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资源的正确途径(6篇)

时间:2025-11-28

保护海洋资源的正确途径篇1

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可知,外来物种入侵主要包括对陆地系统和海洋系统的入侵。海洋是陆地面积的近2.5倍,是环境的重要调节器,因其开放程度相比陆地更高因而更容易发生物种的转移,因此,对自然海域生态系统的破坏,相对陆地系统的物种入侵来说影响范围更大、时间更长久,控制和治理也更加困难。同时,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物入侵还可能对沿海国国家主权构成威胁。因此海洋生物多样性存在着比陆地生物多样性更为特殊的潜在危险性。但现实是,在海洋生物入侵方面,无论立法还是研究都落后于陆地生物入侵的防治。预防和控制海洋外来生物入侵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证沿海国安全稳定的重要内容。

一、海洋生物入侵的概念及其产生的特殊危害

目前,理论研究领域对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通过分析、研究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于外来物种和外来物种入侵所下的经典定义,笔者认为,所谓海洋外来物种入侵,是指某海洋物种通过自然途径或是人类有意无意的活动,被引入到其他海域生态系统,其建立的族群影响和威胁到了当地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并对当地海域生态系统和经济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海洋生物入侵的途径主要有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入两类。自然因素入侵诸如洋流运动,热带风暴等自然原因导致的物种转移;人为活动引入包括船底携带外来附着生物,压舱水,水产养殖品种的引进等。相较于陆地物种入侵,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具有一定的特殊危害性。

首先,入侵的海洋生物会破坏本地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降低区域生物的独特性,威胁本地海洋的生物多样性。入侵物种可能通过占据当地物种的生态位,建立起自己的种群,逐步消灭当地种族群,打破了维持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地理隔离。它们还可能与本土物种进行杂交,对本地物种遗传多样性造成破坏。同时,还会破坏当地海底的自然原貌和特有景观,比如珊瑚礁。此外,外来赤潮生物对生态环境的适应性较强,很可能连续爆发赤潮,对当地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其次,入侵的海洋生物可能会直接或间接的造成当地经济上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危害农林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造成景观破坏进而影响旅游业的收入等,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破坏其他物种的生存环境,改变生态系统。据农业部的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已被400多种外来物种入侵,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其中一半以上的损失是海洋外来入侵物种导致的。

最后,入侵的海洋生物会对当地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海洋入侵物种有可能携带着一定的寄生细菌或病原体,这将对本地物种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甚至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特别是海水养殖类的物种,经常会携带各种病毒和病原体,稍有不慎就会在引入地区爆发疾病。例如,从1993年起,我国海水养殖对虾开始流行大规模病毒侵害,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便是当时从台湾等虾病流行地区引进了带病毒的苗种。

海洋是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积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是地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由于海洋处在地球的最低处,各种废弃、污染物质最终都将进入海洋,海水通过洋流运动进行着不停地流动,污染的来源往往难以确定。同时,海上作业的科学技术要求极高,海洋物种一经破坏便难以修复,损害结果往往是无法挽回的。尽管,目前已有二十余部有关外来物种入侵预防及管理的国际公约,但专门解决海洋和水生环境生物入侵问题的国际法律规制却发展缓慢,落后于陆地生态系统中对生物入侵防治的国际法律规范,也与海洋物种愈发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特殊性探析

源于德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最初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破坏环境。以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为开端,也就是从海洋环境保护开始,风险预防原则逐渐进入国际环境法领域。由于环境保护领域的范围广泛,涉及政治、经济、伦理、科学等多方面问题,哪怕是在海洋环境领域,目前在国际上都很难对风险预防原则下一个统一或权威的定义。但人们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价值角度是一致的,根据大量的国际条约和会议宣言对于该原则的表述,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该原则的核心要素:

首先,环境风险的潜在危害被怀疑达到了一定严重的程度。环境风险是指公众对环境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的认识,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自然的环境风险几乎是不可控制的,而人为的环境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是人类利用、开发、获取资源的活动,当这些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风险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当然,风险程度因地区和适用范围而异,各国可以基于自身对环境标准的要求进行衡量。

其次,发生的风险与其将要产生的危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科学认识上的不确定性,人们尚未取得支撑该因果关系的确切可靠的证据。尤其是在面对从未遇见过的新型海洋环境问题时,必然会存在不确定的认识。但是,这种科学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延迟行动或拒绝行动的理由,否则,人类及其生存环境或许将遭受更为严重的不可逆的损害,这种损害远比提早做好预防措施的人力财力耗费大得多,更何况人类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最后,风险预防原则能否有效实施关键取决于正确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目前国际公认的风险预防措施主要包括:禁止与限制、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和清洁生产等。各国应当在本国能力范围内,最大化地就现有水平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以之为重要参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环境风险。但是从上面对于科学不确定性的论述可以得知,这种不确定性会对成本效益分析构成一定的局限,人类只能够按照现有的认知水平和科技水平进行分析,在将来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与成本一一效益相违背的。因此,环境风险的成本效益分析只具有参考价值,而不能成为唯一的决定性依据。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中的适用

如上所述,海洋生物入侵问题所带来损害结果是灾难性的,但如今,该问题愈演愈烈的现状似乎还没有唤起人类的危机意识。风险预防原则在这一问题上是十分具有针对性的,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上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并配以相应的预防措施,同时加强国际协作,必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形成有力的保护。

(一)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

1.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海洋生物入侵所造成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指出,这些外来物种的入侵,是对全球海洋健康造成致命威胁的元凶之一。海洋是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物种的入侵途径多样,传播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土著物种的生存空间被占据后,就很难再继续繁衍,只有逐渐消亡这一条路。海洋物种一旦灭绝,便不复存在。风险预防原则正好与这一点相对应,只要出现对本地海洋物种产生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2.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弱化了海洋生物入侵对于科学因素的高要求

在无法预知环境对外来物种吸纳能力的情况下,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的理论,现行法律一般默认不能证明对环境有害的即视为环境安全的的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上,无论是在事前预测还是事后治理上都对科学水平有着很高的要求,但在风险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上一定会存在着科学的不确定性,若是都以无法证明对环境有害而逃避责任,那么必然会放纵外来物种的入侵。采用风险预防原则可以在这点上做到很好的弥补,各个国家都不得以缺乏准确的科学依据为理由,延迟或拒绝采取预防措施使海洋生物入侵带来的损害最小化。

3.对于海洋物种多样性的预防保护符合成本效益理论

在应对海洋物种入侵问题上,成本效益分析法确实比较难以适用。一方面是海洋环境复杂性、变化性的特点使得这种预防成本难以精确估测,另一方面是从历史上来看,对于生物多样性这一问题的保护,一直以来都遭到忽视,人类通常只会看到引入物种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不会考虑本地稀有物种所拥有的更为长久的生态利益。海洋物种一旦灭绝就无法修复,其生态价值是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防止海洋生物入侵所带来的效益一定远远大于事后修补所花费的成本。

