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6篇)

时间:2026-01-17

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篇1

一、根本准则和目的任务

(一)根本准则。容身区情,从实践动身,坚持市场运作与县政府指导相结合,鼎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财产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搀扶与标准治理相结合,积极施行搀扶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财产政策,倡议诚信运营,增强市场监管,标准运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知足生涯需求与促进经济构造调整相结合,经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供应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展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起劲吸纳更多劳动者,妥帖处置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正当权益。

(二)目的任务。从目前开端,到2015年,树立完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系统和监管办法,构成多条理、多方式一起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运营机构,家庭服务供应与需求根本均衡;从业人员数目明显添加,职业技艺程度不时进步,劳动权益获得维护。到2022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系统比拟健全,可以根本知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程度与具体建立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顺应。

二、搀扶政策

(一)就业创业搀扶。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搀扶政策严密结合起来,完美促进就业政策系统,鼓舞就业坚苦人员和高校卒业生抵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立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下岗赋闲人员、进城创业农民工、高校卒业生、退伍武士及就业坚苦人员等,按有关规则供应开业指点、项目开拓、创业培训、小额担保借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新兴办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吸引下岗赋闲人员、进城创业农民工、高校卒业生、退伍武士及就业坚苦人员等人员达50人以上,并与其签署三年以上刻日劳动合同,按规则认定为再就业基地。对在创业孵化基地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从兴办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一年内减半交纳房租费、水电费。把家庭服务业就业岗亭尤其是“三保”(保安、保洁、保绿)、“三托”(托老、托幼、称疾)、“三项服务”(家政、配送、医疗)、“三大治理”(物业治理、车辆治理、公共治理)等岗亭归入公益性岗亭范围。依据府发[2005]21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政策的就业人员赐与每人每月200元工资补助,享用工夫最长不超越3年,

(二)财税减免优惠。充分发扬中小型家庭服务业在行业发展中的主干效果,将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办法落实抵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运营等供应便捷服务;将符合前提的企业归入国家及省、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收集建立。对在省、市级小企业基地内创业的家庭服务企业,按《关于支撑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立的若干意见》(府厅发[2010]60号)规则享用各类税收、融资、房子租赁等优惠政策及政务署理、信息及治理征询和政策、司法、财政、人才培训等各类服务。落实搀扶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则,对符合前提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赐与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交纳城镇地盘运用税确有坚苦的,可按有关规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请求,地税机关依照税收治理系统逐级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来由非凡坚苦不克不及按期征税的,可依法请求在3个月内延期交纳;对符合前提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赐与必然刻日(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撑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别经济组织符合前提的,可依照现行有关规则享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赋闲注销证》的人员从事个别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顺次扣减其昔时实践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教育附加和小我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添加的就业岗亭,昔时新招用持《就业赋闲注销证》人员,与其签署1年以上刻日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践招用人数赐与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顺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注销赋闲人员、残疾人、退役兵士以及卒业2年以内的通俗高校卒业生从事个别运营并符合前提的,自其在工商部分初次注册注销之日起3年内,在请求处理税务注销时免收税务注销工本费。

(三)小额担保借款。符合小额担保借款前提,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均可按规则向项目地点地小额担保借款中间请求借款支撑。对符合前提的人员和取得家庭服务业技能品级的进城农民工从事家庭服务业自立创业、自谋职业请求小额担保借款的,予以额度普通不超越5万元的小额担保借款;对符合前提的人员合股兴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可享用不超越20万元的小额担保借款。经过小额担保借款首次搀扶,对已完成成功创业并按时偿还悉数借款的工人(或合股组织),在首次创业项目标基本长进一步扩展,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可向项目地点地担保中间请求第二次搀扶,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越30万元;对家庭服务企业昔时新招用持有《就业赋闲注销证》的赋闲人员到达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越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署1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的,经人保部分认定后,可享用不超越200万元的小额担保借款,并按规则享用财务贴息。

(四)社会保险及社保补助。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按规则参与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企业和员工按规则交纳养老保险费;灵敏就业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城镇户籍的可以小我身份参与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按规则一致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依照《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府发[2001]11号)文件规则,全体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缴费规范依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交纳,单元担负6%,小我担负2%;大病救助保险由单元和小我一起承当,每人每年交纳96元。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对选择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依照《市灵敏就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府发[2002]36号)和《市灵敏就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施行细则》(劳社区字[2003]12号)文件规则,以灵敏就业人员身份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缴费规范依照上年度社会均匀工资的8%交纳,大病救助保险由小我担负,每人每年交纳96元;对选择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依照《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施行意见的通知》(府厅字[2010]182号)文件规则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家政服务企业应依照《工伤保险层次》规则参与工伤保险,逐渐完成灵敏便捷的参保缴费方法,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坚苦人员、双困高校卒业生,与其签署1年以上刻日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按实践招用人数在响应刻日内赐与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和赋闲保险补助(刻日与劳动合同期一致)。社会保险补助刻日除对距法定退休春秋不足5年的就业坚苦人员可延伸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越三年,就业坚苦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实践灵敏就业后进行就业注销并以小我身份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赐与必然数额的社会保险补助。

(五)职业技艺培训。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艺培训工作的重点,实时制订家庭服务业适用技艺培训发展规划,力争到2015年完成免费培训500名下岗赋闲、外出务工返乡、大中专卒业生、城镇复员退伍武士等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进一步增强家庭服务业培训治理,依据本地家庭服务业市场需乞降用工状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技艺提拔培训和在职培训,对培训及格的按规则赐与培训补助。依托各类职业技艺培训机构,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立,施行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雇用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则赐与培训补助,个中归入省、市“青年高技艺人才培训方案”的,经判定及格,按规则享用技艺人才培训补助。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本才能建立的政策。

