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离任审计报告(收集5篇)

时间:2026-02-20

民办非企业离任审计报告篇1

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分析

美国罗切斯特大学著名会计学家r·瓦茨和j·齐默尔曼指出:会计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了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生产力的发展引发了产权裂变,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同时也产生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体现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与整合的组织机制--委托制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层授权并以董事会为核心的产权控制模式。经理层行使经营权,直接指挥并控制企业、会计部门及其核算与报告活动,掌握了充分的内部信息;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成为董事会成员,能够直接从企业取得较为详细可靠的信息并监督经理层,经理层和大股东作为公司管理者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中小股东由于股权比例小而远离企业最终控制权,他们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完全是局外人,对会计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先天劣势,只能以间接的方式获取信息来监督经理层和大股东的履约情况,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正是为了适应众多且分散的中小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强烈需求,上市公司采用了公开披露的方式提供财务报表。但是,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客观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的矛盾。而经营者与大股东作为经济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他们有动机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为自身谋取利益优势,直接对财务报告进行操纵,以达到不公平地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引发财务报告造假问题。因此可以说,利益不一致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经济诱因,信息不对称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客观环境。

信息提供者利己的动机是普遍的且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但动机不一定转化为现实的行为。如果能对虚假信息提供者进行有力的监管,使造假行为不现实,不经济,那么造假者在理智权衡中会放弃造假。然而目前我国会计信息的监管恰恰存在着诸多误区,严重地降低了监管效率,使得财务报告造假得以成为现实。因此可以说,会计信息监管中存在的诸多误区是虚假财务报告得以存在的现实基础。清醒地认识这些误区,有助于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管机制。

误区一:重视“单一”监管,忽视“综合”监管。独立审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也是确保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真实的制度安排。然而,独立审计仅是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制度安排,只是财务报告监管链条中的一环而已,只有借助于其他环节的监管手段,它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自从证券市场发生了欺诈案开始,我国就加强了证券审计市场监管力度,如1996年独立审计准则颁布实施,1998年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2000年事务所进行〖kg)〗合并重组,2001年一系列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相继。由此可见,监管者的监管思想中存在误区:监管者试图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达到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监管。过分夸大了独立审计在虚假财务报告中监管的作用。事实上,证券市场舞弊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群体行为,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上市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社会舆论监督、法律制裁都是整个监管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光靠“独立审计”一枝独秀,是达不到效果的,必须实行全面监管,证券市场虚假财务报告问题绝不是抓几个注册会计师,关掉几家事务所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误区二:重视“硬性”监管,忽略“柔性”教育。证券市场是充满机会和诱惑的博弈场所,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对参与者和监管者进行制约和威慑,但是堆砌的制度不一定达到好的监管效果。我国自90年代起接连不断颁布、施行、修订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但虚假会计信息却从未消灭过。制度终究需要人来执行。如果证券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不讲正直诚信,制度安排将显得苍白无力。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所以仅靠制度安排这样的“硬性”监管手段是不够的,必需重视“柔性”的诚信教育,而且应当是全方位的诚信教育,不仅包括中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且还应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证券市场的监督者。

误区三:重视行政制裁,轻视民事赔偿。在我国,自开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以来,涉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我国对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大多以行政处罚为主。虽然脱钩改制后,加大了处罚的严重程度,直接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越来越重,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案仍尚不多见。这种处罚结果对审计职业界难以起到足够的震动作用。因为造假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概率很小,造假成本仍远远低于造假收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并未实质性的提高,而且也不能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对虚假财务报告监管的理性思考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不仅是高质量会计、审计准则的产物,它更依赖一个具有支持作用的基础机制来运作,以保证准则能够被严格地理解和运用。只有建立一套成熟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合理保证最终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才能使中小投资者利用这些真实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最大限度地免受大股东、经理层的利益侵害。

(一)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约束制度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1)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保证“独立性”关键在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如果我们希望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必须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机制。但是,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这一规定无异于宣告大股东依然控制独立董事人选的合法性。因此,目前在我国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还有困难,但作为一种过渡,应当适当限制大股东及执行董事所代表的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权。

(2)独立董事的人选问题。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聘任中人情董事、名人董事的现象非常严重,使得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这些人未必“董事”。笔者认为,应选择那些经济上无后顾之忧、人格上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专业上具有胜任能力的人担任董事,且应建立独立董事档案管理制度。

