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暴力的认识(6篇)

时间:2024-03-14

对网络暴力的认识篇1

关键词:网络战;暴力性;不彻底性

中图分类号:E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123-03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军事战争的形态也由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转变,大量智能化、无人化的武器装备被运用到战场当中,无人机、机器人、网络攻防等的非流血作战手段在军事领域广泛应用,低成本的网络攻防也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今年4月,奥巴马政府在减少军费的前提下将2014年美国网络安全预算增至130亿美元,比目前约增加10亿美元,更突显了网络战的重要地位[1]。低强度暴力和非暴力化战争作战手段逐渐受到重视,使人们对战争界限的认识变得模糊不清,探究网络战的暴力性有利于认清网络战能否在未来战争中起到主导的作用,准确把握网络战发展的基本趋势和进行战争准备重要问题。

一、网络战具有暴力性的逻辑必然

克劳塞维茨曾经给战争的定义做过经典的阐释:“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2]指出了战争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强迫敌人屈服的政治目的性,二是通过“流血”的暴力行为,二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经济制裁、外交谈判等也能使敌人服从对方的政治目的,但这些不是以暴力为特征的战争行为,暴力性是战争的根本属性。战争的暴力可以分为物质暴力和精神暴力,为了削弱敌人的抵抗意志,战争一方面通过武器的物理暴力进行杀伤或威慑,另一方面运用舆论战法律战心理战的精神暴力,改变敌人的价值观念,降低士气,所以战争的暴力是物质暴力和精神暴力的统一。

从人类的战争史看,迫使对方屈服的现实物质力量是材料、能量和信息的统一,但不同的战争时期,战争的暴力通过不同的物质力量实现。在材料对抗的冷兵器时代,武器装备历经了石器、青铜器、铁器和百炼钢的更替,战争的残酷性和暴力性主要体现在人们围绕材料的对抗展开厮杀。在能量对抗的热兵器和机械化战争中,战争的暴力强度不断增强,战争双方通过能量释放的武器展开对抗,核武器使战争的暴力性达到了极致。在信息化战争中,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结合打破了战争依靠能量取胜的局面,使信息对抗更具有选择性。从材料对抗、能量对抗到信息对抗,战争的暴力性在不同战争时期实现的主要物质力量不同,并没有割裂物质力量是材料、能量和信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是在战争发展的某个阶段时期中,以某种或某几种物质力量起先导的作用,并不排除其他物质力量在战争中发挥的作用。因此,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网络战具有暴力性,是由战争中材料对抗、能量对抗优先向信息对抗优先发展的必然结果。

人类战争总是要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并且随着军事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战争的时空,作为战争运动的根本存在形式,有其特殊的规定性,并随着战争形态的演变而不断演变”[3]。在造船技术运用军事之前,人类的战争主要局限在陆地上,战争的暴力性体现在战争双方列阵厮杀和城池的争夺;划桨战船和风帆的出现,使人类的战争空间由陆地拓展到海洋,在海洋战场中形成了统治长达80年的大炮巨舰主义;航空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飞机的出现,杜黑的《制空权》理论使战场向空中立体化方向发展,天空成了战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1957年苏联发射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使人类进入了太空,军用侦察卫星、天基反导武器和天基反卫星武器相继部署在太空当中,太空日益成为重要的作战空间,战争的暴力空间从陆地扩展到海洋、天空和太空,达到了有形物理空间的极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战争已经延伸到电磁空间和网络空间,电子对抗和网络攻防也使无形的物理空间充满战争的暴力。所以,发生在网络空间,以网络攻防为手段的网络战具有暴力性,是战争空间由传统有形的物理空间向无形的物理空间和精神空间发展的逻辑必然。

二、网络战暴力性的分类

2009年5月美国政府出台的《网络空间政策评估》对“网络空间”予以明确界定:“第54号国家安全总统令暨第23号国土安全总统令将网络空间定义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相互依存的网络,包括互联网、电信网、计算机系统以及重要行业中的处理器和控制器。常见的用法还指信息虚拟环境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4]所以网络战的作战对象既包括网络系统中处理器和控制器的基础设施,也包括虚拟环境中人的认知。并且从信息产生的机制看来,信息可以分为物质信息和精神信息,其中物理信息只是物质信息的一部分,所以以物理信息对抗的网络攻防是网络战主要的作战方式,也不能忽视以网络传播的精神信息,主要包括事实信息、理念信息和情感信息[5]。网络战不仅能通过物理暴力摧毁敌方的信息系统,也能通过网络宣传等精神暴力蛊惑敌方民众,削弱抵抗意志,影响到人与人的互动。所以网络战的暴力既包括物理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

网络战的物理暴力主要体现在作战双方物理信息的对抗和网络系统的破坏,主要包括物理实体等物理域的硬杀伤和对操作系统、协议和层次等信息域的软杀伤。网络空间的物理实体由计算机、传输介质、数据终端设备、数据线设备、网络设备和网络工作管理人员构成,一方面,物理实体的硬杀伤手段主要包括摧毁物理设备,收买或者消灭敌计算机网络工作管理人员。此外,在计算机等物理设施设计开始时有针对性的和无针对性设置硬件后门便于系统入侵时被利用,造成设备自身的缺陷也是物理实体硬杀伤的一种主要手段,网络战的硬杀伤旨在彻底摧毁或瘫痪对方的物理实体或网络系统。另一方面,网络战的软杀伤主要是指通过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等破坏和干扰敌信息网络使用的效能,降低网络系统工作效率,使网络系统暂时瘫痪。2010年9月,伊朗的布什尔核电站遭到“震网”病毒攻击,1/5的离心机报废并导致放射性物质泄漏。伊朗政府指责美国和以色列是幕后主使,名为“震网”(Stuxnet)的蠕虫病毒,侵入了伊朗工厂企业网络“物理隔离”的西门子工业控制系统,并夺取了该站核心生产设备尤其是核电设备的关键控制权,离心机在失控情况下不断加速而最终损毁[6]。

网络战精神暴力表现在作战双方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大量宣传,使其陷于真假难辨的消息和令人绝望的纷乱气氛之中,大大丧失抵抗意志,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主要的作战形式是网络心理战,作战手段包括发送电子邮件和利用网站宣传。利用电子邮件快速便捷的特点,将文字、声音或者图片制作成多媒体的形式通过网络发送到相关作战人员及其亲属手中,进行心理宣传,实施精神暴力。例如2003年美军入侵伊拉克前,美军渗透到伊拉克的内部网并控制了国防部网站,数以千计的伊军军官收到了伊拉克国防部电子邮件系统发送的劝降邮件。利用网站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建立网站,二是入侵敌方网站。通过建立内容丰富的网站,进行有利于己方的广泛宣传,团结和动员己方的民众,争取战争的胜利,或者通过入侵敌方的网页,在网站上涂写反战口号,把反战的照片或标语安插在被攻击网站的网页上,借助敌方的网站作为宣传基地,控制舆论导向,争取主导地位。

