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合同(收集5篇)
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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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一般建设周期为4-5年(不含征地拆迁的时间),涉及的合同种类多、数量大,为准确了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实际投资,顺利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需及时办理合同的结算工作。而结算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的资料较多,通常会成为线路竣工验收的制约环节,因此,建设单位应重视合同的结算工作,采取相关措施开展合同结算工作。
2.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结算的特点
2.1合同实施持续时间长。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周期为4-5年,从招投标开始计算,到工程竣工合同结算,工期长的合同要执行5-6年的时间,因此要针对5-6年合同执行期间的费用进行结算。
2.2合同种类多,涵盖轨道交通项目的全过程、全专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合同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三方监测、通信信号、机电工程、车辆采购、车站装修、管线迁改、土地补偿、前期研究等各个方面,贯穿整个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
2.3合同数量大,对线路长的项目,标段多。部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因线路较长,分为二十多个标段,每个标段都对应有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内容,因此合同数量庞大,多达数百份合同。
2.4经手人员多,资料完备性存在问题。因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周期长,合同种类多,导致经办人员多,流动性大,如资料未及时归档,则容易发生缺失,给后续结算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2.5合同台账信息不完整,需逐步完善。由于合同台账的信息化管理情况不理想,出现了合同信息不完备的问题,在梳理过程中,存在重复性、机械性工作多的问题,如某个主办部门集中部门的所有人员,耗时近一个月,从OA合同系统中逐个手动导出合同信息,不仅浪费了人力,而且降低了工作效率。
2.6历史遗留问题多,需各部门协调解决。合同结算工作中,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用地、拆迁补偿、用地权属等征地拆迁的问题一直是历史遗留问题,因结算工作相对滞后,当时参与办理的拆迁办、征地小组等临时机构已撤销,导致合同结算时因缺少资料而无法办理。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结算工作的注意事项
3.1合同台账的完整、准确、适用至关重要.要顺利完成合同结算,一定要清楚究竟有多少份合同需要结算。要实现这一目标,在工程实施的初始阶段就应建立完整、准确、信息量充分的合同台账、前期工程委托台账、合同变更台账等,这些台账最好能统一起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一体化管理。合同台账的信息量要充分、完整,合同要素不仅应包括合同编号、合约对方、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日期、授予方式等常规信息,还有必要根据管理的不同需求增加概算编码、主办部门、主办人员、履行情况、财务支付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情况等信息,以便满足日后追踪、统计、资料归档的需要。
3.2明确合同拆分原则,有效解决合同的结算问题。由于工程管理的需要,有些合同包含了两条或多条线路的工作内容,由于各条线路完工和竣工验收的时间不一定一样,所以必须根据政府的要求考虑合同拆分进行结算的问题,如何进行拆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首先一个大的原则是同一合同各线完工时间不一致且影响到整条线路的竣工验收工作时,多线合同才需要进行拆分进行分别结算。然后,对需要拆分的合同,根据每个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拆分,如对设计合同,若原合同已将各线金额拆分,则按原合同拆分;若原合同中未拆分,则根据各线的工作量进行拆分。通过进行必要的拆分工作,有效解决了多线、多资金的合同结算问题,保证了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3.3各合同结算主办部门之间需紧密配合。合同结算是对合同经济性、合约双方权利义务在经济方面的判定和总结,是一项庞大而繁杂的工作,标准非常严格、程序极为复杂,专业多、环节多、部门多、资料多,其中需要政府部门参与的就有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财评中心等,因此,各合同结算主办部门之间应以公司总体介绍工作部署为指引,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勇于承担,想方设法寻找解决方案,发挥牵头部门的总体协调的作用。
3.4抓住合同结算工作中的主线,理清关键线路。上面提及合同结算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协调量大,并且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同,因此对此项工作必须理清关键线路,抓住其中的主线,按照先理清合同数量、再理顺合同结算进展情况的工作思路开展。由于历史原因,各条线路的合同存在时间跨度大、主办部门多、工程实施期间部门机构调整、合同分管人员流动等特点,因此在理清合同结算数量阶段,应集中力量,结合原始手工台账、结算台账、OA系统台账及各合同主办部门的合同台账,汇总整理,完成了合同台账的清理,再以此为基础,分部门、分阶段全面核查合同结算的进展情况,对结算合同数量较多的主办部门,则重点关注,每周与经办人定期核对,尽快补充缺失的资料,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
3.5督办合同结算的工作方式。合同结算工作中,既要实现督促主办部门按期完成结算工作的任务,又要能发现结算过程的问题和结症所在。在督办合同结算工作中,一方面按期如实地通报结算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分析并阐述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协助主办部门给出建议的解决方案,分析滞后的原因,与主办部门一起协商解决,工作中实时地调整采用不同的方式。
