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论文(收集5篇)
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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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社区;行政伦理建设;构建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目前城市社区行政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党的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原有的计划体制逐渐被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对行政伦理的规范要求不同,两者之间的衔接表现的相对脱节。目前行政伦理存在的问题表现形式主要有:(1)权权交易。是行政权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相互交换,谋求自身权力的最大化。权权交易经常导致政治腐败。(2)渎职失职。渎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尽职责;失职是享有一定权力的行政人员对自身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无视和放弃。(3)权钱交易。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实际行政运行过程中缺乏最基本的行政伦理规范和法制秩序,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具体的伦理操守。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伦理的建设至关重要。
二、对行政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行政伦理不仅包括作为社会行为基本规范的伦理的一般要求,而且由于行政管理活动自身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因此其必然有自己的特殊性和内在规定性。主要包括制度伦理、行为伦理、政策伦理和公务员职业伦理等。
1.制度伦理
一般意义上人们将伦理范畴定义为个体道德的代名词。实际上,行政伦理首先应该是体现在制度伦理方面。行政制度伦理是相对于行政管理人员个人道德而言的,是由行政组织内在的一系列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构成,并通过社会结构关系,由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方法,办法等环节表现出来。
2.行为伦理
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看,任何行政行为是要追求公正公平。公正公平,是行政伦理的核心概念。由于公平公正问题产生在人与人的相互利益关系中,由其利益关系的种类决定了公平公正问题的划分。牵涉到两种比较基本关系形式:一是利益交换关系,二是利益分配关系。
3.政策伦理
公共政策伦理,具体是指维护特定的社会公共秩序所需的伦理规范,由立法机关或社会权威机构设计、制定和推广的;同时对于政府自身倡导的这些公共领域的伦理规范,除了用社会舆论、良心自律等软约束手段支持外,还要为其配置约束手段,使这些伦理规范真正成为公众在这一公共领域中的普遍化行为方式。
4.职业伦理
要求行政管理者既要具备作为社会成员的一般伦理,又要具备作为符合自身角色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是相对于社会群体之间的角色分工关系以及具体的职业规范而言的,职业道德实质上就是责任与义务的表现。行政伦理建设就是要求行政管理者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通过自身职责的履行,从而为国民提供服务的。
三、改进社区行政伦理建设的对策
根据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实际情况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伦理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强化行政伦理教育
行政管理者良好的行政伦理,有赖于正确的行政价值观的确立。服务意识、管理理论、情感认知、服务态度等行政文化的诸多要素,构成了自身行政模式取向,直接导致行政伦理的状况。因此,加强行政文化建设,使行政组织系统内各层级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使行政伦理规范达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广泛的可接受性,并成为所有行政管理者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内心的自觉。
2.加强行政伦理立法
通过立法把具体的伦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使行政伦理具有与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监督、执法权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在现代国家中,、对行政管理者的的伦理规范被越来越多的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在文明程度高,法制相对完备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伦理规则的汇编。通过法律这样的赏罚机制来强制行使行政伦理规范的作用。从而保证行政伦理规范不被大量地破坏。
3.公民与社会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干预和监督
在民主法制高度发达的社会中,行政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公共责任的行为,应当对整个社会负责。促进社会成员对公共决策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政治责任意识,强化公民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参与度显得十分重要。国家应当创造出更多的参与途径和机会,例如召开公民听证会,非政府组织与团体的学术讨论,以及公共媒体上的监督等,鼓励社会成员关心并参与有关重要的公共管理的活动,从而对重大的公共决策产生影响和进行监督。要特别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4.行政伦理的制度规范与行政伦理的理想信念协调互补
制度作为一种“硬件”的行政伦理规范也是有自身局限性的,只有与相应的行政管理者的伦理信念这一“软件”的配合才能达到充分有效。只有将行政伦理制度、行政伦理规范与行政伦理价值观共同构成行政伦理系统,几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形成合理有效的行政伦理操作系统。
5.引入行政伦理使其成为公务员任职、升降、奖惩的考核条件
通过对公务员的任免、升降等行为中引入道德赏罚机制,从而使行政伦理得以发挥其规导作用。对于行政管理者来说,在用人机制上赏善罚恶,才能形成用人机制的道德赏罚导向。即为行政管理者树立正确的伦理规范提供了内在吸引力,同时又为其施加了外在的压力。这样,倡导和禁止并用,内引与外压结合,形成了行政管理者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的强大动力。
总而言之在我国转型期公共行政领域,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日渐凸现,为了防止我国行政伦理失范进一步蔓延,加强城市社区政伦理建设势在必行。城市社区行政伦理建设的目标取向是塑造社区工作人员优良的行政人格,就总体思路而言,首先是构建行政伦理的价值原则;其次是实现行政伦理的法律化;最后是实现公共行政的道德化。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在公共行政的演进中看行政伦理研究的实践意义[J].湘潭大学学报,2005(9).
