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区别(收集5篇)

时间:2025-11-10

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区别篇1

依靠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人文环境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江苏省加工贸易得到了充分发展。2003年,江苏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额为3657748万美元,到了2005年,这一数据则变为了8205112万美元,加工贸易占进出口的比重也达到了64.5%,成为近5年来的最高值。2007年1-12月,江苏省进出口总额达34856167万美元,其中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1516665万美元,所占比重高达61.7%,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21.82%。2008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为5344000万美元,占全省外贸进出口总额的59.0%。

江苏省在近30年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不论是在软环境还是硬环境的发展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配套能力的增强使得产业规模效益日渐明显。目前,江苏省已经成为世界电子信息产业最重要的硬件制造基地之一,以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数码相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为主要内容的加工贸易产业链相继形成,产业之间的关联度逐渐加深。

在江苏省加工贸易的构成中,进料加工所占的比重要高于来料加工,但是近几年以来,来料加工的增长速度很快,增速超过了进料加工。2004年来料加工高速增长,保持增长态势,到2005年达到峰值,同比增长87.3%,来料加工占加工贸易的比重也从2004年的22%上升到2005年的30%。2006年,全年增长25%,2007年第一季度,来料加工占加工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34.91%,同比增长52.3%,比2006年同期高了7个百分点,是近年来的最高比值。而进料加工增长速度变缓,同比仅增长10%,增幅下降了21.9个百分点,这与进料加工进口增长乏力有关。

江苏省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主要包括机电产品、以光电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及航空航天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家具及其零件、液晶显示板、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件、手机零件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江苏省投资环境的日益优化,机电产品尤其是高科技产品在加工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机电产品为例,2000年江苏省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仅为87.61亿美元,占全省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73.49%,2005年出口额已上升为926.51亿美元,占比上升到83.15%,而2007年江苏省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为1141.3亿美元,是2004年的2.4倍,同比增长了23.2%,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80.6%。

从国别和地区来看,江苏省加工贸易伙伴主要集中在欧盟、日本、美国、中国台湾、韩国、东盟等,其中日本为加工贸易最大对象国。美国、欧盟、中国香港、日本、东盟为江苏省加工贸易出口的五大主要市场,2006年上半年共出口381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81.2%。中国台湾、韩国、日本、东盟、欧盟、美国则为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口的五大主要市场。可以说江苏省加工贸易的市场还是比较集中的。

二、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加工贸易主体多为外资企业;内资企业配套水平偏低,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加工贸易的总体增值率低。笔者认为,问题成因如下:

1、加工贸易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加工贸易的管理体制包括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各部门管理之间的协调程度等。就目前江苏省实际情况来看,行政管理的灵活性还不高。由于各地区间的加工贸易发展很不平衡,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只能追求大范围的统一,无法面面俱到,更没有办法满足个别地区的个性发展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够,没有形成一种管理上的合力。目前的加工贸易管理体制在部门上的分工表现分散。加工贸易具体政策的制定涉及经贸委、商务部、海关、税务总局,甚至还有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协调程度不高,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都很分散,政策之间的衔接必然会存在一些漏洞,不能有效地加以整合,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需求。

2、现行政策范围过窄制约了加工贸易向高增值环节延伸首先是加工贸易的准入门槛较低,目前的保税待遇对于各种产业都适合,缺乏引导作用。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和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也有待完善。目前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是按照海关监管情况进行分类,还没有引入环保、安全、社会保障等标准。商务部在2007年4月12日的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要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其次是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的政策范围过窄,对处于生产下游的与营销相关的产业需求没有相应的规定,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研发、设计、物流服务、产品营销等都没有被纳入到加工贸易业务范围,制约了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而且这些在全球生产价值链中都属于高增值的环节,对于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都有促进作用,因此现行政策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3、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国产料件的使用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在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的政策。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企业如果从国外进口原料,进口的料件可以免交关税和增值税,而其出口产品中所使用的国产料件部分却只能享受部分退税的待遇,对于大多数产品而言,都存在着征退税率之差,这样一来使用国产料件要比使用进口料件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即国产料件的使用比例越高,税收的成本也就越高,企业利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不利于进口料件的国内替代,也不利于带动国内原材料产业的发展。同时因为国内原料不得与进口保税料件调换,也不利于国产料件的进口替代。

三、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江苏省加工贸易的影响

1、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加工贸易涉及海关、工商、税务、银行和外经贸等多个部门,因此加工贸易的政策也就涉及到贸易、财政、税收、外汇、产业等多方面的政策,体系庞大。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为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加工贸易,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一直都在进行中,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使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大降低,有关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比较频繁,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许多政策,这些政策包括有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出口退税调整、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等。具体来说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有:

(1)加工贸易分类管理政策。从1999年开始,国家对可进行加工贸易的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国务院下发的国力、发第35号文件对加工贸易商品做了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3种。2004年至今,商务部联同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已经先后了5批禁止类公告(分别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5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和82号公告、2007年第17号公告、2008年第22号公告)。2007年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共有1140个税号商品被列入范围,2007年海关总署第44号公告了一批新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是在原有的限制类目录上新增加了1853个商品税号,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且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

(2)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措施。2004年我国决定开始建立出口加工区,同年四月了《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于2005年11月再一次了《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其第六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2005年8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提高了管理效率,使得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更加方便快捷。

