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收集5篇)

时间:2025-12-14

河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年”活动为契机,积极构建城乡“环卫一体化”体系,大力开展“城乡清洁行动”;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强化农村公路日常管养和预防性养护;健全河道管理体制,大力开展河道治理活动。通过开展本次活动,使我办事环境面貌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打造整洁靓丽、环境优美的新荷花。

二、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9日—3月15日,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工作任务。

2、综合整治阶段:2011年3月16日—11月底。按照《实施方案》落实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2月。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进行考核验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三、任务目标

1、环境卫生工作全面提升

全面开展以提升道路保洁标准、规范生活垃圾收运、清理各类垃圾死角和加强公共环卫设施维护管理为重点的“城市管理年”活动。积极响应区政府开展的“环境卫生整治突击月”和全市开展的“百日城乡清洁行动”活动。全面清除积存垃圾,生活垃圾管理建立“村收集、街中转、区代运、市处理”的集中处理体系。完成“治堵、治乱、治脏、治污”的目标,打造“绿化、亮化、美化、净化”的环境,达到村村卫生、户户清洁。具体标准为:办事处主次干道及村内主干道,要保持整洁,硬化路面达到路见本色,无污物,道路两旁可视范围内无垃圾、柴堆等影响环境卫生的堆积物;村内街巷支路要保持整洁,柴堆、建筑材料有序堆放,无土堆、无建筑垃圾堆放。生活垃圾统管统运,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无垃圾死角。力争一月有变化,百日见成效,半年出亮点,一年达标准,常年可持续。在办事处范围内倡导“卫生生活、健康致富“的新理念和卫生、健康、文明的生活新观念。

2、道路管养工作全面提升

深入开展路容路貌整治、边沟疏通、公路绿化、文明样板路建设、危(窄)桥整治、标准化养护站建设、路田(路宅)分家和公路安保“八项养护工程”。通过活动开展,到2011年底辖区内道路基本实现标准化养护,做到养护十无即:路基稳定无沉陷,路面整洁无坑槽,路肩草坪无杂草,边坡坚固无冲沟,排水畅通无积水,路树种植无缺株,构造物完好无隐患,沿线设施无盲区,安全畅通无危桥,路田路宅分界无纠纷,宜林路段全部进行绿化(县道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少于6米,乡、村道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少于2米),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达到管理十无:无路面堆积,无公路打场晒粮、焚烧秸秆,无公路沿线非法开采石料场,无损坏公路绿化,无占道摆摊设点,无违法建(构)筑物,无擅自挖掘公路,无未经批准的道口搭接,无未经批准的非公路标志,无未经批准的架(埋)设杆(管)线和穿越公路设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实现公路“畅、安、舒、美”的总体目标。建立符合我办事处实际的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输管理制度,建立稳定的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渠道,实现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正常化和规范化。

3、河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

河道治理工作是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办事处环境综合整治的薄弱环节。今年,我办事处要在河道整治方面有所突破。开展以治理赵王河为重点的河道清理、两岸整治、绿化美化等提升工作,其他河道也要逐步开展整治提升工作,年底前,使我办事处河道治理有明显成效,成为我办事处靓丽的风景线。

四、责任分工

1、城管服务中心:

(1)负责办事处三条主干道(荷花路、北辛治黄路、赵王河路)及办事处周边三条道路(同华路、裕华路、北平路)的管养保洁工作,监督指导其他路段的管养保洁工作及环境卫生工作。

(2)负责办事处辖区内管养保洁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包括村级管养保洁人员)。

(3)负责办事处辖区内道路两侧的绿化工作。

(4)负责办事处辖区内垃圾清运工作。

2、农业服务中心:

(1)负责赵王河治理提升工作。

(2)负责其他河道的治理监督工作。

(3)负责提供绿化苗木工作。

(4)负责河道管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3、执法中队:

(1)负责拆除办事处主次干道和村主干道及主要河道的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物。

(2)负责清除占道经营、乱摆乱放等违法行为。

(3)负责查处垃圾、渣土乱倒行为及运输车辆洒漏行为。

4、城管科:

