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收集5篇)
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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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理想信念还不够坚定。班子成员对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有差距。对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认识不深、理解不透,进取精神退化、履职能力弱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难题和困难时,战胜困难的动力不足,理想信念有所弱化、政治敏锐性不够强。二是政治理论素养还不够高。政治理论学习抓得不紧不实、学得不深不精,班子成员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不扎实,还没有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真谛,对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解不深,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识及深刻内涵把握不够,理论指导实践的水平有待提高。三是政治敏锐性还不够强。对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党的形象权威、宣传党的政策主张、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思考研究还不深,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性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和鉴别力,对社会上个别消极议论或负面言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抵制不力,没有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去力所能及的进行抵制或弘扬正能量。四是纪律执行还不够彻底。领导班子虽能严格履行党纪党规教育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把党纪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必备内容抓紧抓实,但还存在党纪教育成效不明显以及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监督不够有力的现象。
(二)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精文减会不彻底。精文减会精得不够彻底、减得不够到位,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依然没有很好解决。涉及全县层面的会议明显减少,但工作部署、协调方面的会议又明显增多,延误了工作的时效性。二是厉行节约不严格。个别班子成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意识不强,在厉行节约认识上存在偏差,对铺张浪费不以为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浪费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三是公务接待不规范。在日常的公务接待上,有时出现公务接待标准把握不好的情况,有时出现陪同人员超员的现象。四是调查研究不深入。对基层情况了解得不深入、不全面,对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得不及时、不准确。调研过程中存在听干部汇报多,听群众意见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少。
(三)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具体工作中,班子成员全局意识还不强,没有履行好民主参谋、协助决策的作用,参与讨论还不主动,有看问题不全面就不充分发表意见的现象,发扬民主不充分。缺少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自觉性,有时即使看到了别人的问题,认为在一起工作,不必要批评别人的缺点,保持“一团和气”。二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基本程序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存在薄弱环节,在研究决策程序上,一些重大决策听取基层群众、离退休干部和民主党派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见不广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党内生活制度执行不到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不到位,民主生活会辣味不浓,红脸出汗不够。
(四)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岗双责”落实仍有差距。个别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一岗双责”责任缺乏充分的认识,对业务工作安排部署的较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还不够,没有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中、抓在手中,执行各项纪律还不够严格,对干部监督教育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二是执纪监督有待加强。抓制度落实缺乏一以贯之、常抓不懈的工作韧劲,工作措施较为简单笼统,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
(五)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统揽全局发展思路上还存在差距。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还不够好,在执行中央和省、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用全局的思维思考问题、研究问题不深,反映问题多,分析凝炼少,提出有价值的措施办法不多。二是实际工作不深入。有时把完成任务当作工作的落脚点,有检查验收做的就好,没有检查督促,做的就相对差些,当前工作与全县长远建设、整体发展结合不够。在落实具体工作时,不是很好地去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只停留在一定的层面上。三是督查长效机制不完善。督查工作力度不够,监督手段单一,缺乏持续跟踪,造成有些工作措施没落到实处,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实效。四是遵守工作制度不严格。个别领导没有很好地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放松了自我约束,存在迟到早退、不能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等现象。
(六)严格遵守生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奢靡之风认识不足。在思想上有松懈的倾向,主观上存在奢靡之风与自己无关的错误思想。二是不注重慎独慎微。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弱化,自律意识不强,不勤于自省,没有完全做到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三是勤俭节约意识不强。过“紧日子”的思想有所淡薄,在思想上对艰苦奋斗精神缺乏有力的坚守,有时不爱惜公物、不注重节能,存在不注意节俭办公,在办公耗材、用水用电等细节上大手大脚的问题。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从思想根源上深刻剖析,主要是:
(一)理想信念坚守不牢。坚持理论学习常态化不够,工学矛盾和知行关系处理的不好,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导致理想信念不牢固。思想还不够解放,习惯于惯性思维,想问题、定计划、作决策有时立意不高,眼光不远,在处理基础性、长远性问题上不够深入,缺乏以理想信念激励实际工作的自觉性,致使谋发展、抓发展、促发展的使命感、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主动作为的意识不浓,工作担当精神不强,造成了理论学习浮在表面,调查研究不深不透、精文减会不够彻底、创新进取意识弱化等方面的问题。
(二)宗旨意识扎根不深。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领会不深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思想在认识上不到位,下基层指导工作注重了解面上问题多,与职工群众谈心交流少,直接听取困难群众意见更少,没有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导致脱离了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淡化,没有与基层群众真正建立起鱼水关系。归根结底是“官本位”思想导致存在宗旨意识淡漠,统筹发展不科学,联系群众不紧密,效能建设不理想等方面的问题。
