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收集5篇)

时间:2025-11-17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篇1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锦州、健康锦州的总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病人为中心,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进一步规范就医服务细节,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密切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矛盾,创造良好医疗卫生服务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秩序;切实解决医疗单位治安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建立比较完善的医院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医患矛盾排查调解机制,提高医院治安防范控制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优化就医环境,努力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平安医院,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锦州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推进医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医院执业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和服务质量,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卫计委,主任汪俊平(兼),成员由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全面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切实改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基本规范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使广大卫生计生工作者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级医院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诊疗环境,为患者提供及时、方便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结合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医院管理年活动、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等工作,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核心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实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精细化管理,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严格技术准入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依法妥善处置医患纠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医患纠纷处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已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健全各项制度,通过运用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手段,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情况研判机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加强医患沟通,完善沟通内容,改进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持续强化医院内部治安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执行《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规范》,落实各项内部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内部失火失盗、危房倒塌等安全隐患。加强医院内部重要岗位和重点科室、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加强与公安派出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认真治理医院及周边环境,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运用综合手段,防止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厉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巡逻守护,严防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强化对医疗机构周边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及时取缔违法摊点。

(五)加强医德教育,纠正不正之风。深化治理商业贿赂,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是创建“平安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全面组织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活动,以新时期医德医风规范教育为抓手,深入开展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恪守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风建设,努力把开展平安医院(科室)活动落实到实处,抓出成效。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措施,经常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强化监督力度,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查找暴露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教育、监督入手,建立和完善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纠建并举的预防机制和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防止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平安医院建设。

五、责任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要将创建“平安医院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努力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越级上访事件,避免因医患矛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和群体事件;指导督促各医院开展创建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综治办:将创建“平安医院纳入创建“平安锦州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市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依法审理非法行医及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类诉讼案件,同时将依法审理非法行医案件及涉医案件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市检察院:对重大伤医案件及涉医案事件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规定,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管理与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医患双方有关医疗纠纷与处理的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市工商局: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市保险行业协会:加强承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平安医院是建设“平安锦州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思想认识,统筹协调、务求实效。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全力保障医疗安全,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各医院应当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把工作着力点从防范、管控拓展到服务、管理、建设等各个环节。开展医疗风险评估、关口前移、科学预防,建立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进医疗工作监管力度,提升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三)建立示范典型。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激励机制,逐步把有效做法上升为长效机制,树立创建“平安医院优秀单位,推广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正面宣传引导。积极报导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的不懈努力及无私奉献,树立正面典型,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正确舆论导向,客观真实报道医疗纠纷,引导患者依法理性维权。

【二】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计划范本20xx为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建立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效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救死扶伤、服务人民健康为理念,紧密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确保全区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和稳定,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构建和谐医院、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改善医疗执业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院内部医患纠纷、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安全隐患,增强医院治安防控能力,完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平安医院建设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各项核心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保证医疗仪器合法、合理、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要严格技术准入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2、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使广大医务工作者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开展“三好一满意、“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创建品牌医院等活动,积极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提供方便、及时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要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不断提高患者的综合满意度。

3.深入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通过开展结对帮扶,有效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结构更加优化,从而全面提升提高基层医疗技术水平。

(二)完善医患纠纷预防、排查、处理机制,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医疗纠纷预防、排查、处理机制,将医疗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减轻医疗事故对患者的损害程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纠纷,要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查找不足,及时整改。把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减少医疗纠纷作为医院科室与人员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营造降低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2、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和防范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工作预案》,实行事前管理,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注重做好医患沟通,提高医务工作者做好医患沟通的重要性认识,制定有效措施,完善沟通内容,改建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

3、要积极向社会和信访群众宣传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规定和程序,引导患者自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原则和途径解决医患矛盾与纠纷。及时妥善处理各种初信初访,做好与医疗纠纷信访群众的沟通与交流,防止工作方式和语言简单粗暴,妥善化解医患纠纷。