在防治海洋生物入侵方面,较之损害预防原则,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明显更为合适。下面以船舶压载水这种海洋物种入侵最为典型的例子进行说明。为平衡船舶,保证安全航行,在船舶离岸时底舱都要注入一定的水体,当船舶装载为了空出吨位,就得将水体排除舱外,这样就产生了在不同海洋生态系统间进行的压载水排入和排出活动,同时发生无意的物种引入行为。据估计,船舶每年将约百亿吨压载水带到世界各地,几乎每九个星期就会在世界各地发现一种新的入侵者。这种合法的人类活动所引起外来海洋物种的入侵,比违法活动所带来的危害更大,并且更加难以控制。因此,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的防治上更加有效用。压载水所携带的外来物种往往会对本地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土著物种若是遭到排挤直至灭绝,这种后果是无法修复、无法逆转的。若是等到破坏后再进行治理,地球生态利益所遭受到的损失将难以估算。目前,将有害水生物体引入新的海洋生态环境已经被确定为全球海洋面临的四大威胁之一。因此,不仅在船舶压载水排放之前必须对排放地以及压载水中的生物进行调查,还应当在本国的能力范围之内采取足够的措施进行预防,比如及时清理压载水中的沉积物等。即便存在尚未确定的科学证明,也应当将预防措施最大化,倘若污染,便再没有进行治理的机会。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适用

1.将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为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将一项原则能够尽快用于解决现有问题,最有效率的办法就是以该原则为中心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如前所述,海洋生物入侵问题具有特殊性和不可逆转性,针对这类问题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弥补其稳定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空白,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损害的目的。例如我国1988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在立法宗旨、预防原则的精神,提出的诸多诉求,但遗憾的是该法并未明确设立风险预防原则,制度设计等方面或多或少渗透着风险其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风险社会所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上更是如此。把风险预防原则正式确立为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环境立法中将该原则的几个要素一一科学的不确定性、危害结果的不可逆转性、本国范围内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等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中具体化,这样才能够在短时间能减轻海洋物种遭到破坏的程度。

2.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方面的先进措施

对于海洋生物入侵问题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最富有经验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早在1991年,澳大利亚为预防及控制由压舱水携带引入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颁布了《压舱水管理指南》,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执行的关于压舱水方面规定的法律。该法明确要求压舱水排放前要进行交换并去除其中的沉积物。1999年,为保护自然物种,《澳大利亚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全法》第一章第3条中规定了预防灭绝、促进受威胁物种的恢复和为鲸建立保护区等措施。此外,还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有关生物多样性事务的决策时必须适用风险预防原则。2001年7月起,澳大利亚还加强了对进入其沿海地区船舶的压舱水管制。凡是由管制机构评估后显示含有危险外来海洋物种的高威胁度船舶,必须在公海更换压舱水。这种典型的风险预防方法可以成为我国国内法关于这方面防治的典范。

还有一些国家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并且对这类措施给予法律保障。例如,1993年,德国于《遗传工程法》第6条中规定,从事遗传改性生物体的任何人必须进行风险评价,这种评价程度应当根据最佳实践、适用最佳可行技术以避免对人类、自然和环境的潜在危害。而比利时、奥地利等国的相关法律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

3.加强国际协作

由上述海洋的特殊性可以知道,海洋物种的维系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不是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就能做到的。防止海洋物种入侵,必须要加强国际协作,在此之前已经有许多国际公约对这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96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更是多处涉及了风险预防原则。其中第8条规定,各成员国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计划或其他管理战略,建立保护区,重建和恢复已退化的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物种的复原,防止引进、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胁到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外来物种。2000年的《卡塔赫纳议定书》第15,16条中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更是充分体现了风险预防精神。

保护海洋资源的正确途径篇2

【关键词】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海洋生态保护;法律保护

一、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于2008年的关于贸易对气候变暖的影响的报告,全球约90%的货物由船舶运送,作为国际贸易运输的重要途径及世界经济稳定上升的重要途径,海运对于温室气体增加、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频繁出现有着不可避免的责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2009年的第二次温室气体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海运业船队排放的二氧化碳就达10.46亿吨,占当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3%[1]。

二、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问题

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涉及到复杂的国际环境及各国不同的国内社会因素影响。

(一)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较为为苛刻

迄今为止都缺少确定形式的法律文件来体现IMO的具体措施。法律文件的影响力通常都取决于被接受的广泛性,而“IMO早期的公约一般规定,公约的修正案应在该公约2/3缔约国接受后才能生效,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修正案的生效条件甚至比公约的生效条件还要严格”[2]。

(二)缺乏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

首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IMO公约都仅在笼统的范围下做了指导性规范,对所有的缔约方都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其次,由于海运明显的特殊性,《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无法真正达到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最后,在“后京都时代”被寄予厚望的哥本哈根会议也由于各方分歧而未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一切的希望都还有赖于各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的进一步谈判。

(三)发达国家未真正履行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的义务

发达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刺激全球碳排放交易而放弃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都明确规定的义务。“发达国家为了实现丰富的减排量收益,就以周期短、风险小、产出大的氟化氢等项目的开发作为优先选择。”[3]而这类温室气体的减排未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更为先进的技术,同时也忽视了《公约》及《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的义务。

(四)尚未达成统一的排放基准

《京都议定书》中只是简单的规定各缔约国排放量减少。而其他大部分未加入的国家虽然确定了排放基准,但是无法达成统一,例如201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加拿大承诺2022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17%,却等效于2022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3%。

(五)排放权交易立法缺乏兼容性

排放权交易通常都对国家间及区域间的利益影响巨大,所以各方都会基于自己的现实状况选择最为有利的立法,从而导致彼此间缺乏兼容性且差异巨大。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程度的差异,排放权交易立法体系都不尽相同,加之各国产业结构、配套建设能力的差异,导致建立在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环境容量限度上的立法细节也有很大的区别。

(六)形成贸易壁垒

海运作为世界贸易最主要的沟通方式,政策性贸易壁垒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已经较少,但目前,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的船舶技术与能源技术的掌握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于任何未掌握这些技术的国家来说都会在事实上形成贸易壁垒,进而导致许多船舶无法进入或将付出过多的代价才能进入海运服务市场。

三、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加强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立法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实行“默认接受”的程序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使重要的公约、修正案等法律文件能够尽快实施,IMO开始实行一种“默认接受”的程序,只要修正案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反对,即默认生效,这也是由于现实情况的逼迫而不得不采用的非常之举。如果简单的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进行修改会给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立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影响。

(二)制定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

由于《哥本哈根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坎昆国际气候大会上也没有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达成一致的协议。由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不优惠待遇”原则的对立,各国应该首先考虑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去粗取精,努力探索出各方均能接受的多元化模式,尽快签订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规定。

(三)敦促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

按《哥本哈根协定》,发达国家要在2012年前每年筹措1000亿美元的资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达成减排目标,但经过坎昆国际气候大会缺乏互信的谈判进程后发达国家长期资金援助的义务仍旧是“一纸空文”。明确发达国家义务,实行强制性的责任承担,寻找技术互助和资金补偿机制,通过签订协议有针对性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海运温室气体减排。

(四)指定统一基准,增加控制排放的法律力度

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性及未缔约国排放基准的不统一性,各国及各相关组织应本着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共同合作达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排放基准,为增加法律力度奠定基础,在此之上,各方才能对排放配额的标准的确定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五)建立统一的排放权交易方式

建立统一的海运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应从存在差异的限额、客体、弹性程度等方面入手,首先,规定全球性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上限,建立机构进行权威性监督。其次,扩大排放权交易客体范围,增加交易弹性程度扩大排放权交易立法的兼容性。最后,“借助联合国的清洁发展机制登记结算系统,将各国的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结算系统与之相连,形成全球统一的登记结算平台”[4]。

(六)减少绿色贸易壁垒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只要不在国家之间或者本国与他国之间构成歧视,IMO正在开展的制定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的工作,均不应构成贸易壁垒。但也应认识到,在所有国家日益重视且设置越来越明显的今天,及时调整标准,避免国家间贸易壁垒之战才能从源头解决问题。

注释:

[1]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SecondIMOGHGStudy2009.Emissionsfromshipping1990-2007.、

[2]任为民.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9月.

