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学概念范例(12篇)
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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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看来,体现“中国概念”的服装设计是最能突出作为一个中国服装设计师的显著之处,然而什么是“中国概念”、这一概念传递出的文化内涵又是什么?本文从“中国概念”服装设计的定义出发,论述了当下国内服装设计界在“国际化”和“民族性”之间的矛盾和困境,通过具体的服装设计个案研究,分析了服装设计定型化的危险,将服装设计中的“中国概念”看作一种传统文化价值和理念在当代设计艺术语言之中的重建、关照与建构。
关键词:
中国概念服装设计权力建构
中图分类号:J5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2-0046-03
“中国概念”作为国内服装设计领域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与设计元素,体现了这一概念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然而,对于“中国概念”的具体含义、表现手法、文化内涵及其与权力建构的关系,无论是学术界还是设计界却都始终没有定论。基于此,本文将从“中国概念”服装设计的定义出发,通过具体的个案研究,来探讨服饰文化中的权力建构及其与“中国概念”服装设计的内在相关性。
1“中国概念”服装设计的定义与现状
有学者认为,“‘中国概念’,既有中国也含世界,既有历史也有现代,其内涵可以总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是指以中国的‘神’为中心。两个基本点则包括中国的历史、现代与国际时尚流行趋势两个方面。”“‘中国概念’符号则可分为三个部分:特有地域的‘自然符号’如领土领海、气候、人种、黄河、泰山等;偏于精神性的‘文化符号’如汉字、儒学的表征曲阜孔庙、孔府、孔林等;特殊状态的‘无形文化符号’如古琴、昆曲、年节、语言思维等。”
那么服饰设计中的“中国概念”到底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本文认为,首先应该是具有中国民族特色、体现中国民族文化的服装设计。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中国民族文化既是中华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同时也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特质和风貌的文化,是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现。此外,“中国概念”应该是一种传统文化价值和理念在当代设计艺术语言之中的重建、关照与建构。体现“中国概念”的服装设计符号也不能“停留在器物层面,而是定位在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环境外在有形和内在无形的物质载体上。”
2服饰文化中的权力建构
在众多文化研究所关注的基本问题之中,文化与权力是其核心主题。“在文化研究看来,权力和权威分布与社会之中,形成了特有的社会形构与权力形构,而解释这些权力结构便是文化研究的核心主题。”谈到权力与政治,服装设计似乎与其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宏观的角度看,在全球化浪潮下的“民族”与“传统”意味着什么,是怎样塑成的又为何如此7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其实就是对服装设计和秀场文化中权力建构的追踪与透视。
“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的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马克思所预见的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全球一体化进程。因而,在整体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对话包含着复杂的多重的含义:既表现为对话、沟通和交流,也表现为竞争、对抗和征服。“在新历史条件下的文化对话、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实际上是各民族之间,特别是强势民族和弱势民族之间的一场基于综合国力、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的角逐而来的不同的思想体系和价值观念的较量。”较量必分高下,那么谁能够被代表?谁在言说?如何言说?谁是沉默无声的?尼克,库迪(NickCouldry)在《走近文化》(InsideCulture)中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并认为文化研究即是在与权力的关系中思考文化。
回到对服饰文化的思考中,回答尼克,库迪的几个问题,得出的答案是不言自明的。在现代化进程中快速前行的中国,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间发生了严重不对等,整个民族在文化对话中丧失了话语权,其中包括在断层中迷失徘徊的服饰文化。袁仄教授在一次讲座中曾说“传统是农耕文明的产物”,有千年农耕文明和众多少数民族的中国有着无与伦比的丰富服饰文化,而这也一度成为制约当代服装设计师的弊端。余英时在《中国知识分子的边缘化》一文中指出“中国知识分子接触西方文化的时间短促,而且是以急迫的功利心理去‘向西方寻找真理’的……中国知识分子一方面自动撤退到中国文化的边缘,另―方面又始终徘徊在西方文化的边缘,好像大海上迷失了的一叶孤舟,两边都靠不上岸。”余英时对中国知识分子的描述与中国服装设计师的情况不无相似,在西方服装体系中匍匐前行的中国服装设计一方面在寻找与“国际化”的无限靠拢,一方面又难以舍弃“中国概念”这张王牌,将自己置于一个边缘化的境地。
以祁刚为例,他的设计语言关键词是“结构”、“华丽”、“艺术”,体现在他的作品上,一方面是工艺多用提花印染、喷绘、手绘、刺绣、盘绣、珠绣、再造肌理等;材质方面坚持以丝绸、蕾丝、高支棉、丝羊绒、丝麻纱线、皮草、水晶、珠饰、金属、羽毛等材质进行多样组合;结构上除“X”形、“T”形、“S”形外,多以里外层透的多层次、层叠和褶皱来强化对廓形的追求。另―方面,“诗情画意”也是祁刚会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具体体现在服装往往是水墨画印制的面料、晕染的中国画色彩等,而舞台布景和秀场中的表演也每每出自祁刚本人的编排。故此,通过“中国概念”的艺术载体将结构的高级定制礼服呈现出来的这种表征方式,也成为了祁刚设计的理念和标签。在这样“交织”的情感下,祁刚的作品展现出犹如万花筒般的纷杂。在他的秀场中可以看到类似唐朝世时妆的夸张妆容、庞大的龙形配饰、宏大的罗马战场场景、唯美的花前月下古装表演,显示出“文化混搭”的边缘化特征。(图1-图4]
将中国民族与传统文化边缘化的一句“经典台词”想必是前些年流行的一个口号――民族的就是世界的。这一口号一度成为引领各行业走向国际的制胜法宝,在服装设计领域亦是如此,然而却多少带有些自我催眠的蒙蔽性。
首先,这带有明显的定型化特征。“民族”显然成为了中国服装设计师的标签,以及源源不断的设计灵感。这里的“民族”是指中华民族的整体文化话语,即包含民族文化也包含传统文化。民族情结令很多设计师囿于这种束缚,认为不继承传统就无法创新,从而不能冲破定型化的思维模式。两届“金顶奖”获得者,中国FDI指数最高的服装设计师张肇达擅从风格主题、造型结构、纹样色彩等方面展现本人对华夏文化及自然风光的热衷。张肇达重视民族文化和旅行,他认为做设计一定要走出去,被旅途中所见到的与生活环境不尽相同的异域景观所触动,从而有感而发的进行设计。他曾说过自己设计的三要素是“裁剪、肌理、色彩”,从他“不受滞碍的画笔泼洒”和叠加的三要素中,不难得出“张肇达作品”的特有形式。融合东方灵感与立体廓形,使他的服装设计作品更像是时装画的衍生品。(图5)
霍尔认为,“定型化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思考方式,一,定型化是对差异加以简化、提炼并使差异本质化和固定化的结果;二,定型化应用一种‘分裂’的策略,通过排他的实践,把自己封闭起来,从而维持―种既定的秩序;三,定型化倾向于在权力明显不平衡处出现”。将设计“固定”于民族的设计师张肇达,寄灵感于旅行,在异域民族的独特风景和人文情怀激发下做了将近10年的“民族”系列,以繁复的肌理和浓郁的色彩表达心中被广袤中华大地激发所带来的设计激情,并且在每一季的秀场中展示的作品数量颇丰。然而,自2009年以后,张肇达逐渐不再单独自己的设计作品,转而与其他设计师合作,开始着手于一些商业品牌的运作或是索性开始画油画、办展览,虽然成绩斐然,然而他在个人品牌服装设计上的表现不禁令人感到一丝对于民族情怀“固定化”的担忧。
其次,“民族的就是世界的”还带有一定的边缘化特征,即“在权力不平衡处出现”(霍尔语)的边缘化。这一口号带有积极性,试图颠覆“中华民族这一文明古国”在人们心中的定型化特征,然而却暴露出没有摆脱定见的自相矛盾的二元对立结构。这―观点的基础是承认和赞美我们的民族存在,强调积极却没有取消对立,民族一世界的二元结构仍然存在。用更激进的方法说,民族就等于世界的话,那么世界等于民族吗?世界又等于全部国家吗?世界究竟是谁在言说的世界,是不是仍是西方言说的世界?话语权掌握在谁的手中?换句话讲,“民族的就是世界的”这一观点甚至可以看作是我们对于“世界”的一味追求以至于对民族的一种否定。改变这一自我边缘化的心理首先应当做的就是打破这种二元对立结构,放弃对民族符号的刻意追求和对国际认可的一味向往,因为每一个受中华文化影响,在当代教育中成长的中国设计师做出的就是中国设计。
3“中国概念”该走向哪里
一、中国民族心理学研究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学界在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内容方面,逐渐摆脱了前苏联有关民族心理学研究的影响,将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作为民族心理学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同时构建中国民族心理学的研究方向、原则、内容,逐渐将中国民族心理学纳入心理学的范畴。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族共同心理素质”这一概念受到了普遍关注。建国以来,民族学界受前苏联民族学研究的影响,把主要目标投向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研究。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中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在这个定义中,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作为民族四个特征之一,受到了异乎寻常的关注,许多学者著书立学,(注:参见熊锡元:《略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民族研究》1983年第4期;吴团英:《试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及其发展变化的特点》,《内蒙古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吴团英:《民族心理素质是民族最具普遍性的特征》,《求是学刊》1982年第2期;顾学津:《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在民族识别中的作用》,《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徐杰舜:《也谈民族共同文化心理素质》,《民族研究》1990年第3期;贺国安:《刘克甫谈共同心理素质与民族自我意识》,《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修世华:《关于“共同心理素质”的思考》,《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对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内涵、外延进行了概括。其中以熊锡元和吴团英对民族共同心理素质进行的概括最具代表性。熊锡元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一个民族的社会经济、历史传统、生活方式以及地理环境的特点在该民族精神面貌上的反映。其特征为通过本民族的语言、文学艺术、社会风尚、生活风俗、宗教信仰以及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对乡土的眷恋,表现出自己的爱好、兴趣、能力、气质、性格、情操和民族自豪感。”吴团英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就是民族的共同心理特点,它由民族情感、意志、性格、气质及民族自我意识等诸种要素构成。”(注:吴团英:《试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及其发展变化的特点》,《内蒙古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在对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特点理解方面,学者们大多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具有稳定性、持久性和渐变性;但在对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名称方面,分歧很大。民族性格、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意识以及民族自我意识均成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代名词。甚至《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在对民族性格、民族意识、民族感情等词条的解释中,均写着参见民族共同心理素质。
第二,民族心理研究方兴未艾。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一些学者逐渐注意到对民族心理的研究受到了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四个特征之一的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限制,于是开始将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纳入心理学分支民族心理学的研究范畴。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民族心理作了研究。(注:参见周星:《民族心理论》,《宁夏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童列春:《中国民族心理形成的四个历史时期》,《理论月刊》1991年第4期;李尚凯:《民族心理研究概论》,《新疆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第3期;熊锡元:《民族心理与民族意识理论问题补遗》,《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3年第6期;戴庆渲:《民族心理及其结构层次刍议》,《学术论坛》1990年第2期。)戴桂斌认为民族心理由民族心理素质(包括民族的性格与能力)和民族心态(如民族朴素的社会信念、价值观念及民族情趣等)两个部分组成。(注:参见戴桂斌:《略论民族心理》,《青海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秦殿才认为民族心理分为民族的心理素质、价值体系、思维方式三个要素。(注:参见秦殿才:《改革开放与民族心理结构的调整》,《内蒙古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荣·苏赫认为,民族心理划分为四个层次八个要素:(1)民族群体价值观念及其指导下的民族群体规范,包括价值观念和规范意识以及同时产生的民族情感、民族意志三个因素;(2)民族个性心理特征,即民族气质、民族能力(后天的熟练技能)、民族性格;(3)民族思维方式;(4)民族自我意识。(注:参见荣·苏赫:《简论民族心理和阶级心理的辩证关系》,《内蒙古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戴庆渲认为民族心理结构应该由四个层次八个要素组成:第一层次,民族自识性及同时产生的民族情感、民族意志;第二层次,民族思维方式;第三层次,民族个性心理特征,包括民族性格、民族能力、民族气质三个要素;第四层次,在价值观念指导下包括价值观在内的民族群体规范意识,如民族朴素的社会信念、道德观念、民族审美情趣等。(注:参见戴庆渲:《民族心理及其结构层次刍议》,《学术论坛》1990年第2期。)李尚凯认为: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民族心理,它是各民族在一系列共同历史条件影响下形成的共同性格、情感、爱好、习俗、成见、信念、心理状态等等精神素质的总和。民族心理的内部结构是多侧面、多层次的。可将民族心理分为民族心理素质、民族心理状态和民族自我意识三大组成部分。民族心理素质是该民族在人类种系发展过程中所达到的心理水平,是民族心理中较为稳定的部分,包括民族认知特点、民族思维方式、民族气质、民族性格、民族能力等等;民族心理状态是该民族对社会面貌、社会变化的反映程度,是民族心理中较为不稳定的部分,包括民族朴素的社会信念、价值观念、民族情绪和情感、民族兴趣和爱好等等;民族自我意识是对本民族所处社会地位、所具身心特点的自我认识和评价以及对本民族利益的理解和维护,表现着认识自己和对待自己的统一,包括民族认同感、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民族气节、民族中心主义等等。民族心理是民族心理素质、民族心理状态和民族自我意识的统一整体,其中以民族心理素质为基础。(注:参见李尚凯:《论民族心理之研究》,《新疆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韩忠太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与民族心理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方面:民族心理的内涵是一个民族的成员以先天的神经系统为基础,在后天的环境作用、教育影响、文化熏陶下,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各种心理现象的总和;而民族共同心理素质除了具有民族心理内涵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共同”和“素质”两个根本属性。从外延看,民族心理可以包含一个民族成员发生的各种心理现象,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外延只能包含一个民族全体成员普遍具有的共同的、稳定的心理特征。在学科归属方面: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归属于民族理论学,民族心理则归属于心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民族心理学的范畴。在研究课题方面: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学研究工作者的理论问题之一,他们的研究具有宏观性;民族心理研究者则通常以心理现象为单位,具有微观性。在研究方法方面: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作为民族理论研究的一部分,没有专门的研究方法;民族心理的研究方法则是运用心理学方法,如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测验法、实验法、跨文化分析法等。在研究目的方面:民族理论工作者研究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为了解释斯大林有关民族定义四特征之一的民族共同心理素质;而民族心理研究者一开始就把自己的研究目的与整个心理学的研究目的联系起来,即研究民族心理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因此,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和民族心理是分属两个不同学科的概念。(注:参见韩忠太:《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与民族心理的区别》,《云南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从以上作者对民族心理的理解来看,分歧很大,有些作者将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归纳为民族心理的一个层面,有的作者则认为两个概念在含义上大相径庭。另外,作者们对民族心理包含的内容持不同意见。
