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濒危动物的办法范例(3篇)
时间: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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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均减少80%以上,野生人参、赛加羚羊等几乎濒临绝迹,麻黄、冬虫夏草、豹、象、黑熊、棕熊、马鹿、中国林蛙、蛤蚧、穿山甲、玳瑁等野生资源的破坏也十分严重,以致在一段时期内无法提供商品或只能提供少量商品;当归、三七、厚朴、杜仲、黄柏等的野生个体已很难发现。保护濒危野生中药资源意义深远,任务紧迫,它能促进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能促进和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兴旺发达。这也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为切实保护好野生药用珍稀濒危药用动、植物资源,除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利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引种驯化,保护发展种质资源,科学采集野生资源等外,当前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1加强生态文明教育,鼓励人人树立生态荣辱观
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爱护自然,爱护生态环境,爱护花鸟草木就是爱护人类大家园,爱护人类自己的思想观念,提高保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树立以珍爱它们为荣,破坏它们为耻的生态荣辱观。这一工作必须从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抓起、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并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1.2大力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内外的有关公约、政策和法规
主要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生物多样性公约》、《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等。除在各级电视台、电台、各类报刊等媒体进行必要的宣传外,还应在高中及大专院校学生中开设《人与自然生态和谐》等知识讲座或选修课。与此同时,对严重违反法规者必须给予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以警世人。
1.3加强野生中药资源保护立法和科学管理
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需要,今后应加强对中药资源保护的立法,做到科学管理。当前急需建立中药资源权属法规和有偿使用法规,明确资源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与开发利用权,推行“谁保护谁享有、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谁补偿”的产权制度。目前,中药资源仍处于无价和无偿开发阶段。为此,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遵循有偿使用原则,制订中药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税收等相关法规,同时要把保护中药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建立加强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等,依靠法规和制度,进行科学管理,使中药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和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应切实制订中药资源规划和中药资源的计划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产权部门对中药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做出近期和远期规划,解决中药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矛盾问题,从而以最佳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中药资源。采购或采集中药材的企业或个人,应制订年度采收计划和采集规程,并提出“资源利用报告书”,报告书包括:该种中药材在采收地区资源情况(蕴藏量、经济量和年允收量),计划年采收量,采集规程,是否采取了资源恢复技术措施等。
2处理好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辨证关系
中药资源具有地域性、人文性、可变性、多样性等特性。中药资源与其分布的自然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资源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均受着地域自然条件的制约。中药资源是我国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利用自然资源的经验总结,它既是中药本身的物质基础,又是使用的经验基础,是十分珍贵的无形资产。中药资源可能由于人类过度或不合理的利用而逐渐枯竭甚至消失(解体),也可能因为科学的保护而通过更新得以发展和扩大(再生)。在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从经济学观点出发,主张大力开发自然资源,以取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另一种是从生态学的观点出发,主张尽力保护自然资源,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大环境。其实,资源开发利用与资源保护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必须兼顾,如果过分强调保护,而不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则这些资源不能完全化为效益,造福于人类,从而削减了资源的意义;但过分强调利用,而不注意利用强度和资源的再生能力(包括自然更新和人工更新),采用“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野蛮掠夺方式开发和利用,必然会加速某些物种的濒危绝灭,以致资源不能永续发展。保护和利用均不能走极端道路,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保护是利用的基础,是为了保护资源的再生能力和生态环境,是从长远的观点出发,谋求长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对于珍稀、濒危的种类,首先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确保这些物种的生存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适当和科学地加以利用。
目前国内外有些人对中医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作为药物的认识是片面的、盲目的甚至是无知的。他们认为大量的使用必然会导致一些资源的减少,甚至濒危。但他们为什么不对鸡、鸭、鹅,猪、牛、羊是否会濒危产生疑虑呢?这说明资源的消耗量并不是决定资源是否会濒危的唯一因素,而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用什么方法和措施去发展这些资源,用什么机制和规范去引导资源的管理和发展。野生资源保护也应体现可持续利用观点,因为迁地保护、离体保护和人工栽培饲养主要是以利用人工繁殖资源为主的发展和利用原则,充分体现了我们对保护概念理解的延伸和发展。要处理好野生资源保护,规范栽培、饲养繁殖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还要对市场的需求进行科学的分析,即人类对资源的需求是否关系到人类自身生存发展和健康,对人类必须的需求,即关系到人类生活、健康、发展等的需求,如对传统中医药的需求,就需要通过大力发展资源,增加资源的可持续供给量来合法化的满足人们对这种资源的消耗,从而实现保护和合理利用双赢的目标。世界上和国内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如美国西洋参,中国人参、三七、梅花鹿、银杏、水杉等都通过种植、饲养成功,大量繁育而解除濒危状态并充分满足人们的需求。中医药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先通过代代相传而留下的造福生民的宝贵财富。野生动植物保护也是人类重要的文化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人类的智慧把这两种文化,两种文明协调组织好,做到中医药事业,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中药资源持续利用三者和谐、协调、有序的发展。我国从20世纪九十年代与国际上一些保护组织,包括CITES成员国在濒危物种保护问题谈判时确立了国际合作的三个原则,即:①坚决禁止利用极度濒危的野生物种资源。今天禁止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资源,因为如果这些物质基础丧失了,我们的文化就会丧失传承的基础,这也是我国在1993年开始禁止虎骨和犀牛角使用的原因。②要求国际社会支持我国的人工培殖和人工栽培的研究与应用。如麝香和熊胆。因为我国的人口基数巨大,野生资源的供给有限。中国人有利用野生动植物种入药的实践,现在随着实践的发展有一些物种已经变得濒危了。因此,为了满足动植物入药的需求,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要求国际社会支持我国的人工养殖和人工培植的研究与实践。③要求他们支持我国对濒危药材替代品的研究。如体外培育牛黄替代人工牛黄、水牛角替代犀角、狗骨替代虎骨等等。替代品的研究实际上涉及到几千年的文化,所谓固定的传统和动态的文化演进的问题。有些东西可以替代,有些不可以替代,过去固有的配方和做法都是千百年来实践的结果。这一工作很有意义,但需要有资金、技术和源头上的支持。
