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征文(收集5篇)

时间:2024-08-11

环保征文篇1

近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提出在中国开征环境保护税。《中国经济报告》记者日前就《环保税法(草案)》的相关问题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

环保税法的亮点与立法宗旨

中国经济报告:2016年8月29日,《环保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你认为其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刘剑文:《环保税法(草案)》经过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其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这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公开征求意见。与上次相比,这次的《环保税法(草案)》有很大进步。最大亮点在于明确规定了税收立法的权属,这涉及到在税收法律原则的落实过程中,人大、政府和纳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目前,中国共有18个税种。由于中国各地方的社会发展状况差异较大,所以所有税种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不现实的。在我看来,在坚持中央立法的前提下应当赋予地方一些自。在8月29日的《环保税法(草案)》中,规定了一个浮动税率,地方可以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税率,这体现了地区的差异性,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自。

中国经济报告:环保税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应该如何设计税制以实现其立法宗旨?

刘剑文:环保税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要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二,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税收是要素法定,它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法律责任等。征收环保税要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来考虑。我认为在环保税法中可以专门设置有关纳税人和征收对象的章节。

在设计环保税制时应考虑税负问题。在我看来,不是所有的税种改革都是以缓解税负为目标。由于环境保护税很特殊,所以污染和纳税应呈正比关系,且应当遵循谁污染谁纳税、污染多纳税多的原则,而不能只强调改革是以减轻税负为目标,这对环保税并不合适。

环保税法中人大、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经济报告:环保税法涉及人大、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刘剑文:环保税法的制定应当处理好人大、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人大是法律和规则的制定者,政府是规则的执行者,纳税人是规则的遵守者。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需要。虽然在短期内政府有一定的优势,因为政府有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专门从事税务工作。但是,因为中国人大和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它们是国家治理的两个支柱,因此,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而是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它们的积极性,使它们各负其责、各行其能。具体包括两条路径:1.政府提出制定和修改一个法案的方案,但必须报人大批准。2.法案由人大牵头,政府能够参与,但是最终决定权属于人大。因此,我们应该推动人大的能力建设,最终让它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税收法定涉及对国务院税收立法权的限制。《环保税法(草案)》第12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减免优惠,共有5项减免优惠,前4项是法定的,第5项是国务院根据情况可以给予减免优惠。从中可以看出,《环保税法(草案)》对国务院的权力作出了很大限制。因此,未来立法要更多地考虑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环保税法(草案)》中关于授权立法方面还存在不足。第一,《环保税法(草案)》第22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这种授权立法的层次过低,建议对海洋污染物作出法律规定,应当具有较高的授权立法层次和严格的授权立法程序。第二,《环保税法(草案)》第12条第5项规定了国务院批准免税的5种情形,我认为应该对这个授权作出一定限制,限制包括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是为了应对突发的环保事件,且应该加强对这方面的立法监督,并报全国人大批准和备案。

环保税法的影响与意义

中国经济报告:中国以前实行的排污费制度有哪些不足?《环保税法(草案)》首次审议对中央、地方、企业和个人有什么影响?

刘剑文:中国以前实行的排污费制度有两个方面的不足。1.随意性大,导致不缴费或少缴费。2.地方和部门的干预相对较多。

《环保税法(草案)》遵循税负平移原则,这是考虑到人们对新制度需要一个认同过程,防止阻力太大。目前,在中国经济发展下行背景下,如果对企业征收过重的环保税,企业的压力将会更大。事实上,法律是对现实经济利益的调整,因此,法律要符合经济发展阶段和企业发展现状。

环保税是地方税,应当归地方财政所有并支配使用。然而,事实上,仅靠环保税来保护环境是远远不够的。2015年,全国环保税收仅为173亿元人民币,但是1年的环境治理费就要几千亿,甚至是上万亿,所以需要一般的财政转移支付。对于国家而言,环保税是依法治国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对于企业来说,污染企业是环保税的纳税人,谁给社会造成损失谁就要纳税,谁造成更多污染谁就要缴纳更多的税。对于个人来说,个体工商户有可能成为环保税的纳税人,但是对大多数个人而言,环保税法有利于人们环保意识的树立,从而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征收环保税,有利于中国去产能调结构政策的实施。我认为税率的设置应在现行排污收费基础上适当提高,以促进重污染企业转型,倒逼企业技术改革与创新。因此,钢铁、煤炭等企业会受到一定影响。环保税的税率应该实行差别化。比如,对一些绿色低碳企业和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技术、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排放超标的企业则适用较高的税率,让环保税真正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总之,排污费向环境税转轨过程中,不宜提高太多,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与现行排污费基本持平,也可在现行排污费基础上略微增加。

中国经济报告:环保税法正式走上立法程序有什么重要意义?

刘剑文:第一,环保税立法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税收的要素法定。2.强调税务机关征税程序的合法性。环保税法体现了在立法过程中须更好地尊重民意民情,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要公民同意。人大是国家的民意机关,应该更好地代表人民。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国务院没有税收立法权。

环保税法是中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立法法修正以后的第一部税种立法,其制定过程将成为未来整个税种立法的范本。尤其是在处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关系,处理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上,应该成为未来十几个税种立法的标杆。

第二,将环保税立法权授予人大是历史性进步。在《环保税法(草案)》第6条第2款和第9条中明确规定,有关适用税额的授权立法应当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可以看出,有关环保税收的立法权不是授予政府,而是授予人大,由地方政府提出方案,并报地方人大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体现了税收立法的本质,有利于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在推进依法治国和规范、限制政府权力过程中,可以把税收立法作为一个突破口。

税务与环保部门如何协调

中国经济报告:排污费以前是由环保部门征收,现改为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你认为,应当如何明晰税务和环保部门各自的法律责任?实行怎样的征管机制?