(3)调整出口退税率。2005年9月14日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5]139号文)和财税[2007]90号文调整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尤其是后者不但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还将225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至13%、11%、9%和5%,并将10项商品出口退税政策改为了出口免税政策。

(4)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财税[2006]139号文将一些取消了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规定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007年国家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又把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全部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且要求开展限制类加工贸易的企业根据海关的管理级别就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缴纳50%或100%的保证金,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但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2008年4月5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又对已经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至此,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16个海关商品编码,其中包括新增禁止类商品目录39个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598个。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目的在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过多消耗资源的产品出口,从而落实科学发展观,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因此,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继续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根据进出口税则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定期加工

2、政策变化的影响

(1)出口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产业链受影响。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包括取消、降低和出口免税,涉及到的行业非常广泛,不仅会直接增加出口企业的税收成本,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产业链。企业可能需要审视整个供应链,通过重新筹戈性产和交易环节来降低税收成本。有些企业的原材料采购途径、生产和加工模式可能会因此而改变。

(2)企业资金流转受到影响,部分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以2007年的新政策为例,根据2007年第44号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台账的相关规定,东部地区海关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都需要按照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这必定会在一定时间内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使企业的营运资金受到影响。而且由于东部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新设立的外贸企业将不予批准进行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这将限制这方面的增量,也

这些政策调整总体上将有利于提升江苏省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但在短期内此次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对江苏省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全省受影响的加工贸易型企业达4000多家,仅2007年8月23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涉及到的江苏企业就有3000家左右。据江苏省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加工贸易政策的变化对江苏省的影响呈明显地区特征。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出口85.5%集中在苏南地区,苏中、苏北分别占10%、4.5%,其中苏州、无锡两市首当其冲。但是2007年公布的第二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总体上对江苏省的影响则是有限的,但是对个别行业、企业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受国家这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根据南京海关最新公布的数据统计,2008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出口534.4亿美元,增长11.1%,与2007年同期相比,增速下降了10.7%,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59%,而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虽然只有298.1亿美元,同比增速却为32.8%,超过了加工贸易21.7个百分点。一般贸易比重上升,加工贸易增长趋缓,外贸增长方式出现了新

四、江苏省应对政策变化、发展加工贸易的对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将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也召开了全国加工贸易研讨会,对促进加工贸易继续发展、转型升级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工贸易是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加速工业化战略的有效途径之一,面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及其带来的影响,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出路之一。结合当前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提高加工贸易的本土化程度。提高国内配套水平。促进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针对目前本土企业参与加工贸易程度不高的现象,要提高本土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加强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从政府方面来讲,要为本土企业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本土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加工贸易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融资、国际市场资讯、人才引进、关键零部件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提高本土企业参与加工贸易的程度,强化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更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本土企业直接从事加工贸易。从本土企业自身方面来说,要“积极为已经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提供配套,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替代部分加工贸易进口的中间投入品,这既可以“借船出海”,又可以在配套过程中充分利用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提高本土的管理、质量和技术水平。对于直接从事加工贸易的本土企业来说,要学会在全球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采购和销售,这样可以增强本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内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外资企业配套,逐步增强相关产业的配套能力,增加国内零部件和原材料采购比重,提高出口商品的国产化率,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提高加工贸易附加值,增强加工贸易的创汇能力。

要提高国内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使其早日符合国际同类产品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抓住当前跨国公司把区域研发中心逐步转移到我国的机遇,积极参与到其技术研发中,使本土企业学习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本地化,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品领域,提高产品层次,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引导加工贸易型企业将生产转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加工贸易,从而也可以提高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配套产业发展可以带动当地产业成长、实现产业升级换代。

2、加强地区之间的合作。实现加工贸易区域协调发展

目前江苏省加工贸易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苏南五市,从2002年的统计资料看,五市的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加工贸易出口的89.4%,而苏中南通、扬州、泰州加工贸易出口仅占7.1%,苏北五市所占分额更小,仅占3.5%,且苏北地区加工贸易多为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规模小、实力弱。随着苏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产业升级和转移的趋势是必然的。而且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资源性矛盾逐渐成为制约加工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之一,如原材料、能源、土地等。要充分认识到不同的产业链中的加工贸易在其他地方的比较优势,在国家政策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的机遇下,可以把苏南地区一些附加值比较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逐渐转移到苏中和苏北地区,这样既可以保持加工贸易在江苏省整体上的优势,又可以充分利用苏中、苏北地区的丰富资源和潜在优势,促进这些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苏南地区要与苏中、苏北地区加强合作,给予他们必要的如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帮助。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这些地区有能力和发展条件的企业为苏南地区的产业配套生产,充分利用和创造条件,使越来越多的地区融入到国际分工体系中,从而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省加工贸易区域协调发展。当然也要意识到由于对东部地区新设企业“设限”,苏南地区现有的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向苏北转移的难度也将大大提高。

3、充分利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优势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封闭区域,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快速通关、保税免税等众多优惠。而保税区是“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江苏拥有全国数量最多的特殊监管区,全省现有昆山、苏州工业园区、连云港、南通、苏州高新区、镇江、无锡、南京、常州、吴中、吴江、扬州、常熟13个出口加工区和张家港1个保税区,这些特殊监管区大多存在着比较大的发展空间。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是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来办理的。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规定,这些特殊监管区内的从事限制类商品生产加工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在海关总署第44号公告调整之列,使得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优势更加明显,也为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提供了平台。由于区外加工贸易监管难度大、风险高,要逐步引导区外的企业转移到区内开展加工贸易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便于集中管理,也有利于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此外,还要整合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物流功能,优化产业链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促进加工贸易向高附加值环节延伸。