4、继续积极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的服务能力。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医责险条款、费率、险种、理赔程序,并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化解医疗风险。

(三)强化安防能力,提高医院安全管理

1、提升医疗机构治安维控能力。将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控能力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解决医院安全治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各医院务应在停车场、大厅、病房楼层等重要部位安装高清红外摄像装置(1080P),为打击违法活动和保障医患人员合法权益提供证据支持。

2、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认真研究制订和完善突发伤害事件、治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配套工作方案,切实从人员、能力和物资保障等方面做好全面准备,组织模拟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情况,快速、规范、有效处置。

3、开展安全消防隐患排查整改。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排查等方式,加强医院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压力容器安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毒、麻、精、放药品、各类毒(菌)种和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不安全隐患。

4、加强医院内保组织机构规范建设。配备和充实保安人员,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定期组织本单位各类人员进行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等方面学习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控技能,不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扩充医警协作内容畅通对接机制。医疗机构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医警协作机制和快速对接机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四)认真治理周边环境,确保正常医疗秩序。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机构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医疗机构及周边交通秩序。加强巡逻守护,防范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

(五)严厉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积极引导事主走依法维权的途径,敦促有关部门主动靠上做好化解工作。

(六)营造平安创建氛围。

1、强化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政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信息,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医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精神,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

3、注重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的宣传,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区“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领导,区卫计局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确保创建活动开展。

(二)明确创建职责。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强化基础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单位要设立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和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制订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尊重和维护患者的权利。健全内部保卫机构和安全防控机制,规范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医院内部的压力容器、配电设施、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毒麻药品、放射源、财务科和食堂等重点部位的规章制度应健全,管理措施要落实。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篇2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所产生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处置,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化解、应对和调解医疗纠纷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和警务室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人力社保、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患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第八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向医患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解决纠纷;

(三)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第十二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三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根据不同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实施差异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并按照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制件;

(三)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尸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

(五)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尸检;

(六)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家属来院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

(七)处置完毕后,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必要时,派人现场指导,稳妥化解矛盾。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有效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拒绝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或者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家属将尸体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调解与理赔

第十八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一)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协商解决;

(二)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受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

第二十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后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医疗纠纷的事实,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且有正当理由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医疗责任的,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委派理赔人员参加医疗纠纷调解。

第二十四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个工作日。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理赔。

第二十六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和保险理赔人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咨询、核实有关资料和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该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规定的;

(二)因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三)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

(四)伪造、涂改与医疗纠纷有关病历及有关资料的;

(五)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场所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在医疗场所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拖延赔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规则的,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驻津部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1月1日公布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xx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篇3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4年底的《医改蓝皮书》中指出,“患方暴力”不仅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构成了严重威胁,还扰乱了医疗场所的医疗秩序,甚至影响到医师队伍的稳定性与未来精英化医务人员队伍的养成,使医患关系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因此,必须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实现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制化。

其实早在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规定在医院内设灵堂摆花圈、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等6类行为将被严惩,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制度建设工作。此后,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的法规和规章,为医疗纠纷无法可依的尴尬“补上了关键一刀”。

江西开先河

2014年5月1日,中国首个以省为单位的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江西条例》)正式施行,业内人士称,《江西条例》将江西省多年来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标志着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江西条例》全文共7章64条,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应急处置和医疗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对防范和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综治、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的职责,确立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点解决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没有法律地位、现场处置没有具体依据、维权渠道不够畅通、医疗鉴定市场混乱等现实难题。

《江西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要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患者及其近亲和其他人员不得出现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及对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以及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在《江西条例》出台不久,江西省肿瘤医院一名患者食道癌手术后意外猝死,家属随即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并纠集30余名社会人员在医院大门口摆放花圈阻止车辆出行,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医院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报警。

和以往警方担心无据可依而“出警不处置”的情况不同,在接到院方报警后,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由分局领导带队,抽调警力近50人迅速赶赴医院,严格按照《江西条例》规定,果断采取措施,带走两名为首的违法人员,医院诊疗秩序很快得到恢复。