刘剑文:在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我认为《环保税法(草案)》第14、第15条还应该增加细化的、操作性更强的规定,应当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税务部门、环保部门的权责。

环境保护税技术性很强,它不同于税务部门以往征收的其他税种,税务部门要借助环保部门的技术手段来对环境污染进行鉴定。因此,环保税征收采用了税务机关征收、环保部门协同的模式。在两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别是当出现纳税争议时,纳税人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分别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急需明确。

有关环保税法的争议

中国经济报告:在《环保税法(草案)》中,碳污染、光污染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是出于什么原因?你认为,碳税、光税是否应该入法?

刘剑文:在立法过程中,这两类污染是否要纳入是很有争议的。

关于前者。首先,是否认定二氧化碳是污染物。其次,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如果把二氧化碳认定为污染物,其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将会受到很大影响,这对于目前的中国发展而言是很不利的。我赞同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纳入环境保护税法的范围,但现在的时机并不成熟,以后纳入更合适。目前,全球大约有十几个国家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多数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都没有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中国现阶段还处在工业化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难以避免,这也是需要付出的发展代价。总之,从长远来看,二氧化碳排放应该征税,但何时征还是要根据国情需要作出考量。

光污染征税此次未被纳入,也是基于同样的考量。

中国经济报告:你如何看待《环保税法(草案)》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以及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的规定?

刘剑文: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和环保税是不同的税种,如果把机动车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几个税种之间是否存在重复征税,这需要仔细核算。不论是现行排污费还是拟征的环保税,纳税主体都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然人并不是纳税主体。税法如何制定、怎样征收,要考虑国情、社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机动车污染排放该不该免税这个问题就涉及社会承受能力,到底该不该征,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发起广泛讨论,听取不同群体的声音。

环保征文篇2

内容摘要:环境税是政府实现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之一。环境税的实施有独立型、融入型及税费并存的三种模式。本文对环境税三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应以环境保护为基本目标,选择独立型环境税模式。以此为基础,文章提出构建我国独立型环境税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税模式独立型环境税

环境税是政府矫正污染行为、实现环境保护的有效经济手段。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环境资源的开发、污染、破坏和保护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广义的环境税则包括狭义的环境税、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税收和优惠政策、消除不利环境影响的补贴政策和环境收费政策。本文所指的环境税是指狭义概念上的环境税。显然,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实际上,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依赖排污收费来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这虽然对破坏环境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低、征收范围窄、征收标准低等诸多原因,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难以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作用,调控力度十分有限。相比之下,环境税不仅上升到法律层次,而且对于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标准等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无论是法律效力、透明度还是可操作性均要优于排污收费。因此,目前理论界对于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经达成共识。然而,要开征环境税,首先必须解决环境税模式问题,即从我国国情出发,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环境税模式。

环境税的主要模式

根据环境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当前世界各国的环境税总体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即独立型环境税模式、融入型环境税模式和环境税费并存模式。

(一)独立型环境税模式

独立型环境税模式是指在现行税制体系的框架下,根据污染者付费或者使用者付费原则,以筹集环保资金为目的而独立征收环境税的一种实施模式。独立型环境税模式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筹集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满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需求。即将所收取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建设及环境管理等方面;二是按照污染者付费或者使用者付费原则设计征税对象、纳税人和计税标准。也就是说,环境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三是矫正污染负外部性。通过征收环境税,提高污染企业产品的价格,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经济活动主体损害环境的行为,矫正市场失灵。

(二)融入型环境税模式

融入型环境税模式不单独设立环境税种,而是运用税收激励等手段把环保理念融入已有税种,通过对现行税制的整合、完善,来提高税制体系的绿色程度,形成资源节约型及环境友好型的税制体系。概括来说,融入型环境税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操作简便,成本低廉。由于融入型环境税模式不需要设立独立的环境税种,因而不需要通过人大立法程序,只需要国务院批准即可实施。这样,在不过多增加税收成本的前提下,就可以使现行税制体系绿色化;第二,不会对现有税制体系造成太大冲击。融入型环境税模式实现环境保护的途径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等理念融入税制体系,但并不改变现行税制体系框架;第三,与独立型环境税模式相比,融入型环境税模式对环境污染的矫正功能更弱,同时也不利于筹集专项收入治理污染。

(三)环境税费并存模式

环境税费并存模式是指在进行环境税征收的时候,保留部分环境收费的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采取这种模式的话,必须对各种项目上的征税或收费的形式做出选择。一般而言,主要根据效率因素(如征收对象稳定与否、征管的难易程度、征收水平的高低等)来进行税费的抉择。如果征收对象相对稳定,征收较容易,考虑征税的形式;如果征税对象不稳定,征收难度较大,则考虑采取收费形式。

我国环境税模式选择及设计

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而目前的排污收费效率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未来的环境税应成为提高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创新手段之一,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就是说,改善环境状况是我国开征环境税的首要和基本目标。基于中国环境税的这一基本目标定位,再考虑环境税三种模式的各自特点,可以发现,独立型模式是我国环境税的最优选择。第一,独立环境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课征的独立税种,能较好地体现我国保护环境的税法精神。第二,独立环境税可以直接限制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行为,减少消费者对污染产品的消费。第三,独立环境税表明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及坚决治理环境的决心。当然,要开征独立环境税,实现环保目标,必须科学设计好其各个构成要素。