第三,个体民族心理研究逐渐兴起。如熊锡元对回族、傣族、汉族的共同心理素质进行研究,(注:参见熊锡元:《试论回回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思想战线》1986年第6期;熊锡元:《傣族共同心理素质探微》,《思想战线》1990年第4期;熊锡元:《汉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民族特征论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其中在分析回族共同心理素质时,他认为由于回族的其他三个民族特征并不明显,故共同心理素质在其形成过程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从强烈的民族意识、开拓与进取精神、心理状态和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的交织、保族与卫国——在逆境中求生存等四个方面来分析回族的优秀心理素质,同时也指出回族应该防止和克服民族狭隘性、排它性等有害的心理素质。”(注:徐黎丽:《试论我国民族心理研究》,《兰州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荣丽贞则以蒙古人特有的祭神为例,认为祭祀风俗属于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故祭祀风俗与民族心理的关系也是民族文化与民族心理的关系。(注:参见荣丽贞:《蒙古族祭祀风俗与民族心理浅述》,《内蒙古社会科学》1987年第6期。)苏世同认为苗族主体心理深受以农耕为基础的苗族文化的影响,表现出许多优良的心理素质,也保留了一些不良的心理素质,这在文化风俗上有所反映。(注:参见苏世同:《论苗文化与苗族主体心理结构》,《吉首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伊力合木·克力木则认为敢于冒险、敢于出家门、不怕吃苦、具有流通观念和坚韧不拔的性格、不轻商等是维吾尔人经商心理的特征,而造成这种特征的历史根源为城市生活方式、地理环境及宗教。(注:参见伊力合木·克力木:《维吾尔族的经商心理及其历史根源》,《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4期。)还有其他一些学者也对一些民族的心理素质进行了研究。如周兴茂论述了苗族的共同心理素质,(注:参见周兴茂:《论苗族的共同心理素质》,《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那顺呼吁重视对蒙古族心理的研究,(注:参见那顺:《重视对蒙古族心理的研究》,《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0年第1期。)闫丽娟、钟福国论述了裕固族心理素质,(注:参见闫丽娟、钟福国:《裕固族心理素质透视》,《西北史地》1998年第1期。)南文渊则综述了几个世纪以来对回族民族心理的研究概况,(注:参见南文渊:《几个世纪以来对回族民族心理的评说综述》,《青海民族研究》1997第3期。)石国义论述了水族传统文化心理,(注:参见石国义:《水族传统文化心理思辨》,《贵州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崔英锦论证了朝鲜族文化心理特点,(注:参见崔英锦:《略论朝鲜族文化心理特点》,《黑龙江民族丛刊》1996年第4期。)马丽华论述了云南通海蒙古族生存发展的心理素质,(注:参见马丽华:《云南通海蒙古族生存发展的心理素质》,《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3年第1期。)云公保太探讨了欧拉藏族尚武心理,(注:参见云公保太:《欧拉藏族尚武心理初探》,《青海民族研究》1993年第2期。)银军和杨顺清论述侗族民族心理素质,(注:参见银军:《试论侗族共同心理素质》,《贵州民族研究》1992年第1期;杨顺清:《侗族共同心理素质初探》,《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施建业论述了中华民族的审美心理,(注:参见施建业:《论中华民族的审美心理》,《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戴小明则对如何改善民族心理素质进行了对策性研究。(注:参见戴小明:《关于改善民族心理素质的思考》,《新疆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以上文章均从民族发展和繁荣的角度探讨某一特定民族心理对民族本身发展的影响,旨在帮助少数民族建立健康的心理特点,消除与民族发展有害的心理特点。但由于受民族学界有关民族共同心理素质讨论的影响,许多作者对民族心理及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概念理解不同,因此在研究个体民族心理时总是冠以某某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其实,从研究的特定民族心理的内容来看,均属于民族心理特点的范畴。
第四,与民族心理相关的问题也成为一些学者的研究课题。如钟元俊对民族传统文化心理与民族教育的关系进行了论证;(注:参见钟元俊:《试论民族传统文化心理与民族教育》,《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2期。)郭建荣、郭广瑛探讨了我国民族的心理和传统对科技文化发展的影响;(注:参见郭建荣、郭广瑛:《论我国民族的心理和传统对科技文化发展影响》,《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4期。)张践认为改造经济心理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重要环节;(注:参见张践:《改造经济心理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重要环节》,《民族研究》1985年第4期。)郭大烈论述了社会化的商品经济与民族心理的社会化的关系;(注:参见郭大烈:《社会化的商品经济与民族心理的社会化》,《民族研究》1987年第3期。)秦殿才认为民族地区要改革开放,必须对民族心理结构方面的不良因素进行调整;(注:参见秦殿才:《改革开放与民族心理结构的调整》,《内蒙古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荣·苏赫则认为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的相互作用,经过民族和阶级交织在一起的微观环境中介,经过民族心理构成因素和阶级心理构成因素叠加渗透在一起的个人心理素质和自我观念的中介,必然形成阶级心理对民族心理的决定性制约和民族心理对阶级心理的反作用,必然表现在既属于民族又属于阶级的主体行为中;(注:参见荣·苏赫:《简论民族心理和阶级心理的辩证关系》,《内蒙古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李景春讨论了民族心理素质与国民素质教育的关系;(注:参见李景春:《论民族心理素质与国民素质教育》,《沈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李尚武则比较了中西两大民族精神心理结构的异同点;(注:参见李尚武:《中西两大民族精神心理结构比较》,《中国国情国力》2000年第4期。)卜鼎焕论述了民族心理素质与现代化的关系。(注:参见卜鼎焕:《民族心理素质与现代化》,《哲学动态》1994年第12期。)另外,还有学者对“拓展中华民族精神的中介环节,提高民族的心理素质,适应现代化的需要”进行了探讨。(注:参见施国光:《拓展中华民族精神的中介环节,提高民族的心理素质,适应现代化的需要》,《浙江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以上文章虽然重点不同,但讨论的均是与民族心理有关的问题,其最终目标还是希望通过学术探讨,改善不良的民族心理素质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
心理学界也从改革开放以来开始注意到不同民族的心理发展变化规律,但从20世纪80-90年表的有关论文来看,以研究个体民族心理和个体民族成员的心理为主。如汉族和裕固族儿童心理发展比较研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克木人和基诺族德育心理调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拉祜族和哈尼族的青少年品德形成的调查研究、北方少数民族罪犯心理初探等等。李尚凯将其总结为六类:各民族儿童认知发展的比较研究,各民族个性和品德形成发展的比较研究,民族社会心理行为的比较研究,民族心理卫生和精神病研究,民族心理基本理论研究,跨国的不同民族心理的比较研究。(注:李尚凯:《论民族心理之研究》,《新疆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由于李尚凯对20世纪以来的民族心理学研究已经进行了详细的概述,本文不再重复。
二、民族心理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族心理学研究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这并不是说我国在民族心理学研究方面无懈可击。笔者认为,民族心理学研究在定位、概念、内容和方法等方面仍然存在着缺陷。
何为民族教育,即民族教育的概念是什么,这是十余年来中国民族教育学术研究领域一直在探索争论的一个重要学术问题。明确界定民族教育这一概念,不仅有其作为实践依据的意义,而且还有其理论研究上的意义。为此,我们必须在构建科学的民族教育学学科体系前,对民族教育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民族教育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但归纳起来有以下5种说法:
1.单一民族教育说(Ethni。Edueation)
日本《大百科事典》定义为:“民族教育是指对作为有着共同文化的集团的民族的成员所进行的培养他们具有能够主动地追求自己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的态度和能力的教育。”①国内有学者撰文认为:“民族教育是一个民族培养其新一代的社会活动,是根据本民族的要求而对受教育者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影响活动,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的人,为本民族服务。”②
2.国民教育说(NationalEdueation或EdueationforNationalities)
国内有的学者指出,民族教育的概念有时是国民教育的代名词,这有两种情况:“其一,在单一民族国家,民族教育的概念往往被国民教育的概念所代替;其二,在多民族国家,民族教育成了泛指多民族教育总和的集合概念。只有这些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时候,才使用民族教育的概念。”③
3.少数民族教育说(EthnieMino五tyEdueation)
在中国,民族教育似乎约定俗成专指中国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教育。如(教育大辞典•民族卷》认为:“民族教育是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简称,特指除汉族以外,对其他55个民族实施的教育。”(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的定义是:“少数民族教育(EducationforNation以Minorities),就是在多民族国家内对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实施的教育,简称民族教育。在中国指对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实施的教育。”
4.多重涵义说《EthnieEdueation,EdueationforNationalities,EthnieMinorityEdueation,Nation-alMino五tyEdueation,NativeEdueation,Imrni脚ntsEdueation)
有学者认为:“民族教育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含义的概念,第一层含义是指少数民族教育;第二层含义指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教育的总和;第三层含义指世界各民族教育。”④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民族教育是由“单一民族教育”和“复合民族教育”所构成。“单一民族教育,不仅指各个少数民族教育,同时也指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的民族教育”;“复合民族教育,是指中华民族整体的民族教育,……中华民族教育是中国56个民族教育的有机统一和理论升华。……单一民族教育和复合民族教育是我国民族教育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这两者互相依存,互相补充,共同构成我国的民族教育。……这种两重性构成我国民族教育的基本特点,而贯穿于它的全部过程。”⑤
5.跨文化教育说(Cross一eulturalEdueation)
1990年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在阐释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时,将民族教育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族教育是指一种“跨文化教育”,即“所谓的跨文化教育,也就是指对于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受教育者的一种教育”;狭义的民族教育,“是指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对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一种教育”。①上述5种不同的说法都有其不同的内涵,在理论与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和运用民族教育概念的内涵,是我们遇到的首要问题。那么如何理解民族教育的内涵并给其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呢?有的学者认为,首先要从剖析民族和教育这两种社会现象人手,从而认识民族教育。②我们认为这是十分正确的。
二、民族教育概念新析
何谓民族?首先我们可对民族概念的形成与发展进行历史的考察。民族史学家一般认为:自从猿进化为人,并逐步由原始群发展演化为血缘家族、氏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部族)之后,人类社会早期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原始民族,便在人类的史前的朦昧时代的高级阶段和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开始形成了。随着人类历史的推进,原始民族逐渐演进为古代民族和现代民族。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无论是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还是现代民族,尽管其每个历史阶段有其不同的涵义,但正像斯大林为民族下的定义那样:“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③伴随民族历史的发展,在古代民族形成时期,由于阶级和国家形态的出现,世界上便出现了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从上述人类历史发展和斯大林为民族下的定义的粗略描述中,我们了解到以下三点:
1.民族是由带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氏族部落联盟—种族发展而来的,但民族是以上述四个共同基本特征为标志的。所以,民族并不等于种族。
2.国家是民族发展到古代民族形成时期,由于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机构,国家可由单一民族组成,也可由多民族组成。民族不是一种社会组织机构,而是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④所以,民族并不等于国家。
3.任何人都必然隶属于某一民族,是某一民族的成员(即使混血儿也必有其民族认同倾向),不是民族成员的人是不存在的。其次,我们可以通过英汉对照的方式来分析当代汉语内民族的确切涵义。在英文中,或多或少反映汉语中民族概念的英文单词有如下一些:Nation、Nationality、Race、EthniCeroups、Ethn。.+、Minority、Nalive、I~邵皿ts等。除了这些英文单词或多或少有汉语中民族的涵义外,它们一般在涵义上有其特指的内容。如“Nation”,一般指国家、国民;“Nationality”,一般指国民性;“Race”,指种族;“Ethni。”,一般指少数民族的成员或民族成员;“Ethno.+”,一般指民族;“Mi-noritr’’,一般指少数或少数民族,在现代英文报刊文章中通常用“EthnicMinority”指少数民族;“Native”,一般指土著人;“Illlllligrants”,指来自外国的移民。因此,在英文中,种族、民族、少数民族、国民、土著居民、移民等都与汉语一样有其确定的单词,而民族这一涵义往往是在不同的情况下用不同的单词或单词组合来加以确定概念的。因此,很少出现中国学术界时常出现的不加界定而概而统之地使用民族这一概念的情况。
何谓教育?古今中外教育史学家、教育学家、文化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对教育都有许多独特的见解。教育学家认为:
(1)教育具有永恒性。教育起源于人类的生活与劳动,为人类社会所必需,伴随人类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
(2)教育具有历史性。一定社会的教育水平是该社会的生产力和政治、经济状况的反映,同时又对它们以影响和反作用。中国最早把“教育”二字连起来用的是孟子,其曰“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说文)解释教育为: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在西方国家,教育一词是由拉丁语Educare而来,含有“引出”之意,意用引导的方法,使年轻一代身心得到发展。因此,教育学家一般认为,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并将教育定义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定义认为,凡指一切增进人们的知识、技能、身心健康,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的活动,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狭义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要求和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授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活动,其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服务的人。文化人类学家认为:教育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方式,在当代文明社会,学校教育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主渠道,所以当代文化人类学家要研究学校教育,除了学校教育外,还要研究文化传承的其他所有渠道,如各种形式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文化人类学家还认为,每一个社会或民族都有自己文化传承的内容与方式,文化传承既是某一个社会或民族的群体行为,也是该社会或民族的个体行为,某一社会或民族的文化就是通过这种群体或个体的行为而得到代际的传承。