3科学发展资源,做大做强中药材产业
一、主要措施
1、加强管理,严禁滥捕盗猎。不乱杀动物、不捕捉动物、不贩卖动物。
不虐待动物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猎杀须严格控制。加强枪支弹药及狩猎工具的管理,严令禁止偷猎、诱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对种群数量过多或有重要用途的野生动物,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捕猎。
2、不破坏他们的生长环境,营造栖息环境,解决食物短缺。在经过充分野外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保护区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规律、繁育、食物链等以及鸟类的迁徙规律、繁育特点、食物特性。在食物短缺的季节,对种群数量少及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提供食物。
3、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野生动物的救护实行个体的人工救护,对离群、受伤、感染疫病老弱的野生动物以迁地的方式进行人工救护、健康恢复、野生放生等措施,以维持和壮大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
4、加大高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力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成效。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横向联系,一是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技术规范,努力改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条件。比如,我国已经了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的技术条件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技术的章程规范。通过这些制度和规程,对野生动物饲养的场地、卫生防疫以及饲养的技术条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开展了一系列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场所的清理整顿,对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及时整改,有的停止其经营活动。比如说对养熊取胆,通过清理整顿,我们使养熊场的个数,从九十年代的480多个,降到现在的68家,达到规划要求的就留下来,其他的都予以取缔。养熊取胆已经从以前的穿铁背心、用小铁笼等行为全部转变为现在的自体造管引流无痛操作,并对熊的活动场所进行了极大的改善。
6、全面停止了一切利用活体动物来喂养猛兽的表演行为,规范了动物园、马戏场等野生动物的展出和表演。
7、推出实行驯养繁殖活体野生动物的标识制度,努力建立驯养繁殖活体野生动物的档案,强化管理措施,保障动物得到良好的待遇。
8、制定并了活体野生动物运输的要求,按照国际标准和规范来推动我国野生动物运输的管理,确保野生动物的运输安全和动物的福利。
一是扩大我乡保护范围,搞好湿地生态环境建设。严禁围湖造田,并对湖区进行功能、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评估,在此基础上,扩大保护区与提升原有的自然保护区级别;控制我乡开发规模,严禁由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扩张对湖区湿地的侵占,同时,加强周围县区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力度,搞好湿地生态环境建设,从而保护我乡的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我乡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抓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皆知;及时发现各类破坏天鹅及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经营鸟类的犯罪行为;不定期对城区乡镇经营野生动物餐馆、酒店进行突击检查,查处违法犯罪团伙,遏制我乡地区非法捕猎行为;坚持防、打、管、建”四管齐下,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及时有效地保护我乡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的研究。
针对当前的现状,对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种群数量、生态习性、繁殖规律等进行等动态监测,建立起我乡野生动植物信息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的繁殖和保护中心,从而利用先进的繁殖技术,不断扩大我乡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数量,最终实现对我乡地区野生动植物的根本保护。
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建设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各个部门、地区的责任,同时,设立独立的野保站,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我乡野生动物保护队伍建设;是健全监测体系。在湖区多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和监测点,完善微山湖保护管理和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是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提高当地居民不贩卖动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乡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野生动物的生存现状我国是世界生物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现在已经有1431种动植物处于濒危或接近濒危状态,《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公布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405种。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计划的数据,我国的哺乳类动物有499种、鸟类1186种,爬行类动物376种,两栖类动物279种,鱼类2084种,分别占世界同类动物种类的12.5%、13.1%、6.0%、7.0%、12.1%。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同样呈下降趋势,有许多种类已处于灭绝或濒危状态。如犀牛、高鼻羚羊、新疆虎、野马、豚鹿、叶猴、冠麻鸭等10多种珍贵动物已经灭绝或基本绝迹。另外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海南坡鹿、东北虎、华南虎、亚洲象、野骆驼、白鳍豚、朱缳、黑颈鹤、黄腹角雉、扬子鳄等二十多种珍稀动物濒临灭绝。
适合于野生动物生存的生活环境是多种多样的,对于绝大多数的野生动物而言,无人类活动影响的天然环境才是最适合于他们生存的美好家园。野生动物受危的原因,既有自然的原因,又有人为的因素,而人类的经济活动是造成今天野生动物受危的最根本的原因。
1.1过度的捕猎。