(一)环境税税权的划分

从理论上来说,环境税可以划归为中央税,也可以划归为地方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就我国国情而言,环境税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在环境税收入方面实现四六或三七分成。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排污收费征收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开征地方环境税,相应的阻碍较少。而且环境税主要收入归于地方税收,能确保地方上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工程以及城市环保公共设施等资金需求,并改变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态度,促使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责任。另一方面,环境税部分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主要用于全国性的荒漠治理、水土流失防治以及具有明显外溢性的跨区域自然环境治理项目等,确保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协调一致发展。

(二)纳税人

如前所述,环境税的纳税人主要根据两个原则来确定,分别为污染者付费原则、使用者付费原则。具体到我国,则更适宜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首先,污染者付费是对污染排放征税,而使用者付费则是对污染产品征税,显然,前者的环保效果要远优于后者,能更有效地解决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上的突出问题。其次,开征污染排放税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征管基础。在实施了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后,我国的环保部门在污染排放的环境检测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管理经验,而且污染排放税和目前的排污费缴纳主体相吻合,不会引起被征税者的抵制。因此,污染排放税的征管难度和成本将大大降低。最后,污染产品税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和资源税等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方面基本一致,开征的话,势必与我国现行税制产生冲突。而污染排放税显然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三)征税对象

从长远来看,环境税应从宽设定征税范围,将一切对环境有污染的行为、产品与服务都定为征税对象。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在环境税征收管理方面尚缺乏经验,纳税主体适应性也较差,而且还涉及到相关的制度和政策的协调难题,因此,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办法。具体来说,在开征初期,可以考虑先从易于征管的课税对象及重点污染源,包括各种废气、废水、废渣、工业垃圾以及对环境、资源危害程度较大的污染物等入手,未来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四)税率及计税依据

就税率而言,环境税税率是否恰当对于环境税能否取得预期目标十分重要。税率过高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削弱其市场竞争力。税率过低又难以引导企业减少污染行为。为了实现污染成本负外部性的内部化,理想的环境税税率应等于每单位污染物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之间的差额。此外,就计税依据而言,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对排污行为征税,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开征独立环境税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开征独立型环境税对我国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在明确独立型环境税的各个构成要素后,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解决其他系列相关问题。

(一)独立环境税与现行税种之间的协调问题

一方面,独立型环境税在具体种类的设计、税率水平以及收入的安排上要科学设计,从而与现行税制良好整合,不引起税制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在我国当前的实际背景下,独立环境税的开征还要处理好不同利益集团,包括企业、个人、政府部门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以及代际之间的分配问题,同时对在环境税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以尽可能实现税收的公平。否则,独立环境税的实施将会使现行的税制体系更为复杂,不仅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影响税收的效率与公平,而且也难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

(二)总体税负平衡问题

环境税的开征应以不增加总体宏观税负为前提。这就意味着,伴随着环境税的出台,应采取相应措施削减其他税负,如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等。否则,宏观税负水平将急剧上升,不仅对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产生抑制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阻碍作用。

(三)规避风险

环境税的开征不仅会对消费、投资和出口产生很大影响,存在一定的经济增长风险。而且它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污染检测仪器和设备,以及对专业人员的培训等,引发相应的社会风险。因此,我国在环境税改革之初,尽管预期环境税改革将具有良好的长期效益,但也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在税制结构、福利制度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等方面还不是很完善,环境税的改革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种种条件的制约,并进而引发各种潜在风险。这就要求政府坚定信心,通过采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合理利用环境税返还制度、充分发挥已有资源等措施来强化风险管理,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提高社会福利。

(四)加强政府监管问题

环境税的开征无疑是由税务部门来进行征管的,这就意味着原来由环保机关负责的事情现在需要环保和税务机关两个部门共同协作监管。因此,明确两部门各自的权责范围,建立合理的环境管理体制,规避由于多头管理而导致权力寻租及相互推诿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作用,是我国在实施环境税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结论

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通过环境税来保护环境已为大势所趋。然而,环境税的实施有独立型、融入型及税费并存的三种模式。我国环境税要实现制度建设初衷,就必须采用与中国国情相符合的实施模式。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独立型、融入型、税费并存的三种模式特点,发现独立型环境税是我国的现实选择。与此相对应,我国未来要顺利开征独立型环境税,其税权、纳税人、课税对象等各个构成要素的设计就必须结合我国已有的税收体系状况,而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高效的环境税制度,并在我国整个税制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付伯颖.论适于中国国情的环境税模式选择.现代财经,2008(11)

2.高萍,计金标,张磊.我国环境税税制模式及其立法要素设计.税务研究,2010(1)

3.梁丽.我国开征环境税:源起、机理与模式.财经问题研究,2010(9)

环保征文篇3

环境保护是在个人、组织或政府层面,为大自然和人类福祉而保护自然环境的行为。那么关于公众看环保设施开放主题征文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公众看环保设施开放主题征文,希望对你有用!