(3)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赋予独立董事独立的权责有利于提高其独立性。《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除赋予独立董事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和独立意见发表权。笔者认为,为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应明确独立董事行使特别权利和发表独立意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独立董事“必须”行使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而不仅仅是“应当”,且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独立董事履行权利责任的情况。另外,从法律层面上,需要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协调独立董事与监管的权利与责任,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使独立董事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

(4)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也是“经济人”,也存在激励问题,需要明确谁来评价独立董事的绩效,如何评价,如何奖惩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这也是独立董事未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必须考虑“独立董事声誉机制”是一种自律的道德约束,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当中保护和提升了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了他们未来市场。

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1)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还缺乏一个成型的体系。随着《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规范、货币资金的具体规范的颁布实施和其他的具体规范的陆续出台,内部会计控制方面将会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规范体系,但是,在操作性层次上,尚有相当艰巨的任务。目前许多规范的诸多内容非常原则,现实可操作性相对较差。规范的缺失与失效都会影响规范的有效性。

(2)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控制,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离开了人的能动作用,制定再好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也都无济于事。人员素质控制包括:知人善任;加强对员工特别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建立技术轮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建立员工技术考核和业绩评价制度;建立奖惩制度;建立职务轮换制度等。

(3)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果。它包括:确认、记录所有有效的经济业务;随时详细记录经济业务,以便恰当归类、提供会计报告;采用恰当的货币价值计量经济业务;确定经济业务发生时期,并保证在合理会计期间记录经济业务;在财务报告中恰当提示经济业务。

(4)改进内部控制的设置方式。建议借鉴coso报告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按企业业务循环来设计内部控制制度。这样既能与内部控制的基本构成联系在一起,又便于审计人员测试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制度基础审计的效果。

(5)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为了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发挥作用,并使之不断地得到完善,企业必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于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持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并与职务升降挂钩。只有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才能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二)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发挥企业外部监管制度的效用

加快合伙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实行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数为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风险较小,与注册会计师应受到的社会责任约束以及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不相称。因此应大力发展合伙制,包括有限责任合伙制。

建议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个人事务所虽然规模小,业务范围易受限制,但由于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小工商企业和非审计的会计业务增加的需要,能够弥补大型事务所不愿或无暇承办小型业务的缺憾,同时,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和个人其他财产连带责任也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这不仅能使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得到保证,而且可以减少工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上的虚假行为,顺应了市场机制的需要,另外,也将会吸引一批在国外知名会计公司工作的、获得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到国内兴办事务所,开通高级人才的引进渠道。

3.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

无论是普通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过程都会涉及个人财产或其与他人共有财产的问题。如果没能建立相应的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的分割制度,合伙人在合伙制度实施过程中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就往往难于兑现,使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规避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削弱合伙制对风险责任的约束力。因此,在实施合伙制的同时,必须逐步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其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才能确保合伙制的顺利进行。

(三)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发挥制裁机制威慑效应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但过高的诉讼成本和偏低的诉讼收益,注册会计师被真正提起诉讼的概率也会很低,为此极需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改进诉讼方式,允许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

笔者建议采用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方式。所谓集团诉讼就是当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共同意志和利益的诉讼行为。通过集团诉讼可以扩大诉讼标的,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风险诉讼则是律师和当事人胜诉后按比例分成,也就是将诉讼风险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承担,增大了诉讼力量,在司法过程中若能将这两种诉讼方式有机结合,将会大大提高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积极性。

改变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

我国目前对于举证责任,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但审计是非常专业的技术性活动,要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举证大股东、经理层、注册会计师,难度大、成本高。美国1993年《证券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只要证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实,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这样,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注册会计师,相当于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的诉讼成本。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制度,降低诉讼成本。

民办非企业离任审计报告篇2

第一条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解散、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靠资产收益维持企业生存的,原则上采取解散的形式。

第二条为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平稳、有序、规范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60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企业改制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第四条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大会(100人以上的企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发改局(体改办)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改制方案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事项的,应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章改制工作程序

第七条改制的基本操作程序:

(一)成立企业改制工作小组。

改制工作小组成员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本企业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二)提出改制申请。

改制工作小组要统一干部职工对企业改制的思想认识,并确定改制方式和制定人员安置方案,提出改制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发改局(体改办)。

(三)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清产核资。

企业改制申请经发改局(体改办)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按产权比例界定为国有产权。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

