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例(3篇)

时间:2026-02-21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篇1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监督

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持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的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有关检测设备、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电脑自动计量控制的拌和设备。

1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检测、生产、设备、销售五大合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建有满足生产质量控制的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订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

试验人员应当经省建设厅委托单位的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合格证后,方能从事试验和签署报告;试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数量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严格控制试验人员挂证及无证上岗。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应能进行以下试验:砂、石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水泥等胶凝材料的性能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含抗压、抗折、抗渗、弹性摸量及收缩等);外加剂及掺合料有关试验。企业试验室若不具备某项试验能力,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委托试验室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定有效的协议。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由企业自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有特殊要求的特种混凝土除外),企业对采购进场的原材料应分类存放,并有合理的周转料仓,对进场材料应当严格按验收批每批进行各项指标的检验,防止不合格的原材料用于工程。原材料严禁不经检验直接使用或边检边用。

拌和投料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主动与施工企业协商预拌混凝土的技术指标,根据原材料试验参数,按有关规范结合施工要求的技术指标,分批试配各种材料用量的配合比,选取最佳的配合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拌和,严禁不做试配采用计算配合比及经验配合比投料拌和。拌和前应按当日的气象条件和材料检验实际参数进行配合比的动态调整,有完整的批准手续记录,经试验室主任确认后方可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预拌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校验。所有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校工作,确保计量准确。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搅拌车内的混凝土如产生凝结经加水处理后不得用于工程。

预拌混凝土企业承担C50以上混凝土或一次性连续浇筑15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时,其配合比应由工程所在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予以验证,并提前向所属地区质监站送交混凝土施工供应方案,方案应明确所用工程部位、原材料供应、生产质量控制技术、质量保证措施等。

检验与验收: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交货检验应由购买单位会同所建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等单位共同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出厂的混凝土承担质量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构件成型、养护责任。

出厂检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混凝土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以及国家规范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和料不得出厂。预拌企业应当随车向购货单位(或购货人)提供出厂质量验收单,出厂质量验收单必须明确注明混凝土中原材料检验结果、配合比、各项混凝土性能指标和养护要求、每车体积、配合比编号、检验人、接收人等统一规定,同时应符合GBT14902--2003标准的10.1、10.2规定的条款,以及合同约定的指标要求。

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所建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部【1996】第9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按见证取样规定负责制取试样,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旁站见证,送工程所在地具备见证取样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其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判定预拌混凝土质量依据。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如使用预拌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争议,工程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各自按职责提供相关依据,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核查,质量监督站应根据核查结果认定责任单位。

2施工质量的控制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性制定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要确保模板和支架的稳定性,模板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灌注后的刚度以及振捣过程产生的震动,确保混凝土成型后的密实度。预拌混凝土进入工地后施工。

单位不得进行二次搅拌,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拌和料的配合比,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拌和料用于工程。如因工程影响出现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拌和料,施工单位应委托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处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给予协助。在浇注立柱和大型墙体时,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避免产生混凝土离析和浮浆现象。严禁采用撒干料的方式处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他吸水的方法处理,在混凝土表面收浆时应及时进行二次抹面,确保构件表面的密实度。混凝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结合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养护特殊要求对成型的混凝土进行养护,保证养护效果,如因养护不规范出现的混凝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3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部门应每年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和动态抽查,组织各企业试验室的原材料对比试验,以及检测机构对原材料的抽检,配合质监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质量控制能力进行验证等工作。

4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罚款、停业整顿,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1)超越资质批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测的;

(3)动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4)强制性监督检测不合格的;

(5)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资料混乱、质量问题无法追溯的;

(6)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造成混凝土质量低下或不稳定;

(7)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等,没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的

(8)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提供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提供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条文等行为的。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

一、第二条中“……施工、工程监理、施工经济技术咨询……”修改为:“……施工、监理、检测、施工经济技术咨询……。”

二、第五条修改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资质审查”。

三、第六条中“建筑安装企业”,修改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

四、第八条修改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应接受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查。”

五、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凡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凡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

六、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本条第(二)、(三)项条件的,须委托招标机构”。

七、第十五条增加第(五)项,增加内容为:“已经依法领取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增加第(七)项,增加内容为:“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八、第十九修改为:“承包工程可采用总包、分包的方式。总包单位可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以挂靠方式承包和转包工程”。

九、第三十六条中“……当事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修改为:“……当事人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

十、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为行之一的,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发包、承包、中介服务活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输建筑工程报建手续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人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处5千元至2万元罚款;

“(三)属于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未按照规定招标的,按工程造价2%至5%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四)肢解发包、转包以及挂靠方式承包建筑工程的,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五)在招标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价或者压价投标、利用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的,处1万元至20万元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单位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筑工程委托的,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十一、第三十九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下书、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登记的,处5千元至10万元罚款;

“(二)省外、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未经批准在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的,处5千元至10万元罚款”。

十二、第四十条中“无证、无照或越级勘察、设计的……”,修改为:“无证或越级勘察、设计的……”。

混凝土施工处罚条例范文

(一)组织召开年初大会,促进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二)重点突破农村推散,促进散装比率长足跨越