公众看环保设施开放主题征文一

地球的环境正在日益恶化。令人欣慰的是:人类已经觉醒,开始保护环境。目前,世界各个国家都加入了保护环境的行列,我们的国家也不例外,也开始保护环境,我的家乡的环境比起以前来也好多了。

但是,还有一些美中不足的地方:

傍晚,我在河边散步时,还会听到这样的声音;南河的水好多了,还可以嘛!但我却不能认同,虽然现在河水比以前几年好多了,但是还是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白天,我走在河边时,还会看见许多垃圾在南河上漂浮,尽管已经有工人在水上打捞垃圾了。有时,甚至还会发现有人在南河边倒垃圾,搞得南河的水污染更加严重了。有人前去阻拦,倒垃圾的人不但不理,反而大骂别人。显然公民的素质与环境有着直接关系,要是大家多走一些路,把垃圾丢在垃圾桶里的话,那环境将好得多了。

像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有些公民把随手吃完的垃圾袋挥之而去。其实他们再走一段路就会看见垃圾桶,只要上前走一小步,就会使社会的文明迈一大步,何乐而不为呢?

在我们的校园里也存在一些类似的情况。有些管不住自己嘴巴的同学,总是要多多少少带一些零食进校园,而我们的校规是不能带零食的。一些同学将吃完后剩下的垃圾随地乱扔,有的同学甚至把水装在气球里,从高空向下仍,把地面打湿了一大片。污染环境不说,还浪费我国的水资源。要知道,我国还是一个被列入贫水名单的缺水大国呀。

今年是奥运年,如果许多外国朋友来我国各地旅游的话,看见我们的城市乡村到处有许许多多的垃圾,那我们中国人的形象在他们的眼里岂不是又下了一个台阶?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的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环境是世界各个国家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自己的事。只要我们大家一起共同努力,坚持不懈地保护环境,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家乡必将会变得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必将是另一幅更加美丽的画卷!

公众看环保设施开放主题征文二

清晨,我迎着太阳的第一缕霞光漫步,眼望美景,啊!蓝蓝的天空,暖暖的阳光,清清的河水,绿绿的田野,大地生机盎然……

大千世界,鸟语花香。地球——人类的母亲,把这一切无私的奉献给人们。然而,正当二十一世纪的人们营造美好生活的时候,动物无家可归;许多小河,河水又脏又臭;简直成了小黑河,鱼虾死伤无数。这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正使人类面临可怕的挑战。平时,不自觉的人乱倒垃圾,随地吐痰,乱涂乱画墙壁等。这难道就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吗?地球仅有一个,我们应该立即行动起来,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地球,为我们可爱的地球献上一片自己的爱心吧!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怎样珍爱地球呢?大家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因此我们学校加强了环保意识。组织同学植树,种花,创建“绿色学校;组织小树护卫队,保护花草树木,为校园披上绿装。而且坚持做到乱吐痰,不乱丢纸屑,不乱倒垃圾,不得捕鸟,不要“白色污染等小行动来保护大地球。做一个“地球妈妈的好孩子。这样,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还给地球一片空气清新的蓝天,留下大地一片青山碧水。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我真诚地希望我们的地球能够恢复昔日的福韵。让人类有自己安居的乐园。让大地充满朝气蓬勃的景象。让全世界人民共同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呵护地球吧!

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争当环保小卫士,共同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

公众看环保设施开放主题征文三

您好!

我是长庆一小的一名小学生,近几年来,全世界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就拿我们小区来说吧,几年前,在我们小区的清晨走到哪儿都可以听见鸟儿婉转的啼叫,花丛里的小树下面,每天都可以看见新鲜的鸟便,但是,几年过去,这样的景观却一天天的在消失,每天早上当你漫步在花丛旁边时,只能听见零星的几只鸟儿在啼叫了,树下的鸟便就更不用说了。

几年前,在小区的凤园里,清澈的小湖一望见底,潺潺的流水声悄悄的溜进了你的耳畔。遥望湖水之中,一朵朵荷花在水上婷婷玉立,不时的会从下面蹦上几条小鱼,但是现在再也看不到婷婷玉立的荷花和小鱼了,湖面上到是多了很多烟头和纸屑......真是不堪入目。

这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也不断淡化。人们为了图一时之利乱砍乱伐树木,使鸟儿无家可归,在公园的草坪中,湖水中乱扔垃圾使凤园环境恶化,这一桩桩,一件件由于环保意识所引发的自然灾害,难道还不能使人们反省吗?

我们渴望干净的地球,渴望健康的地球,渴望环保的家园,渴望绿色、健康、卫生的社区遍地开花……爷爷、奶奶、叔叔、阿姨,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为了保护地球的绿色,为了子孙后代,消灭污染,保护发展环境。在此,我们发出倡议:

1、使用无磷洗涤剂。含磷洗涤剂使用时会使大量的磷进入城市水体,引起水质下降,水体变黑变臭。我们可以选购“无磷洗涤剂,减少污染。

2、请随手关紧水龙头,提倡一水多用。一个关不紧的水龙头一个月可以流掉1—6吨水。随水关紧水龙头,乃是举手之劳,而一水多用更是节约用水的具体表现。

3、请将再生资源分类回收,注意及时回收废塑料制品。

4、请少用一次性制品。一次性制品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但也浪费了大量保贵资源。“一次性物品,我们实在消费不起了!

5、请选用环保建材装修居室。很多人在住进新装修的房子后,会感到头痛、恶心等,这都是装修过程中所造成的污染引起的。(如使用了含苯等有害物质超标的材料)因此,在此提醒您,在装修时尽量使用环保材料。

6、拒用野生动物制品。如不穿珍稀动物皮毛服装,尽量穿天然织物;拒食野生动物;在野外旅游,不偷猎野生动物等等。

7、提倡选购绿色食品。

我们相信,总有那么一天,绿色环保将会在我们的每一个角落闪烁醉人的星光

所以,我建议县长叔叔,多做一些关于环保的宣传,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还要在公园内多贴一些标语,提醒那些环保意识差的人,可以在公园内多安放一些垃圾桶,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家园变得更加美好!让地球更好的造福人类吧!