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财政局审核认定后,予以核销并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同时视责任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四)资产评估与确认。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专项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等规定由财政、国土部门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纳入整体资产,并在评估报告中单独说明,确定资产交易或折股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资产评估结果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涉及国有土地资产、探矿权、采矿权处置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应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和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企业专项财务审计(包括资产损失)和资产、土地资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编制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一般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前三年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2、改制的具体形式;

3、改制的基准日;

4、资产评估、核销、剥离情况;

5、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6、债权债务处理及资产处置意见;

7、其它事项。

(六)改制方案上报和论证。吸收职工合理意见后形成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上报县发改局(体改办)。有关职工费用的提留金额、资产的核销和剥离金额应事前分别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在改制方案正式批复前,由县发改局(体改办)召集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国土资源、工商、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对改制方案提出原则意见。

(七)改制方案审批。经县发改局(体改办)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方案正式批复时,除企业主管部门的报告和改制方案外,改制单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

2、财政部门有关资产确认(备案)文件;

3、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职工费用提留批复;

4、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其它材料。

(八)改制方案实施。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职工安置与补偿

第八条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周年以上(不含5周年,从企业改制基准日起算)的在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给予经济补偿(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就业补助费)。

(一)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每年工龄1个月本企业改制前职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低于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工龄不足1年的,按1年发给)。

(二)就业补助费标准:(改制基准日当月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两项之和+改制基准日当月本县失业金发放标准)×36。

第九条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周年以内(含5周年,从企业改制基准日起算)的职工须与企业订立双缴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本县失业金标准发放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生活费在企业改制时一次性计提),但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就业补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周年以上10周年以内(含10周年)的职工,也可选择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退休人员和订立双缴协议人员的统筹外费用由改制企业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提到75周岁,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自改制基准日次月开始计提(不足5年按5年计提),订立双缴协议人员统筹外费用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开始计提。计提的费用暂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有关规定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提取交社保管理;退休人员及订立双缴协议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费按人均15000元计提交社保管理,发放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的5%。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应逐步纳入社区管理。

第十二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减下放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依现行标准按每年递增8%计提到75周岁(不足5年按5年计提,其中未成年人计提到18周岁)交社保管理,统一发放。

第四章国有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县发改局(体改办)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按总体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要求,商定处置资产的性质、用途等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土地资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平台,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省、县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土地资产、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底价或折股价格,由县财政局、国土局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无形资产、企业盈利能力、职工工资安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民办非企业离任审计报告篇3

一、以制度建设为载体,解决服务不优的问题

市交通局制定了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十项制度”、“十不准”等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全部签订廉洁自律保证书、服务承诺书。市环保局、农业局要求每个科室(站所)、每个干部签订《公开承诺书》,并推行工作日中午“禁酒令”。市检察院研究建立与经济管理部门及企业联系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市公安局深入分析了当前工作和民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公安局服务软环境建设八条措施》。在消防业务办公大厅设立重点项目专门窗口,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对重点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消防设施建设实行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市教体局积极构建“施政成本低、法制意识强、管理绩效高、服务品质优”的行政管理模式,对收费、招生、教师选聘、学生资助、干部作风、评优晋职、教师考评、干部选拔等热点问题全部公开,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严格规范涉企检查,推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和“预警提醒”制度,对一次罚款超过5000元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重大处罚事项,及时向市法制办报告,避免出现重罚轻管、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现象。市广播电视台推行有线电视服务承诺制,对报装用户3日内完成,报修一般故障的当日修复,灾害性大面积故障48小时内修复。市经济开发区通过政务网站、《风河两岸》报刊等向社会公开效能投诉电话,努力实现“为民服务零距离、工作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的目标。灵山卫街道实行党政成员日工作计划制度,班子成员每天上班前填写日工作计划表,报主要领导审查后由党政办公室备案;各部门、科室每天上班前召开晨会,安排部署当天工作及分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隐珠街道举办了为期三天的农村“两委”干部培训班,重点就治庸治懒、提速增效、财务管理等内容进行集中授课辅导。宝山镇开展了以“落实‘五办’作风,建设良好软环境”为主题的考讲活动,由与客商、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工作人员谈体会、谈打算,对前期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快速办理到位。滨海街道、灵山卫街道组织开展到企业走访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藏南镇投资10万元更新便民服务大厅办公设备,开展了党政成员进服务大厅活动,每天安排1名党政成员在便民服务大厅值班带岗。黄山经济区开展了作风建设“百日行动”,确定自5月18日至8月28日通过“查摆问题、整改落实、巩固提高”三个阶段,突击整顿“工作不实、执行不力;效率不高、服务不优;纪律不严、作风散漫”等现象。