(三)党性修养锤炼不实。理想信念精神之钙有所缺失,使党性修养减弱,全局观念、大局意识、敬业精神弱化,放松了“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锻造,放松了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工作上敢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慢了,勇于真抓实干、善做善成的决心软了,进取意识、奋斗精神消减了,作风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虚、浅、浮、躁问题。由于党性锤炼不实,奋斗精神消减,导致存在攻坚克难精神软化、服务基层不主动、工作落实执行不力等方面的问题。
(四)工作纪律约束不严。纪律意识有所松懈,纪律的“螺丝”拧的不紧,在纪律上虽然思想认识到位,但在工作标准上只求不违规、不求作表率,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淡化了自己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职责,思想上严防死守,令行禁止的意识不够深入,纪律松懈的思想有所抬头。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的力度还不够,有的该执行的纪律坚持的不够,有些问题管了但没管彻底,导致存在艰苦奋斗意识退化、厉行节约不严格和工作不深入实际等方面的问题。
五、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理论武装,坚定政治定力。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政治修养,更加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实现共产主义的理论信念。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落实政府党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持续深入学习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举措,着眼自身发展和事业发展,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促进学习成果转变成想大事、谋发展的思想动力,培养长远眼光和战略性、前瞻性思维,切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密切联系群众,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忠实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落实各项等制度,班子成员坚持深入基层,针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带有政策性、全局性和特殊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改进调研方式,做到真正深入基层听真话、访实情,了解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切实增强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严明政治纪律,增强行动自觉。认真领会对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提出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党规党纪和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言行,明确守纪底线。注重把握和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维护政治纪律,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坚决同一切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党性修养,强化纪律意识,使班子成员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带头人,自觉做到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坚定不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一、林业发展阶段的划分
1.森林资源破坏性利用时期(1949年-1977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森林资源很少,全国森林面积仅有8280万公顷,宜林荒山28,959万公顷,按国土面积9.6亿公顷计算,森林覆盖率仅为8.6%。木材年产量不到1000万立方米。然而,中国人民不畏艰难,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之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林业政策,使我国的林业生产有了很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当林业建设和林业生产稳步向前发展的时候,1958年的全国性“运动严重妨碍了林业生产,大量原始天然林被砍伐一空,许多青山一夜成“秃顶,森林植被遭到史无前例的破坏。“中,国有森林和集体森林的再次遭受大规模的乱砍滥伐,我国森林资源遭到第二次大破坏。仅1976年-1981年,全国森林覆盖率就由12.7%下降到12%。
2.森林资源恢复时期(1978年-1998年)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国家实施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在这段时期里,长期过量开采所造成的森林资源锐减制约了林业改革开放与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恢复和保护问题开始引起国家高度重视。1981年,国务院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林业发展战略作出调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也通过了根据邓小平同志倡议而起草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热潮在全国迅速掀起。这些举措对遏制森林资源锐减的势头起到了重要作用。1992年,巴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认识到我们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1993年,在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原林业部提出:“走有中国特色的林业建设道路,更多地增资源、增活力、增效益,更快地绿起来、活起来、富起来。1995年,原林业部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指出森林是实现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确认林业既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又是重要的公益事业,肩负着优化环境和促进发展的双重使命。
3.生态建设新时期(1999年至今)
1998年特大洪灾之后,全社会进行了反思,并一致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程度已十分严重。这终于促使国家下决心对林业采取“重予轻取政策。党中央、国务院果断作出了“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的决策,决定在政策和资金上对林业进行重点扶持。这标志着国家对林业的定位已由过去的“产业型转为“公益型。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林业立即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让森林休养生息。当前,我国林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
二、森林资源与林业政策的关系
1.科学的林业政策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发展
科学的林业政策对森林资源的促进作用体现在森林资源发展的各个阶段。在破坏性利用时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林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奠定了中国林业建设的基础。
2.林业政策不落实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
即使拥有了科学的林业政策,但如果得不到实施,也是空谈。例如在期间,林业管理机构被撤销,专业干部和技术人员大量流失;严重偏离正确的林业方针政策,废弃规章制度;森林资源遭受巨大损失;林业教育和科研事业遭受严重摧残,新中国成立后打下的林业基础遭到严重破坏。
3.林业政策变动频繁不利于森林资源持续发展