3.6制定奖惩措施,定期例会的督促。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合同结算工作中,通过例会、规章制度、公司文件等多种方式,制定奖惩与考核制度,并在工作例会上通报工作进展,可有效督促了各主办部门的工作,也及时解决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3.7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前面已经提及,合同结算工作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如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市建委负责协调解决合同的历史遗留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合同结算审查的统筹管理,市财评中心及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具体的合同结算审查。因此要做好合同结算工作,除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沟通协调外,还可以组织相关负责人员项目现场查勘,向其介绍地铁工程的特点及特殊性,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一、工程招投标工作
4月份,针对山海路提升改造工程的投标,带领部门人员,认真、反复学习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中的各种条款,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确定报价,并中标本工程。
5月份,大南山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本工程是由多个分部工程组成,包括:路灯照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带领部门人员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确定报价及投标策略,并一举中标。
6月份,成龙线道路提升改造,本工程属于区属重点工程,由排水、慢行步道、小品、园林绿化等多个分部工程组成。本工程招标程序分为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两个过程,为能顺利进入正式投标阶段,与部门人员一起核对资格预审资料,确保无误。进入正式投标阶段,制定投标策略,最终中标本工程。
7月份,莱山区绿地养护管理工程,为能中标本工程,带领部门人员一起,共同检查资格审查资料、制定投标策略。并在领导的支持下,中得本工程最大的一个标段。
8月份,车辆租赁,领导多次考察市场,确定车型,并与车辆供应多次探讨价格,制定投标策略,最终中标。
9月份,莱山开发区绿化养护单位采购,为能中标本工程,带领部门人员与项目经理认真踏勘了所属绿地,制定了完善的投标策略,最终中标本工程。
7月份,对单位水车采购工作,带领部门人员及时与招标沟通,选定供应商进行询价,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完成单位领导交给的任务。
8月份,车辆采购工作,带领部门人员及时与招标沟通,选定供应商进行询价,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完成单位领导交给的任务。
二、合同签订工作
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斟酌合同条款,将不利于单位的条款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减小单位承担的风险。
对内与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协议,做到一工程一协议。
三、工程施工进度及预结算工作
带领部门造价员,对工程进度与工程结算提报,进行把关,对部门造价员的专业能力水平的提高起到关键作用,在空余时间,督促部门造价员学习造价相关知识,使部门造价员的能力水平得到进步。
在结算过程中,认真复核签证单等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对于一些含混不清的问题与现场负责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复核。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计划
关键词:施工合同;合同条款;结算方式
笔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多年,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遇到很多甲乙方矛盾不断,往往结算久拖不决,甚至对簿公堂,多数是缘于双方对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理解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近年来,仍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合同管理意识不强、管理能力低下,有的甚至是合同签订后从未理会过,别说是用合同来管理项目;还有就是合同用语用词不规范产生歧义,造成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直接影响工程结算、工程索赔工作。笔者试从以下实际经历的工程造价案例谈谈对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签订的形式、注意点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施工合同结算形式的选择。许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以为合同包干最好,价格一目了然。其实,合同结算形式的选择除考虑拟建项目的大小、工期、造价外,跟设计深度也有很大的关系。
例1:一综合菜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未到位,为赶工期,建设方依据设计草图让施工方进行报价,施工方按照草图,参照当地同类市场建造的行情,编制了工程预算,建设方认可并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施工结束,施工方提出原来报价的草图很多节点没有详图,报价是估价,依据蓝图重新编制了结算报送建设方,建设方确认了设计变更和签证部分增加价格,但对于要调整原来报价项目内容不予认可。工程结算拖延了数年,最后施工方一纸诉状将建设方告上法庭。
分析:类似上述项目,在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往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此种情况更适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者采用按照实际结算形式。
第二,合同签订者不完全了解前期洽谈的各项信息资料,对各项信息缺乏深入了解,合同表述不周全造成双方意思理解不一致。
例2:笔者审核的一个住宅楼小区项目,清单核对后采用总价包干形式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可调,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可调,甲供材、甲方定牌定价项目和材料设为暂定价的可调,其余均不调整。”