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实施各类施工工地、拆除工地和未移交道路的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特别是重点工程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不能因为重点工程施工造成我办事处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发生。

5、各管理区: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道路管养保洁工作及河道治理提升工作。

6、各村: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道路管养保洁工作及河道治理提升工作。

五、组织领导

1、办事处成立“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全面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2、各管理区、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管理区书记和村书记负总责。各村要成立道路及河道管护及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道路河道管护及环境卫生工作。各村管护保洁人员按100户设一名的标准配备管护保洁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

河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篇2

第二条本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河涌综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既要有利于解决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做到切实可行;

(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权责脱节。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权行使过程的协调、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相关委托职权。

第四条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河涌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六条从化、增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从化市辖区内由*市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污水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各区、县级市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依法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第九条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及市政府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安排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进行环评审批。

第十条从化、增城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十一条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市管非重点排污(一般污染源)企业,行使日常监督、排污收费、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停运、拆除等监督管理权。

第十二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符合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各区规划分局负责的审批事项,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各区规划分局的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档案,应当报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各区规划分局和县级市规划部门对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方案和落实经济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各区国土分局和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预审。

第十七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事项:

(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二)实施拆迁资金监控及使用监管;

(三)审查备案委托拆迁合同;

(四)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备案;

(六)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

(七)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核准;

(八)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及出具房屋拆迁证明。

第二十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土地登记所涉及的土地勘测成果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从化、增城市国土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初步设计审批;

(二)接驳核准;

(三)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四)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或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报市水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水务部门负责在省市管辖河道(珠江水道、增江、流溪河等)上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及跨行政辖区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从化、增城市的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水务审批以及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六条各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确定的道路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二)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审批;

(三)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核准;

(四)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第二十七条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古树名木除外);

(二)占用绿地。

第二十八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19棵以下,古树名木除外);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

河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务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的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经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不再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务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总体要求,结合清水工程和“811”生态工程建设,通过开展河道沿线洁化、绿化、美化“三化”行动,加快推进河道整治步伐,全面改善县域河道水质和沿线环境,进一步提升清水工程建设成效,努力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建设目标。

二、工作目标

按照“消灭五类水,确保四类水,力争三类水”的治理要求,通过实施活水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城区和面上河道的活水、净水能力;通过开展“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建设,加快平原河道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大力实施生态型、清洁型、综合型的河道工程;以骨干河道、“三江”流域和镇村河道为重点,大力开展河道清淤清障、清草保洁、护岸绿化;以实施河道环境专项整治为契机,促进河道治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以推广实施“河长制”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各级河道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到2014年底,随着全县五年清水工程建设的完成,使县域河道总体水质有明显好转,特别是国省道公路、铁路沿线和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沿线河道的“三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1、河道综合整治。抓紧实施柯桥城区活水一期工程,及时启动活水二期工程,促进城区水质水环境的改善。通过疏浚、护岸、绿化等措施,全面推进瓜渚湖直江、南运河、防洪排涝一期等一批重点河道的整治工程。积极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建设,两年内完成5个项目区治理建设。同时,开展面上镇村河道生态护岸工程,每年完成15公里。

2、河道清淤疏浚。继续把河道清淤作为全县河道环境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为根本改善水质水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两年计划完成各类清淤200万方。其中,重要河道及城区河道清淤50万方,面上镇村河道清淤150万方。

3、河道日常保洁。按照“全覆盖保洁,全方位管护”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内10万亩水域,375公里主要溪流实行专业化、常态化保洁整治。全面清除河岸沿线垃圾和堆积物、搭建物和构筑物;全面清理河面水草、漂浮物、废弃箔桩及其他障碍物;全面取缔偷排泥浆的漏底船,确保河面、河岸畅通洁净。

4、河道违法查处。积极探索河道长效执法管理新机制,加强河道水域执法巡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设障、侵占水域、偷排泥浆渣土、非法取水采砂等涉河案件,维护河道正常秩序,确保河道行洪排涝、水上航行安全。

5、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县、镇、村各级河道管护责任制,在各镇(街道、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模式,加强河道日常监管,严格考核奖惩;大力开展清水工程示范镇村建设,建立健全基层群众性河道管理体系,完善长效机制。

