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基市场的定义(精选8篇)
时间:2023-08-07
时间:2023-08-07
【关键词】政府市场关系 演变 政府干预 主导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识码】A
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纷纷扮演积极干预市场的角色,凯恩斯主义一时热起,并影响到了我国的市场化改革选择。为正确认识改革取向,必然要把握政府与市场各自扮演的角色的实质,这应该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谈起。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每当经济社会发展陷入低迷,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都会经历较大调整。
市场经济理论的初成是重商主义学说,它始于欧洲封建社会末期,伴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盛而发展。重商主义认为,为了积累财富,除金银矿开采外,主要依靠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保持出超地位,以保证金银货币流入国内。因此,它需要国家对内管控各行业,促进资本增长;对外筑立贸易壁垒,保护国内市场,在垄断竞争中增加金银输入。这种理论的实质是政府积极管控经济生活、干预市场,对于促使资本原始积累有极大意义,但却不利于资本主义的长期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商主义被经济自由主义取代。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的《国富论》一书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奠基之作。亚当・斯密在书中指出,每个人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会努力为自己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在逐利中,他本人并没有想到贡献社会,但却“有一只无形的手在引导着他去尽力达到一个他并不想要达到的目的”,这个“目的”即“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①。与此同时,他批判了重商主义依靠国家干预积累财富的主张,并界定了政府在此过程的主要职责:“保护社会”不受侵犯;“保护社会任何成员”不受侵犯或压迫;“建立和维护个人或小团体所不感兴趣投入的某些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②。可见,每个人在追逐个人利益过程中,不知不觉被一只“无形之手”牵引着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政府不必干预经济,只要提供好“服务”(扮演“守夜人”角色),放任市场主体追逐利益即可实现资本主义的发展。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长期在西方经济学界占据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实践也以此为指导,采取放任市场自由、反对任何形式政府干预的政策。
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自由市场经济中,资本主义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③然而,这一切在1929年~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中遭遇了最严峻的现实挑战,“无形之手”自动调节论陷僵局,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理论应运而生。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批判了亚当・斯密以来的“自由放任”主义,认为建立在“有效需求”之上的充分就业均衡才是真正的“均衡”,如果放任市场自由,这种“均衡”不会“自动调整到最适度水准”,因此,“几百年来执政者尽力追求”的“均衡”绝不是“庸人自扰”。④在凯恩斯看来,政府可以通过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改变影响“有效需求”的主客观因素,进而改变“有效需求”,促进充分就业。当然,凯恩斯并没有背离市场原则,而是希望“国家之权威与私人之策动力量互相合作”⑤。凯恩斯的政府干预论影响深远,并逐渐取代了“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的正统地位,可谓是深陷危机中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灵丹妙药。“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以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摆脱了危机,继续保持了几十年的经济繁荣,直到20世纪70年代经济“滞胀”的出现。
从1973年开始,资本主义国家陷入停滞与通货膨胀结合的“滞胀”怪相,持续近十年之久,造成生产停滞、失业剧增、物价飞涨、工资下降。西方学界把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归结为长期奉行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政策,凯恩斯主义受到新兴经济自由主义的挑战,陷入危机。新兴自由主义以美国货币学派和供给学派为主要代表。他们认为应该缩小政府干预,给予市场自由。这一时期,新自由主义成为西方国家的“官方经济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此为指导逐渐走出“滞胀”泥沼。20世纪90年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再次出现微妙的调整,经济政策显示出向政府干预方向的某种回摆。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政府有回归凯恩斯主义的积极干预的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新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已不同于“古典”的凯恩斯主义和放任自由主义,两种理论的博弈不再是取代与被取代的关系,它们之间既不存在完全的政府干预,也不存在纯粹的市场自由,而是在坚持市场原则的基础上界定政府的干预度。在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互助作用过程中,政府职能经历了专制、全能、有限的逐渐转变。现代市场经济正是在这种转变中找寻市场自由与政府“适度”干预的契合点,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以计划与市场地位演变为线索,市场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政府角色也从全面干预逐步走向有限调控。
“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阶段。社会主义可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人们,因为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那里,市场经济是与资本主义划等号的,搞市场经济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必须实行计划经济。1979年11月,邓小平在同国外人士的一次谈话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⑥的论断,而这时距离十一届三中全会还不到一年,尽管这次谈话内容于1990年前后才公开,此间仍以计划经济为主,但从思想上打破传统思想束缚意义重大。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2年,党的十二大坚持这一思想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思想指导之下,政府与市场关系出现微妙变化,形成了政府主导、培育市场的格局。这一时期的政府、市场关系探索仍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框架内,指令性计划仍是调节经济的轴心,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市场处于发育的初步阶段,市场机制并不能独立发挥作用,需要政府的呵护和培育。政府培育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入市场机制,二是扩大经济主体自,三是调放价格。