因此,文化人类学家认为,文化传承就其本质而言不仅是一个文化过程,而且更是一个教育过程。文化濡化(Enculturation)是文化人类学家比较喜欢使用的一个概念,首先由美国文化人类学家赫斯科维茨(M•J•Hoskovits)提出的。文化濡化概念的核心,是人及人的文化习得和传承机制,认为文化是人创造的,文化又是一个种族或民族区别于其他种族或民族的最基本的标志之一。人类具有两种传承功能,一种是生物性传承功能,即人类的生物繁衍;另一种是人类与动物不同而独有的,即文化的习得与传承,也就是文化濡化,其本质意义仍是人的学习与教育。①社会学家把教育作为人的社会化的唯一途径。社会学家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是,人有两次出生,第一次出生是人的自然出生,称为自然人;第二次出生即为人的社会化的初步完成,这时的人称为社会人。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即人的社会化的过程,要通过教育来完成。著名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E而leDurkhaim1858一1917)在其1903年出版的(教育与社会学》一书中,给教育下的定义是:“教育是年长的几代人对社会生活方面尚未成熟的几代人施加的影响。
其目的在于,使儿童的身体、智能和道德状况都得到某些激励与发展,以适应整个社会在总体上对儿童的要求,并适应儿童将来所处的特定环境的要求。”并认为教育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有系统、有目标地实现人的社会化”,社会化的方式主要是把一定社会中的文化规范及社会价值体系,在个人人格中产生内化作用,以养成个人的“社会化”。①通过对教育概念的历史与多学科分析,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1.教育是个体社会化和人类文化传承的唯一途径和手段。2.教育具有永恒性和历史性。3.教育不仅是文化传承的机制,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教育都是某种文化的教育,任何文化又必然是某个民族的文化,因此,任何教育必然是某个民族的教育。综合以上我们对民族和教育的历史与多学科分析,我们已经有了如下基本认识:(l)民族不等于种族;(2)民族不等于国家;(3)每个人都隶属某个民族;(4)教育是个体社会化和人类文化传承唯一途径和手段;(5)教育必然是某种文化教育,而某种文化必然是某个民族的文化,因此,任何教育必然是某个民族的教育。从上述分析来的基本概念中,我们可以推演出如下:1.民族教育不是种族教育。2.民族教育一般不等于国民教育(单一民族国家除外)。3.教育从属于一定的民族,任何教育都是民族教育,无论是原始民族教育、古代民族教育、现代民族教育,还是多数民族教育或少数民族教育。
因此,根据上述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和有关专家学者对教育的定义,民族教育的基本概念一般可以表述如下:民族教育是指对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活动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的文化传播和培养该共同体成员适应本民族文化的社会活动。上述民族教育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实际与前面列举的5种说法中的“单一民族教‘育说”是一致的,只不过表述不同而已。英文表述为EthnicEducation。少数民族教育是民族教育的一种形式,英文表述为Ethni。MinorityEducation。只有在单一民族国家的民族教育才与国民教育的概念内涵相一致,即Ethni。Edueation等于NationalEdueation。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既有单一民族教育(Ethni。Edueation,无论是少数民族教育EthniCMino找tyEdueation,还是多数民族教育EthnicMajo石tyEdueation),也有复合民族教育(MultiethniCEdueation),复合民族只有在真正形成一个“共同文化群体”的时候,其教育才能成为在更高一级层次上的民族教育,这种民族教育实际上是一种跨文化教育(Cross一eulturalEdueation),或称为多元文化教育(MuliieulturalEduea-tion)、多元一体化教育(Multieultu耐Inte脚tionEdueation)。笔者通过多年对国内外民族教育理论和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的潜心研究与分析,认为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应实施“多元一体化教育”,并据此提出了一个“多元一体化教育”的理论构想。②
该理论构想形成的依据是: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无论是主体民族还是少数民族,都有其独特的传统文化。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民族自我文化传递和各民族间文化的相互交流,各民族在文化上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点。不仅主体民族文化吸收了各少数民族文化,而且各少数民族文化中也打上了主体民族文化的烙印,形成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大家庭中,多种民族文化并存并共同组成代表某一多民族国家的“共同文化群体”,即形成如费孝通教授所说的文化上的“多元一体格局”。“多元一体化教育”理论构想的内涵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教育,在担负人类共同文化成果传递功能的同时,不仅要担负传递本国主体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而且同时也要担负起传递本国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多元一体化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少数民族成员,而且也包括主体民族成员。“多元一体化教育”的内容,除了包括民族文化外,还要含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容。少数民族不但要学习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而且也要学习主体民族文化,以提高少数民族年轻一代适应主体文化社会的能力,求得个人最大限度的发展。
主体民族成员除了学习本民族文化外,还要适当学习和了解少数民族的传统优秀文化,以增强民族平等和多民族大家庭的意识。“多元一体化教育”的目的是,继承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促进多民族大家庭在经济上共同发展,在文化上共同繁荣,在政治上各民族相互尊重、平等、友好与和睦相处,最终实现各民族大团结。依据“多元一体化教育”理论构想的观点,单一民族教育与复合民族教育概念的区别有如下几点:1.单一民族教育是某一个民族文化群体的教育,而复合民族教育是由多数民族所组成的共同文化群体的教育。2.单一民族教育的实施对象和实施主体均为同一民族的成员,而复合民族教育的实施对象和实施主体则是“共同文化群体”的成员,也就是说,既可是少数民族成员,也可是多民族的成员。3.单一民族教育的内容是本民族的文化,它们既可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也可是多数民族的文化,而复合民族教育的内容,不仅包含多数民族(或称主体民族)的文化,同时也包含少数民族的文化。4.单一民族教育追求的目标是,对“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的文化传播和培养该共同体成员适应本民族文化并成为为本民族服务的人。而复合民族教育追求的目标是继承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促进多民族大家庭在经济上共同发展、在文化上共同繁荣、在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友好与和睦相处,最终实现各民族大团结,培养具有跨民族、跨文化意识的为人类共同利益献身的现代人。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我们已大致可以了解到什么是民族教育、国民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多数民族教育(或称主体民族教育)、单一民族教育、复合民族教育等一些基本概念,并了解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区别。下面我们将从世界各国教育的发展与现状来考察上述概念在实践中的运用。纵观人类文化发展史,当人类进人阶级社会后,国家这一社会组织形态在民族这一人类文化共同体的基础上形成了,由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形成的一种权力组织机构,教育便成为国家对内发展生产、划分社会阶层、实行民族歧视与压迫,对外进行国与国竞争的重要工具。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世界各国的国民教育,除单一民族国家外,绝大多数多民族国家的国民教育实质是主体民族教育,也就是说各多民族国家的国民教育是单一主体民族教育。他们为了掩饰这种民族歧视,则把这种教育称为国民教育,这与本世纪初西方流行的同化主义理论有直接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由于西方发达的多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意识的觉醒,以美国黑人运动为主流的各国少数民族提出了国家实施以多元文化为目标的教育主张,也就是说提出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实施复合民族教育(即多元文化教育)的国民教育的主张。这种主张经过40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上一股具有人类美好理想的思潮。
当前,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实施具有复合民族教育的国民教育,即多元文化教育,实质上是在国民教育的框架里,增加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其目的是解决当前和21世纪世界各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面临的实际问题,即一方面少数民族的成员要适应以主体民族文化为主的现代主流社会,以求得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这不仅是少数民族争取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平等权利,而且更是保存人类社会文化基因库,求得人类文化的多样性。这是因为人类具有如此的理念: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进步的象征。综上所述,民族教育的基本概念可作如下的阐述:民族教育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族教育是指对作为有着共同文化的民族或共同文化群体的民族集团进行的文化传承和培养该民族或民族集团的成员,一方面适应现代主流社会,以求得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继承和发展本民族或本民族集团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社会活动。
广义的民族教育在实践中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1.依照共同化的民族和共同文化群体的民族集团之分,民族教育则分为单一民族教育和复合民族教育两种主要形式。2.依照多民族国家中人口的多少,单一民族教育又分为多数民族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①3.依照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划分,单一民族教育又分为支配民族教育与被支配民族教育。21世纪前的绝大多数多民族国家的国民教育实质上是占支配地位民族的教育。4.在单一民族的国家,单一民族教育基本上等同于国民教育。5.复合民族教育即多元文化教育,是多民族国家理想的国民教育方式,是民族教育的更高级形态。其近期目标是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其最终目标是发展即将经历国家阶段和全球阶段的“多元一体化教育”。
【Keywords】conceptofmartialarts;logic;essentialattribute;extension
引言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以及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思维方式。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曾在其《概念论》中称:“概念无疑是形式,但必须认为是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并能够同时不为内容所限制或束缚。概念乃是内含于事物本身之中的东西: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即有其中包含概念,因此把握一个对象,即是意识着这对象的概念〔1〕。”因此,对武术概念的逻辑学探究,一方面能揭示武术这一技击内涵,建立良好的武术思维的基础,另一方面能明确武术的外延,亦是形成武术理论体系的基本条件。
然而,武术这一运动文化载体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既要看到古代、近现代的大社会背景对武术发展的影响,又要看到当代“大武术观”对武术“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指导性意义,这一切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明确武术这一概念。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运用形式逻辑定义武术概念,吸收前辈们对武术概念的感性认识,深化、发展、升华武术概念这一理性认识。
1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1研究对象
本文以武术概念的定义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查阅了中国武术史、中国武术导论、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概论高级教程等专著以及相关文献资料。
逻辑分析法:从武术概念的整体到武术概念的部分,再从武术概念的部分到武术概念的整体,以此为逻辑基础,运用归纳、演绎论证方法,对武术概念进行逻辑分析。
2武术概念的演变及逻辑分析
2.1武术概念的历史演变
2.1.1古代武术概念的萌芽
任何事物的概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漫长久远年代里走过来的武术,今天的概念和往昔的概念及所涵盖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不少差异,但本质属性是一脉相承的。
武术在历史上曾有过不同称谓,如春秋战国时称“技击”,汉代称“武艺”,清初称“武术”,民国时期称“国术”,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命名为“武术”。“武术”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南朝梁武帝长子萧统与门下文人共同编定的《文选》中,但不具有今天武术概念所具有的含义,文中有诗句为“偃闭武术,阐扬文令”(南朝宋?朱颜年《皇太子释奠会》),其意指停止武战,发扬文治,并非反映今之武术的概念。后人将“武术”一词作为自卫强身之术的专门用语。“武”在甲骨文中指人持戈行进。“术”在甲骨文中指道路。本义:城邑中的道路。《辞海》解释“武”字有多个义项,其中前两个义项是:①“泛称干戈军旅之事”;②“勇猛”。《说文解字》中称“术”字为“邑中道也”,后引申为“技艺”,即方法、技术,如同道路是通达目的的手段。实际上,中国的“武”字,(字面上是战斗),其实是由“止”字(表示“停止”)和“戈”字(意指“矛”)组成的。所谓止戈为“武”。意思是:“停止战争”或者“维护和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古代武术只发挥了其军事功能、防身功效,即与人斗、与兽斗的指导思想。
2.1.2近、现代武术概念的初探
近、现代武术概念在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究其原因,在政治上帝国列强的侵入、封建制度的瓦解、新政的出现;在经济上,自给自足经济开始瓦解;文化上,闭关锁国政策不再,中西文化开始碰撞,武术吸收了西方的“体育说”,但武术的技击本质属性、外延没有明确,只是确定了武术的功能和意义,正如以下概述:
1932年编写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认为国术原为我国民族固有之身体活动方法,一方面可以供给自卫技能,一方面可以锻炼体格之工具〔2〕。
1943年《中国国术馆成立十五周年纪念宣言》对武术的定义是:“所谓民族体育者,即我国固有之武术也!源远流长,体用兼备,不独在运动工具具有相当之价值,且对于自卫上有显著之功效〔3〕。”
1949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武术名家张文广发言:“武术是我国的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斗争中,创造发展起来的,它具有强身健体的特点〔4〕。”
2.1.3当代武术概念的争鸣
当代武术概念的争鸣也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体制为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文化上百废待兴,为武术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而在这个阶段,武术概念的表述出现了唯技击论。
1957年3月张之江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指出:中国武术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最主要的体育活动方式,这个体育活动方式,在民族健康、民族自卫以及民族医学治疗上,都曾发挥过很大的作用〔5〕。
1957年6月“关于武术性质问题的讨论”,诸专家认为:武术是民族形式体育的内容之一,具有健身、技击、艺术的成分,它是为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培养思想品德,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6〕。
1961年的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则认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形式体育。它具有强筋健骨、增进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民族文化财产〔7〕。
1987年出版的武术教材认为,武术是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攻防格斗动作为素材,按照攻防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矛盾的相互变化规律,编成徒手和器械的各种套路,以及包括对抗技击内容的具有独特风格和民族特色的体育运动〔8〕。
1988年2月,国家体委武术研究院、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武术学分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武术学术专题研讨会”。在研讨会上,武术被定义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的体育项目〔9〕。
