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范例(3篇)
时间: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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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初,有市民向阳江市规划部门举报一违章建筑,规划局判明该违章建筑物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图内,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因而致函城管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违章建筑早于2011年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当时已经发出调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罚了款,并责令当事人张某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目前该案仍在处理过程中。
争议
本案在调查取证和处理过程中,多次组织案件讨论会,都难以下结论。争议集中在:
1、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后,再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报建手续即擅自进行施工,整个施工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既然已经对张某作出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进行。目前持这种观点的占多数。
第二种意见认为,城管执法支队发现张某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报建手续即擅自进行施工后,曾多次责令其停止施工。但刘某对城管局的责令停止施工通知熟视无睹,继续进行施工。为此城管部门对其作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这一处罚决定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张某缴纳罚款后并没有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反而继续进行建设,应视为违法行为一直继续存在,当然可以采取实施。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对张某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具有法律依据。城管支队对其的第一次罚款是对其违建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缴纳罚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还必须得去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补办手续,其建筑物的违法事实应该说一直存在。如果说缴完罚款后违法建筑就合法了,这与法相悖,势必造成当事人误以为缴纳了罚款违章建筑就变成合法了,将会出现“以罚代管”的局面,以后难以收拾。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只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既然国务院法制办的权威解释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也就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
2、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是否就是对其进行合法化追认。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违章建筑物进行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就是对其进行合法化追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补办了手续才算是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合法化追认。
笔者认为,补办手续后的违章建筑可转为合法,没有补办手续就仍然属于违章建筑。众所周知,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规划,在责令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确认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从行政管理法规来看,违章建筑只要补办相关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即可为合法建筑物,也就是说,违章建筑虽然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不是绝对的。比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就有过类似规定,我认为仍然具有参考意义。
具体到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进行房屋施工,而被城管部门进行处罚,但当事人未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要求去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其违法建设行为不能以缴纳了罚款而终结。该建筑物也不能以被罚过款而成为合法建筑物,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也同样处于连续状态。如今,根据市规划部门的认定,当事人的违章建筑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于理有据。
合法化追认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显然区分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
补办手续,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对经过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那么哪些违章建筑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呢?笔者认为,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违章建筑物的性质转化应当严格遵循一些原则:其一、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或城市开发的重要地段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其他规划开发地区则可以本着节约建筑成本的目的适当放宽处理。其二、影响市政重大项目的,如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其三、从宽处理须有限度。只要违章建筑的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当事人的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从严处理的,坚决不予确认产权,需立即拆除的,应立即拆除;
参考文献:
[1]陈卫庆.违章建筑罚款后还能拆除吗[J].中华建设,2010年08期.
[2]违章建筑不能进行产权登记补办手续后合法[N].辽沈晚报鞍山版.
关键词:违章建筑;成因;影响;治理;射阳县
中图分类号:F2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141-03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小城镇建设的重视,江苏省对小城镇建设投资力度的不断增大,所以包括射阳县在内的小城镇建设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此过程中,违章建筑也日益增多,其表现的类型和形式日趋多样,出现的原因需要进行分析,同时提出治理的策略。基于此,下文将对违章建筑的定义、类型、主要表现形式、出现的主要原因、消极影响和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一、小城镇违章建筑的定义和主要类型
