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商管理的认知(收集5篇)
时间:2025-10-30
时间:2025-10-30
一、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价值取向的现实
工商管理案例教学的现实价值取向是以案例的工具价值为基础,以获得科学知识和管理技巧为目的的学术—技术取向为主,这一取向有以下特点:
(一)只承认“案例的工具价值按照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质,价值通常被分为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工具价值又被称之为外在价值,是对于某种被欲求或好的东西具有手段意义的价值,也就是有助于其他价值实现与完善的价值;内在价值也可称之为目的价值或自身价值,是作为一种目的或者就其本身就是善的或被欲求的事物。由于学术—技术取向的工商管理案例教学奠基于叙事反映论、现代知识观与管理主义管理观,因此,它只承认案例具有工具价值,也就是只承认案例作为达成其他教育价值的手段所具有的价值。从形式上来看,案例是一个叙事文本,它是对事件的讲述,包括人物、行动以及行动的背景或情节等叙事要素。由于学术—技术取向案例教学是以叙事反映论,即把叙事看成是现实的客观描述的叙事观为基础,因此,管理案例作为一种叙事文本被看作是对管理现实的客观描述,是对管理世界实际发生过的真实事件的客观描述。进一步讲,就是把管理案例看成管理现实本身,案例被当成现实或实践的等价物。作为管理现实等价物的案例,最终成为科学知识的附属品。工商管理教育非常重视管理者实践智慧的培养,但在管理主义管理观的制约下,管理实践被看作是科学知识的逻辑推演,因此,实践智慧的培育就演变成科学知识的获得,认为学好理论也就等于学会了实践或者说学好理论自然就会实践。因此,工商管理教育的根本就在于理论的获得。案例作为真实环境的客观描述,作为现实的等价物,自然成为培养理论应用能力的好工具。显然,在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中,案例的作用在于使科学知识的吸收更加有趣和容易,其本身并无独特的内在价值,案例成为管理学习者获取科学知识、培养科学思维的工具。
(二)只关注故事忽视了话语与叙述“叙事通常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指讲故事的形式,即话语,也就是叙述故事的口头或书面的话语,是听者听到的或读者读到的文本;第二层指讲故事的内容,即故事,也就是被叙述的事件;第三层指讲故事的行为,即叙述行为,产生话语的行为或过程。在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中,由于把案例看成是对现实的客观描述,甚至把案例当成现实的等价物,案例主要被用作获取科学知识的手段或工具。因此,在编写工商管理案例的过程中,虽然会注意到话语层和叙述层的问题以激发管理学习者的兴趣,但在实际的案例教学中,教师通常只关注案例的故事,即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往往忽视话语层和叙述层的问题,比如谁叙述、如何叙述等,都不在案例的讨论范围之内。由于不关注案例的话语层和叙述层,因此隐含在叙事话语中的倾向性—管理观、组织观、知识观、思维模式等很少被挖掘与分析。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也因此缺少了对案例的批判性审视,使管理学习者潜移默化地接受了案例中隐含的基本观念,即便是错误的观念也是如此。由此,管理学习者可能陷入某种文化或意识形态的控制而丧失自我。
(三)强调科学知识的习得在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的视野里,无论案例是多么的复杂、多么的精彩,其本身都没有实质的意义,不过是让管理学习者能够更形象地接受科学知识、更有效地把所学习的科学知识运用于管理实践之中。在现实的教育场景中,教师往往这样运用案例:第一,把案例作为激发管理学习者学习理论的工具,在这里,案例是理论学习的序曲;第二,把案例作为理论的例子或例证,去说明理论的正确性,案例成为理论的注脚;第三,把案例作为真实问题情境,让管理学习者在运用理论解决案例中的问题的过程中,精熟理论、掌握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在这里案例成为了理论的练兵场。正如有的教师所说,我们讲鸟儿飞,是为了理解鸟儿飞翔后面的空气动力学原理。甚至一些教师为了让管理学习者更好地把握理论的要点,把案例丰富的情境、具体的情节完全省略,只提炼其中的问题给管理学习者。另外,大多数运用案例教学的课程是以学科知识分门别类来开设的,案例教学中的案例也多数是按照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加以组织的。
(四)注重科技理性和例证思维的培养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以管理主义管理观为基础,而管理主义管理观把管理实践看成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把管理者看成是理性运用科学知识的技师。因此,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注重培养管理学习者的科技理性。在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中,学习者通常聚焦于一个关键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对案例中的信息进行筛选、组织,然后运用数学的、系统的分析方法做出能实现目的的决策。而这个目的是否值得追求,则不必考虑。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学管理的管理学习者,通常在学习技巧的时候感觉更舒服(比如,金融的、会计的、系统分析或者只改变管理和动机的方法论),他们认为这些学习是具有实践导向的、有用的和能直接应用于管理实践中去的。另外,多数案例没有涉及其背后的伦理、政治等方面的内容,导致学习者对管理现实的了解是偏颇的。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习者的科技理性,并运用例证思维模式建构外部世界意义。布鲁纳(Bruner,J.S)把人的思维模式分为两类:例证思维模式和叙事思维模式。所谓例证思维模式,主要是通过将特定的事件归入一个范畴或者概念来认知事物;所谓叙事思维模式,是通过情节化把特定事件放入整体的故事中理解事件。例证思维模式寻求的是普遍的真理条件,旨在提供因果说明;而叙事思维模式则是探究事件之间的特殊联系,旨在理解。叙事思维中的诠释具有情境性,而例证思维的解释则是从时空背景中抽离出来。显然,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注重的是学生例证思维能力的培养。