关键词:行政伦理学;美国;政府道德;库伯;《行政伦理学手册》
中图分类号:B822;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3-0035-05
一、美国行政伦理学之基
行政伦理学在美国有着深厚的政治和历史渊源。美国是信仰基督教的国家,其主流文化是基督教文化,在美国诞生的历史中,逐步形成以基督教“原罪”学说来解释性恶论的传统。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奠定了对总统的道德行为制约的共识。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高级助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一个经典的表述:“美国总统会由于叛变、受贿或其他重大行为而被控告审讯和弹劾;然后按普通法律的程序受到和惩罚。英国国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没有针对国王的宪法法庭;如果不涉及全国性革命危机,国王不可能受到任何的惩罚。在涉及个人责任这个敏感而重要的问题上,美国总统的地位并不比纽约州州长的地位高,也不比马里兰州或德拉瓦州州长的地位低。”[1](p.306)詹姆斯·麦迪逊总统在“凡人和天使”演讲更是明确地指出:“如果人是天使,那么,任何政府就都是多余的;如果由天使进行统治,则对政府的任何外部或内部约束也都是多余的。”然而“任何政府都是由人而不是由天使建立的,也不是由天使统治的。天使是公正无私和理性的;而人却是自私的政治动物,人的本性是堕落、自私、贪婪与自负,热衷于利用政府的权力扩大私人利益。”[2](p.71)这些经典表述代表了像华盛顿、汉密尔顿和杰弗逊等美国开国领袖和政治精英们对美国行政道德的极度不信任以及对行政道德建设的极度重视。这种思想理念和历史传统奠定了美国行政伦理学早期的政治哲学的原始根基,对美国现今的行政道德改革立法产生很大影响。
总之,主张性恶的人性论形成了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的伦理观念基础。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与以下几位学者的贡献密不可分,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论述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维恩·李斯(Wayne.A.Leys)于1943年在《公共行政评论》上发表《道德与行政裁决》一文。李斯认为,行政裁决存在的原因除了一些立法条文含混不清外还在于现代化工业社会的需要。但是在行政裁决时,需要智慧,还需要职业道德,因为这些行政决定对下属、对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乃至社会公众都会产生不同影响。李斯不但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公共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裁决上,更加强调了公共行政的政治性和公共行政中价值观的不可忽视性。保罗·爱泼白(Paul.H.Appleby)于1947年在《公共行政评论》上发表的《通向更好的公共行政》一文重申了公共行政的政治性之外,还强调:支持民主的价值观是行政官员的义务,重视社会大众的需求是他们的职责,关注公共利益是他们的工作重心。爱泼白的思想进一步充实了行政伦理研究作为一门学科的理论基础。
1948年,列纳德·怀特(LeonardWhite)所著的《公共行政研究入门》(第3版)发行。怀特第一次从外部监督的视角讨论伦理规范这个问题,认为伦理规范是专业化的重要环节。要提高公共行政的形象和声誉,要使政府取信于民,伦理规范必不可少。他指出,伦理道德还缺乏“广泛研究”,探索这个课题是当务之急。
1949年,另一位学者弗里兹·马克斯(FritzMarx)在其撰写的论文《行政伦理与法制》中尖锐指出,行政行为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自觉或不自觉的个人利益”和“个人判断力、观察力的承受与否”,很明显,行政行为有赖于两者的制约是不够也是不可靠的。我们更需要一个“连贯一致的行政伦理体系”。因此,“行政伦理的核心在于孕育政治体制的理念”。马克斯的观点表明,行政官员不能随心所欲,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为自己的个人价值左右,他们应该是社区利益的自觉代表[3](pp.57)。
这些学者对行政伦理的论述及观点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成为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的学术基石。
二、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
行政伦理学即使在美国来说也是比较年轻的学科,大致说来,行政伦理学在美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荒芜时期(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30年代);奠基发展时期(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和繁荣发展时期(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4](pp.5356)。
在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政府的理念是“效率至上”,注重的是行政效率,而忽略了政府道德问题。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政治家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发表的《行政学之研究》,提出了“政治、行政二元论”。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彭德尔顿法》中。威尔逊和彭德尔顿的工作标志着美国行政学的确立和现代官僚制的奠基。
经过三阶段的发展,美国行政伦理学现已发展壮大成为一门极具发展潜力的学科,在学术讨论会、学术刊物、行政伦理管理组织以及行政伦理专业课程等方面都表现出繁荣景象。
行政伦理学术论文在各类报刊不断涌现,学术讨论会逐渐增多起来。美国公共行政协会,即ASPA(AmericanSocietyofPublicAdministraion)①,它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直是广泛深入讨论行政伦理的主要场所,其主要作用在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了公共行政的专业精神;促进了在教育、理论和研究方面的发展;宣传并提倡了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意识。ASPA创办的学术刊物主要有《公共廉政》(PublicIntegrity),于1996年创刊,当时叫《公共廉政年鉴》(PublicIntegrityAnnuals)。ASPA的宗旨是:(1)增进有志于投身公共行政这一领域的人们之间知识和经验交流;(2)鼓励收集、编辑及传播有关公共行政信息;(3)广泛地推动公共行政科学、公共行政进程和公共行政艺术。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历史深深地根植于两个实践事实:一个是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另一个是美国行政道德改革及发展的实践。
行政道德立法如今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政治学和行政伦理学新课题。1978年,美国政府实施《政府道德法》,美国行政道德正式进入立法时期。历史地看,美国对行败问题的治理经历了道德防腐、法理控腐和监管反腐三个阶段,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健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和监管体系,有效遏止了美国的腐败之风。现今的美国行政道德规制兼具了道德防腐、法理控腐和监管反腐三者的综合特性,是一项复杂而又卓有成效的系统工程。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为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②。
三、库伯《行政伦理学手册》: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百科全书”
行政伦理问题古已有之,早在古希腊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们就在关注统治者的德性问题,比如,希腊的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就涉及了统治者的德性问题③,中国孔子也有关于“仁政”及“德政”的思想④。但作为一门系统的学科,公共行政伦理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
最能够反映美国行政伦理学发展现状的著作或者说美国行政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应该是特里·L·库伯(TerryL.Cooper)⑤,主要有《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HandbookofAdministrativeEthics(2nded.))《责任行政:行政角色伦理方法》(TheResponsibleAdministration:AnApproachtoEthicsfortheAdministrativeRole)。本文在此仅对《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作一述评。
《行政伦理学手册》可谓是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百科全书”,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及行政伦理学迄今为止在研究及理论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就。《行政伦理学手册》共有七个部分: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行政伦理,行政伦理学的哲学视角分析,行政伦理的语境,保持道德行为——外部控制,保持道德行为——内部控制,美国社会的行政伦理,其他文化中的行政伦理。又细分为29章。该书“意在对迄今为止在行政伦理研究及理论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提供一个全景式概览”[5](p.iii)。