过度的捕猎对野生动物的危害是非常大的,由于有些地方高价收购野生皮毛动物的皮毛,使得紫貂、水懒、狐等到处遭到捕杀,数量日渐稀少。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对野生动物的狩猎量和贸易量不断增加,全国已经形成或明或暗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据统计,仅野鸟我国每年的出口就达200万只以上,而国内贸易量则肯定远在其上。野外已很少能见到珍贵的鸟类,近年来国内外不法分子互相勾结,非法偷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些珍稀野生动物,进行走私,使这些珍稀野生动物受到巨大的捕杀压力,面临灭顶之灾,给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事业造成极大的破坏。
1.2生境的破坏。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不断蚕食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并使其大范围地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是生境的退化和丧失。乱砍滥伐使我国的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森林覆盖率从5020xx年前的35%下降到目前的14%,而程度不同的毁林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得到根治。过度放牧使我国蒙古草原退化或者沙漠化的进度加快"对于湿地的开垦和改造"使湿地面积不断减少"仅在新疆"50年来"湿地就减少了50%以上。二是生境的断裂。由于森林的不断采伐"农田的不断开垦,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破碎为不连续的小区,片断化过程不断加剧,栖息地岛屿不断缩小。如大熊猫种群现已被割裂在四川,甘肃和陕西境内的块孤岛状生境内的6块栖息地分离、破碎,将大熊猫种群分离切割成24个亚群体,而每个群体内的数量最多不超过50只,少的只有10余只,造成近亲繁殖的机会增多,种群内基因交流的机会很少,致使遗传狭窄,造成遗传力下降,种群面临直接威胁。
2.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活跃的、引人注目的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作为生物多样性的一部分,具有内禀价值和利用价值。同时,野生动物的价值也取决于人们的视角,即人们自身的利益。野生动物服务功能的实现离不开自然生态系统。在人类文明的早期,人类利用野生动物果腹御寒。那时,人们利用的是野生动物的直接价值。现代,野生动物的直接价值下降,野生动物的间接价值,如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却在上升。野生动物能够提供巨大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1996年,美国人与野生动物直接有关的消费达1012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国民总产值的10%以上。在东部和南部非洲,野生动物观光也是一项重要的产业。这种生态服务功能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了地区性的国民经济发展。有效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离不开控制野生动物的数量。以野生动物产业的收入养野生动物是美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特色。中国的野生动物正处于利用过度期。中国野生动物提供的服务功能比美国的野生动物少得多。近年来,中国开展了野生动物战利品狩猎。中国对野生动物战利品狩猎的种类制定了限额,实行了严格的管理措施,以保证战利品狩猎不会影响种群的增长。事实证明有限额的战利品狩猎能促进野生动物的饿保护。当前,我国的野生动物管理应将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生境和扩增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为主要目的,我国的多数野生动物一旦种群数量恢复,脱离濒危状态,那些野生动物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将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将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动力。中国西部地广人稀,有着广阔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资源应当成为中国的西部开发中一门可持续利用的产业。
保护野生动物意识首先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意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的命运取决于人类的认识和行动。我们必须依托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和爱鸟周”活动等载体,深入持久地广泛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摒弃滥吃野生动物陋习,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新风,引起新闻媒体的极大关注,公众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了普遍增强。
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重要森林生态系统,通过建设自然保护区的办法,实行就地保护。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区,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自然保护区划建后,应该及时落实自然保护区的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有力地推动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今后政府相关部门还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小区的有效管理,增加保护经费,建立完整的保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运用现代的科学方法使保护和繁育结合,提升野生动物的质量和数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小区的科研、调查管理,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促进保护物种多样性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管加强法制宣传,全面提高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对其的立法保护,确定有法可依。保护野生动物立法的概况,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摘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规行为进行严重的打击。长期以来,嗜食野生动物是部分人群契而不舍”的不良嗜好,他们没有警醒,社会采取放任的默许态度,政府禁令形同空文。当然,这些有政治、经济保障的外食族群,是主要的消费群体。所以,尽管国家一再宣传教育,尽管国内媒体时有曝光,尽管有关部门也做了些查处,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因此,许多专家认为,打击需求者是最好的保护战略。自20xx年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规章等就有十几个。而显著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进步可见于刑法。从旧刑法到新刑法,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章,刑罚也相对提高了(从旧刑法的二年最高刑提高为十年);并且,新刑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其他野生动物区分开规定,把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旧刑法重新整理规定,纳入新刑法。另外,新刑法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加以刑罚的规定。我们一方面应界定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另一方面,更应重视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律适用和实施情况,正像庞德所说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我国野生动的保护措施是我国政府把保护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列为一项基本国策,为保护世界濒危物种作出了巨大努力。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5月27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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