“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首次明确提出是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会议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是统一而不是对立和相互排斥的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必然要经历商品经济阶段。这个论断的提出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它根本改变了商品经济同社会主义对立、与资本主义等同的认识,为市场发展提供重要理论支撑。但是,“有计划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何为主何为辅,理论界的认识莫衷一是。1987年2月,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回应,他说:“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⑦对“计划”为主的否定,推动了理论认识的进一步发展。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把“有计划商品经济”深入阐释为“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并逐渐向市场倾斜。1989年,突如其来的国际国内形势使党又回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认识上,“计划性”有所加强,并延续到党的十四大。这一时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体现为政府培育、调控市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市场机制与政府计划“”组合运行,这种政府与市场关系特征可以概括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国家―市场―企业”模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1989年之后,计划与市场主辅地位理论纷争再起波澜,实践中的改革导向也深受困扰。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提出了“手段论”,即“计划”与“市场”都是发展经济的手段,不是“资”与“社”的区别。⑧基于此,1992年9月,党的十四大召开,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看出,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阶段,政府与市场关系角色转换基本趋向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逐步退出微观领域,转向宏观调控;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日渐巩固。该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成熟,距离现代市场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府培育市场的作用并没有完结,但是,可以看出,政府尊重市场基础地位的表现显著提升,其对市场干预的范围、力度、准确度不断改善,并努力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迈进。同时,政府也发挥着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这一时期,市场机制已成为经济生活运作的基本机制,并主导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市场主导下的政府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与市场的角色演变实质表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而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主导、政府有限的趋势日渐明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定,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基本角色定位。当前,坚持“市场主导”方向,关键是发挥好政府的“有限”作用。
推进改革。在推进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着三种阻碍或推进力量。第一种是市场“反对派”,他们是市场主导化改革的阻碍力量。“反对派”认为“市场”与“计划”仍是区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一条重要界限,计划经济显现种种弊端的原因是计划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体制本身并没有根本问题,他们倾向于在计划体制内寻找更有效的配置资源、管理经济的方法,而不是即刻否定。“反对派”是改革中的实际利益受损者,他们以原有体制内的利益群体为主要代表。第二种是市场化推进力量,在改革中居于多数地位。他们在享受改革红利时,不时会对市场“助推者”颂以“赞歌”,希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通向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第三种是“维持派”,他们也是市场主导化改革的阻碍力量。转型期的重要特征是新旧体制处于胶着状态,计划与市场并没有实现完全并轨,体制漏洞难免出现,为一部分人提供了发财致富的“机遇”。这些人逐渐演变为转型期的既得利益者,甚至形成利益集团,他们既不希望回到计划体制中,也不希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真正建立,而是竭力维持既定状态,从中渔利。在综合分析以上三种基本力量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强体制改革,通过运用制度、法律等手段消除改革的阻碍力量,推进市场主导化改革。
市场培育。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离不开政府的培育作用。当前,政府培育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维持市场秩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是良好市场秩序的最基本要求,它的实现有赖政府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除了它的发展水平较低以外,还在于法制很不完备。随着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任务的提出,市场法制体系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政府应加紧市场规则的制定,并上升到立法层面,建立完善的市场法制体系,使市场主体在共同的行为准则下有序竞争,也使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维持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是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具有政府和市场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表明,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伴随着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和成熟。我国的市场中介组织已初具规模,但存在诸多问题,如官办色彩浓厚(政府干预过多)、缺乏统一管理等。这些问题影响市场中介组织独立性的发挥和自身素质的提高,甚至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政府必须在培育市场中介组织中担负应有的责任,扮演合适的角色。
宏观调控。市场作用不可能尽善尽美,需要政府干预加以弥补。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在经历了“重商主义”国家干预和“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之后,表现为更加尊重市场作用。我国选择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干预作用也逐渐从全能走向有限。
由于国情不同,每个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形式不同,但都指向一点,即以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我国政府干预过度的问题仍然存在,如行政审批程序繁琐,过多运用行政性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微观主体等。为了使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加突出,需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以矫正政府干预过多问题。首先,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弱化市场作用可能产生的周期性波动影响。其次,政府宏观调控以间接管理为主,以货币、财政政策手段为主。再次,政府宏观调控应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提升宏观调控机制化水平,形成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