(六)职业技艺判定。探究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判定形式,鼓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与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艺判定或专项才能审核,对首次参与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艺判定或专项才能审核的人员,经判定审核及格并取得职业资历证书的,按规则赐与不少于人均200元规范的职业技艺判定补助。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准则,完美技艺程度和薪酬挂钩机制,指导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和判定审核,鼓舞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历证书或专项职业才能证书的从业人员供应服务。

(七)其他政策。一是高校卒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事员、应聘事业单元工作岗亭时按有关规则视同底层工作经历;二是鼓舞开拓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亭,布置就业坚苦人员;三是落实促进残疾人等就业的有关政策,鼓舞和搀扶具有劳动才能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四是支撑贸易保险机构开拓家庭服务保险产物,履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生不测保险等险种,防备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办法

(一)就业创业搀扶

1、推进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整合信息服务资本,发扬人力资本市场收集信息资本和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的效果,统筹规划,逐渐树立比拟标准的治理体系体例,完美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治理准则、收集系统、信息征询、供需对接、人员装备、服务监视等功用,为家庭服务企业和机构、消费者供应对接服务,与“12343”家政服务收集中间对接。

2、打造家庭服务业品牌示范基地。开展家庭服务进社区活动,发扬社区在发展家庭服务业中的主要效果,将家庭服务站点归入社区之中,搀扶社区家庭服务场合建立,应用城市发展趋向和社区居民多元化和市场和群众的需求,应用政策搀扶、市场运作,指导一批有实力的企业人员开展家政服务中间(家庭陪护、家庭配送、钟点工、保姆),居家养老(老年公寓、活动中间),社区照顾、病患陪护(托老、托幼、称疾、医疗保健),社区食堂(卫生工作餐、老幼养分餐)。

3、发展家庭服务业意愿者步队。树立由社区、学校、集团、协会及县政府相关单元人员构成家庭服务业意愿者步队,拓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渠道,进一步扩展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影响力。

4、依法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指导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署劳动合同,依法实行合同任务;标准家庭服务业中介机构的职业引见行为,探究经过调停、仲裁、诉讼等多种渠道妥帖处置家庭服务进程中呈现的争议;催促树立劳动关系的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参与各项社会保险。

(二)筹建服务业协会,标准诚信建立

筹建“东湖区家庭服务业协会”,约请市妇联家政、市民政家政等一批家庭服务行业的龙头企业参与。促进协会行业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发展。行业协会要在行业主管部分指点下,推进家庭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建立,订定行业服务条约和家庭服务和谈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停服务胶葛、查询处置违背行规行为,积极推进诚信建立,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归入社会信誉系统,并与其他部分的诚信记载联网。

(三)发展居家服务,鼓舞社会力气参加

以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契机,鼎力促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撑鼓舞社会力气参加发展面向社区居民的特征社区服务业,让广阔社区居民获得由专业护理人员供应日托、家政和送餐等家庭服务。一是树立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雇用养老服务人员,专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居家白叟供应配餐送餐、保洁打扫、医疗陪护、助浴助餐、洗衣剃头等服务;二是发展社区日间照顾中间,依托社区平台,采纳上门上户或集中定点等方法,为居家白叟供应日间照顾等服务;三是鼎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顿具有养老护理经历的人员,为社区居家白叟供应专业的白叟全托或日间照顾服务;四是积极搀扶打造东湖区为老服务中间,鼓舞下岗赋闲、自立创业人员,开展面向居民群众的便民利民的、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业,创办社区老年服务用品商铺和社区食堂,运营白叟日常生涯用品,为社区空巢、茕居、残疾、生涯坚苦等居家白叟供应餐饮,对残疾、生病、高龄和举动不方便的白叟送餐上门。并赐与必然的创办运营补助;五是树立白叟家庭病床,雇用具有医疗资历证书的医务人员,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病患居家白叟供应上门的医疗诊治服务;六是鼓舞驻区单元与社区树立共建机制,兴修社区服务设备,开展以家庭服务为首要内容的社区服务活动,鼓舞驻区单元的职工食堂、剃头室、浴室等向社区居民开放.

四、保证机制

树立东湖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分联络大会准则。联席会总召集报酬区县政府分担指导,区人力资本和社会保证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区人力资本和社会保证局为牵头单元,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务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计算局、区质监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单元有关指导为成员。联席会首要是组织研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严重问题,协调处置好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事项,推进指定和完美相关的司法律例,发展规划和政策办法。联席会成员要按各自职责,认真贯实各项政策办法。联席会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部分也要做好触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明生涯、公共卫生、方案生育、党团和工会建立等各项工作,一起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分类征收综合征收

一、分类征收制与综合征收制

(一)分类征收制的特点

分类征收制下,把纳税人定义为独立的“个人”或“自然人”,将每一位纳税人名下获得的各种来源及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划分成十一类,然后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征税。

分类征收便于个税的征收管理,征管成本较低,且能够控制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这种征收制度仅就纳税人个人的所得项目进行征税,不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实际负担。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房价飞涨,房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项“奢侈”的消费品,为了能有所居住或改善居住,住房贷款占据家庭支出大部分。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在这快速老龄化的20年间,养老的中间力量集中在了七十、八十年代出生的人,这两代人生活在典型的“四二一”的家庭模式之中,夫妻两个人需要面临赡养四位老人,养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2015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是解决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但生活成本日益上涨的今天,二孩的养育成本成为众多“观望者”踌躇不前的首要纠结问题。

(二)综合征收制的特点

综合征收制是以家庭为单位作为个税纳税单位的,将家庭各成员一年内的各项收入进行加总,再根据家庭情况适用费用减除进行计税的。这种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上的,每个家庭的成员构成关系非常明确,各项收入来源能及时获得。世界上适用综合征收制的国家有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