这本书从其他领域如社会学、心理学及哲学等领域来论述行政伦理的影响,从而对公共部门中的行政伦理提供了一种全面审视。在详细介绍了当代道德培训的发展语境之后,该书探讨了道德培训的成效、为鼓励可欲行为(DesiredConducts)而设置的法律及组织机构,以及与公共行政的政治和社会背景特别相关的其他问题。该书由25位行政伦理的领军学者撰写,它运用现代行政伦理哲学的分类方法为行政伦理创造了一个分类学方法。其目的是通过有意识地论述和系统地直面伦理问题而帮助行政官员成为更有效率的决策者。该书提供了一些技术来帮助管理者考虑决策所涉及的所有因素,并确保他们能够在专业价值、个人价值及组织的价值之间做出平衡。该书的焦点主要在公共领域,它并没有论述与私人领域相关的问题。
在“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行政伦理在美国的出现”一章中,特里·库伯追溯了行政伦理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从19世纪后期的早期到现今的发展状况。本章的重点在于19世纪后期以来对行政伦理的文献资料。库伯检视了诸多著作对这一主题的论述。在“行政伦理的研究及知识”一章中,乔治·弗雷德里克逊讨论了公共管理研究的不同方法。具优势地位的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有关伦理问题的知识、对伦理的态度及道德的行为就是通过研究才得以发展。在实证主义研究体系中,共五种方法,即调查、实验、访谈、数据利用及案例研究。行政伦理研究中的后实证主义或者主观研究方法包括历史、自然探究和故事讲述。弗雷德里克逊通过从许多渠道吸纳案例的方法,基础性地描述了这些不同方法之间的区别及相同之处。在“公共行政中的道德教育”一章中,卡特仑和登哈特论述了道德教育的必要性、道德课程的内容及将道德纳入课程的策略。“在职培训中的道德”一章描述了公共领域服务中道德的缺失及道德培训等相关事项的必要性。他首先描述了道德教育的不同方法。这主要是基于约翰·罗尔的工作。在“遵守道德”(ComplianceEthics)和“诚信道德”(IntegrityEthics)之间有一个区别。遵守道德是指雇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正式规则,而诚信道德试图传授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遵守道德具体指明“雇员不应该做的事项”,而诚信道德重点强调“雇员应该做的事项”。另外一个区别是基于“融合道德”(FusionEthics)和“整合道德”(IntegrationEthics)的划分。本章接着描述了美国公共部门中当下的道德培训。在联邦一级层次上,政府道德办公室负责对在行政机构中的官员及雇员提供指导。在州一级层次上,州政务会/理事会已在其蓝皮书中编制准则,它是在每两年编辑一次的庞大数据的基础上编辑而成的。在地方一级层次上,全国城市联盟的市政参考咨询服务所及国际城市管理协会在界定道德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职业层次上,治安官规范及培训委员会负责向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法律执行官员提供培训。同样,在不同的州还有其他的机构。
第二部分“哲学视野中的公共行政管理”包括五个章节。在“哲学在行政伦理中的作用”中,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J.Fox)明确区分了哲学研究与伦理研究。福克斯确定了两个向度,即基础主义的目的论(因果关系)和义务论(责任本位)。接着他论述了不同哲学及向度在当今面临的挑战。大卫·哈特(DavidHart)在“行政管理与德性伦理”一节中将行政伦理描述为一种美德。美德伦理被分为六个类型:基本美德,道德优秀,道德行动,道德意向和道德自愿,道德执行和更新,过最好的生活。四个基本美德是:谨慎、公正、坚忍和节制。该章结尾论述了一个有美德的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拉尔夫·钱德勒(RalphChandler)在“行政伦理的义务论维度”一章中讨论了由福克斯在“哲学在行政伦理中的作用”中所描述的两个方向之一,比如,义务道德论。他界定并解释了义务道德论的意义和影响,他还总结了18世纪哲学家康德的研究工作,他的研究工作产生了康德主义理论。另外,他还讨论了其他两个所谓的“单一规则义务论”理论:伦理、文化相对主义与泛爱论(Agapism)⑥。由杰拉尔德·M·波普斯(GeraldM.Pops)撰写的下一章“行政伦理的目的论方法”讨论了与如上所述的“义务论方法”相对的第二种方法。这是因为与义务论的方法相应的方法,这是不涉及责任的原则,但对一个人的善良行为的后果。这是一种与目的论相应而生的方法,因为它不像义务论方法那样,它与遵守原则的义务没有联系,而是与一个人的行为后果的善意(Goodness)有关。
第三部分“行政伦理的背景”论述了公共行政得以运作的组织设置和公共领域。凯瑟琳·G·登哈特(Kathryn.G.Denhardt)撰写的第一章“作为行政伦理语境的组织结构”讨论了组织结构和行政伦理之间的关系。该组织结构在塑造形成员工行为的价值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它不可能直接影响行为,但可能会有影响员工行为的潜在因素:它充当价值观的载体并将其加以制度化;它形塑并强化价值;它充当抵制外界影响的屏障;最后它充当一种对其内部组织施加影响的病理学机制。接下来的一章“政府道德与企业文化”,由雷·E·格鲁森尼克(LeighE.Grosenick)撰写,探讨了政府组织道德的作用。它讨论了文化在塑造员工的道德/不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在第12章“行政伦理的公共性”中,柯蒂斯·梵提瑞斯(CurtisVentriss)从行政道德和公共道德之间的区分开始,认为后者作为一种更为宽泛的和更为合适的视角,在这一视角内发展出了一种行政伦理。接着他提供了一些观察,这些观察显示,在公共行政研究中关于对“公共(Public)”一词含义的注意是令人吃惊的缺乏,然后对论述过这一论题的文献进行回顾。这些文献分为四类:古典的、新古典的、作为结果的和组织的。第四节——“维护道德行为:外部控制”——检视了为鼓励可欲行为(DesiredConduct)而设置的各种法律和组织机构。根据“道德法典”的作者杰瑞米·F·普朗特(JeremyF.Plant)的观点,道德法典有助于界定可接受行为。一部成文法典可以被任何具有司法权的权力机构执行,比如,许多公司在它们的使命陈述中都有这部法典的某些成分。有些公司每一个墙壁上都刻写着这些法典的条文。作者继续回顾这一论题的文献,并由国际城市管理协会的道德守则的例子得出结论。接下来由哈丽特·麦卡洛(HarrietMcCullough)撰写的一章“道德立法”追溯了自1960年以来与道德有关的法律的历史。“锁只为绅士而备”,因此我们需要立法。
在《行政伦理学手册》(第2版)中第二章“行政伦理学的哲学视角”中,作者对管理类高校将公共行政作为纯粹技术性业务的做法提出强烈挑战。为了审视伦理,福克斯(Fox)对不同的哲学基础做了精彩的概述。他以阐述依赖于严格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经典模式”的公共行政的正统起源为开始,结束时则对一种“新形式”的、盛行于今日的官僚机构进行讨论,在这种官僚机构中,公共行政管理人员与公民以一种更直接地体现“新亚里士多德社群主义”的形式相联系。本节还特别论及了摩根对公共利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论述,以及在个人主义和公共责任之间的内在冲突,同时还论及了钱德勒⑦对道义论伦理与目的论伦理之间的基本区别,并由哈特以对美国式民主的独特发展的精彩评论以及对更为严肃地宣誓就职以维护宪法的必要性论述做结尾[5](pp.756760)。
四、结论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理念及实践渊源。从来看,美国国父们多为虔诚的基督教徒,秉承基督教教义,这种宗教道德文化对美国行政道德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建国理念来看,美国的国父们对人性持严重的怀疑态度,集中表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这种思想观念对美国的政治理念的影响是:必须依法立国、依法治国并依法治政,从而有了美国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再从美国行政道德实践来看,一直无法彻底消除的政府腐败现象,特别是“水门事件”和“伊朗门事件”的发生,使本来对政府道德深信不疑的广大美国人民对政府的道德问题产生了深刻的不信任,美国领袖的“道德楷模”形象亦荡然无存,这种行政道德的现实直接促成了美国行政道德的改革及行政道德立法的实践。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发展与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和美国行政道德发展的实践密不可分。美国行政道德发展的实践为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道德法治化的实践则直接促进了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和壮大,行政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又会反过来推动行政道德建设和行政道德的法治化。事实上,这三者的关系很难用一种固定的模式予以界定,因为它们是相互关联而又相互促进的。
美国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则集中反映在以库伯为代表的一大批学者的行政学术思想中,而他们的行政伦理学思想则集中于《行政伦理学手册》之中,这些思想是美国行政伦理学的最新成果,也是美国行政伦理思想的最佳注释。
注释:
①ASPA于1939年在芝加哥创建,1964年总部迁往政治中心首都华盛顿,奠定了它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中心地位。ASPA现有会员9000多人,所主办刊物有:月报《公共行政时代》(PATimes)和双月刊《公共行政评论》(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是有关公共行政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信息的最权威的刊物。ASPA于1952年第一次召开题为“公共服务的道德”的行政伦理专题讨论会;1959年又召开了第二次行政伦理讨论会,题为“行政的伦理”。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类似的讨论会越来越多。
②详请参阅左秋明:《道德何以成为法律——以美国行政道德立法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③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章。