社会治理。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几十年的转型期间,不得不面临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社会矛盾压缩任务。这导致政府面临多方面的社会治理任务,如果解决的不好,就会大大增加社会不安定性,影响市场化进程。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自由的市场竞争在解决了效率问题的同时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甚至悬殊趋势。我国的社会不公平已成为凸显的矛盾问题。现代社会,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已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法国都特别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公平是社会主义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由于社会不公而导致社会不稳定,也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当前,政府要把公平问题提升到了重要位置,着力解决。不仅如此,改革中期的社会矛盾有加剧趋势,要求政府应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构建安定和谐社会。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资助项目“中国共产党执政赢得民心的历史经验研究”成果)
【注释】
①②[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唐日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325~327页,第49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6页。
④⑤[英]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91页,第326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36页。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理解;思考
1、引言
利率市场化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利率管理机制而言的,而利率管理机制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利率由央行进行统一制定和管理,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无权参与或自行制定的金融管理形式。下面我们就来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利率市场化的具体定义和基本特点,以及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进程和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利率市场化的定义和特点
2、1 利率市场化的定义
利率市场化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就是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由市场主体,代替了原始的政府和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和控制的形式,利率市场化是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培育和创新了市场主体同时还是对金融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整个过程中利率水平的确定由市场主体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政府或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法定准备金利率、预定年度货币政策计划及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手段进行间接干预。
2、2 利率市场化的特点
利率市场化的主要特点首先是由金融交易主体享受利率的决定权,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利率的定义是指货币金融商品的价格,其大小由货币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所决定。利率市场化中利率大小的确定由传统的集中指令管理转变为市场主体在基本市场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交易的各自特点来进行自主确定;其次是对于利率的期限、数量和风险结构也交由市场进行自发选择,由于利率交易当局对利率的数量、期限或风险等结构均无法进行科学的测算,就需要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形式。同其他的交易商品一样,货币交易也应该存在零售与批发价格的区别,所以交易双方有权就交易的具体利率水平进行协议;再次是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可以由短期国债利率或同业拆借利率来确定,因为从多个国家利率市场化的经验来看上述两方面属于市场上交易量最大和信息披露最为充分的两个主体,将其作为其他市场利率确定的基本标准在市场中具有普遍的接受性,同时他们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基本依据。最后是利率市场化强调交易主体自主性的同时也不排斥政府或央行的间接调控和宏观监管。间接调控的措施有制定和调整基准储备金利率来影响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资金供求格局,此外当金融调控机制局部失灵时还可以适当程度和方式的窗口指导,但该措施有可能干扰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所以在采取时不宜过多。
3、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是由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中提出初步改革思路开始的,自此之后的1996和1997两年间先后进行了银行同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的改革,随后还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的存款利率并逐步扩大了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在整个改革中的一直坚持的总体思路是先外后本、先贷后存和先长期大额贷款后短期小额贷款,2000年以后不仅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同时还扩大了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和利率浮动幅度。在经历了近十年的改革和放权之后,2005年1月央行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并正式确定了商业银行作为定价或买卖的金融机构,同时还确定了变革融资活动的风险定价机制为利率市场化核心问题,同年3月央行完全放开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并再次大幅度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使得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更进一步。
4、我国利率市场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市场主体间竞争充分性的重要方面,也是导致市场利率出现不均衡现象的重要因素。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受政府的制约性较强,不仅导致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竞争同时还存在较多的运行效率低下、资金利用不合理等缺点。其次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平衡,这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手段的滞后同时还包括金融企业制度的不完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资金需求和直接融资等交易的不断扩大,我国金融监管的深度和广度均出现了严重的不足。最后是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待于进一步的改善,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不仅是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前提同时还是吸纳高额投资和存款的重要方面,我国目前宏观经济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通货膨胀及放开利率管制后可能出现的利率大幅攀升。
5、如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
要想进一步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首先要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通过完善市场基础建设和构建创新导向的发展战略来实现市场经济的高层次发展和利率传导作用的顺利实现。其次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利率市场化不仅是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加强和健全货币市场建设与货币政策传导以及放松外汇管制等密切相关的方面。最后是要维护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这就要求在应对通货膨胀方面不仅要紧缩银根和控制货币的总投放量,同时还要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控制物价的传导和抵消原材料价格上涨,为利率市场化提供和保证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6、结语