综合征收制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特别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负税能力,把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纳入到计税范围之中,使得税收政策彰显人性化,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体系,合理分配家庭成员的工作任务,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具备夫妻共有性质。”我国《婚姻法》也对此进行了定性。

综合征收制的实行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以家庭总收入为征税范围,如何能全面真实的掌握家庭的收入来源与支出情况,在我们国家,家庭的范畴很宽泛,可以是三口之家也可以是三代同堂甚至多代同堂,界定家庭成员及与之相应的生活成本是实际面临的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综合征收制也会容易产生一些社会道理伦理问题,比如“假离婚”、未婚同居、“丁克家庭”等,借此逃避纳税义务。这要求国家要有配套的信用体系、完善的税收征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较高的征管水平,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两种征收制度各有利弊,采用哪种征收制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每一种征收制度在实行时都需要相配套的机制来规范、引导其良性发展,并不断修正具体措施。我国“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个税逐步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过渡,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二、实行综合征收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家庭成员构成的确认

在我国,传统的家庭构成模式是一对夫妻加孩子的形式,当然也有因各种原因三代同居或多代同住的情况存在。这几种常见家庭模式在计税时,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与未成年孩子的生活成本需要考虑按标准扣除,即使年轻人与老人不同住,也应当把养老的成本考虑进来,在计税时,可以要求提供相关养老的证明材料,以证实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老人与子女除医疗、教育成本外,生活成本可参照上年该地区人均消费水平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一个家庭中如果存在成年子女,有劳动能力和机会,却长期没有收入来源,仅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生活,这种情形不应考虑费用扣除。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督促年轻人赡养关心老人,减少空巢老人生活窘迫问题,为两代人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媒介;对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一味啃老、存在不劳而获思想的子女施加压力,借助社会与家庭的力量促使他们积极劳动,早日自力更生。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家庭模式,比如:失独家庭、孤寡老人、残障家庭等,在征税时需要进一步酌情考虑,同时还需要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去帮助他们。

(二)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确定

实行了近40年的分类征收制度和我国实际国情,决定了个税征收制度不会也不可能直接由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我们需要在过去分类征收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分类与综合征收之间建立一个适合我们自己的个税征收制度。在这一征收制度下,可以考虑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有哪些呢?

在确定综合征收项目时,结合我国家庭的普遍情况,可先将属于家庭的一些稳定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纳入其中,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财产转让与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这些所得是目前家庭收入中比较常见的,有些所得目前实行源泉扣缴,也为综合征收打下比较好的基础,确保税源不会流失。其他的所得项目可继续实行分类征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调整变化。

(三)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建立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税体制,费用扣除标准要改变之前的分类扣除,应综合各项所得,将一个家庭年固定收入总额,按一定标准扣除年生活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费用扣除标准中要考虑这个家庭有无重大支出项,比如之前提出的养老、二孩、房贷等。特别是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个税征收不适合继续简单区分收入类别计税,应全面考查一个家庭的收支状况,合理平衡税负计税。费用扣除标准也应改变固定的扣除标准,以合理灵活的扣除比例来代替,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物价指数的变动影响也应考虑进去,这样即可以体现费用扣除的公平性、合理性,也不会打击纳税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薛耀洁.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5

[2]何晶晶.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探讨[J].财税金融,2016

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篇3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Miesezkowskiki将这一效应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由于资本所得在富有阶层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该结论与上述传统观点截然相反。此外,在税收相对较高的地区,财产税使资本从该地区流出,降低了该地区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和要素回报率。资本流入税收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工资和土地价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价格下降。Miesezkowski将其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货物税效应,并指出,货物税效应扭曲了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使资本从高税收地区转移至低税收地区,直至所有地区资本的税后收益相等。

可见,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与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设前提与结论的差异是显著的。笔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源于对问题分析的角度不同。传统观点想要解释的是某一特定地区的财产税归宿,而一般均衡方法着重考察一个国家整体的财产税归宿。当考察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时,结论产生某些差异就不足为奇了。况且,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当某一地区的财产税相对于全国的平均税率而言较高时,该地区的消费者就将以更高的商品购买价格承担这种货物税效应。这时,财产税归宿的传统观点就可以视为一般均衡观点的一种特例。实际上,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地方政府在讨论征收财产税所产生的效应时,似乎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资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费者,它们只考虑本地区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所造成的扭曲。地区税收负担的增加,主要是通过货物税效应产生影响,利润税效应作用很小,因而总体效应是累退的。其他地区的利润税效应将被货物税效应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将所有税收负担留给课税地区。课税地区的税收归宿不仅是累退的,而且该地区承受所有的税收负担。从整个国家的财产税体系上看,财产税的税收负担则包含累进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则视财产税为累退的。由于财产税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税发挥作用,因此后一角度显得更为重要,即货物税效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由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分析财产税归宿时,考虑财产税的用途显然是必要的。对于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问题,同样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受益”观点。该观点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设消费者具有“用脚投票”的完全流动性,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这使得各地区的公共服务相对于个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质性,因此在该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总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观点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最重要的筹资手段纳入Tiebout模型,并从四个方面对模型加以扩展:假设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私人需求的产品,因而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区规模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无关;通过居住用财产税为地区服务筹资;房屋市场模式明确,有足够的地区可以满足住房和公共服务需求,换言之,与理想的税收及支出对应的住房供给是完全有弹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地区法规,能够确定地区内住房的最低价格。在上述情况下,个人不会因财产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作为一次性总付税,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资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间不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换言之,具有严格地区法规、能够保证同质住房以及财产税的完全资本化在房屋价格上体现出差异的居住用财产课税体系,相当于不具有扭曲效应的使用费。Fischel和White将这一方法扩展至对工业资本征收的财产税,假定企业在地区间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样,在适当的地区法规下,工业财产税相当于为政府公共服务支付的费用(GeorgeR.Zodrow,2001)。