(五)教师控制案例教学的各个环节一般认为,案例教学体现了民主,也有利于发展民主。然而,在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中,教学的各个环节都被教师控制着。首先,整个案例教学的设计,包括目标的确定、内容的选择与组织等等都是由教师个人完成的。其次,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常常通过组织讨论来证明某种模式或者分析计划,教师对问题的答案具有终极审判权,管理学习者们的解决办法只有通过了老师“专业知识的检验才被认为是正确的,否则是有缺陷的。从师生的地位来看,教师是知识的权威,管理学习者是等待灌输知识的“白板。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工商管理教学实际上是“空心化的。[7]第三,工商管理案例教学评价的主要方式是闭卷考试,考试结果由老师个人决定。
二、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价值取向的转变
随着叙事观从反映论走向建构论、知识观从现代到后现代的转变、管理观从技术到实践的转变以及管理世界的新变化,学术—技术取向案例教学的消极作用日益凸显。因此,重建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使其转向更加注重案例的内在价值的经验—探究的价值取向,显得非常重要和急迫。所谓经验—探究取向的案例教学,就是以案例作为叙事知识这一内在价值为基础,传播叙事知识,培养叙事思维,最终实现个体实践知识改造或自我转化的教学。具体来说,经验—探究取向的案例教学具有以下特点:
(一)彰显案例的内在价值经验—探究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认为,作为叙事文本的案例是一种叙事知识,它具有内在价值,其本身就应当是教学追求的目的。作为叙事知识的案例,不是实践的等价物,也不是理论的附属品,而是对实践的建构,是与科学知识具有同等地位的叙事知识。所谓叙事知识,是叙事者从一定的视角运用一定的叙事框架对现实的意义建构而生成的。不同叙事者面对“同样的现实,可能有不同的故事。因此,案例是负载叙事者意义的文本,而不完全是现实的客观描述,案例中的现实是经过叙事话语过滤了的现实。
(二)既关注故事又关注话语和叙述既然案例是对现实的叙事建构,它就不完全是客观现实的客观描述,它总是隐含着案例叙述者的意图、视角以及立场。即使面对相同的事件,不同的叙述者所讲述出来的故事也是不同的。在案例教学过程,只有了解了案例叙述者的意图、视角以及立场,才能不被案例中隐含的思维模式、文化、意识形态等所控制,进而才能批判地吸收叙事知识,实现自我的解放与发展。同时,自我是叙事建构的,对人们所作所为的叙事,就是对自我的建构。个人有时不能实现自我的突破或转化,往往是因为自我叙事视角的单一,使得生活的可能性减少。因此,只有清晰把握了自我的叙事意图、视角等,才能迈出自我转化的第一步,而这些意图、视角与立场主要体现在叙述者的叙述话语与叙述方式中。因此,致力于自我转化的经验—探究案例教学,不仅要关注故事,还要关注话语与叙述行为本身。通过对他人案例的话语与叙述行为的分析,比如叙事视角、叙事框架等的分析,能洞悉案例中隐含的偏见,也就能够对他人关于管理现实的“前见、“前理解、缄默的个人实践知识等进行深入理解,从而批判地吸收他人的叙事知识,促进自我的发展。通过对案例的话语与叙述行为的分析,可以了解我们自己的“视域和我们自己的缄默的个人实践知识,开启自我转化之路。
(三)强调案例或叙事知识的习得经验—探究取向案例教学秉承后现代知识观,不再把科学知识看作唯一的知识形态,承认各种被科学知识遮蔽的知识的合法性,叙事知识便是其中的一种。叙事知识是历史悠久的一种知识形态,但在现代知识观下,唯一合法的知识只有科学知识,其他的知识都被遮蔽了,叙事知识也不例外。随着知识观的后现代转向,科学知识唯我独尊的地位被打破,被科学知识遮蔽的其他知识开始被解放出来并大放异彩,叙事作为一种与逻辑认知并重的认知方式被人们重新认识,叙事知识也成为了一种合法的知识,获得了独立的地位。从知识地位的角度来看,科学知识与叙事知识是两种平等的知识,各有功用,不可相互化约,任何一种化约都会导致我们丧失对经验丰富性的捕捉。两种知识虽然在对它们认知时是分离的,但在实践上、在应用中两者是相互交织的。科学知识致力于解释,叙事知识致力于诠释。但科学知识的解释不能穷尽叙事知识的诠释,而叙事知识的诠释也不能穷尽科学知识的解释。叙事知识的诠释确能为科学知识的解释提供些候选的产品。科学知识的实验的发现也为叙事知识的诠释提供了诠释的养料。“科学知识和非科学知识(叙事知识)的对比可以让人明白,至少可以让人感到,前者并不比后者的存在更必然,也并不更偶然。两者都是由整体的陈述构成的,这些陈述都是游戏者在普遍规则的范围内使用的‘招数’。叙事知识和科学知识各有自己的构成规则。我们不能以科学知识的构成规则来评判叙事知识的存在和价值,也不能以叙事知识的构成规则来评判科学知识的存在和价值。由此可见,无论是叙事知识(案例)还是科学知识都是管理实践者在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知识,不能强调一方而忽视或遮蔽另一方。经验—探究取向的案例教学致力于管理学习者叙事知识的建构、改组、改造与传播。但它并不否认科学知识对于管理学习者的价值,只不过它认为我们应“把重点放在活的科学形成过程中,而不是放在已经完成的科学遗骸上,因此,讲述科学知识就是讲述科学知识建构的故事,也就是讲科学家们在怎样的情境下、怀揣着怎样的理想、遇到了什么样的困境、采用了什么方式解决困境的故事。
(四)培养管理学习者的实践理性和叙事思维经验—探究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摒弃了管理主义管理观,强调以管理实践观为基础,它认为管理是一种实践,这种实践不是技术实践论者意义上的实践,也不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而是马克思意义上的实践。管理实践是改造世界的活动,管理实践就是“做。作为实践的管理,其所遵循的是实践理性。因此经验—探究案例教学着重培养管理学习者的实践理性,而实践理性的运思方式是叙事思维。在实践中,实践者通常是叙事地解决问题或者说通常运用叙事思维来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叙事地运用知识。因此,培养管理学习者的实践理性,就要发展管理学习者的叙事思维。另外,如果说科学知识的建构遵循的例证思维,那么叙事知识的建构所遵循的思维模式就是叙事思维。因此,为了促进管理学习者自我叙事知识的建构与传播,也必须大力发展管理学习者的叙事思维能力。