三、网络战暴力的不彻底性

网络战主要发生在网络空间,以信息为主要的作战对象,与传统的物理战相比,对抗的暴力程度相对降低,具有不彻底性,主要表现在打击效果的有限性和作战行动的辅。

网络战暴力的不彻底性首先表现在打击目标的局限性,导致实施网络战打击的效果有限。一是打击目标选择的局限性。不是所有的网络系统都能受到网络攻击,网络攻击的前提是目标系统存在缺陷和漏洞,目前所有的黑客入侵都只能针对本身有漏洞的系统,有些由于系统管理员配置错误引起的系统漏洞可以进行修复,就能避免网络攻击,而且在对网络依赖较小甚至不依赖网络的武器系统,网络攻击几乎不会发生什么作用。二是目标性能的可恢复性。打击目标在遭受攻击之下,目标的性能会下降,甚至会处于瘫痪状态,但是目标性能的丧失是暂时,一旦系统的漏洞被发现并且得到修复,或者网络病毒的程序得到控制,打击目标的性能就会恢复。即使在短时间无法修复漏洞或者诊断病毒的类型,简单的物理隔离也能起到一定的效果。2007年,爱沙尼亚由于将苏联红军纪念碑迁至军人公墓,而遭到数千台被黑客控制的电脑发起的饱和式攻击,导致部分网络办公场所无法正常运行,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爱沙尼亚关闭了其通向外界互联网接口,允许国内用户接入网站而屏蔽了国外用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三是打击目标的手段不可重复性。打击手段的不可重复性是由于网络系统的可修复性和对“病毒”的免疫性造成的,一旦网络系统的漏洞被修复,针对此系统漏洞的攻击就会失效,而且识别原来病毒的防护软件也会自动查杀原有病毒,不得不使攻击者去寻找新的系统漏洞和研发新的“病毒”。

网络战只能作为作战行动的辅助手段,而不能脱离传统的物理战来实现最终的军事目的和政治目的,这也体现了网络战暴力的不彻底性。以信息为作战对象的网络战,能使敌方的信息指挥系统失灵甚至瘫痪,但这也只是为了下一步传统军事打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单纯的信息对抗并不能使敌人就范。2008年以色列非隐形战机F-15和F-16成功的避开了叙利亚放空雷达的探测后,对叙利亚的东北角一处疑似核设施进行了轰炸,并且安全返回,而且叙利亚的防控雷达没有任何反应。对此事件,美国航空航天工业部门和空军官员称以色列使用了Suter机载网络攻击系统,该系统能作为管理员接受传感器使其指向那些无法发现来袭飞机的方位,或者通过假信息数据渗透欺骗传感器,达到防控系统失灵的效果[7]。网络攻击虽然在信息化时代的战争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还不能完全取代飞机、导弹等暴力手段,以色列在网络攻击的辅助下依靠战机完成轰炸任务,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在发动网络战之后也是依靠常规部队占领了首都巴格达。网络战的暴力不能彻底脱离传统的军事打击硬杀伤孤立的起到强制作用,至今为止,没有哪个国家或者军队仅仅依靠网络战而取得胜利的。

作为信息化条件下一种新的对抗方式,网络战具有物理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双重属性,在信息化战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打赢信息化战争必须提高信息对抗的能力,尤其是以信息技术为主的网络攻防能力。然而,网络战暴力的不彻底性和战争本质的暴力属性,决定了现阶段战争的主要作战方式还是物理战,主要依靠就物质暴力对抗暴力,实现以暴制暴,不能单独地依靠网络战取得军事斗争的胜利。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像“震网”病毒一样摆脱传统的物理打击而单独达成作战目的,将会成为网络战一种新的发展趋势,网络战的地位和作用也会逐渐提高,围绕“制网权”进行的斗争将愈演愈烈,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来面对这种新的战争形式,以确保我国的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1〕邱永峥.奥巴马欲为“网络战”投巨资[N].环球时报,2013-4-12.

〔2〕克劳塞维茨.战争论[M].北京:出版社,1964.

〔3〕姚有志.战争战略论[M].北京:出版社,2005.219.

〔4〕TheWhiteHouse,“CyberspacePolicyReview:AssuringaTrustedandResilient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sInfrastructure”,May2009,http://whitehouse.gov/assets/documents/Cyberspace_Policy_Review_final.pdf.

〔5〕刘戟锋,曾华峰,石海明等.从物理战到心理战[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04.

对网络暴力的认识篇2

2018年2月央视新闻频道重点报道了网络暴力游戏盛行对青少年的危害,绝地求生”公主生小孩”地下城勇士”等游戏被称为网络暴力游戏,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借助各种媒介形式,以打斗、凶杀等为主要内容,众多参与者同时参加的互动游戏”。有调查显示七成左右青少年乃至大学生的网络娱乐,主要是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中80%都与暴力攻击和血腥有关[1]。长时间沉溺于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可导致精神麻醉”。2018年2月,湖南15岁少年沉迷网络暴力游戏而杀死22岁女邻居的事件,已是血淋淋的事实。2017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披露,将把游戏障碍(主要是游戏成瘾)与合成毒品等一起,列入物质使用及成瘾行为障碍。网络游戏成瘾,特别是青少年和大学生,沉迷网络游戏、暴力游戏,因此荒废学业、网络成瘾、手机依赖、人际暴力、脱离社会,对学业发展、人际关系、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瘾容易引起网络依赖、道德失范和攻击性行为。国家要求部分视频网站全面下线涉及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游戏产品等,以减少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

