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部管理制度奖罚条例(6篇)
时间: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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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严格规范的采购制度和监督机制,利用计算机系统,以控制采购成本
做好酒店餐饮的采购管理工作是强化成本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制定完善的采购制度,包括科学的采购管理组织机构、合理的岗位职责分工,使责任落实到每个采购人员;规范的采购流程包括采购范围的划分;询价、确定供应商和签订采购合同的操作程序;严格的验收入库管理办法等等。
在采购制度中,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所有采购物品的价格档案和价格评估体系,可以更好地实施成本控制,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利用互联网,及时掌握采购物品的价格,第一时间调整档案价格,另外,要和供应商建立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采购到最低价格和新鲜的原材料。同时,对供应商的详细资料进行备案整理,以备查阅和评估。且需要定期走访市场,掌握第一手的信息。酒店还要根据需要进行实时采购,最大限度降低库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和仓储成本。
为强化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应建立采购人员考核奖惩制度,鼓励采购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以最低价格买到符合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的产品。同时,对不能以标准采购价格或高于档案价格完成采购任务的采购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则应该给予惩罚。
二、领导以身作则,带动员工提高成本控制意识,建立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
企业成本控制措施能否全面彻底执行,与领导的表率作用关系密切。在执行各项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规定方面,如果能做到从上到下认真贯彻执行,自然会使成本控制深入公司日常各项具体运作中。
企业在领导的带动下重要的是要培养全员成本控制意识。加强饭店餐饮成本控制,首先要培养全员成本控制意识,加强成本效益观念。参与成本发生过程的全体员工树立节约开支、控制成本的观念是酒店餐饮做好成本管理工作的坚实基础。成本控制是酒店餐饮整体的工作,涉及到酒店的各个工作,因此,酒店的全体员工都得从自身做起,实行全员管理,全面考核。对那些造成成本节约的个人进行奖励,对那些造成成本超支的个人进行必要的惩罚。在各个工作环节、各个工作岗位的员工来说,是成本费用的直接有效控制者。企业领导必须在员工岗位培训和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培养员工的“股东精神”,树立“成本控制”意识,强化“廉洁奉公”的价值观,使成本控制制度深入人心,可以说没有员工积极主动的参与,再健全的成本控制制度也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只有全体员工从上到下组成一个全员成本管理的群体,形成一个人人为酒店,处处讲效益的氛围,才能使其在竞争中胜出。
三、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分权控制,责任到人,进行有效的奖惩
酒店成本控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需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在组织建设中,需要组建各部门总监、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等,以增强成本控制组织的权威性。各个部门岗位确定明确的职责和分工,实行分权控制,责任到人,以便可以随时或定期考核奖惩各部门人员。
有了完善的组织机构的同时还需要建立符合本酒店实际的各项制度。如日常考勤考核制度、各项开支消耗的审批制度、各项设施的维修保养制度、各种材料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制度及程序、报审批制度、毛利率控制办法、比价采购办法、集中采购办法和定期成本报告分析制度等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在各项制度中还要包括奖惩制度,对成本控制效果显著的予以重奖,对成本费用控制不力造成超支的要予以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员工节约成本、降低消耗的积极性。
四、探索酒店价值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开拓利润空间
在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和竞争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尽管酒店企业的初始竞争条件如硬件设施、服务水平在企业竞争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一些新因素也开始发挥作用,那就是创新的思想和技术。根据我国酒店餐饮企业的现状与国际酒店业的发展趋势,要想既实现成本控制的目标,又能获取竞争优势,当务之急必须实施价值创新。
所谓价值创新是酒店企业基于对现实产品和顾客需求的分析,为顾客提供更大的价值,同时降低酒店企业的成本。其关键在于要敢于打破酒店行业惯例,去发掘全新的能给顾客带来价值的渠道,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上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酒店企业进行价值创新,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首先是创造酒店新的价值曲线。酒店企业管理者应在考虑本行业提供的设施与服务哪些是可以取消的、哪些可以削减到行业标准之下、哪些应该提升到行业标准之上、哪些是从未提供过而应由企业自身创造。并以此为基础创造酒店业新的价值曲线,为顾客提供更大的价值。其次是让顾客参与服务过程。例如在酒店设置流水线和灵活的登记入住和结帐离店过程,在商务客房增设传真机、国际互联网、电脑等商务设施与服务,让顾客参与服务。这种做法可以削减在价值传递过程中的不一致性,在员工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增加服务项目,既节约了人工成本,也提高了顾客满意率。
通过实施价值创新,重点是抓住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既降低了酒店经营成本,也为顾客节约了不必要的支出,让顾客获得的服务物有所值,赢得了顾客的满意,让酒店在细分市场的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曾繁英:新时期饭店餐饮成本控制的思考[j].2001.
[2]熊燕:论饭店餐饮成本控制[d].重庆大学,2006.