(五)对话取向的教学经验—探究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承认个人经验的独特性以及由此所赋予给每个个体的叙事权力,它致力于促进每个管理学习者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凭借自己的经验发出自我独特的声音,在不同声音的碰撞过程中,改组、改造个人实践知识,实现自我的转化。因此,经验—探究取向案例教学是对话取向的。这种对话取向体现在教学的各环节中,教学设计,比如案例的选择等,由教师和管理学习者共同协商完成;课堂教学中每个管理学习者有权利也有义务讲述自我的管理故事,并在与其他学习者所讲述的管理故事、老师所提供的管理案例的对话中,反思与建构自我的实践知识;案例教学评价标准的确定,也是共同协商决定的,对学习者的评价主要采用叙事对话的方式进行。在经验—探究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中,教师与管理学习者构成了一个学习共同体,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教师还是传统意义上的管理学习者,他们都是学习共同体中的一员,都是平等的对话者。教师与管理学习者不再是传统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作为平等的对话者,他们的关系是“我与你的对话关系,是平等的主体间关系。
(六)解放和发展取向的评价经验—探究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旨在把管理学习者从文化传统、社会意识形态与个人实践知识传统中解放出来,生成自我。因此,作为案例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具有“指挥棒意义的环节—评价,同样致力于管理学习者的解放与发展,促进管理学习者真实自我的彰显。经验—探究取向案例教学的评价以管理学习者的真实体验为基础,以促使个体最大可能地实现其价值的根本目的,即“帮助个人自由地成为他自己,而非强求一律。因此,经验—探究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评价不再是控制与区分管理学习者的工具,而是成为管理学习者自我改进与完善的一个环节。
三、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价值取向变革的意义
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转向经验—探究取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克服了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的弊端在现代管理教育实践中,经常把管理实践看作是科学知识的应用,或是科学知识演绎推理的结果,科技理性是实践的基础。好的实践者就是充分掌握了科学知识和具备科技理性的人。学术—技术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强调科技理性,把案例视为工具,凸显案例的工具价值。由此产生了不少消极效应,比如传递了错误的管理形象、培养了虚妄的信心等等。而经验—探究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以管理学习者对自我的探索为基础,融合其他来源的经验,以养成管理学习者的实践智慧为目的,克服了科技理性的弊端。
(二)顺应了管理实践的新变化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网络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变,非理性和不确定性广泛存在于商业组织的实践中,人们不再把管理看成是一个线性的机械系统,而是一个非线性的复杂系统。管理系统从简单到复杂的转变必然要求管理的思维方式发生变革,无论研究管理系统的思维方式还是施行管理的思维方式都要进行变革。以往以简化、抽象为特征的例证思维方式不再适合复杂管理系统的探究,而叙事思维把各种异质性要素综合为一个整体,正是适应复杂系统的思维方式。经验—探究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致力于叙事思维的培养,有助于促进管理学习者有效地应对复杂的管理环境。
(三)促进实践知识的有效传播工商管理教育的目标指向是实践,而不是知识发展,它要培养的是好的实践者,而不是知识创造者,但不否认在实践过程中有知识的创造以及好的实践者也会进行知识创造。在实践场景中,实践者创造的知识就是实践知识。实践知识是实践者在实践过程直接使用的知识,科学研究所得来的知识也只有经过实践知识的引导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为了培养卓有成效的管理者,就不能忽略实践知识的建构和传播。相关研究表明,实践知识是以叙事的方式建构、存在与传播的经验—探究取向工商管理案例教学致力于叙事知识的传播、叙事思维的培养,这有利于实践知识的建构与传播。
关键词:电子商务;工商管理;互联网
一、电子商务对工商管理的实际影响
(一)工商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要全面落实对电子商务的监督和合理,关键在于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就目前而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率先对相关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首先,要有计算机实践能力和互联网经济知识,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其次,综合水平要达标,清晰工商管理法律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具备管理能力,能及时发现网络中的问题,具备合理处理问题的能力;再次,要拥有高度责任感与使命感;最后,要有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变迁,监管人员无法单独处理互联网运营中的诸多问题,要与银行、公安等单位合作,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明显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二)传统的管理办法无法满足时代需求