④孔子的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⑤特里·L·库伯(TerryL.Cooper),美国著名的行政伦理学专家,现为南加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民与民主价值”专业教授。库珀教授曾在美国公共行政学会“职业标准与伦理学委员会”工作,1988-1989年,他在香港中文大学讲学,并致力于“香港高级公务员对于1997年回归中国大陆的先期反映”问题的研究。库伯教授的研究范围还包括公民参与、美国传统中的公民权等。他的著作《行政伦理学手册》(第1版)(HandbookofAdministrativeEthics(1nded.))(1994)奠定了其在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地位,并被我国学者所熟知,《行政伦理学》一书更使其蜚声海内外。
⑥泛爱论(Agapism)宣布,爱(Love或者Agape)应该是唯一最终的价值,所有其他的价值都发源于它,或者唯一的道德诫命就是去爱。神学泛爱论认为,我们对上帝的爱是由彼此爱护来表现的。作为爱的伦理,泛爱论表明,我们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做最具爱心的事情,让爱而不是由规则来决定我们的义务。作为不能兼而有之的二选一选择(Alternatively),泛爱论设定了一套规则,并表明要遵守产生最大爱的这些规则。美国哲学家查尔斯·桑德斯·皮尔士(CharlesSandersPeirce)因为他的这一观点——创造性的爱是宇宙中至关重要的东西——而使用了“agapism”这个词。
⑦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AlfredD.Chandler,Jr.1918—2007),伟大的企业史学家、战略管理领域的奠基者之一。钱德勒于1918年生于美国特拉华州。“二战”期间,他从哈佛大学本科毕业后,到海军服役五年。他于1952年在哈佛大学历史系获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麻省理工学院和霍普金斯大学。自1971年被哈佛商学院聘为企业史教授后,他一直在那里工作,直至近80岁退休。2007年5月9日去世,享年88岁。
参考文献:
[1]AlexanderHamiltonTheFederalists,No.69[M].NewYork:RandomHousePress,2001.
[2]GarrettWardSheldon.ThePoliticalPhilosophyofJamesMadison[M].Baltimore:TheHopkinsUniversityPress.2001.
[3](转)[美]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一)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背景
教育政策分析是伴随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是在20世纪中期以与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决裂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公共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研究重心的转移。在初阶段,停留于政策制定或规划的研究而忽视政策执行的研究,从70年代起重心就转向了对执行过程的研究。公共管理正是在“执行研究热潮”中,作为解决方法而出现的。[1]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民主、公正的教育管理价值理念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2]管理伦理学和公共管理伦理学,正越来越成为管理学科和公共管理学科中的核心课程和主流研究领域。相比于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教育管理无疑是更加需要伦理精神关照的一个特殊领域。[3]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政策伦理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
对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伦理的政策化,即研究某种伦理规范如何通过政府,以政策的形式加以制定和推广。如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框架来加强教育管理伦理的建设,通过法制权对教育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舆论、良心等约束手段之外,另外开辟政策约束的通道,使道德成为公共生活中的普遍行为方式。二是教育政策的伦理化,即对教育政策进行伦理评价,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每一个教育政策进行审视。[3]教育政策伦理是指国家公共权力部门为实现特定教育目标,在调节与分配有限教育利益与资源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伦理价值原则。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对象,就是政府教育部门在特定时期分配与调节教育利益与资源时,应该遵守的伦理价值规范与准则,即解决教育政策的“应当性”问题。[4]要正确理解教育政策伦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育政策伦理是指“教育政策中的伦理”,强调的是教育政策的道德性,是人们对教育政策的伦理价值判断和道德追问,教育自身的合理性是教育政策伦理主要的实现方式。对于教育政策而言,其不仅要在整体宏观层面上接受公众的伦理价值评判,符合公共伦理精神;同时,在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应体现出最基本的“人本”伦理精神。
第二,教育政策伦理是贯穿于整个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之中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原则的系统总和。教育政策活动既涉及教育政策制定程序、立法等制度方面的安排,也涉及政策问题的择定、方案的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具体的政策活动。教育政策伦理即是贯穿于其中的一系列伦理精神与道德规则的系统总和。
第三,教育政策伦理既包括一般伦理理论在教育政策活动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即运用抽象的伦理原理解决现实教育政策制定或执行过程中的道德难题与困境,也包括对教育政策系统这一特殊政治活动所进行的伦理学论证与考察。[4]
(三)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及内容
在现有的资料中,只在刘世清的《论教育政策伦理的内涵、结构与意义》中明确提到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及内容,他从宏观、微观以及中观三个角度,提出了教育政策伦理的结构与内容。
从宏观层面讲,教育政策伦理主要针对政府部门代表的公共利益与政策指向的目标群体总利益之间的抽象关系,论证与建构公共利益公平与公正分配有限教育资源的伦理基础,也就是所谓的对教育政策的“正义”或“善”的伦理追问。从这点来看,教育政策伦理是对政策活动的普遍伦理规范和道德诉求。在这一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教育政策,解决教育问题的伦理依据是什么;制定公共教育政策背后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伦理要求;对制定的教育政策进行伦理论证,提供道德合法性的辩护;等等。
从微观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要解决的是政策主体(教育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的个人利益问题,试图对政策主体的德性或职业道德问题作出回答。从这个层面来讲,教育政策伦理体现的是对政策主题的德行要求。这里的研究内容是教育政策伦理必须对政策主体在教育政策活动中正当与不正当的行为规范、职业伦理精神与信念、政策主体的权责、政策主体之间(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同事之间)、政策主体与组织之间的道德关系与要求等相关问题作出回答。
从中观层次上讲,“合乎德性”的政策主体在政策活动中应用与实践普遍的伦理规范,即政策主题应该通过具体的政策活动将普遍的伦理理论与具体的个体德行结合起来。在这一层面上,教育政策伦理主要研究:教育政策主体如何依据特定的伦理原理,通过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乎伦理或“正义”的制度安排;教育政策如何定位合理的伦理目标,选择正当的政策手段;对弱势群体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伦理安排与制度补偿;等等。
(四)教育政策伦理评价的标准
教育政策伦理的评价标准只有两点,一是公平原则,公平乃公正和平等,是教育政策伦理的首要标准。[5]从教育的本质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公平应是教育、教育政策的基本属性之一。[6]罗尔斯提出了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是制度伦理的原则之一,主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1]二是效率原则,效率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谈到教育政策效率,人们更多的是关注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投入和产出率,即效率的物质基础。教育政策满足效率原则要求,应从物质效率和道德效率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物质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投入和产出率;另一方面是道德效率,道德效率的提高关键在于教育政策主体的个体道德。[5]
(五)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