公众看环保设施开放主题征文四

保护地球母亲,净化校园环境。

大家都知道,由于人类向自然界过度的索取,已经导致了大自然无情的报复:飓风、暴雨、暴风雪、洪涝、干旱、虫害、酷暑、森林大火、地震等灾情不期而至,全世界因干旱等原因而造成的迁移性难民预计到2025年达到1亿人。

惨痛的生态教训,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和全人类的重视,国际奥委会评估团视察申奥城市,就把生态环境改善列为其中重要的内容。我国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台,先后出台了许多保护环境的政策和法规,开展了许多保护环境的工作和活动。

我国同时也非常重视保护环境的教育,“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我校的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已取得丰硕的成果。

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同学在校园里的各个角落捡拾果皮纸屑;用自己的双手去保护校园环境的优美。但是,我们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仍然有人乱丢纸屑、食品袋废弃物;仍然有人在草坪上肆意践踏;学校的绿化带中,不时发现有深深的脚印、有的地方甚至走成了小道。

同学们,我们是21世纪的主人,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当切实地树立起时代责任感。心系全球,着眼身边,立足校园。多弯弯腰捡捡果皮纸屑,首先是不要随地乱扔乱丢;多走几步,不要穿越绿化带,践踏绿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保护地球母亲,净化绿色校园。

让我们的校园更加美丽吧!

公众看环保设施开放主题征文五

同学们,我们大家生活在地球上,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茂密的森林,宽阔的草原,无际的海洋,各种各样的生物,构成了美丽的大自然。生活在地球上的我们是幸福的,春天去春游,夏天去游泳,秋天能享受到丰收的果实,冬天可以堆雪人、打雪仗、滑冰,这一切都是因为地球有着生命所必须的氧气,有着适宜的气候。科学家们说,地球是我们人类生存的家园。

但是,长期以来地球遭到了人们的破坏,战争的摧毁,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给我们的大自然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灾难。森林被砍伐了,小鸟失去了欢乐的家园,森林变成了沙漠;小河被污染了,鱼虾的生命受到了威胁;野生动物被杀死了,人类失去了友好的伙伴,各种有毒物质使我们染上了疾病……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使我们的家园不在安宁,不在美丽.

现在,这些灾难敲响了人类的警钟,我们要保护环境,拯救地球,这些行动已引起全世界的积极响应,并得到联合国的大力支持,将4月22日定为地球日,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国都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宣传和呼吁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地球.

地球养育了我们,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地球呢?我们亿万个家庭,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地球环境的好坏,与每一个家庭都息息相关。而且空气、海洋中的污染物,不受国界的限制,它们可以自由地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以,环境保护,要从每一个家庭,每一件事做起,保护好自己家庭的环境,也就是为保护全球环境做出了贡献。

环保征文篇4

人生最大的感慨

最大的遗憾

未能读大学

生在红旗下、长在红旗下的我,30年前读的基本上是的书,而且还得到了一些荣誉。小学读的是《语录》,我被选拔参加了公社学区的活学活用著作讲用团,到各学校传经送宝;上初中时即遇上“学制要缩短,教育要革命”,整个中学阶段学制缩短了三分之一,所读的书是精简得不能再简单的政治、语文、数学和工业基础知识、农业基础知识(高中时增加了物理、化学、英语),其中《政治》、《语文》中大部分内容是“著作”,我又当起了学习标兵,胸前还挂过大红花;进入大学校后,学的还是《马列读本》、《选集》、《战士读本》等书籍,新兵一年下来,便写下了26本学习心得体会,因此我被评上了全团的学习著作积极分子。

然而时运不佳,一路光环的我却被挡在了真正的大学门外。记得中学毕业的1972年刮起了“右倾翻案风”,学校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了读书的氛围,全年四次统考,我的成绩平均在97分以上,成为全校鼎鼎有名的“状元”。当时据传有直接推荐上大学的名额,学校“革委会”主任甚至亲口对我许过愿,却未能如愿。回乡后苦等了3年,推荐上大学还是一枕黄粱。即使来到部队,大学美梦还是可望不可及。1976年入伍,1977年便恢复了高考,可对于担负高干警卫任务的“特殊”战士,高考并未恢复“自由”,我的“大学梦”就这样破灭了。

最大的受益

在于读书

在校读书,既枯燥,也轻松。尽管好想多读一些书,可生长在穷山僻壤,既买不起书,也买不到书,还见不到书香门第,只有反复啃着学校发的书本,此外看一些同样不多的课外读物:报刊杂志、“手抄本”小说什么的。往往听到个别男女同学嘻笑“保尔·柯察金”、“冬妮亚”什么的,我都觉得好新鲜,好憧憬。

得到真正想看的书是在部队。那是一位退役将军,被路灯下坚持学习的小老乡所感动,把我带回家中选藏书。记得第一次借的是两本书,一本是季摩菲耶夫的《文学概论》,另一本是奥斯特洛夫斯基的《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当时,封面上没有“红色”的书是不准随便看的,我就用有红字的报纸包起来,一有空闲找个静僻的地方偷偷看起来。夜晚战友们睡了,我便用被子蒙住头、咬住手电筒,默读到很晚都不想睡。因此,班长经常清早踢我的屁股。

