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自查自评报告(收集5篇)
时间: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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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扶贫对象
第七条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河南省;贫困县;脱贫攻坚;第三方评估
贫困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贫困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条件。河南省是中国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交通大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中期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速度较快。与此同时,河南省的贫困问题在中国也比较突出。
多年来,河南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齐头并进,有力地推动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专项扶贫发挥了重要平台作用。各地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易地搬迁扶贫为平台,大力实施专项扶贫,取得了明显成效。二是行业扶贫做出了重要贡献。三是社会扶贫成为一支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评估河南省贫困县脱贫攻坚的成效,由独立、公开、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适当的原则、科学的程序、规范的内容展开评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研究了如何对各个县县直各单位、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及非贫困村的脱贫攻坚工作展开成效的第三方评估。
一、第三方评估原则
(一)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第三方评估指标,注重第三方评估工作成效。
(二)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第三方评估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坚持结果导向、建立“凡提必扶”机制,实行正向激励,在脱贫攻坚一线提拔选拔干部,优秀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以及服务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二、第三方评估组织
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选定,县委组织部、县脱贫攻坚督导组、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目标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脱贫攻坚评估工作。
三、第三方评估内容
(一)对乡(镇)、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的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主要内容按照省委、省政府出台的5个办法和5个方案的核心内容设定,突出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产业发展等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年终各个县目标评估突出脱贫攻坚工作,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占20%权重,脱贫攻坚工作占80%的权重。
1.减贫成效。评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脱贫、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建立的情况,分别评估完成数量和质量。
2.主体责任。评估乡镇、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的落实;脱贫攻坚指挥体系、挂图作战体系、保障体系的建立;扶贫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帮扶政策和规划方案的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脱贫攻坚政策宣传等。
3.精准识别。评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准确性、识别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认可度;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的准确性、退出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认可度;贫困户“一户一档”档案资料情况。
4.精准帮扶。评估贫困村道路、水利、危改、农电网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文化惠民服务、信息化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九大工程;金融扶贫、“互联网+”扶贫、社会扶贫等帮扶情况;贫困人口满意情况及群众认可度。
5.扶贫资金。评估乡(镇)、驻村单位资金投入、资金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6.项目进度评估扶贫项目规划、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档案资料以及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
7.产业发展。评估各乡镇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制定和扶贫产业基地。
8.加分因素。①乡(镇)、贫困村在省、市督导组督导获得表彰的;②在当地召开市、县级以上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的,所在(镇)、村、驻村工作队分别加分;③典型经验全市、全省、全国学习推广的。
9.对驻村工作队的评估,重点评估驻村工作队捐建项目资金数量,引进企业情况,帮扶贫困户情况,贫困户满意率等。
(二)对县直单位的第三方评估
年终对县直单位的目标第三方评估中,脱贫攻坚工作占40%的权重。1、县直各单位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依据各个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三方评估结果认定。根据综合排序确定分值。2、对在全省贫困县扶贫开发第三方评估体系中有第三方评估任务的县直单位,评估其目标完成情况。在年终第三方评估中,本单位第三方u估分数满分的,本项第三方评估分数按满分计算;失分严重,造成各个县第三方评估结果重大损失的,一票否决,并予以责任追究。3、在产业发展、转移就业、社会保障救助等工作中有创新、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另行加分。4、第三方评估县直单位捐建帮扶单位的项目、资金数量。
四、第三方评估程序
(一)自查总结。各乡(镇)、县直单位对照各个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半年工作总结报告和全年工作总结报告,连同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于评估前报送各个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第三方评估结果由县脱贫攻坚督导组根据督查情况确定。
(三)季度观摩。观摩前一周,各乡(镇)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将参与观摩的贫困村名单提前报各个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方评估结果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观摩情况确定。
(四)半年第三方评估。由各个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脱贫攻坚督导组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县目标局牵头,会同相关各个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完成。