1988年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的高等学校试用教材认为,武术是一种由踢、打、摔、拿、劈、刺等攻防动作组成的徒手与持器械者搏斗的套路和对抗性运动〔10〕。
1988年由张高顺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武术教材认为,武术亦称武艺,是由中国古代技击格斗技术演化而成的一项兼具套路演练及攻防搏斗演练形式的体育运动〔11〕。
1989年由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编写的体育学院普修通用教材认为,武术是以技击为内容,通过套路、搏斗等运动形式,来增强体质、培养意志的民族传统体育〔12〕。
1990年由体育运动学校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的体育运动学校教材则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对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传统体育项目〔13〕。同年,由马明保、张中尧、黄益苏主编的武术教材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对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传统体育项目〔14〕。而这一年由体育运动学校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的人教版武术教材则认为,武术是以带有攻防含义的动作为素材,按照一定的运动规律和规则要求,以套路演练或技击格斗为不同的表现形式,达到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体育运动〔15〕。
1992年由孟昭祥、王建华编著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武术教材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主要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6〕。
1995年由马明保、张中尧、黄益苏主编的全国高等院校体育教育专业专科教材则认为,武术是以技击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散打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7〕。
1996年由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武术教材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8〕。
1997年由体育院校成人教育协作组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的体育院校函授教材则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9〕。
武术概念的稳定期在21世纪以后,如表1中所著:大部分学者基本认可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
2.2武术概念的逻辑分析
2.2.1界定武术概念的形式逻辑规则及意义
从形式逻辑上对武术概念下定义包括三个部分,即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也就是武术的本质属性、分类、武术的上位概念。而形式逻辑也规定对武术概念下定义的规则:第一,定义必须揭示武术的区别性特征。第二,定义项(武术)和被定义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外延必须相等,否则会犯形式逻辑的定义过窄错误(即一个定义把本来属于被定义概念外延的对象排除该概念的外延之外),例如:1988年12月,全国武术专题论文研讨会上,武术的概念被界定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该定义就犯有定义过窄的错误,对武术的分类缺少了功法运动形式。当然,对武术的定义也会出现定义过宽的错误(一个定义把本来不属于被定义概念外延的对象也包括在该概念的外延之内)。又如:1961年的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则认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形式体育。它具有强筋健骨、增进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民族文化财产。该定义就没有指出武术的本质属性技击,仅仅指出了武术的体育属性,同时提出了武术的运动形式,而且把武术表述为体育,把武术的外延给扩大了。第三,定义不能恶性循环。在用定义项去刻画、说明被定义项时,定义项本身又需要或依赖于被定义项说明。第四,定义不可用含混、隐晦或比喻性词语来表示。第五,除非必要,定义不能用否定形式或负概念。
那么,我们该运用何种方法对武术准确定义呢?形式逻辑上规定属加种差定义是对武术概念最准确的定义方法。即找出被定义概念的属概念,然后找出相应的种类,被定义项就等于种差加上属。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而后者的外延并不全部包含在前者的外延之中,则这两个概念之间就有种属关系,前一概念是后一概念的种概念,后一概念则是前一概念的属概念。而武术概念的属就是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武术概念的种差就是武术的本质属性技击。对武术的准确定义,有助于人们能够把对武术的已有认识总结、巩固下来作为以后新的认识武术活动的基础,有助于人们揭示武术这个词语、概念、命题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明确武术的使用范围,进而弄清楚武术这个词语、概念、命题的使用是否合适,是否存在逻辑方面的错误;有助于人们在武术理性的交流与传播中,所使用的武术术语能够有一个共同的理解,从而避免因误解、误读所产生的无谓争论,大大提高武术交流的可能性,促进武术传承与传播。
因此,可以将武术概念定义为:武术是以技击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
2.2.2武术的内涵:体育属性、技能属性、文化属性、技击属性
武术作为身体运动方式的存在,是记载身体运动的符号,也体现出了武术的体育属性,那么武术的概念应该表述为:武术是一种中国传统攻防技击的体育运动。但是,除了武术,其他运动项目也具有身体运动的属性。所以说,体育属性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作为武术的本质属性。
武术内容源于原始社会的狩猎技术,它在古代军事斗争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自古以来武术就一直发挥着技能方面的作用,无论是看家护院的家丁,还是镖师、艺人、拳师,都将武术作为一种防身自卫技能。如果武术的本质属性是技能属性,那么武术概念的表述应为:武术是具有技能属性,以攻防意识为主的体育运动项目。但从中不难发现,跆拳道甚至拳击也具有这样的技能属性,因此,技能属性也不能作为武术的本质属性。
武术不仅具有技能属性、体育属性,还是诠释文化的符号,作为一种文化资源阐释着中国文化,如果其作为武术的本质属性,那么武术则是具有文化属性的攻防意识的传统体育项目,本质属性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征,其他的民族传统项目太极拳也具有文化属性。所以说文化属性作为武术的内涵也是不妥的。
武术是中国历代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将零乱的攻防技术不断综合整理、发展,并用套路、格斗、功法形式提炼出来的技术体系。技击属性是武术区别于其他体育运动项目的本质属性。因此,武术的概念必须反映其本质属性――技击性及其技术范畴,如徒手的踢、打、摔、拿和器械的劈、砍、扎、击、刺等攻防格斗技法。
2.2.3武术的运动形式是对抗格斗、套路演练和功法
武术的概念不仅要反映武术的本质属性,而且要反映武术的运动形式。武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抗格斗和套路演练两种基本运动形式,它们平行存在,相互补充。对抗格斗是武术攻防技术在双方直接对抗中的应用,套路演练是武术攻防技术具有一定艺术性的体现,两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抗性练习,可以提高攻防技术,具有强健体魄、防身自卫价值:通过套路练习,既能掌握一定的攻防技能,又能熟练地展示武术的艺术性,具有观赏审美价值。武术概念反映的运动形式既属于体育范畴,又区别于其他体育项目。
2.2.4“内外兼修”反映了武术的文化属性
武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受中国传统文化、民族习俗和宗教思想的影响,自然地融会了中国传统的易学、哲学、中医学、伦理学、军事学、美学、养生等多种文化思想和文化观念,逐渐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武术文化体系。它内涵丰富、寓意深邃,既具备了人类体育运动强身健体的共同特性,又有中华民族所特有的哲理性、科学性和艺术性,较集中地体现了中国人民在体育运动中的智慧结晶。使武术超越了一般的技能技术层次,也超越了以体能形态为主的竞技的西方体育。武术以阴阳哲学为基础,以“主动”与“主静”及中庸为支架,体现了内容丰富的文化内涵,诸如整体运动观、阴阳变化观、形神论、气论、动静说、刚柔说、虚实说,等等,形成了独具风貌的武术文化体系。它既具备了人类体育运动强身健体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东方文化特有的哲理性、科学性和艺术性。它是中国文化在人体运动中的表现和载体,从一个侧面辉映出东方民族文化的光彩。“内外兼修”的内容可归结为四个方面:武术追求外在的形健和内在的神韵,从而达到形神兼备;武术训练中既强调练“内”,又强调练“外”,所谓“外练筋骨皮,内练一口气”;武术的“内三合”与“外三合”、内外相合、上下相随,追求一种高度的协调与统一,体现了整体运动观;武术追求内外交修之功,要求武德与拳理、技术与修养结合,达到武术育人的最高境界。所以“内外兼修”一语较形象地表达了武术的传统文化属性。
总括起来说,武术是中国传统技击术,归属于传统的民族体育,又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广义上的武术,是一种包含实用技击的人体文化;狭义上的武术,应称为武术运动,是一种体育运动,主要包含套路和格斗、功法运动形式。从逻辑学上认识,中国传统体育是武术的属概念,武术的套路运动和格斗运动则是概念的外延。比较确切的提法,作为体育项目之一的武术应称为武术运动。
3结论
3.1准确运用形式逻辑界定武术概念
武术概念的界定既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的基础上,又要体现其本质属性技击和套路、格斗、功法运动形式,以及“内外兼修”的民族传统体育这一文化属性。因此,在对武术概念下定义的同时,既要考虑到形式逻辑上对概念的属加种差的定义规则,又要认识到武术的属、种差到底是什么。这样才能做到对武术概念下定义既不能定义过宽,也不能定义过窄。
3.2明确武术的本质属性
体育学是教育学下的二级学科,而民族传统体育又是体育学的下支,那么民族传统体育是武术的上位概念,其中,三者是从属关系。因此,选择坚持一分为二的方法论,既要看到武术的整体民族传统体育学,又要看到民族传统体育学的组成部分武术;也要从体育学这一宏观视角把握武术这一微观定义。这样才会对研究武术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伍国栋先生的这本《民族音乐学概论》架构清楚,论述全面,行文简洁,通俗易懂,诚如作者在引言中所讲,“为这门学科深感兴趣的学习者们提供一套相对完备、系统并更多联系中国各民族传统音乐理论研究实践的基础读本”。全书共分七章,分别为:1.民族音乐学历史发展及其定义;2.民族音乐学与相关学科;3.民族音乐学的方法论观念;4.实地调查的理论及方法;5.描述与解释;6.民族音乐学著述类型;7.民族音乐学的学术论文及其写作,在每一章节下面对标题进行了详细地论述,如果把他们再概括一下的话,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1-2章)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与相关学科关系,第二部分(3-5)民族音乐学的方法论及其研究的方法与实践,第三部分(6-7章)民族音乐学的著述类型与论文写作。
笔者在上大学阶段曾学过民族音乐欣赏课,后来又辅导过学生,工作之余也会经常听听民族音乐,但其实未能真正对“民族音乐学”这一概念进行思考,也不能说清楚民族音乐和传统音乐、国乐以及民乐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通过阅读本书,对照一些音乐词典和相关资料,现在对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有了一定认识,对于这本《民族音乐学概论》有一些感受和想法,总结如下:
1.在学习中国音乐史时,曾经看到有关比较音乐学的介绍,书中讲到王光祈,他是我国第一个采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音乐史的,也是第一个用比较音乐学的方法对中国民族音乐进行研究和论述的人。而本书介绍,民族音乐学在这一称谓之前叫“比较音乐学”,可见,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音乐界就有学者对民族音乐学进行了探索研究。我们知道,“民族音乐学”作为学科名称到21世纪50年代才正式确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中国人对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探索在时间上一点也亚于西方。只是王光祈先生未能有专门论著论述这一学科,因此,伍国栋先生的这本《民族音乐学概论》,可以说是我国最早最完备论述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力作。
2.《民族音乐学》这本书提到民族音乐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分别界定了乐律学,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音乐社会学等学科定义。那么民族音乐学就是技术性音乐理论学科与民族学相结合的学科,事实上,任何一门学科都不是孤立发展的学科,民族音乐亦是如此。要深入研究民族音乐学就必须了解民族音乐学与人类学、社会学、民俗学、地理学和语言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否则,学术的研究很难有大的建树,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一个音乐学的研究者应该是一个“杂家”,因此,我们要努力拓宽视野,博览群书,在充分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理论后,主动去探寻本学科与姊妹相关学科的联系,不断地借鉴和吸收其它诸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
3.关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方法,伍国栋先生提出了价值观、主体观、时空观、网络观和质量观的观点。我对于价值观这一观点特别认同,不同民族,由于不同的地域、不同生活环境、不同的文化传统而形成的风格迥异的传统音乐,人们在对自己民族传统音乐评价时,往往带有一种“自己的孩子最好”的偏好,而对于和自己审美观不太相同的其他民族音乐时,经常不能客观的评价,当然,这其中有两种原因,第一是纯粹个人主观偏好,第二是民族主义价值观和狭隘的民族主义音乐价值观使然。这使我想到一个几乎发生在中国大多数传统音乐院校的现象,教西方音乐史或者西方音乐欣赏的老师比教传统音乐的老师更受学生欢迎,因为在很多学生的审美观里,西方的音乐比中国的传统音乐“洋气”,中国传统音乐比较“土”,在很多学生家长眼里,学西洋乐器远比学民族乐器有前途,时下我们见到火热的考级热中,西洋乐器的考生的比例要远远大于民族乐器的考生。五四时期,音乐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音乐思想和发展民族音乐的不同主张,主要有:以王露、陈子仲为代表的“中西音乐同源”说,“复兴国乐宜通西乐”说,以肖友梅为代表的“以西代中”说和以刘天华为代表的“平民音乐”说。我国的民族音乐经历了“全盘西化”、“向西方乞灵”向“发现东方”的转变,中国有5000年的文明史,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有理由相信,五千年文化孕育的民族音乐不仅被中国人引以为自豪,也会被世界上其它民族所承认、欣赏。
4.“田野工作”被认为是民族音乐学调查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音乐人类学也强调这一观点,事实上,“田野工作”这一学术名词是文化人类学领域经常强调和广泛使用的,音乐民族音乐学和音乐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就继承了这一科学方法论传统。田野工作(fieldwork)文化人类学首创的的工作方法成熟于20世纪初,1898年英国人类学家哈顿(A.C.Haddon)领导的对新几内亚东南岸土著文化的考察,以及1897年美国人类学家鲍厄斯(F.Bos)领导的对亚洲东北部和美国西北部印第安的调查,结束了19世纪人类学家依靠他人的描述资料来进行研究的间接研究方法,从此开拓了人类学家与调查对象直接接触的“田野工作”方法途径。我认为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更是要重视“田野工作”,因为产生音乐的源泉就是在民间,在地头,在最广袤的草原,在最重叠的大山,要了解、发掘、研究他们就必须“采风”,在都市的喧嚣里,在安逸的的庭院里是挖掘不了民族音乐的精髓的。有不少在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的音乐学专业的学生一般在学完理论的知识后,每年都要下乡采风,我们见到很多民歌器乐都是他们整理记谱才得以流传的。
总体来说,作为一本为对民族音乐感兴趣的学生提供的基础读本来看《民族音乐学概论》,这本书无疑是一本通俗易懂,全面概括的入门书籍,全书没有过多的学术词语,也没有生涩难懂的术语,所以,任何一个初涉民族音乐学大门的学生都能读懂全书的论点、论据。如果要今天的读者提一点建议或者意见的话,本着对学术著者的敬意,我想提几点希望。一是希望本书的作者能有机会增加一些内容,因为,随着民族音乐学的发展,尤其是在近十年,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其实有了新的进展,而本书的书写时间是在1995年,此之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未能有机会被著者所描述。第二,这本《民族音乐学概论》的优点是论述全面,但也有点点到为止的感觉,很多角度没有能做纵向的剖析,对于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反思也略显单薄。我们期待着伍国栋先生能在再版时能有所考虑,到时我们一定再次拜读。
【关键词】武术概念;逻辑学;本质属性;外延
【Abstract】Inordertomakemartialartsmoreclearlypresentinfrontofpeopleand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oryandpracticeofmartialarts,thispaperhasalogicalanalysisonthedefinitionofmartialartsintheancient,modernandcontemporarytimeswiththemethodsofdocumentaryandlogicanalysis.Itpointsoutdefectsanddeficienciesofthedefinitionofmartialartsputforwardbythepastscholarsanddrawstheconclusion:usingcorrectlogicalformtodefinetheconceptofWushu,clearingtheessentialattributeofthemartialarts,distinguishingtheextensionofmartialarts.