由于互联网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因此,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规范制度,是现阶段最重要的。但现有的工商管理办法,已然不能对商家进行有效的监管。且使用网络形式运营的商家,具备高水平的信息化技术,可以在全世界掀起波澜,因此避免不了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这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对商家网络交易展开高效监管活动,工商管理一定要对此加大打击力度,不断提高互联网应用能力,进而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1]。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工商管理有效开展的策略
(一)转变理念,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养
工商管理要紧随电子商务的进步脚步,积极创建一支具有丰富经验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的人才队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让管理人员正确认知电子商务。现阶段,工作重心并不是研究电子商务能否真正促进工商管理发展,而是要探究推动、服务、细化电子商务发展的切实手段。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必须要有紧迫感与压力感,更新理念,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时,要积极调整负面情绪及不认真的态度,真切地体会到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学习和研究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对策,以积极向上的思想与努力拼搏的事业心,求新创新、勇于“试网”,充分发挥自身价值,为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二,提升管理人员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满足电子商务监管新需求。无论是基层工作人员还是领导干部,都要强化互联网理论知识和操作技巧的学习,及时改良知识体系,了解新岗位所要求的高新技能,同时还要将其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以此实现高效、优质的工作效果,提高合作和解决问题信息化的水平。另外,还要组建一支高素养的精英队伍,不但可以全面掌握理论知识,还精通网络技术,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供展现自我的平台,让其释放真我,并合理进行人力资源配备,为完善岗位职能奠定有利基础。
第三,全面推进职业道德培育,增强相关认知,让管理人员清楚职业道德在其职业生涯及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此推动综合素养的大幅度提升。
(二)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管
在互联网时代下,工商管理要合理运用网络功能,将实际工作公之于众,实现公平、公正、平等、公开,并同时虚心接受社会各行各业及广大群众的监督,确保公民正常行使相应权利,将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主旨,优先考虑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完善电子商务的工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与社会、大众紧密联系,与时代并肩同行。
另外,要强化各个部门在电子商务认证组织中的作用。针对当前工商管理实际状况和相关职能的归属,自身依然要做好电子执照的审核和检查。同时,由于工商管理工作涵盖的内容较多,仅依靠单个部门根本无法正常完成所有任务。因此,这时便要科学合理地运用互联网开展监管工作,并要注重地方与中央全方位协作的实效性[2]。
三、结语
综上所述,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工商管理受电子商务的影响出现了许多问题,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这就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适应时代变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应对措施,从而在挑战与契机共存的互联网经济社会中找到科学发展的途径。
参考文献:
[1]王睿.电子商务对工商管理的影响与对策分析[J].电子测试,2013(09):134-135,239.
关键词:驰名商标;自然属性;法律属性;法理学视角
中图分类号:DF5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139-02
从法理学角度看,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究竟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或条件,这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将直接影响到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回答这个问题,应当从分析驰名商标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着手。
一、驰名商标“驰名”的根本特征要求驰名商标认定主体能够直接或间接查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1.“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是驰名商标的根本特征。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其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根本特征是“驰名”,其核心认定标准毫无疑问仍旧是“驰名”。那么究竟在哪些人群中驰名呢?商标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驰名则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各种市场活动造成的一定范围内的市场群体因为经常接触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而对该商标广为知晓的事实状态。这种意识状态只可能停留在特定群体中――即其生产、生活、工作、学习较多涉及这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主体,如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经销人员和其他经营者。而那些生产生活与该商品或服务鲜有涉及的社会公众显然难以“知晓”,该特定群体可以用“相关公众”加以概括。因此,商标是否驰名最终只能由“相关公众”判断。