1、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心理机制探析

①角色内化与身份认同:网络暴力游戏通过角色扮演完成,游戏者在游戏过程中自觉内化角色功能,使用攻击伤害技能,特别是生活化的角色,更容易让游戏者产生角色认同,以至于将游戏与现实相混淆,也容易将游戏中的功能在生活中进行试验。在游戏中给予惩罚措施的游戏者,在现实中也更倾向于给予严厉惩罚,存在内隐和外显攻击。有研究发现,对于媒体中的暴力角色产生认同的观众随后暴力倾向的增加要显著高于没有对暴力角色发生认同的观众;②动作模仿与行为强化:青少年缺乏更全面的辨识能力,网络暴力游戏攻击后给予奖励,是在游戏中刺激和鼓励游戏者进行伤害行为,重复的伤害操作本身是一种强化,动作的重复,血液的喷射,团队的胜利都是行为模仿的心理强化。根据部分网络上伤人事件的报道可知,青少年实施犯罪的重要原因来源于网络模仿,模仿网络角色行为,进行偷盗、伤人、强奸等行为,使游戏情景进入生活。不合理的奖励设置更是强化了攻击行为,攻击可以得到奖赏,与法律和现实中的攻击会得到惩罚,形成了背道而驰的理念,作用也将相反;③情感宣泄与体验增强:网络暴力游戏容易造成攻击性行为增加,暴力情绪和态度激惹,这是游戏符合常规的身心反映。也有研究表明自知力较强,性格完善的游戏者,暴力射击游戏等并不会让他们成瘾,也并不会在现实中增加攻击性行为,反而只是他们休闲娱乐的放松方式之一,在游戏的过程中可以实现不良情绪的宣泄,游戏群体友谊的升华,操作技能的提升,甚至达到自我满足的愉悦。心理咨询过程中情绪宣泄的假人”游戏,其实也是一个道理,通过攻击假人,实现情绪宣泄,假人”模型本身也是角色扮演;④死亡本能与自我实现:有研究显示,暴力游戏成瘾并不一定就引起攻击性行为,引起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是人们的死亡本能,人人都有攻击的欲望,都有伤害别人的冲动,只是平时受到社会规则和道德法律约束,人们将行为进行升华为可以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活动。游戏者在游戏的过程中也能达到自我实现,通过角色扮演,完成了既定游戏,取得胜利,也是通过游戏实现自我的方式。特别是生活中没有目标,缺乏动力的个体,更容易在网络上找到归宿,进而实现虚无的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是一个人保持动力的源泉,也是成瘾的因素,是保持行为持续的方式。

2、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心理学行动指南

①降低强化和实现脱敏:网络暴力游戏的不断模仿,增加了攻击性的可能,减少强化可以降低角色内化和身份认同,长期接触暴力电子游戏会导致个体产生一定的道德歪曲,表现出对暴力的脱敏,从而导致个体产生相对强烈的攻击性。一是从源头上减少网络暴力游戏,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游戏,需要政、企、校合力,约束暴力游戏进校园、进手机、进市场。二是家长加强监管,减少游戏接触时间和情景卷入程度,实现成瘾的系统脱敏。减少青少年使用电子设备的时间,消除含有暴力网络游戏的教育APP,掌握戒断网络暴力游戏的脱敏方法,能及时减少网络游戏伤害;②增强法制和理想教育:法制教育是游戏者的知识内化,有强烈法制意识的游戏者,能够分清游戏与生活的边界,不会轻易尝试游戏场景和增加暴力攻击行为。理想信念教育是防止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开关”,有崇高理想和时间观念的人不会将精力过多地投入到游戏之中,帮助游戏者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人生目标,是帮助他们有效管理时间的方式。法制教育是底线,理想教育是上线,守住底线,提高上线,促进网民形成积极向上的网络价值观;③健全人格和生活方式:人格对游戏者有着深远影响,不同的人格特质对游戏的卷入程度有差异,不健全的人格更容易沉溺于游戏和产生攻击性行为。健康的生活方式也是远离网络暴力游戏成瘾和攻击行为的需要。国家正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以培养新时代网络新青年、好网民和网络新人为己任,网民也应积极向好网民的标准靠近,减少网络暴力游戏对自身的伤害。

对网络暴力的认识篇3

作者简介:沈跃龙,安徽新华学院思政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G45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11

一、大学生网络暴力问题的表现

(一)制造或传播谣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大学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渠道接收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多信息无法验明真伪。

在此情况下,受惑于信息本身的刺激性和冲击力,很多大学生会在尚未辨明真假的情况下将信息散播出去。从而出现一传十、十传百,成为网络谣言。

(二)“围观”现象

围观现象主要指的是网民对具体的某个事件或某个人物进行聚焦、关注和评论的行为,是建立在互联网物质架构和网络化逻辑的基础之上,以延伸的视觉形成的虚拟围观现象,围观者在网络空间对被围观者进行话语评判,有时围观者的行为会延伸至现实世界,从而对被围观者产生直接影响。围观本身并不具有确定的危害性,甚至在很多场合还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比如在很多网络反腐中,正是网民们的“强势围观”,让很多贪官因为一盒烟、一块表这样的细节而落马。然而,在网络暴力问题中,很多受害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全部公之于众,而那些默默围观并指手画脚的看客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暴力事件的推手,让事态更加严峻。

(三)语言暴力泛滥

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互联网络上,以话语霸权的形式,采取诋毁、蔑视、谩骂、侮辱等手段,侵犯和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的行为现象。在近年来的诸多网络事件中,除了事件本身值得关注外,网民们大量地使用粗鄙之言也使语言暴力问题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不仅如此,各种暴力语言也开始蔓延于校园,致使大学生们之间的日常交流中也充斥着大量的粗话、脏话。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低俗语言经过谐音等某些方式“处理”后,不仅变得容易被大家接受,甚至成为某些大学生标新立异、凸显个性的标签和资本。

二、大学生网络暴力产生的心理分析

(一)自我认知与社会认知的失调

自我认知也叫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存在的觉察,包括对自己的行为和心理状态的认知;社会认知是个人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意向等作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大学是沟通家庭和社会的桥梁,也是很多大学生离开父母,走上独立生活的第一步。由于大学生的身份优势、社会经验的缺乏、从小受到父母的宠溺以及受到西方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很多大学生的自我评价相对较高而对于他人和社会的评价相对较低。因此,当代大学生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自我意识过剩,表现出的行为主要有:喜欢发号施令、逃避课程和集体活动以及不守纪律、漠视规则等。

然而,由于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的失调,许多大学生并没能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残酷的现实不仅没有积极回应他们的期待,反而让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产生更多的挫败感和失望情绪。为了补偿和逃避现实生活中的失意,部分大学生会选择躲进互联网的世界。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他们可以“畅所欲言”,打着各种正义的旗帜对他们认为的敌人进行“口诛笔伐”。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他们几乎不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任何代价。渐渐的,网络成为了他们宣泄不良情绪的垃圾场,同时也成为了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

(二)领头羊效应

领头羊效应指羊群中有一只领头羊,当领头羊朝一个方向运动时,羊群就朝这个方向运动;当领头羊停下来时,羊群也就停了下来,这只领头羊成了羊群的示范。在群体中,人们为了获得他人的支持,无形中会夸大原本的倾向、态度,或者用夸张的语言、内容描述一件事情,其结果会使行为变得极端甚至失去理智。而整个群体成员往往无法察觉这一点,反而会被这种夸张的激情感染,与之一起变得极端。