教育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是否合乎道德及价值规范关乎全国人民的利益,因此,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意义可以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伦理学可以分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从理论伦理学角度来说,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试图为教育政策提供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理论支撑,为教育政策理念、目标、原则等提供内在的道德“合法性”的证明,并对教育政策活动进行伦理价值以及道德规范进行论证,有利于拓宽学科基础,促进教育政策科学的学科发展;从应用伦理学角度来说,教育政策伦理研究是以解决教育政策活动中的伦理困境与道德难题为目的的,有利于深化与创新研究视角,把握教育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为教育政策制定与执行提供新的标准与参考。[4]
(六)关于教育政策伦理现状
史翠苹从教育政策伦理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的缺失两个方面说明教育政策伦理的现状不容乐观,并从教育政策自身因素(如政策的观念、体制、机制问题)、外部因素(如制度、经济、文化因素等)两方面分析我国教育政策伦理缺失的原因。[7]
此外,在教育政策伦理研究中还涉及教育政策研究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教育政策伦理研究作为一种职业或是社会活动,研究者本身也需要有一套明确的伦理道德规范,要遵守客观性、对顾客负责、公众利益优先以及权利优于善的原则。[8]还有对具体的教育政策伦理缺失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如江应中的《教育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与价值实现》。[9]
二、研究视角
(一)教育管理伦理视角
其实,在研究教育管理伦理的相关文献中直述教育政策伦理的很少,只是把教育政策伦理作为教育管理伦理的一个内容去分析。教育管理伦理研究主要把握教育管理活动中的伦理关系,探讨教育管理理念、政策、制度与行为的伦理价值,及其实现的可能和路径,对教育管理活动中的道德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探寻教育管理活动道德实现的现实保障。[3]由于教育管理的特殊性,如今更强调管理者的责任、以人为本、注重人性以及自律等伦理要求,在管理中强调道德性和管理者的伦理意识。其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管理者在实践中体现公正性。[10]
(二)公共政策视角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对现实的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分析者在对政策目标的妥当性进行论证时,应当对政策的受益群体、非受益群体、负受益群体作出明晰而准确的区分,并进而对受益群体的幅度与分布、非收益群体的可能反应和负受益群体的受损程度等作出客观而翔实的说明,尤其是在对政策目标实现途径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时,应当把公共部门对负受益群体的社会补偿明确计入政策的成本。[11]很多学者是从政策的环境、内容以及制定与执行主体等方面来探讨公共政策的价值和伦理关系。高红《公共政策规范伦理分析框架的构建》,通过考察3种公共政策理论框架对伦理研究的缺失,指出了伦理学思想渗透到政策研究的过程中的方法。文章主要探索的是寻找学科之间的结合点。杨军指出,现代社会的公共政策的价值判断应该以功利主义为准则,同时指出政策过程的价值失范表现,进而得出避免价值失范的途径是事前的评估与事后的问责。[12]
(三)制度伦理视角
张烨认为,制度伦理是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价值诉求的契合点,他从教育政策价值特征的三个向度即价值选择、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以及教育制度时常扭曲制度伦理的一些表现来论证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都关联着制度伦理。因此,他认为从制度伦理的视角将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联系起来,考察两者的动态发展变化及其相互关系,对教育政策的分析才有可能更加科学,而制度伦理的核心就是公正。他认为这是一个全新的研究框架。[1]而教育制度伦理公正就是通过对教育制度伦理的价值论证,为教育制度伦理确立一种可能的实践伦理基础和普遍性的伦理规范基础。[13]王本陆也说过教育公正是教育制度伦理的核心原则。[14]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15]
三、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国内教育政策伦理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在许多方面需要改进。
在研究方法上,描述过多而哲学反思不够。从搜集的资料来看,大部分学者都采用理论的研究方法,而很少有实证研究方法,更缺少比较研究法。其实,在国外教育政策的伦理研究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是很少有学者将国内的研究与国外的研究进行比较,这是较为遗憾的一点。
在研究内容上,比较分散而不成体系,有一些重要方面还没有涉及。这些不足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理论研究薄弱,这极大地影响了教育政策伦理体系的建构。在检索到的文章当中,篇名含有“教育政策伦理”字样的只有6篇,这说明把教育政策伦理当做一个明确主题的研究还非常少。
笔者认为,导致教育政策伦理的理论研究薄弱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复杂性。一方面,教育政策是教育管理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目前教育管理伦理学研究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很少,在缺少其母体的理论研究支持下,要进行教育政策伦理的理论研究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它又从属于公共政策伦理学的范畴,而这也是刚刚兴起的一门学科,理论研究也不充分。其次,教育政策伦理涉及了教育学、伦理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这对理论研究者的要求就非常高,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才有可能从理论角度来分析教育政策问题。
四、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的未来走向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有很多问题亟待人们去研究,笔者以为,其未来走向或者说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基本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没有正确丰富的理论指引,实践也不能很好地发展。教育政策这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更需要正确的理论进行指导,这样才能有助于教育政策制定者更全面、周到地考虑政策的内容是否合乎全国人民的真正利益。
目前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内容过于狭窄,主要集中在对其概念、内容及意义等基本层面的研究,同时还有围绕教育政策的公平、正义、保障个体的自由和价值、教育机会均等等方面的研究,但是没有深入,研究范围过于狭窄。方法过于单一,主要就是理论研究,且还是最初步的理论研究。因此,笔者以为,今后的研究方向是要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更广泛的教育政策伦理研究。
(二)加强国外教育政策伦理研究相关成果的进展介绍
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在中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的,而国外的研究早于我们十几年,但是我国对这方面的介绍却很少见。因此,国内学者应多关注国外的研究动态以及研究成果,分析比较,去其糟粕,留其精华,为我所用,使我们的研究可以跟随时代潮流,尽快发展、完善。
(三)加强学科的关联性研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教育政策伦理是政策伦理和教育管理伦理的一个分支,或者说教育政策伦理均属于它们两个的研究内容,因此应该加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或者说可以综合研究,这样才能更全面地看待教育政策伦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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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伦理;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4)12―0039―02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政府的职能发生分化,主要表现为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政府公共政策化,政府也不断适应着社会的需求,尝试着逐渐的从传统管制、管理转变为服务,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即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1〕在服务型政府日益发展下,行政伦理的建设也迫在眉睫。
一、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伦理的提出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提出建设行政伦理,有其理论的支撑和现实的因素。
(一)理论依据
