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燃气管理条例范例(3篇)
时间:2025-11-13
时间:2025-11-13
序号
检查计划名称
检查方式
(现场、非现场)
检查
比例
检查事项
依据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时间
1
安全监督检查
现场
5%
1.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情况。
2.项目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项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电梯司机)、司索、指挥、设备安拆工、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交底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等分部分项工程、设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及气瓶(主要是氧气、乙炔、煤气瓶等)使用安全情况。
8.项目文明施工、围挡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
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
2
城镇燃气上半年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
33.3%
1、检查燃气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企业在设备设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墙、充装记录、气瓶存堆、制度规章、资料档案、三级教育、人员持证、应急预案、实操演练、管道安全标示、警示标示、检修维护、管线巡查制度和安全防护保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区内燃气企业
2022年6月
3
城镇燃气下半年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
33.3%
1、检查燃气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燃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检查燃气企业在设备设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墙、充装记录、气瓶存堆、制度规章、资料档案、三级教育、人员持证、应急预案、实操演练、管道安全标示、警示标示、检修维护、管线巡查制度和安全防护保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区内燃气企业
2022年12月
4
年中质量大检查
现场
13%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
2、在建建筑工程强化质量管理情况;
3、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情况检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对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样板引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022年6月
5
年终质量大检查
现场
13%
1、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
2、在建建筑工程强化质量管理情况;
3、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情况检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对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5、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样板引路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022年12月
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现场
5%
1.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及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情况。
2.项目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项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4.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电梯司机)、司索、指挥、设备安拆工、架子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交底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四口五临边”等分部分项工程、设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消防安全及气瓶(主要是氧气、乙炔、煤气瓶等)使用安全情况。
8.项目文明施工、围挡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9.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
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
7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现场
33.3%
1.有无工商营业执照、住建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质监部门的充装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达到100%持证上岗,有无培训;
3.生产安全制度、消防防火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是否完善;
4.防雷、防静电、储罐、计量仪器、烃泵装卸设备等是否检测合格;
5.燃气运输车辆是否100%持有区交通局核发的危化品运输许可证。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大亚湾区燃气企业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必要的环境保护投入,采用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生产经营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接受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大气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八条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
第九条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电力调度单位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清洁能源的发电机组和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发电上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一条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十三条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第十五条在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机动车船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运营。
禁止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
禁止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二十条新建码头应当规划、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合建设专用烟道。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地面,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二)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对地面采取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进行覆盖,不能开工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透水铺装;
(三)其他地面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单位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第二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在特护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油机动车行驶;
(三)责令停止露天烧烤、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市风道,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第三十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编制本省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每月公布其上一个月的空气质量和排名情况。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主要媒体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三)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营造优质的政务环境,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参与,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因此,我们要从自身建设抓起,创造一个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发展。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提高政务透明度。通过加强和完善互联网建设和局域网的联接,方便群众了解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了解机关办事服务流程、依据和收费标准,了解建设局的职能和工作情况,打造一个与群众互动沟通,方便社会监管的信息平台,为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夯实基础。二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以深化理想、责任、能力、形象的“三有一好”和开展保持共产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手段,狠抓机关组织纪律,强化队伍的教育管理。同时,加强机关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之熟悉掌握机关服务的各项要求和标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三是完善“服务评价制度”的配套建设,增强评价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强化评价制在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作用,使之真正成为方便群众监督,促进机关作风好转的考评制度,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纪律保证。四是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坚持“就低不就高”的收费原则,降低规划建设成本,创造良好的政务氛围,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三化”进程,扩大农民就业空间,切实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二、营造依法、规范法制环境,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首先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善于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建设法规的了解。革除盲目建设陋习,倡导文明建设新风,从认识上克服“未批抢建、乱搭乱建”的思想倾向,依法依规文明建设。同时,抓好队伍的法制培训,营造学习用法氛围,全面提高队伍的懂法、用法的依法行政水平。二是突出法规监察作用,强化建设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指导,逐步构建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抗风险能力。严格实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节约土地、延续特色、简明实用”的原则,结合实际,编制《新农村规划建设整治工作指引》、《新农村住宅通用设计图集》和规划示范文本,以指导新农村改水、改厕、改灶、改路、改房“五改”为重点的规划建设和整治工作。同时,加强建设领域科技自主创新工作,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全面提高建筑业节能水平,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三是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理顺工程执法管理体制,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范实施。
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依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提高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维护建筑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运行,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生态良性循环的发展目标打好基础。做到“六个严格”、“二个引导”。即:严格落实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开工不报建、工程竣工不验收备案的状况,确保工程建设全程纳入政府的监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制,加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行为主体的监督,规范和强化图纸审查、工程监理、现场监督、建材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五大关键环节的把关,进一步构建科学完善的工程质量保障机制,确保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以“优胜劣汰”为原则,强化市场调节手段,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从业企业的整体素质。严格落实工程招标投标制,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在此基础上,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工程中标的监督管理,以延长管理链条,堵住工程中标后进行违法转包、分包的漏洞。严格落实工程造价审核制,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合理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监督制。以安全生产许可制为配套,进一步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保障体系,强化施工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把关,确保施工安全无事故。引导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缓解建筑市场特别是镇一级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状况,逐步解决好低素质队伍占领市场份额的问题。引导和扶持市场主体的规模化发展,提升综合素质,增强建筑企业的发展竞争力。
二是依法规范好燃气市场秩序,为全面维护燃气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用上“放心气”把好源头关。具体做到“三个深入”、“一个推进”。即: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守则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人民群众安全使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提高燃气生产、使用的安全系数;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按照“先县城后乡镇,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大力抓好全县燃气销售点的安全整改,从根本上解决好燃气布点不合理造成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同时,抓好企业自用燃气的整顿规范工作,确保燃气安全;深入开展燃气市场的综合治理,积极会同县物价、质监等部门加强气价、气瓶、计量的监控,查处违法经营、违法运气等不法行为,全面规范好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瓶装气向管道燃气过渡的前期工作,为县城普及管道燃气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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