另一种观点即“新观点”。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Zodrow-Miesezkowski(1986)在考虑财产税用途的前提下,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假设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竞争(认为其他地区的财政政策和资本收益不变),因此地方税收和公共支出是内生的;模型考虑地方公共服务对个人效用水平的影响,个人效用函数包括地方服务,允许个人对地方服务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观点所强调的个人对地方公共服务需求不同,允许个人在地区间流动,每个地区中的个体在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是同质的;模型包括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范围形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并未改变。只要资本随着地区间财产税的差异而在地区间流动,且资本供给在全国范围内固定,财产税归宿中就将包含利润税和货物税两方面的内容。

这说明,尽管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前提和结论存在差异,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区的地方支出都与财产税负担紧密相连。实际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课税地区,消费者价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区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因此新观点中明显具有受益观点的特征;换言之,通过提高地方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负担完全由地方居民负担。

新观点的受益特征与实际的受益观点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到结论的过程与后者不同:按照新观点,地方要素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于因课税而导致的资本流出。对于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笔者认为,既然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那么在考虑地方财政支出时将其视为一种受益税显然更符合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各级次的政府在其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并自行为之付费③。然而,这种受益税是相对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地区间或各政府级次间受益税,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间受益税。在绝对的受益税情况下,税收实际上成为一种使用者收费,即公共服务的价格,因而不产生超额负担,对资本市场没有扭曲效应,研究其归宿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财产税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受益税——从全国范围上看是累进的,从地区角度看则是累退的。

四、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区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产税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实践中,财产税的估价容易导致征纳双方的争执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纳税人直接缴纳又经常使纳税人感到税收负担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轻财产税负担④。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而言,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税(或增值税)、所得税、使用者收费,以及来自更高级次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不断增长的、颇受欢迎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被广泛地用于为卫生服务、开发许可、公用事业、文化景点等筹集资金。但是,作为一种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筹资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务。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贫困救济、基础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费是不合适的。

除使用者收费外,销售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地方政府考虑的主要对象。与地方财产税相比,地方所得税和销售税确实具有一些优点。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级政府)通常也征收这两种税,因此,由更高级次的政府代为征收和管理,能够节省遵从和管理成本。此外,这两种税收的弹性都要好于财产税,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行申报。相比之下,财产税的税基需由税务管理部门进行估测,所费时间较长,而且通常被纳税人认为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不大。将销售税和所得税作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同时征收销售税和所得税,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将其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边际税率将会非常高。另一方面,销售税和所得税的税基要比财产税税基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邻近的地区购物或工作,以避免缴纳地方销售税和所得税。

更高级次政府的补贴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来源。事实上,几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中都包含着自身收入和上级补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异较大。一种极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选择适当的居住地区,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产品。在该模式中,地方财政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家庭在选择居住地区时“用脚投票”,有效地“购买”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务,税收如同市场决定的价格一样发挥作用。另一种极端形式则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强调地方服务的平等性,地方政府应发挥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该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赖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在筹集收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补助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种模式的人认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财政体系更有效率,也更为公平。因为更高级次的政府可以更为有效地使用累进税,这一方面提高了税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无法通过在各地区间迁徙而避税,减少了扭曲性地区决策引起的超额负担。此外,在集权财政体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从而使各地区间的财政机会更为平等。尽管这些观点指出了更高级次政府补贴的优越性,但笔者认为,该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税收与政府支出决策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确的财政决策,就必须权衡公共支出的成本与收益——理想的结果是将支出调整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如果资金来源于其他地方,这一联系就被割断:公共支出项目的边际收益不再等于其边际成本。有关地方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的决策很可能变成地方与更高级次政府间关于地方公共项目补贴规模和形式的谈判结果。因此,决定在边际上扩大还是缩小地方公共项目时,地方税收必须发挥主要作用,以使这些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复杂的决策中成为主要的决定力量。

五、中国财产税改革:税收归宿理论的引申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渐进性的改革,并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着这一水平(国家统计局,2004)。然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额大大降低的同时,其支出任务并未相应减少,70%的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超过55%的部分落在县、乡政府肩上(WorldBank,2002)。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的保留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满足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在众多可选择的渠道中,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预算收入不在中央政府的预算控制范围之内,成为地方政府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两种最为常用方法⑤。世界银行(2002)估计中国目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占GDP的20%,其中2/3由地方政府支配。Wong(1998)估计1994年中国的预算外资金高达2100亿元,占GDP的4.7%。Gang(1998)的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乡镇政府的大部分公共支出是通过非预算资金筹集的。例如,广东省某镇1993—1994年90%的基础教育支出成本通过非预算资金弥补;浙江省温州地区某镇94%的道路建筑资金和50%的政府行政支出来源于非预算资金。按照他的估计,中国南方城市的政府收入中,1/3来源于预算收入,其余部分由预算外和非预算收入弥补。

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的使用反映了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进步和改良,因为二者体现了地方纳税人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与满足这些偏好的资金之间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而使财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尽管具有上述优点,但二者的负面效应更加明显:首先,由于各地方政府征集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能力不同,因而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实践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比不发达地区更容易从地方经济中取得资金,结果是不发达地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由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征集会减少中央财政的收入规模,因而中央政府采用转移支付以减轻地区差异的能力同样降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状况面临着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其次,由于非预算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不受中央政府监督,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降低其税收负担为条件要求企业为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投入资金。换言之,相对于预算资金而言,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可以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或非预算资金。这无疑将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达到稳定经济的政策目标。最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取得大部分是无规则的。这种不透明的制度安排也为地方官员的腐败敞开方便之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地方财政体制,减少通过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筹资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加快财产税的改革将是解决该问题的一剂良药。该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处理省级以下财政关系的阶段。虽然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并未明确省级以下财政关系。实际上,与中央——省级政府收入——支出不配比一样,省级以下政府也存在这一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共支出发生在县乡级次上,但收入分配却并未与支出模式相符。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间也应建立规范的财政关系。财产税属地方税,如果下一步的改革集中于地方财政体制,那么财产税必然成为主要的改革对象。第二,加快财产税改革也符合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愿望。实践表明,每当中央政府试图抓紧对地方财政的控制,省级以下政府通常都采用非正式的预算安排予以应对。可以说,忽略省级以下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式必然无法削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使用。因而,在未来的改革中,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财政予以重视。财产税的改革不仅不会使中央利益受损,还将有利于帮助其实现建立以税收为基础的财政体系和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目标。允许地方政府拥有财产税的管理权将有助于激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向正式的预算体系转化,从而更加便于中央政府监控。第三,推进财产税的改革还将有助于防止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财产税不仅征收了地理位置租金,而且要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支付成本。用财产税替代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无疑有助于消除非正式预算筹资方法所导致的负面激励效应,实现中央政府所提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