1949年成立林垦部;1951年改称林业部;1953年全国的木材业务全部划归林业部统一管理;1956年为适应国家大干快上的需要,将森林采伐和木材生产等管理职能从林业部划出,单独成立森工部;1960年又明确全国木材市场由林业部统一管理。这反映出我国虽然制定了林业发展总方针,但具体怎么做没有形成共识。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变来变去,基层林业部门更是变动频繁,让下面的工作计划赶不上变化。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莲花县检察院:邬思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两高院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目标,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为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修订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制定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等一些规范性文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对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质量标准》和《办理不案件质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就是让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考核案件的质量标准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思想上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做的报告,对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精神实质是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一方面要求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要求充分重视依法从宽,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环节。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和谐社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要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应当确立现代司法理念,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在批捕阶段抓好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
在批捕阶段坚持“宽严相济”“少捕慎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等执法理念,支持两手抓。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作为工作的中心任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抢劫、、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宗教极端势力以及组织犯罪、国家工作人员重大职务犯罪等严重罪行坚决严厉打击,并作为打击中的重中之重。该批捕的坚决批捕;并对这些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及早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督促公安机关尽快集中力量破案,以稳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坚持少捕、慎捕原则,对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能实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尽量不批捕,彻底扭转“构罪即捕”观念,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作出决定前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主体是否属于“特殊类别”(未成年人或老、病、残、初犯、偶犯、从犯或怀孕、哺乳期妇女等);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情节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退赃等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案件是否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办案中做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轻重结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既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又有理有节地宽容轻刑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三、在审查阶段抓好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
1、依法从严打击严重犯罪分子。在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抢劫、、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宗教极端势力以及组织犯罪、国家工作人员重大职务犯罪等严重罪行同样坚决严厉打击,公诉人在开庭时依法对应当从重的犯罪分子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累犯、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依法建议法院从重判处。对侦查部门遗漏的犯罪事实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侦查部门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
2、对轻微刑事犯罪要积极应用不。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案件质量,办案人员应充分考虑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文件中明确提出是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考核案件质量的标准,对相对不案件的处理的具体情形更加细化,有利于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案件质量标准》明确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相对不条件的要求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因此办案人员应按照以上规定,综合考虑,积极应用不,依法行使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这项重要权力,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积极运用刑事和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因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要积极适用。在具体程序上,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轻罪案件后,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听取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对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须了解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及案件处理意见和要求。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应积极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旦达成协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实际履行赔偿,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决定。从2005年至2007年的刑事案件中,我院在审查阶段运用刑事和解机制的案件有27件,其中有故意伤害案、有寻衅滋事案、有重大责任事故案、有交通肇事案、有非法拘禁案;对象有未成年人,有的是成年人;方式灵活多样,有的是公安机关已促成加害方和受害方达成和解协意且已履行,在审查时干警经了解双方确实自愿,且对加害人表示谅解,对这种案件如属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退回公安机关建议撤案处理或由检察机关作不处理。