4、政策引导,继续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工贸易转型和升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型是指从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的转型,而升级则是从附加值较低的加工链走向较高的加工链”。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目的就在于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

江苏省政府在2007年7月18日召开的对外贸易政策调整专题座谈会上指出,江苏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主要是:“加工贸易由加工制造为主逐步向采购、加工制造、分销服务、售后服务以及研发、信息资讯等方向转型升级,加工贸易的主体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为主逐步向内资企业,尤其民营企业为主转变,对加工贸易从严密监管向风险管理、贸易投资便利与规范高效科学的监管方式转型;加工贸易发展模式向具备长期战略规划的理性发展模式转型”。

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还需要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应该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进出口政策、保险政策、外汇政策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起总体政策体系,在保持总体政策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区别篇2

关键词:企业商标;商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6-0120-04

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物化和商品化的表现,创立知名品牌,创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运用商标战略占领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05年1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与法国驻港总领事馆、商务专员公署、法国工商总会等机构共同举办的“利用品牌、创造财富”的知识产权区域研讨会于香港顺利召开,会议讨论了“如何通过品牌建立、品牌管理和品牌保护创造财富,如何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措施保护品牌”。[1]的确,商标作为企业的宝贵知识产权和稀缺战略资源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重要作用和巨大价值,忽略商标管理已经带给我国企业很多教训。中国是茶叶之乡,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种植面积和位居第二的产量。北京的著名茶叶品牌“张一元”饮誉海内外,被茶学家誉为浙江茶区“万绿丛中一点红”的杭州“九曲红梅”曾获巴拿马国际食品博览会金质奖章。但是,中国茶叶只占世界茶市场的6%,当今世界著名的茶叶品牌和大型茶叶企业,并不为中国人所拥有,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茶没有闯荡世界的商标。所以,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要有自己的商标,走名牌之路。然而,创造一个商标不难,难的是商标管理,如果一个企业脱离商标管理而仅仅运作技术和产品,那么,技术、人才、质量、服务、管理乃至企业文化就找不到依托,企业的竞争必然流于形式。商标管理是企业品牌建设的基础工程和重要内容,在品牌竞争取代产品竞争成为现代竞争的重要手段的时候,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更重大的责任。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甘肃省企业为甘肃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如今,更是肩负着进一步推进甘肃省经济增长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不能只重视生产和销售,必须对商标进行系统管理。

1.甘肃省企业商标管理概述

1.1企业商标管理的概念

1.1.1企业商标的概念。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标志,或者说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另一个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区别的显著标志[2],它负载了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是企业价值的结晶和竞争的利器。我国于2001年出台《商标法》,该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以说,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志都可以成为企业商标,也正是基于这种可识别性,商标管理才显得有意义。

1.1.2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内容。商标管理是企业对注册商标进行创造、控制、使用、维护的过程,具体包括商标的设计、注册、印制、使用、保管、仓储、销毁等几大项。如在商标设计中,应切忌模仿、保持独创性;要充分考虑易于识别和记忆;要与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相联系;商标要与包装装潢设计相协调。另在商标的注册环节,从准备申报材料到通过形式审查,从实质审查再到初步审定,直至最后的公告程序,企业都应进行跟踪管理等等。可以说,有了正确完善的商标管理体系,商标的潜能才能充分地发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运作成本,减少商标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减轻将来诉讼中的举证负担,不断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积累。

1.2甘肃省企业商标管理现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力,甘肃进行了重大经济结构调整并取得了进展,对外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品牌建设也初见成效。据统计,目前全省有效商标总数在10000件左右,拥有中国驰名商标3件,著名商标5件,中国名牌产品2个,甘肃著名商标167件,甘肃名牌产品269个,国家免检产品19种[3]。与此同时,一部分企业在商标使用和管理上也逐步建章立制,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武威市皇台集团现已拥有注册商标107件,公司还设置了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奇正集团先后在国内外24个类别注册商标100多件;黄河啤酒集团已在30多个国家进行了商标国际注册,这些都说明甘肃省企业商标意识逐渐加强。但目前,商标管理的整体情况仍不容乐观:首先,各类注册商标数量偏少。以兰州市为例,截至2006年10月,兰州市共有有效注册商标3700件,市场主体7.6万户(其中个体户4.7万户、私营企业1.5万户、国营集体企业1.4万户),也就是说,每21户企业才拥有1件商标[4],很多企业没有商标。其次,商标流失严重。据商标公司统计的数据显示,在2005年底到2006年10月,兰州市有效注册商标从6000多件减少到3700件,这意味着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有近3000件商标已经不知去向[5]。1993年在兰州起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马兰拉面”,2000年以后就很难在兰州觅到踪影,“兰州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仅剩一个空壳。又如,曾经辉煌一时的兰州黄河造漆厂的“黄河”商标和兰州中良西服有限公司的“中良”商标,现早已不知去向。再次,特色品牌缺乏。甘肃省有很多远近闻名的特色标志,但有些已被外省企业抢注。最后,品牌竞争力不强。我们知道,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它的价值超过企业有形资产且极具竞争力,然而甘肃省国家驰名商标只有三件(分别是金川集团金驼商标、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的黄河商标以及甘肃奇正实业集团的奇正商标),中国名牌也只有2件。一些曾经享誉全国的老品牌已经闲置多年甚至消失。总的说来,甘肃省企业在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续展以及印制商标等环节中都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问题,为了积极融入国际市场竞争,甘肃省企业应该重新审视商标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努力打造竞争优势。