那么,人们为什么容易被这些极端的言论和思想所影响呢?认知心理学的原型理论告诉我们,观点和行为的极端化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最单纯的原型(无论好坏),尽可能排除了其他的干扰项,使人们能够更容易接受群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比如,在诸多网络暴力事件中,几乎所有的事件描述都是充斥着煽动性的语言和夸大其词的言论。而大学生群体由于心智尚不完全成熟,极易被这些言语所打动,产生盲目跟风、偏听偏信,最终为网络暴力推波助澜。

(三)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是指个体受到外界群体行为的影响而产生的模仿、顺从的行为,俗称“随大流”、人云亦云。生活在一定群体当中,人们总是免不了发生从众行为,这主要是由于人们不愿意承担犯错的风险。

当人们认为自己的意见与多数人不一致时,第一反应往往会去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省,而不是充满自信的据理力争。反之,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是大多数,则会充满自信地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鲜明地展现出来。

在现实生活中,从众心理并不鲜见,比如“中国式过马路”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对于生活在校园里的大学生们,从众心理更是自始至终的存在着。恋爱从众、消费从众、入党从众等等,这些都是年轻的大学生们每天必须经历和面临的真实状况。而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由于网友们的评论、发帖几乎都是一边倒的对被害人实施语言攻击。那么,对于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来说,真相本身已经不再重要,只有跟大家一起发帖谩骂才是正确的行为方式。

所以,网民们特别是大学生网民们在从众心理的影响和控制下,让网络暴力持续升级并最终酿成恶果。

(四)社会流瀑效应

一般来说,群体的人数越多、相似程度越高(如都是学生、抱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等)、环境压力越大,社会传导越容易出现。桑斯坦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社会流瀑效应。流瀑效应是一种社会性趋同心理,当流瀑发生时,信念和观点从一些人那里传播到另一些人,以致许多人不是依靠自己实际所知,而是依靠别人持有什么想法。

因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流瀑效应有时能让群体成员进入一种类似被催眠的状态,从而丧失了理性思维的能力。

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便是流瀑效应的结果。近年来,网络谣言频发。尽管国家已经立法规范,但仍然无法阻止谣言的肆虐。在诸多的网络谣言中,明星“被去世”的谣言所占的比重较大。

据不完全统计,金庸老先生已经“被逝世”20多回。虽然我们无法确定这些谣言是出于某些商业目的还是个人无聊,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大量“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在背后推波助澜。

由于从他人那里得来的信息可能是错误的,因此流瀑效应可能会引发群体成员走向一种失控的极端状态,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发混乱。

三、大学生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一)政府要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立法与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尚未出台打击网络谣言的专门法律。但是,随着网络谣言等不实言论的甚嚣尘上,政府也开始重视并整顿公民的网络行为,开始了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尝试。

比如被誉为“网络谣言第一案”的秦火火获刑三年,标志着政府打击网络谣言的决心和魄力,也彰显着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态度和准则。现实社会要有法律来保障,虚拟的网络空间也应该有法律来守护。只有把网络行为纳入到法治建设的轨道中,才能使每一个网民在公平、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享受网络资源。

(二)学校要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疏导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很多大学生由于不适应大学生活会随之产生一系列心理问题。令人担忧的是,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日渐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其学习生活的重要阻力。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学生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一个可以宣泄不良情绪的渠道。但是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相对无规则性,这种宣泄会使负面情绪和情感快速传播,从而更加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心理品质的形成。

作为学校,除了要完成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学要求之外,还要特别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比如可以开设一些心理健康课程,提高学生对于心理健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定期对学生进行调查或者访谈,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让正能量充满学生们的课余时间。

(三)大学生要理性上网,自觉抵制网络暴力

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一项工具,而是一种生活方式了。年轻人越来越习惯于用互联网交友(微信、微博等)、用互联网学习(慕课、微课等)、用互联网购物(天猫、京东等),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面对网络世界中各种鱼龙混杂的信息,由于经验的缺乏、理性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单薄,大学生们不仅很难辨别其中的真伪,甚至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成为网络暴力事件的推动者。

因此,理性上网是每一个大学生的必修课。大学生要在网络生活中自觉提高认识,对于未经证实的消息绝不偏听偏信以及转发传播;对于网络谣言自觉抵制并依法举报;对于网络暴力的恶语中伤做到不跟风、不参与。只有参与网络生活的每一个人理性上网,网络暴力问题才真正有可能避免和杜绝。

注释:

对网络暴力的认识篇4

在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下,网络也迅速普及起来。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可以自由发表言论的场所,在网络空间里人们畅所欲言,自由讨论公共事务、民主参与社会管理,自由表达的网络俨然成了一个新闻、观点和民声的集散地。尤其在近几年,网络的影响更见壮大,很多网络事件成为人们争相讨论的焦点话题,其影响力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网络的影响无孔不入。但实践证明,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利弊共存:一方面,网络的广阔的言论空间和更多的言论自由推进了社会民主化的进程,满足了人们行使当家做利的需要;另一方面,谣言、情绪型舆论的滋生和泛滥、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等各种负面影响使得网络成了一个喧嚣无序、杂乱无章的“菜市场式”的空间[1]。近来,网络暴力事件由于暴力倾向显着,总是频频掀起巨浪狂潮,引得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广受关注,这成为网络传播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虽然网络暴力有种种弊病,可由于种种原因,网络暴力的势头竟然从未消减。人们由刚开始在论坛里互相谩骂,到名人博客上的群起而“骂”之,再到着名的铜须门事件、虐猫女事件的万夫所指。从谩骂,到人身攻击,再到揭露隐私,甚至直接在现实世界中进行攻击,网络暴力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似乎什么话题也能引来关注,什么事件都能引发愤怒。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必要的分析。

目前,对于网络暴力学术上还没有统一的界定,百度百科是这么界定网络暴力的: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本文参考各方面资料,重新界定网络暴力的内涵:在狂热、非理性的情绪支配下,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网络事件发表网络言论。这些言论超越了正常的理性范围,也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仅在虚拟空间上对当事人给予道德的审判和批判,而且也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它往往是匿名的、群体性的攻击行为,虽然攻击者的身份是虚拟的,但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伤害却是真实的。

举一例说明。2008年5月14日,也就是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第三天,不知谁人在网上了一个“铁公鸡”榜单,抨击一些跨国公司吝于向灾区捐款。后来范围进一步拓展,一些国内知名企业和明星也被列入了被抨击者的名单,给很多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伤害。其实,在捐款问题上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论是受爱国感的驱使和还是受民族凝聚力的号召,在获知信息并不充分的前提下,贸然对事件做出判断是有失理性的。