(五)数据汇总。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日常督查结果、季度观摩结果、半年第三方评估结果、年度第三方评估结果等进行汇总整理。分别于当年7月底、次年2月底前完成。
(六)综合评定。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自查、督查、观摩、第三方评估情况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第三方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各个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分别于当年7月底、次年2月底前完成。
(七)沟通反馈。各个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专题反馈第三方评估结果,第三方评估结果由各个县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结果运用
(一)激励措施
1.对通过验收实现整体脱贫、位居全市综合排序前20%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党委书记、乡镇长分别给予重用;乡镇分管脱贫攻坚工作的副职、扶贫专干,考察合格后就地提拔。各个县前十名的乡(镇),在科级干部使用方面,在各个县职数范围内给予优先安排。
2.各个县在所在市脱贫攻坚成效第三方评估中获A类,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表现优秀、第三方评估合格后给予提拔或重用。
3.在省市县第三方评估位居各个县前20%的县直单位负责人,给予记功奖励;单位派驻的第一书记、优秀驻村工作队员优先提拔或重用。扶贫工作优秀单位属于垂直部门的,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记功奖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机关推荐重用;优秀垂直单位派驻的第一书记、驻村队员,县委县政府建议推荐重用。
4.鼓励县直单位加大驻村帮扶力度、承担驻村任务,帮扶贫困村个数较上年增加的县直单位,在年度第三方评估中给予加分。
5.鼓励县直单位中追求进步、积极进取的年轻干部到贫困村任第一书记,接受锻炼。只要干得好,干出成绩,第三方评估合格,就会提拔重用。
(二)问责措施
1.对省市县第三方评估排名倒数第一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次的给予降级使用,调整职务。完不成本单位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党政正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免职处理;完不成本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第三方评估指标任务和驻村帮扶任务的县直局委一把手,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免职处理;在日常督导或年度第三方评估中,完不成脱贫攻坚任务的贫困村驻村帮扶单位一把手、驻村第一书记、支书,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免职处理。
2.省、市、县日常督导及第三方评估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影响县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抓副职、贫困村党支部书记、帮扶单位一把手、贫困村第一书记予以责任追究;对影响各个县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县直单位一把手予以责任追究。
(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2)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3)违反贫困县s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4)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5)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满意率较低的;(6)纪检监察机关、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脱贫攻坚工作违纪违规问题的。
参考文献:
[1]徐月宾,刘凤芹,张秀兰.中国农村反贫困政策的反思――从社会救助向社会保护转变[J].中国社会科学,2007,(03):40-53+203-204.
攻坚工作绩效考评自评报告
2019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及胡春华副总理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用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部署,增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心和必胜信心,狠抓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脱贫攻坚各阶段工作任务。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隆扶领办发〔2019〕48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对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工作,现将自查自评报告如下:
一、责任落实(标准分值30分,自评得分30分)
1.组织领导(标准分值6分,自评得分6分)
局党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主要领导同志讲话精神以及县委政府有关脱贫攻坚文件,切实把脱贫攻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贯穿统计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并及时成立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股室和局直属机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精准扶贫工作组织实施,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实施,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精准扶贫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专题学习(标准分值8分,自评得分8分)
2019年,县统计局党组坚持以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并贯穿于整改脱贫攻坚工作全过程。据统计,局党组前后组织专题学习10次,其中局党组集中学习7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3次。
3.帮扶责任落实(标准分值16分,自评得分16分)
一是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到定点帮扶村开展工作调研和工作指导3次以上。二是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到挂点村开展“七一”慰问活动,共走访慰问4名困难老党员,发放慰问金800元。三是局党组通过深入挂点村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拨付10000元工作经费给宝塔村购置2台电脑用于收集整理脱贫攻坚各种资料,有效提高村级脱贫攻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效率。四是根据县委组织部的工作要求,我局主动与城厢镇政府和宝塔村做好工作对接,并及时选派第一书记到宝塔村开展工作。五是局党组把脱贫攻坚工作提高到政治高度,把干部教育工作作为从严治党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据统计,2019年局党组先后多次召开全体干部职工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组织学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并融入到脱贫攻坚业务培训全部内容,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意识”,统一了思想认识,提升干部职工帮扶能力。
二、政策落实(标准分值10分,自评得分10分)
4.专题研究(标准分值4分,自评得分4分)