二、以流程再造为重点,解决办事不快的问题

各审批职能部门将审批流程再造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重中之重,努力做到审批事项能精简的精简到底,能“放权”的事项“放权”到位,全面提速增效。市委统战部精简压缩非行政许可事项,只保留“宗教活动场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项。市环保局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期限分别由15日、7日、5日压缩至10日、5日、3日,将重污染项目和选址等报告书项目由逐级审核改为环保审查委员会联审联办,将“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等2大项63小项审批许可事项下放到各镇、街道和园区。市安监局及时调整充实窗口工作人员,成立了项目安监许可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项目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市海渔局将13项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民服务中心,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10个工作日,对13个审批项目按区域性质进行权力下放,其中对省级开发区全部下放;将5个项目下放各镇、街道。市水利局面向社会设立水利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为基层群众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市人社局对项目征用土地报批手续涉及的安置就业、社会保障等事项全部实行直通车服务。市科技局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时限由原来的8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审批权下放到各镇、街道和园区;将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园区。市农业局简化农业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种子农药肥料监管等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开辟便民服务室,将许可办理时限缩短到3-5个工作日。市国土局除保留法律规定需要的程序和材料外,对无硬性规定的全部予以取消。市地震局对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核手续做到即时办结;对依法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项目及易产生次生灾害的项目,在局内部环节做到即时办理,并协调上级业务部门尽快通过安评报告评审;对市重点项目安排专人跟踪服务,最大限度地压缩报告评审时间。市审计局要求被审计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至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市公安局将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由13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对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企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旅馆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市国税局对28项行政审批、实地审核和纳税评估事项中的15项事项进行了压缩简办,将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等4项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纳入事后备案程序。市地税局对部分涉税审批事项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共清理36项。市工商局提高企业登记发照效率,提前介入,有效指导,促进重大项目及早落地。市农村信用社要求员工在最短时间内反馈客户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在1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客户反馈处理结果;要求基层社加快贷款调查、审议审批、上报等环节工作效率,权限内审批贷款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联社审批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市总工会对受理的职工侵权案件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申报办理生活帮扶证的困难职工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并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即时审批。市法院对企业案件坚持立案、审理、执行“三个优先”,加快办案进度;对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败诉案件实行上门告知制度,指出其败诉原因及今后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减少涉企案件审判环节,确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4个月内结案。市行政许可中心围绕提升服务效能,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具体建议。琅琊台度假区、海青镇要求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立即办理,对手续不全的耐心进行解释指导并确保“二次终结”。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现象。大村镇将重大事项备查审查时限由7天缩短至3天,同时缩短用章审核时限,对材料齐全、审查合格的用章事项当天反馈、不得拖延。

三、以重点工作为中心,解决执行力不强的问题

市纪委对前期市委交办的21个事项进行跟踪督查,提出整改落实建议16条,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工作推进落实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市委组织部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28个单位公开承诺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着力提高执行力。承担市委交办工作任务的单位加快了办理节奏。市委农工办会同市农业局、海渔局等单位认真研究起草了《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于5月9日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市工信局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园区、镇和骨干企业了解情况,进一步论证分析纺织机械、手推车、橡胶轮胎等重点产业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明确重点园区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市发改局研究起草了《关于第一批下放省级开发园区和镇(街道)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机关事业单位所属服务机构收取的经营性收费清理的意见》,于5月18日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确保尽快还权园区、扩权强镇、为企减负。市财政局进一步理顺村居和旧城改造资金拨款程序,确定由村居改造主体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指挥部办公室指定专人核实,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市农业局成立了“现代特色农业推进发展服务组”和“现代特色农业重点园区建设推进组”,局领导、相关科室、站所负责人的办公电话、手机对特色农业镇(街道)、园区基地公开,提供政策、技术咨询服务。市国资公司对承担的项目建设实施超前管理,并实行工地考勤制度,由项目现场督查检查考核小组定期通报抽查检查情况。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按照“倒逼机制”要求,对未开工项目由责任领导逐一上门协调,确保中金辐照、爱玲贸易项目5月下旬开工建设,海容电器扩产项目5月底前开工建设,德全汽车项目6月底前开工建设,海霸能源项目8栋厂房及办公楼、公寓楼于7月底前主体完工。隐珠街道将重点项目责任分解到人,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做到项目推进与协调服务同步,确保瑞馨德龙、诺凯光电玻璃两个项目6月份开工建设。