2.甘肃省企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没有独立的商标管理部门

国外很多知名的大企业在其知识产权机构中都设有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事务的具体运作,然而据调查,中国目前有90%以上的企业没有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在甘肃,企业重生产,轻管理的现象严重,商标管理意识更加薄弱。目前,省内只有个别企业设立了商标管理部门或有专职人员管理商标,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懂商标、识法律的专业人才、无法设立商标部门,商标工作基本都是企业个别领导或管理人员简单构思后作出决策、加以利用的惯常模式。正是因为没有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很多时候在彰显商标特色、避免雷同性,准备申请材料、获得商标注册,宣传企业品牌、扩大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合理运用法律、防止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问题上,企业都显得力不从心。

2.2没有形成完整的商标管理体系

甘肃省有些企业只从事简单的生产加工,另有一些企业由于受到规模、资金周转的限制,比较重视短期获利,对一些必须在大量投资后才能获益的投资行为没有规划,因此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商标管理体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未申请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都不是以使用为目的的,防御商标是在与其注册商标(通常为驰名商标或显著性很强的创意商标)所指定商品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而联合商标则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已注册商标(正商标)近似的商标。企业注册这两类商标,不但可以提升正商标的知名度,而且还能有效防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没有建立商标管理档案。甘肃省企业普遍没有建立这一制度,没有保存关于商标使用的证据(这种证据设计商标的设计、注册、商业使用与印制各个方面),也没有记载商标从诞生到使用的整个经过,从而无法反映其从创立到建立信誉的整个过程,当诉讼发生时,企业不得不浪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去收集各种证明资料,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2.3商标管理认识上有几点误区

由于管理不善,商标的巨大潜能还没有发挥出来,甚至成为“鸡肋”,这与我们企业在认识上的偏差是分不开的:第一,商标不具有知名度,所以不需要管理。很多企业认为自己的商标和产品只是区域性的,影响力不大,而且没有和省外其他同行争夺国内市场,不会与他们形成竞争,进行商标管理似乎小题大做。第二,商标只是一种标记。在甘肃省,把商标仅仅当作产品名称的企业比比皆是,认为商标只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购买产品,因此对经过核准注册商标只是一味地使用,不投入资金进行宣传、管理。这种观点是造成企业对商标重使用、轻管理的原因;也是很多仅从事加工和服务的企业形成“商标可有可无、产品贴上外地知名商标更有销路”这种观念的症结所在。20年前曾以“称心如意,长风电器”而闻名全国的“长风”商标,目前已经闲置多年,企业依靠贴牌加工外地知名商标的家用电器维持生存,生产经营状况不容乐观,企业商标知名度越来越低。第三,驰名商标、中国名牌认证门槛很高。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商标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们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和更强的竞争力。虽然,国家对二者的认定很严格,但并不是高不可攀的。我们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商标只有大企业集团的商标才有可能获得认定,于是放弃了对商标知名度的维护、宣传,放弃了管理工作。第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志和地理标志一样,不会被外省企业抢注。甘肃省有很多像敦煌、马踏飞燕、铜奔马、丝路花雨、丝绸之路、麦积烟雨、黄河母亲等极具特色的标志,但这些标志目前很多已被外省企业抢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企业认为这些地处甘肃的标志和地理标志一样,是地方特色,外省企业无法将这些“甘肃特色”成功注册,于是便很自然地把他们当作自己的财产“拿来”使用而不加任何管理,致使很多特色标志成为外省企业商标。以敦煌市外例,敦煌市著名的景区“敦煌”、“莫高窟”、“莫高”“月牙泉”、“鸣沙山”、“飞天”等知名标志现都已遭到外地商家注册,截至目前,被外地商家抢注走的商标约有220件,仅涉及“敦煌”注册商标的就有28件,而敦煌市惟一拥有“敦煌”注册商标的只有2004年敦煌市大地秀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产品水果类的1件[6]。类似事件在全省各地都有发生。这意味着,甘肃省企业今后在使用这些标志时,将面临向外省企业缴纳使用费的尴尬局面。

2.4中小规模企业管理商标的能力较低

中小企业管理商标,在人、财、物力上都显得力不从心。据黄河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为了打造“黄河”驰名商标,曾经斥资一亿构建纯生啤酒生产线;每年的广告宣传费高达三千多万元。甘肃省现有生产经营单位12.24万户,普遍只有有限的资金维持基本生产运营,抽出其中的一部分进行商标管理有很多困难。另外,商标管理应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他们应通晓国家商标法律法规、懂得企业经营管理、具有敏锐观察力和判断能力等综合素质,在全国范围内,这类人才的缺口极大,而国家每年培养出的人才量很少,悬殊的供需比例促使这类人才流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甘肃省中小企业很难吸引这些管理人才加入。