有的是侦查阶段没有进行刑事和解,经检察干警审查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且加害人做有罪供述后并表示真诚的悔意时,由检察干警向加害人的家属做工作,宣传刑事和解政策,在加害人或其家属愿意替加害人履行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召集加害人的家属和被害人及其家属一起协商赔偿事宜,为双方提供协商平台,经检察院干警积极斡旋,往往能够促成刑事和解。实践证明,通过运用刑事和解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又能依法地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较轻的处罚,同时能又化解社会矛盾,为和谐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公诉工作中积极运用刑事和解机制是现代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4、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程序,尽可能减少羁押期限,避免无形延长被告人的判决实刑期限。因此对轻刑案件要从程序上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必须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简易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办理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质量不高。对对轻微刑事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能够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
5、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罪尽量实行非羁押处理。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若仅因一次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关入看守所,必然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极度恐慌,对其身心造成成严重损害,而且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受成年人的引诱、教唆,交叉感染,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在与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对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不羁押,能不的尽量不、必须的建议法庭适用缓刑等非羁押化处理。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按特殊机制来处理,由熟悉未成年人人身心特点,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的检察人员组成固定的办案小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出庭公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之,对未成年人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满怀爱心地去做好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尽可能少地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尽可能多地帮助未成年人早日走上正轨。
四、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上抓好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3-0103-02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地变成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就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乃是各种矛盾中的最主要的矛盾。1911年10月爆发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王朝,但随之而来的北洋军阀黑暗统治使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在此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制定了党的最低纲领,即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主要纲领是: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这样明确地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在中国革命史上是第一次。这是党准确把握国情,为实现人民民主权利所做的理论回答。
随着我党领导的工人运动、特别是京汉铁路大罢工遭到北洋政府的血腥镇压之后,认识到单凭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取得胜利的;而需要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革命阶级和阶层,组织统一战线。于是中国共产党决定联合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1924年1月召开的中国国民党一大,孙中山接受了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的主张,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新三民主义有了明确的反帝反封建内容,如民权为“平民所共有”和“节制资本”的口号,民族中“反对帝国主义”和民生中“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并且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结合起来。国民党一大的成功召开,就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正式形成。国共合作的形成,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大革命高潮。北伐战争虽然摧毁了北洋军阀吴佩孚、孙传芳主力,但随着蒋介石集团、汪精卫集团先后叛变革命,国共合作全面破裂,大革命最终失败。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成立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土地革命纲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据此纲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中国共产党还在苏维埃地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社会建设,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医疗卫生和社会教育。各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府,联系各地的革命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议和法令,以中央苏区最为典型,在社会救济方面,采用救济贫困农民及受灾群众的方针,开展互助互济工作,其规模和稳定程度远远超过了大革命时期,方法也更加灵活。在苏区的卫生建设方面,苏维埃政府努力保护和鼓励城乡原有的私人诊所继续开业,同时组织零散的江湖郎中和社会游医在人口稠密的集镇建立医疗所,方便群众治病求医。为防病治病,苏维埃政府还组织民间中草药医生,就地取材,采制中草药,开设医药合作社。闽浙赣等苏区提出建立公共医院,为苏区贫苦人民实行免费医疗。在苏区的社会教育方面,苏维埃政府注重发挥红色歌谣的作用,教学内容比较切合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内容通俗易懂。左右江苏区还提出了建立免费学校,实施免费教育,还要创设劳动人民通俗阅报室、图书室、文化讲习所、夜课学校等,开展福利性免费文化教育工作。这些措施非常适合解决当时苏区绝大多数贫苦人民无钱享受文化教育的实际状况。