四、以队伍建设为抓手,解决作风不硬的问题

民办非企业离任审计报告篇4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总则

1.1**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会制度,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1.2本办法是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

1.3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2.1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2.2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2.3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2.4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1、主持本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2、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5、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7、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2.5、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2.6企业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企业财务部门应分3个环节对本企业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记投资性或贸易;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

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2.7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8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应当经过上一级单位同意。

集团公司董事会可视实际情况决定直接聘任或解聘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会机构负责人。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经理进行;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监交。

2.9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

1、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68小时;

2、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企业财会人员应解决的业务和新的财会知识进行培训。

3、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财务机构应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的岗位培训。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会计核算的原则

3.1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3.2记帐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

3.3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

3.4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3.5凡与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有关资产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还应办理产权手续;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6、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

7、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

8、年末应按应收帐款余额计提5‰的坏帐准备。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1、库存现金的管理

①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②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③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④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部总监(经理)签字方可付款,财务部总监(经理)短暂离岗,则由财务部总监(经理)书面委托人签字。

⑤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⑥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总监(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按集团公司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企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

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公司经理级以上领导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

⑦、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2、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集团公司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帐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已经开设的,需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

3)、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a、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b、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

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f、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5)、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集团公司指定帐号进帐。

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9)、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10)、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民办非企业离任审计报告篇5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资金监管治理结构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由于信息不透明,资金运用违反规定而屡次受到了公众的职责,“郭美美”事件更是将红十字会推到了风口浪尖,一时间,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遭到了严重的质疑,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和讨论,其中,“审计”作为公众及政府监督的重要一环,尤其值得我们思考,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目前中外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的不同,发现了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缺陷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政府监管和审计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主要有:(1)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2)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3)部门规章:《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4)地方法规及规章“关于辖区内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

根据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审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缺乏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行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由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造成了红十字会审计制度上存在的重大漏洞。

二是制度层面:(1)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联合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确定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对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披露的事项做了规定:该制度第七十二条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于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对外提供,要求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第七十四条要求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2)审计制度: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抓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但是,以红十字会为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于会计准则的采用存在着许多的混乱,中国红十字会至今仍然没用采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是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来进行审计的,主要的目的是满足国际宏观财政预算的需要,在审计过程汇总,为了方便国家审计局对财政拨款的核算,目前的财务审计方式比较粗略,只按照收支两条线做审计。

三、美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

目前,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共部门(即政府和公立非营利组织)两部分(陆剑桥,2004)。美国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起于《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目前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和各个州政府都开展了非营利法人法的修法;随着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了明确联邦政府对各类不同的企业和组织的管理,防止由于法规模糊不健全带来的混淆,美国大多数州开始制定成文法用以规制三种不同类型的法人:商事法人、非盈利法人及合作社法人。之后,非营利组织主要以非营利法人的形式存在,从而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它的出现意味着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这使得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搓饵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从一种依托于身份的特权发展成为了一项自由的权利。二为基金会,他的出现不仅带来了规模化发展的思路,也带来了专业技能的提升,同时还可以成为其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方。三为社会企业,它具有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亦具有市场趋利性,是实现市场和公益界跨界融合的混合型组织的典范。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断构建,纽约州首先对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分类,并完善了相关的细则。至此,美国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执业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中重要的权威机构之一,主要通过颁布审计和会计指南或行业审计指南的方式,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实务。196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其第一份审计指南《自愿健康和福利组织审计》。该指南主要为注册会计师对该类组织的财务报告审计提供指导,但没对非营利组织建立公认会计原则作出说明。197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医院审计指南》,1973年颁布了《学院和大学审计指南》。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特定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原则和财务报告》1966年又合并为《非营利组织的审计》,适用于从公募组织到动植物协会等18种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1990年,《保健组织审计》取代了《医院审计指南》。

四、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我们了以下结论:

一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数没有脱离政府而独立存在,因此它的监督主体尚不明确,缺乏严格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去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

二是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管理,造成了如今非营利组织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是从审计制度上来说,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建设不甚完善也不甚科学,未来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对其进一步完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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