2.5不了解国家商标法中商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商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另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如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商标。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国家对商标以非转让形式发生的权利转移、使用许可、续展等都有类似规定。考察甘肃省企业商标严重流失的原因,除部分企业主动放弃兰州市场,致使商标自然流失外,有的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但商标持有人无法查找;有的是因为城市改造和城市拆建,原有的地址已不存在或发生变更;有的商标持有人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有的是商标到期,未及时申请续展,导致商标保护失效或者在此期间被外地企业抢注;特别是一些企业在转制或合并、破产过程中,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被放弃的现象非常突出。以上情况,都反映了甘肃省企业在商标管理法律常识上的欠缺。

3.几点对策

3.1建立相对独立的商标管理部门

对企业来说,管理商标是一项关系企业前途的重要工作。在企业内部建立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与商标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务,将对企业整个生产经营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甘肃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和一些大企业集团相比,商标事务较少,再加上考虑到资金因素,我认为配备一至二名人员(该人员应是有一定法律、管理、商标等的综合知识),建立商标管理科室,从属于企业知识产权部的设置比较合理。需要注意的是,该部门可直接向企业董事会负责,没有董事会的小企业,可直接向企业领导负责。另外,该科室应着力负责所有与企业商标相关的事务,如参与商标设计和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品牌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商标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积极采用各种法律手段,有效制止一切商标侵权行为;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的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时,要及时提出异议等。

3.2完善商标保护体系

一个完善的商标管理体系,可以保证企业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并在将来的诉讼中省去很多麻烦。首先,应申请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申请防御商标,可以帮助企业制止他人随意复制和模仿自己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且会带给注册人更多权利,原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将得以扩大。同样,联合商标可以起到积极主动的防卫作用,防止他人因近似商标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它也是企业商标的储备,一旦市场需要,企业可以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拥有系列商标的产品较容易进入和占有市场,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同时,系列商标能对企业注册商标起到宣传作用,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甘肃省大规模企业可以多申请防御商标,原因是这类企业集中在金属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行业,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中小企业更需要重视联合商标注册,一方面可以对主商标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当企业开发出新产品时这些联合商标可以作为系列商标使用,不会造成资源浪费。其次,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档案。商标的档案管理是确立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完整的商标管理档案,有利于企业管理规范化,也能反映出企业的发展变化。建立商标档案主要应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收集与商标设计和申请注册相关的文件,如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日期、申请日期等。二、收集整理商标保护专用权的有关材料,包括全面的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商标异议、争议及有关部门处理结果材料等。三、收集整理商标使用于每个商品的证据材料,包括销售成绩记录,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等。四、收集企业商标获得荣誉的材料,消费者反馈信息,行业协会出具的企业知名度方面的证明材料等。

3.3正确认识商标管理

首先,商标管理不是大企业、大集团的专利,甘肃省中小规模的企业更应管理商标,它是企业迅速进入市场,提高市场知名度和消费者认知度的最佳途径。而且我们不能等到产品被认可时才去管理商标,必须防微杜渐,尽早开展管理工作。其次,商标不只是一种标记,应该明白,它的管理比使用更重要。商标它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企业必须通过广告宣传、品牌营销占领市场;另外,我们应注意不要让原有的宝贵资源闲置,甘肃省企业是否可以考虑通过省内转让、许可使用的方式使一些曾经的国内知名品牌“活起来”。再次,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该适时、积极地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政府也应鼓励这一行为,使企业获得较高荣誉的同时增加品牌的美誉度,扩大商标专用权,强化商标保护,赢得市场。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的企业通过不懈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提高产品质量;二、根据本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选择适合自身的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突出商标特点和商品性能,注重广告用语的精炼与规范;三、作为企业员工均负有保护企业商标专有权的义务;四、赞助一些公益活动(但要考虑企业资金实力)以达到宣传效应;五、甘肃省民营企业众多,我们更要在争创民营驰名商标上下功夫。最后,特色标志并非甘肃省企业专有,我们的企业应有敏锐的商标意识,及时将特色标志注册为企业商标,发展系列商标,防止外省企业的商标“陷阱”。

3.4政府应支持和引导地方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从2005年起,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省工商局着手进行了《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起草工作。这说明,甘肃省政府也在积极努力地引导企业商标管理工作,但我认为,甘肃省企业商标管理工作任重道远,政府应加大力度推进这一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抓好证明商标注册工作,努力打造甘肃省地理品牌。第二,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普及商标法律和管理知识。第三,鼓励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尤其是提出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申请。第四,聘请专家为企业讲授商标管理知识,为企业相关人员提供学习机会。

3.5制定商标管理战略

商标是企业极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对它的各个环节都要有所规划,因此必须制定长期的管理战略,但该战略要因地制宜。企业规模较小时,应比较重视商标设计,商标定位和商标形象方面的管理,良好的商标设计和定位是企业走向成功的第一步;在扩展国内市场时,要注意商标的广告和营销,让更多人了解企业和产品;当企业要扩大规模,商标也有了一定知名度时,商标管理工作的重点应转为商标经营和保护,如委托有商标评估资格的权威机构进行评估,同时要争创驰名商标;在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时,就要努力实现商标国际化,本着商标先行的原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商标注册。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企业商标管理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甘肃省相关法规的最终出台,企业商标管理工作会更上一个台阶,必将为甘肃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一番新气象。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M].北京大学出版社:129.