注释:

①Bird,RichardM.和EnidSlack(2002)的研究结果表明,199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0%。发达国家的比例为35%(10年前为30%)。转轨国家比例相对较低,但也达到了12%。

②Hanreys.Rosen(1995)指出,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收入标准的选择。采用当期(年度)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比例下降,表明财产税具有累退性。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研究财产税的累进程度似乎更为理想,因为某一家庭的某一年度的收入是高是低对该家庭的住房消费影响不大,决定这一问题的是该家庭的长期收入预期,而不是某一年度的波动。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住房消费大体上与永久性收入成比例。换言之,对建筑物部分的课税既不是累进的,也不是累退的。

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篇4

论文摘要:巴西的非缴费和政府主导型农村养老金计划,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借鉴。综合考量巴西的成功经验和中国大部分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夕,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并且实现政府在“新农保”中制度安排、财政政策以及行政管理上的责任回归,是一项积极而有效的政策选择。

一、引言

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大和经济实力最强的发展中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和农业经济在整个人口结构与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2007年巴西农业人口354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23%。农业劳动力1150万,占劳动力总数的22%。2007一2008年度巴西农业总产值2454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11月,我国总人口12.95亿人。其中,农村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城乡贫富差距方面,1970年巴西城市家庭平均年收人为28669克鲁扎多,而农村家庭平均年收人为7569克鲁扎多,两者比值为3.73:l。2004年,巴西10%的富人占有近一半(46.8010)的国民收人,而40%的贫困人口仅占有国民收人的10.2%。中国的城乡贫富差距1983年为1.82:1,2008年上升为3.31:1因此,从农业人口数量多和城乡贫富差距较大来看,同为“金砖四国”的发展中国家,中、巴两国有着极其相似的境遇。此外,两国在国民经济基础、社会政策发展态势等方面也有着颇多的类似之处。在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设计方面,巴西坚持非缴费和政府主导的原则,而中国在《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也强调要发挥其它养老方式的特定功能,强化政府在财政、制度、管理方面的责任。因而,选择巴西的农村养老金计划作为考察对象,能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巴西在1971年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由1988年新宪法的制度调整,形成了目前非缴费、政府主导的农村养老金计划。中国则以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为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志。但是,从1998年起,这一制度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作困难等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参保率从1998年的8025万人和22.8%降到2006年的5374万人和16.5%。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这项惠农政策并没有唤起农民的持续热情,被称为“旧农保”的首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也在惨淡经营中日渐衰微。2009年,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施以养老保险的政策保障。决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2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指导意见》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

通过对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研究,本文认为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可以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提供政策借鉴。首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还较为贫穷,让全体农民以参加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型养老保险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大的不现实性。所以,应建立一个非缴费型的“零支柱”模式,由政府承担主要供款责任,解决因贫困而无法参加缴费型养老保险农民的生存问题。同时,充分重视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在解决农民养老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声,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其次,在目前大力推进的“新农保”中,应重新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实现政府在制度建设、财政政策和行政管理中的责任回归。

二、巴西非缴费型农村养老金计划释读

20世纪20年代初,为缓和劳资冲突,巴西政府在国有企业和较大型的私有企业中按行业建立了退休和抚恤金制度,通过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基本解决了有雇主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障问题。但是,这些制度始终没有涉及到农村劳动者的养老保障问题。直至1971年,巴西军政府才颁布第11号补充法,制定了“救助农村劳动者计划”,将农村劳动者纳人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一开始就采取了被称为“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即为农民提供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养老金。1974年,政府再次颁布法令,规定无论农民是否交纳过社会保险金,政府每月都会发给相当于最低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川至此,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非缴费型农村养老金计划得以确立和实施。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末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席卷拉丁美洲的大环境下,巴西也没有放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缴费特征。

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在规制方面也是不断调整的。1971年的初始制度中,保障对象是农村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寡人口。养老金领取者需出示一个和城市职工缴费年限相同的参加农业劳动年限的证明,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家计调查”,作为是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当时规定,养老金的直接领取人仅限为家庭中的“户主”,也就是说即使老年人配偶尚在,而且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也只能有一人享受此待遇。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十分低下,仅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1/2,寡妇领取的养老金更少,仅为最低工资水平的1/3。资金筹集方面,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包括农产品初次买卖价格中2.1%的缴费,并且要求城镇雇主缴纳3%的工薪附加税,作为农村养老金计划的资金来源。虽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城镇雇主缴费较高、领取者局限在“户主”等,但这一养老金计划的实施效果非常明显,在20世纪70年代末,每月大约有80多万人领取养老金,大大缓减了农村老年贫困者的养老问题。