其一,人民当家做主的立国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在我国,国家的主人全体人民,人民赋予政府权力,因此。政府应该做到为人民服务,这是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构建的根本。其二,政府构建行政伦理的积极功能。政府建设起行政伦理的制度规范,通过规范,指导,教育,处罚,积极培养政府工作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其三,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的行政伦理显得尤为重要。政府须树立并贯彻民主、公正、责任、效益、法治、协调、透明和自律的行政伦理理念,以便更好的履行服务型政府的各项职能。〔2〕
(二)现实依据
现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间,政府原有的行政伦理理念并没有与时俱进,积极转变,导致现有的行政伦理理念极大地阻碍着政府以及社会的发展。同时,由于法制不健全、对权力的监督不配套、舆论监督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发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行政伦理建设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行政伦理失范是因为行政权力发生了变异。〔3〕
具体而言,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失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1)经济领域。近几年,从媒体公布的因贪污受贿而被逮捕的高级官员数不胜数,主要是利用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隐匿财产。(2)政治领域。主要表现为严重的、权力寻租、渎职失职,随意侵害公民权利,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3)社会生活领域。一些官员借用工作,考察的名义,到处吃喝玩乐,游山玩水,挥霍公款等,甚至违基本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失范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危及到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因此,要想建立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行政伦理建构刻不容缓。
二、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伦理的内涵
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要求行政人员必须服从于法律和上级,严格执行命令,追求行政效率的最大化。而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行政人员不仅仅强调对效率的追求,更加强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行政伦理精神应当囊括几个方面的精神:责任精神,保证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公正精神,是政府的首要理念和价值目标;协调精神,是政府正确处理与公民的关系的基础;宽容精神,是对公民生活态度和方式的理解,有助于促进公民管理国家的积极性。
三、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伦理的控制途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改革的浪潮开始席卷全世界,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构行政伦理。美国学者特里库珀曾经界定,行政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4〕客观责任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对行政人员的一种期望,对于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而言是一种外在压力,要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要对国家、社会和公民负责,行政人员首先必须要完成法律法规和上级交代的任务,其次在社会公平原则的指导下维护公共利益。主观责任基础是行政人员自己心中对忠诚、良知的信仰,它通过环境影响的特点,影响行政人员的认知思维,然后通过行政人员的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
透过对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特征的认识,可以总结出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要想保持住行政人员负责的态度和行为,构建合理的行政伦理,可以分为两种控制途径:内部控制途径和外部控制途径。
(一)外部控制途径
外部控制途径是基于对客观责任特征的认识,是通过改变外界的影响因素,而不是通过改变行政人员个人的思想来达到一个理想的权力运行状态。首先,行政伦理制度化、规范化。可以看到,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所以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巴基斯坦等都已颁布关于培养行政人员伦理素质的法律文件。这表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意识到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一个国家的影响之大,行政人员起着示范带头作用。为了强化这种外部控制的效果,许多国家还设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即行政伦理的管理监督机构。例如,美国设立的“政府道德署”,日本的“人文院”等。通过设立这种管理监督机构,既可以保证相关行政伦理法规的实行,也大大的促进了行政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内部控制途径。
内部控制途径是基于对主观责任特征的认识,与外部控制途径不同,内部控制途径是改变行政人员个人的价值观和信仰,通过定期的开展一些教育培训活动,开展一些宣传活动,使行政人员从内心确立起一套正确的行政伦理价值观,从而能够正确的指导活动行为。世界范围内有许多国家的做法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例如,在美国,政府会将行政伦理规范长期公布在类似《公共行政评论》的杂志的封页上,对其行政人员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行政人员的伦理素质,形成正确的伦理观。
四、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伦理的构建措施
(一)解放思想,创新行政伦理理念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构建新形势下的行政伦理观,首要任务是继续解放思想,在解放思想的前提下再创新行政伦理理论。因此,行政伦理也应及时更新,使其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相适应。第一,要培育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公共理性,促进行政人员形成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高度自觉性,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决定和政策。第二,政府及行政人员要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以服务为目标,使他们意识到服务不仅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政府职能,更是政府的一种基本信念和价值追求。〔5〕
(二)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强宏观调控,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问题,即政府该以怎样的姿态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应该是“小政府,大社会”,还是“大政府,小社会”?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强调政府应该尽量放权,做到“小政府,大社会”。但是,从美国的政府改革历程来看,它走过的却是一条从小政府到大政府,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日益深广,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却越来越受到抑制的道路。〔6〕
美国的这条道路给我们的启示是大政府与腐败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政府要做的就是明确自己的角色,及时的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把政府“无所不包”的观念转变过来,正确处理好与市场、社会的关系,转变政府原有的经济管理职能为市场提供良好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是行政伦理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三)加强行政伦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
法律是现代行政的理论依据,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保障,更是建构行政伦理的基本前提。我国目前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实施十几年,对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府体制的改革,许多规章条例因过于死板而无法与时俱进,从而减弱了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规范制约作用。因此,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尤为迫切。而且,正如前面提到的,中国的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尽管已经有法律规定了公务员务必“德、能、勤、绩”,“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带头起模范作用”,对“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7〕但是,这只是一小步,为了从根本上铲除行政人员的伦理失范现象,必须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定一部行政伦理方面的专门法律,加强法制化的自律,把公务员行政伦理的培养提升到法律约束层面。〔8〕