四、实施步骤

根据县“四边三化”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本次全县河道沿线“三化”专项治理行动为期两年,具体分为准备、实施、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年9月-10月)

县水利部门会同各(街道、开发区)在全面摸查河道沿线“脏乱差”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县生态办牵头制定的全县“四边三化”行动方案的总体部署,制定河道沿线“三化”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二)实施阶段(2012年11月-2014年6月)

根据行动方案的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河道沿线“三化”行动。到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高速公路、杭甬高铁沿线的河道整治任务;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国省道公路、萧甬铁路沿线和城郊结合部区域的河道整治任务;到2014年6月底前,进一步提升沿河“三化”水平,全面完成沿河“三化”任务,建立完善长效管理制度。

(三)验收阶段(2014年7月-9月)

由县清水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县河道沿线“三化”行动进行现场检查,总结通报各地完成情况,并将河道沿线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县生态办。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河道沿线洁化、绿化、美化“三化”整治是清水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河道“三化”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明确职责,细化任务,落实到位;要建立层层监管的工作模式,建立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进度通报、专项考核的工作制度,为河道“三化”工作提供保障。

2、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要围绕“改善水质”的核心,把国省道公路、铁路沿线,城郊、集镇和村庄等人口集聚地的河道水域作为重点,结合新三年清水工程建设,抓紧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抓紧落实治理任务;要采取有力措施,重点解决事关民生、事关水质、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水环境突出问题,确保河道“三化”治理取得实效。

河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篇5

关键词:河道治理综合治理开发经济发展长江中游长江下游

21世纪,随着长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长江中下游河道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的治理如何按照新的治水思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适应本世纪我国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成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与流域经济发展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全长1893km,流经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的治理、开发、利用与长江中下游沿江地区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的关系非常密切。稳固的护岸工程和堤防工程体系,是沿江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安全保障;良好而稳定的岸线和港区,是沿江城市和工矿企业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有了稳定而畅通的航道,才能更好地发挥长江这条“黄金水道”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沿江地区通江达海、走向世界服务;保护长江水生态环境,不仅是长江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更是沿江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因此,系统开展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的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经过数10a的不断努力,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重点险工段都得到了守护,崩岸险情基本得到治理,长江河道的总体河势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河道治理工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保障防洪安全、航运畅通以及促进沿江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各局部河段看,有些河段的河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仍有部分浅滩碍航;水环境污染加重;江砂开采和洲滩利用缺乏系统的科学论证和统一有效的管理,这些都对防洪安全、航运发展及河势稳定不利,迫切需要通过全面规划和系统治理,逐步加以解决。

2对河道治理的认识

2.1保障防洪安全是河道治理的首要目标

长江中下游沿江地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人口众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黄金地带。但该地区地势较低,地面高程一般低于长江洪水位数米至十数米,需靠堤防保护。而长江中下游地区是长江流域洪水灾害最严重、最频繁的地区,所以长江防洪成为长江治理开发的首要任务。在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中指出,长江中下游应采取“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防洪治理方针,还提出包括整治河道在内的中下游防洪治理综合措施,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逐步兴建干、支流水库,做到以三峡水库为骨干,堤防为基础,配合支流水库、分蓄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非工程防洪措施,使长江中下游防洪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可见,河道治理是解决长江中下游防洪问题综合措施中的重要措施之一。长江中下游河道治理要根据防洪的要求和河道治理的特点,着重研究并提出以防洪保安为首要目标的河道治理方案,配合其他防洪措施,使长江中下游干流逐步实现《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

目前,通过1998年以后大规模的堤防建设,长江中下游干流堤防得到全面加固,危及堤防安全的崩岸险段得到治理,长江中下游河道岸线相对稳定。但是对各局部河段来说,还存在一些防洪问题。如荆江大堤堤高势险,河岸迎流顶冲,防洪形势仍然险要;下荆江蜿蜒曲折,河床演变剧烈,泄洪不畅;城陵矶以下至长江口汊道众多,主流摆动、河床冲淤变化频繁,江岸在水流冲刷下,崩坍严重,使有些重要堤防频频出险,防洪形势严峻。三峡工程建成后,在调蓄上游洪水的同时,也将拦蓄大量泥沙,使下泄泥沙大为减少,中下游河道发生长距离、长历时冲刷,使部分河段河势发生变化,导致出现新的险工险段,威胁堤防安全。