书在心中播下了文学种子。《文学概论》中一个简单的比如让我终生难忘,同样表述袁世凯称帝事件,写的是“清王朝复辟了!”鲁迅笔下则是“盘在头上的辫子又放下了”——啊!原来“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的区别就在于此。《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更让我把奥斯特洛夫斯基(保尔·柯察金)铭刻在心,一个双目失明、全身瘫痪、可以说完全是个等死的废人,面对死神,他没有颓废,而是拿起了唯一还能拿得起的武器——笔,继续战斗,终于成功创作出了苏联文学中光彩夺目的不朽名著,成功塑造了一个无产阶级英雄形象。

文学种子于是也在心中懵懂发芽。一种躁动,一股力量,激励我去写人生。正巧迎来建国30周年,各大军区举行征文活动,我的人生真实片段《破心谜》竟然被收入了短篇小说集《皑皑的雪山》中,由乌鲁木齐部队政治部文化部出版发行。我突然发现,上不成大学,也可当作家,因为当作家看来并不难,于是日夜做着“作家梦”。

可命运使然,我没有成为作家,倒成了一名国家干部。

1983年,退伍回乡两年后、已经成家生子的我,迎来了考干的机会,而且如愿以偿地实现“仕途梦”。

1995年,郴州撤地建市后,首次进行公开选拔处级干部,我毅然报名参加正处级职位的博弈,未料竟获得了“市旅游局局长”的第3名,虽然并未提拔任用,却还是被调到市环保局担任了办公室主任。

有时我也问自己:一个“”时期严重“贫血”的高中生,怎么能有今天?答案还是自己写:读书!坚持不懈,学而不厌,书中才有颜如玉,书中才有黄金屋。

最大的心愿

传承学习精神

如今,已经退位、面临退休的我,单位工作轻松了,耕耘“自留地”更有时间和精力了,“公家”的笔换成了“私人”的笔,钢笔换成了电脑“笔”,条件更好更方便了。

有人便问我:曹调您从上班到下班、从白天到夜晚,一个人就这么坐着,不辛苦,不孤独,不枯燥?我则指着电脑轻松地答道:坐功就是这样炼成的。你见我是一个人吗?还有我“老伴”,“老伴”还带着许多“兵”。如果没有“她”作伴,那才枯燥无味呢。

有人也笑我:看来你会大气晚成,圆了“作家梦”。我则直言不讳地告诉他:成固可喜,败亦欣然。况且耕耘这块“自留地”,物质收获虽不多,精神享受却不少,已经是了不起的成就了。

环保征文篇5

[关键词]农民生态权土地征收农村征地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16)02-0080-05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农民参与的江苏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14FXC002);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制度建构与运行机制研究”[CLS(2015)D140]。

[作者简介]彭小霞(1980―),湖北武汉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土地征收补偿与生态补偿。

土地征收中农民的生态权是指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依据法律享的有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和生活,以维护自身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对农民生态权的漠视与我国目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生态补偿的缺乏有很大关联。减少土地征收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必须以农民的生态权保护为出发点,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一、农民生态权受损的具体表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发放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显著特点是我国征地补偿着眼于土地的经济功能的补偿而忽视了土地的生态功能的补偿。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内容中生态补偿方面存在空白,以及征地主体对耕地价值的认识错位,还有土地征收主体、使用主体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对农地生态功能的漠视,致使农村生态环境随着土地征收的持续推进被严重破坏,农民的生态权遭受损害。我国农民的生态权在土地征收实践中遭受损害的具体表现有:

1.农民生态利用权受损

对土地的耕种或者说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生态利用权。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传统农业不断向现代工业转型,在现代化过程中,农村土地不断在土地征收的名义下转变为建设用地,原来种植农作物的农地被大量开发为商业性和工业性的园区。在农村的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大批城市淘汰的生产技术和高污染的企业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环境保护执法强度的提升不断搬至郊区和农村地区,使农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然而,农村对城市源源不断的资源供给而造成的自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体系的填充和弥补,农民作为贫困群体在经济实力、科技水平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异,对环境破坏的治理和应对显得能力不足,因而只能被动和无奈地承受环境破坏的恶果,农民利用农村生态系统获取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成为空谈,换句话说,土地征收中农民的生态利用权在事实上被剥夺了。

2.农民生态知情权受损

生态知情权是生态权体系中的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权利。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对于公众的生态知情权作出了初步规定,但在当前农村土地征收实践中,这条规定并未落实,农民生态知情权和生态利益往往存在隐害的情形,或者说农民在涉及自身生态权益的土地征收事项上缺乏知情权,如被征地用途是否会损害生态环境、征地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是否采取了补偿措施等等农民都不知情。土地征收程序都是政府主导,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在审批前不享有知情权,对其审批的过程和结果更无从监督。一些存在严重污染的工业投资和发展计划,在公益征收的旗帜下大行其道。被征地农民在有关生态环境利益的土地征收目的以及后期的土地开发和利用上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这种不利处境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生态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3.农民生态参与权受损

生态参与权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沟通机制,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使各种利益群体在生态的利用、开发、保护等决策上能够表达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实现利益平衡和共存。生态参与权是农民保障和实现自身生态利益的一项必须具备的程序上的权利。一方面农民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和行为习惯的影响,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比较狭窄;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民参与农村生态保护缺乏激励机制,而且目前的政府主导型征地程序排斥农民参与,农民生态参与权的行使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实践中,农民大多在生态利益被侵犯后通过上访和抗议等非制度化方式参与生态维权。而这种非制度化的生态参与在地方政府维稳目标和片面追求行政效率的惯性思维的支配下,往往遭遇了强制打压或者有意搁置的冷处理,因而农民的生态参与维权行为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民生态参与权的缺失与其生态知情权受侵犯密切相关,被征地农民的环境知情权的缺失直接导致其生态参与权的实现存在困境。