【Keywords】conceptofmartialarts;logic;essentialattribute;extension
引言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以及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思维方式。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曾在其《概念论》中称:“概念无疑是形式,但必须认为是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并能够同时不为内容所限制或束缚。概念乃是内含于事物本身之中的东西: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即有其中包含概念,因此把握一个对象,即是意识着这对象的概念〔1〕。”因此,对武术概念的逻辑学探究,一方面能揭示武术这一技击内涵,建立良好的武术思维的基础,另一方面能明确武术的外延,亦是形成武术理论体系的基本条件。
然而,武术这一运动文化载体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既要看到古代、近现代的大社会背景对武术发展的影响,又要看到当代“大武术观”对武术“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指导性意义,这一切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明确武术这一概念。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运用形式逻辑定义武术概念,吸收前辈们对武术概念的感性认识,深化、发展、升华武术概念这一理性认识。
1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1研究对象
本文以武术概念的定义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查阅了中国武术史、中国武术导论、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概论高级教程等专著以及相关文献资料。
逻辑分析法:从武术概念的整体到武术概念的部分,再从武术概念的部分到武术概念的整体,以此为逻辑基础,运用归纳、演绎论证方法,对武术概念进行逻辑分析。
2武术概念的演变及逻辑分析
2.1武术概念的历史演变
2.1.1古代武术概念的萌芽
任何事物的概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漫长久远年代里走过来的武术,今天的概念和往昔的概念及所涵盖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不少差异,但本质属性是一脉相承的。
武术在历史上曾有过不同称谓,如春秋战国时称“技击”,汉代称“武艺”,清初称“武术”,民国时期称“国术”,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命名为“武术”。“武术”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南朝梁武帝长子萧统与门下文人共同编定的《文选》中,但不具有今天武术概念所具有的含义,文中有诗句为“偃闭武术,阐扬文令”(南朝宋・朱颜年《皇太子释奠会》),其意指停止武战,发扬文治,并非反映今之武术的概念。后人将“武术”一词作为自卫强身之术的专门用语。“武”在甲骨文中指人持戈行进。“术”在甲骨文中指道路。本义:城邑中的道路。《辞海》解释“武”字有多个义项,其中前两个义项是:①“泛称干戈军旅之事”;②“勇猛”。《说文解字》中称“术”字为“邑中道也”,后引申为“技艺”,即方法、技术,如同道路是通达目的的手段。实际上,中国的“武”字,(字面上是战斗),其实是由“止”字(表示“停止”)和“戈”字(意指“矛”)组成的。所谓止戈为“武”。意思是:“停止战争”或者“维护和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古代武术只发挥了其军事功能、防身功效,即与人斗、与兽斗的指导思想。
2.1.2近、现代武术概念的初探
近、现代武术概念在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究其原因,在政治上帝国列强的侵入、封建制度的瓦解、新政的出现;在经济上,自给自足经济开始瓦解;文化上,闭关锁国政策不再,中西文化开始碰撞,武术吸收了西方的“体育说”,但武术的技击本质属性、外延没有明确,只是确定了武术的功能和意义,正如以下概述:
1932年编写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认为国术原为我国民族固有之身体活动方法,一方面可以供给自卫技能,一方面可以锻炼体格之工具〔2〕。
1943年《中国国术馆成立十五周年纪念宣言》对武术的定义是:“所谓民族体育者,即我国固有之武术也!源远流长,体用兼备,不独在运动工具具有相当之价值,且对于自卫上有显著之功效〔3〕。”
1949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武术名家张文广发言:“武术是我国的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斗争中,创造发展起来的,它具有强身健体的特点〔4〕。”
2.1.3当代武术概念的争鸣
当代武术概念的争鸣也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体制为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文化上百废待兴,为武术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而在这个阶段,武术概念的表述出现了唯技击论。
1957年3月张之江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指出:中国武术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最主要的体育活动方式,这个体育活动方式,在民族健康、民族自卫以及民族医学治疗上,都曾发挥过很大的作用〔5〕。
1957年6月“关于武术性质问题的讨论”,诸专家认为:武术是民族形式体育的内容之一,具有健身、技击、艺术的成分,它是为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培养思想品德,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6〕。
1961年的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则认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形式体育。它具有强筋健骨、增进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民族文化财产〔7〕。
1987年出版的武术教材认为,武术是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攻防格斗动作为素材,按照攻防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矛盾的相互变化规律,编成徒手和器械的各种套路,以及包括对抗技击内容的具有独特风格和民族特色的体育运动〔8〕。
1988年2月,国家体委武术研究院、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武术学分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武术学术专题研讨会”。在研讨会上,武术被定义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的体育项目〔9〕。
1988年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的高等学校试用教材认为,武术是一种由踢、打、摔、拿、劈、刺等攻防动作组成的徒手与持器械者搏斗的套路和对抗性运动〔10〕。
1988年由张高顺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武术教材认为,武术亦称武艺,是由中国古代技击格斗技术演化而成的一项兼具套路演练及攻防搏斗演练形式的体育运动〔11〕。
1989年由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编写的体育学院普修通用教材认为,武术是以技击为内容,通过套路、搏斗等运动形式,来增强体质、培养意志的民族传统体育〔12〕。
1990年由体育运动学校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的体育运动学校教材则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对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传统体育项目〔13〕。同年,由马明保、张中尧、黄益苏主编的武术教材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对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传统体育项目〔14〕。而这一年由体育运动学校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的人教版武术教材则认为,武术是以带有攻防含义的动作为素材,按照一定的运动规律和规则要求,以套路演练或技击格斗为不同的表现形式,达到增强体质,培养意志,训练格斗技能的体育运动〔15〕。
1992年由孟昭祥、王建华编著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武术教材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主要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6〕。
1995年由马明保、张中尧、黄益苏主编的全国高等院校体育教育专业专科教材则认为,武术是以技击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散打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7〕。
1996年由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武术教材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8〕。
1997年由体育院校成人教育协作组武术教材编写组编写的体育院校函授教材则认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19〕。
武术概念的稳定期在21世纪以后,如表1中所著:大部分学者基本认可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
2.2武术概念的逻辑分析
2.2.1界定武术概念的形式逻辑规则及意义
从形式逻辑上对武术概念下定义包括三个部分,即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也就是武术的本质属性、分类、武术的上位概念。而形式逻辑也规定对武术概念下定义的规则:第一,定义必须揭示武术的区别性特征。第二,定义项(武术)和被定义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外延必须相等,否则会犯形式逻辑的定义过窄错误(即一个定义把本来属于被定义概念外延的对象排除该概念的外延之外),例如:1988年12月,全国武术专题论文研讨会上,武术的概念被界定为:“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该定义就犯有定义过窄的错误,对武术的分类缺少了功法运动形式。当然,对武术的定义也会出现定义过宽的错误(一个定义把本来不属于被定义概念外延的对象也包括在该概念的外延之内)。又如:1961年的体育学院本科讲义《武术》则认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形式体育。它具有强筋健骨、增进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民族文化财产。该定义就没有指出武术的本质属性技击,仅仅指出了武术的体育属性,同时提出了武术的运动形式,而且把武术表述为体育,把武术的外延给扩大了。第三,定义不能恶性循环。在用定义项去刻画、说明被定义项时,定义项本身又需要或依赖于被定义项说明。第四,定义不可用含混、隐晦或比喻性词语来表示。第五,除非必要,定义不能用否定形式或负概念。
那么,我们该运用何种方法对武术准确定义呢?形式逻辑上规定属加种差定义是对武术概念最准确的定义方法。即找出被定义概念的属概念,然后找出相应的种类,被定义项就等于种差加上属。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而后者的外延并不全部包含在前者的外延之中,则这两个概念之间就有种属关系,前一概念是后一概念的种概念,后一概念则是前一概念的属概念。而武术概念的属就是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武术概念的种差就是武术的本质属性技击。对武术的准确定义,有助于人们能够把对武术的已有认识总结、巩固下来作为以后新的认识武术活动的基础,有助于人们揭示武术这个词语、概念、命题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明确武术的使用范围,进而弄清楚武术这个词语、概念、命题的使用是否合适,是否存在逻辑方面的错误;有助于人们在武术理性的交流与传播中,所使用的武术术语能够有一个共同的理解,从而避免因误解、误读所产生的无谓争论,大大提高武术交流的可能性,促进武术传承与传播。
因此,可以将武术概念定义为:武术是以技击为主要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
2.2.2武术的内涵:体育属性、技能属性、文化属性、技击属性
武术作为身体运动方式的存在,是记载身体运动的符号,也体现出了武术的体育属性,那么武术的概念应该表述为:武术是一种中国传统攻防技击的体育运动。但是,除了武术,其他运动项目也具有身体运动的属性。所以说,体育属性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作为武术的本质属性。
武术内容源于原始社会的狩猎技术,它在古代军事斗争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自古以来武术就一直发挥着技能方面的作用,无论是看家护院的家丁,还是镖师、艺人、拳师,都将武术作为一种防身自卫技能。如果武术的本质属性是技能属性,那么武术概念的表述应为:武术是具有技能属性,以攻防意识为主的体育运动项目。但从中不难发现,跆拳道甚至拳击也具有这样的技能属性,因此,技能属性也不能作为武术的本质属性。
武术不仅具有技能属性、体育属性,还是诠释文化的符号,作为一种文化资源阐释着中国文化,如果其作为武术的本质属性,那么武术则是具有文化属性的攻防意识的传统体育项目,本质属性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征,其他的民族传统项目太极拳也具有文化属性。所以说文化属性作为武术的内涵也是不妥的。
武术是中国历代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将零乱的攻防技术不断综合整理、发展,并用套路、格斗、功法形式提炼出来的技术体系。技击属性是武术区别于其他体育运动项目的本质属性。因此,武术的概念必须反映其本质属性――技击性及其技术范畴,如徒手的踢、打、摔、拿和器械的劈、砍、扎、击、刺等攻防格斗技法。
2.2.3武术的运动形式是对抗格斗、套路演练和功法
武术的概念不仅要反映武术的本质属性,而且要反映武术的运动形式。武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抗格斗和套路演练两种基本运动形式,它们平行存在,相互补充。对抗格斗是武术攻防技术在双方直接对抗中的应用,套路演练是武术攻防技术具有一定艺术性的体现,两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抗性练习,可以提高攻防技术,具有强健体魄、防身自卫价值:通过套路练习,既能掌握一定的攻防技能,又能熟练地展示武术的艺术性,具有观赏审美价值。武术概念反映的运动形式既属于体育范畴,又区别于其他体育项目。
2.2.4“内外兼修”反映了武术的文化属性
武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受中国传统文化、民族习俗和宗教思想的影响,自然地融会了中国传统的易学、哲学、中医学、伦理学、军事学、美学、养生等多种文化思想和文化观念,逐渐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武术文化体系。它内涵丰富、寓意深邃,既具备了人类体育运动强身健体的共同特性,又有中华民族所特有的哲理性、科学性和艺术性,较集中地体现了中国人民在体育运动中的智慧结晶。使武术超越了一般的技能技术层次,也超越了以体能形态为主的竞技的西方体育。武术以阴阳哲学为基础,以“主动”与“主静”及中庸为支架,体现了内容丰富的文化内涵,诸如整体运动观、阴阳变化观、形神论、气论、动静说、刚柔说、虚实说,等等,形成了独具风貌的武术文化体系。它既具备了人类体育运动强身健体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东方文化特有的哲理性、科学性和艺术性。它是中国文化在人体运动中的表现和载体,从一个侧面辉映出东方民族文化的光彩。“内外兼修”的内容可归结为四个方面:武术追求外在的形健和内在的神韵,从而达到形神兼备;武术训练中既强调练“内”,又强调练“外”,所谓“外练筋骨皮,内练一口气”;武术的“内三合”与“外三合”、内外相合、上下相随,追求一种高度的协调与统一,体现了整体运动观;武术追求内外交修之功,要求武德与拳理、技术与修养结合,达到武术育人的最高境界。所以“内外兼修”一语较形象地表达了武术的传统文化属性。
总括起来说,武术是中国传统技击术,归属于传统的民族体育,又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广义上的武术,是一种包含实用技击的人体文化;狭义上的武术,应称为武术运动,是一种体育运动,主要包含套路和格斗、功法运动形式。从逻辑学上认识,中国传统体育是武术的属概念,武术的套路运动和格斗运动则是概念的外延。比较确切的提法,作为体育项目之一的武术应称为武术运动。
3结论
3.1准确运用形式逻辑界定武术概念
武术概念的界定既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的基础上,又要体现其本质属性技击和套路、格斗、功法运动形式,以及“内外兼修”的民族传统体育这一文化属性。因此,在对武术概念下定义的同时,既要考虑到形式逻辑上对概念的属加种差的定义规则,又要认识到武术的属、种差到底是什么。这样才能做到对武术概念下定义既不能定义过宽,也不能定义过窄。
3.2明确武术的本质属性
体育学是教育学下的二级学科,而民族传统体育又是体育学的下支,那么民族传统体育是武术的上位概念,其中,三者是从属关系。因此,选择坚持一分为二的方法论,既要看到武术的整体民族传统体育学,又要看到民族传统体育学的组成部分武术;也要从体育学这一宏观视角把握武术这一微观定义。这样才会对研究武术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3.3正确区分武术概念外延
据刘兰英所著的中国哲学史可知,庄子和老子均认为世界是运动变化的,运动是普遍存在的,是物质存在的方式。因此,要以运动的观点来对待武术,武术概念是在不断发展的文化中完善的。但是,我们也应该以传承的观点来对待武术文化,其中张岱年先生认为:新文化承认原有文化基础的历史继承性,承认文化的发展进化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变化,否则就失去了文化发展的内在根据;同时,这种新文化也承认原有文化在空间上的交流、民族间的沟通,以开放的胸襟迎接、吸纳新的文化要素,不断充实和增强生命活力〔20〕。这就启示我们要在发扬的基础上,吸收西方先进的武术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才会使武术发扬光大,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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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民族;宪法表述;宪法意义