除了制定系统完整的专门法律外,政府应该进行制度上的设计,确保行政人员的行政规范和道德准则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首先,设立专门的监督和制约机构,这是制度设计的首要环节,如果缺少这一环节,其他的制度设计也只会流于形式。在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基础上,鼓励公民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发挥他们强大的监督作用。其次,建立行政信用制度,依法设立起行政信用资源管理的结构,根据行政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信用状况,建立行政人员个人行政信用档案,从而有利于提高了行政人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最后,设立行政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把行政伦理纳入到行政人员的绩效评估考核中,同时引入道德惩罚机制,从而提高了行政人员对行政伦理的重视程度,激励行政人员奋发向上。〔9〕
(四)加强行政伦理主体自身的建设
首先,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良好的行政环境是行政伦理在中国发展的重要条件,行政伦理的优化与社会风气的息息相关。通过良好的氛围,能够影响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和选择。〔10〕其次就是行政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政府应在汲取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区分不同行政人员进行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行政伦理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应定期举办关于行政伦理的学习班、进修班,广泛宣传正确的伦理观,树立模范,使行政人员形成正确的伦理价值,从而有力的指导了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减少了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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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通俗的意义上,伦理学是探究道德上的是非善恶以及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学科。伦理思考一般而言主要关注我们应该如何对待他人而不是我们实际上怎样做。相应地,国际关系伦理思考的一般目的也是探究国际关系的各种行为体应该如何对待其他行为体。
所谓国际关系伦理,西方学术界使用较多的是“国际伦理”(InternationalEthics)这一术语。它一般有两层含义: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国际伦理”与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含义相近,在当今国际政治的重要行为体已不限于国家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较狭窄的意义上,国际伦理主要指“国家间伦理”,即国际关系伦理(有时又曰国际政治伦理),大多数国际政治学者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因此不能望文生义地将“国际伦理”一概理解为“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尽管这确实也属于国际伦理的讨论范围。此外,本文使用的“国际关系伦理学”一语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提法。所谓“学”在英文里通常不过是“研究”(study)之谓,并不表明已经完全体系化,国际关系伦理探究的现状尤其如此。
顾名思义,国际伦理涉及“国家之间”或超越国家疆界的伦理和责任问题。人们对于国际伦理问题的根本立场首先取决于对这样一个基本问题的态度:对于与我们相距遥远、没有任何私人关系的他国人,我们是否负有帮助他们或避免伤害他们之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就国家间关系而言,这个问题则具体化为:国家对外行为是否应该受某些道义原则的约束,除了自我利益之外国家是否还应该追求某些普遍的道德目标?
国际关系伦理与其他领域的伦理问题的区别在于,首先,其范围和领域最为广阔,涉及世界的各个部分和整个人类而不是仅限于我们的近邻或本国人民;其次,其性质更为复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伦理道德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自主抉择的,而大多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却不在我们个人的控制范围之内,我们最多只能通过某些间接途径来表达自己的道德立场。换言之,只有国家(政府)才是国际伦理最重要的主体,多数情况下甚至是唯一有能力处理国际伦理问题的实体。同时国家也是相当一部分国际伦理问题的主要制造者(例如对外干涉或者对内暴政)。因此,国际伦理问题往往主要涉及国家和政府是否负有道德义务以及国家行为应该如何的问题。国际伦理与个人伦理的区别还在于,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的人通常具有大致相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而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在文化传统、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方面却具有多样性。当然,各文明形态间不乏许多相同或相似的道德观念,许多伦理学家甚至认为整个人类在道德行为的标准方面正在逐渐形成某种共识,联合国普遍人权宣言的产生、国际社会对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普遍态度便是例子。但他们也承认,迄今为止并不存在一整套稳固的、为所有国家所接受的国际伦理原则,也没有任何机制能够保证现有的国际行为准则能够得到严格遵循。
不少国际政治理论家认为,有关国际伦理的基本假设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切实际的。其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由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国家只能奉行“自助”原则,利益竞争与权力角逐是国际政治的本质。国家的对外行为不仅是“非道德”的,有时甚至是不道德的。其次,规范个人行为的道德原则在国际层次上并不适用。我们不能指望国家承认其国际道德义务,更无法强制它们改变自己的行为。第三,他国人民所承受的苦难固然令人惋惜,但我们对之并无责任,作为普通人,我们大多数人与他们甚至并无任何直接联系。即使我们心存同情,也无力帮助他们。总之,如果他们的问题并非由本国的行为所造成,且我们与之没有任何文化或血缘上的直接纽带,便不必对之承担义务。总之,我们对自己的同胞和邻里的责任和义务远远大于对整个人类的义务。第四个方面的理由,是最初由生物学家G.哈定在70年代提出的所谓“救生艇伦理”。此种伦理观认为,试图帮助世界上所有经济穷困、处境悲惨的人是愚蠢的,只会弄巧成拙。[1](P561-568)地球好比一个救生艇,其空间和供应品是有限的,因此只能容纳和维持固定数量的人的生存。如果一艘救生艇的负荷已满,允许更多的人上艇是愚蠢和徒劳无益的,因为超过救生艇的容量就会增加倾覆的危险,使所有的人同归于尽。再者,由于艇上给养有限,也不可能长期维持新来者的生存。这个比喻的意思是,富国或富人已经抢先挤上艇,穷国或穷人则如同被抛弃的废物,只能在苦海中挣扎。
然而,也有不少人、甚至可以说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国际伦理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他们的理由与上述怀疑论者针锋相对。第一,国际社会既非一成不变,也非全然无序。人与社会都有基本的道德需求,道德共识是社会赖以存在并保持相对稳定和有序状态的纽带,国际社会也不例外,否则便无法解释何以大多数人在道义上并进而在行动上反对纳粹德国政府或种族灭绝政策。因为这违背了人类基本的常识、理性和良知。国家之间有利益的交汇点,扩大共识、加强合作是完全可能的。正如人可以伤害他人,也可以帮助他人,在采取其中任何一种行动之前,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二,国际伦理原则的客观性无可否认。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道义原则,相当一部分规范国家行为的国际法准则本质上也属于国际伦理体系的范畴,与国内立法的性质显然有所不同。[2](P64)各国政府在采取行动时经常要考虑在道义上和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脚,并且总是宣称其行为的正义性,或强调其行为是出于某种道德责任感。各国政府经常参加各种自然灾害的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显然主要不是出于什么自利动机,而是感到有义务提供帮助。各国政府在环境保护、疾病控制等方面的合作至少部分原因是出于道义考虑。更重要的是,国际社会常常对某些公然违背基本的人类准则的不法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它改变不道德的内外政策,最突出的例子是对推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所实行的经济制裁和外交抵制。第三,国际伦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今天看来更是十分明显。