抗日战争时期,党制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党在抗日根据地政权组织上实行“三三制”,即在参议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不仅有工农代表,还有其他阶级阶层的代表,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共产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1942年1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制定了抗日时期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除了重申“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一致抗日”两项基本原则之外,进一步提出了“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的原则。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为争取和平民主,先后参加了重庆谈判以及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重庆谈判结束后,国共双方代表签订《政府与中国共产党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国民党政府接受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双方协议“必须共同努力,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还确定召开各党派代表及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和平建国大计。这是重庆谈判最重要的两项成果。此外,还达成迅速结束国民党的“训政”,实现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合法;释放政治犯等协议[1]1163-1164。重庆谈判的举行和双十协定的签订,表明国民党方面承认了中国共产党的地位,承认了各党派的地位,使中国共产党关于和平建设新中国的政治主张被全国人民所了解,从而推动了全国和平民主运动的发展。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达成了五项决议。关于政治体制,协议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政府之最高国务机关,可讨论与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及预算、各部长官及监察委员之任免、主席交议的事项等。协议还规定国府委员为40人,半数为国民党员,但施政纲领变更时须2/3的委员通过;还规定必须有3/5的国府委员同意时,国府主席方可使用否决权。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方案为依据,协议通过了《和平建国纲领》。纲领中确定了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的和平发展”的原则。同时就人民权利、政治、军事、外交、经济、财政、教育及文化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会议通过了《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决议》,确定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的政治制度等[2]38-41。
与此同时,党在解放区为满足农民对于土地的迫切要求,实行土地改革。1946年5月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到1947年2月,各解放区已经有2/3的地区解决了土地问题。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同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等。《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与实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解放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随着国民党南京政权的覆灭,1949年9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施政纲领并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纲领确定:在政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军事上,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建立的统一的军队。在经济上,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根本方针。纲领规定,中国的文化教育是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在民族政策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外交上,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等。综上可见,《共同纲领》对公民的选举权、平等权、社会权等基本权利有了明确的规定,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可见,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理论建设从明确地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到第一次国共合作战略的实施;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纲领制定到抗日时期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除了重申“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一致抗日”两项基本原则之外,进一步提出了“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的原则的制定,用理论指导着反对封建剥削和压迫的革命实践,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不断的革命实践中,公平正义在革命中不断实践,不仅是党理论体系承前启后的价值链,也是衡量各阶层利益时秉持的一贯判断标准,并对最终实现人民基本的民主权利的核心价值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张宪文,等。中华民国史[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彭月英,孙海林。毛泽东中央苏区教育思想的形成及特点[J].求索,2010,(8)。
2023年上半年,xx镇政协委员联络室按照市政协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镇工作的特点,积极引导政协委员开展“委员走基层、协商在一线”活动。深入基层、下到一线,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充分发挥了委员联络广泛、智力密集的优势,为xx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建言献策,为打造蒸蒸日上新xx贡献了政协力量。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镇域综合发展建言献计
2023年上半年,xx政协联络室积极引导政协委员深入开展“委员走基层、协商在一线”活动,对我镇的各类工业实体项目、人居环境提升、脱贫攻坚等关乎民计民生的重点工作进行走访、咨询、调解等,帮助群众出点子、解难题,为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参考。一是助力双招双引,工业实体培育初见成效。二是精心设计谋划,小城镇建设更加精美宜居。三是持续建设美丽乡村,全面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强化学习、提升素质,发挥委员引领带动作用
政协委员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必须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大局意识,才能发挥自身优势,起到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为此,xx镇将委员学习列为年度活动工作计划的重要一项,从制度、阵地、形式等方面进行保障。一是制定了《政协委员活动制度》,对政协委员参加学习活动情况进行考核打分,作为年度评优和履职考核的主要依据,督促委员按要求参加集中学习安排。二是健全完善委员学习活动阵地,进一步提升政协委员学习活动室规范化水平,配备桌椅、电脑及相关图书设施,并将各类制度版面上墙。三是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委员们进行培训,今年以来,组织集中学习一次,重点学习了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精神和相关业务知识,使委员们认识和把握政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增强了担当意识和大局意识,明确了立足岗位做好履职的方向和目标。政协委员xx立足从事的蔬菜种苗繁育产业,积极在研发创新上下功夫,申办创立了院士工作站——山东省鲁寿种业院士工作站,主要研究健康无毒瓜类蔬菜种苗繁育技术,为我市蔬菜种苗产业上档升级打造了平台。委员xx作为供电行业职工,针对当前农村农业用电设施简陋、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实际,向政府提议并参与组织开展了农业用电集中大排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xxx处,极大地保障了农业用电安全。
三、精心组织、履职尽能,强化委员参政议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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