一、引论
“民族”是中国宪法中的一个重要词汇或概念。现行宪法69次使用“民族”一词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56个民族层面;二是国家层面,也即国家民族。二者分别对应不同的英文单词,ethnic与nation。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等;后者如民族解放。长期以来,法学关于民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前一层面,探讨的大多是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团结等方面的问题,而对后者有所忽略。注此种状况或许与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关。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2条和第33条,两次提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中华民族”入宪再次凸显了宪法中“民族”概念的两层次性。可以预料,对国家民族的研究将持续成为宪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将民族学、政治学中的“国家民族”概念引入宪法学研究领域。在笔者看来,中华民族是我国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入宪,则国家民族必然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对象;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宪法概念的确立,则国家民族必然成为一个宪法学概念。
在展开论述之前,有必要对被视为“国家民族”的缩略语或简称的“国族”概念有所交代。[注]“国族”概念始于孙中山的创造,体现了孙中山的政治主张和立场,并因孙中山的强大的影响力而广泛流布,至今在学术界仍颇有影响力,[注]将国家层面的民族称为“国族”而保留56个民族用法的“国族论”也颇有市场。[注]但是,“国族”概念一直伴随着各种质疑和批评,中国共产党从未采纳此概念,其所蕴含的国家主义、同化主义的立场亦与时代潮流不符,需审慎使用。[注]与“国族”概念相比,“国家民族”具有以下优势:其一,国家民族直观体现了与国家的密切关系,作为一种理念,其指向了一种理想化的“人民全体”或“公民全体”,从而放逐了“同化论”的存在空间;[注]其二,国家民族强调国家的政治建构特性,体现了现代主义的民族理论立场,同时又兼顾了族群象征主义立场,国家民族的政治建构特性并不是凭空的捏造,大多具有历史文化的特性;[注]其三,国家民族既凸显了中文“民族”的层次性,又照顾了国人的用语习惯。一方面,人们仍可以泛泛地使用“民族”一词,而究属何种层次的民族则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语境区分开来;另一方面,现在将全体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的思想已然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我们不经意间就在表达此种观念,比如“屠呦呦获得了诺贝尔奖,这是民族的荣光”。[注]这里的民族就是“国家民族”,而使用“国族”就显然不太妥当。
本文首先考察了“国家民族”在现代宪法中的表现方式,试图说明国家民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一个比较普遍的宪法现象,而后对国家民族的宪法意义展开论述,最后尝试从宪法学的角度对国家民族下一个参考性的定义,最终实现将国家民族引入宪法学研究的目的。
二、国家民族的两种宪法表述方式
2018年3月,我国将作为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明确写入宪法,那么其他国家宪法是否也对各自的国家民族有所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现代主要国家宪法存在两种国家民族现象:一是明确推进和建构一个“国家民族”,如法国的“法兰西民族”、德国的“德意志民族”、美国的“美利坚民族”。二是“我们人民”叙事策略的应用。前者是对国家民族的直接确认,后者可视为国家民族的变体。明文规定国家民族方面,如美国宪法中的“美利坚人民”、德国基本法中的“德意志人民”、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中的“法兰西人民”、俄罗斯宪法中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等等。[注]本文所要着重介绍和论述的是第二种国家民族现象,即“我们人民”的表达式。
“我们人民”的宪法表述以美国宪法最为典型,其开篇即为“wethepeople”,其他主要国家的宪法也存在类似的表述,如联邦德国基本法序言中的“我德意志人民”,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日本国宪法中的“我们”,大韩民国宪法序言中的“我大韩国民”“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等等。[注]此类宪法表述的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都使用了“我”“我们”这样的主观性词汇,都具有“我们人民”的意蕴,因而可视为“我们人民”的变体。
“我们人民”的宪法修辞,显然与现代法典化语言的明晰、客观的要求相悖,而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的特征,那么,现代宪法为何采用此种表述方式呢?这一表达式后面蕴藏着怎样深刻的内涵?既然美国宪法中的wethepeople是此类表达式的典型,何妨以wethepeople为具体的论述对象?而wethepeople的表达式中,有两个核心词汇,people与we,为此对该表达式的解读亦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英文people与nation的内在联系;二是“我们”的建构和统合作用。
第一个方面,早期的people与nation各有不同的指向,但在近代实现了汇合。现代英文people源自拉丁文populus,原指“在古罗马公共广场上聚会于树荫的人”,后引申为“人、人民或市民”。英文nation源自拉丁文natio,原意为“出生”,指向“因出生地结合而成的一帮外国人”,表达的“血缘纽带”的含义。在西方国家的历史大变革中,则出现了people民族化和nation人民化的相向运动。在人民民族化过程中,自由平等的people获得相对于国家的主体地位,在nation人民化的过程中,贵族团体或特权阶层逐渐消失,国家权力的享有者逐渐扩及普罗大众,乃至人民最后成为国家主权的担当者。由此,英文people不仅具有人民的意义,同时具有民族的意义,复数的peoples也就直接翻译为民族;而nation不仅指民族,同时也指向国民。对此,霍布斯鲍姆曾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民族(nation)乃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是一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因此,国家乃民族政治精神的体现。[注]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革命同时就是民主革命,民主革命也同时具有民族革命的性质。在这一历史性的大变革中,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指出:一是现代英文people在从拉丁文popupus一词历史演变中,其中延续了由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文化发源而来的自由、民主的思想。[注]二是nation在其演变过程中,逐渐具有政治的意涵,同样蕴含了一种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三是将nation等同于“国家”“人民”,主要指享有主权的人民,与people同义。[注]四是nation一词最初确实有表示血缘、地域共同体的意思,这为其后与遗传学等自然科学的突破而产生的人种进化论、社会达尔文主义相汇合,从而为广泛流布的种族民族主义思想埋下了伏笔。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在民族国家的创建过程中,关于people的理解与英法有所不同。美国早期的政治理论家们比较喜欢使用“人民”“人民大众”“联邦”等词汇,而讳谈nation。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曾使用了一次nation,但在黄现璠先生看来,该词的意思应该是“国家”而非“民族”,因为美国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包括《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people,并不具有“民族同质性”的nation含义。[注]也有西方学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nation具有强调整体的一面,从而给人以中央集权、一元论和反对联邦各州权力的恶感。[注]笔者认为,同样作为国民或者人民,people具有强调普罗大众的意味,而nation除了具有强调国家的面向,还具有强调民族性的一面,这种民族性主要体现为某种历史文化的特性。作为一个形成中的民族,美国早期的政治理论家将美国作为一个民族就有点勉强。随着联邦政府的建立,特别是《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于1789的通过生效,“人民”最终实现了与“民族”的汇合,“当people用作nation(民族)的含义时,美国学者大多将其理解为‘美国人’这一国族含义”[注]。不过,此时的people或nation均仅指向白人,而不包括黑人奴隶、印第安人以及女人,其时所声称的国民一体性意识,实际为“白人意识”。[注]其后people或nation的范围不断扩大,现在,美国宪法被认为是“合众国人民”意志的体现,美国人民或美利坚民族都扩张为整个国民全体,wethepeople也就是Americanpeople(美利坚人民或民族)。[注]
第二个方面,“我们”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具有区别与归属的意义。“我们”的表达式是典型的民族主义的表现手法,因为民族主义的内涵虽然错综复杂,但它的基本要素有二:即民族对内的同一性和民族对外的独立性。[注]民族(nation)意识对外而言,强调的是“我们”的特殊性;对内而言,则强调“我们”的共同性。“我们”区别于“你们”“他们”,具有区别划分“我者”与“他者”的意义,而对于“我们”范围的成员来说,“我们”还具有归属的意义,属于“我们”的,那就是“自己人”,否则就是外人,甚至可能是敌人。梁启超曾说:“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彼,日本人;我,中国人’,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之一观念浮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注]
但即使是最小的民族,其成员也与其他大多数的同胞都互不相识,[注]要形成一种“我们”的意识,民族也就需要被想象与建构,民族的建构也就是“我们”的建构。大体而言,“我们”的建构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对“我们”共同性的强调,这种共同性对他们来说就是特殊性。“我们”之所以是“我们”,是因为“我们”具有某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可能是地域、语言、宗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也可能是其中的某几种元素的组合,这些特殊性对“我们”来说又是共同性,有时这种共同性又被强调是“我们”优越于“他们”之所在。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民族意识的建构过程都伴随着对这种优越性的强调。二是“我们”意识的形成、强化,还有可能是通过敌我意识或在与外力的对抗中加速凝聚。因为“民族身份是一个连续不断区分‘敌人’和‘朋友’的社会构建过程……民族身份……并不依赖任何客观的语言或文化差异,而立足于主观的差异体验。”[注]我们中华民族的整体意识也是在抗日战争中得到空前的加强。三是统一的或者说是共同的民族名称的提出。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也要为“我们”冠一个名称,民族名称的提出意味着民族意识开始走向自觉。克勒斯托弗·加兹顿在1765年召开的反印花税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美利坚人”(Americans)的概念,声称北美大陆上,不应当有新英格兰人、纽约人等的区分,我们所有人都是美利坚人。[注]既然“我们”都属于“美利坚人”,“我们”形成了一个新的民族,那么“我们”要组建新的国家,独立建国的逻辑也就水到渠成。
前述三种途径和手段经常是同步推进、交叉运用的,凸显的敌我意识来自某种主观的差异体验,这种主观的差异体验不会凭空产生,而必然要强调“我们”之于“他们”的特殊性,对这种特殊性的强调也是主观差异体验的重要缘由,而要凸显“我们”,巩固“我们”的特殊性,“我们”则还需要统合于某个民族名称之下。三种建构手段中,除第三种手段比较中性之外,其他两种手段都可能走向极端,但不能由此就完全排除其他两种手段,尤其是第一种手段。
“我们人民”是一种典型的民族主义修辞,通过宪法保障并推动国家民族的建构。“民族主义总是在表达着一种价值和感情,而这种价值和感情常常成为一般知识、思想和信仰而普遍存在,并且成为各个民族国家不可通约、互相冲突的因素,甚至成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冲突的心情。”[注]一个管理者刚加入某个团队,他可能要非常注意措辞,总是使用“我们如何如何”而不是“你们要怎样怎样”,以使自己快速地融入集体,获得团队成员的肯认。究其原因,就在于“我们”具有积极的心理暗示作用,给予对方我们具有同样的目标、利益与共同的追求的感觉,此民族主义的建构策略被大多数国家吸纳进宪法文本,可大致概括为“我们人民”的宪法表达式,旨在灌输和培育一种共通的价值、情感乃至情绪。
我国宪法亦采取了此种民族主义的叙事策略。现行宪法序言开篇就庄严地宣称,“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不难发现,此一叙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中国的历史延续性,近现代中国从古代中国演化而来,中国很早就是一个文明的国度;二是这个国度中的各族人民的共同性,共同的文化,共同的传统。三是通过“最悠久”“光辉灿烂”“光荣”等修饰词语的运用,将一种自豪的民族情感自然地嵌入其中,这个民族当然就是中华民族。毫无疑问,现行宪法第一自然段的叙事内容已经成为了我们的一般性知识和基本的情感。任何人要是挑战此宪法叙事的内容,我们可能都会责无旁贷马上站出来与之辩驳。事实上,不仅是中国,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爱国主义教育都吸取了此种共同性和优越性的要素,孩子们从小就被灌输了一种国家民族意识,鲜有例外。
三、国家民族的宪法意义
现代宪法关于国家民族存在两种经典的表述方式,作为一种普遍的宪法现象,国家民族必然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对某一宪法现象,宪法学不仅要探讨该现象在现代宪法中的具体表现方式,而且要探讨该种现象出现之成因或者所具有之意义,前者前文已有述及,后者将在下文展开论述。
(一)指明制宪权的主体及其范围,标识国家
长期以来,关于什么是“宪法”,学界有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一个颇为有力的看法是回归英文“constitution”的原初含义,强调宪法是一种组织法,从而得出绝对君主专制时代也有宪法的结论。此种看法未免片面,因为近代宪法诚然可以视为一种组织法,但此种组织法却以绝对君主时代所不具备的“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为其核心。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于绝对主义国家向民族国家演变的过程中,乃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注]在绝对主义国家时期,主权在君,绝对君主肉身与政治体高度合一,其本身就是国家的象征,起到了重要的国家统合作用。[注]而从绝对主义国家转向民族国家之后,主权也就由君主转向了人民,理论上如何确定国家的范围和疆界就成了一个问题,体现在宪法学上,就是如何确定制宪权的主体及其范围的问题。通俗而言,宪法理论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作为个体的分子式的人民绝大部分是互不认识的,如何将他们归置为一个整体,并形成一个共同的意愿建立一个民族国家?传统宪法理论认为,现代国家是建立于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宪法就是这个社会契约,故先有宪法后有国家,国家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产物。但是特定地域的人们则呈现出一种千变万化的景象:性别、出身、信仰、肤色、血统等等都不尽相同,要他们达成一致制定宪法组建国家实非易事。在这一过程中,民族的概念得到了借用,[注]因为特定的地域的人们具有某种共同性或共通性,或者说是同质性,形成了一个民族从而愿意并可能订立社会契约。国家建立于民族基础之上,也就具有了合法性与现实性。一定范围内同质的人们自发组建一个国家,组建这个国家的国民既然是同质的,当然也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论的假设才得以成立。如果强调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至少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平等,那么就无所谓社会契约。从这一点上,可以说民族是对一定范围内的俗世的个体进行抽象性的统合。由此,民族也就具有了指明制宪权主体及其范围的意义。
关于民族是制宪权的主体的论点,法国思想家西耶斯和德国宪法学家施米特均有论述。西耶斯认为,民族是制宪权的主体,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民族。[注]施米特则认为,民族比人民作为制宪权的主体更为精确,也更不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民族将人民描述成为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统一体,具有政治自觉,如果一个国家建立在民族的基础之上,而人民又拥有基于这种民族统一体的政治自觉的政治存在意志,那么就完全可以将这种意志视为一切宪法的权威根据。[注]