网络暴力除了语言暴力以外,还表现出了行为上的暴力。在网络中,人们往往无视法律责任的存在,事先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就随意在网上公布属于当事人隐私的信息,造成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侵犯。有的网络事件还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网络暴力中这种暴戾的心态和行为方式是与文明社会直接相违背的。韩国女星崔真实的自杀,还有一宗宗网络暴力造成的当事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事实无不证明了网络暴力的恶劣性。

二、网络暴力的传播特点

传播角色假借正义之名生活中,同样是你帮助别人打架了,但如果你揍的是坏人,这就叫见义勇为;如果你揍的是好人,那就叫聚众闹事。网络中,人们的逻辑方式仍然一样。网络上讨伐一个罪魁还需要什么证据?由于网络暴力事件的被讨伐者的行为大多数是违法的或者悖逆公德的,就使得讨伐者的形象无形之间显得理直气壮,而且正义感十足。纵然你骂了人,由于被骂者是该骂的,也就减轻了对骂人者的责任的追究和对其骂人行为的批判。这也正是网络暴力中有那么多的人争相参与其中的原因。人民网调查:“人们如何看待网络暴力?”被调查者中94.9%的人回答出于义愤,只有5.1%的人回答纯粹出于好玩。看来大多数人们当初参与进来的初衷也确实是正义的,也就是说人们当初是在正义感的驱使下参与进来的,后来的网络暴力的发展趋势也是他们自己所始料不及的。

传播活动自发形成

网络暴力事件由于其内在的无成本自我扩散机制,从一产生便成无条件发展之势。纵观网络暴力事件的始终,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无论是首次传播,还是二次传播或多次传播都是网民的自发使然。无论是出于道德使命感还是情绪宣泄需要,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都是在自发状态下进行的,纵使存在一些背后别有用心的事件操控者的主观行为,也是在不被发现的隐性状态下进行的,大多数参与者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控性,所以说网络暴力传播活动基本上都是自发的,至少是在参与者自认为自发状态下进行的。传播内容的社会敏感性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话题是敏感的,一提起就能引起轩然大波。纵观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内容往往就是这样的一些话题:虐待、第三者、极度自私等等,不是违法的,就是悖逆公德的,或者是人们的情感较难接受的。这些话题都是社会极为敏感的话题,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些现象尚且嗤之以鼻,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就更难怪要群起声讨了。人民网“公众如何看待网络暴力?”的调查显示:对于“铜须门”或者“虐猫事件”这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网络事件,82%的网民表示要严厉声讨,认为需要冷静思考的人不到20%,而静观其变的人更少得可怜。可见,这些话题的极度敏感性。

信息结构的开放性

在网上,谁都有说话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你注册了一个论坛,就有在这个论坛里说话的权利和自由。在整个网络暴力的传播过程中,只要你的言论于论坛无害,一般版主就不会删除你的发言。你可以补充任何信息,只要它是真实的,甚至只要是网民希望真实的,都可以造成新一轮的传播活动。总之,网络暴力的传播处于一个极度开放的传播结构中,这就为传播影响的不可控制性埋下了伏笔。谁都可以发言的情况下,因为不能保证发言的公正和客观,就不能保证传播影响总是积极的,也才导致走向了网络暴力的歪路。

恶劣影响的虚拟促成

在虚拟的网络自由世界里,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并拥有同等的受到尊重的机会,这种特征使网络成为人们灵魂最自由的地方。网络还由于天然的虚拟性,而使得很多在现实中不好做的事情,或者不好说的话在网络上便可以旁若无人地做,肆无忌惮地说。在这种虚拟环境下,因为多了虚拟性的保护,人们往往容易产生“这里很安全”的意识,又因为少了很多现实世界的惩罚机制,在网络的顾忌就显得纯属多虑。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根本就用不着深思熟虑、谨慎再三,完全实现了“思想有多远,路就能走多远”的愿望,以至于有学者称网络为“历史上最接近真正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东西”。在网络虚拟世界里,不管现实生活中网民有多大的物质重压与精神压抑,都可以自由而肆无忌惮地在这里宣泄,还有可能由此引发大众对同一焦点事件的集体泄愤。与此同时,网络虚拟性也使得有效的监督机制变得力不从心,再加上在虚拟环境下,网民的诚信意识及道德意识极容易走向缺失,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一些无从证实的传闻、流言、诽谤、谎言等各种不健康信息在网络里却可以大行其道。

传播效果容易失控

现在看来,网络暴力似乎总有失控的趋势,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这是怎么回事呢?大多数网络暴力看起来似乎总发端于对不合情理现象的讨伐,这本身无可非议,但由于总是在狂热、非理性的支配下,再加上网络传播结构的开放性和流言传播的易失实性,使得网络暴力很容易出现差错或被人利用,使无辜的当事人蒙冤。网络暴力的背后是以讹传讹在作祟,这些虚假或片面消息的扩散传播,影响受众在不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非理性举动。导致结果是,无论被讨伐人如何道歉都不足以缓解网络暴力的事态发展,连事件的发起者站出来要求人们取消打击行为,也都不得要领,最终走向了暴力的极端而无法收拾。“铜须门事件”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当事人即使在道歉后也不能摆脱困境,事件的发起者声明事件原委“纯属杜撰”,要求网民取消进一步的行动,也不能缓解事态发展。

三、网络暴力中的网民情绪

协同过滤与群体极化

网络暴力之所以最终走向了暴力,有一种关键的力量在起作用,那就是仇恨。仇恨总是产生于一定的情绪中,“群体极化”恰恰可以加强人们的某种情绪,网络暴力始发于某种不满的情绪,不满的情绪得以加强的后果就是走向仇恨。看了网络暴力中暴力引发的情绪因素———仇恨,我们再来看一看群体极化。所谓的“群体极化”现象是指群体成员中原已存在某种倾向性,通过群体的作用而得到加强,使原来的观点和态度打破原来的群体平均水平,加强到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现象。这里的交流不再是不同意见的往来,而成为了共振式的“回音”。该理论假设:群体的讨论可以使群体中多数人同意的意见得到加强,使原来同意这一意见的人更相信意见的正确性;而原先群体反对的意见,经讨论后,反对的程度也更强。在这种正确的更加坚信正确,错误的更加盲目极端的极化过程中,就不自然会抹杀中间过渡阶段的客观和公正,致使出现两个极端。群体极化具有两方面的力量:一方面,它能使各不相同的群体意见归于一致,这样可以增强群体内聚力;另一方面,它能极化已有的观点和判断,使它呈压倒性气势优势。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如果增强网络暴力正义群体的群体内聚力,无疑会使得盲目团结的力量更加壮大,如果是使错误的判断和决定更趋极端,便会使错误更加错误,照此看来,无论哪一种都是有害的。那么,在群体极化理论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那么容易走向偏差。