(一)违章建筑的定义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1~2]。
(二)违章建筑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综合来看,射阳县违章建筑类型主要有四大类,而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化(见表1)。
从表1中不难发现,射阳县违章建筑具体表现形式多样,既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现阶段土地供需不平衡的原因,既有群众希望改善居住空间和环境的客观原因,也有部分人企图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浑水摸鱼,多要赔偿的主观原因。下面将对其进行一一剖析。
二、小城镇违章建筑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住房需求的紧迫
近年来,射阳县商品房房价不断攀升,城区房价从2009年底前的均价2000元/m2,上升到2012年的均价3800元/m2左右。但群众收入远不及房价的涨幅,一些下岗职工和低收入家庭人口较多,居住困难,买不起商品房,为解决居住问题,只好在自有的住宅上加层、在庭院空地上违法建设。而在农村,农民改变居住环境的愿望与日俱增,建造房屋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射阳县在2005年开始修编的新一轮村庄建设规划,已滞后于新一轮农民建房的热潮,村里又没有新一轮的村庄建设规划,使得这些农民建房无法通过正常的审批途径,从而导致了违建现象的不断发生[1]。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
其一,射阳县新城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屋征收补偿的日益提高。按现行的房屋征收政策,对民房征收时,结合实际情况对有一定年限的违法建筑视其情况认为合法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加之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政府也陆续提高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使得部分投机者违法突击建设房屋,扩大居住面积,并企盼在下一轮拆迁征地中得到等量面积或高价赔偿。其二,随着国家对小城镇建设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促进其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加快,小城镇的土地价格和房屋租金也不断攀升。一些居民为了增加收入来源,利用区位优势和外来人员租房需求量大的特点,纷纷抢占地皮违章搭建、扩建、翻建房屋,以赚取租金。
(三)法律意识的淡薄
一些群众认为自己的房子拆建、改建、重建是自己的事情,与他人无关;在自己的承包田、宅基地上造房子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需要审批;还有的认为审批后,自己建房就是完全合法,更加不会在意房屋的建筑技术指标,因而出现了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问题。根据笔者参与基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经历,发现法律意识淡薄的不仅是群众,也包括部分村(居)干部。一些村(居)干部对本村涉及土地的有关事务及矛盾,不是积极协调解决,而是全部上报国土、规划等执法部门,对村内出现的乱搭乱占行为也是采取默认纵容,有的甚至擅自批条子、做人情,还有的直接参与乱搭乱占行为。加之一些村民由于受眼前可观的经济收益和今后可以获赔的侥幸心理诱使,置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于不顾,纷纷抢搭乱占。这就导致违法建筑现象蔓延。
(四)征收管理的漏洞
造成违章建筑快速蔓延的一个管理原因便是“只堵不疏”。2009年,射阳县政府征收新政出台后,取消拆迁安置宅基地,在全县实行规划一支笔审批,执法一个头管理,要求对全县耕地实施从严控制,特别是近年来为加快新城区发展步伐,又对镇区城镇规划实行严格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得到了限制,但与之配套的安置措施却没有跟上,导致一些符合建房条件的特别是已达法定婚龄的青年和住房困难户无法申请建房用地,而这些人往往又无实力购商品房,便迫于无奈违法占地建房,其他村民则纷纷效仿。此外,村镇执法力量有限,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建筑;村镇监察没有向乡镇(街道)延伸,也是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小城镇违章建筑的消极影响
违法建筑所带来的后果严重,对城镇和个人都产生消极影响。一方面,违法建筑影响市容市貌,增加房屋征收和征地难度[3]。因违章建筑随意建设,布局零乱、结构简单、立面粗糙,给原本就需要整治的地段治理又增加了难度。加上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导致部分居住点污水横流、垃圾成堆、臭气冲天,环境卫生、火险隐患和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从长远看,这些区域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的违章建筑势必给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增加难度,这与加快旧城改造、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格格不入。另一方面,违法建筑容易引发邻里之间纠纷,激化干部群众之间的矛盾。由于村民搭建房屋没有严格按村镇建设规划实施,所以难免影响邻居及村民的通风、采光、通行,从而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与纠纷。而村(居)级班子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调解,以至发展到轻则口头较劲,重则大打出手。也有一部分村民受地理位置限制无法搭建房子,心理上不平衡,猜疑执法人员和村(居)干部从中拿了好处,指责他们不作为,到处上访举报投诉,甚至越级写人民来信。对于村(居)班子违章搭建的,群众意见更为强烈,成为激化基层干群关系的导火线[4]。
四、小城镇违章建筑治理的建议与措施
针对违章建筑的类型,结合上述对其出现的主要原因分析,提出以下治理建议和措施:一是实事求是,制定合理措施满足城乡居民的住房需求。深刻调研射阳县目前城乡居民的居住情况,针对其实际情况,制定新一轮的村镇规划,并在征收户的住房安置上给予一定政策倾斜,满足城乡居民改善居住环境的愿望[5]。二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射阳县住房和建设局先后印制《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法》等法规成册两万份,配备两辆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宣传车,走街串巷宣传法规,张贴宣传标语1万条,举办电视专题十多期,以此增强干群依法建筑的意识,取得了良好效果,具有借鉴意义。三是强化建筑管理责任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分工,落实巡查责任制,实行局领导分管,大队长负总责,分管大队长具体负责,防区队员首问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同时,增强乡镇(街道)的监察力量,让村镇监察向乡镇(街道)延伸;健全巡查机制与网络,向农村基层延伸。四是加大依法拆违的力度[6]。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县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区边缘区及规划区范围外民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对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特别是违法建设的建筑,坚决予以无偿拆除,让企图通过违法建设增加拆迁补偿面积,获得高额补偿利益的人无利可图,这是遏制违法建设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石明胜,贾龙波.农村违章建筑成因及对策分析——以浙江省浦江县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7,(9):53-54.