民族指明了制宪权主体,限定了行使制宪权的主体范围,也就具有了标识国家的作用。一方面,民族与民族之间以各自的特殊性彼此相区别,此种特殊性可以是特定的地域、特定的人群、特定的语言以及特定的文化心理等,从而使得某一民族具有自身的民族性;另一方面,此特殊性对民族内部成员而言又是共同性,这种共同性使得特定的人民被抽象化为同质性的人民,民族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某种共同的特征,地位与阶层的划分就不再重要了。[注]所有“人民”就是一个“民族”,我们”因此制宪成立国家。而宪法的颁行,国家的成立,又确认和巩固了此种特殊性,并形成了国家民族间不同的边界。“在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上,每一个国家都要标明什么是‘我们’,即‘我们’这个共同体的特殊性,以此与‘他们’划清界限……把‘我们’和‘他们’分开的有效方法是民族国家,而在个体的国际交往中是民族身份,[注]国家民族也就具有标识国家的意义。美利坚合众国、法兰西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美利坚”“法兰西”“德意志”“中华”无一不是表达国家民族的意义,并以此在国家名称上区别于其他国家。宪法对国家民族的肯认,就是在世界交往中,明确宣称“我们国家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我们是谁”的问题。[注]或许正是因为国家民族的此一意义,英文nation才同时具有国家的含义,可以直接指向某个具体的国家。
(二)促进国民统合,维护国家统一
所谓国民统合,就是将不同种族、性别、年龄、出身、宗教信仰等不同地域的人们统合成为一个国家,不同的个体由此转化为国家的国民。现代国家的成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各种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家成立后,不能无视各种分离、独立等消极因素的存在,对那些不认同甚至反对国家的人,国家需要做说服乃至镇压的工作,并用一种统合性的观念将全国人民统合起来,这就要推进国家民族的建构和认同。国家民族促进国民统合的作用首先表现在,共同的民族名称或概念对成员心理的刻画作用。正如一个人要有一个姓名,从此他的对外交往都以这个姓名进行,一个团队要有一个团队名称,在与其他团队竞争中,也就有了我们属于某一个团队的意识,共同的民族名称能够建构出一个“我们”的心理意识。其次是国家民族的建构能够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现代国家是“一个能够成功地宣称在一个既定的领土内具有合法使用物质暴力垄断权的人类共同体”,[注]国家的政治权力与文化必须相互扶持共同发展,政治权力力求确立其统治疆域,以及塑造其内部文化的同质性,而这种同质性的文化的持续推动又为政治权力提供正当性基础。也就是说,国家民族建构的实质是通过一套文化渗透整个社会,为社会的成员所共享,继而塑造出政治与文化的认同,因而国家民族是一种全体国民“共享的认同”,是一种统合性的观念,具有统合性的意义。
国家民族的此种统合功能亦为事实所证实。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形成了英吉利民族,英国民族国家形成了;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开始后构建了法兰西民族,形成了法兰西民族国家;德国1871年取得了普法战争的胜利,形成了德意志民族;美国于1776年《独立宣言》后形成了美利坚民族。表现在宪法上,除英国外,美国以美利坚民族统合之,法国以法兰西民族统合之,德国以德意志民族统合之。[注]而英国却由于未能建构统合其国内各民族的超民族认同,300年来民族冲突不断,并终于2014年9月爆发苏格兰独立的宪法危机。
宪法对国家民族的规定,将国民对于国家民族的身份认同转化为实在的规范形式,进而将世俗的个人从现实社会中剥离出来,化身为体现平等的拥有个体权利的国民,宪法经此亦成了国民认同国家的外在表征,实质是以宪法的思维和方式保障并推动国民统合。
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国家民族促进国民统合功能的自然延伸。1787年,美国联邦党人就十分深刻地分析了联合(union)对于美利坚人民的重要性:为人民提供最大安全,抵御来自国外的危险,建立最佳防御,发展商业,增加税收,打击走私,节约政府开支等。而如果联邦解体,那么美利坚人民将会陷入四分五裂、和平与战争的循环之中,他们甚至近乎诅咒道,“一个民族或一个家庭,处于分离状态,必遭厄运。”[注]而联合或者统合,正是国家民族的应有之义。
从另一角度来说,反对和抑制民族分裂是国家民族重要的宪法功能。民族分离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根据就是民族自决理论。民族自决理论在世界各弱小民族追求民族独立和解放建立民族国家过程中,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又是世界各国社会动荡的思想根源之一。享有自决权的只能是国家民族,而不应该是地域性或内部性的民族主义诉求。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国家属民身份所规范的是个人从属于一个作为国家的民族(Staatsvolk),作为国家的民族(即国家民族)的存在是受到国际法的承认的。不论国家权力的内部组织是什么,对成员身份的定义连同国家辖区的领土确定,起的是从社会方面来确定国家之间界限的作用。”[注]而如果跳出国家的框架之后,民族就变得难以理解,它似乎就变成了放任自流的东西,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于民族的不同看法,共识就难以达成,一个群体不管人口多少、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如何,都以“民族”名义要求“自决”建立自己的国家,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切实际的事情,而一个社会缺乏最起码的共识,一个国家失却了其最基本的底线,混乱与暴力也就产生了。
职是之故,有必要溯本清源,多民族国家应该区分不同层次的民族概念,否则民族自决权就是潜在的威胁。所谓的民族自决和民族主权,都是在国家民族的层面展开的。只有国家民族才拥有民族主权,由此就排斥和否定了国家内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的自决权要求,而将特定地域、特定人群的权利诉求转化为国家统一下的民族平等、地域平等与国民平等问题,转化为国家治理的问题,从而有效地抑制和反对分裂。
(三)“国家民族”之于中国宪法(学)的特殊意义
探讨“国家民族”在宪法中的意义,首先是区分宪法中不同层次的“民族”概念的需要。如本文开篇所述,现行宪法主要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了“民族”一词,作为宪法概念的民族仍然具有两层次性。如果不对宪法中的“民族”概念作出明确的区分,放任语词的同一而产生的概念的同一的潜意识,在民族政策调整、和谐民族关系构建等方面就会产生一些新的现实性问题,在应对民族分离主义、推动国家建构进程中就会产生各种矛盾和犹疑。
对于两个层次的“民族”概念不分、交叉混用所带来的危害,学者们通常是与民族主义联系起来加以阐述的。民族主义是现代社会的三大思潮之一,具有强劲而旺盛的生命力,但它同时兼具建设性和破坏力两重属性。如果“民族”同时指向少数民族这一种概念(conceptofspecies),与“中华民族”这一属概念(conceptofgenus),而不对它们的内涵加以区分,此种语义上的重叠会造成一个相互矛盾的现象,即我们在提倡中华民族的“民族主义”,强调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的利益和地位时,“民族主义”这一概念反过来又会使少数民族的分离主义倾向,在民族主义的口号下获得“合法性。”[注]
我国宪法并没有完全排除民族主义的渗入,而是采取规制的立场和态度。宪法序言开篇强调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文化和革命传统,回顾近代以来中国艰难奋斗的历史,向世界宣示近代中国取得的成就,明显采用了一种民族主义的叙事手法;宣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与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的前途是与世界的前途紧密联系,以及中国在民族主义问题上的立场,这些都表明中国所倡导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和平主义的民族主义。同时,现行宪法明确地排除了两种民族主义,即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以及地方民族主义。综合我国宪法对民族主义的态度,可以发现我国宪法提倡的是国家民族的民族主义,即中华民族的民族主义,而不是具有分离倾向的民族主义,如新疆三股势力所鼓吹的分裂主义和“香港民族论”的分离主义。而宪法规制民族主义的前提就是区分不同层次的民族,“国家民族”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宪法对民族主义的规制,从而回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族主义,需要排除什么样的民族主义问题。
其次是中华民族相对于其他国家民族的特殊优越性。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上对国家民族的确立主要有这么几种来源:一是将一个国家的主体民族确立为国家民族,比如法兰西民族,法兰西民族是法国的主体民族,同时也是国家民族;再比如俄罗斯民族是俄罗斯联邦的主体民族,同时也是俄联邦的国家民族;二是在国内各民族的基础上又形成了超民族性质的国家民族,如我国的中华民族;三是在近代新兴国家,人口极度多元,很难说存在哪个内部民族,但是全国人民却又认可和接受同一的制度体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性的国家民族,这以美国为其代表。我国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一体多元的关系,既有对统合性的强调,也充分尊重并顾及多样性和特殊性,具有一种“和而不同”的文化底蕴,国家民族概念的引入在我国具有相应的经验积累以及传统的哲学根基。
再次是中华民族完全统一的历史使命尚未完成。统一是一国之核心利益,宪法是统一的标志。我国台湾问题尚未解决、两岸统一任务尚存,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任重而道远。当此之时,我国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的统合功能更应引起重视。德国的国家民族德意志民族的成功建构与战后两德统一的内在关联,可资借鉴。20世纪末叶,苏联解体、东欧剧变,许多国家陷入分裂、内战的泥潭,而德国在分裂45年之后迅速实现了和平统一。德国的重归一统与德意志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成功建构不无关系。1862年,俾斯麦获任首相后于1871年建立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同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宪法序言规定:“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俾斯麦帝国宪法对国家民族——德意志民族的明确规定和强调,有力地推动了德意志民族的认同,从而为两德迅速和平统一做了铺垫。同样,作为中国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也是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宝贵的宪法资源,具有超越意识形态的统合功能,强大的中华文化终将使中华民族再次走向“大一统”。
四、结论:应将“国家民族”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学范畴
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自足性,但是这种自足性并不妨碍吸收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有时为了紧随时代的步伐,法学不仅可能而且应该对其他学科的最新发展做出积极的回应,具有主观性、体现强烈政治色彩的宪法学更是如此。就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而言,宪法学无疑与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的关系较为密切,宪法学研究也应当顾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的最新研究成果。
国家民族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前文论述的现代宪法中有关国家民族的两种经典表达方式,可以概括为直接表述方式与间接表述方式,前者指将国家民族直接写入宪法,后者则表现为“我们人民”的表达式。作为一个普遍的宪法现象,国家民族具有指明制宪权的主体和范围,标识国家,以及促进国民统合,维护国家统一的宪法意义。就我国宪法而言,国家民族有助于区分宪法中不同层次的民族概念,作为我国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相对于其他的国家民族具有优越性,是推动国家完全统一的宝贵的宪法资源。为此,应将“国家民族”概念引入宪法学研究领域,明确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学范畴。
关键词:师范院校母语民族音乐
师范院校是以培养中小学音乐教师为宗旨的,如何在学校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强化对学生的民族音乐教育是当务之急。应当看到,目前统编教材无论是在调式旋法、和声复调以及视唱配器上仍然沿袭欧洲音乐教育体系,虽然黎英海先生早已出版了《汉族调式及其和声》,但是,在现在院校以键盘乐器为主的基础教学中,学生对民族音乐体系仍知之甚少。中国传统音乐往往是用宫、商、角、徵、羽来称谓调式音阶,以板腔体系来称谓节拍,学生对此是陌生的。特别是在中国传统音乐中往往采用“音腔”,演奏中往往采用即兴,这对于习惯于钢琴学习的学生来说不仅不适应,还错误地认为中国传统音乐中的“音腔”不准。此外,中国传统音乐中“紧打慢唱”以及“加花”演奏、“摇板”“滚板”“流水”的程式对学习键盘乐器的学生来说更是不可思议。
一位科学家在取得了关于人脑与母语关系的新发现之后讲道:是母语将人们接受、处理、感觉和理解声音的方法和外界环境区分开来,母语与脑内情感功能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在这里,我们首先要了解“母语”这个概念的含义,母语是各种文化传统的根基,与当今全球化后殖民批评语境中各种文化传统争取独立自主的历史背景部分相似。
著名哲学家卡西尔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言语活动决定了我们所有的其他活动。我们的知觉、直观和概念都是我们母语的语词和言语形式结合在一起的。要解除语词与事物间的这种联结,是极为艰难的。然而,当我们开始学习一种新语言时,我们就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努力,把这两个因素分离开来。”一个民族将自己的文化、历史以及对环境作出的反应的各种体验都凝聚在自己的语言内,也包含在音乐语言里,并代代相传,维系着整个民族群体生命的延续。简单地说,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是以中华各民族、各地区不同音乐风格内容所组成的,并有着中华民族文化精神、心理、行为、艺术、思维方式、审美理想及价值观念等深厚的文化哲学体系基础。当然,“母语音乐教育”并不是以简单的或按西方人的教学方式把中国民族音乐编成教材纳入课堂。从世界各地的各种文化母语语言的教学来看,任何完整的体系性的语言教学,则必须包括听、说、读、写、译。然而,目前我们中国音乐教学的听、说、读、写、译基础是没有的,所进行的听、读(如视唱练耳)训练,说、写(演创概念、语法结构)概念和译(音乐音响的思维、文化哲学解读)都是西方音乐体系的。所接触到的中华民族音乐作品仅为音乐教学中的“佐料”或“装饰”。我们提倡的中华母语音乐的教学,其本质就是要将与西方音乐语法的不同规律分离开来,进行自身音乐语言智力结构、文化结构的探索,打破以西方音乐本体结构为标准的认识框架和课程体系及教学法等的制约,进行自己较独立的、系统的课程建构。例如,开设中国乐理课、音乐方言课与音乐语言听辨、音乐诗、词、曲和创作课、中国音乐风格课等。因此,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不同于“民族化教学”的本质在于:“母语”教学必须是体系性的,是独立完整的,而不是西方音乐体系的附属或补充。
综上所述,本文意在说明建立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应尽快列入教学日程、教学课程建设,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将现在通用的“民乐”概念修定为“国乐”,这个概念不仅仅是一字之差,而是在国民音乐教育中强化民族意识的举措。强化国乐的概念和教育,是提高学生爱我中华、弘扬民族音乐教育的必要手段。
第二,尽快组织专家学者将音乐家们的科研成果编写成教材,推广到国民音乐教育中去。20世纪,我们对东方音乐传统文化认知与审美体验模式的现实性意义有所忽视,中国国民音乐教育中根本没有东方音乐的课程设置。这有一些是历史原因所造成的残缺,但是有一大批国内的音乐家已发现了此问题,在这方面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也已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母语音乐的教学在不同民族、地区、院校都具有不同层面的特点。例如,小学注重感性,中学注重知识与参与,大学注重较深理性层次的文化、美学修养方面的知识学习与积累。音乐母语体系的重建将与现今学校音乐教育的体系形成双语教学,形成一种新的平等的音乐文化关系。
第三,尽快组织专家学者就中国音乐教育民族化的建立进行广泛讨论,从而制定出今后的音乐教育大纲。目前的音乐课程结构没有摆脱以西方音乐语法或音乐形态学的理念来理解中国音乐,包括概念、听觉、审美体验模式,这不合乎语言学习本身所固有的系统性,而且音乐概念系统的互相混淆使我们不能够真正去相互沟通,而认识中西音乐语言结构及审美体验行为模式的差异,更不能够进入两种文化音乐语言各自所固有的“语境”,我们应使中国音乐与其他音乐文化系统获得一种共时性与现代性,制定出今后的音乐教育大纲。
第四,增加民族音乐的视听欣赏,特别是对一些少数民族音乐的欣赏。在音乐课堂上,我们的学生连京剧都很少听,更不用说是“昆曲”等一些古老剧种的音乐,而56个少数民族音乐更难以在课堂中得到欣赏。这种现象正是音乐教育中所存在的弊端,不能不引起音乐家、教育家们的关注。
目前,中国特色的音乐教育改革的实践,以及社会生活对艺术教育提出的要求,都提出了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的这个深远问题。建立以中华文化为母语音乐教育体系需要一段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逐渐加强民族音乐的教育,从思维观念中转变,从教学内容上充实还是可行的。音乐教育家们应该尽快转变历史形成的教学模式,从全方位的角度审视以往的教材,开拓视野,为振兴中华、弘扬民族文化做出我们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管建华著《世纪之交中国音乐教育与世界音乐教育》.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民族伦理道德教育传统现代惰性力
如若认为伦理文化传统愈具有民族性或地方性特征,就愈具有世界性或普遍性的文化价值意义,这实际上是封闭性的文化心态,秉持的是简单本土化或特殊文化的价值立场。[1]而民族伦理虽然必须接受主流社会价值的共同性和优先性,但是又并不意味着它们必须牺牲各自的差异性和独特性。民族伦理间的补偏救蔽实则上就是“求同存异”的伦理交互过程,或者说是地方性知识寻求普遍性理解的过程。这样的认识立场表明不可人为地将民族伦理与中华民族的伦理思想相割裂,而在于敦促民族伦理作为不可缺略的资源归置到中华民族伦理思想宝库,从而完成应有的伦理资源储备。民族伦理中的精粹是伦理更新的可取资源,民族伦理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如若有所突破,实际上是根据新经济关系的要求来对民族伦理道德实施细致的改良与加工。远离这块本土化的传统道德资源,实则不可能建立起真正适应民族新经济关系的新道德体系。