在新一轮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急剧增多的全球性问题成为人类共同的难题,这使得传统观念上的“政治”与伦理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发展和扩大国际社会的道德共识与行为规范,不仅是国际秩序以非暴力方式实现变革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完全从自我利益出发,并不能保证最终不背离自己的利益。第四,所谓“救生艇伦理”将社会等级固定化,甚至否认优胜劣汰的可能,显然缺乏全面、发展的国际社会观念。关于地球已接近其容量极限的断言也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地球上还有大面积的地区无人居住,即使是高度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此外,地球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也未必是最贫穷的地区。再者,对人类生存的威胁今天看来主要并不是资源的枯竭,而是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对资源利用价值的破坏,而这个问题恰恰主要是由救生艇上的富国造成的。至于第三世界的人口危机,问题也并不在于人口规模过大,而在于增长率过高,统计数据表明,这些地区的人口增长率与财富的增长成反比,因此解决的办法显然是帮助贫困国家发展经济。为了解决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代性隐忧”,国际伦理的倡导者们认为,就道德导向而言,全球化更需要一种K.波尔丁所说的“太空船伦理”:所有人都应该意识到,当太空船发生不测时,为了生还,唯一可能的出路就是调动各种力量,按照商定的规则共同排除险情,而不是抛弃同伴。[3]
无须再列举更多的国际伦理倡导者所强调的理由。就全球化时代的国家间而言,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显然并不在于国际伦理是否可能或者是否必要,而在于如何判断具体问题领域中的伦理因素的性质,并找到道德适度的界限。国际伦理思考的实践意义,归根结底在于为解决各种具体的道德两难问题提供有效的策略。转贴于
二、国际关系伦理传统及其当代形态
显然,不同的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对上述问题的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的认识和解答是不同的。从国际关系思想史的角度看,大体说来,与国际政治的两大主流思想传统相一致,有两大对立的国际伦理传统:现实主义的“非道德主义”与理想主义(不同时期不同语境又曰自由主义或自由派国际主义)的“法理—道德主义”。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两种国际政治哲学的分野首先是一种伦理分野。[4]前述关于国际伦理探究之必要性的两种相反意见大致就反映了这一基本分野。这种二分模式当然有过于简单化之嫌。如果做更为具体、精细的划分则因为判断的标准和观察的角度不同可以举出至少十余种“传统”。就它们对20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的实际影响而言,笔者以为不妨概括为四大传统:修昔底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他们彼此略有差异)等人所代表的现实主义传统;与康德派义务论大体一致的自由派国际主义传统;雨果?格老秀斯所代表的具有明显折衷色彩的理性主义传统;此外,根据20世纪以来的历史经验,在当代还可以加上主要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处境的具有激进主义色彩的国际政治伦理传统。第四种国际政治伦理思想模式,其核心是当代大多数欠发达国家的正义观,它较接近现实主义的正义观,但更注重国家间的主权平等,反对外部干预和强国的霸权企图与势力范围政策。
由于各自秉承的传统不同,学术理论层面上的分歧和争论异常复杂,这里无法展开讨论。如果从上个世纪以来的国际关系实践来看,可以认为,在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上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野,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有关问题上的观点差异。冷战时期的东西方和今天的南北方在国际伦理问题上的观点歧异主要在于,前者大都强调伦理道德的相对性,甚至可以说多少倾向于道德相对主义,尽管它们由于在现有国际秩序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经常采用颇为尖锐的道德言辞,表现出较为激进的批判锋芒;而后者则大都以存在普遍和绝对的根本道德原则为前提,很少在理论上谈及制约道德伦理的各种因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有关问题的不同立场,显然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根源,反映了各自在世界地位、发展水平、政治价值观和国际问题关注重点等方面的重大差异。
当然,这并不是说东西方或南北方之间完全没有共识。在理论的层面上,大多数人一般都同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体系,不同国家在不同时代以及不同发展阶段上都有不同的道德观。一国不应将自己的价值观念体系强加给另一国。国家间价值观平等,是彼此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必要条件。世界各民族在道德观方面的互相理解、适应和协调,是国家间和平共处、平等交流和人类生存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而面对事关所有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诸多全球性问题,国家间利益的交汇点更是显而易见的。对此,人类的认识虽然还远不够充分,但无疑正在取得更多的共识。
三、发展中国家的理论视角
国际关系伦理探究的再度复兴是时代背景使然,具有新的动因、特点和问题领域,并非简单的理想主义抬头或自由派国际主义转世。关于国际关系的伦理讨论已具有相当明显的现实意义。人类当下的处境表明,人类不仅需要认识现有世界秩序和国家间关系究竟如何,还需要确定它应当如何。就此所做的思考和探索,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当代国际体系性质的理解,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探寻改良现存国际秩序的途径。国际政治伦理思考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厘清国际伦理的可能性及其限度,防止道德犬儒主义和道德至上主义两种极端。西方学者的有关研究虽然已颇为可观,但主要是从西方的利益、处境和观察角度立论,其局限性自不待言。因此,我国国际关系理论界和相关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出一个独立于西方理论语境之外、反映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视角、国际处境和利益需求的“国际关系伦理学”的研究框架。根据前面的简要论述,笔者以为,这个研究框架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结合当代全球化背景之下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基本状况和发展态势,进一步揭示国际关系伦理思考和探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分析、界定国际关系伦理研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确定并研究影响当代国家间关系和世界政治的重大伦理问题;研究当代各国国际关系理论界在国际关系伦理问题上的主要理论流派和观点,揭示各主要国际关系伦理传统的内涵、区别及其当代形态。
3.深入探讨东西方、南北方国家在各种国际关系伦理问题上的观点差异和理论分野及其政治、经济、文化根源;揭示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理论观点的政治背景与政策含义。
4.批判借鉴西方的理论观点并合理利用中国传统和现代政治思想中的伦理思想资源,探究解决或摆脱全球化进程中国家间相互依赖与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不断增多并更加复杂化的道德两难困境的途径。
5.研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在对外交往中如何在进行政治判断与利益权衡的同时,适时、恰当地做出伦理抉择,以更有效地维护和增进本国利益,提高本国的国际威望和影响力,进而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求最大限度实现国家间、民族间以及世界正义。
最后有必要强调的是,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若干新的变量关系中,“全球化与民族国家”是最突出的一组关系。说到底,在今天人们围绕全球化及其相关问题的种种争论和观点歧异的背后,隐含的是对国际环境变迁所提出的一个基本问题的深层关怀:究竟谁是或者可能是全球化进程的受益者抑或受损者?这其中又有多少合法性与合理性?无可否认,民族国家既是诸多全球性问题的生成原因,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依靠力量。如果我们承认,尽管其他国际行为体日益增多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族国家在今天乃至可以预见的将来仍然是人类最成熟、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形式和国际关系行为体,那么,国家间正义便是走向民族间正义乃至世界正义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换言之,在充分认识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命运之前,不可能真正理解整个世界和人类的命运。
【参考文献】
[1]GarrettHardin,1974,“LivinginaLifeboat”,BioScience24.
[2]NadinandMapel,1992,TraditionsofInternationalEth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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