关键词:国防军事军队行政行为
中图分类号:E2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军队职能的拓展和依法治军的深入,军队行政职权呈扩张趋势,军队行政行为涉足的社会领域越来越广,既涉及到军队内部,也涉及到军队外部,给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产生积极的行政法律影响。当前,现有散见的军内外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防行政行为和军事行政行为上,有的学者将所有的军队行政行为概括为国防行政行为,有的学者将所有的军队行政行为概括为军事行政行为,有的学者甚至将“国防”和“军事”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从而没有从逻辑体系上准确把握住军队行政行为的实质,一定程度地制约了军事法学科关于军队行政行为研究的发展。本文从“军队”这个全新的角度去准确把握军队行政行为的实质。
一、军队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军队行政行为,是指军队各级行政主体依法实施军队行政管理活动,产生军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军队行政行为源于军队行政职权,同军队行政权一样,军队行政行为不仅包含有军事行政行为,也包含有部分国防行政行为,甚至还包含有少数普通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军队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该行政行为是军事行政行为,还是国防行政行为,抑或是普通行政行为,只要是由军队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是本文所指的军队行政行为。军队行政行为与普通行政行为一样,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等,但绝大多数学者不承认军队具有针对民间的对外行政行为。笔者认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为军队内部单位和内部人员为标准,军队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对内行政行为和对外行政行为。对内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军队组织、军人、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和军队在编职工。对外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自然人。例如:总政治部司法局给军人颁发《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的行为、军队医疗体系对军人进行伤残鉴定的行为等则属对内行政行为;空军部队对在我国领空中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实行空中交通管制的行政行为、军队政治机关不批准地方青年与军人结婚的行政行为等则属于对外行政行为。军队行政行为的类型有:
(一)军事行政行为。军事行政行为是指军事行政主体依法实施军事行政管理,产生军事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田思源、王凌:《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64页。]由于军事行政权专属军队享有,所以军事行政行为也只能由军队行政主体行使。那种认为“军事行政行为就是国家军事行政机关或享有军事行政权力的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夏勇、周健、徐高:《军事行政法律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9页。]的观点是错误的,它混淆了国防与军事的关系,误将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防行政职权的行为理解为军事行政行为,故而产生国家行政机关也行使军事行政职权的错误观点。
(二)国防行政行为。国防行政行为是指国防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广义的国防行政行为涵盖了军事行政行为,狭义的国防行政行为仅指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行政行为。本文所指的国防行政行为仅指狭义的国防行政行为。那种认为“国防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任何武装力量组织都不能成为国防行政行为的主体”[田思源、王凌:《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67页。]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国防行政职权,国防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军委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等。从我国军队体系来看,国防部军事机关、陆军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军事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机关等军队组织享有大量的国防行政职权,其行使国防行政职权的行为就是国防行政行为。因此,行使国防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三)普通行政行为。普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组织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为。军队行政主体一般不享有普通行政职权和作出普通行政行为,但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辖权无法延伸到封闭的军队内部,国家为了防止军队内部出现行政管理的真空状态,不得不将一部分普通行政权力交由军队行使,以至于军队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法律、军事法规的授权,依法作出部分普通行政行为。例如:对在军队内部发生交通事故的军队车辆,由军队有关部门对军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和行政处理。
二、军队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特殊概念。军队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与普通行政法理论上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类似,即包括军队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两类。
(一)军队行政立法行为。军队行政立法行为,是中央军委、四总部、军兵种总部、陆军军区、武警总部等具有军队立法权限的军事机关,依法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行为。立法是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是立法的具体实践。行政行为的行使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行使必须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中央军委以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立法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委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立法法》确认了军队立法体制,表明了军队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根据《立法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军队立法工作实际,制定颁发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明确划分了中央军委、四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权限,进一步完善了军队立法程序,强调军队立法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将军队立法活动纳入统一、规范、有序轨道,使军队立法跨入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军队行政立法主要有三类: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国防和军队行政方面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2、由军队有权立法主体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适用于武装力量内部;3、由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和中央军委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国防或军队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适用于军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军民。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至2009年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国防和军队方面的行政法规40余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140余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总部制定的军事规章1000余件。这些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军队各级军事机关、部门行使大量的军队行政职权,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制定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除有权军队行政立法主体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外,军队行政主体在履行军队行政职权过程中会制定出大量的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军事机关及被授权的军队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以外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等普遍规范的总称。首先,有权制定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军事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其次,制定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来制定。第三,凡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军队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和行政措施等都是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第四,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和将要发生的法律事实,可以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不特定公众的行为。因此,制定军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既有别于制定军队行政法规和军队行政规章行为,又不同于军队具体行政行为。