为了实现保障防洪安全这一目标,要进一步研究通过河道治理工程,达到稳定岸线、减少对堤防安全的威胁的目的。同时要根据近年来新的水情、工情,研究不同水沙条件下泥沙输移变化规律,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以及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特别是要深入研究三峡工程建成后,清水下泄对下游河道造成的冲刷规律、河道新的演变趋势及需采取的对策。

2.2保护优良生态是河道治理的重要内容

随着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长江河道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有些城市江段水域污染严重,大部分江段河岸生态环境效应较差。因此,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河道治理要根据中下游河道水环境现状,制定各河段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对策,以保持中下游干流河道能长期维系较好的水环境。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工程,防止了江岸的剧烈崩坍,保护了两岸的防洪安全,使河势逐渐趋向稳定,从总体看,对改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局部河段的整治,也存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矛盾的情况。因此,在方案研究与论证工作中,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工程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为保护生态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规划河道治理工程时,在保证功能的基础上,要坚持河道治理与环境治理的协调统一,使二者融为一体。河道治理工程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充分利用河道治理工程滨水的优势,建立水域与陆地的和谐过渡,为人民群众创造亲水的休闲空间。武汉市龙王庙险段的整治,通过结合环境治理,已使其成为武汉市的一个旅游品牌。武汉河段汉口边滩整治结合环境治理将汉口边滩打造成具有滨水特色的绿色亲水空间也是河道工程结合环境综合治理的一个成功范例。

在制定河道治理工程方案时,也要统筹考虑对环境的保护,要逐步改变传统的单一工程性护岸的做法,限制对山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的抛石护岸方案。要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大胆采用、大力推广新的生态环保型护岸方案,提高河道治理工程的技术含量。

2.3综合治理开发是河道治理的关键

长江中下游河道治理是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是为沿江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河道治理除了要满足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外,还要服务于航运、城乡供水、岸线开发、洲滩利用等。中下游河道治理只有围绕社会经济发展这一中心,贯彻综合治理开发的原则,全面规划,分析各地区、各部门对河道治理的要求,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做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长江经济带的发展。

沿江各地区、各部门对河道的开发治理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有时也有相互矛盾的时候,这就需要从综合治理的高度去研究解决。以长江的崩岸整治和河势控制为例,长江江岸崩坍、河势不稳定,严重威胁两岸堤防的安全,有时也影响港口码头和航道的正常运行,防洪和航运对河势控制的要求是迫切的。但从防洪的角度和航运的角度对河道治理的要求又不完全一致,因此需要统筹考虑,兼顾各方利益综合治理。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洲滩岸线和江砂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岸线利用、洲滩开发、江砂开采等,将不同程度地影响长江的防洪、航运、河势及沿江水环境等,如果不进行科学的论证,不进行全面的规划,会对防洪、航运和河势等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对这些问题要遵循综合治理开发的原则,既要考虑国民经济各部门及各地区的发展要求,又要处理好与防洪、航运、生态环境的关系,确保防洪、服从航运和生态环境的要求,避免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现象发生。

2.4稳定河势河床是河道治理的基本要求

良好而稳定的河势是利用长江进行经济建设的前提条件,沿江经济越发达,对长江河势稳定的要求就越高。没有一个稳定的河势,就会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布局,给防洪、航运和沿江经

济建设带来极大的困难,就会影响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要在充分掌握长江中下游河道特性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遵循河道学原理和客观存在的河流自然规律,稳定河势、改善河势,使长江河道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成为适应长江经济带建设与发展要求的优良河道。

稳定河势河床要制定近、远期目标,分期进行。近期力争使重点河段现有河势得到控制、岸线基本稳定;远期使中下游干流河道的河势都得到改善和控制。在规划河势控制方案时,要坚持有利于长江防洪、满足航运要求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上、下游河势间的关系,上游河段的治理不要恶化下游河段的河势,要尽可能为下游河段的治理创造有利的条件。