4.农民生态利益表达权受损

农民的生态权遭受损害时,农民的生态利益表达呈现出两极分化的局面。一方面,出于对现有利益格局和权利制衡关系的理性判断,农民在权利维护上表现出犹豫和畏缩,在这里称其为“柔弱的农民生态权救济行为”;另一方面,随着生态权损害程度的加深和农民自身权利意识的增长,被征地农民生态维权的自力救济力度也逐渐提升。在GDP至上的政绩观的影响,或者说在“资本挟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很容易与污染企业组成利益同盟,却无视被征地农民的生态利益诉求,行政机关主要运用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对农民的反映、陈情、请愿、上访等生态利益表达诉求进行强制打压,通过国家强制力隐匿社会矛盾和消除不满情绪,致使被征地农民生态利益表达权难以实现。

二、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

征地生态补偿是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对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态利益进行分配、整合和保障,从而实现对农民生态权的保护。

1.征地生态补偿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其内容包括:第一,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主要是指农村土地被征后,针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由生态补偿主体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和促进生态产品的生产来达到生态的养护,这实际上是生态补偿主体对生态受偿主体所遭受损失的生态利益的补偿。第二,恢复整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时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于开发商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以及造成的生态系统的失衡,必须进行治理和修复,这实质上是人类对给大自然造成损失的填补。第三,控制和限制。生态补偿还包括出台一些政策上的优惠措施,具体有:征收生态补偿费、生态税,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等将土地征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再生速度范围和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限度内,限制和控制土地开发商对被征地地区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对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剥夺。

2.征地生态补偿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整合机制。作为生态补偿在土地征收中的延伸和深化,征地生态补偿实际上是对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态利益的重新整合和协调,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征地中生态资源消耗比较多的群体对生态资源消耗较少的群体作出补偿;第二,在征地过程中为自然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小的群体对自然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大的群体进行补偿;第三,由征地活动所带来的生态受益区域对生态受损区域作出补偿、生态资源开发区域对生态资源被保护区域作出补偿。

3.征地生态补偿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保障机制。征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恢复与治理因征地而破坏的生态环境,从而实现农民生态权的保护。具体说来,是政府按照土地资源开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来不同的征收生态补偿费,同时将纳入预算管理的补偿费转化为专门保护土地生态环境的专项基金,对为保护生态系统而失去更好发展机会的受损者给予弥补,对生态环境的贡献者与维护者进行奖励与资助。因此,征地生态补偿可理解为外部化的生态环境成本的负担机制,是促进环境保护的维护农民生态利益的保障机制。

三、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应着力解决农村征地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谁补偿”、“补偿给谁”、“补偿多少”、“怎么补偿”,其分别对应着征地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的对象、补偿的标准和范围、补偿的方式。

1.征地生态补偿的主体

首先,国家(中央政府)是非常重要的补偿主体,其承担的主要角色表现在:生态资源的所有者、生态补偿决策的作出者、生态资源的管理者和公共生态利益的提供者和补偿实施者。作为全国整体生态利益的维护者,国家有义务使公共生态利益保值或增值,当人民的公共生态利益受到损失时,国家有责任对生态利益受损的人或地区进行生态补偿。

其次,是土地开发利用者。在征地生态补偿中,土地利用者是以合法的程序征用土地,并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在此过程中对生态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产生了损害,应该进行补偿。因此,土地利用者也是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然而,土地征收实践中,开发商基于市场主体逐利的本性不仅会尽量缩减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再加之环境保护观念的缺乏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性,开发商更倾向于忽视土地作为自然资源的的生态价值。这使得大量的农地的生态平衡功能随着土地征收而丧失却得不到补偿,引发被征地地区以及相邻地区的生态危机。

最后,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行政职能,承担着地方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中央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以及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等多项职能,所以地方政府理论上应作为被征地农民生态利益的强有力的维护者。然而,征地生态补偿实践中,在各种内外因的综合作用下,地方政府扮演的角色恰恰相反。宥于我国目前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为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开始大量依赖于“土地财政”;以及在经济利益至上的不当政绩观的误导下,地方政府会与土地开发上结成利益同盟者,置本地区的生态利益而不顾,由被征地农民生态利益的维护者蜕变为被征地农民生态利益的侵犯者和被征地地区生态环境的破坏者。

2.征地生态补偿的对象

我国征地生态补偿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合法所有主体,农民是农村土地的合法使用主体,因此农村集体和农民是土地征收生态补偿的最直接利益相关主体。随着农地的大量征收,客观存在的农地生态价值在城市化进程的冲击下不断减损,但作为土地征收主体的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经营主体的开发商却无偿消耗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农村集体和农民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付出没有获得弥补,生态补偿在征地补偿中的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是耕地锐减,大量土地抛荒、闲置的现象,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成为征地中生态利益的最大受损者和牺牲者。除此以外,从整体主义生态观考察,土地与其他自然资源一起构成生态系统整体,主体在某一块土地上的经营开发行为会对它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所以,土地被征收很容易造成土地单一农用形式被人为分割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两种,使农用地的规模利用率降低,不仅影响了周围未被征用的残留地的耕种,而且也使相邻土地的生产率下降。因此,相邻地区农民和残留地经营者也是征地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①,有权利要求获得生态补偿。