三、军队具体行政行为
军队具体行政行为与普通行政法理论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成立要件、合法要件、行为效力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此不再阐述。本文着重对军队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进行探讨。
(一)军队行政处罚。军队行政处罚是指军队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军队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财产、名誉等方面的军队行政制裁行为。在普通行政法领域,《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权限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在军队行政领域,立法上对军队行政处罚的规定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现有的军队行政处罚都散见于不同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当中,并且学者对军队行政处罚的理论研究还不深入,没有把军队行政处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通过对军队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在普通行政法领域的所有行政处罚类型,如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等,在军队行政处罚领域同样存在。
1、军队劳动教养。军队劳动教养是人身罚的典型形式,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被劳动教养人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措施。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82年8月,总政治部和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在军队内部建立起了劳动教养制度。1994年3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了《中国人民劳动教养暂行规定》,对军队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予以了规范。对于军队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1、军队劳动教养是一种军队行政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劳动教养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应予劳动教养处罚的人,由师旅或相当于师旅级的保卫部门调查取证,做出提请劳动教养意见书,填写《劳动教养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证据,报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查决定。”从中可以看出,军队劳动教养是由部门军事机关即政治机关决定的,属于军队行政行为的一种。2、军队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中国人民劳动教养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应当给予劳动教养处罚的,依据本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军队劳动教养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3、军队劳动教养应当是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行为。在普通行政法领域,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对于被军队行政主体处以劳动教养的军队行政相对人,也应当赋予其司法救济的权利。但由于军队尚未建立军队行政诉讼制度,军队劳动教养暂时不能接受司法审查。
2、罚款。罚款是财产罚的一种形式,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军队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政处罚方式。关于罚款的数额应当由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定,军队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限额内科以罚款,超越法定限额的罚款部分无效。例如:《中国人民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规定:“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情节,做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对单位的罚款一般不超过违反财经法规的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不超过违反财经法规款两倍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以本人两个月基本薪金、工资的罚款。对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务机关做出决定。”
3、没收。没收是财产罚的一种形式,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军队行政主体依法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者通过违法的手段和方法获得的不正当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对于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如数上缴国库,对违禁品及时进行移交或销毁处理,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私分。例如:《中国人民房地产管理条例》第34条第2项规定:“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中国人民内务条令》第164条规定:“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行为罚的典型形式,是指军队行政主体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暂扣许可证、执照的目的在于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经过一定期限并做出一定努力或者其改正违法行为后,再发还证件,恢复其资格。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目的在于撤销相对人的证件,终止其从事该证件所允许的活动资格。《中国人民警备条令》就规定了暂扣车辆和扣留驾驶证3至10日、10至30日、30日至60日等轻重不等的处罚形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中国人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作出了吊销军队执业医师证书的规定。
5、警告。警告是申诫罚的一种形式,是指军队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此处的警告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的军队行政处罚,不同于军队内部的行政警告处分。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精神上的惩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以使其不再犯。
6、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申诫罚的一种形式,是指军事机关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和批评以书面的形式公布于众,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本人再犯和教育警示他人。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对通报批评作出明确规定,但通报批评是军队公文的重要形式,在军队行政行为中占有一定比重。军事机关惯常对发生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以通报批评的形式通报至所属单位和全体官兵。
(二)军队行政强制。军队行政强制,是军队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对军队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和人身等采取的强制措施。军队行政强制主要包括:军队行政强制执行、军队行政即时强制、军队行政调查中强制、军队行政看管和军队警备收容等。
1、军队行政强制执行。军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军队行政法律关系中,军队行政主体对不履行法定军队行政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军队行政强制执行与普通行政法上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最大区别是,普通行政法上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军队行政诉讼制度,军事法院暂不能受理军队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故军队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只能是军队行政主体,不包括军事法院。
2、军队行政即时强制。军队行政即时强制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军队行政主体在没有发出军队行政命令之前,出于对预期军队行政效果的追求,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便可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等采取强制措施。例如《中国人民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当发生重大疫情,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时,经师以上单位军政领导批准,并报大单位司令部、后勤部备案,可以采取划定隔离区、控制人员进出;对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进行检疫;临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等强制措施。”