“驰名”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观点也是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3条的观点。而在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则直接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可见,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熟知,是中国法对驰名商标所持的基本立场。
2.驰名商标的根本特征说明理想的驰名商标认定主体是“相关公众”。“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的这一自然属性说明:商标是否驰名的话语权应当属于“相关公众”。因此,从理想主义角度看,商标是否驰名应当由“相关公众”来认定。但“相关公众”分散于市场的各种终端,是一个难以捉摸、不易确定的、无组织的庞大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又不可能由全体“相关公众”来直接认定驰名商标。因此,出于现实主义考虑,必须借助一个相对高效的、有组织的机构通过其有效的工作程序来判断“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即认定驰名商标。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关公众”间接参与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
3.驰名商标的根本特征要求现实的驰名商标认定主体能够真实客观查知商标知晓程度。上述方式在实践中发展出了两种模式:一种由官方机构或民间社团以民意调查的形式组织“相关公众”评选或认定驰名商标的“民意调查”模式,如在美国,许多驰名商标就是由民意调查机构认定的[1];另一种则是由法定的主管机关根据有关当事人提供的驰名与不驰名的有关材料信息来确定涉案商标驰名与否的“材料信息”模式,如我国现行商标法所确立的行政和司法认定方式。无论哪种模式,都必须有严格的制度来保证认定工作能够真实客观地查知“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以彰显驰名商标的自然属性。这些制度保障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贯彻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二是遵循认定程序。其中,认定标准是同一的,而认定程序在实践中则具体化为相应的行政、司法或其他程序。这实际上是提出了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应当具备另一个条件:公正合理完善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保障。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本质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对不当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拥有行政或司法上的管辖权
1.“禁止不当注册或使用”是驰名商标的法律本质。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都存在激烈的争论。①本人认为考察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应从相关的国际国内立法着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仿制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易于产生混淆的,应当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将《巴黎公约》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并要求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实行跨类保护,③而就保护方式而言,仍然是“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实现了反淡化保护,要求“排斥”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商标、企业标志或域名”,④所谓“排斥”依旧是指不得使用、提出注册申请或注册。因此,上述三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无一例外地都只是为驰名商标提供一种禁止性保护,即当驰名商标所有人发现上述不当使用、注册行为时,可以要求有关主管当局制止这些不当使用、注册行为,事后矫正的特征十分明显。
与上述国际公约一样,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提供的也是排斥性保护。该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法同时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采取的同样是事后禁止性保护方式。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驰名商标是法律赋予所有的商标所有人的一项可能的事后禁止权。首先,它是一种可能性的权利,即所有的商标所有人都有可能拥有该项权利,只要他人实施不当使用、注册行为期间,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次,它是一项禁止性权利,即禁止他人使用或注册不当商标、企业标志或域名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具体包括两项:禁止使用、禁止注册。第三,它是事后权利,即只能在不当的注册、使用行为发生之后,才能请求保护;只有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在事后实现的权利。第四,它仅仅是一种个案性的权利。市场的随息万变决定了驰名可能只是昙花一现,也可能造就一夜驰名。驰名所要求的时间点是不当使用、注册行为期间即商标纠纷期间,也只能在该特定的商标纠纷案件中将涉案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而给予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是个案性的权利,也只能在个案中主张。