据媒体报道,《江西条例》颁布后,江西省坚持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医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逐步规范,较好地保障了江西省医疗卫生系统的安全稳定。医疗纠纷工作呈现“一个没有发生,三个明显减少”的良好态势,即恶性医疗纠纷案件没有发生,医疗纠纷总量、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和总量明显减少。医疗纠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1.2%,医闹事件较去年同比下降78.8%,环比逐月下降,特别是7月以来医疗纠纷实现了“零发生”,医闹问题基本得到遏制。

各地立法忙

就在江西省实施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的同时,在中国南部的深圳经济特区,当地立法部门和卫生部门正在风风火火地就《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展开立法调研。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深圳条例》的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召开了8次座谈会,并最终于年底出台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与《江西条例》相比,《深圳条例》不仅涉及医疗纠纷的处理和涉医违法行为的查处,还包括医院的准入和管理、医疗用地及资源配置、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鉴定的规范、医疗责任保险的设立等多个方面。因此,有媒体将其称之为我国首部医疗法规。

针对医疗纠纷,《深圳条例》规定了四种解决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深圳条例》的一大特色是,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要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第三方介入,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后,应当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除上述两地出台的医疗法规外,在2014年内,我国不少地市的相关部门都针对医疗纠纷、医闹问题、医患调解、医疗保险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或规章。如《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协调办法》《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等。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篇4

【关键词】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12-032-03

Talkontheprimaryhealthcaresectortopreventmedicaldisputes

ChengPei-JinLiShu-hongZhengLi

PengshanCountyPeople'sHospital,SichuanPengshan620,860

【Abstract】Medicaldisputesisaworldwideproblem,sincethe90softhe20thcentury,China'soverallupwardtrendinmedicaldisputesinrecentyears,doctorsandpatientsfurtheraggravatedtheconflict,thephenomenonofviolenceagainstthemdoctorsalsooccurs.Alargenumberofmedicalmalpracticeincidentsgnawthefoundationofpatienttrust,creatingaviciouscycle,asthecurrentuniversalhealthcareinstitutionsfaceaheavyburdenofseriousconstraintsandhinderedthehealthydevelopmentofmedicalandhealthservices,andevenaffectsocialharmonyandstability.Chinahaslongbeenthetreatmentofmedicaldisputesthelegalbasisforthelackofunity,2002"RegulationsonHandlingMedicalAccidents"conflictssincetheimplementationofpatientandmedicaldisputeshavenotbeeneffectivelyalleviated,July1,2010implementationofthe"TortLiabilityAct"dedicatesachaptertotheprovisionsofthemedicalmalpracticeliability,toresolvedisputesinthejudicialpracticeofmedicalproblemsencounteredinhandlingmedicaldisputesforthefuturetoprovideauniformlegalbasis.Generationofmedicaldisputeshaveaprofoundandcomplexsocialandhistoricalbackground,itisdifficulttoeliminatetheshortterm,primaryhealthcaresectornotonlymultiplemedicaldisputes,oftenthelackofeffectivepreventivemeasures,shouldpaycloseattention.

【Keywords】medicalmalpracticepreventionmeasures

医疗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美、日、德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也面临医疗纠纷的困扰,20世纪中期以来由医疗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1,2,3]。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医疗纠纷总体呈上升趋势。依据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据分析,医疗纠纷案件名列第四,超过了雇员损害和工伤赔偿[4]。

1我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我国医疗纠纷的产生有深刻、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转变,医患关系也发生着急剧改变,我国医疗纠纷主要存在几方面原因:(1)卫生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与当前卫生事业发展还不能完全相适应。(2)政府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院发展的压力增强了“市场化”行为,医药费用上涨偏快,客观加重了患者负担。(3)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范围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个人负担偏重,医疗保险种类较少,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缺失,客观增加了医患直接冲突的机会。(4)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沟通不足,部分患者医疗期望值过高。(5)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6)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不过硬,职业道德失范及服务意识较低等。