[2]高光伟著.走近商标,走进商标法[M].人民出版社:2.

[3]在线国际商报[N].

[4][5]甘肃商务厅网站[EB/OL].gsdofcom.省略.

[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EB/OL].corp.ipr.省略.

[7]刘彦锋.企业如何进行商标管理[EB/OL].blog.省略.

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区别篇3

【关键词】专业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6-0014-01

一、专业与课程的关系

近年来,广西很多高校都在实施“专业——课程”一体化建设项目,对于项目中如何围绕专业进行课程设置与改革,各高校有很多好的办法与措施,笔者也想谈谈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共同把“专业——课程”一体化项目实施好、建设好。

要实施“专业——课程”一体化项目建设,必须要搞清楚专业与课程的关系。笔者认为,专业的细胞是课程,课程的载体是专业。不同专业之间的区别是什么?除了不同专业所属的学科及学科门类不同、专业培养目标不同外,笔者以为最大的区别在于专业所开设的课程不同,同一学科下的相近专业更是如此。因此,专业课程(特别是专业核心、主干课程)设置得好不好、合理不合理,对专业有着很大影响,课程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并制约着专业建设的水平。我们通常所说的特色专业,为什么特、特在哪?其实主要是由专业中的课程决定的,有特色课程(过去叫精品课程)才有特色专业,课程的特色决定了专业的特色。专业建设的切入点是课程建设。

当然,课程也不能离开专业,课程建设是在专业构架下进行的。作为课程的载体,专业规范着、制约着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要围绕着专业的需要进行,不能偏离专业的培育目标和培育方向,不能偏离专业培养人才的岗位能力与岗位技能要求。因此,在实施“专业——课程”一体化项目建设中,要围绕专业定位设置课程,要围绕专业岗位技能需求设置课程。笔者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二、围绕专业定位设置专业核心课程

专业定位包括的内容较多,但是如果从“专业——课程”一体化项目建设的角度看,笔者认为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二是专业服务面向的定位。

从专业培养目标看,很多高校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明显偏高,缺乏针对性。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为例,大多数高校专业培养目标一般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备工商企业管理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掌握工商企业管理实际能力和专门技能的应用型高级管理人才。”这一定位显然与现实有较大程度的背离。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更多地面向企业生产一线,无论从生源素质,还是从用人单位需求,以及现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来看,“高级工商管理专门人才”的定位明显偏高。

在“专业——课程”一体化项目建设中,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专业培养目标进行合理定位。比如,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培育目标定位是:培养企业基层管理者。很明显,这种定位比起笼统的培养“高级工商管理专门人才”的定位要具体、清晰得多。

专业定位的第二个内容是专业服务面向定位。专业服务面向实际上是指专业服务区域,我国绝大多数高校是地方高校,属于区域性高校,高校建设必须服务、服从于区域经济发展,其专业建设必须与区域内的产业结构与产业类型相适应。

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在进行专业核心课程设置前,有必要区分两个概念: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很多高校将两者等同看待(从各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就可以看出),笔者过去也常常不作区分。其实,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专业核心课程是专业的核心,是一个专业与其他专业、特别是相近专业区别的根本标志,只有少数几门课程能列为核心课程(大多数专业的核心课程可能只有一两门)。而专业主干课程是指专业的主要课程,是从核心课程延伸出来的,服务、服从于核心课程的专业课程,可以有多门课程(一般为6-12门)。

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为例,专业培养目标如果定位为培养企业基层管理者的话,那么专业核心课程就可以确定为企业班组管理(专业培养目标如果为:培养中小企业基层管理者,那么,可以考虑将企业班组管理和中小企业管理两门课程确定为核心课程),其专业主干课程就必须要从企业班组管理延伸出来,具体可以设有:企业生产管理、企业财务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课程为专业主干课程。

三、围绕专业岗位技能需求设置专业课程群

专业课程群由专业核心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专业岗位技术或技能课程组成。在完成了专业定位,确定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后,接着要进行专业技能课程设计。

专业课程群中的岗位技术或技能课程,要依据专业岗位能力要求和专业服务面向进行设计。在企业中,基层管理者所需要的岗位能力与高、中层管理者明显不同,见下表:

企业基层管理者所要求的岗位能力主要是技术和技能。因此,岗位技术和技能类课程的设计必须要满足学生获取岗位技术与技能的需要,为此就要结合专业服务面向定位进行设计。广西高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服务面向是广西区域经济,广西区域经济产业结构中以制糖、水泥、机械和金属铝加工为支柱,那么,工商企业管理专业课程群中就应该设有:制糖技术与工艺、水泥技术与工艺、机械制图和加工、铝加工技术与工艺这几门课程(或将其融合为一到两门课程)。

在进行专业课程群开发与设计时,会出现一些多学科相互渗透或交叉的新课程,这些课程一般没有现存的教材可供使用,解决办法是:高校选择区域内支柱行业中较大的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实施校企合编教材,并且由企业技术骨干利用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的时机,在企业为学生讲授。校企深度合作能为高校提供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场所,高校亦可利用其技术、师资优势对企业员工进行在岗培训,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或技术骨干也可为高校学生授课,进而形成校中有企、企中有校,真正实现校企融合。