1988年,巴西新宪法对农村养老金计划做出了新的规定。新宪法中再次强调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主导责任,并且把国家为农村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确立。新宪法规定,养老金的领取对象扩大到配偶,也就是由过去仅仅“户主”领取扩展为夫妻二人共同领取,这对改善老年生活具有实质性的意义。领取年龄方面,由原来的男65岁、女60岁,调整为男60岁、女55岁,充分显示了政府对农村劳动者的关怀与照顾。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村养老金领取者统一享受等同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待遇水平,废止此前1/2,1/3的低水平限制。在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缴费和给付方面,新制度并不要求农民自己缴费,而要求农产品的第一个买者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商品价格2.2%的税收。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有从事农业劳动的年限记录,并且农业劳动时间与城市工人最低缴费年限相同。由于工作年限数据库在农村地区建立比较困难,因此,农业劳动年限由农业用地记录、农产品售卖情况记录或农业劳动者工会证明等方式来确定。

由此可见,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彰显着政府主导性和非缴费性,而且待遇水平和覆盖面都在逐步提升。近年来,巴西在农村养老金计划中又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例如,为扩大覆盖面并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农村居民,新制度提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的纪录花名册,内容包括该农民的家庭成员数、收人水平、主要家庭开支等,目的就是清除那些潜在的受益者,找出那些真正的低收人者,探索合适的“进人—退出”机制。同时,进行了积极的制度整合。政府主张并积极支持协会、贸易联盟和自我雇用者、国内服务人员、农民之间的合作。如果这些措施实施无效,就由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建立一项公共措施来提供稳定的缴费制度和财政补助。

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其对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老年生活质量的改善具有明显的作用,领取养老金范围的扩大也大大改善了农村的贫困状况。而且,其对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也有重要意义。因为,农村有了非缴费型的养老金计划对于那些在城市打工的农村劳动者有着较大的吸引力,从另一个侧面鼓励了他们回乡创业,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非缴费型的养老金计划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政府财政负担问题,如果解决不好筹资问题必然影响到制度的实际效果和可持续性。但是,其非缴费性和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理念与做法,对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三、我国非缴费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构建

为老年群体提供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可追溯到19世纪晚期,1891年丹麦政府引人了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收人测试计划,对象为60岁以上的贫困老人。1897年,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中有1/4接受到老年养老金给付。在其后二十年间,新西兰(1898年)、澳大利亚(1908年)和瑞典(1913年)都引人了体现其自身特色的非纳费型老年养老金计划。〔吕〕基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也应以非缴费为原则,在农村构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的养老模式。

(一)家庭保障功能的提升

家庭养老保障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得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在养老方式选择方面人们也依赖于家庭,家庭一直担负着赡养老人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规模经历了从“大型家庭”到“小型家庭”的演变,但家庭养老作为家庭的一种基本职能并没有被完全取代,变化着的只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现代的家庭养老的方式转换。一份来自农村地区养老意愿调查资料显示,从青年人的养老保障方式来看,77.2%的青年人希望将来依靠子女养老,10.4%的青年人希望利用年轻时的积累养老,而青年人中仅有0.8%希望将来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从青年人希望的养老地点来看,94%的青年人希望在家中养老,仅有2.1%的青年人希望在社会养老机构养老;从青年人所希望养老的照料者来看,51.8%的青年人希望将来由子女照料自己,33.8%的青年人希望将来自己照料自己。另一项调查也表明,目前99.5%的农村老人居住在家庭中,99%的农村老人生活费来源和生活照料主要依靠家庭,农村老人的生活和交往以家庭为主,半数以上的农民把养老保障的希望寄托在家庭上。此外,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通畅以及与外界接触较少,所以对于农村老人来说,他们的精神活动与精神需求的满足只能与家庭成员联系在一起。因此,家庭养老保障在当代农村仍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土地保障功能的强化

土地是农民天然的生产资料,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方式必然要求强化土地保障的功能。因为,农民作为生产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可以把收人来源作为养老的资金需求。而且,当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愿意劳动时,也可以把土地转包给其他人耕种,来换取养老资金。遇有征地或土地被占用时,农民也可以从中得到一些补偿作为养老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保障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例如,耕地面积数量递减,越来越难以承担广大农民的养老需求;农资价格的上涨使得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种地亏本,大大打击了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基于土地保障在农村养老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必须通过多种措施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强化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第一,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提升土地的保障能力。第二,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加工增值程度,同时,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第三,积极鼓励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使土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界定给农民,农民可按股分红。此外,各地应尽快建立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土地通过反租倒包、转包、租赁、土地产权人股、大户托管等形式,合理有偿地流转起来,使农民从土地上获取更多养老支持。通过以上政策措施,让农民从土地上得到更多的回报,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零支柱”的政策设计

“零支柱”是世界银行在1994年提出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的基础上,经过长达10年的调研于2005年底在其报告《21世纪的老年收人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上提出来的一个全新概念,意指建立在非缴费基础上,由政府提供最低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它主要是从社会保障公平性和普惠性角度出发,认为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其有权从国家那里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以实现老有所养。可喜的是《指导意见》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是一种普惠型的“零支柱”养老保障模式。但是“零支柱”的筹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究,本文认为这一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虽然,在《指导意见》的基金筹集部分做出如下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但是,考虑到国家财政供款的压力,这个“零支柱”的资金来源还应该更加广泛、更加稳固。本文认为,鉴于其完全财政拨款的性质,可以考虑与民政部门负责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整合,在筹资方面探寻相关制度的配合与支持。通过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结合,可以缓减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压力。而且,“零支柱”的待遇标准也不宜定的太高,应定位为“保基本”的最低保障养老金。

四、政府在我国“新农保”中的责任回归

我国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上的另一个重要举措,就是2009年试点运行的“新农保”。这一制度将成为我国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的最终渠道。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社会保险要遵循责任分担的原则,但政府必须在这一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在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践中,政府担当了从制度制定者到组织实施者再到资金提供者等多种重要角色。通过这些政策举措,不仅缩小了城乡贫富差距,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我国来说,与“旧农保”中政府责任缺失相比,“新农保”实施中政府必须在行政管理、财政政策、制度安排等方面实现责任回归。