通过上文对利率市场化定义和基本特点以及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简单介绍,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了我国利率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的方法,虽然要想使利率市场化更加规范和完善还需要较多的时间和改进,但我们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一定能够使得利率市场化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陈小玲、利率市场化的利弊浅析[J]、广东科技,2012(7):179-180、
关键词:当代社会主义;道德视野;市场伦理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因此,市场伦理的规范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市场伦理是市场经济本质和特征的反映
市场经济是指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社会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开放性是市场经济运动发展的要求,竞争机制的实现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尽管市场经济极大地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明显地表现出来了。首先是崇尚自由放任的思想和行为,导致了极端的无政府主义状态。其次是利己之心,特别是损人利已的经济思想,发展成为丧失伦理道德的欺诈性和掠夺性的经济行为。恩格斯在揭露商人和厂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卑劣欺诈手段时说:“商人和厂主昧着良心在所有的品里掺假,丝毫不顾及消费者健康。”[1](P、352)这就造成了二十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严重破坏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凯恩斯经济理论的贯彻和实施,有效地控制了失业和经济大危机,保证了经济稳定增长;但是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以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出现了,布坎南认为,政府干预与市场制度一样是有局限性和缺陷的,过分依赖政府也会产生负面效果。他认为西方的社会问题,与其说是市场制度问题不如说是政治制度问题。布坎南十分重视伦理道德在市场经济以及人们政治关系中的作用。他说:“市场是道德秩序的体现,它只要求互相尊重保证实现权利和执行契约的法律。”[2](P、241)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必须限制在有利的界线内,“不受制约的人是野兽”。[2](P、3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便产生了市场伦理。它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反映,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辩护和促进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二、市场伦理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一)利己利人,利己优先
市场自愿互利的交易是市场交易的内在规定性,利人利己就是维持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准则。如果人人都奉行利人利己的伦理道德准则,那么不仅有利于维护和优化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而且对市场行为主体本身也有利。而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所采取的任何行为则是由经济秩序与原则所决定的。各个“经济人”的商品生产是为了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这就决定了商品生产者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就必须为他人或社会提供有用的商品或服务。因为市场交易能使各方都能获利或在不损害对方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利。反之市场经济就没有了优越性和效率。
(二)平等、自由和独立
马克思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3](P、197)在以交换关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必须是自由自主的,交换必须有平等的地位,否则就不成为交换而是一种掠夺,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首先意味着对经济主体的自主地位和独立利益的自我确认和相互承认。这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伦理道德条件,离开这一条件任何市场运行都是不可能的。这样就把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或集团从对指令性计划和长官的意志的依附中解放出来,成为经济运营的自由独立的主体。
以交换关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平等是最基本的经济秩序。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它除了承认市场主体之间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外,不承认其它任何非经济特权。它规定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法律和市场制度面前的地位都是相同的。任何行为主体无论背景怎样,都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内在规定了的相同规则和程序从事经济活动和运营。
(三)公平竞争,追求效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竞争要求公平。市场行为主体机会均等地按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按市场状况出售自己的商品,公平地承担税赋及其它方面的负担。公平竞争使得市场经济的最优越之处体现于它通过刺激市场行为主体的积极性而实现的高效率和给社会带来的巨大财富。而这种刺激是在承认市场行为主体各自的利益和能力存在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实现的。
(四)诚信与守法
市场交换是以双方公平自愿为基础的,失去公平,这种自由交换就不能成立,同样它也要求诚信守约。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是不断扩大化的分工合作经济,交换经济、契约经济,也是面向一切市场合作主体与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经济合作的前提。市场经济中的各主体要想确保自身的利益,就必须在利己的同时也要利他。诚信原则在社会交往与经济合作中还体现为一种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感,是市场交换的调节器和重要保障。同时,诚信原则也是契约实现的基础和保证。契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关键。因而,现代市场经济也被认为是一种契约经济、合同经济。诚信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重要的首位原则,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动摇的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准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借助法律、法规来完成,它要求市场各行为主体必须遵守市场的各种规则及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法律。
三、市场伦理是社会主义道德应有之义