四、结语

高校按照以上办法设计专业课程群,据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在“专业——课程”一体化项目建设中打造特色专业和特色课程,避免专业建设同质化的同时,又真正地实现了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办学目的。另外,还使得学生较好地掌握了适用的管理知识、专业技术与岗位技能,成为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其毕业后进入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直至以后职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区别篇4

关键词:商号商业标志法律保护商号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商号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分歧,写作论文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对商号、字号、企业名称的法律界定不统一,有些甚至相互矛盾。考察国外相关立法表述,商号应是商事主体名称(企业名称)的同义词。如:《日本民法典》第16、17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公司的商号,应按照其种类,使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美国1946年商标法》,即美国联邦商标法第45条规定“商号或商业名称包括个人姓名、商号名称以及制造者、工业家、商人、农业家等用以识别他们的企业、行为或职业的商行名称;还包括个人、商号、协会、有限公司、公司联合组织以及从事贸易或商业并能向法院或被诉的制造、工业、商业和农业等组织采用的名称或牌号。”此种观点得到了相关国际协议的认可。1977年的《班吉协定》附件五第1条就将商号定义为“工业、商业、手工业或农业企业所使用的,使本企业为人所知的名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6年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业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1条将商号界定为“识别自然人或法人企业的名称或牌号。”

笔者认为,商号、字号、企业名称并无本质区别,彼此内涵相同。依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商号等同于字号,商号与商业名称(企业名称)的关系应是全称与习惯性简称的关系。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特点及组织形式等内容,而商号或字号是其习惯性简称,是商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

一、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识别性很强的商业标志,商号具备区别不同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还代表一定的商誉,其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对商号法律制度的建设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个内容完整、体系健全的商号法律体系,与商号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立法层次参差不齐,其中的一些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来说,我国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商号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立法层次较低,管理规定存在缺陷。

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商号的法律文件,目前有关商号的设立、变更、纠正等事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但是,从法的位阶来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级别较低,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执法中未充分彰显,使得现实生活中对于商号的保护软弱无力。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有关商号的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缺陷。在商号的登记方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后使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每一个商号和企业名称的严格审核后准予登记,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些规定确定了严格审查制度和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商号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的登记管理原则。这对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确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在实践中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登记机关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过重、商号私权性受到限制、如何准确判定商号之间是否近似与混同没有解决、商号离开地域和同行业的保护制度缺位等等。

(二)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保护缺乏力度。

老字号、驰名字号与一般的商号相比而言,往往蕴涵了更大的经济利益,代表着更多的竞争优势,所以老字号、驰名商号被侵权的可能性比一般商号要大很多。因此加强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特别保护,是健全的商号法律制度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法律特别保护还不到位。

在对老字号的特别保护方面,现行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且其确立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比较笼统,导致一些非“老字号”也混入了“老字号”行列。

在对驰名商号的法律特别保护方面,也存在不少盲点,写作毕业论文导致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驰名商号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冠生园、同仁堂、张小泉、狗不理等中华老字号无一幸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驰名商号是指具有3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的企业所使用的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商号。

但是,驰名商号的具体认定标准还有待合理化和可操作化,对驰名商号的效力范围也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定予以明确化。

(三)协调冲突的能力不够,商号侵权责任制度不完善。

商号是商业标志的一种,厘清商号与其他商业标志之间的关系是商号法律制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在具体的企业名称登记审查程序中,管理机关也没有审查是否与已有商标相重合或近似的义务。这表明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对商号与商标之间的协调能力不足,而切实可行的法律协调制度实际上是对商号侵权的事先预防制度,可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商号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商号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目前法律尚未规定侵犯商号权的刑事责任,对严重损害商号权人利益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

二、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未来我国商号制度发展的方向,在此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制定《商号法》,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统一商业标志立法工作。

商号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建立。针对我国商号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我国应当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商号法》,明确界定商号的内涵和外延,规范商号权的取得、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确定对商号侵权行为的制裁方法等法律问题,调整商号权取得、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解决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的商号争议以及商号权与其他商业标志权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充分的法律解决机制。

当然,在《商号法》中建立与完善商号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问题,还需要通过整个立法过程来进行调查研究与确定。在此,仅针对问题比较突出、缺陷比较明显的商号取得制度、商号侵权责任形式等问题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商号取得制度中有关商号取得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该规定仅明确:同一主管机关管辖区内相同行业之间的商号不得重复。由此推知,不同主管机关管辖区的相同商号或同一主管机关管辖区内不同行业的相同商号就可以合法出现并得到认可,这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常,消费者对耳熟能详的商号记忆深刻,但对该商号所在的行政区划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不同地区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经营者使用相同商号,其行为虽不违法,但极易造成营业主体或商品主体的混淆,从而淡化了商号的标识性。况且,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企业的市场活动都在逐渐走出其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有些甚至走向全球市场。因此,建议在《商号法》中明确以下问题:1.建立以经营者经营服务的地域范围为基础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商号登记体系。不囿于经营者设立时所在地基层行政区划为保护范围,而以其营业所涉及的区域、营业额、知名度来确定其商号权保护范围。2.规范企业名称的组成结构,在确定企业名称与商号涵义相同的条件下,对企业名称是否相同的判定标准规定为企业名称核心内容是否相同、近似并引起相关公众混淆。3.完善商号侵权责任,形成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内的侵犯商号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加强对严重侵犯商号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当然,商号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仅靠一部单行的《商号法》就可以完成,它离不开《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支持与共同完善。从商号与商标、地理标志、域名等商业标志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国商业标志法律制度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应当在《商号法》制定的基础上开展统一商业标志立法工作。由于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等商业标志都具有标示性和可识别性,彼此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由于不同商业标志法律制度的制定目的和保护对象不同,且立法时间先后不一,所以各商业标志单行法之间的协调性较弱,如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就没有明确将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予以规制。通过统一商业标志立法,将商号、商标、地理标志、域名等商业标志作为共同对象,综合考察彼此之间的关联,建立一体化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各类型的商业标志,而且在商业标志单行立法基础上,逐步建立商业标志统一立法,这是商业标志立法的一个必然趋势。如德国早在1968年就制定了商标法,到1994年,为了更广泛更有效的保护商业标志制定了《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保护法》,统一保护商标、商号、地理来源和其他商业标志。