2.驰名商标的法律本质要求理想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对不当注册或使用行为拥有行政或司法上的管辖权。驰名商标这一事后禁止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发现真实的不当注册、使用行为之后,才能向有权制止、制裁这些不当行为的商标纠纷管理机关主张这一权利。而这一主张要得到支持的前提则是在该商标纠纷期间该商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商标所有人除了提出驰名商标的保护请求之外,还必须向特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提出认定请求。究竟由谁来充任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呢?无外乎两种模式,即商标纠纷管理机关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的统一和分离模式。显然,无论是从提高行政、司法效率,还是从节约行政、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的角度考虑,统一模式都是最理想的,这实际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提出了另一个资格要求――即对商标纠纷有管辖权。
三、结论:驰名商标的法理学认定主体包括了仲裁机构
驰名商标“驰名”这一本质特征,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至少有较完备认定制度来保证真实客观地反映“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而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则进一步要求驰名商标认定主体最好对商标纠纷拥有管辖权。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就是驰名商标的法理学认定主体,就我国而言,它包括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首先,就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保障方面,其中的实体制度――即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所确立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所有驰名商标认定工作都应当遵循的原则,因而是共享的。认定程序保障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则可以分别援用行政程序法,民事、行政诉讼法,仲裁程序规则。在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还可以适应商标异议、商标评审程序,由于这些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提交、补充商标驰名情况证据材料以及进行答辩的权利,并采取了书面审查与公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因而能较好地保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公正性。相应地,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也可以利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设计,查清商标驰名情况这一案情事实。而仲裁机构同样也可以借助仲裁审理程序,通过申请、答辩、反请求、举证、当庭调查、询问证人、质证、辩论等形式对涉案商标的驰名情况进行充分的审查。不仅如此,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中国或外国专家或鉴定人咨询或者指定进行鉴定。这些丰富、多样、灵活的仲裁程序同样为保证驰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其次,就商标纠纷的管辖权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纠纷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是商标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则是仲裁商标财产性权益纠纷的民间组织,它们都可以依其相应的职权,以有效裁判的形式,禁止对驰名商标的不当注册、使用行为,实现驰名商标“禁止权”的法律性质。
因此,驰名商标仲裁认定方式并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相反有较充分的法理支撑。随着我国整体司法环境的改善,驰名商标异化现象得到根本治理,法律应当考虑授予仲裁委员会驰名商标的认定权。
一、加强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意义