2019年,局党组早研究早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认真制定年度脱贫攻坚工作目标、计划、方案、措施等方面,为顺利完成脱贫攻坚各项任务提供保障。据统计,年内局党组专题研究扶贫工作会议达5次以上。
5.制定方案(标准分值6分,自评得分6分)
一是为做好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我局在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和南宁调查队指导下,严格执行住户调查工作方案,规范调查流程,依法开展住户调查记账工作,狠抓记账户记账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加强对住户调查基础数据的监测、评估、分析工作,做到精准施策,精准发力,确保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真实反映我县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助力我县如期脱贫摘帽。
三、工作落实(标准分值20分,自评得分20分)
6.帮扶工作落实(标准分值10分,自评得分10分)
一是局党组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县统计局2019年度脱贫攻坚帮扶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工作计划、工作措施、组织保障、考核制度等八个方面,确保我局精准扶贫工作圆满完成。二是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扶贫工作信息员工作职责。三是针对我局年度有到期退休人员,及时安排帮扶干部接替开展帮扶工作,并向县委组织部和帮扶所在乡镇报备请示工作,完善帮扶干部一帮一联花名册,确保全局帮扶工作不脱节和有序性。
7.行业扶贫工作落实(标准分值10分,自评得分10分)
局党组积极组织开展城乡住户调查工作,并着重围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形成《2019年前三季度农村点住户调查情况》《**县2019年城乡住户调查工作报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参阅。同时牵头组织召开我县住户调查工作联席会议,针对90户农村点记账户家庭成员收支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做到精准施策,精准指导,住户记账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问题整改(标准分值20分,自评得分20分)
8.中央巡视(标准分值10分,自评得分10分)
一是针对中央第二巡视组对广西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的反馈意见,局党组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和干部职工动员会,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工作工作。二是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问题反馈整改工作,着重围绕我局2019年度脱贫攻坚“三个清单”(
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进行落实整改。
9.国家考核(标准分值10分,自评得分10分)
一是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第三次年会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表》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县整改落实工作方案》列举的问题清单,对标对表,认真逐项对照梳理,形成本部门问题整改清单,并逐项加以落实整改。二是认真落实“开展脱贫摘帽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和“开展落实脱贫摘帽任务主体责任专项整治”问题整改工作,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树牢“四个意识”,增强脱贫攻坚战必胜信心,不折不扣地完成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五、工作成效(标准分值40分,自评得分40分)
10.帮扶成效(标准分值40分,自评得分40分)
一是“一帮一联”和“一户一册一卡”工作扎实。2019年我局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没有受到县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二是政策宣传到位,政策奖补到位。我局加强对特色种养业扶贫奖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教育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年度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转移就业脱贫等政策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经过县统计局全体帮扶干部的努力工作,并帮助贫困户积极申报就业补贴,确保国家各种扶贫脱贫政策落实到实处,贫困户实现增收。三是开展党建帮扶,结对共建有成效。2019年,我局累计支持挂点村帮扶工作经费30000元(其中浪湾村20000元,宝塔村10000元)。四是思想认识统一,贫困户满意度有了进一步提升。局党组在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注重提高帮扶干部对扶贫政策熟悉度,不断提升帮扶水平,并加强对帮扶贫困户扶志和扶智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帮扶工作满意度。五是较好地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扶贫工作任务。2019年度我局所在挂点的联系村和帮扶村的帮扶贫困户均能达到“两不愁三保障”和有安全饮用水标准脱贫标准,所帮扶的退出户、脱贫户和一般贫困户的“两不愁三保障”得到巩固和提升,因此,我局的帮扶工作也得到村委和帮扶贫困户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11.行业扶贫成效(标准分值10分,自评得分10分)
一是据统计,2019年前三季度,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71元,同比增长9.9%,增幅比全国高0.7个百分点,比全区和全市高0.1个百分点。二是2019年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报初步基础数据同比增长23.6%(年度具体数据核定由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评估核定反馈)。
2016年8月1日,中纪委公开曝光9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为引以为戒,根据县扶贫办的要求,XX镇对2015年的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精准扶贫政策宣传落实情况
XX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工作,听取扶贫办工作人员汇报后,镇党委政府马上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部署如何贯彻落实省、市、县精准扶贫相关文件意见。为推动文件贯彻落实,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研究后决定立即组织人员深入到全镇50个村进行精准扶贫政策宣传,通过广泛宣传,使精准扶贫的理念深入到各村、各帮扶干部、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全镇村民的心里。通过大力宣传,让群众了解,让群众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扶贫氛围,杜绝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发生。