市场经济中所蕴含的伦理规范十分丰富,如能使它内化为人们的精神品格和行为准则,那么就能有效地引导和调节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因而是当代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准则的有机构成。不过,市场经济运行的动因是追求主体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这种功利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企业和个人,都以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出发,参与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市场主体如过分追逐自我利益,一切以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为中心,这就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准则相背离。如果把商品交换原则扩大到超经济领域,那么由等价交换原则引申出的唯利是图的拜金主义观念和行为,必然同社会主义道德所奉行的为人民服务原则和无私奉献精神相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展开的激烈竞争,既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刺激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也会造成收入差距拉大,趋向两极分化的后果。对于这一不利后果,可主要通过宏观政策调节来预防。面对市场竞争诱发的人们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上的消极后果,则要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把市场伦理纳入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之内,同时也要坚决摒弃其消极的一面。
四、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强道德教育,促进市场伦理规范
(一)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正确的道德导向为前提,这是克服经济与道德悖论的关键。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它为道德建设提供了有效的道德资源,但它并不能代表道德。因而用正确的道德导向引导市场经济,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提供的道德资源,并超越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这是克服经济与道德悖论的关键。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运用市场经济运行原则指导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鼓励人们大胆谋利。但同时也必须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道德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指导人们正当谋利,教育人们在谋利中和取利后正确处理好个人同社会、个人同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关系。在舆论导向上要突出正面宣传,强化美德教育、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形成对正义举动争相效法,缺德行为人人鄙视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道德约束,健全和完善市场法规
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公正的社会经济制度是克服经济与道德悖论的前提。一个缺乏公正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就不可能有平等而言,它的发展只能加剧人与人的对立与冲突,这就给道德的进步蒙上了一层阴影,使道德与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协调的律动。只有消灭不公正的私有制,经济与道德才有可能同步发展。只有建立公正的社会经济制度,才能使自由与平等有其真实的内涵,才能使经济发展的同时使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样经济与道德才可能同步发展。只有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为克服经济与道德的悖论提供前提条件。健全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法规,使市场经济原则在经济领域健康有序地起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行业性、职业性法规制度,禁止市场经济原则的超范围滥用。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和加强执法力度,把一些能纳入法规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对违背者予以法纪惩治,以更有效地扶正祛邪,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1、及观念的变迁
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学者们在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历史的分析指出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英国是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是英国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向积极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关键词] 专业市场;创意产业;空间集聚
[基金项目] 浙江省2010年社科联研究课题“创意产业与义乌市场的耦合联动发展研究”(课题编号:2010N131-L)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 曾宪达,浙江义乌工商学院经济管理分院副教授,石河子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管理,浙江 义乌,322000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8-0007-0004
创意产业是源于个人和团队的创造力、技能和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1](P4~5),是社会文化发展与经济日益发达的必然产物。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大背景下,创意产业的迅速成长已成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以创新、创意为核心的创意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地区产业结构和经济活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义乌专业市场及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一)义乌专业市场的发展现状
专业市场是以现货批发为主,大规模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互替性商品或某一行业相关商品的坐商式的有形市场,是一个以流通业为主体的产业集群[2](P88~89)。而义乌目前拥有义乌国际商贸城、篁园市场、宾王市场、针织市场、江滨路电器专业街、家电市场、通信市场、电脑市场、物资市场、木材市场、家俱市场、农贸城、生产资料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化妆品市场、服装市场、副食品市场、领带市场、床上用品市场、花边市场、毛巾市场、纺织品市场、打火机专业街、围巾专业街、内衣专业街、眼镜市场、文化用品市场、针织原料市场等20余个专业市场,30余个行业,1502个大类,32万余种商品,包括工艺品、饰品、小五金、日用百货、电子电器、雨具、玩具、化妆品、文体、袜业、副食品、钟表、线带、针棉、纺织品、领带、服装等所有日用工业品。其中,饰品、袜子、玩具产销量占全国市场的1/3强,工艺品、饰品、小五金、眼镜等优势行业商品出口量占行业销量的70%以上。这些专业市场的发展不仅促进了义乌企业的产品销售,也加快了义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的步伐,极大地促进了义乌经济的发展。
(二)义乌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义乌小商品城享誉海内外,随着国际商贸城规模的扩大,义乌市也逐步在打造世界级小商品航母,其城市综合竞争力在浙江省县级市排列第一、2011年中国县级市排名第十九位,目前已拥有两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2、5万余家工业企业,形成了纺织、工艺品、文具、玩具、饰品、拉链、化妆品等优势和特色比较明显的产业集群。
基于义乌专业市场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义乌一直非常重视产品的创新和创意开发,2011年义乌市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4439件和3069件。2012年1~9月份,义乌市专利申请量达5160件,其中发明专利333件,实用新型专利2396件,外观设计专利2431件;专利授权量达3507件,其中发明专利65件,实用新型专利1495件,外观设计专利194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前3季度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增长66%和67%。