1.积极走访考察,寻找农村推散新方法

在祁东县进行农村推散初步尝试有所收获后,去年年初我办再次到祁东县就农村推散工工作进行更为深入的考察和调研。在现场对祁东白地市首家农村商砼企业进行考察后,我们认为,其通过兴办小型商砼企业,购置轮距较窄、运量较小的车辆和轮距不大且臂长较短的泵车来发展农村商品混凝土,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模式,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鉴于此模式的可推广性,我办及时报告省散办,同时督促祁东县散办上报相关材料,帮助其立项目树典型,并于8月份陪同省散办项目考察团赴祁东参观考察了该试点,考察团在听取报告、观看现场后,对该试点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了完善措施,认为这种模式在全省范围内都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年底,祁东县农村推散示范点惠农商砼有限公司成功在省散办立项,获得省散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扶持35万余元。

2.召开专题会议,树立典型推广新模式

为共同探讨农村推散工作,把考察可行的新模式推广开来,我办立即着手组织,于7月24日在祁东县一洲大酒店召开了全市散装水泥工作上半年总结暨农村推散现场会。会议集结了投资方、设备供货方、政府服务方三十余人,共同研究探讨了农村推散工作,祁东县做了详细的农村推散典型经验介绍,各县市散办负责人和投资企业都发言交流了对农村推散的经验和看法。7月25日,与会人员集体到祁东白地市等地现场参观了农村推散示范点,大家纷纷表示祁东县农村推散模式值得借鉴,此行收获颇多,农村推散的春天已经到来。

3.积极联系接洽,促进农村推散遍地开花

农村推散专题会议结束后,会议成效迅速显露。向我办咨询农村推散模式、政策的投资方逐渐增加,我办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详尽解说模式,并进行联系协调,促成农村建站。继三一重工在衡山县建成一个示范性小型混凝土搅拌站之后,金山水泥与三一重工又联合投资,在衡阳县布点兴建9家小型混凝土搅拌站,目前已有4家建成投产,其他几家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中,农村推散势如星火燎原。娄底市散办更是两次带投资商前来我办考察咨询农村推散项目,我办积极接洽联系,并带其到衡阳县已经建成的两个小型搅拌站进行参观交流,促进农村推散新模式在省市范围内迅速推广开来,进一步提升了农村用散率。

(三)重视发展预拌砂浆,促进新兴项目稳健落户

为进一步推进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件事:①我们按照国家商务部的安排,会同有关企业积极参加商务部举办的预拌砂浆专业技术及管理培训班,提升对预拌砂浆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的认识。②我办在接到市政协关于发展预拌砂浆的提案后,高度重视,积极与提案人联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制定了推动我市预拌砂浆发展方案,方案包含加强学习和宣传、起草《衡阳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办法》、编制发展规划、做好备案工作、联合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等各方面措施,为预拌砂浆在我市的发展画好蓝图。③去年,衡南县云集兴建了一条大型预拌砂浆生产线,我办工作人员多次深入现场进行考察调研,主动上门为厂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在职权范围内为其提供帮助。根据省经信委和省散办有关文件通知,我办正在为其办理备案手续,以保障其应有权益。

(四)协调服务商砼行业,促进行业发展健康有序

2013年我们加强了对商砼行业的服务力度,一是加强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我们依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规定,要求南方水泥集团衡阳营运中心按月上报生产统计报表,掌握混凝土行业情况,该项工作已经有序开展起来了。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的搅拌站进行清理。我们对多家混凝土企业进行了摸底考察,从走访了解的情况来看,商品混凝土市场已经饱和,无资质的小规模混凝土搅拌站大量存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随后,按市政府会议要求我办协助配合市住建局对全市商品混凝土行业进行规范管理,清理非法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

(五)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促进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今年我们在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特别注重立足于服务意识的强化,将规范执法的严肃性和协调矛盾的柔和性相结合,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执法效果。

2、协调矛盾,强化执法中的服务。今年3月底,我们收到6家水泥企业的联名报告,要求取缔金山、海螺等水泥企业异地散改包生产线。接到报告后我办执法人员立即赴耒阳市和常宁市会同县级散办和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后我办针对散改包生产线制定了责令限期整改、足额征收专资、稽查建筑工地、开拓农村市场等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强制性措施,并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分别赶赴柏洲建材常宁分公司、常宁奔龙金山水泥中转站,向其负责人说明情况,宣讲政策,同时就中转站散改包生产线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足额征收专资的解缴计划书。随后我办将协调处理矛盾的回复函以挂号信方式寄送至联名报告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做到积极应对,沟通协调,依法处理。

10月份,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周姓农民因建房与某水泥企业发生疑似水泥质量问题的矛盾纠纷,当事双方协商未果,且矛盾在进一步激化。我办在分别接到周姓农民的投诉和企业的调解请求后,本着执法为民和服务企业的宗旨,积极奔走,联系双方,促成双方坐下来进行谈判,并在会后对当事双方积极做思想工作,经过一系列的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起到了平息事态,缓解矛盾的效果,获得了当事双方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赞扬。