(一)强化政府的行政责任

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责任包括: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对制度的过程进行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巴西通过1970年代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再经由1988年新宪法的相关条款,最终建成较为成熟的农村养老金计划。纵观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也都是在经济水平发展到较高程度,后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我国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2年的((基本方案》和2009年的《指导意见》则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重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与监督既包括经办管理也包括基金管理与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方面,《指导意见》就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情况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基金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要全部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金管理中要从县级管理做起,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省级基金统筹管理。当然从保险的“大数法则”来看,基金管理必须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在制度的监督方面,主要是对制度在试点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政策要求的评估监督,并且对资金的筹集、上解、下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同时,在机构监督的前提下,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

与巴西类似,建国后我国采取了优先发展城市和建设工业的的战略选择,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对农村发展的责任弱化,甚至以牺牲农村的利益来换取城市和特殊产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测算,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仅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政府就从农村拿走2万多亿元。因此,在目前城市发展远超农村,农村制度建设落后所导致严重负外部性的情况下,国家有责任补还对农村所欠的“债务”,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措施,负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责任。我们也从《基本方案》和《指导意见、的比照中看到了政府财政责任的回归。《基本方案》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原则。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但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乡镇企业私有化改革,不同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没有任何乡镇企业,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予以税前列支以实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也就无从谈起。《指导意见》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原则。而且国家还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人,提供“普惠式”的基础养老金。可见,“新农保”方案中明确强化了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是,社会建设是一个包括方方面面的综合体系,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资金的大量投人必然对其他事业的建设产生“挤兑效应”。因此,政府需宏观把握、高瞻远瞩动员多种资金积极投身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三)实行强制分配制度

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篇5

1概念界定和理论预设

(一)概念界定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法学界称之为“婚姻家庭法”,简称“婚姻法”,虽然婚姻法有在不同法系有不同的称谓,但是本文所指的“婚姻法”就是指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基础和指导的婚姻法律制度和亲子法律制度。

民法的一般规则是指从具体的民法体系中提取的规则制度,它的创设是始于《德国民法典》的启蒙,在学术界,学者们对《民法通则》和《德国民法典》有不同的见解,这二者也有很明显的不同之处,前者比较简约,主要强调全局,而后者侧重于抽象的制度对一些制度进行总结概括,主要强调内在逻辑。

本文主要分析研究的是婚姻法和民法?则之间的关系,从中会对一些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亦或是探究更加抽象的方面。

(二)理论预设

对于婚姻法和民法总则之间关系的探讨,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民法领域的学者们一致认为民法包含婚姻法,但是婚姻法领域的学者对这一问题则持有相反的态度,其中有一部分原因主要是与新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特殊性相关,因为《婚姻法》是先《民法通则》颁布的,所以《婚姻法》先被人们所听闻,根据学者们的不同认知,最终还是将这些观点回归到大陆法民法典体系中,但是婚姻法在民法中却有其相对独立的特性。

本文在讨论婚姻法和民法的关系时,本着开放的原则,虽然文章预设了婚姻法在法律上从属于民法,在法律条纹的设计上应该归位于民法典这样的前提,但是婚姻法学界的学者们并未就此观点达成共识,所以还是保持着讨论的开放性。

2理念与精神层面:民法总则对婚姻法的涵摄和指引

民法的调整,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概念都反映在民法一般原则的一般规定中,正是因为这些因素决定了民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关系的一般原则。

(一)民法调整对象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涵摄

民法的现状是根据民间社会的现实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建立起来的,私人关系在民法中有过调整,主要包括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我们法律界对个人关系的理解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知识产权的身份关系,知识产权的身份关系以及具体的个性权利,个性关系和身份之间的关系。最后,确认了婚姻和家庭领域非财产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其身份关系的方向,从而建立了婚姻法的主体制度。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婚姻法中的投射

目前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方面已经在学界达成了共识,而婚姻法中的一些规章制度与民法原则中的一些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以由此看来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和一定的逻辑关联。

(三)民法理念的演变引领婚姻法的价值导向

民法和婚姻法已经变得更加一体化,婚姻法的价值是以民法精神为指导,民法和民法影响的概念是集中概念的精神,所以婚姻法和民法在基本价值取向上是比较契合和一致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是民法传统理念的主要体现,传统民法理念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进步和转变,已经将社会本位的考量加入到了单一的个人本位之中,对权利的制约在法律上也得到了承认,民法愈发向社会化方向发展。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婚姻法的发展与同时代的民法理念的发展相比有些滞后。民法在尊重个人的概念上逐渐改变,婚姻法也开始过度放纵自由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改革,更加侧重于家庭价值和子女利益两方面。

3体例与规则层面:婚姻法在民法总则之外的独立与自洽

(一)身份法与人格法分离是民法总则得以设立的重要前提

相比较《法国民法典》来看,《德国民法典》有很多创新之处,比如其设立的民法总则,就赋予了法人是主体地位这一概念,根据这一点,婚姻法就要做出相应调整,使得身份法和人格分离,可以实现民法系统和婚姻法的融合。因此,独立子规则和民法的民法中的婚姻法被证明是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相异是婚姻家庭制度自成体系的根本原因

由于民间社会的私人关系,民法可以分为身份法和财产法,婚姻法律制度的整合使得婚姻法成为了综合性的法学领域。基于传统民法理论的束缚,所以身份法和财产法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婚姻法要独立,或者纳入民法典作为先决条件。

(三)民法总则在婚姻法的适用原则

关于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度是都能够适用于婚姻法领域,学者们各持己见,其实在逻辑上来看,民法总则在某些方面是可以适用于婚姻法的,总则之外设立分则的话,要考虑全面,本着最贴切的规则予以适用的原则。