3、军队行政调查中强制。军队行政调查中强制是指军队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强制措施。军队行政调查可能会引起军队行政处罚、军队行政奖励、军队行政许可,也可能不发生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例如《中国人民内务条令》规定了“点验”制度。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对点验中发现有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中国人民审计条例》规定第26条规定:“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第27条规定:“有权就涉及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可以采取复制、拍照、录音、记录、转储、下载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军队行政看管。《中国人民纪律条令》第66条规定:“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第67条规定:“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第68条规定了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7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军队行政看管看似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都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实际上军队行政看管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军队行政看管的目的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是对相对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
5、军队警备收容。军队警备收容是军事法规授权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行使的一项旨在维护本辖区内军队或军人参加社会活动的秩序,以维护军队良好形象,制止军人不良和违法行为,预防发生事故、案件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国人民警备条令》的规定,在警备司令部设置收容所,所长由军官担任,管理人员由警备分队派出,负责收容和保管被扣留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教育和必要的训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案件。收容时限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收容时间的,应当报军区主管警备工作的机关批准,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队行政命令。军队行政命令是军队常见的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军队行政主体在军队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作为军队日常行政管理的军队行政法规《中国人民内务条令》,从“条令”的字义上看,是指条条都是命令,也就是说军队行政主体实施的军队行政处罚、军队行政强制、军队行政许可等军队行政管理行为,从广义上讲都是一种命令,但从狭义上讲军队行政命令是专指以命令的形式出现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中国人民内务条令》对命令的下达权限、程序、执行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军队行政命令可以划分为内部行政命令和外部行政命令。内部行政命令是指军队行政主体以命令的形式,对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执法行为。例如:连长作出对某某在外探亲休假人员必须于三天内归队的命令。外部行政命令是指军队行政主体以命令的形式,对具有管辖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执法行为。例如:具有军事设施管理权的军事机关对于在军事设施周边非法开采、建筑施工等破坏军事设施安全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行为。
(四)军队行政规划。军队行政规划是基于对现实情况的全面正确把握,而对将来行政事务进行谋划部署。在军队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也有大量的军队行政规划或行政计划行为。军队行政规划按层级可划分为全军规划、军区规划、军级规划、师旅团级部队规划;按行政规划的对象范围可划分为综合规划和特定规划。例如:中央军委于2011年4月印发的《2022年前军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这是中央军委对未来10年军队人才建设和发展作出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属全军性特定规划。再例如:某团为了正规部队车辆管理秩序,制定了一份在全团开展的《车辆管理达标规划》,这就是一份部队特定规划。
(五)军队行政许可。军队行政许可是指军队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予以审查,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军队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要式的、受益的军队行政行为,未经许可任何人严禁行使该特定行为。虽然军队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许可法规范,也不适用我国《行政许可法》,但《行政许可法》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对军队行政许可同样适用。例如:军队车辆管理部门颁发军人驾驶证书,授予军人驾驶车辆的行为;由军队统一组织的军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通过考试者,由有权军队行政主体颁发《军队会计职业资格证书》,认可考试通过者从事会计职业;军队营房管理部门依据《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申请出租闲置营房的单位,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行为等。
(六)军队行政给付。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军人作为穿着军服的公民,在遇到特殊困难的时候,理应享有公民平等的获得物质帮助权。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和近年来军队行政实践,所谓军队行政给付,也称为军队行政物质帮助,是指军队行政主体对军队内部人员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家庭经济面临重大困难或者遭受严重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以及军队政策规定,给予申请人一定的物质帮助的行政行为。军队行政给付主要有:支付牺牲、病故、伤残军人抚恤金,支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支付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退休费,支付随军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支付遭受重大灾害的军人家庭生活救济费等。
(七)军队行政奖励。军队行政奖励,是指军事机关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所属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防和军队、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军队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的行政行为。军队行政法上的军队行政奖励与《中国人民纪律条令》上的奖励不同。纪律条令上的奖励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的奖励,属内部行政行为,主要形式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军队行政奖励是基于行政管辖关系作出的行政奖励,属外部行政行为,一般没有固定的奖励形式,例如授予单位的有“军队基层建设先进单位”、“军队基层后勤建设先进单位”、“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等;授予个人的有“优秀士兵”、“全军优秀士官”、“全军十大杰出青年”、“军事训练标兵”、“学雷锋标兵”、“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进个人”等。被奖励的个人在精神方面给予通报表彰、授予称号、颁发奖章,所在单位相应地给予嘉奖、记功;在物质方面给予发放奖品、奖金;在职务方面,可给予提前晋职(级)、晋衔。
(八)军队行政确认。军队行政确认,是指军队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是否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例如:军队专利主管部门颁发军队专利权证书,以确定相对人的专利所有权;军队行政主体对在军队内部发生的军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军事物资采购部门对军事物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军事机关给军人颁发军官证、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军队院校给毕业学员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行为等。
(九)军队行政裁决。军队行政裁决是指军事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军队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军队行政裁决依当事人申请开始,军事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裁决生效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就要受行政裁决法律效力的约束。军队行政裁决虽不像普通行政法上的行政裁决那样运用广泛,但军队行政裁决在军队中是客观存在的一种行为方式。例如: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当事人申请,对军队内部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属纠纷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行为;军队医疗卫生部门经当事人申请,对军队医院与军人患者之间产生的医疗事故纠纷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行为;军队专利主管部门经当事人申请,对专利侵权纠纷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行为等。