而在清单核对中,存在部分项目为暂定价格,例如高程超高费人工降效系数清单中暂按取中考虑。结算审计时,施工方以人工降效系数暂定取中为理由要求调整,建设方拒绝。一幢28层的高层住宅,人工降效系数取中和取足差距有近20万之多,该标段三幢高层,涉及费用达60余万元。施工方据理力争,费了许多口舌和时间。最后建设方虽然买了单,但是非常不情愿。
分析:该项目原清单核对是一个重要环节,合同签订前需要对清单核对情况做一个全面的了解,特别对其中影响结算的因素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将可能引起歧义的问题辨析清楚。
第三:合同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时缺乏严密的逻辑性,表达方式多样性、不确定性影响合同的执行。
例3:一车间工程,建设单位选择了厂区附近刚施工完成同类型车间工程的施工方作为承包方,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结算,按原施工单位承担建设的附近类似厂房报价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单方造价,暂定××元/平方米,附注说明:由于地质和设计原因,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吊车梁的施工数量超过原报价施工工程量,则按实际进行调整。
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确定争执不下,建设单位理解××元/平方米是固定不变的,只能按约定调整超过原预算中的基础、钢筋混凝土柱、吊车梁的施工数量;施工方认为原来××元/平方米只是一个暂定价格,最后应该按照实际施工数量进行按实结算。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至法院。
例4:一车间工程,采用费率招标,招标文件报价方式说明中标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经建设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优惠幅度作为工程总造价。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为:由中标人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除设计变更、签证等可调外,其余不调整。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原则:工程量按实结算,其余计算及优惠条件不调整。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要求编制了施工预算报送审核单位,但施工方认为该预算审核后仅仅是为了对工程款有一个总的匡算,所以预算审核中配合很不积极,审核单位出具了预算审计结果,建设方依据审核结果通知施工方该结果作为合同价款包干,施工方对此非常不满意,不予接受,双方一直争议不断。
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未明确表达合同拟采用形式,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又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不一致,实际做法又与施工协议书不一致,导致双方争议。
第四,合同签订者对工程造价知识的欠缺造成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招标人真实意愿不相符合,增加了建设方成本。
例5:某车间工程,邀请招标后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建设方签订合同者不是专业人士,施工方草拟了合同条款,对风险范围做如下说明:设计变更可调,签证资料可调,施工措施费用按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结算时,施工方要求调整原投标时报价为“零”的机械进退场费用和基础开挖基坑排水费用。
分析: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合同中涉及到许多诸如临时设施费率的取定、施工措施费的专业报价,需要熟悉清单编制的专业人士进行把关,往往建设方由于不熟悉清单编制原则、不了解合同价款的组成,对合同条款把握无法到位,给合同签订的另一方留下可趁之机。
结语: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所在,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全方位围绕合同进行。施工合同应有深入了解整个前期过程、精通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人签订和管理,合同签订者需要完全理解前期资料、协商洽谈的各种信息,全面反映在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前期签订阶段宁愿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理顺合同的各项关系,特别是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结算条款要尽量清楚明了,便于合同的执行,后期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合同条款规范、合理,公平体现双方权力义务,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提供可靠的依据,才能够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争议双方原签定的买卖合同经过结算,是否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是否可以只审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审理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对此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商业经销公司是凭据欠条起诉的,其知道自己销售钢材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其在起诉中只会要求法院确认现时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强调其他问题与本案无关。