二、全面完善建档立卡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XX镇多次开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培训班、推进会。根据省、市、县关于建档立卡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全面核实贫困村和贫困户基本资料信息,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帮扶措施、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帮扶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已全部录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全面做好2015年脱贫户和2016年预脱贫户的标注,做到每个贫困村、贫困户都有一本台账、一个脱贫计划、“一户一策”的帮扶措施,并定期进行核实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建档立卡数据信息的分析和利用,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对已脱贫的贫困户和预脱贫户的贫困户按照程序由村民评定,切实做到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退出。
三、专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2015年,XX镇共争取上级扶贫资金194万元,实施扶贫项目9个。在收到项目审核批复后,立即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尽快开工,抓紧实施,早日完工,不定期地对2015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进行督促施工进度。截止现在,项目开工率达100%,完工率达100%,已验收的项目全部合格,项目验收后资金全部拨付到位。未验收的项目也已全部施工完毕等待验收。
四、工作开展情况
1、领导重视。XX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项目开发工作,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贫困村扶贫项目选定和实施情况,成立以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办、财所、民政办、经管站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这项工作。
2、公示公告到位。XX镇所有扶贫项目资金公告、论证、招标、施工等等全部张贴公示公告,一律拍摄影像资料留存,争取让每一项扶贫工作都经得起群众的检验。
3、村两委会议。村两委结合本村情况,讨论项目是否符合本村的经济发展,研究后进行民主评议。对项目是否可行,各贫困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留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言记录、评选过程等内容。最后,根据评议结果,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驻村“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核实签字后,确定项目。
4、其他一切项目进展情况都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五、扶贫产业项目建设情况。
2015年冯庄奶牛养殖项目、高垓玫瑰园项目、耿楼奶牛养殖项目、刘普桥牛棚建设项目现已验收完毕,运转情况良好;高楼、侯寺、李大郭、高大庙4个村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现已建设完毕,并网发电,等待验收;薛阁牛棚建设项目也已施工完毕,等待验收。
2016年,9个贫困村共有上级拨付资金144万元,根据9个村未脱贫人口分到各村,每村分到扶贫资金比较少,项目不好实施,不能发挥扶贫作用。我镇党委政府召开党政联席会并让贫困村两委列席进行充分论证,决定把144万元进行整合,统一建项目,统一管理,受益后按贫困户人口分红。拟将144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到梁山新翔新材料有限公司集团,该集团资金雄厚,信誉度高,投资风险小,分红可靠。有利于贫困户增收脱贫。
六、落实好三项措施
一是把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机结合。切实做好贫困村、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扶贫办和民政部门的全面合作,促进扶贫开发工作深度推进。
二是把扶贫开发推进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认真落实推进贫困村建设,形成扶贫开发合力。
三是把扶贫开发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安排、项目公告公示制,在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在项目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七、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扶贫工作过程中,我们虽然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全镇有50个行政村,在贫困户登记表的收取过程中,存在部分户主只填写了户主信息,没有填写家庭成员信息。有的贫困村专项扶贫项目进展缓慢,工期拖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主要做好以下两点:
1、核对各村上报的公示名单和贫困户登记表名单信息,将遗漏的贫困户人口数进行核实存档,以备下步改正。
2、上报的采集信息存在身份证号码不准确、银行账户漏填或不准确、填报信息不完整等问题。仔细核对上报信息,列出信息填报存在错误的户,以备下步改正。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扶贫工作的重点论述、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脱贫攻坚作为政治任务,充分履行行业部门职责,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政府决策部署,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驻村扶贫等方面精准发力,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
1.开展住房安全大排查。成立排查工作小组,按照“以人查房”、“以房查人”的原则,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人口”,逐乡镇村户排查住房安全情况,确保应改未改户全部纳入2023年改造计划。
2.实施住房安全鉴定。根据扶贫、民政、残联提供的“四类人口”名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逐乡镇村户进行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各乡镇按照鉴定报告对评定为C级、D级的危房户动员申报改造指标。
3.落实反馈问题整改。对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巡视巡察、督导调研、审计评估以及成效考评反馈的问题,坚持对号入座,举一反三,协调各乡镇逐一排查整改,确保5月末前存在问题全部清零。
4.加快危房改造进度。针对排查鉴定出的C、D级危房存量,及时向省级申报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省计划下达后,第一时间落实指标任务,开展建筑工匠培训,督促各乡镇抓紧组织开工,确保5月底前全部竣工并完成验收。
(二)全力做好驻村扶贫工作。
1.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驻村干部认真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深入领会“六个精准”要求,聚焦主责主业,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4项基本职责。
2.加强驻村干部管理。对不适合驻村的干部及时申请县委组织部和扶贫办作出调整,重新选派人员。督促驻村干部严格执行《县驻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落实食宿在村、考勤请假、工作报告等管理制度。强化驻村工作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定期工作调度,夯实帮扶责任。
3.坚持精准施策。教育引导驻村干部切实发挥帮扶作用,做到精准掌握村情、精准掌握扶贫政策,精准制定并落实帮扶措施。充分利用本部门资源和优势,主动协调其它行业部门,尽最大努力帮助农村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和业务领导为副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为成员的住建局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驻村干部直接抓,全面夯实责任,确保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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