(十)军队行政合同。在一定场合、一定条件下借助行政合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不可不运用的一项行政手段。[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版,347页。]军队行政合同,也称军队行政契约,是指军队行政主体出于军队行政管理的目的,依据军队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军队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民事性和法定性三个方面的特征。军队常见的行政合同有:1、军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军队行政主体与具备军事物资生产条件的企业签订的军事物资采购合同。例如:总装备部与沈阳飞机制造厂签订战斗机采购合同;军队油料管理部门与中石油公司签订汽柴油采购合同;军队军需管理部门与某某服装厂签订军服供应合同等。2、国防生委托培养协议。是指军队国防生主管部门与地方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签订的旨在其毕业后自愿到部队服现役,部队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照顾的培养协议。签订国防生委托培养协议的一方是军队行政主体,其目的是出于国家军事利益和军队整体建设的需要,并非某个军事机关的自身用人需要,并且国防生违约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3、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是指军队行政主体根据自身建设发展的需要,与地方人员直接签订的,为军队建设服务的聘用合同。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与企业劳动合同无异,但从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性质上看,该合同行政特征明显,应属于行政合同。根据《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军队录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要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要着制式服装,佩戴符号标志,并且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还要依据《中国人民纪律条令》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给予处分。4、直招士官服役合同。是指军事机关与地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签订的直接招收其到部队服士官现役的合同。从地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是军委总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对士官选拔制度进行的一项创新性改革。签订士官服役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军事机关,其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签订合同的士官如果违反服役合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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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在众多竞争手段中,有奖销售的方式已被普遍采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也日愈增多。本文从分析它的构成要件入手,阐述了该行为对经营者、消费者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针对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文分析了该立法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立法性的建议。
在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依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是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市场经济发展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获取更高的利润,便采用多种方式促销产品,不正当有奖销售就是手段之一。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法维护,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这也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追在眉睫。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交易对方提供一定数量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①前者是指经营者奖励所有购买者的有奖销售,其本质特征是参与者对其能否获奖,以及能获什么奖的情况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即参与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之前即知道自己参与后的获奖情况。后者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者谁能中奖、中什么奖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②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采用上述有奖销售的方式,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奖销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与其交易的对方。提供有奖销售的是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对方包括购买商品的单位、个人或代表、单位实施交易行为的代表人、人。
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内容可以是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它经济利益上的行为。物品不仅包括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也包括同种类的物品或不相关的物品。
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有奖销售,不管它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招揽顾客,取得更多的利润。
4、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公开性。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不加区别地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只要购买者按照规定购买一定的商品,不论购买者为何人或何种组织,都将一视同仁。并且经营者提供赠品时,都是以某种方式,如告示、广告等方式先公开告知购买者,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有奖销售。
5、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从属性。有奖销售行为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正是因为有奖销售行为是作为交易达成的附属条件,对竞争者而言才可能形成竞争优势,才可能成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促销手段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而言则可能基于此种赠与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但有奖销售活动中的获奖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
二、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存在既然以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为前提,那么,在特定的允许状态下,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制,来保障、发扬其优点和长处,并抑制其缺点和不足,就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当然选择。(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破坏市场竞争,低价倾销,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经营者自身的发展所谓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可概括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③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各竞争主体在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进行角逐。而有奖销售行为事实上就等于经营者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夺走了竞争对手的潜在购买者。因此,不管哪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其对同业竞争者利益的损害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并能够逃避法律约束的深层原因在于有奖销售信息的非对称性。由于经营者在销售中附加了特别之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的消费者无法知道其所购买产品真正情况,而作出非理性的自愿消费行为。④但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中,经营者则是利用有奖销售的信息不对称,滥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采用多种手段,想方设法隐蔽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违背诚信原则,不顾国家法律,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最终会影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奖销售的方式对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是非常有效的,但是这种方式的消极作用也是很明显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容易传送错误的市场信息,可能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失灵。首先,对国家来讲,有奖销售是通过增加经营成本的方式操作的,其奖励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在流通费用开支,使企业应纳所得税减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其次,价格是市场的”晴雨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供求关系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的,国家主要是根据市场价格来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奖销售把销售疲软带给了将来,导致国家在资源配置上出现较大的资源浪费。⑤第三,同时,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推动下,消费者可能购买一些自己不需要或者不很需要的商品,使市场不能如实反映供需关系,造成市场需求不平衡。
三、我国《反不正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缺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年初,当时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包括立法者对于有奖销售的认识也受时代和认识的限制,仅在该法第十三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有一些缺陷,亟需修订。