4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与婚姻法关联规则的比较分析

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

(一)婚姻行为能力为特殊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婚姻不再局限于当事人和财产之间的个人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它还被赋予了社会意义,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现如今很多国家的婚姻法都会在年龄方面指定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结婚者的精神和智力情况并没有硬性的要求。

(二)婚姻行为效力不同于民事行为效力

婚姻行为效力的确定是根据婚姻法中相关规定来制定和实施的,其中有四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2、亲属关系不允许结婚;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4、没有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三)婚姻行为与婚姻关系中制度的禁与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民政局进行登记,绝对不允许有人的情况发生。

(四)婚姻行为与婚姻关系对条件与期限的排斥

这是对当事人民事行为生效时间的控制和制约。

(五)婚姻法上某些权利的行驶受到期限和时效的制约

婚姻法从本质上讲就是规范和引导婚姻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保证结婚的男女双方的生活不被一些不正当因素所干扰,结婚双方婚后的事宜都需要按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5婚姻法与民法总则的立法协调与条文设计

(一)民法总则的自省式定位与婚姻法的选择性出位

基于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关系来考虑,主要有两方面需要注意,一是民法总则的构建应该多借鉴身份法和财产法,不要只是局限于财产法。二是婚姻法要对自身的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定位。

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篇6

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独有的理财难题,但是下面三大战役却是每个家庭都要面对的挑战。

与对方磨合及时调整自我

从一个人居住到两个人生活,这其间的巨大差异是难免的,很多新婚夫妇都面对着在理财方面如何磨合的问题。两种不同风格的理财者,在婚前有各自的理财方式,在组成一个家庭后,理财方式难免会产生直接的碰撞。

王桂生今年32岁,在一家外贸企业任高管,年薪40万元左右,有车有房,每月房贷7000元,平时喜欢买点股票做点投资。太太年收入在12万元,收入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结余则以储蓄为主,做过的投资就是买了些债券基金。

结婚之后,两个人对于未来的家庭理财规划就产生了分歧。王桂生希望拿出三分之一的资产以小博大博取高收益,觉得钱存在银行没有意义;王太太则希望多储蓄一些未来的孩子教育金,不希望在金融市场上冒风险。

王桂生一家的情况是典型的新婚后容易出现的状况。

从理论上来说,婚后随着家庭总资产的增加,通过适当的理财可以实现1+1>2的效果。但是夫妻双方对于理财的认识不同,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最终由于意见不统一,在理财上走“错路”,产生1+1

对此,最简单的方式莫过于各自打理各自的,实现1+1=2的效果。但是诺亚财富管理中心资深理财经理金凤认为,此方式不可取。

家庭资金整合在一起,有更多的投资选择,会产生更多的投资机会。同时,关于财富管理的理念,也是夫妻双方长期生活在一起不可规避的话题,应先树立共同理财目标,再明确具体的投资方向,最好在选择理财项目时,夫妻双方共同学习了解,共同决策。

针对很多夫妻风险承受力差距很大,投资理念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金凤建议,在具体的配置内容中,可兼顾双方意见,对于不同风险性的产品都有所涉及,在投资比例上做相应安排。

比如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小的王太太,在家庭理财规划中,可以选择适当配置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且较为激进的王桂生,则在家庭理财规划中,可以适当选择一些权益类产品。

事实上,夫妻双方可以根据两人的专长做分工,如先生擅长投资,且财务知识丰富,那么他就做主要决策,投资时,只需对方知晓就好;而太太擅长储蓄,寻求稳定,那么太太可以购买保险,开源节流。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大量地节约投资决策的时间。

养老、教育、保险一个不能少

结婚后理财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理财目标的转移。

婚前“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理财目标相对婚后来说较为单一,决策上也相对比较简单,自己就可以说了算。婚前理财的重点,不同的人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各有不同,它追求的可能是一个单一的目标。

事实上,婚前的理财目标,以积蓄资产、购置房产、车等基础性的个人生活配备为主,还不用考虑长期的家庭财务规划。“通常情况下,除非资产量在300万以上,否则婚前多数人一般不会做特别的打理,投资方向无外乎:股票、基金、房地产、期货、黄金等常规方式,风险性相对较高。”金凤谈道。

婚前处于资产积累期,可以适当配置些收益较高且风险性也较高的产品。

结婚之后,理财目标多元化,不再将个人生活需求作为理财重点,此时也已经完成了初期的资本积累,需要开始考虑未来的子女教育、双方父母养老等问题。对家庭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增加,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同时考虑另一半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

婚后处于筑巢期的家庭,在双方对投资方向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配置部分保险、固定收益类产品,根据风险偏好,适当配置高收益类产品。但在投资过程中,要把家庭规划纳入其中。

金凤认为,婚前婚后理财的最大差别就在,是否需要为父母养老、子女教育金做储备。

以王桂生和太太的情况为例,婚后近期有怀孕生子的计划,所以子女教育金可能在7~9年后使用。因此可以配置一些周期长、收益相对较高的产品,如5年期左右的信托产品等,而跨周期性的投资,需要注意风险控制问题。对于父母的养老金储备,购买商业保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爱的背后也需要防火墙

在不少城市结婚,男方会出房子,女方则是陪嫁汽车。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房子是男方的,每年都在增值,女方的汽车每年都在贬值,万一离婚的话女方财产实际上是贬值的,这样下来女方就很亏。在这样的压力面前,女性自己买房子的现象越来越多。在感性的爱情面前,同样需要理性的支持。

婚前如此,婚后也同样需要建立防火墙,毕竟爱情这个东西是永远也说不清楚的。当然这是一步不太高明的招数,用得太多夫妻双方感情肯定会受影响。

一般来说,在婚姻中如果老公不是一个豁达的人,那么一旦婚姻破裂,受伤更多的还是女性,尤其是全职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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