2010年,以“政府主导,产学研合作,企业化运作”为运行模式的义乌创意园正式开园,给义乌产品的创新、创意提供了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有30多家知名创意企业、高校研发机构入驻。2010年义乌市规模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57、8亿元,新产品销售收入53、4亿元,新创建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3家,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86项、部级计划项目3项、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2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1项、省级重大专项项目4项;新认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4家、高新技术企业5家,累计21家[3]。2011年底,为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示范引导企业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发展之路,义乌市认定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义乌市创新型企业。
基于义乌高度密集的产业集群、相对齐全的产业种类、产业密集的专业市场以及发达完善的物流配送,极大地缩短了产品从创意到样品、到制造、到成品、到市场的流通时间。创意产业的创意附加值结合义乌小商品制造的优势充分展现出来,不仅提升了义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加速了义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步伐,促进了义乌经济的新增长。
二、基于专业市场发展的义乌创意产业空间集聚分析
(一)基于专业市场发展的义乌创意产业集聚的外生空间
外生空间是指催化创意产业集聚的外部条件与环境,是对创意产业集聚的宏观尺度上的考量[4](P95~161)。基于专业市场发展的义乌创意产业集聚的外生空间包括义乌的开放型经济、移民城市人才的多样性、义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义乌城市空间秩序的更新和优化、浙商文化的积淀等。义乌市地处浙江中部,交通物流系统发达,市场自1982年创建至今一直坚持“兴商建市”的发展战略。市场的发展开放是前提。改革开放30多年,2011年,义乌三产比重优化为2、7∶42、8∶54、5,商贸服务业日益发达,企业众多,浙商文化的宽容、创新、开放、灵活,不仅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且也吸引了全国各地不少人来此经商、办厂。义乌常住人口120多万,而实际户籍留住人口仅有50多万。目前义乌市场的小商品已经出口到世界215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经登记批准在义乌设立办事机构921家,已登记外资合伙企业428家,占全省的97%,常驻外商1万余名。在这种开放型经济中,生产要素、商品可以自由地流动,从而实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和最高的经济效率,为义乌的创意产业集聚奠定了市场基础,不仅使义乌真正实现了“以商促工、引商转工、工商联动”,而且也使义乌构筑起了“小商品、大世界,小企业、大集群,小产业、大市场”的工业发展格局,推动了小商品集散中心向小商品流通中心、制造中心和创意研发中心的方向发展。
(二)基于专业市场发展的义乌创意产业集聚的内生空间
创意产业集聚的内生空间是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组织赖于生存的基础条件和要素[4]。义乌创意产业集聚是在专业市场发展、自发形成、政府导向的综合作用力下产生的。随着义乌专业市场的发展,产品日趋同质性,档次低,附加值低,利润空间缩小,加之劳动力成本上升,使得义乌廉价的小商品制造业已进入低利甚至无利的时代。市场对创意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使义乌自发形成了初期的创意产业,一些拥有技术人才和资金实力的企业开始大力投入创意产品的研发。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义乌政府也期待通过创意、创新推动经济转型。2006年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创办,是当时浙江省首个国际性文化产业展会,经过5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内文体行业唯一的外贸主导型展会。2012年,据不完全统计,义乌市文化产业生产销售总值已超过1000亿元,其中核心类文化产品总值达200多亿元,生产经营单位1万余家,从业人员30万人,形成了以印刷包装业、文教体育用品、框画工艺品、年画挂历、制笔业、娱乐业等六大优势行业为主导的特色产业群,成为浙江乃至全国文化产品的主要销售基地、生产基地和外贸出口基地。2006年义乌市政府《义乌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义乌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利用政策优惠、税收优惠、提供服务等政策工具,促使创意产业集聚区迅速发展。2010年义乌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了《义乌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认定了21个创新型企业,以期带动义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
(三)基于专业市场发展的义乌创意产业集聚的空间分布
义乌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立足于专业市场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服务,推进“兴商建市”战略。基于此,根据产业的共同特征、与创意产业的相关度,结合义乌经济发展目标,确定义乌市重点发展小商品研发设计创意、城市建筑设计创意、广告会展创意、咨询策划创意、休闲娱乐时尚消费创意等五大行业。小商品研发设计创意着重于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服装设计、产品设计、包装设计等行业;城市建筑设计着重于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城市绿化设计等行业;广告会展创意着重于广播、电视、会展服务、广告设计等行业;咨询策划创意着重于市场调研、证券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策划、企业咨询等行业;休闲娱乐时尚消费创意着重于休闲娱乐、美容美发设计、婚庆策划、摄影创作、娱乐游戏、旅游消费等行业。义乌创意产业集聚的空间分布则是上述五大类行业的城市商圈产生的空间裂变,以及与义乌经济开发区为首的几大工业园区的伴生,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空间集聚则是位于义乌工商学院内的创意园区。该创意园区总面积6000m2,入驻设计企业31家,个人工作室12家,院校科研机构9家,行业协会3家,业务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空间设计、景观设计、广告设计、企业管理咨询、品牌策划等,内设“设计学子实践基地”、“工业设计展示区”、“商务配套区”、“高校科研机构业务区”、“工业设计企业工作区”等功能专区,通过运行“网络媒体”、“招商发展”、“展示交易”等业务平台,精心打造“设计学子实践基地”、“最具影响力小商品设计奖”、“工业设计特色示范园”、“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园”等特色品牌,以推动义乌小商品品牌升级,提升义乌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十二五”期间,还将以现有创意园大楼为基点,向周边拓宽,建成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的创意产业带,使之成为义乌乃至浙中地区的创意产业、创意人才集聚区。
三、义乌创意产业空间集聚的发展模式
(一)基于专业市场、专业街的创意产业空间集聚的延展模式
创意产业是通过分散的个别劳动、简单协作的集体劳动和集中的社会结合劳动来组织生产,生产的过程也是创意和创意产品产生的过程[4]。创意的产生来自于创意人才对于市场需求的思考与把握,通过设计、制造、生产,才进入创意产品的流通过程。而市场需求是创意的出发点,因此,义乌创意产业的空间集聚应首先基于20余个专业市场、20余条专业街进行延伸发展。义乌比较有特色的专业市场及专业街,如小商品市场、汽车用品配件专业街、灯具建材专业街、室内装饰专业街、福田工艺品专业街等,通过市场商户与顾客的接触,了解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产品的专业设计、制造、生产,形成专业创意空间集聚。
(二)基于城市商圈的创意产业空间集聚的裂变模式
义乌城区商业圈比较密集,市区一级商业区有绣湖广场商圈、宾王商圈、工人西路时尚休闲服饰特色街、城中中路精品服饰特色街、稠州路都市景观商业街、江滨路休闲娱乐特色街、宾王餐饮特色街、其他专业街等;市区二级商业区有北苑二级商业区、稠江二级商业区、后宅二级商业区、廿三里二级商业区、城西二级商业区等;还有市级商业副中心,佛堂、苏溪、上溪等;以及由义乌江两侧的国际商务中心与国际文化中心构成,集贸易、金融、政务、信息、文化、办公等功能于一体的福田-江东商务中心区。这些商业区中均有为数众多的、隶属小商品研发设计创意、城市建筑设计创意、广告会展创意、咨询策划创意、休闲娱乐时尚消费创意等行业的商户与企业。义乌创意产业的发展可由这些城市商业圈形成的裂变效应产生空间集聚。
(三)基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创意产业空间集聚的伴生模式