保护海洋资源的正确途径篇3

Abstract:Theecologicalvalueofthe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inanewareaofsocialvalues.Increasingawarenessofhumanecologicaldeteriorationofthechallengeposed.Faceavarietyofecologicalproblems,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toplayitsvalueandrealizetheirvaluethroughvariouschannels.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价值

Keywords:ecologicalvalueofthe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

作者简介:王海燕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价值概述

(一)思想政治教育价值

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对主体的有用性。学术界对此的定义由很多种。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本质上就是指对人的发展的一种效用。思想政治教育本身是客体,它的内容包括教育者、教育手段、教育载体等。当其作用于社会和人并发生作用时,价值就会呈现出来。价值作为哲学的范畴,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开拓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视野,而且使人们更加准确认识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

(二)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价值

生态价值是思想政治教育新发展的领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凸显出一系列生态问题。由于生态意识的缺乏,产生了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价值主要是将生态意识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当中去。对人们进行生态教育,使人们树立生态责任感,形成生态意识和思想。

二、面临生态问题

(一)大气污染

人类不合理的活动造成大气的破坏和污染。由于能源的开发利用,煤、石油等燃料的燃烧,造成大气污染日益加剧。一切生命的生存都离不开空气,大气的污染会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甚至会威胁人类的生命。大气的污染会产生很多严重的后果,如温室效应、臭氧破坏、酸雨等。酸雨可以使水酸化,鱼的繁殖和生育会受到影响,一旦人吃了被污染的鱼,人的健康也会受到威胁。酸雨还会腐蚀建筑,损害森林,使土壤酸化。可见,大气的污染会产生一系列的严重后果,面对这个世界性的问题,我们都应该承担起责任与义务。

(二)海洋污染

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海洋蕴藏丰富的资源,但是长期粗放的开发,使海洋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人们围海造地、修建人工岛、人工养殖,都使得海洋的资源无限的被破坏。海洋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船舶的污染,海洋石油开发的污染,海上事故的污染等等。这些污染使得各种有害物质进入海洋,而且这些有害物质很难根除,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另外,城市的排污,城市治污设施落后,污水治理的成本被不断的降低,这些都造成了海洋的污染。目前,我国青海湖水位已下降3.7米,长江也在慢慢的变为第二条黄河。在人与海洋之间,人们太过于看重个人的利益,眼前的利益。在这样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必定会日益恶化。

(三)物种灭绝

由于人类行为的不当,物种灭绝不断发生,据统计,地球上每一个小时都会有三个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给予我们的宝贵财富。人类生存所需的食物,治病所需的药物都来自于地球上的植物和动物。但是人类不合理的活动却造成了动植物快速的灭绝和濒危。落后国家对热带雨林无休止的采伐,对海河生物盲目的过度捕捞等等。如果这些活动得不到限制,那么宝贵的生物多样性将不复存在。保护动植物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比如现在经常将动物送入动物园进行保护,这样很大程度上消灭了动物本性中的自然行为,这种保护对动物来说是可悲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在正确的观念意识的引导下,采取正确的行为对生物进行保护。

(四)人口膨胀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世界人口的快速增长就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现在每秒就有三个生命的诞生。人口的大量增加必然会导致资源消耗的增加,废弃物排放的增加,对环境的影响不断增加,产生巨大的压力。我国可谓是“地大物博”的资源大国,但是人均占有量却很低,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农业人口的快速增长,对土地、能源、水资源都提出了巨大的需求。严重的生态破坏现象的发生使得很多地区都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三、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价值的实现途径

(一)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态观

由于人们生态意识的缺乏,所以就很难形成正确的生态观,生态观的不正确会使人们形成各种不合理的行为。思想政治教育要普及生态知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态观。生态观教育就是要使人们看到长远的利益,不能只顾眼前个人利益,强烈的个人主义只会使人们疯狂的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错误的价值观使人们在生态危机中越陷越深,正确的价值观会引导人们将生态和谐放在首位。

(二)进行生态法制教育

生态法制观教育就是要让人们接受生态法律,并且自觉遵守法律。世界各国都有环境法律法规,国际社会也有各种公约,例如旨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防止生物灭绝、濒危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每个国家都应不断完善生态法律法规,弥补立法中存在的漏洞,为生态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前提。

(三)充分利用各种场所,加大生态保护宣传

思想政治教育可以通过多种场所对生态保护进行宣传。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各种活动以及通过校园媒体对生态保护进行宣传,例如植树活动,“低碳生活”主体班会等。家庭是对个人最具影响的场所,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影响,如果一位家庭成员具有节约环保意识,就应将其传递给每位成员。应该积极主动做好宣传,而不仅仅是自身的不浪费。我们应该将环保作为我们的一种意识,融入到生活中去,而不只是偶尔的一次活动或者是一项工作。另外,社区、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宣传国家政策、法规,为生态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从生活的一点一滴做起,保护生态。比如我们可以缩短淋浴时间,节约用水,我们洗两分钟的淋浴用水量就相当于非洲人一天的用水量。总之我们要时时刻刻为生态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保护海洋资源的正确途径篇4

第一,海洋管理职能权限不明确。目前海洋管理规范制度大多数还在遵循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规范制度,而且海洋管理涉及到很多部门,一些部门职责出现了重叠情况,这种情况下就会消耗大量时间和资源成本来协调各涉海部门的关系和利益,导致海洋规范制度出台和实施面临很多困难。同时,沿海设立的海洋管理部门机构之间隶属关系不尽一致,出现了整体管理分散、局部管理集中的现象,导致海洋管理整体秩序混乱,使得海洋经济开发效率底下,影响广东省海洋经济有效的、健康的发展,难以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二,海洋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治政的基本方针,因此海洋管理也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但长时间以来海洋管理法律制度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具体表现为:首先,海洋管理法律主体不明确,国家海洋局工作重点内容集中于海洋科学研究、环境污染治理,还有很多管理职能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其次,海洋管理法律责任不清晰,海洋管理关系到众多利益主体,各个主体都各自为战,相互间无明确的法律制度约束。再次,我们仍然还未制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适应的法律机制,在健全海洋管理领域法律机制方面,我们任重而道远。

第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虽然人们对建设绿色海洋生态环境意识有所提高,但是我们仍然对海洋知识匮乏,对海洋现状了解甚微,海洋保护意识薄弱,对海洋生态保护在今后社会发展中地位认识不深刻,仅仅考虑现阶段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殊不知一旦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类的生活将遭受灾难。所以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思想,实现绿色海洋经济发展是我们必走之路,这样才能使海洋生态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使得海洋经济建设、海洋文化建设以及海洋生态保护意识的构建贯穿于整个海洋管理过程。

二、实现广东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随着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快速增长,海洋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遭遇到了严峻挑战,要想保证广东省海洋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我们必须从制度、技术、思想以及生态结构等多个方面对广东省海洋经济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一,编制未来海洋管理规划,完善海洋生态保护机制。首先,海洋管理涉及众多环节及主体,各个活动主体间又有着必然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如果我们只从局部出发,仅仅关注自己的开发利益,就会左支右绌,不能使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共赢。海洋资源的开发需要在充分调研、科学分析、缜密设计的基础上,正确的规划海洋产业开发的方向,在保证海洋经济良好的发展前提下,也使得海洋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两者之间健康、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在经济、行政、法律、社会和环境等各个领域有着健全的、全新的海洋生态保护政策,引导渔民规范用海,遵守海洋管理政策,合理的开发海洋资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海域使用管理政策贯彻到乡镇、农村,让更多的基础群众能根据政策,合理规范的开发海洋资源,进而达到海洋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发展科学技术,促进海洋生态自然修复。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同样海洋经济发展也要有较强的科学技术和高端的技术装备支撑,以保障海洋产业高速发展。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二者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统一发展,在两者不断相互影响过程中,我们应该发展海洋科学技术,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引导下,使海洋经济得到良好的发展,同时海洋生态系统也得到恢复和增强,进而给人类带来更多的福利和利益。同时,对于已经造成海洋生态污染的情况,我们应该加强污染的治理,海洋污染会造成鱼类减少、海洋物种濒危等严重后果,关系着人类生存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已经刻不容缓。海洋污染主要来源工业废水排放、石油开采、海水养殖以及各类船只污染等方面。针对各类污染,我们应该对症下药,发展海洋科学技术,及时治理海洋污染,走向绿色海洋。