3.征地生态补偿的标准

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态权,应该确立公平的征地生态补偿标准,使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态损失得以合理的弥补。而公平的征地生态补偿标准必须结合征地补偿和生态补偿各自的特性,以征地补偿标准为基础和参考,体现为区域性、市场性和合法性的特征。首先,这里的“公平”并非抽象的泛指,而是指确立征地生态补偿标准必须考虑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所以,公平的征地生态补偿标准不是“一刀切”的统一采用同一标准,而是根据被征地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破坏程度等方面不同的特征,确立区域化的生态补偿标准。其次,确立市场化的征地生态补偿标准,必须大力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让市场形成合理的土地资源价格,在确立具体地块的价格时,以相邻地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并根据市场行情加以调整和修正。再次,征地生态补偿标准确立的合法性。征地生态补偿,其实质是政府在公平的基础上对被征地农民及相关区域生态利益的重新调整,其结果表现为政府以行政、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保障生态环境以及公共的生态利益,可以说政府主导着整个征地生态补偿过程。然而,在土地征收中,排除农民的参与,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其公正性和合理性让人质疑。所以,政府在征地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过程中,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通过采取向社会征求意见、开展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吸收农民的实质性参与,并对补偿中的争议应该允许农民提讼,以减少和遏制征地生态补偿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征地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的合法性,最终维护农民的合法生态利益。最后,补偿标准制定中,还应适当考虑了未来农业产量、提高农产品价格上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等因素。

4.征地生态补偿的范围

生态效益损失。土地征收,将土地的农用属性转化为建设用地属性,在改变了土地用途的同时也改变了土地所维系的生态平衡。因此,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必须付费和补偿。体现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就是土地开发经营主体必须对开发土地资源的行为付费以弥补该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土地利用行为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征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应包括征地给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以生态环境损失量和生态建设或恢复的效益量为补偿标准,尽管目前生态影响的定量评估技术尚不完善,但这不应该成为忽视征地给农村带来的生态破坏现象的借口,因为生态补偿标准在计算技术上的困难只能决定着生态保护的时间节点问题,而不能决定着是否有必要实施征地生态补偿以对农村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问题。

间接财产损失。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主要集中在与被征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直接财产损失,而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相邻土地和未全部征收的残余地生产、经营收益减少而造成的损失却无涉及,尤其是失地农民在征地前能无偿使用的公共资源因土地征收而被限制,如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农民生活所使用的水资源、燃料、饲料等都是可以无偿使用的集体公共财产,然而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身份上的农转非的改变并未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实质性的便利。这些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财产上的附随损失,相对于失地农民的直接的青苗损失、房屋损失而言是一种间接财产损失,理应获得补偿。为弥补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直接补偿的弊端,征地生态补偿制度在补偿范围上应将此类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改变而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包括在内。

精神损害补偿。无论是城市化发展需要的征地,还是生态保护需要而实施的生态移民,失地农民都面临着对新的生活环境的文化适应上的困难。以维护失地农民发展权为目标定位的征地生态补偿,不仅要在财产上合理补偿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更应该在精神上将失地农民从恐怖、痛苦中解脱出来。因此,征地生态补偿对失地农民精神损失的补偿,不应仅限于治标的给付一定精神损害补偿金,应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需要,对症下药地增加复制原有生活环境的补偿方式。就复制生活环境的补偿方式而言,征地机关应该要尽可能在被安置地区为失地农民模拟和创造与原居住环境相似的自然环境、社会和文化氛围。保证失地农民能住在被征地生态环境中或周边地区,让失地农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重建原有的生活环境,应作为补偿失地农民精神损失的治本之策。

5.征地生态补偿的方式

从生态补偿的实践来看,运用多种类型结合的补偿方式是改进补偿方式、满足农民多种需求的必然走向。多样化的征地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是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直接补偿方式有:第一,货币补偿。即通过计算失地农民的生态损失,以对失地地区或农民直接发放货币进行生态利益的补偿;第二,以招工安置、技能培训、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形式来实施补偿,既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又保障了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需求;第三,实物补偿。补偿主体对受偿对象提供土地、物质和劳动力等实物形式增强受偿对象的生产能力,提高其生活状况。直接的补偿方式比较快捷、方便和高效,大多适用于单个区域内的受偿对象具有同质性的征地生态补偿,是在生态补偿实践中被运用得较多的一种生态补偿方式。间接补偿方式有:第一,异地开发生态补偿。异地开发补偿解决的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发展问题。政府应在政策和体制上激励被征地地区的农民和企事业单位到环境容量大和生产效益高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将失地地区的产业核心生产要素实行梯度转移,以促进异地开发区的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异地开发区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第二,区域留地生态安置。政府在被征地区域内进行整体的规划,划出一定面积的区域建设成生态安置区,让失地农民在不改变原有生活和生产环境条件下,给失地农民留出生产和发展的空间。第三,项目补偿。即政府部门或市场主体在被征地地区投资,开发生态补偿项目,恢复失地农民和相邻区域的原有生态状态。项目补偿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土地开发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保证了被征地地区恢复生态需要的资金,在恢复生态的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第四,相关扶持政策的补偿。即上级有关政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及相邻区域给予区域性的生态保护政策、产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和财政优惠政策。通过个方面有利的政策的扶持使生态环境受损的地区经济得到发展以及生态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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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egislationofEcologicalCompensationforLandExpropriation

PengXiaoxia

(LawSchool,JiangsuNormalUniversity,Xuzhou,JiangsuProvince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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