(二)加强商号保护的地方立法,促进多层次商号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

我国各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商号保护面临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国家立法的指导下加强商号地方立法工作,也是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而且,对商号保护进行地方立法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立法存在的不足与空白。如现阶段国家商号立法存在诸多缺陷和弊端,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结合地方实际尝试解决这些缺陷与弊端所带来的问题,为日后国家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另外,即使在国家商号立法完成的情况下,进行商号保护地方立法也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工作,既可以实现国家立法的细化与可操作化,也有利于多层次的商号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

目前,我国浙江省在参考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写作硕士论文结合浙江实际,开全国之先河,出台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并配套出台了《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对商号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商号不得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外情形及近似的标准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将给浙江的大企业、名企业、好企业提供合法权益保护,有利于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激励企业积极创建商号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加强商号保护的地方立法必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由于商号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企业的发展又有助于地方财政的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并不奇怪。但地方保护主义毕竟是短视行为,是权宜之计,不利于地方与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不符合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公平正义原则。所以在商号保护地方立法中应当力戒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为商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与保障。

(三)制定老字号、驰名商号特别保护制度。

工商管理和企业管理区别篇5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本办法目录表所列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事业性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监审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为密切的,其价格变动反应比较敏感,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包括省政府规定的提价备案品种。

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食品、衣着、日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服务收费、居民住宅等6大类46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具体目录详见附表)。上述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应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

第五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预报,定点、定人、定时收集和分析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按时上报市、区政府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如出现商品抢购、脱销、价格急剧波动以及其他突发性情况,应随时上报。

第六条对列入监审目录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1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或国家批准,不得越权放开,不得擅自提价,不得擅自立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七条对列入监审目录属于市场形成价格的3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实行价格行业管理。同行协议价格由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按市区分工的有关规定议定,同行业所有经营者都必须执行。

同行业议定的协议价格,必须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对列入监审目录的3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表),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价格差率控制管理:

(一)对本市地产商品控制商品出厂利润率;

(二)对批发企业和批发环节(包括地产和外购)控制进销差率;

(三)对零售企业和零售环节控制批零差率(毛利率);

(四)对服务项目控制服务质量等级的中准浮动幅度价格。

第九条市级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议定差率控制的初步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全市统一组织实施。

需要变动差率的,应当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分别向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其预审提出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条对列入监审目录的33种商品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的面市价格,按市、区分工管理:

(一)食品类的9种(详见附表),其零售价格由市级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议定;

(二)鲜菜、豆制品、淡水鱼、茶叶和大众早点的零售价格,由各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议定;

(三)衣着、日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的面市价格,凡企业法人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均由市级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议定;企业法人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和个体工商户,均由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议定。

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议定的商品零售价和服务项目面市价格,应当分别报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对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将定期公布市场时点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引导价格走势。

第十二条对列入监审目录的3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同行议价的基础上,分别实行以下制度和措施:

(一)企业提价事前备案制度。鸡蛋等2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详见附表),经营者需要提高零售价格的,应当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分别向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议定后,提价前5天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保留干预权。个体工商户按以上办法向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

(二)企业提价申报制度。粮食及其复制品等5种商品(详见附表),经营者需要提高零售价格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分别向市、区价格行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其预审提出意见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市价格主管部门在10日内予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价格行业管理机构可通知企业自行调价。

(三)阶段性限价措施。如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影响到居民生活安定时,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限价的品种、项目和价格水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有经营者都必须执行政府的限价规定。

第十三条凡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无论实行何种价格形式管理,经营者都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正常审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接受审价。价格行业管理机构要组织同行业互审。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收费,每半年审价一次;

(二)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每年审价两次;

(三)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将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价。

审价内容包括:政府定价限价规定、同行协议价、差率、费率、明码标价、提价备案和提价申报等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价,对违反价格政策和纪律,以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行为,分别移交市、区价格检查机构立案查处。

凡根据群众举报而进行审价的,按照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价格检查机构应当将列入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定点、定人、定时、定奖惩,设立价格协管员,建立经常性的价格检查制度,并充分发挥价格社会监督网络的作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区价格检查机构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一至十倍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第、第十四条规定,无非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价格违法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价格检查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可以通报批评、建议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按企业法人登记关系,凡属市及市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检查并处罚;凡属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由区价格检查机构检查并处罚。

第十八条凡未列入监审目录的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县可参照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城镇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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