第三,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公众生态环保意识。生命起源于海洋,海洋是我们生活的真正基础,我们呼吸的空气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海洋与大气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以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首先,要培养海洋环保意识。我们应当发挥当下网络以及社会舆论的作用,在全社会范围类倡导海洋环保意识,让我们人人对海洋环保有认识、有了解。一方面,通过我们的不断宣传,让人们意识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树立人们可持续发展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深化海洋生态教育,让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作为学校教育建设的一部分,做到人人爱护海洋。其次,树立“陆海一体”理念。海洋经济开发是陆地经济的很多部门在海洋空间上的延展,不仅仅是海洋管理的一个或几个部门的职责,是很多部门及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发展的过程,所以我们应当改变“重陆地、轻海洋”的观点,以海洋经济拉动陆地经济,二者统筹发展。

第四,建设海洋生态旅游文化产业,推动绿色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旅游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海洋旅游已成为一种时尚,广东省海洋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大力发展海洋旅游是广东省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广东省海洋资源有着众多的自然海洋风景和历史悠久的人文景观,具备考古价值和旅游价值,我们应当加强海洋旅游产业建设。海洋旅游产业的开发建设涉及众多环节,不管是项目的前期调研、工程开工还是后期的项目维护及宣传,都涉及到政府和企业,以及当地的民俗、人文等因素,因此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我们应时刻以实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出发点,走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道路。海洋旅游产业关联到旅游消费者的衣食住行,这些需求涉及到食品、交通运输、船舶等领域,进而推动了整个广东省经济发展。

三、结论与展望

保护海洋资源的正确途径篇5

现阶段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人的共识。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的又一场能源革命”。它既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政府的战略选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广东省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倡导海洋低碳经济”是一个全新的思路。大力发展海洋低碳经济,这不仅为广东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实现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低碳经济是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1.1低碳经济的内涵

从内涵看,低碳经济兼顾了低碳”和经济”,低碳经济是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模式。所谓低碳经济是指依靠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新型经济发展方式[1]。低碳经济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形态,其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旨在建立新的能源结构,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即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2]。

1.2发展海洋低碳经济的意义

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海洋低碳经济是在以海洋为活动场所和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的各种经济活动中,以经济与环境的和谐为目的一种海洋经济发展模式。海洋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平衡式经济,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环境友好型的、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所以,对广东省来说发展海洋低碳经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1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落实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直接体现。在广东省的海洋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生态环境基础十分脆弱的一个基本省情条件下,发展海洋低碳经济实际上是从需求的角度提出的,在发展中注重系统整体的互利互动和协调一致,使人与自然、经济、社会有序循环,形成良性互动发展。

1.2.2是实现海洋经济强省的必然选择在低碳经济视角下,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落脚点是把广东省建设成海洋经济强省。发展海洋低碳经济是广东省海洋经济有效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广东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载体。在发展中,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通过充分重视恢复和保护海洋自然生态环境,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自然生态基础,推动海洋经济强建设的顺利进行。海洋经济强省本身应该是海洋生态强省、海洋绿色强省,海洋经济的发展中尽可能采取绿色”技术,实行清洁生产,形成海洋经济之间、海洋经济与海洋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利交换和良性循环。

1.2.3是广东海洋经济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海洋经济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内容:一是陆上经济活动不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施加难以消解的压力;二是海洋经济系统的产出能较好满足人们对海洋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三是海洋经济的发展能明显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目前主要影响两者协调发展的突出矛盾表现为陆上经济活动对近岸、近海的强大的污染威胁。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领先,陆源污染负荷强度非常大,实施海洋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大力解决陆源污染问题,才可能为海洋经济建设提供相对宽松的海洋生态环境,才有可能全面实现广东海洋经济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

2.1广东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成效

2.1.1广东省海洋经济总量长期位居首位

广东省海洋经济自1995年以来,始终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2010年,广东省海洋生产总值达8000亿元,约占全省GDP的17%,比2009年增长17.6%,比2005年增长2.7倍,年均增速达22%,连续16年居全国首位,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渔业等主导海洋产业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1.2三大蓝色产业密集带建设初见成效

广东省沿海地区凭借区位和资源优势,海洋经济区域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粤东、粤中(珠江口)、粤西三大蓝色产业密集带初步形成。珠江口地区已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地区之一。东西两翼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经济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在三大蓝色产业密集带中,汕头突出发展重化工业和水产品加工业,水产品出口连续4年居全省地级市首位;潮州建成全省最大的烤鳗加工、贝类集散地。汕尾是全省最大的鲍鱼养殖基地,全市养鲍场已达40多家,年产量超1000t;惠州着力建设临海石化工业区;湛江、茂名大力发展海洋石化业、港口物流业;珠海、阳江、惠州、茂名等地区着力打造滨海旅游品牌等等。

2.1.3海洋科技和教育成效显著

广东省积极部署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全面启动实施了《广东省科技兴海1999—2010年规划》,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技术等海洋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重大科技兴海招标项目取得丰硕成果,14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建成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8个区域性水产试验中心。在海洋教育方面,广东省拥有全国第二所海洋大学———广东海洋大学,除此之外还有中山大学海洋学院、广东省水产学校等海洋教育机构,多年来培养了大批海洋与水产技术和管理人才。

2.1.4海洋环保取得进展

完成了第二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工作,编写《广东省海洋污染调查报告》。针对全省发生赤潮,成立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和赤潮研究中心[3]。省政府出台了全国第一部规范人工鱼礁建设的政府规章,决定省、市、县财政投入8亿元,用于人工渔礁建设。广东省编制实施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加强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了徐闻珊瑚礁自然保护区、雷州白蝶贝自然保护区、东山—南澳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示范区等100个,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9个,保护区面积达69万hm2,初步形成了类型较齐全、布局较合理的保护区网络。#p#分页标题#e#

2.1.5海洋污染治理力度加大,监测治理效果显著

全省各地基本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对重点排污口、海水浴场、海水增养殖区监测实现常规化,连续7年省级、沿海市级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建立了重大海洋与渔业环境灾害监测预警机制,重新修订了广东省重大海洋环境突发灾害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了澄饶联围水污染、茂名水东湾死鱼事件、深汕高速公路甲苯泄露事件等近10宗海洋渔业污染事故,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环保执法力度加强。严格要求直排入海重点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全省海岸工程环评执行率达100%。

2.2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2.2.1海洋资源衰退、环境污染状况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资源过度利用以及粗放式经营对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没有根本缓解,海洋生物资源补充能力严重衰退。目前,南海北部大陆架底层渔业资源密度已下降到很低水平,不足原始资源密度的1/9,而北部湾海域的渔业资源密度已不足原始资源密度的1/8。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除局部区域有所改善外,总体表现为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面积不断扩大,污染程度不断加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国家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表明,广东省近岸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由2005年的9860km2增至2010年的22042km2。另外,广东省沿海城镇生活污染源的源强持续快速增长,生活污水处理率目前仅为39%。