1、法律滞后,内容不完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若干规定》均是1993年施行的。在十多年后的今天,法律的滞后性已经非常明显,已不能满足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不正竞争法》第十三条以列举式规定了禁止从事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局在1993年又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虽然细化了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但也没有包括所有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并且对该规定的具体内容的认定上,许多学者很有很多看法,无法达成一致。例如,对抽奖式有奖销售除了在抽奖这一无关紧要的问题L意见完全一致外,对其性质也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凡此种种,正反映了我国在有奖销售认识上和立法的模糊与欠缺。
2、有关有奖销售的地方立法不统一,解释混乱。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若干规定》颁布之后,许多省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如从第一个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达二十七个之多,其中几乎都有有奖销售的规定。这些法规要求企业在有奖销售中标明的内容可谓是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如最高奖金额、总金额、数量、质量(云南、河北、重庆、浙江、四川、河南、福建)、设奖等级、品牌(湖北)、型号(湖北、山东)等等。原来是要加强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越解释越混乱,使得经营者根本无所适从。
3、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有关当事人如购买者根本就不了解有奖销售活动的实际销售是”暗箱”操作,很难以对其实际形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造成的利益损害进行追究。其次,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形式也日益新颖,特别是随着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商品或服务进行有奖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对于这些新出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形式,如果仍然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或解释,执法者可能根本无法操作,任有其发展,则会严重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完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立法建议
对于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l、由第三者介入有奖销售活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建立有奖销售申报制度、有奖销售公证制度和有奖销售制度。有奖销售申报制度就是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奖销售的商品、所设奖项的内容(奖金或商品)、奖金总额、获奖等级、获奖对象产生方法、有奖销售的时间、范围等。总之,只有依靠第三者介入才能解决有奖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完善行政法规,增加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行政法规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可以在坚持法律规范稳定性和灵活性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例如,可以增加禁止以限制流通物和不动产作为标的,禁止把招工和免费出国旅游等作为奖励方式等等。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统一。
一、成本控制的涵义及重要性
(一)成本控制的涵义
成本控制,是企业根据一定时期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生产耗费发生以前和成本控制过程中,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行为。它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等六个环节。这些环节按成本发生的时间先后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二)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1.成本控制是企业增加利润的根本途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成本都可以增加利润。在企业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以使利润增加;在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以使企业利润更快地增长;在企业销售收入下降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以有效地控制利润的下降。因此,企业应该把成本控制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2.成本控制是企业抵抗内外压力的重要武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如:同行业的竞争、企业职工要求提高薪水、改善福利待遇等。企业要想在压力中寻求生存及发展,降低成本是最重要的措施。降低成本可以降低保本点,扩大安全边际,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3.成本控制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企业降低成本、扩大销售后有了稳固的经营基础,才能有力量去寻求新的发展。
二、国内企业成本控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国内企业成本控制的总体现状
目前国内企业在成本控制方面的现状:是国内企业成本控制还在探索和借鉴的进程中,成本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具体来说可细分成:工业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而其他行业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则较低,商品流通类企业又较服务业、施工业等行业略好些;从整体看,越是大型的企业,企业成本控制水平就越高;从产权性质来区分的话,上市公司的成本控制水平最高,国有企业成本控制水平较私营企业水要略高。
(二)国内企业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就国内企业成本控制的特点来看,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成本控制方法和手段落后。一些企业成本管理处于落后状态,没有真正形成科学的成本管理体系,不利于企业成本的宏观调控。
2.我国正处于经济迅猛发展阶段,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发展更多的依赖于其他因素,如: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市场营销、技术开发等,没有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实际上就是企业成本的较量,成本管理意识薄弱。
三、加强企业成本控制措施探讨
(一)加强成本的事前控制
1.制定行之有效的成本控制标准
控制成本自然是要控制产品的全部成本,从成本产生全过程、全方位来控制成本,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营销与管理各个环节都要置于企业成本控制范围之内。但如果企业控制成本不分轻重,全方位,不加区分地都花大力气进行成本控制往往达到的效果不一定就好。企业成本控制首要的是控制成本的主要方面,从占成本比例高的材料、人工等方面入手,只要牢牢地控制住成本占有比例较高的几个部分,企业的成本计划一般就不会被突破,成本控制的目标也就比较容易达到。
2.建立成本控制的归口、分级责任制度
在成本控制的归口负责制度下,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和控制方面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中,生产部门负责生产任务的安排、下达,保证完成产量;供销部门负责制定物资储备定额,控制物资的消耗,节约物资的采购、保管费用;劳动部门负责劳动的合理组织,制定劳动定额,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控制工资支出;机电部门负责制定设备利用定额,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修理成本,减少维护保养费用;动力部门负责水、电等动力定额的制定和管理,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努力控制动力消耗;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身责任有关的成本管理和控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费用支出。当然,成本归口控制不应局限于几个成本指标,而必须同时从增产和节约两方面着手,抓好成本控制工作,才能全面提高经济效益。
3.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责任成本
目标责任成本的控制过程应该是建设性,创新性的过程,而不是惩罚性的过程。目标责任成本应尽可能制定得可以衡量,比较具体可以考核。如果不能衡量差异,就不能界定结果的好坏,使控制过程难以操作。抓好责任成本、计划成本、实际成本及各项费用的预算及实际费用归集,找出差异,加以控制。其实,将实际的绩效和目标预期结果相比较,对下一期的控制是有用的,但对当期的控制绩效仅是总结。因此责任成本控制要做到制度严明,目标明确、标准具体、差异清楚、控制点清晰,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强化成本的日常控制
1.对材料消耗量和成本的控制
对材料的控制,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材料消耗量的控制,二是材料价格的控制,而以对材料消耗量的控制为主。
要控制材料消耗量,首先,应按标准消耗量为依据,严格实行限额发料制度。各部门只能在规定的限额内分期、分批领用,需要超过限额领用材料时,必须先查明原因,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采用超额领料单进行补偿;其次,要实行材料总量控制,即对原来的各种定额实行重新测定,降低各种定额的消耗量,从而达到控制总支出的目的。
对材料价格的控制,主要是控制材料的买价,虽然买价的变动主要是由外界因素所引起的,但从内部控制方面也可以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供应合同时,在保证规格、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最低的价格;(2)财务部门应要求供应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采购材料,而不应以高价购入生产急需的稀缺材料或其他材料;(3)对于供应单位任意抬高价格,财会部门应拒绝支付货款的抬高部分。