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法官只能审查欠条所证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应主动审理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法院应支持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商业经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形不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关键要看原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其它无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部门、行业或经济组织,则应经其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上经营单位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或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另外,对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应当区分是部分超出还是全部超出,如果是全部超出,其为此订立的合同就是全部无效的合同;如果是部分超出,其为此订立的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一旦无效,自然就无法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法院应驳回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虽然超越了经营范围,但合同标的物钢材并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范围,故法院应当先认定买卖合同为有效,然后再对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本案,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
本案中,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其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了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并且实际进行了履行,其行为确实违背了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此外,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中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如果超出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经(1990)第101号《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问题的复函》中关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更是直接确认了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如果这样适用法律,法院当然应认定某商业经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判定驳回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于1999年颁布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合同法》,该法对以上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予以了回避,而将这个问题留由其后公布的司法解释去解决。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与之前法律规范截然相反的规定是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的。作为法律,它应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及《公司法》时,整个社会尚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当时各种法律规范中计划的成分还非常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中,如果仍然墨守成规,将法人等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限定在某个狭小的范围之内,将非常不利于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打破常规,制定司法解释,承认了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依然有效。这实际上反映了我国现时代经济发展的方向,打破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当然,司法解释在确认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关键词:基建工程;合同结算审核;影响因素;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4-0083-02
1基建工程合同结算中存在的影响因素
1.1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内容不严谨基建工程合同是合同结算的依据与标准,目前基建工程施工合同中较多使用行业或集团合同范本,在实际工作中会存在合同内容不够完善,重点不够突出,约定不严谨等现象。尤其在合同会审或招标文件拟定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审计人员和造价人员等所关注重心不同,虽然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概况、施工范围、工程造价、施工周期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均已包含,但是由于合同中措辞不够严谨,往往会造成双方的理解误差,对漏项的商定无法明晰界定等,都为后续工程结算造成一定困扰。
1.2合同结算额度超过合同金额在基建工程竣工后基建项目的结算金额通常都会超出合同中约定额。造成额度超标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工程量高估冒算,计价不够准确和签证变更等三个方面。施工单位为了提高送审金额,往往在工程竣工结算书中高估冒算,如重复计算工程交叉部分的内容,变更内容含糊不清,重复计算工程量单价已经包含的工作内容;利用定额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差异,提高送报的基建工程量;基建工程变更中减少的施工内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报价不做相应的变更减少;歪曲工程计算的规则,少扣或者不扣原本应该扣除的工程量等来提高工程报价。
1.3基建工程合同施工执行力度不足在基建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但目前基建工程往往通过招投标产生,为达到中标目的,施工方采用低价中标策略,合同一旦签订,施工方会以各种制约因素作为借口提出不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的要求,这就增加了工程管理方对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的投入。对建设管理主体来说会存在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不及时下达变更指令,赶工、停工等现象,对工程监督、检查力量不足等。