2.2.2绿色海洋科技整体水平不高

海洋经济绿色发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绿色海洋科技发展的状况,其开发范围的深度和广度受到绿色科技的制约,同时,其开发利用中伴随的负面的影响也需要先进的绿色科学技术来解决。广东省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却不高,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11个海洋兄弟省份中,海洋科技综合竞争力的排名只处于第4的位置,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为310人,不及山东727人的1/2。广东新兴海洋产业产值只占海洋产业总产值的1/4。一些新兴产业,如海洋药物、海洋能源等明显开发不足。最直接的原因是受技术水平的限制,使得海洋资源的开发仍停留在粗放利用阶段,以资源为优势的高附加值的产业还没有形成,海洋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主要的海洋仪器依赖进口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2.2.3海洋综合管理滞后

目前,广东省海洋和海洋资源法律制度现状己难以适应海洋开发、管理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需要,尤其是海洋和海洋资源综合性管理的法制建设滞后,加剧了广东海洋资源开发的无序和无度。沿海各市海洋综合管理的机构尚未健全,体制尚未理顺。海上执法部门,如海监、渔政、环保、港监、公安、边防、海关等力量大多各自为政,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无法对海洋实施统一、有效的监督和监察。

2.2.4绿色发展意识不足目前绿色海洋意识

虽然有所提高,但就总体而言,其普及度还不够,尤其是对海洋生态的保护意识不强。一是缺乏绿色”生产意识。涉海经营企业把海洋当作无偿的排污场所,无偿的使用海洋资源,不愿意治理污染;二是绿色消费意识不够,据调查,约有2/3的消费者对消费的产品是否是绿色产品”并不在意;三是缺乏资源节约意识,认为海洋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

2.2.5海洋法制不健全

至今尚没有一部海洋的综合法律。在海洋权益管理方面,缺乏海上人工构造物管理方面的立法;在资源开发管理方面,行业管理法规较多,但缺乏海洋资源开发、综合协调管理方面的立法,尚没有颁布海洋资源开发管理基本法、海岸带管理法等。虽然谁污染谁治理”早已形成法律,但实施效果并不好。排污收费面不全,收费的主要是超标排放的大中型企业和一部分事业单位,但环境污染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不超标排放的企业和规模小、布局分散的乡镇企业;收费标准偏低,仅为污染治理设施成本的50%左右,导致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不愿进行污染治理。资源法律的不完善弱化了对人们破坏资源的强制性约束,忽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阻碍了人与海洋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

3构建基于低碳经济的广东海洋经济发展模式

海洋经济是以海洋为活动场所和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总和。包括海洋渔业、种植业、工业、运输业、旅游业等,是一个多门类的经济领域;它包括海岸带、近海和远洋,包括水面、水中和海底,范围极为广泛。由于海洋水体具有流动性、可依托性、阻碍性、媒介性,海洋这个特殊的经济空间使得海洋经济具有整体性、公共性、跨地域性的特征。从管理体制看,有各级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以及一部分协作活动机构;因此,海洋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层次性、系统性及多部门交叉性的特征。绿色海洋经济是在低碳这一理念指导下发展海洋经济的有效经济模式。根据上述海洋经济的特征,我们认为,海洋经济绿色发展是指一个多层次、多侧面体现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的立体框架,将绿色理念融入到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部分,既可以实现低碳发展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目的,又可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海洋经济在发展中兼顾社会安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以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由于广东自然资源不足,环境承载有限,必须将有限资源作有效率”的使用,并加强对环境保护,确保海洋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创造经济、环保与社会三赢”愿景。

4基于低碳经济推进广东海洋经济发展的措施与建议

4.1政府加大对发展海洋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

在发展海洋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的支持很有必要,要根据海洋经济结构演进的一般规律,从整体效益出发,进行与产业优化相适应的环境建设。要通过媒体宣传、信息、市场预测等,使社会明确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通过行政、法律、财政等手段引导企业将资金投放到低碳产业。鼓励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吸引社会各方面多元化投资。强化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提高投资效率。此外,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要与海洋产业结构调整配合。在海洋产业优化方面要加大科技投入和增量调整,进一步优化第一、三产业内部的行业结构,提高其档次。集中力量重点发展海洋生物制品工业、海洋电子、海洋旅游等新兴或低碳的产业。

4.2构建海洋科技创新体系#p#分页标题#e#

应该围绕海洋科学与技术、海洋生物制品及加工、海洋工业与能源、海洋环境与发展等领域展开海洋技术创新基地的建设活动,加强高新技术的攻关力度,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以解决当前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精品养殖、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结合,构筑产业科技开发的平台,实现科技开发和产业需求接轨,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问题。同时,要鼓励应用型科研机构和涉海企业联合开发新技术。通过与海洋企业的技术研发中心共同进行技术和产品研发工作,可以促进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逐渐形成企业连基地、基地带区域的海洋产业开发格局。

4.3强化发展海洋经济的低碳意识

广东省海洋经济走绿色发展之路就必须强化人们的低碳意识。低碳意识是伴随着人类工业文明的发展,人与环境的冲突愈演愈烈的情况下逐渐衍生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升环保危机感和责任感,为改善海洋自然生态环境,促进人与海洋和谐,提供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和政治保障,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清洁能源产业,为海洋产业的发展创造优越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实施环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激发和强化各级领导、环保执法人员、环保产业单位的环保责任。再次,充分有效地利用媒体和信息网络技术等途径,大力宣传低碳观念,倡导低碳生活,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多种形式的环境道德实践活动,逐步强化公众的低碳意识。

4.4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建设

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设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由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是不断变化的,所以要做好海洋环境监测,通过大力组建海洋环境监测网,逐渐形成行政监管、专业机构监测、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测体系,以利于准确地掌握海洋资源及环境的变化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还要发挥海洋行政执法的作用,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各种用海活动。对重点海域进行环境污染容量评价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调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控制制度,对重点排污口加强监测、监视和管理,严格限制排放数量。对围海、填海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规划、科学论证和严格管理,以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4.5转变海洋开发模式

一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传统经济是海洋资源?海洋产品•海洋污染物排放”型经济,最终会导致海洋资源的短缺和海洋环境污染。而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将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生产•消费•二次资源”的闭环过程,使资源和能源得到合理和持久利用,并使经济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二是采用科学的政绩评价指标,实行绿色GDP考核。省委、省政府要大力推行绿色GDP指标和产出率等效益指标。逐步在沿海各地建立海洋绿色GDP统计核算指标体系,以利于正确测度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督促人们经济行动的改进。三是转变发展观念。摒弃高投入、高消费、高排放、低效率”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

4.6加强海洋综合管理

发展海洋低碳经济走绿色海洋发展道路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通过综合管理实现。由于对现有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需要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一是成立海洋机构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省的海洋研究、开发、保护的重大战略方针,进行全局性连续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关系。这是海洋经济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层次,也是综合统一管理能否展开的关键环节。在健全机构的基础上,明确划分省级和市级管辖海域的范围。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现地方政府的效用,减少沿海地区的用海矛盾和纠纷。二是弱化行业管理,减少涉海管理部门,将海洋资源、环境行政管理权限以海洋委员会为主导纳入到海洋综合管理体系之中,鼓励公众参与。