2012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义乌经济开发区升级为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经济开发区共有工业企业296家,配套服务企业350家,现已形成了彩印包装、针织服装、工艺饰品、拉链等优势行业,培育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浙江华鸿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浙江顺时针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大德制药有限公司、浙江朝日科磁业有限公司、义乌百思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一大批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居于领先地位,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实力,拥有创新、创意的集约要素。义乌创意产业的发展可以依托于这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龙头企业,形成企业孵化模式,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形成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空间集聚。
义乌创意产业的发展现在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基于专业市场发展的创意产业空间集聚已有一定的基础,在自发形成和政府导向的综合作用力下,创意产业作为城市新兴产业的代表,将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充分利用义乌现有资源和优势,努力发展创意产业集聚地,积极培育创意产业的发展环境,吸引和培养创意产业所需人才,促进创意产业的理性健康发展,对义乌小商品走向世界小商品大舞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厉无畏,王慧敏、创意产业新论[M]、上海:东方出版社,2009、
[2]王文科,史征、中国区域文化产业指数的建构影响与传播——以浙江义乌为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3]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义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2011、
[4]褚劲风、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组织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周灵雁,褚劲风,李萍萍、上海创意产业空间集聚研究[J]、现代城市研究,2006,(12)、
[6]褚劲风、上海创意产业空间集聚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19(2)、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局部的放弃自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捍卫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现。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度。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但到了19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13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
(四)民法的任意主义的调节方式难以应付非正常的市场现象。民法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过用任意性规范来规定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保护民事主体自由的意思表示,从微观经济运行的个体入手来调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也可以说民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运用非强制性规范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的。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运行的方式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这时的市场行为主要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市场处于其应然的状态。所以民法是以市场的应然状态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以保证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发地正常运行为目的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由放任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的市场现象,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的出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应然状态与其实然状态的差距拉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从微观角度运用非强制规范的调节手段和以维护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行运作为目的的民法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当这种非正常的市场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经济正常活动时,就必须运用国家之手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控,同时对市场的自由和放任进行规制以克服由此引发的危及经济活动的现象。由此可见,民法的调节市场运行的方法和目的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运行的无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虽然民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以保证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为己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作用的发挥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这就要求民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爆发、两极分化的加剧和在当时兴起的社会法学派的推动下各国纷纷对本国民法进行修正。其主要的内容是:1、在规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时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现代民法开始注意民事主体在实际中的差异,通过对不同的民事主体根据其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势力和职业给予不同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2、对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约的竞争。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带来活力也带来弊端,为防止因自由竞争而引起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现象的出现,民法有必要对自由进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会制约。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在近代社会垄断生产方式出现后就仅仅适宜于非生产资料的个人财产所有,它在生产领域以及在以生产为中心的整个再生产的经济活动中已经不再适应。[6]所以对所有权的制约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制约及主要生产资料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的社会性在现代民法中得到优先考虑。[7]
4、无过错责任的抬头和社会责任的出现。现代社会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产品的大量损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责任的社会经济理论发生动摇,与此相适应代替个人责任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过错责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开始引入民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民法只注重个人利益的倾向,开始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加以保护。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辨析;再理解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官僚主义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