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提出的“沉默的螺旋”理论深刻揭示了群体意见的自我封闭性。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则分析了个体如何在一个非理性、易激动、少判断、好左右的群体里逐渐走向极端的心理机制,理论认为人作为行动群体中的一员,其集体心理与他们的个人心理有着本质的差别,成员的判断极易受到感情、名望、权威等的左右。

网络论坛就是一个虚拟的群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个群体因为某种志同道合而聚到了一起。在登录论坛的过程中,网民相对处于一种较为封闭的传播环境中,而在封闭环境下,人们的判断就极易受到所处群体的影响。这就不难理解,互联网论坛区对于同一焦点议题的发言和跟帖,总是容易受到群体的情绪感染或同化,使得不同观点迅速流于一致。人们高举着道德扞卫者发明的语言利器,逐一追剿那些经他们群体判定的有罪的人或事。情绪在群体极化的力量促使下,由刚开始对不道德事件的正义批判迅疾转变为现实生活的情绪泄愤,基本已经与原来的使命背道而驰。其实,当网民自我封闭于特定的BBS,受众所能听到的就只能是自己的“回音”而已,并不是不同意见的相互交流的声音。但在群体极化下,人们又何尝想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在这种内因排斥异己意见,外因又存在强大感染力的内外夹攻下,也就不难理解网络暴力总是随着事态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不理性,越来越暴力[2]。

那么,网络传播中的极化现象又是如何实现的呢?是通过什么手段实现的呢?我们从网络的检索方式不难看出,网络检索都是通过关键字输入,这样检索出来的就总是相关的信息,不相关的信息我们是根本看不到的。凯斯?桑斯坦提出了网络中的“协同过滤现象”,即网站通过信息的同类搜集和网址链接,在无形间就过滤掉了异己意见和信息,并阻隔了得知异己意见和信息的到达渠道,提供方便的同时导致了信息“窄化”。实质上,这还会让人产生自己的想法是大多数人的想法的错觉,使得本来就有的想法因为得到认同而强化,最后走向群体极化。这种情况下,如果先前的想法或判断是客观公正的,就能形成一股积极而又强大的舆论力量,但如果先前所持有的想法或判断是一己的偏见,在群体极化下就会走向更加极端的末路,这也就产生了仇恨。网络媒体,由于天然的协同过滤搜索引擎,而无法迅速摆脱走向群体极化的厄运,这也正是众多媒体中为什么单单网络媒体容易走向暴力的原因。

流言传播中的情绪

流言是在人们之间相互传播的有关某种社会现实问题的不确切消息,传播的方式一般是口头的、非正式的、非官方的。由此定义,我们便可以将网络暴力的传播机制归属于流言传播,我们就可以按照流言传播的特点分析网络暴力中的情绪促成。流言传播过程有三个特点:1.一般化。传播时会遗漏许多具体细节,流失很多信息,使内容变得越来越简略而扼要;2.强调化。某些内容引起听者的注意,留下较深刻印象,因而变得更加突出;3.同化。流言接受者根据自己的已有经验、知识、习惯、态度、兴趣、需要、情绪等主观因素来理解流言的内容,凡是符合他的这些主观状况的,他就会接受下来,同时对各种内容按照他自己认为合乎逻辑的系统加以归纳整理,进一步加工,甚至添加枝节,然后再传播,所以最初产生的流言到最后可能已经变得面目全非。根据流言的传播过程的特点,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暴力之所以能从刚开始的正常的义愤表达走向仇恨的暴力,流言的传播机制起着莫大的推动作用。流言传播中由于一般化的特征,人们遗漏或省去了具体的细节,这种情况下,人们看到的就只是结果,自然也就没有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逻辑判断,人们简单的判断就极有可能是武断的;流言传播中又因为有了强调化的特征,传播过程中,总是会忽略那些可有可无的情节不太严重的部分,往往留下的都是一些较能刺激人的感官的一些信息,很可能还要添油加醋地变得更加严重,这样就会使得传播的信息越来越刺激,越来越严重,经这样强调化处理后的信息也就不难想象必是为众人所切齿的;最后,流言传播中的同化特征,使得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已得经验接受并认知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再传播。每个人的已有知识水平和认识水平都不一样,由于这种认知和传播的主观性太强,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偏差,使得传播的信息极易可能走样和失真,这也就为网络暴力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可怕的种子。

对网络暴力的认识篇5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议程设置;把关人;框架理论

中图分类号:B82-05,G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0125(2017)11-0280-01

“当一种意见、态度、观点被广泛传播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为舆论已经产生,而网络舆论的形成是与它赖以生存的舆论环境息息相关的。这种社会舆论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公众环境、意识环境,这些公众的意见交流环境构成了网络舆论形成和生存的土壤。”[1]随着网络传播功能的日益强大,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程度的加深,网络舆论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社会民主决策,缓解社会舆论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不理智的网络舆论在道德法律上渐行渐远,给个人的权益及社会的安定带来威胁。网络暴力现象可以说是网络舆论发展扩大化的极端表现。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及特点

目前国内外学界尚没有对“网络暴力”给予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不理智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2007年7月,《人民日报》根据当年发生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总结出了“网络暴力”三大特征:“第一,网民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第二,形成过程,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第三,导致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运用网络传播学对网络暴力行为提出一些网络管理方面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网络议程掌握舆论主动权。在网络环境中,“议程设置”理论有所更新,主要表现在媒体议程设置和网民的互动关系上。就目前的形势来说,多元化的传播者、开放的传播渠道、复合式的传播形态都弱化了网络媒体为公众议程的效果,这种弱化一方面充分尊重网民选择信息的权利,发挥网民的主动性和选择性;但另一方面也会对网络环境带来不利。比如2016年微博上热搜榜的“优衣库事件”,网络大肆传播“不雅视频”,视频曝光后,当事人的微博、社交网络信息和真实身份都被暴露在公众面前,从而使整个事件愈演愈烈。

因此,为了健全网络公共领域的建设和完善,减少网络暴力行为,需要网络上的大众媒体适时有责任地在网上设置议程。首先,主流媒体第一时间真实客观的信息,可以避免网民被一些恶意传播的流言所迷惑。其次,门户网站适当减少报道该事件稿件,将该事件放置不起眼位置,或加快更新频率及时覆盖,减少网民对暴力事件的关注,减少舆论强度。第三,“意见领袖”设置好的议题吸引用民参与,可以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

(二)多元化把关规范网络传播内容。“把关人”理论是传播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高度自由,民主平等的网络传播环境中,虽然“把关人”的功能相对于传统媒介来说趋于弱化,但从网络媒介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把关人”角色依然存在,其表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因此需要根据不同角色进行多元化把关,规范网络传播热荨