工商管理培训是指通过学习金融、财务、营销、经济法、国际商务等知识,并提高管理人员在其岗位上综合运用这些知识的手段,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能力。提髙企业的竞争力,关键是要提髙企业的管理水平。而管理水平的竞争实则是管理人员素质的竞争。提髙管理水平则是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这就需要依靠加强工商管理培训来实现。而在我国市场经济深人推广的环境下,工商管理培训更是极具意义。首先,工商管理培训是提髙企业干部素质与管理能力的需要。据调査,我国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的学历总体偏低,同时还有部分人员不是科班出身,因而不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与技能。通过加强x商管理培训,不仅可以弥补管理人员的工商管理理论知识空缺,还可以促进他们形成良好的管理能力。其次,工商管理培训是适应时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加人了WTO,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已面向世界,同时,竞争也显得更为激烈,从而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发展形势。面对这样的环境转变,不断加强工商管理培训,培训出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才可能不断地更新能力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紧跟时展的潮流。最后,工商管理培训是企业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以顺应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工商管理培训正是实现企业转变机制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培训以帮助领导干部驾驭企业从而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外,国家所确定的企业管理干部的新要求,也以工商管理培训为内容,以达到先进的企业管理水平。从这一角度来看,工商管理培训又是一项极具社会意义的工作项目。总而言之,通过工商管理培训,可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知识与方法并运用到实践中,从而改善企业管理水平,使企业的管理与社会、并与世界接轨。加强工商管理,对提髙企业管理水平,提髙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加强管理人员的工商管理培训
鉴于工商管理培训对提髙企业的管理水平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从新的髙度上重新审视工商管理培训,针对现存的培训虮制中存在的滞后问题而探讨加强培训的方式也是势在必行的。第一,转变理念,加强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视。要加强工商管理培训,首先要端正领导、员工等对工商管理培训的态度,树立正确的培训意识,从根本上加强培训意识。而提髙对培训的重视又必须先从领导干部内部抓起,只有在领导干部内部端正了对培训的态度,才有可能在全企业范围内开展培训工作。而干部领导层则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分层次地对员工进行宣讲,使员工明确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无论是领导或是各层员丁.,都应该转变观念,一改过去“培训无效益”的观念,把工商管理培训当作一项投资,增强管理培训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认识并理解只有开展工商管理培训才能充分挖掘人的潜能,进而提髙企业管理水平。总之,要拓宽视野、重新站在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上,深刻认识对全企业员工进行全方位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的现实重要性。第二,要增强师资队伍建设。可以说,改善工商管理培训质量的关键就在于师资水平。提髙培训师资质量,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工商管理教师资格的认证体系。对申请工商管理教师资格必须有一个严格的认证过程。应从思想政治、管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考查评估。对巳取得资格认证的培训教师,也要对其展开有计划的培训学习工作,使教师在了解时代管理动态与最新成果的前提下,不断地吸收新的知识,并运用到实践中去进行检验,从而探讨出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新思路。拓宽教师的来源渠道,广泛吸纳国内外的管理专家人才。
总之,加强工商管理培训,不仅可以培养髙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队伍,从而提髙企业管理水平,还可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因而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鉴于此,对目前的工商管理培训现状中的滞后因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探讨提髙工商管理培训质量的可行性建议、优化管理水平,是摆在我国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乡镇基层;工商管理人员;素质;问题;对策
引言
基层工商管理人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工商监管执法的质量。乡镇基层工商所处在工商监管执法的第一线,作为一线执法组织直接同人民群众打交道,是展现工商形象的窗口。自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拓展,工商系统监管执法重心已逐步下移到乡镇基层工商所,乡镇基层工商所监管领域更广,执法任务更重。当前乡镇基层工商管理人员的素质的现状来看,总体上是好的,是基本适应工商监管需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乡镇基层管理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乡镇基层工商管理所的执法效率与质量。
1乡镇基层工商管理人员素质存在的问题
1.1法制意识还不够到位
一些乡镇工商基层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意义认识不深刻,法制观念不强。受传统思维和工作方式的影响,大部分基层工商人员对工商工作的认识仅仅局限于两费的收取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年检等表面管理工作。他们这些乡镇基层工商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么认为行政相对人违法了就应当接收处罚,有处罚必有罚款,认为执法就是“执罚”;要么无视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认为只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否按程序办案无所谓;特别有个别领导中还存在着以言代法的现象。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基层工商执法监管的错位。加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力,又使这些人心存侥幸,缺乏工作压力。