[2]张晓可.浅论违章建筑[J].法制与社会,2006,(8):111-112.
[3]许云峰.浅议城市违章建筑的危害[J].山西建筑,2004,(21):20-21.
[4]滕荣凡.房屋拆迁中违章建筑处理的难点[J].中国房地产,2010,(7):73-74.
【关键词】违章建筑;界定;处理
违章建筑不仅阻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容貌,还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甚至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阻碍和谐社会建设,给我国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重大挑战。正确界定违章建筑是正确处理违章建筑问题的重要前提,只有严格依法界定违章建筑,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才能顺利完成违章建筑处理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自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后,违章建筑是指,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范围,经有权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我国立法机关尚未正式制定违章建筑界定规则,违章建筑界定规则由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自行制定,而且,因为我国违章建筑立法分散、层次多而出现多种界定。各省市一般根据自己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并以此为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的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定义违章建筑认定这一法律概念,实践中由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多以“界定”称呼,而且,这项做法现在还未在法律层面规定仅在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尚无违章建筑认定这一将违章建筑的界定具体化的环节,各地方政府及
其部门具体负责处理违章建筑,只能由各地因地制宜作出规定。也有司法解释对违章建筑认定问题作出间接规定,并使用“认定”一词。
二、违章建筑执法制度
我国处理违章建筑的立法条文分散,既有效力级别不同,分为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又存在调整领域不同,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道路、消防、环境保护、电力、防洪、文物保护等行政机关均拥有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执法权。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普遍的情形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等文件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城乡规划法》,所以城乡规划部门是主要的违章建筑行政执法主体。各地的规定与此有些差异。有的地方规定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如珠海市,有的地方设立并规定由违章建筑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如乌鲁木齐市、齐齐哈尔市。各地在执法主体方面的规定与法律不一致,其合法性令人怀疑。
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归纳现行法的规定及各地方性规定,违章建筑的处罚方式如下: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于仅违反法律规定,未办相关审批手续,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且轻微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尚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应当并处罚款;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并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事实上,许多违建人不会自行拆除,这就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方式:行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管执法现场执行。其中,关于城管执法现场执行的规定多见于地方性规定,需要注意执行主体、执行权限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一般认为只适用于小型违章建筑,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现场拆除。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突出。如某地某区执法局不遵守法律明确规定,未给行政相对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未告知其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诉期等法律救济途径与方式,即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告,随后依据该通告,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某区执法局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破坏了政府的形象,浪费了社会财富,给人民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房屋拆迁中的违章建筑处理
拆迁和拆除违章建筑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我国拆迁又称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指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其它公用。而拆违即是对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领导,由一系列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完成。城市房屋拆迁与处理违章建筑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实施城市规划的方式,不同在于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拆迁是国家调整土地规划,实施社会管理的合法行为,而处罚违章建筑则是行政处罚行为。拆除违章建筑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存在依法、合理、依程序拆除及尊重被拆除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而拆迁中,如果被定性为违章建筑,也应根据不同情形决定补偿事宜。在执法中两者未严格区分,由于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不同,使得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判断违章建筑的标准不同,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致使现行拆迁中,滥定违章建筑,规避补偿的现象多发,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城市拆迁中,各地根据自行制定的标准认定违章建筑,出于利益的诱惑,往往容易滥定违章建筑,然后一拆了之不予补偿,而这是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中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并非一律拆除不予补偿,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法予以处理。第一,如果属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由于这类违章建筑是因客观原因产生,从公平考虑应适当补偿。第二,如依法认定属新建违章建筑,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拆除的,则不应补偿;如危害程度尚不严重,只应罚款或限期补救的,则应适当补偿;如只需补办手续,无实质危害,亦应适当补偿。总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规定过于绝对笼统,不利于处理城市房屋拆迁和违章建筑问题,应修正。
参考文献:
[1]王才亮.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张开泽.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J].学术探索,2004(11)
[3]刘武元.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地位[J].现代法学,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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