保护海洋资源的正确途径篇6

多年来,各国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因为其表现形式(如抢占岛屿和海域更名)与非法目的基本一致,所以个案分析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就地理位置而言,中菲海洋争端①更具有代表性。2009年,“菲律宾群岛领海基线法”将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纳入菲律宾管辖范围内,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而近来菲律宾官方拟将南海更名为“西菲律宾海”的行为也使中菲南海争端日趋紧张。②2011年6月9日,越南在南沙群岛万安滩海域进行非法油气勘探并驱赶中国渔船也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和海洋权益,四日后(即6月13日),越南在南海进行军事演习,南海争端逐步升级。菲律宾之所以恣意妄为,其根本动因在于抢夺海洋资源,而菲美共同防御条约则为其行动提供了威慑性的军事保障。但是,中国的领土完整不可侵犯,问题不可谈判,所以中菲南沙争端不可回避,而争端的有效解决也并非易事.为了和平而持久地解决中菲南沙群岛争端,必须首先分析其国际环境和社会背景,为国际争端的战略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并进而决定具体的外交谈判策略。南沙群岛领土归属的法律分析和“国家安全原则”的正当性探讨,可以为中国的外交谈判提供理论支持,也有利于在法律解决途径中提出合理的法律诉求。同时,争端的国际背景和双方主张的实证分析,也充分说明中菲争端在南海冲突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意义,该争端的有效解决必将为其他南海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可供仿效的对策,也必将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在海洋法领域的实践树立典范。

二、中菲南沙群岛争端的背景分析

现代海洋勘探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各国意识到海洋资源和海洋战略的重要性。可以说,21世纪是海洋油气的世纪,海洋将成为各国争夺自然资源的主战场。在这种背景下,“蓝色圈地运动”风起云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缔约国必须在2009年5月13日之前向联合国划界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①而以菲律宾为首的南海邻国纷纷通过不同方式对中国的部分岛屿提出要求,②从而为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外大陆架)划界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③在亚洲,南沙油气占整个南海油气资源的一半以上,有“第二个海湾”之称。因此,菲律宾制定“群岛基线法”,对中国南海中9300万公顷的海域提出了领土主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既为发展中国家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使海洋争端出现了新的表现形态。各国开展“蓝色圈地运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争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权利及其划界,取决于所依附的领土,没有领陆(包括具有划界效力的岛屿),就不可能主张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21世纪的世界地图和各国的海洋划界实践已说明,领陆不可能再成为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依据。④在这种情况下,“蓝色圈地运动”的合法依据,就是拥有海洋划界效果的岛屿。这些岛屿的领土能派生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所以,在“蓝色圈地运动”的背景下,各国的海洋争端⑤主要体现在或起源于岛屿争端。在这些争端当中,岛屿争端最为复杂。国际上,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在国内,领土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及其居民生活的物质基础,而且领土争端往往为国内政治和极端民主主义所利用。2002年5月7日,菲律宾参议员罗伯特?贾沃斯基(RobertS.Jaworski)提出一项决议案,要求参议院专属委员会借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之机,进一步巩固菲律宾对黄岩岛、卡拉延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其他部分岛礁所提出的权利主张,⑥中菲南海诸岛争端在某种程度上是菲律宾国会幕后推动的结果。⑦所以,中菲南沙群岛争端是整个南海最为复杂的海洋争端。从地理划界来看,在南海北部大陆坡不同深度的台阶上分布着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在南部大陆坡上分布着南沙群岛和南沙海槽。南沙群岛为海底高原之上的环礁结构,这些珊瑚礁深浅不一,形成星罗棋布的岛屿、沙洲、暗沙和暗礁等。①除了中国和越南以外,南海邻国都是群岛国家,它们视海洋权益为立国之根本,而不论这些权益要求是否合法。在南海海域,中国要与菲律宾、越南、印尼、马来西亚以及文莱进行海洋划界。这些海洋划界取决于南沙群岛归属的最终解决,划界目的在于确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从而获得邻近海域的自然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也就是说,不能根据它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具有完全效力的岛屿,②则可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南沙群岛中,尽管有些岛礁不具有海洋划界效力,但是如果被确定为领海基线的基点,它便与合法领土一起产生海洋划界效力,从而间接地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同时,岛屿领土的取得或领海基线的扩张,都可以使南海邻国通过外大陆架划界案的申请来进行“蓝色圈地运动”。所以,中菲南海诸岛争端的产生、特性及其解决途径,在南海争端中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代表性。

三、南海诸岛归属的国际法研判

中菲南沙群岛争端的焦点在于:中国认为南沙群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其合法性根源于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而菲律宾则先后以“先占”行为和“国家安全原则”为由对南沙群岛主张领土。所以,南沙群岛归属的实证分析包括:中菲两国的先占行为和菲律宾提出的“国家安全原则”。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的领土,取决于传统领土取得方式的有效性,在现实中又与国家密切相联系。如果中国的先占行为早于菲律宾的“先占”行为,且符合有效治理的条件,那么菲律宾就无法依据先占原则要求南沙群岛的领土。国家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征服以及割让,新方式有民族自决和全民公决,而现代国际法所确认的合法方式并不包括“国家安全原则”。③南海诸岛归属的国际法分析主要以先占原则为基础。先占原则有两个构成要件:对象为“无主地”;行为是有效占领。所谓“无主地”就是无国之地。④而“有效占领”是指占领者有效行使,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通常发展为“保持占有原则”和“有效治理原则”(effectivités)。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的领土。南沙群岛是中国人最先发现和命名的“无主地”,汉朝时,中国已发现南沙群岛到印度洋的航线。中国人最先开发和经营南沙群岛是在明清时期,中国人在南沙海域捕鱼并在一些岛上居住。这些都是符合先占原则要求的先占事实。中国最早对南沙群岛宣示领土是在唐宋时期,南沙群岛划归琼州府管辖。元朝和明朝时,海军一直巡逻于南沙海域,并将其列为海军防守范围。这些历史事实说明,中国的先占行为也符合“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所确立的有效治理要件。⑤因此,“传统海疆线”之内的岛屿都应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传统海疆线”之内的大部分岛屿在解放前由驻军,且上面都立有碑。撤军后,只留下太平岛,其他许多岛屿被菲律宾、越南等国家非法占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相关的国际法规则,这些岛屿的毫无疑问应归属中国。尽管菲律宾先前通过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来确立其“条约界限”,从而扩大领海界限,①但是根据该条约及其后续的国际条约,南沙群岛完全在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外。20世纪70年代以前,菲律宾的诸多领土法令也承认了这一点。而被菲律宾宣称拥有的黄岩岛,位于中沙群岛,向来就在中国的管辖范围之内。菲律宾在1997年之前亦从未对黄岩岛提出过任何领土要求。1978年菲律宾地图与资源信息权威的地图也没有把黄岩岛标为菲律宾的领土。②根据1935年菲律宾宪法,黄岩岛位于东经117°44''''—117°48'''',明显不在“条约界限”(东经118°—127°)范围内,根本不属于菲律宾领土的一部分。因此,中国对南沙群岛和黄岩岛的领土是无可置疑的。