2医疗纠纷新法产生的背景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患矛盾及医疗纠纷并未得到有效缓解,由于行政法规与民事法律规范不协调,导致医患纠纷案由多元化、鉴定双轨制、赔偿不统一,不仅使医疗纠纷异化为越来越难以处理的痼疾,甚至造成了审判秩序混乱,损伤了司法权威。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以解决医疗纠纷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为今后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取代医疗事故责任,法律责任范围明显扩大,同时鉴于我国医疗纠纷产生原因难以短期内消除,预计新法实施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将进一步增加。

3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我国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方面普遍缺乏足够抗风险能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法制观念淡漠,医疗纠纷防范意识不足,政府有关部门处置“医闹”事件对不法份子的纵容和妥协等原因,导致基层医疗机构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陷入被动境地。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纠纷防范能力,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提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覆盖城乡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疾病防治能力不断增强,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卫生科技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5]。然而目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矛盾却不断加剧,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医疗执业环境进一步恶化,医患互信严重受损,医患矛盾不断升级,暴力袭医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和阻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医务人员务必提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3.2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恪守诊疗规范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6]。2009年全国人大颁布《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新法实施后医疗机构违反《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医务人员应增强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依法执业并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有效地避免各种医疗问题的发生[7]。另外诊疗规范不但是医方日常诊疗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而且将成为未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诉讼中重要的法律依据以及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尺度和标准。大量医疗纠纷诉讼案件表明,相当数量的医疗纠纷事件源于医疗行为违反相关的诊疗规范。今后的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能否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将会成为诉讼成败的重要因素。

3.3狠抓医疗技术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技术质量是医疗机构生存发展的根本,是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的基础和前提。医疗机构应努力提高全院职工医疗质量意识,形成“质量兴院”的良好风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建立健全“层次分明、职责清晰、功能到位”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形成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加强日常工作的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诊疗规范遵守情况、医疗机构核心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医疗缺陷整改情况等,注重医疗细节,优化服务流程,加强重点环节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确保医疗行为合法、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3.4强化工作责任心

医疗活动是一项严谨的技术行为,任何不负责任的医疗差错或过失都可能引发重大的医疗安全事故责任,并给患者生命健康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大量事实表明,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在于部分医务人员漠视患者疾苦,工作责任感严重缺失所致。医务人员责任心缺乏主要表现为:对患者病情变化和处理方案记录不全面、不及时;危重病人讨论、术前讨论、麻醉术前访视、三级医师查房等重要环节流于形式;查看患者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不及时;对患者及家属病情反馈不耐心、不重视,麻痹大意、盲目自信,不请示、不汇报、不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对危急重疑难患者以各种原因互相推诿,延误抢救时机;医院检查报告描述不清楚,结果不准确,甚至张冠李戴;护士执行医嘱不认真、不仔细、不及时,观测患者敷衍了事,病情报告不及时以及未严格执行护理查对制度等。医疗机构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注重医疗细节,尽量减少医疗差错,最大限度规避医疗纠纷和事故发生。

3.5注重医患沟通

医疗实践结果表明,大量医疗纠纷源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医患沟通不到位,造成医患双方对病情判断、治疗方案以及疾病预后等认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导致患者不满意而引发医疗纠纷。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具有高度风险性,在为患者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等活动中,不可避免地给患者带来一定的副作用或具有不同程度的“侵袭性”。因此医患沟通应贯穿于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对患方而言知情同意是其选择权的前提和基础,对医疗机构而言,履行告之义务是因为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必须获得患者授权同意。《侵权责任法》明确赋予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法定告之义务的责任,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并规定对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损害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6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进一步加大思想作风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业自律意识,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引导医务人员在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好当前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努力把医院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示范窗口,以实际行动促进医德医风的建设和医患关系的改善。为病人提供最温馨的“人性化服务”,开展换位思考,从病人的思维出发,将人性化服务贯穿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广泛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事求是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力求患者和家属满意。强化工作责任心,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互信,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7加强病历资料等证据管理