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计划市场经济存在多种具体形式。探索实现计划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一种基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职工不拿固定工资和奖金,而是按事先确定的比率分享净收入。净收入分成制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而且也必然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它能克服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必然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能从微观上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滞涨”问题。
关键词:市场经济 道德层次 道德维度
经济学研究起源于道德哲学,经济活动深度追求的价值向度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经济因而天然地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道德作为人类高尚追求的意义向度,内含着“完善的成就”的价值底蕴,这注定赋予经济合理发展的伦理可能。作为迄今为止得到公认的最有效的经济方式,市场经济为其自身的发展创设了可靠的伦理支撑,并在其道德生成中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有赖于“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的有机整合与良性互动。
一
“基本道德”是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起码的道德规范,是一种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的“利己型道德”。基本道德的实质是在满足自己需要、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不侵害别人的利益,而不提倡个体的“自我牺牲”。“基本道德”的基本特点是对主体的要求不高,主体能做到的往往不被视为“道德”,做不到的则被谴责为“不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基本道德所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共处”的伦理要求的最低容忍界限。
在西方基督教文化中,由于“原罪”的存在,人类害怕上帝的惩罚,在人格深处萌生的敬畏意识与忏悔意识时刻警醒人们避恶从善。“基本道德”也存在于这种宗教道德之中,宗教道德首先是一种“罪感”道德,人们因为背负不起心灵的十字架而不敢亵渎基本的伦理规约的价值,否则就会恐惧并且有深深的负罪感。这种被逼无奈而不越轨的行为逐渐形成主体的道德意识:保全自己要做到自我“免而无耻”,即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完成“权利主体意识”的逐步觉醒。但基督教道德对人的要求更强调的是“克己”而不是“利己”。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欧洲社会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运动,即“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价值主导逐渐由等级共同体转向平等的个体——人的价值的普遍提高。在社会道德意义上,更为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这就意味着“基本道德”成为“主体性”道德,为了实现个人的生存权利、生活追求,人要对自我行为做某些必要的限制,因此形成了在人与人之间普遍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同理,人的经济生活是人类为达到一种合目的的价值生活的基本方式,不可能存在某种纯粹的经济行为。
“基本道德”的要素必然内蕴在经济生活中,如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能靠欺骗、偷盗、抢劫随心所欲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完成交易。经济行为本身也不能脱离基本道德,假设没有普遍的道德规范的束缚,任何人的经济活动只是短期行为,就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和经济的停滞不前。
作为目前得以公认的人的利益实现最合理、最有效的经济样态,市场经济是一种十分重视规则约束的经济。市场本身就是一个规则体系,它通过“看不见的手”指导市场主体在“可做”与“不可做”之间做出选择。作为市场主体的道德追求就蕴涵在市场规则体系之中。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合作的规则蕴涵着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首先,虽然市场经济的人性基础是“经济人”,市场主体作为“利己”的存在,每个人都有权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市场规则在客观上对追求利益的行为是有约束的,即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以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的。否则,就会导致市场无序,正常的市场活动无法展开,个人利益也就无法实现。正如“囚徒博弈”给人们的重要启示:合作比不合作好。要彼此尊重、自由交易、平等互利,在“利己”时不能够妨碍他人“利己”,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这一约束下实现自利最大化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其次,“基本道德”是以“公正”为基本内容的。“基本道德”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不高,只要行为的后果是“利己不损人”或“损己不损人”,那么,这个结果就是公正的,就是道德的。可见,“基本道德”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的伦理支持。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基本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制度道德”。
二
“理想道德”指的是要求市场主体利己行为的价值目标不能锁定在“利己不损人”的底线伦理水准上,而是要以“利己利他”为其利益行为的价值目标。当市场主体之间或市场主体与经济体系整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市场主体应当以“损己利人”的利他主义的道德自觉去努力地“克己”。在这个意义上说,“理想道德”是一种“律己型道德”。“理想道德”以“利他”为重要特征,主要是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而不是自利本能。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指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利益行为主体既承担谋取经济利益的全部成本支付,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总收益,同时又增加了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总收益,这种利益行为就是高水准的“理想道德”行为。“理想道德”主体生存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更高尚的道德理想去奋斗。所以,这种道德要求不具有“强制的”普世性,做到了是“高尚的”,做不到一般不会被谴责为“不道德”。
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理想道德”绝不仅仅是人们市场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也不仅仅是人的基本生存之需要,而是与人的经济生活的质量紧密相关。人的经济生活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能够生存,并在生存的同时,使自身的生活过得更好。所以,经济活动作为追求物质“善”的目的的基本方式,具有符合人类目的的价值意义。但是,人类不单纯如动物一样为了维持其肉体的存在而奔波,不但追求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实现“生活好”的基本目标;而且还有追求体现人生更高的价值,实现“好生活”、让生活更有“意义”的价值目标。由此看来,“理想道德”不再仅仅是外在于人的消极的规范,而是人们希冀“好生活”的一种内在的要求,有道德地活着才是人生意义的根本内容之一。人类对于这种更高境界的人生意义的追求从根本上讲是“超越”性的,而人类的经济行为也是在“超越”一个又一个目标,促使人类的物质财富不断增长,同时不断实现并提升着人类自身的道德价值和意义。所以,“理想道德”不是悬空无着的精神幻觉,本身体现和扎根于人类正当的经济生活之中;作为经济生活中较高的价值层次,同时也是主体“在路上”尽可能完善地“超越”自我的表达。
三
上一篇:毕业典礼活动策划(精选3篇)
下一篇:管理者培养方式(精选8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