3、健全机制,做好示范单位复查工作。2013年是我办获得省经信委首批规范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称号的第二年,为响应省经信委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复查工作的部署,我们进一步严格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制定了《衡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理顺了行政许可工作。二是制作了《使用散装水泥承诺书》,要求凡到政务中心报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签订此承诺书,承诺使用散装水泥,并将此承诺书作为办理返退工作时建设方需递交的材料和核查内容之一,引起其对于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视。由于目前全省内获得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的散办仅有两家,而我办为其中之一,郴州、娄底、邵阳、湘西、湘潭、长沙等各地市都纷纷前来我办就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地区间的学习和交流,分享经验。

(六)着力宣传散装法规,促进政策精神深入人心

(七)各县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成效显著,新的亮点层出不穷

祁东县散办: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00万元,全县预拌混凝土使用覆盖面占到85%,散装率达75%。祁东县散办工作有几大亮点:一是优化服务,祁东县散办指导商砼企业与项目建设方进行接洽合作,新增来料加工业务,既节约项目建设方的成本,又提高了商砼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还指导商砼企业拓宽企业服务链,从事模板租赁、劳动力提供、混凝土浇注等一条龙服务。全年更是通过与税务部门协调在符合政策的基础上减免企业税金7万余元,并帮助企业争取项目扶持资金35万余元。二是创新推散宣传方式,组织进行大规模推散和墙改知识试题竞赛。印发试卷一万份,收回八千余份,评选奖励一百四十名优胜者,宣传方式不落俗套,宣传效果广泛而深刻。

常宁市散办:为防止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常宁市散办积极向常宁市政府汇报,常宁市政府专门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措施,由此,常宁市散办加强了与市法院、纪委、发改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凡新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前,必须先由散办核准。同时严格执行新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制度,2013年常宁市散办责令停建了一家不符合规范的混凝土公司,并且对当地两个项目的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进行了行政处罚,首开我省县级散装水泥机构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行政处罚的先河。

耒阳市散办:在宣传上,该办通过耒阳电视台、耒政网、《新耒阳》报、局网站等多种渠道对国家、省、市散装水泥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大力宣传;在征收上,稽查人员分二个小组,以城北路为界,深入工地进行执法。在学习上,耒阳市散办鼓励办公室人员参加社会函授学习,并且每月抽出二天时间进行条例和法规的学习。

衡山县散办:各项工作起色较大,全县散装水泥量使用量和预拌混凝土供应量都比前年增长了60%以上。当年新增混凝土搅拌站4家,三一重工2套专业设备在白果镇农村、金大水泥公司试点推广成功,农村推散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本年该县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工作也进入了县政务中心大厅,散装水泥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衡东县散办:该县目前共有水泥生产企业两家,两家企业散装率均达到70%;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三家,县城和部分主要的建筑、公用设施基本上都使用预拌混凝土;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禁现率达到98%。衡东县散办坚持禁现和监管并举,会同质监站,采取定期不定期突击检查的方式,重点对各混凝土企业生产原材料及试验室进行全方位检查,着力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衡南县散办:在执法方面,衡南县散办和监察局、政务中心、建设局等部门进行了2次联合执法,对县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了清违,发现13处施工现场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8份,限期整改到位。在交流学习上,该办组织县内建筑企业相关人员到衡南南方水泥、车江南方水泥、金磊水泥、慧江混凝土等参观学习,搭建交流平台。

二、2015年工作不足之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农村推散工作地区发展还不平衡。农村推散工作虽然在2013年大有成效,新的模式也有望大面积推广成功。但是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在这方面的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县域筹谋建站近十个,并在积极的建设中,但有些县域还是一片空白,推广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取得平衡。二是预拌砂浆工作进展还不理想。预拌砂浆工作虽然是我办今后的一个重点发展方向,但这项工作现在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目前相关政策还停留在备案工作阶段,并没有出台政府文件来统筹指导该项工作。我们虽然指导两个企业完成了预拌砂浆生产线的选址立项工作,但由于建筑建材市场形势不容乐观,一定程度上挫败了投资商注资的积极性,目前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三是行政处罚工作执行还难以到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虽然赋予我办行政处罚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办并没有法律赋予的强有力的执行手段来保证处罚到位,处罚工作还存在一定难度。

三、2015年工作重点

2014年,我们要继续围绕推散中心工作,以强化服务意识为支撑,以发展散装水泥为目标,力争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散装率达到58%以上,实现农村推散工作各地百花齐放局面,建成投产两至三家预拌砂浆企业。为此,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农村推散工作。农村推散在我市已有星火燎原之势,我办将继续紧抓不放松,积极引导预拌混凝土向县城、乡镇发展,对新的模式进行不断总结完善,加强该模式的广泛适用度,努力实现其他各县市在农村推散工作方面都有闪光点,做到地区平衡发展,切实提高农村散装比率。

三是继续抓好行政执法工作。2014年,我办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将以强化服务意识为中心,以抓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工作为两个基本点,以人性化征收、加大建筑工地稽查频率和力度、健全内部执法程序为三个主要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执法效果,助力散装水泥的进一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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