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载体,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和客观反映,是医疗机构证明自己在诊疗活动中有无过错的重要依据,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法律证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记录存在缺陷,势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人民法院将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从而裁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广大医务人员来讲,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病案质量,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8]。医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新《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尤其是抢救、手术、麻醉、特殊诊疗、上级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更加需要认真细致书写。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病案资料管理,一旦保管不力,医疗纠纷诉讼最终提交不出病历文本,将承担证据灭失、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医疗机构还应妥善保管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活动的证据,以及加强对其它医疗侵权免责事由证据的管理,避免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陷入不利地位。

3.8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控制体系和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制定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应依据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以及解决的难易程度分级响应。科室应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病例做出风险评估,及早发现纠纷苗头并进行积极干预,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对于科室不能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纠纷处理专职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应及时向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深入分析查找纠纷产生的原因,保障纠纷投诉渠道畅通,积极满足患者的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纠纷蔓延扩大。

3.9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经验性科学,尽管现代医学科学发展一日千里,医疗技术水平日新月异,然而我们同样无法忽视医学科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很多疾病机理至今依然认识不清,而很多诊断确切的疾病却难以治愈。绝大多数医疗行为不可避免地给患者带来一定的副作用或具有不同程度的“侵袭性”。医疗行为本身风险大、难度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医务人员仅仅能够规范医疗行为过程而无法苛求和保证医疗结果完美。然而部分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事件不当介入、片面报道、过度渲染以及失实炒作,不仅误导广大人民群众对事件真相的判断,更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社会舆论具有偏向于“弱者”的观念,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助长患方的对抗心态并拒绝寻求正常途径依法解决。患方往往采取故意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甚至暴力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方式,扩大事态影响向医疗机构施加压力以获取更多不法利益。这些严重背离法制原则的行为使单纯的民事纠纷嬗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巨大障碍。基层医疗机构应积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揭露“职业医闹”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宣传医务人员无私奉献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日]植木哲.医疗法律学(M).冷罗生,陶芸,江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1.

[2]夏芸.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J].证据科学,2009,17(3):261.

[3][日]植木哲.医疗法律学(M).冷罗生,陶芸,江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5-76.

[4]刘鑫,张宝珠,陈特,等.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条文深度解读与案例剖析(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0:5.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R].北京,2009-3-17.

[6]奚晓明.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410.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篇5

当前,各地医患纠纷呈高发态势,且因处置不当引发的日益增多,医患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加强医患纠纷处理工作,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以来,昭通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化解医患纠纷135起,调解成功率为100%,为昭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保驾护航,司法行政系统不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笔者针对市委政法委在全市加强行业调解组织要求,特对昭通医患纠纷行业调解组织建设作一些思考:

一、整合资源,构筑调解网络

(一)针对实际,搭建调解平台。针对昭通市医疗机构多、医患纠纷多发的实际,在市级成立医患纠纷协调委员会,由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在县区医疗机构较多的地方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院设立人民调解接待站,便于掌握信息,及时沟通。形成市、县区、医院上下贯通的调解网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纠纷,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处。

(二)整合资源,发挥专业优势。为确保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公平公正,方便快捷地开展,要对司法行政资源进行整合,全力保障,实行“宣传先导、调解紧跟、公证护航、法援保障”的工作路子。在调解员的配备上,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局统一招聘、管理、考核定级,为每个调解组织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人员,设主任1名。同时,建立医学专家人才库和法学专家人才库,形成法学、医学、调解等专业知识优势互补的调解团队。

(三)争取支持,加大保障力度。人民调解不收费是针对当事人而言,不收任何费用并不意味着人民调解工作不需要成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调委会开展工作离不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更多地去了解人民调解、选择人民调解,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争取市委、市人民政府支持,将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解组织补助及调解员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全力保障。