在南沙群岛争端中,特定条件下的特定岛屿的无居民状态,并不意味着它就是菲律宾托马斯?克洛玛于1956年所“发现和占领”的“无主地”。根据先占原则,克洛玛所谓的“发现和占领”行为无法有效地为“自由地”取得,事实上它侵犯了中国的领土。而“按照国际法,一块领土如果是无主地,则可以被占领,但是说南沙群岛是无主地则完全不对,早在菲律宾占据南沙群岛某些岛礁之前,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越南就已为群岛的争论不休。台湾自1956年就已在其最大的岛上驻军。这意味着菲律宾所说的无主地违背了原先人们广泛接受的原则,无主地的意思是,领土或无人居住,或不被其他国家有效地占领。所谓有效占领,如同一般可接受的那样,不一定要占领整个领土,只要对其中心实行有效的控制就行。”④至于所谓的中国的占领“因放弃而失效”,毫无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历史事实。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一块领土只有真正被放弃的时候,其他国家才可以用占领的方法取得该领土。只要该国还有重新占有的能力,并且正在作重新占有的努力,该领土就不算放弃。⑤二战后,当时的民国政府接收了南沙群岛,随后派军驻守其核心岛屿太平岛。虽然在1950年台湾方面对驻守有过短暂的放松,但到1956年又恢复了驻军,一直至今。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放弃”。尽管菲律宾曾在中越战争之际非法占领了南沙群岛中靠近菲律宾的几个岛礁,但中国政府对这种侵犯其领土的行为多次提出抗议,并反复强调南沙群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而毫无放弃的主观意愿。任何国际法规则,包括有效占领标准,都具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社会基础。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确定了有效治理原则的一般构成应受时际法原则的支配。时际法原则由该案法官休伯首先提出: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予以判决。⑥国家的行动能力、领土的地理条件以及海陆交通状况,都有可能影响有效控制的外在的客观表现。特定条件下的客观不能,并不意味着领土的放弃,除非他方公开地进行占领,而知情的领土归属国从未抗议过。一国发生内战,其有效占领的客观行为会发生改变,但它无法为他国的占领提供合法性。“充分的”和“持续的”控制,会成为全球化背景下有效治理的判断标准,但是对于历史上经济欠发达或军事行动能力有限的中国来说,对南沙群岛中的主体岛屿进行控制,就足以展示其有效治理。对于菲律宾的非法主张,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国际法博士申建明教授反驳说:“由于整个南沙群岛至少在宋代以来就一直是中国的领土,其大多数岛礁都无人居住,故中国没有必要为建立或维持而去实际‘占领’它们,没有必要在此地区进行长期驻军。国际法没有要求一个国家,在气候或地理条件不适合移居或其他活动的领土上保持长期的居住人口,更不必说驻军来维持其。因此,没有建立移民地不等于放弃这些地区。在印尼拥有的13667个岛礁上,有人居住的仅有931个,其他的则只是本质上的‘占领’而已,但是不能说,印尼对其他岛礁就没有取得,或者说,如果它有,已因没有‘占领’而丧失。同理,中国也不会仅仅因未长期居留而放弃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①正如帕尔马斯岛案②所表明的,国家权力不一定要在事实上,每一刻对每一寸领土都行使。③国际司法实践的若干案例也体现了这种相对性。例如,1986年“布基纳法索与马里边界争端案”和1994年“利比亚与乍得领土争端案”指出了这么一个规则:当已经具有合法所有者的地区被其他主体所有效控制时,应当优先考虑的是权利的合法所有者,而非实际控制者。④因此,他国抢占并事实控制中国南沙群岛的行为,并不能依有效治理获得其领土。当克洛玛和菲律宾政府意识到其先占原则的非法性之后,他们于1974年12月4日签署了“转让证书和弃权声明书”,把“自由地”的全部领土要求让给菲律宾政府。这样,菲律宾政府就完成了对所谓“卡拉延群岛”的占领。随后,菲律宾政府提出“国家安全原则”代替先占原则,成为了菲律宾主张南沙群岛的法理基础。

四、菲律宾“国家安全原则”的法理辩驳

菲律宾政府最近主张对南沙群岛拥有的法理基础是“国家安全原则”。“国家安全原则”是基于保障国家利益而派生出来的概念,而所谓国家利益,就是国家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总和。随着冷战的结束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该原则由意识形态阶段逐渐发展到经济利益阶段,其目的是争夺南海的自然资源。由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方式及其合法性分析可知,“国家安全原则”只能保护菲律宾的领土安全,⑥而不能为其合法取得南沙群岛的领土。“国家安全原则”不但为国际法所遗弃,而且在法理上也缺乏正当性。“国家安全原则”的正当性,取决于它与国家、国际法及其社会基础的相互关系。由其内涵可知,“国家安全原则”具有很大的抽象性和主观性,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政治概念,其国际实践必须得到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具体情势的支持。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及其法律的产生旨在避免人与人之间原始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人拥有绝对的权利,包括为了生存本能而剥夺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权利,其结果是任何人都无法保障其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国家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后,这种“自然状态”就演变为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对外战争也就成为早期国家的天赋权利。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国家便拥有绝对的。然而,国家之间的战争史及其所造成的灾难,要求人类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因此,国家不应当是绝对的。国家原则在国际关系中派生了“国家安全原则”,⑦菲律宾的“国家安全原则”的正当性来自于国家原则,国家原则的发展必然引起“国家安全原则”的发展变化,绝对的国家已为国际法和国家实践所抛弃。为了获得国家利益,运用绝对的主观的“国家安全原则”去侵犯他国领土,无疑会缺乏其合法性和正当性。领土既是国家发展及其居民生活的物质基础,也是各国政府行使管辖权的首要依据,属地管辖权优越于其他管辖权。领土完整是国家的内在客观构成要素,而“国家安全原则”只是派生于领土安全需要的主观性原则。菲律宾所提出的“国家安全原则”,无法挑战中国对南沙群岛所拥有的领土。国际法和国内法都规定了法律主体之间的相邻关系。空间距离不能为一国出于安全考虑而获取他国领土提供法理支持。在“国家安全原则”的推动下,菲律宾政府于1974年2月5日向中国台湾当局发出所谓的外交“照会”,声称:“事实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这些岛屿曾被日本皇军利用作为侵略菲律宾的跳板。基此理由,菲律宾有获取该地区作为保护安全所必要的每一种权利。”如果依照这种逻辑推理,在近代中国的半殖民化过程中,英法曾从中南半岛沿着河流入侵我国广西和云南,①自冷战以来,美国及其盟国所建立的海上封锁线就包围了我国南疆海域,如果依据菲律宾的“国家安全原则”,中南半岛以及环绕中国南疆的系列岛屿都应成为中国的领土。在国际法院审理的众多海洋争端案中,只有少数国家提出以“国家安全原则”来主张其领土,就其案情和地理状况而言,希腊与土耳其之间的爱琴海岛屿争端最为典型。②土耳其以“国家安全原则”要求根据“平分原则”将远离希腊大陆而靠近土耳其海岸的岛屿割让给土耳其。而希腊则认为,如果按照土耳其的“国家安全原则”来主张领土,必将导致以下结果:一是拥有岛屿的国家必须与不拥有岛屿的国家平分领土;二是拥有辽阔海域的国家必须与拥有较少或完全没有海域的国家平分海域;三是拥有邻近别国领土的岛屿的国家必须将这些岛屿割让给领土邻近国;四是人口较少的国家必须割让一部分领土给人口较多的国家。③1976年8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议,要求双方考虑适当的司法手段(特别是国际法院)来解决争端。在国际法院所进行的调解中,土耳其基于“国家安全原则”提出的领土主张,实际上根本没有被列入法律议程,土耳其也事实上放弃了其主张,最后的争端仅限于争议岛屿在划分大陆架上的效力问题。也就是说,国际法院首先肯定了这些岛屿的领土归属希腊之后,才介入调解程序。在爱琴海岛屿争端案中,如果说安理会的决议强调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那么国际法院的调解则说明,“国家安全原则”无法为沿海国主张其他国家的岛屿提供正当的法理基础。中菲南沙群岛争端的存在,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基础,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国际政治在南海海域的体现。菲律宾所提出的“国家安全原则”的含义变化,也根源于大国政治的变迁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上个世纪,冷战格局使美国组织其盟友(包括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当局)形成了对中国的军事包围圈。在这种背景下,菲律宾的“国家安全原则”带有深厚的意识形态。菲律宾前总统季里诺在1950年5月17日的招待会上公开宣称:“如果军队真的占领着南沙群岛,则菲律宾就无须要求占领该地。如果在敌人手里,即威胁我们国家的安全。”④在冷战结束之后,中美关系有了明显改善,日益激烈的“蓝色圈地运动”使菲律宾的“国家安全原则”具有经济意义,中国台湾当局和菲律宾之间的海洋争端也逐渐露出水面。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下,“国家安全原则”的政治意识形态逐渐削弱,相应地,抢夺海洋资源成为了“国家安全原则”新内涵。中美关系的主流是合作,但也有其利益斗争和意识形态对立的一面。在冷战思维和新保守主义的推动下,中美在太平洋海域仍然存在冲突,撞机事件和中美船舰对峙,就说明了中美海洋摩擦将长期化。“国家安全原则”的前提,是他国对菲律宾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以中美南海对立为基础,部分亚洲国家所鼓吹的“中国”,无疑成为了“国家安全原则”的幕后推动因素。在全球范围内,亚太地区是国际组织化和区域一体化程度最低的区域,“中国”使中国与南海邻国之间的双边关系缺乏持久的良性互动,而美国和日本因素也使中国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难以发挥主导性作用。