2.加强物资采购的管理
物资采购是企业物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健全的物资采购制度,合理的采购分工,科学的采够方式是根本保障。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物资采购应实行归口管理。物资采购只有归口物资部门,才能为实现集中批量采购打下基础,反之,不实行归口管理,造成多头采购,必然形成管理混乱、成本失控的局面。
(2)实行集中批量采购。集中批量采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降低采购价格的前提。要实现控制,首先就要集中采购,只有集中才能形成批量,有了批量才能争取到生产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才能达到企业成本控制的目标。
(3)加强物资采购来源渠道的管理。选择物资采购来源渠道,应坚持“质量合格、费用最低,费用相同、质量选优”的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确定长期的采购供应渠道,建立物资采购来源渠道档案,对物资采购来源渠道实行动态分析管理,定期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同时还要继续开辟更优的渠道,形成渠道间的竞争,为保证物资供应和降低采购成本创造条件。
(4)合理制定采购方案。制定合理的采购方案是降低采购成本的有效措施,对需要采购的物资,采购部门要依据企业审定的渠道,根据到站情况、运输方式等,逐一测算采购总成本并用采购成本法进行核算,据以确定最佳方案
3.对工资的控制
对工资的控制,主要是从有效利用工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监督工资基金的合理使用等方面进行。在日常生产中,应根据工时或产量标准分配生产任务,及时正确反映实际产量的标准工时与实际工时,以及工时差异和差异的形成原因,按照责任归属,把这些差异反馈到责任者或责任部门,以便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出新的措施,迅速防止不利差异的扩大,巩固和发展有利差异。
企业必须按照工资政策、定员人数和月工资标准,并根据经常性资金、各种津贴和非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编制工资基金计划。为了控制工资基金计划,还应对部门下达工资基金指标,控制工资基金的支出,并定期考核。这就要求财务部门配合劳工部门,监督各部门严格遵守编制定员,按有关规定来支付奖金和工资,不得滥发奖金、任意扩大津贴享受范围、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严格执行有关工资待遇规定,防止多发的现象;对于加班加点要严格控制,必须事先经过领导批准,才能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4.对制造费用的控制
(1)建立定额管理体系,对变动费用加以控制
从长远来看,建立定额管理控制体系,是严格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可以进行定额管理的,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降低成本。实际工作中,可以先开展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对于部门的办公、邮电、文印等费用,采用定额的办法加以控制。等到积累了经验,再推广到其他方面
(2)以预算为基础,控制重点项目费用的发生
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是对成本进行控制的最好办法之一,是对成本中的固定成本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只有这样,才可能做到:能电话沟通解决的,不出差;能邮寄送达的资料,不派专人出差报送;能乘座火车的,不动用企业的车辆等等。如果部门费用的发生最终超过预算,应对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一定的经济惩罚。
5.严格控制销售费用的增加
销售费用也是影响企业成本高低的一项重要内容。销售费用的管理,应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前提下,力争花小钱、办大事。销售费用的降低,应从细节做起,比如,车辆修理由零散维修改为指定维修点,同时可以规定司机人员必须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降低车辆的维修率。各个企业,应对占销售费用比例较高的那些费用,严格控制,除了特别情况特别需要外,应进行逐年降低式的管理。
(三)发挥成本事后控制的作用
成本的事后控制是事中控制的延续,而事中控制是事后控制的前提。成本有了事中控制,就能在每一项生产费用发生之前或发生之时加以控制,把它限制在合理范围以内,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但是,事中控制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限于一时、一地、一事的单项成本控制,至于总体全局,对于一个时期、一个单位、一种产品的综合成本进行分析和考核,则有待于成本的事后控制才能有效实施。
1.形成一个正式的成本控制报告制度
应从下而上逐级编制成本控制报告,向企业有关部门报送。成本控制报告的内容同责任单位承担的成本责任相一致,但应根据例外管理原则突出重要的信息,而且还要同岗位责任制相联系,区分可控费用与不可控费用。报告的形式尽量采用表格的形式,一般用责任单位的实际消耗,同应达到的标准相比较,其差异反映了责任单位的工作质量。有关人员根据这种报告,对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及时掌握执行情况,了解产生问题的原因,决定深入调查的重点方向,以及采取何种措施等。财务部门可以建立并完善有关成本台账制度,将每月的产量、材耗和工资等费用及时收集、汇总编制成本快报,把成本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和投入产出的全过程,提高事前和事后的成本监控能力,为企业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和准确的依据。
2.开展成本差异调查,尽快采取措施纠正偏差
成本控制将会使企业管理层注意到目标责任成本控制的偏差,但它只是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而没有说明应采取的措施。那么,就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纠正措施,查明责任者,分别情况,分清轻重缓急,提出改进措施,加以贯彻执行。对于重大差异项目的纠正,可发动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广泛的研究和讨论,提出多种可能的解决方案,然后进行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优方案,确定方案实施的方法步骤及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加以监督检查。方案实施完成后,还要检查方案实现后的经济效益,衡量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
3.建立奖惩制度,把各责任中心工作与物资利益紧密结合
具体来说,把责任成本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和“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不节不奖、超支罚款”的原则进行考核。同时奖惩机制必须健全,促使全员积极参与。根据不同的需求设定不同的激励方式,例如:对于普通员工的激励可采取奖罚浮动工资的办法实现激励;对于中层领导则以业绩的考核为主,辅以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资奖励,即基层的物资奖罚居多,而中高层以精神鼓励荣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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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党风廉政责任制是进一步规定党政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我局(公司)党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实行逐级廉政责任考核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党政组织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把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职负有相应的重要领导责任。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局(公司)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对全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加强行政管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⒈不准违反规定分房、购房、建房和用公款装修住房。
⒉不准超标准接待来客,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禁止铺张浪费。
⒊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宴请,不准用公款私请。
⒋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换乘进口豪华小轿车,不要购买、换乘排气量大于2.5升的国产小轿车。
⒌不准在下属单位或有业务来往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⒍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用名义占用公物。
⒎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⒏不准乱采乱购物品,一般物品均有办公室统一扎口办理,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由职能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⒐单位基建工程、装璜等不得个人说了算或让亲戚朋友承包,要采取公开招标、议标,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并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杜绝高估冒算,保证项目质量,严禁基建中有谋私行为。
⒑不准私立“小金库”,一切经济往来帐要纳入财务收支。
⒒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⒓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无故不办、不查,并要建立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的工作制度。
⒔不准个人侵占和挪用单位在工作业务往来中的回扣费、好处费、贵重礼品礼金。所收钱物要上交办公室入帐管理。
⒕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不准私自驾车外出和用公车自学开车。
⒖严格执行通讯费用报销制度和按规定配置手机。
⒗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以家属和亲友名义经商办企业。
第五条,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醒制度和提拨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⒉不准违反组织程序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⒊不准个人决定干部的任免,不得以个人好恶处理人事关系。