网络传播中的把关人具有双重方式(群体把关和个体把关)。群体把关人主要是政府、网站和网络新闻工作者,他们以其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始终担负着引导、提高个体把关人的作用;个体把关人主要指的网民个人,在个体把关人的监督之下,传统媒体的把关者依靠对信息的独断权而造成的信息腐败亦难以继续存在。

(三)运用框架理论重构信息消解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暴力事件报道中,网络媒体可以通过框架理论的三个层次来重构信息,消解网络暴力行为。首先,在高层次结构框架上,给事件明确定性。这层的框架通常以新闻标题的形式表现出来,新闻标题往往直接地表现了媒体对事件的定性和立场,让网民有是非善恶之分;其次,在中层次框架上,还原事件真相。主要包括事件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及背景资料,客观公正地用材料让网民信服;第三,在低层次框架上,运用带有感彩的关键词或评论来呈现某种立场,在潜移默化中消解网络暴力行为。

三、结论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其《社会控制》一书中论述到:社会发展和进步取决于整个社会如何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为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社会必须要有“控制”机制。”[3]综上所述,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对策,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环境的特点,在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下,发挥相关主体(网站、记者、网民)的微观具体调控作用,达到一种以预防为主,多方合作,共同治理网络暴力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屠忠俊,吴廷俊.网络新闻传播导论[D].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对网络暴力的认识篇6

[关键词]网络暴力;暴力危害;暴力形式;形成因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3[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暴力对青少年的危害

网络本身被人们赋予了神秘的色彩,很多不切实际的事情在网络世界里为人们所认同,网络暴力,其实是暴力借助特殊媒体的表现形式,大多是通过谩骂、侮辱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它的主要人群是14岁到23岁之间的青少年。对于价值观尚未成型的青少年来说,过多接触此类信息,必定会影响其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久而久之,“崇尚暴力解决问题”就会被“定格”在其价值判断中。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角色体验”,往往不会造成现实中的疼痛或负罪感,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一旦青少年在虚拟世界中体验到过多的“虚拟暴力”,自然会对其产生“脱敏”。第一次被吓得心惊胆颤,慢慢地就不再害怕,变得麻木了。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暴力密集区”。如今市场上流行的游戏多是暴力游戏,那么,偏好网络暴力游戏的青少年所受的“涵化”影响也比较深。从目前市场上流行和青少年喜爱的游戏内容上看,多是一些极度暴力的内容。网络游戏不同于电视、电影之处就在于使用它的受众不再是简单的观看,而是参与其中,其暴力表达是通过与使用它的受众一起来完成的。网络游戏只是设计了游戏的程序,而真正的暴力表现是通过玩家的作用显现出来的。从心理机制上来说,电子游戏对暴力内容的表现与电影、电视的表现有共同之处,即都根植于人内心的欲望,那就是人类天性中的一对矛盾但是紧密相伴随的心理情结:对死亡的恐惧和攻击的本能。但是电影和电视并不激发观众的主动性,即观众的审美参与的主动性是有限的,而人们玩游戏的过程有反馈和动作,更能体现出一种主动的心理状态。所以,其血腥的暴力内容表现因为加入了人的主动性而更加逼近真实性。

网络游戏里的暴力还为人们制造了一个充满幻想、美好的世界。“实现自己的梦想”、“谱写属于自己的故事”,给了人们一个实践现实生活中永远也无法实现梦想的场地。无论你是想做一个正义的大侠还是邪恶的魔鬼,支撑你梦想实现的武器是你必须拥有制服对手的暴力,只有在屠杀和攻击中,梦想才能得以实现。在这个暴力世界里,人们已经不仅仅限于遐想,而是去实现。而且,网络游戏的虚拟性使人卸下一切心理上的包袱,当人们施暴的时候,不必找一个正义的理由,魔鬼、警察、……尽可以充当其中任何一个角色。按照发展心理学的观点,青少年正处于自我同一性的形成和同一性与角色混淆的矛盾阶段,在网络游戏里,他们可以扮演自己喜爱的角色,不怕别人批评其外表、容貌和个人怪癖,也可以避免歧视。对青少年来说,网络的使用是他们适应和应对其所面临的巨大的发展性应激的方法。这对于处于青春期沉于幻想的青少年来说,很容易导致他们虚拟人格的产生。

媒介中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行为影响的最严重的负面效果就是青少年模仿媒介的情形实施犯罪,而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受到认知的影响,这种“潜移默化”的涵化效果极有可能遭遇外部环境的刺激而引发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网络暴力泛滥。网络暴力容易颠倒是非,使大众看不清事情的本质与发展方向,影响思考的客观、公正与深刻。网络暴力按其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暴力信息――传播暴力亚文化角度的网络暴力;一类是暴力行为――直接针对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网络暴力。

(一)暴力信息

网络是人类科技巨大进步的成果,它在促成整个社会巨大变迁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副产品,其中之一就是暴力亚文化的泛滥。网络中包含暴力文学、暴力图片、暴力影视、暴力游戏等各种形式的文化载体,传递着以侮辱、挑衅、殴斗、凶杀、屠戮为内容的暴力信息。

信息是媒体传播的内容,其功能在于通过心理作用,使接触者对信息内容产生知晓、认同、学习和仿效。有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是当今我国暴力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正处在从幼稚到成熟、从依赖到独立的成长转变阶段,阅历浅,好奇心重。按照心理学的原理,网络媒体较其他传播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对接触者的剌激相对更为强烈。因为网络媒体能够通过全面运用声、色、光、像、文字、语言等这些外部剌激元素对受体予以同步剌激,如角色扮演和引导式的游戏、聊天、能够对网络媒体信息自由发表评论的博客平台、BBS等等。再有网络信息具有可重复性,就是说,由于同类信息能够在网络中保存一定的期限,网络接触者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些信息随时查阅,或通过各种搜索引擎对其进行快速搜索。基于以上原因,网络中的暴力信息有以下三大类:

1.网络暴力游戏。在网络暴力游戏的影响下,此类言语充斥着孩子们的日常生活。有研究表明,13-15岁的游戏“玩家”所表现出来的暴力倾向和无礼行为相对于不玩游戏的同龄人来说非常明显,而且在一款暴力游戏中呆上十分钟就足以使孩子们变得更好斗,同时,研究还表明,游戏中四分之三的暴力行为都没有得到任何惩罚,这很可能就会使孩子们相信这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1]