1.2执法观念的错位
1.2.1具有利益执法的现象。乡镇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基层工商人员是由“经济人”组成的,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导致趋利性执法。特别是工商体制改革前收费罚款“多收多提”的经费保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怂恿了工商执法人员罚款随意裁量、以罚代刑等严重腐败现象。也导致了有行政执法行为必有行政处罚,在乡镇基层工商的执法监管中,过度的依靠罚款来作为监管的手段,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手段很少使用。为了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为了保证自己的工资,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收取罚款后,不取缔让其继续经营的执法错位现象。虽然罚款却不取缔,是为了以后再罚款的需要。乡镇基层工商人员为了完成收费罚款任务,甚至会有更严重的违规收费的行为,如有的基层部门利用企业年检之机搭车强行收取企业会费或其他费用,在这种“一切向钱看”的工作目标指导下,乡镇基层工商的执法行为偏离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大目标。
1.2.2缺乏民主意识。表现执法办案过程中,不能做到严格履行行政告知、听证告知程序,主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仅仅当成一种形式,不耐心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这种以管理者自居,对行政相对人“冷、硬、横”的作风对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目标的,实现是极其有害的。
1.3知识结构比较薄弱
随着工商监管重心下移,基层监管领域不断拓宽,要求现代工商人员不但要能熟练运用几十种常用法规,还要懂得企业经营常识,具备财务查账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而传统的乡镇基层监管工作,对工商人员的法律法规水平要求不高,乡镇基层工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运用,仅仅停留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少数几个法规上。对比转型升级监管工作要求,目前基层工商人员知识结构显得比较薄弱,不能适应现代化监管需要。因为对于“两虚一逃”违反《公司法》的行为,需要检查企业的会计账目,才能发现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如果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很难取证。专业会计知识的缺乏,导致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等行为的查处也较为无力。
1.4业务技能不强
乡镇基层工商管理人员业务技能还不够过硬,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监管,对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无所适从,定性不准,援引不当等问题经常出现。不少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缺少系统的行政执法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只能承担简单的执法监管任务。甚至有不少执法人员连最基本的工商法律法规的知识都不具备,不懂法,不学法,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甚至以罚代刑,越权处罚,因而无法确保工商市场监管职能的到位。由于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较多,而且由于现在的乡镇基层工商部门的培训体系是仅限于市(县)局机关科室人员对于乡镇基层工商所干部的培训,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实践,培训往往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表面,很少结合实际,真正对乡镇基层工商人员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只能依靠自学掌握,会导致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表现为“摸着石头过河”,也存在畏首畏脚的情形,深怕法律执行错了,引起行政复议。现代化监管要求打造基层工商“五会”人才,即“会登记、会检查、会办案、会电脑、会调解”。要求工商人员不仅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底蕴,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发案能力、案发现场控制能力、谈话技巧和案件协调能力等技能,只有在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反复中,才能逐步提高。目前,基层工商人员已开始接触到部分一般程序案件,但案件性质多以无照经营的查处为主,其他领域还涉及较少。这就从侧面反映出,基层工商人员业务技能还不能够完全适应监管工作要求,需要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不断磨炼,不断积累,不断提升。
上一篇: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收集5篇)
下一篇: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收集5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