⒋不准未经考察和上级同意随意调进干部。
⒌不准领导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⒎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和法律法规等活动。
⒏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⒐不准在干部选拨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及营私舞弊。
⒑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⒒不准在选拨任用干部中收受礼品、礼金。
第六条,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队伍的建设,规范烟草专卖人员执法行为,更好地执行《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强化对专卖罚没款、物品和*管理。
⒈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查处案件和办理*。
⒉严格实行专卖罚没款“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截留、挪用、擅自处理罚没款,罚没款由财务部门专立帐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⒊不准违反规定将罚没烟、收购烟、*烟擅自私分或作价处理。
⒋不准接受*(案)单位或个人的钱物和吃请。
⒌不准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办案纪律,通风报信、、询私舞弊。
⒍坚持二人以上办案制度,市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查扣卷烟必须开具罚没收据,坚持两人以上兑现举报人奖金制度,手续完备。
第七条,规范业务经营,加强网络建设,制止“体外循环”,卷烟销售如实入帐,经营利润如实反映,在卷烟购销业务中不发生以权、以烟违纪行为。
⒈不准以烟谋私,。
⒉不准在自已家里洽谈业务,签证协议或合同。
⒊不准批供卷烟单人签字,实行双人签字制度,公司适销货源要全部进网销售。不适销货源有序外销。
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卷烟价格一律由定价小组集体确定。
⒌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难以拒绝的要如实上交,不得占为已有。
⒍不准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⒎不准经营利润“体外循环”,卷烟的购进和销售做到商品如实入帐,实际价格在公司
帐上如实表明,经营利润如实反映。
⒏不准为系统外单位、个人违章购进卷烟提供任何条件,包括出借帐户、合同、准运证、介绍信、工作证、资金等。
⒐“多种经营”不准在立项、投资、进人等方面个人说了算,必须坚持集体研究。
⒑公司在职人员不准在“多种经营”企业和批发部领取补贴和奖金。
⒒不准“多种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卷烟批发。
⒓不准公司职工到下伸批发部吃拿卡要、报销单据和接受任何礼品、礼金。
第八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有序、有章,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现代化,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⒈不准违反财经纪律。
⒉不准做假帐、帐外帐。
⒊不准拖欠税金。
⒋不准报销超越审批权限的发票。
⒌不准挪用公款或未经批准借款。
⒍不准干部、职工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⒎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⒏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⒐不准出现因工作失误被审计机关罚款的现象。
⒑不准泄露审计中的机密事项。
⒒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九条,责任追究:
各科室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轻者批评教育,实行戒勉谈话,书面提醒或口头提醒以及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扣减直接责任人当月效益业绩工资50%,扣减部门负责人当月效益业绩工资的20%;部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按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扣减分管领导当月效益业绩工资的10%。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按国家党纪、政纪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局(公司)领导班子必须加强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讲学习、讲*、讲正气,模范带头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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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局(公司)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条款的,按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库于二××年七月完成改制工作,组建了新的库领导班子,优化聘用了职工队伍。现有职工52人,有效仓容33500吨,库存粮食近*万吨。近年来,该库在管理上突出一个“细”字,狠抓一个“严”字,追求一个“新”字,不因库小而自轻,不因量少而松劲。通过不断加强管理,确保了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粮情稳定,储存安全,在滁州市乃至全省各市、县、区储备库储备粮管理工作评比中连续几年名列前茅。
二、主要做法
1、“两个考查”抓日常管理正规化
在日常管理中,××库狠抓“考勤”、“考绩”两个考查,使日常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轨道。在考勤中,为了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每天上下班都由一名库领导值班,负责监督打卡和挂牌上岗,执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外出的,坚决按早退和旷工进行处罚。在考绩中,每个星期由科室负责人对全科室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点评,并做出记录,每月各科室向库领导班子作一次汇报,库领导根据各科室对所属人员作出的评价,在职工大会上对好的同志提名表扬,对差的同志进行批评,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促进全员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库,我们看到,库容库貌整洁,员工统一着装,推行半军事化管理,全库气象为之一新。
2、“三个阶段”抓出入库管理规范化
在收购阶段,为了能够以最低的价格收到最好的粮食,××库跑市场、找粮源、看行情,进行市场分析,建立市场价格预测体系,创新收购方式,做到“三结合”,即:全员分配任务与绩效奖励相结合;坐库收购与上门收购相结合;自主收购与委托收购相结合。制定出台《粮食收购纪律规定》,坚持“一条龙”收购程序,明确各岗位职责。在检验阶段,与化验室签订《粮食收购化验工作责任状》,安排专人扦样,并由科室负责人轮流值班监督扦样。在检验过程中进行二次编号,严格化验操作程序,明确奖惩措施,确保入库粮食化验结果的公正性、严肃性。在保管阶段,与保管员签订《粮食收保调责任书》,明确“收保调合一”责任,制定粮食入库奖惩措施。要求收购仓保管员对入库粮食逐包复检,发现问题有一包退一包。在此基础上,对收购入仓的粮食全部进行过筛除杂,确保收购的每笔粮食都符合储备粮的标准。
3、“四个方面”抓仓储管理精细化
在粮情检查方面,一是建立了主任、分管主任、仓储科长、防保人员的四级查粮责任制;二是每周三定期召开保管员例会,分析粮情变化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做出工作安排;三是每月不定期开展仓储管理综合性检查评比,对储粮安全和卫生进行查评,奖优罚劣。在科学保粮方面,积极探索新的科学储粮方法,确保粮食品质、降低保粮成本。这些新方法有:利用冬季低温的时机,开展分阶段机械通风,降低单位能耗;针对高大平仓冷心特性,实行压盖密闭粮面,用泡沫板隔热风道口,减缓外界环境对储粮的影响,实现仓内粮堆低温等等。通过采用这些新的方法,该库科学保粮率达到了100%。在提高技能方面,加强对保、化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一到两次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每年还要派出若干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保化人员培训班,仅20××年就分四次派出五名保化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培训班,并全部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库,我们看到,保管人员能够熟练报出所保管粮食的生产年份、入库时间、品种数量、质量参数等以及所在仓库的基本情况,做到粮情、库情“一口清”。在硬件建设方面,近年来,××库不断加大对仓储管理的投入,先后投资20多万元购置了移动液压式装仓机、输送机,单管通风机组及测温电缆线,增加了内环流熏蒸管道。投资40余万元,对现有的仓房进行维修、改造通风槽等,提高了粮食储藏的稳定性,确保了储粮的安全。
4、“五个落实”抓安全管理常态化
保粮离不开安全、消防,安全、消防为保粮提供外在的保证。××库把安全、消防工作当作长期的工作目标,长讲不倦,长抓不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具体的工作上,做到了“五个落实”:一是组织落实。成立了由库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消防领导小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储粮安全领导小组。二是制度落实。建立了安保、消防、防火、用电、消防器材管理、化学危险品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三是硬件落实。配备了消防器材并开展定期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器材的完好与正常使用。四是培训落实。每年都要对安全、消防人员进行相关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三懂”、“三会”、“三能”。五是检查落实。主要有:自查、日查、周查、月查和不定期抽查等。通过五个落实,强化了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确保该库多年来安全无事故。
三、主要特点
1、以制度建设夯实基础。制度是管理的依据和保证。××库在省、市颁布的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考勤奖惩制度”等34项行政规章制度、职责,形成了行政管理和业务技术管理两大块管理措施,涵盖了所有岗位及日常工作环节。初步形成了工作有目标,管理有制度,检查有指标,奖惩有依据的管理模式。同时,随着工作的深入、经营的需要、政策的变化,及时对各项管理制度加以调整、更新、充实、完善,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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