1.4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偏多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手续,在送审的结算资料中,除了基建项目的竣工图纸之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占据了结算资料的大部分内容,使合同结算增加难度。在实际审查变更和签证资料也会有很多问题,首先,变更和签证资料不全,施工单位为获取利益对工程量只增不减;其次,签证要素不齐全,施工现场签证一般都需要业主,监理和施工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在工程结算送审资料中往往会存在现场签证缺少一方甚至两方的签字盖章,给结算工作带来困难[2]。
1.5审核员对基建工程了解不够深入由于基建工程都是在基建项目竣工后或实施到一定阶段才进行工程结算,结算流程中的结算人员并不参与基建工程的前期决策和施工全过程,要了解并掌握基建工程项目,只有通过对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最终核算工程造价。这就造成结算人员很难全面仔细的了解整个基建项目的全部过程。当结算人员对基建项目中某部分项目产生疑问时,也只能通过施工单位的口头解释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口头或者书面确认来判定是否正确。这种对基建项目审核资料的不完全掌握,给基建工程结算审核造成一定困扰。
1.6工程竣工后送审资料不规范基建工程中往往存在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和质保金等与结算有关的付款金额,在办理这些款项时也需要一定的结算手续和资料。目前在工程结算时,送审的资料往往会缺这少那,这些资料的缺乏或者不规范会给结算人员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尤其在工期紧张期间,先行付款或加大进度款额度,以及预留少量保证金,这些都对竣工结算带来很大影响。
2影响基建工程合同结算因素的原因分析
2.1建设管理单位的原因分析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基建项目的主要投资管理方,直接参与项目的决策,招标和施工管理等整个过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由于基建项目一旦开始,基本上都会面临任务重,时间紧的问题,以至于放松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导致后面变更不断;②建设管理单位在基建期间往往定员很少,涉及专业面不全,熟悉基建、技术、经济的专业性及复合型的人才又很缺少,造成合同签订的不够严谨,后续盲目签证现象繁多,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力度不够;③资料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造成中间资料的形成和整理不齐全,不规范;④作为建设管理单位,较注重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而忽略了管理细节,对工程设计上需要更改的地方,直接口头通知,而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2.2工程施工方的原因分析施工单位作为基建项目的直接建造方,在利益驱动下会通过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套取额外工程造价款。再者施工单位人员流动性较大,新上岗人员不能尽快熟悉了解基建项目,造成施工资料不统一,工作程序不衔接等。同时,由于投标时按相对低价中标的原则产生,施工方承包后将大量工程内容分包、降低施工标准、并简化安全措施以及不按约定进度施工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及时提醒建设管理单位补全手续,施工过程中故意或人为因素不保留资料和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缺乏证明资料而进行的施工结算得不到认可和确认。
3采取的措施与建议
对于目前基建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只有及时解决并且预防后续发生,才能使工程结算的审核资料做的更加完整和规范,使结算人员能够高效、快速的完成资料审核,有利于承包双方的信誉和再合作,同时避免了纠纷的产生。
主要措施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合理拟定合同范围和工作内容,充分商定合同文本,严格进行工程设计管理和设计审查,以减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②合理确定合同结算单价或合同总价,明确并细化结算方式,合同双方加强对工程合同的全面认真审核,加强对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方的法律约束;③设立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对整个基建项目的工程实施控制,落实基建项目管理者的责任,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与积极性;④合理拟定招标底价,确保合理价中标,避免因低价中标导致的工程结算难度;⑤严格控制施工方现场施工组织和外包管理,全面监管施工队伍、施工工艺和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结算资料正确与完备;⑥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的基础资料及资料管理制度,规范整理整个基建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提高后续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率;⑦充分利用第三方专业人员,全面参与工程结算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工程结算质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⑧施工管理方合理筹措资金,确保按期付款,建立良好的合作信誉,减少影响工程结算困扰因素。
4结束语
基建工程合同结算审核是一项全面而复杂的系统性工作,要求对基建工程审核的政策和基建项目的资料的进行全面性的把握。只有施工双方严谨仔细的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才能保证资料的健全和完整,进而快速,高效的完成结算审核,规避纠纷产生的同时更利于保证基建项目顺利结算。
参考文献:
[1]邢桂香,夏杰.浅议基建工程项目的合同审计[J].江苏建材,2013(1):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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