改善河势、稳定河床必须遵循因势利导这一河道治理的基本原则,“因势”就是遵循河流演变的发展规律和总的趋势,按照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办事,不逆势而为。而“利导”就是充分认识人为的作用,要通过引导、治理,使河势朝着有利的方向和目标发展。所以因势利导体现的是遵循河流自然规律去进行河道治理的思想。长江中下游河道治理的规划和实践证明,长江河道遵循其自身特有的规律演变发展,但可以通过人工治理来改善其河势,关键的是利用河流演变中的有利因素,进行人工干预,达到稳定和控制河势的目的。

长江中下游分汊型河道的治理是稳定河势的重要一环,在进行治理时,要充分体现因势利导的原则。是采取工程措施控制分流比,维持稳定的分汊河型,还是通过堵支并流,整治为单一型河道,不能一概而论,而是依据不同河段的不同特点,在深入研究河势演变规律和主支汊分流分沙比的基础上,根据沿江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不同的整治方案。

值得指出的是:我们所提到的稳定河势河床,是要控制和保持有利河势,引导河势向有利方向发展,而不能一提稳定河势就不敢改变现状,连不利的河势也控制和稳定起来,这一点在河道治理实践中非常重要。3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完善河道治理规划

1998年6月水利部审查批准了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报告》,是在《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指导下完成的第一部专业规划。这部规划对长江中下游的河道治理,特别是对1998年以后规模巨大的长江防洪工程建设,以及沿江的岸线开发利用、江砂开采与洲滩利用的控制等河道管理工作,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发挥了巨大的效益。目前规划报告提出的河势控制应急工程方案绝大部分已经实施,中下游干流重点河段特别是城市河段的崩岸治理和河势控制工程也在积极开展之中,中下游干流的崩岸险段基本得到整治,岸线崩退变化的趋势得到抑制,基本实现了初步控制河势以适应沿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目标,也为全面、系统地进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赢得了时间、创造了条件。

几年来的实践表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贯彻了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所提出的规划思想、规划原则是正确的,规划方案是切实可行的,是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和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但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进行长江河道治理的过程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的过程。因此,对长江河道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需要有逐步认识的过程。从这个意义来说,长江中下游河道治理规划首先是对长江河道客观规律的认识和以往治理实践的总结,然后才是对今后河道治理工作的规划指导。近年来国家对长江防洪治理的投入加大,在大规模的堤防建设和河道崩岸治理的过程中,长江河道的基本资料得到极大的丰富。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河道治理实践的不断进行,我们也在不断地了解长江,逐步深化对长江河道的认识,这些都为开展新一轮河道治理规划打下了基础。

我们要在不断搜集和补充基本资料的基础上,研究新的河势演变情况,总结以往河道治理规划工作经验,补充完善中下游河道治理规划,使之更加符合实际,能更好地指导河道治理工作的实践。

在《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的指导下,按照新的治水思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新一轮河道治理规划的修订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更紧密地与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长江中下游沿江地区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要求长江中下游河道治理与之相适应。所以研究选择河道治理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沿江社会经济布局现状和发展的要求。在按照河床演变机理进行分汊河道的治理时,也要结合两岸的经济发展来研究。

(2)要更紧密地与长江干流沿岸的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河道治理要以新的、环境水利的观念,与环境治理相协调,把生态环境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充分重视治理工程的生态效应、环境影响和景观要求,注重人水和谐相处,注重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对于城市江段,结合环境景观进行河道整治,将沿江两岸建设成绿色亲水空间;对于其它江段,河道治理也应尽量维系水生生态系统,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型河道治理技术方案。

(3)要更紧密地与长江沿江地区水土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结合起来。长江中下游河道洲滩岸线资源丰富,是沿江社会经济发展的宝贵资源,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不允许无节制地与水争地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开发利用。对于岸线,要做到调整和改造已有岸线和水域,提高其使用价值;有计划地开发新岸线;还要保护一批维系生态环境的岸线。对于洲滩,要兼顾控制河势、防洪和保护湿地的要求控制利用,不能盲目围垦,擅自提高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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