二、完善制度,确保规范运行

(一)规范调解工作流程。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防止人民调解程序的繁琐、脱离群众和实际需要,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规范调解工作步骤。一般纠纷,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直接进入调解;较难的纠纷,在做好核实、分析、查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医学资料、咨询专家、研究制定调解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后进行调解;对重大疑难纠纷,或深入现场与医患当事人沟通;或提请有医学鉴定资格的医疗鉴定机构提供医学鉴定,周密制定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后,及时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督促医患双方按协议及早履行,双方有一方需要的,3(文秘站:)0日内提出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履行有困难或可能出现反复的,作为重点回访对象。通过回访,做到纠纷解决善始善终。

(二)建立联调联动机制。针对重大医患纠纷人数众多、对抗性强、负面影响大,当事人情绪激动,容易激化为和“民转刑”案件的特点,为此,应建立人民调解与各相关部门建立联调联动制度,做到“矛盾激化有人管,情绪缓和有人调”。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制度,明确各自职责,确保预防、引导、稳控、调解、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做到纠纷知道得早,事态控制得住,调解引入得及时。一般医患纠纷,与医疗单位建立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重大医患纠纷,会同公安部门和医院在稳控局面的基础上,及时组织调解。

(三)建立纠纷预防机制。“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是人民调解的重要方针。在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主要通过拓展调委会工作内容,做好纠纷预防工作。一是建立调解工作分析制度。定期由卫生局召开会议,总结调解工作,分析纠纷形势,通过调解工作发现医疗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意见,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二是建立调解信息通报制度。调委会不定期汇总调解情况,编发《医患纠纷专题调解报告》,反映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医疗机构化解一般纠纷的水平。三是建立纠纷排查预警制度。调委会组织调解人员定期走访医院,与医院“医患沟通中心”工作人员一道,结合医院工作进行纠纷预测,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工作措施,做到“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努力增强纠纷预测预警能力。

(四)建立调解工作台账。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总结制定出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工作例会、工作报表、

工作总结、分析汇报、专家咨询、司法确认等九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值班日志、接待登记、调解卷宗、图片资料、摄像监控、纠纷快报等工作台账。

三、多措并举,提高工作水平

(一)多方式受理,深入现场主动调解。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多方式受理: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二是根据群众反映或者在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纠纷主动调解;三是根据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的委托移交受理,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为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深入现场,第一时间调处非常必要,尤其是一些重大群体性纠纷。

(二)法律宣传先行,消除认识不足。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患者对医学知识和诊疗程序的不熟悉,从而造成双方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到位、收费不明了及其他不可测的问题,患者把不尽人意的治疗效果,迁怒于医院后产生矛盾。加之,对法律不熟悉,又不能理性维权,引发了大量的医患纠纷。

(三)运用心理疏导,消除心理障碍。医患关系中,多数患方处于被动和相对弱势地位,容易对医院产生抵触情绪,人民调解不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也是让患者宣泄情绪、缓解冲突的渠道,在接待患方人员时,注重开展心理疏导,耐心听取倾诉,使患者内心得到宽慰。

(四)协议公证与司法确认并行,消除后顾之忧。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的纠纷,造成的侵权往往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带来的影响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事人的心理往往也有一定的忧虑,对协议的履行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为了消除这些不利因素,对标的较大,容易反复,协议履行有困难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将协议进行公证或者申请司法确认。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医疗责任鉴定的二元化。“二元化”使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结果与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20__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第三方调解机构和人民法院虽然在调解或判决的法律依据上达成了一致,但在采用的证据方面却存在一定的区别,人民法院更多地采信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的结果,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一般采信的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必然会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

二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正在运行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并未完全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范畴,使得司法部门在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难以发挥其职能优势。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衔接司法诉讼和医疗事故鉴定,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标准,实现医患纠纷处理的一元化,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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