报、负申报问题等等。
第五,税制设计未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不足与激励过度并存。这缘于对于政府课税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及纳税人对政府课税的反应研究不足。加之,税收惩罚的力度过小,使得税收惩罚成为不可置信威胁,税收违法的收益远远高于其依法纳税的收益。
(二)税收博弈与我国现行税制优化
从博弈角度,对我国现行税制进行优化应把握的问题包括:
1.科学界定税收博弈参与人的策略选择空间
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需要设定各种制度安排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选择。税收法规的制定要科学、严密、完备,将一切税收行为均纳入税法约束,消除税法约束的真空地带,避免由于税法的漏洞和缺陷而促使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
2.建立严格的税收博弈规则实施机制
税收博弈的所有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博弈规则。为此,政府和税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税收管理,同时其行为也要受到税收法规的约束。应形成这样的机制:税收博弈中的每一个参与人只要恰当、合理地行动,就至少能够取得应得数额;如果某一个参与人违反了规定,将使合理行动者取得更多。
3.拥有完备的税收博弈信息
博弈中各参与人对对手的信息掌握得越全面、越完整,策略的选择就越科学合理,博弈中的胜算就越高。税收博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政府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了解和掌握往往是不全面的。因此,政府在税制设计中必须尽可能全面、完整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信息越充分、全面,税制设计就越完善,税收征管就越严密,也就越有利于政府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4.合理设置税收激励机制
处罚固然重要,但在税制设计中更应形成一种激励相容机制,使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行为选择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和利益取向。
5.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博弈联盟
税收博弈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看是二人零和博弈,而在多级政府格局的条件下则涉及联盟博弈。根据博弈原理,在三人零和博弈中任何两个参与人都可以联合起来对付第三人并由此获利。关键在于这两个参与人在联合中如何分配所得利益。在税收博弈中主要是地方政府和谁联盟。在税收实践中已经出现地方政府和纳税人联盟的问题。从有利于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角度看,中央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地方政府与自己联盟,从而使三人零和博弈转为政府与纳税人的博弈。因此,要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税费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二、工作原则
1、加强征管与堵塞漏洞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手抓强化征管,一手抓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费)、漏税(费)、骗税(费)、欠税(费)和抗税(费)行为,建立良好的财税工作秩序。
2、综合治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综合治理活动中,重点查处房地产和建筑开发企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三资企业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存在的偷漏税问题,依法严厉打击。
3、批评教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财税纪律的一般行为,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惩罚手段;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部门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及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方式,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审查稽核相互配合的财税监督管理模式。同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财税问题,必须认真接待,严肃查处。
三、治理范围
本次财税秩序综合治理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省、丹东市直单位),社会团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个体工商业户。
四、治理内容
监督检查被检对象的财务收支以及财税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税收方面
1、排查纳税主体的偷税、漏税、骗税、欠税和抗税问题。重点检查房地产和建筑开发企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水产品冷藏加工企业、涉外企业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存在的偷、漏税问题;出口企业退税骗税问题;丹庄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收购未完税矿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情况;个人转租浅海、滩涂、虾场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征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私款公存问题;餐饮服务业偷漏税问题;利用虚假运输发票抵扣税款或虚列成本问题;企业虚假申报税费问题。
2、排查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主要包括: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缴漏洞;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的征收漏洞。
3、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合资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
(二)非税收入方面
重点检查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政策性基金(资金、附加及专项收费)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罚没收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收入(含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管理问题;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及海域、场地、矿区有偿使用)管理问题;价格调节基金收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征缴问题;以政府或部门和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管理问题;广告收入管理问题;利用国有资产办学、办幼儿园收费存在的问题;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及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财务管理方面
具体包括:现金管理混乱、白条列支、乱发钱物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帐外账和开具各种银行卡等问题;动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挪用公款问题;借用公款长期未还问题;擅自截留、挪用财政下拨各项专项资金、周转金问题;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等问题;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纳入法定账的资产未纳入或转为账外问题;违反规定将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问题;低价发包或出租出售国有资产问题;截留、转移、挪用和坐支非税收入问题;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体外循环问题;随意调整收费标准及擅自减免问题;违反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规定,收费无票据或采取非法印制票据、其他专用收款票据问题;丢失或不提供专用票据问题。
(四)财政预算管理方面
主要检查各乡镇在拉税、混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工作程序
本次综合整治工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组织实施。对一些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可组织和协调纪检、检察、法院及监察、司法、公安、税务、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联席办公制度。
1、实施检查时,一般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特殊执法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2、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实施检查和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检查人员有权检查被检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在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规定时限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按时出具检查报告,经征询被检查单位意见后,上报组织检查的机关。检查机关对检查报告必须按时、依法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将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
六、处罚措施
对被检单位违反国家财税制度、行政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责成其纠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1、对被检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发现或没有进行查处的问题,一经市级检查机关查实,将对违规违纪款项全部予以收缴。属于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有权停止财政拨款;属于中、省、丹东市驻港单位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有权提请银行扣缴入库;属于乡镇级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除要求全额补缴到市本级财政外,还将等额扣罚财力。
2、对收入征收机关越权减免或不征、少征预算收入的,责令其自行撤消越权作出的决定,并补征应征的款项;拒不撤消的,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处罚建议。
3、对拉税、混库行为,市财政局应通知其予以更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处罚建议。
4、对擅自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责成其立即改正,追回违规支出,并依法实施处罚;被监督单位在规定期限拒不执行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或扣减对该单位的拨款。
5、对于被检单位违反《税法》、《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或经认定存在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在检查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有意弄虚作假,必须依法实施处罚。
6、对存在问题的被检单位在规定期限拒不整改,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已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的假合资、假民政企业,必须取消其合资企业和民政企业资格,并责令其补缴本年度的应纳税金,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8、对依法向被监督单位追缴的应缴未缴款项、违规违纪支出及罚款等财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9、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对检查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31日)
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扩大影响面,使各单位、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一步明确此次财税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同时,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公安局、政府办等部门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10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整治工作重点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未造成国家资产和资金损失的要及时纠正,对已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及时报告。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向财税秩序综合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11月30日)
市政府将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本次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八、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财税秩序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姜秀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明久市财政局局长
王兆忱市国税局局长
王立特市地税局局长
陈洪萍市审计局局长
赖建华市公安局局长
陈学勤市物价局局长
方林浩市监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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