五、南沙群岛争端的韬略筹划

南沙群岛归属和“国家安全原则”的实证分析,有助于探讨中菲海洋争端解决的具体策略。海洋争端背景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对策的长期性和多样性。对于中国而言,应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为基础,既要确立切实可行的具体争端解决战术,又要制定长期的应对战略。以国际法中有关领土取得的实体法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法为基础,南海争端的对策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如何从先占规则中证明其领土主张,二是如何有利地通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国际司法机制来维护其领土。为了支持其先占行为并排斥菲律宾的“先占”行为,中国应大力收集相关的历史性证据,将中国最早占领南沙群岛的事实公布于世,菲律宾的历史及其宗主国西班牙和美国之间的条约,也是排除其领土主张的重要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证明菲律宾立法中南沙群岛条款的非法性。中国对南沙群岛先占的合法性,也取决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有效治理,为此中国必须展示有关南沙群岛管辖和开发行为以及历代疆土范围的历史文件。在南沙群岛争端中,部分当事国片面地认为,中国存在主观上的放弃意愿和客观上的疏于治理,因此中国应根据有效治理的判断标准来巩固其治理行为。有效治理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国家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在立法方面,全国性立法可能会激化中菲之间的国家对立,而部门(如农业部)或地方(海南省)立法则同样可在实践上为其海洋执法提供法律依据。有效治理在本质上体现为行政行为,中国应采取措施来提高其治理行为的有效性。根据国际法院的最新的司法实践可知,这些措施一般包括:宣示行为,颁布海洋法令、捕鱼等海洋活动的行政许可,海上执法,海洋事故处理、公共设施与军事设施的建设等。①在未来的南海战略中,中国应通过上述行为行使其对南沙群岛固有的管辖权,否则,就会像利吉丹岛和西巴丹案中的印尼与新马白礁案中的马来西亚那样处于不利地位而失去相关岛屿的领土。

在显示其有效治理时,私人活动不足以构成有效治理,官方和民间应互相配合,政府应制定正式的规章或者授权予私人进行捕鱼及海洋资源开发等活动。例如,国际法院在审理利吉丹岛和西巴丹案时指出,印尼所依据的活动③并未构成“以名义”的行为以及反映以该种名义行事的意图和意愿④,这也是印尼丧失相关岛屿领土的原因之一。同时,在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归属案中,国际法院指出领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以下原因转移给其他国家,即拥有领土的国家未能回应其他国家的归属行为,或未能回应其他国家行使领土的具体表现。如果行使的表现形式与当事国不形成对抗,可能需要做出回应。不回应就相当于默许。①因此,中国应当对菲律宾行使领土行为作出积极的回应,从而阻却其对南沙群岛行使领土的有效性,否则会像马来西亚那样失去相关岛屿的领土。另外,中国可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自保权和反恐机制来进行护航或打击海盗。为了给日后的“共同开发”或岛屿归属及其划界效力提供证据,中国应加强对南海海域的调查和勘探,以从地理的角度论证其权利要求的合法性,这些勘探信息也有利于加快南海资源的开发。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海洋争端在国际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占了较大的比例,但是南沙群岛争端的解决方法,必须反映亚洲国家争端解决的传统及其实践。西方国家所崇尚的法律途径在南海争端中未必有效,而缺乏合法性支持的外交诉求也必然显得苍白无力。所以,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径的结合,将有利于南沙群岛争端的解决。虽然法律途径不太符合中国以及亚洲国家的争端解决实践,③但是,外交谈判与协商也离不开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的合法性支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争端当事国协商的首要地位,而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公平原则,主要是通过国际司法实践(特别是国际法院)来发挥作用。通过对大量岛屿争端案例的实证分析,中国可以确认那些可以有效支持其权利主张的历史事实和海洋信息的类别。就外交途径而言,中国应坚持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加强中美、中日以及中国与东盟关系,加强中国与相关南海争端当事国之间的政治互信和良性互动。美国和菲律宾等南海国家之间的军事防御同盟,为其抢夺南沙群岛提供了安全保证,菲律宾的侵略南海政策严重依赖美国的政治立场,中美关系的进一步加强将有利于中菲南海争端的解决。中日关系的改善,不但能减少西方对亚洲事务的干预,而且还能削弱“中国”的影响。中国发展与东盟的政治和贸易关系,可以打消其对中国加强军事实力的顾虑,并提升中国的影响力和作用。而针对近期东南亚各国“合纵”谋吞南海的行为,中国在外交上应反对通过东盟、“南沙集团”④或任何国际化和同盟化手段来解决南沙群岛争端,各个击破的外交策略对中国更为有利。

内部原因往往是促进外部矛盾解决的重要条件,因此,良好的国内环境也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及其利用国际机制解决争端的能力,取决于它的综合实力。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将有利于充分实现国家所固有的自保权,而自保权也包括和平时期的国防建设。对争端岛屿的有效军事占领行为,会使中国在争端解决中处于有利地位。根据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的定义的决议》,他国在中国岛屿上的军事存在已构成侵略行为,它侵犯了中国的领土完整,中国将对此保留自卫还击的权利。为了加强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控制,中国应加强海军建设,从而对他国侵犯我国领土完整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南沙群岛争端涉及海洋法、海洋地理和历史等多门学科,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外交部门应与高校积极开展合作,从而为其外交谈判与协商提供证据资料和合法性支持。在国际法领域,海洋法专业教育及其青年学者的培养是其薄弱环节,重点院校应大力加强海洋法的教学和研究,从而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理论基础。例如,菲律宾国立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便在菲律宾大陆架案的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菲律宾参议员专属委员会也要求政府各机关和学术机构共同努力来巩固菲律宾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要求。⑤高校应培养既了解国际法基础理论、海洋法律制度、海洋地理,又具备外语和谈判技能的复合型应用人才,这样便可以提高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外交协商能力和法律抗辩能力。在国家海洋战略的统一指导下,教育部和国家海洋局应进行横向合作,通过设立各种科研项目来激励高校就南海问题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从而为南沙群岛争端的和平解决以及国家海洋战略在南海的实施构建切实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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