2.网络中的暴力语言、暴力动漫作品和暴力影视作品。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兴趣、阅历取向畅所欲言,言论,选择网络信息。这是网络受到青睐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网络中也形成了许多未加屏蔽或过滤的暴力信息。如网站论坛和网络聊天室中的暴力语言。在“铜须门”事件中,一些网民就曾“以键盘为武器砍下他(‘铜须’)的头,献给受害者做‘祭品’”的言论。

3.暴力网站。尽管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屏蔽或截杀,但暴力网站花样繁多,层出不穷,此类网站专门传播有关的暴力、恐怖信息,传授相关的暴力方法,或者通过心理诱导使接触者产生暴力倾向,典型的如网上传播的“自杀完全手册”和“自杀网站”。

(二)暴力行为

与现实社会中的人相比,网站更容易受到攻击。由于人们日常行为方式的网络化,网络不再为犯罪人视为一种犯罪工具,而是成为了一种特有的犯罪空间环境。但网络中的暴力行为与现实中的暴力行为是有区别的,具体形式可归结为:

1.信息暴力。在与传统媒体的接触中,人们可以根据兴趣、需要选择有关信息,但在网络媒体传播的信息方面,人们有时候是被强制的。如我们所知道的“流氓软件”、“攻击性电子邮件”。

2.网络骚扰。网络媒体具有互动性,但这种互动源于双方或多方的自愿。对于网络骚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为人通过言语、图片、视频等在网络中干扰他人的网络行为,甚至对他人迸行诽谤与侮辱。还有一类则是通过恶意程序干扰破坏他人的电脑系统。如“僵尸网络”,[2]它可以使系统在其所有者不知情的状况下受到控制。

3.网络抢劫。此类抢劫专指行为人利用“黑客”技术、未经授权强行侵入他人的电脑系统获取数据资料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网络“物品”,如Q币、游戏资产、游戏帐号,甚至强行劫取网站据为己用。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和侵财犯罪,如诈骗、敲诈、盗窃,这些犯罪的行为人或是通过病毒程序获取有关信息,或是假冒官方网站骗取他人信任,或是直接在网络商场贩卖虚假商品。据《联合早报》报道,美国洛杉机县当地的政府电脑网络就曾被一些黑客利用成为后者发送色情邮件或是垃圾邮件以及扫瞄其他网络系统来发动恶责攻击的平台。[3]

4.网络敲诈。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网站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至于电脑中的数据资料,对于一些用户来讲,其本身的价值往往是经济指标不能衡量的。也正是由于此,一些“黑客”或通过以“摧毁”网站威胁索要钱财,或通过木马病毒进入个人电脑、将电脑中的重要数据加密后自动弹出解决信息的方式敲诈用户。

三、网络暴力的主要形成因素

(一)个体因素

根据第1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在网民的性别分布方面,男性占58.7%,女性占41.3%,l8岁以下的占16.6%,18――24岁的占35.1%;网民中未婚的占57.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4.6%。综合上述当前网民统计调查可以得出结论:多数网民有文化、精力充沛,有一定的网络行为时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在行为方式上更具有攻击性和主动性,特别是青少年在心理发育上处在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的阶段。这些特点是网络暴力出现的主体因素。

(二)环境因素

环境塑造了人,人的行为方式、心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就当前而言,网络暴力出现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二是文化导向多元化、伦理道德模糊、暴力崇拜这些社会亚文化圈对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了不良剌激,进而影响着其人格机制的健康塑造;三是网络世界中规范模式发育不足,为青少年在网络中释放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消极成分提供了可能。

(三)网络行为的情境因素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同时也具备相应的时间、空间、人员、行为规范准则等情境要素。如果与现实社会进行对比则不难发现,网络特有的情境更利于青少年实施暴力这些带有消极色彩的行为。当前,由于网络监控与防御相对软弱,使网络空间漏洞成为一大隐患。因而,在网络中,只要技术高超,行为人便可以“自主”决定凌驾于他人之上,任意对他人的网络生活进行侵犯且不会被发觉。

四、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一)由政府专门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推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

网络实名制是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保护人权、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网络社会正常发展的法律保障和要求。隐蔽、不易被发觉是增强网络暴力实施者侥幸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实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是为了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暴力实施者的侥幸心理,还可以便于对暴力实施者进行技术跟踪和责任追究。

(二)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网络规范意识,推进网络社会现实化

在网络社会中,其规范轨迹是以权利的介入为先、以法律的介入为先。网络环境的技术特点、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缺乏现实性、网络传媒立法滞后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我国传统的社会规范意识被打破,从而导致人们在网络中容易形成规范虚无主义,实施网络暴力等极端行为。所以,提倡网络社会现实化,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规范意识贯穿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同步建设之中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网络主体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

(三)完善网络社会相适应的立法、司法体系

在人们的传统习惯中经常有一种意识,即将网络行为人责任追究与现实社会相比照。笔者认为这本身是网络传媒立法和相关司法的一个误区。如果按照惯常思维,在实际生活中抢劫一个商店很好被定罪,但在网络中如果通过技术暴力强行劫取、占有网站能否以抢劫罪处罚呢?犯罪之所以为法所规定,就在于它本身的社会危害性。那么,网站也是一种资源,网络社会也需要安全。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该按照等阶原则,针对网络社会的特点形成与之相应立法和司法体系,这是网络行为得以保障的根本。

(四)加大力度普及社会性的网络防范意识与防范技术

在网络暴力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民的网络防范意识薄弱及防范技术能力低造成的,可以说暴力被害的发生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防范技术有一定直接关系,甚至可以说有些被害是被害人自己招致的,如下载免费软件,在网站中攻击他人,不安装防御系统等等。对此,防止网络暴力应该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工程,而不能单一地视为政府的责任。

(五)加强网络跟踪和监控,实行网络行为的警级预告制度

相比较其他媒体而言,网络对于暴力等负面信息的监管就要薄弱得多。有数据显示,近四成的青少年网民热衷于网络游戏,而这其中超过七成以上的网络游戏属于“格斗”、“射杀”类。除媒体以外,家长也应尽力为孩子“屏蔽”暴力。

(六)加快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绝大部分网络暴力的实施都是以网站为载体的,从权利义务合理分配的角度讲,这些运营商对暴力现象负有一定责任。所以,有必要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此增强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感,从而间接地减少网络暴力的平台。

(七)加强对社会上网吧的管理,减少青少年接触网络暴力文化的机会

在学校和家庭中上网,青少年面临教师和家长的监督,一般不会浏览不良信息。然而社会上的网吧由于以营利为目的,网吧经营者一般不会对青少年的上网行为予以关注,因此对网吧要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网吧经营者必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青少年上网负有管理和引导的义务,保证青少年在上网时免受暴力文化浸染。

[参考文献]

[1]齐贤.因特网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值得关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之我见[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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