问题是民族伦理中的真、善、美在现代社会有不同的审查标准和鲜明的时代特征,传统美德的内涵在现代必须赋予它以现代意义,方才使之与现代性合拍。那种秉持精英立场对待民族伦理的态度,以主位瞭望客位的鄙夷姿态显然均不利于资源讨论的继续。不容怀疑民族社会亦拥有自己独特的伦理思想,仅只怀疑的是它渐成系统的伦理学体系。因为它在表达形式上的特殊性,呈现为一种远离抽象的哲学概念和范畴的象喻型的表述。现实的问题显然不是民族伦理资源探讨本身的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探究或开拓方式的问题。民族道德教育发展的运思路径也是旨在通过平等对话跨越不同文化间的差异,寻求教育上共同的普遍价值原则,以建立更好的个人秩序和社会秩序。作为民族教育资源宝库中的地方性源头,民间的培育路径为道德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文化潜力和现代启示。
一、解救方略:补苴伦理资源的亏空
关键词:京、汉族小学生数学概念表征差异
1.问题的提出
数学概念表征“指数学概念在人脑中记载和呈现的方式”。要理解和运用一个数学概念,首先要在头脑中建立正确的概念表征。要更好地进行数学概念教学首先应该了解数学概念是如何在学生头脑中呈现的,由此可见数学概念表征是数学概念教与学的重要内容。国内外一些学者对数学概念表征作过研究,李善良博士的研究指出,由于认知水平、个体倾向、学科特点等多种因素影响,对于同一个数学概念,学生的表征往往有很大的差异。既然个体的数学概念表征形成和发展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的,那么本研究希望从跨文化的视角入手,分析挖掘京、汉族小学生数学概念表征表现的差异。
2.方法
2.1测试对象及其特征
京族主要分布在广西防城港市下属的东兴市境内,主要聚居在江平镇的“京族三岛”――巫头岛、山心岛、万尾岛上。京族三岛共有三所小学,随机选取两所学校的五年级和六年级全体学生作为被试,发出试卷328份。该民族主要语言为白话与普通话。被试所在地区的课堂用语是普通话。石家庄市白佛小学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市郊,随机选取五六年级各两个班作为汉族被试,发出试卷247份。汉族被试所在地区的课堂用语为普通话。
2.2测试方法与数据处理
参考国内外学者研究数学概念表征的文献,结合我国课程标准的目标要求,我们设计适合该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的概念表征测试题。其中一部分选自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稍作修改,另一部分则考虑根据京汉族文化差异自行设计。在正式测试前,选取了部分学生进行了前测,通过前测可以看出,测试题具有和其他相关测试题同等的信度、效度和可操作性。测试时间为40分钟,在班主任老师的统一管理下进行测试。赋分情况为:主观题部分,根据学生回答接近正确答案的程度分别赋予4,3,2,1,0分;客观题部分答案正确记4分,不正确记0分。主观题部分评分时重在关注学生对该概念的表征程度,包括理解的深度广度速度等,不只关注答案的正确与否。
用SPSS对学生的测试成绩分年级等进行分类统计,做方差分析、进行差异性分析,得出定量比较的结果。同时,考虑到概念表征在概念意向等方面表现为一种复杂的直觉,内隐性强,为使研究的结论更可靠,还采用了访谈等定性方法,以其从更为深入的角度挖掘京汉两族小学生数学概念表征上的特征。
3.结果与分析
3.1结果
京、汉族五、六年级学生数学概念表征平均分和差异性检验结果如下表。表中符号所表示的意义:S代表问卷总体成绩,N代表样本个数,M代表平均分。由于研究选取的样本较大,研究者时间精力有限,并不对所有题目进行深入分析,只对部分包含不同类型概念表征的题目进行详细分析。其中,代表数学概念表象题目成绩,代表统计类题目成绩,代表运算律题目成绩,代表位置与距离题目成绩。
表中数据表明:京、汉族同一年级小学生的数学概念表征整体成绩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但两个民族学生的数学概念表征在一些方面上表现出显著性差异(P
3.2分析
3.2.1关于学生数学概念表征的整体成绩
从数据分析中,我们得到京汉两族小学生在数学概念表征的整体成绩上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异。数学概念表征是数学概念在人脑中的记载和呈现的方式。这些受师资水平、教材内容的呈现方式、文化习惯等的影响。
京族本身是舶来的民族,以前由越南迁来,语言习惯生活习惯等与汉族有很大不同。长期以来,京族生产方式以海上捕捞为主,主要生活在京族三岛上。这些地理文化等方面的不同使两个民族间思维方式等不同,因而在调查之初,我们考虑到两个民族间学生的数学概念表征可能会存在很大差别。
但近年来,在京族三岛上,边贸和旅游有了很大的发展,成为当地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样,与汉族同胞交流增多,汉族文化也开始渗透和影响着京族文化。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广西的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也开始经历改革,京族学校在授课时使用汉语教学,学生所使用的教材也为人教版。有学者在2001年进行的京族文化教育情况的调查中发现,京族三岛的两所中学、三所小学的教学体系与汉族第七中小学的教学体系是一模一样的。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了双语教育,而京族小学依旧使用汉语进行教学。这样京汉两族小学校在教学体系与制度上是趋同的。
另外一个影响学生数学概念表征成绩的因素为教师。广西属于教育欠发达地区,京族三岛也是如此,因而师资水平方面与其他地区是具有一定差异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投身教师队伍。以我们调查中的一所学校为例,京族学校共有教师57人。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有17人,具有大专学历的有35人。较之以前,教师素质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由于京族汉族学校教师在职前或职中接受了类似的教育方式及教学方法等的培训,因而在实际的教学中,学校教育发挥了协调的功能,使得京、汉族学生在相似的环境中接受了相似的科学的数学教育,促进了各自学生的发展同时也使学生具有了类似的数学素养。这些都使京族汉族小学生在表征的整体成绩上差别不大。
3.2.2关于京、汉族学生数学概念意象的差异
概念意象是表述概念的认知过程,是内部表征的主要形式,是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概念意象利用直观形象为工具,象征性地代表概念,在回忆、加工时显得简洁明快,约束较小。有学者在调查中发现,概念意象丰富的学生对概念定义的理解也较为深刻,而那些对概念定义理解深刻的学生必然拥有丰富的概念意象。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京族学生大多具有丰富的概念意象,概念意象也带有强烈的各自特点,这些各具特色的概念意象中,有正确的也有不正确的。在回答问题“看到统计这个词的时候,你都想到了什么?”时,六年级的23位京族学生给出如下答案:条形统计图,折线统计图,扇形统计图。还有49位京族学生在空白处画出了条形统计图来表征这个概念。另外还有2名学生给出答案:“先分类,然后算算各有多少个,平均数什么的。”在表征可能性这个概念时,京族学生的回答更为多样,其中比较多的有“不一定”,另外有个别学生的答案较为有趣:“我将来可能是一名优秀的舞蹈老师。”这些都反映了学生对于这个概念不同的理解。
在回答问题“看到角这个词的时候,你都想到了些什么?”时,京族与汉族学生多数使用图形表征,画出一个锐角。而仅有11名汉族学生和5名京族学生写出角的定义。这说明大部分学生还是惯用图形表征。在回答问题“看到方程这个词的时候,你都想到了什么?”时,两个民族的大部分学生都是写一个具体的方程,并将其未知数的值解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还是习惯用具体原型来表征方程这个概念的。同样的,在平均数与乘法的表征中,学生也比较偏向与具体原型表征这种方式。
3.2.3关于京、汉族学生在具体内容上概念表征的差异
3.2.3.1统计与可能性
统计与可能性这部分的知识贯穿整个小学阶段,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论是京族还是汉族地区的学生,普遍反映这部分内容比较容易,较之其他题目,在做这部分的题目时不用“费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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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两个民族的学生在统计这部分上的正确率都比较高,但仔细分析答案,还是存在有一些差别的。问卷第四大题的第八题是与统计有关的,其中第二小问是:“从图中的信息中你能发现些什么?”大部分京族学生的回答是:“我发现小红的身高一年比一年高。”汉族学生的答案则较为多样与深刻,除对自身纵向对比外,还有部分学生进行了横向的比较,比如有部分学生回答:“我发现小红的身高比平均身高低。”甚至有的学生还在后面加上一句:“比标准身高低,会影响发育。”还有部分汉族学生回答:“小红有的年份长得快,有时长得慢。”由于京族的学生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小岛上,生活环境相对狭小,导致学生的见识相对较小,因而也限制了学生的想象空间与思维空间,致使学生的答案相对较单一。而汉族学生平时与外界交流相对较多,思考问题的方式等也更加多样,进而答案也较为丰富。
3.2.3.2分数
在回答问题“用尽可能多的方式写出或画出1/6”时,有部分京族学生给出这样的答案:画出上下两排各六个共十二个格子,将上面一排中的一个涂成深颜色,下面一排全部涂成深颜色。在后面的访谈中问及学生,其中一位的回答是:上面涂黑的部分表示分子1,下面涂黑的部分表示分母6。而当问及1/6这个分数的意义时,他的理解却是正确的:将一个东西平均分成6份,取其中的一份就表示1/6。这样我们能够看出,这部分京族学生只是表面理解分数概念,并不理解符号1/6中各部分的含义,符号与所表达的概念没有相一致。
4.结论
研究表明:京族与汉族小学生在数学概念表征的整体成绩上,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但在其中一些方面带有本民族的特点。其主要原因在于民族文化的融合,在各民族相互交流,实现民族文化融合的过程中,各民族学生在各方面都得到了较好的协调发展,表现出一致性的特征。在克服民族文化冲突,实现文化融合的过程中,学校教育发挥了协调的功能,使得京、汉族学生在相似的环境中接受科学的数学教育,促进了各自数学概念表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善良.现代认知观下的数学概念学习与教学[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2.
[2]叶蓓蓓.涠洲岛民俗文化与学生数感的形成与发展[D].广西师范大学,2004.
[3]李善良.关于数学概念意象的研究[J].数学教育学报,2004,13.
[4]王兄,孙军英.数学概念表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6.
关键词:音乐教育母语民族化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音乐统编教材无论是在调式旋法、和声复调以及视唱配器上仍然是沿袭欧洲音乐教育体系,虽然黎英海先生早已出版了《汉族调式及其和声》,但是,在现在院校以键盘乐器为主的基础教学中,学生对民族音乐体系仍知之甚少。中国传统音乐往往是用宫商角徵羽来称谓调式音阶,以板腔体系来称谓节拍。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往往采用“音腔”,演奏中往往采用即兴,这对于习惯于钢琴学习的学生来说不仅不适应,还错误地认为中国传统音乐中的“音腔”不准。此外,中国传统音乐中“紧打慢唱”以及“加花”演奏、“摇板”“滚板”“流水”的程式对学习键盘乐器的学生来说更是不可思议。
母语是各种文化传统的根基。著名哲学家卡西尔所言:“在某种意义上,言语活动决定了我们所有的其他活动。我们的知觉、直观和概念都是与我们母语的语词和言语形式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民族将自己的文化、历史以及对环境作出的反应的各种体验都凝聚在自己的语言内,也包含在音乐语言里,并经代代相传,维系着整个民族群体生命的延续。
而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是由中华各民族、各地区不同音乐风格内容所组成的,并有着中华民族文化精神、心理、行为、艺术、思维方式、审美理想及价值观念等深厚的文化哲学体系基础。当然,“母语音乐教育”并不是简单地把中国民族音乐编成教材纳入课堂。任何完整的体系性的语言教学,必须包括听、说、读、写、译。然而,目前我们中国音乐教学所进行的听、读(如视唱练耳)训练,说、写(演创概念、语法结构)概念和译(音乐音响的思维、文化哲学解读)都是西方音乐体系的。所接触到的中华民族音乐作品仅为音乐教学中的“佐料”或“装饰”。我们提倡的中华母语音乐的教学,其本质就是打破以西方音乐本体结构为标准的认识框架和课程体系及教学法等的制约,进行自己较独立的、系统的课程建构。例如,开设中国乐理课(杜亚雄先生有开山之作)、音乐方言课、音乐语言听辨、音乐诗、词、曲和创作课、中国音乐风格课,等等。
为确立以中华民族文化为母语文化的音乐教育体系,首先,必须有我们“母语”的理论框架,而其观念又必须是建立在我们“母语”本体意义上的音乐观,这种观念可称之为中国音乐观。西方音乐本体观是以“乐音运动形式”的和声论或音程论为基础的。而中国音乐音响本体必须包括方言音感、音色、韵味,各地戏曲、说唱、器乐、民歌,甚至打击乐器,都有方言风格,其语言方言是作为音乐风格和本体的内部因素。德国音乐家沃·布尔德认为:“音色是中国音乐的灵魂。”原来我们只认识到西方理性多声的复杂性和音响音量的多样性,现在也已经认识到中国音乐(东方音乐)在其母语本体上也存在声音的复杂性和音响音量的多样性。这些复杂性和变量与中国音乐母语的演创概念、风格概念、审美观念(情、韵、味)是紧密相关的。
其次,也要了解音乐风格史观的概念。中国音乐是以地区性音乐风格演变的有机史观为基础的,音乐流派、音乐概念与个人、群体、地名是紧密相关的,音乐风格与语言、诗(文学)、舞蹈没有完全分离。中国音乐各流派风格所共同的认知与审美体验模式是一种“品味”模式。它非常注重韵味。其根本在于,中国等东方国家是通过内在体验的方式去建构或接触音乐世界的。而西方音乐风格史观主线是以作曲家创作艺术风格的直线进阶式发展为基础的,作品所书写的建构,其根本是数理逻辑分析的方法建构,并影响到教学认识与审美体验模式,它是一种机械史观(与古代毕达哥拉斯的宇宙观、牛顿的宇宙观即机械观是相契合的)。
在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中,欧洲音乐体系的教育亦有许多不适合的地方。比如在新疆维吾尔族音乐中,不仅有五声音阶,亦有在第Ⅳ和第Ⅶ级音上游移的七声音阶;不仅有五度相生律,还有纯律和3/4音律。这在钢琴教学上是很难表现的。
通过以上表述,意在说明建立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应尽快列入教学日程、教学课程建设。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将现在通用的“民乐”概念修订为“国乐”,这个概念不仅仅是一字之差,而是在国民音乐教育中强化民族意识的举措。中国音乐(包括汉族与少数民族)按地区划分,大的划分有16个区域,为齐鲁、燕赵、三晋、中原、秦陇、关东、巴蜀、楚、吴越、江淮、滇黔、百越、闽台、青藏、内蒙、新疆。而每一个区域音乐方言风格内部又有许多风格的演变可再作进一步细分。强化国乐的概念和教育,是提高学生们爱我中华,弘扬民族音乐教育的必要手段。
第二,尽快组织专家学者将音乐家们的科研成果编写成教材,推广到国民音乐教育中去。母语音乐的教学在不同民族、地区、院校都具有不同层面的特点。例如:小学注重感性,中学注重知识与参与,大学注重较深理性层次的文化、美学修养方面的知识学习与积累。音乐母语体系的重建将与现今学校音乐教育体系形成双语教学,形成一种新的平等的音乐文化关系。正如哲学家贝克所言:“东西方价值观并不冲突,毋宁说,两者之间相互补充因而可以相互交流。这一观点一旦得到整个世界的认同,将是莫大的幸事。”
第三,尽快组织专家学者就中国音乐体系的建立进行广泛讨论,从而制定出音乐教育大纲。目前的音乐课程结构没有摆脱以西方音乐语法或音乐形态学的理念来理解中国音乐,包括概念、听觉、审美体验模式,不合乎语言学习本身所固有的系统性,而且音乐概念系统的互相混淆使我们不能够真正去相互沟通而认识中西音乐语言结构及审美体验行为模式的差异,更不能够进入两种文化音乐语言各自所固有的“语境”,找到各自音乐语言结构的显著特征,达到音乐语言模式较高的认识水平。
一、“民族记忆”唤醒“生态情结”:杨丽萍“心中”的“原生态”
1.自然主义的艺术追求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理解,舞蹈是一种记忆的创造。“情感比起感觉,是更深刻更亲切的心理活动。离开单纯的情感时,我们才算进入想象的领地”。[2]从民族情感走向想象的创造,是舞蹈家情感发展的一个过程。杨丽萍舞蹈精神的主旨和文化内涵,与她的民族记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艺术想象不可分。在艺术表达的文化范畴中,首先,她的表述离不开对民族图腾象征的关怀与崇拜,并通过对图腾的体现,表述自我的信仰观,如《雀之灵》。其次,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民间生活为基调,通过展示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来加强各个民族间文化的交流,如《云南映像》。再者,是以生命信仰为主题的仪式表述,如《藏谜》。总之,她从自身民族历史的记忆中出走,却从来没有重复过自己的艺术创造。她是一个体现灵性而又具备灵性的艺术家,而灵性的起点与归属都是“生态”情结关照之下的“图腾”、“大地”、“天堂”等文化范畴的表达元素。其创作吻合艺术家在成长过程中对自身民族的认同与理解,并把这种理解附注于艺术实践。即起于图腾崇拜,实践于民间的欢欣,而归望于对生命的信仰。这让我们懂得“舞以宣情”始源于“感”,“舞以尽意”终归于“理”,无论是人理或是天理,都道出了民族民间舞蹈的“天人合一”的本质观念。从有关云南地区题材的舞蹈创作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地区的审美情趣、心理状态、生活习惯、民族信仰等诸多文化特征,以及地域生态和民俗文化对她的熏陶。杨丽萍曾说过:“我的舞蹈和表演中,我无法摆脱故乡生活对我的施与与影响;无法不对人的、自然的、鲜活的生命给以责无旁贷的、过多地强调,他们简直像长着胳膊长腿的生灵一样缠着我的神经,在细胞里鼓噪。我就是这样地扭动着、扭动着把她们表现出来。”[3]对自然地域的归恋使她的作品体现出了高度的艺术理想与人文主义关怀,这种人文关怀是建立在她承认艺术形态的存在与人类的情感的一致性。她深信:艺术史上任何一种范型都不可能永恒不衰,“原生态”这一命题的提出就是以承认范型间的世代更替,并只有以新陈代谢为前提,才会有民间舞蹈艺术的生生不息。
2.浪漫主义的艺术造像
在《雀之灵》中,“食指与拇指轻捏,其余三指分开的孔雀头,在艺术家杨丽萍高度控制下变换着造型而充满灵动之气,其是舞者心中对孔雀的理解”。[6]本文认为“原生态”民间舞蹈不仅有形式意义的存在,也有个人精神取向的延续。“《雀之灵》正是杨丽萍将傣族孔雀舞提升到了一个精神的境界。这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作品,是一个源于生活又极大地高于生活的具有生命意识的舞蹈。杨丽萍的《雀之灵》从作品到表演都是极端地‘杨化’了”。[7]这种个性化的创作验证了着名学者余秋雨教授提出的观点:“平庸的艺术家和了不起的艺术家的一个重要的差别就是在于她是不是创建了自己的符号”。[8]从孔雀的手指变异,到孔雀开屏,杨丽萍创造着自己的身体符号,而这种符号的出现又是她对民族文化的一种自我理解与尊重。综上所述,舞蹈作为民族文化发展的原生符号,其创作在尊重民族文化属性的基础上,不仅包含着个人成长的感性情结,而且要与时代文化的发展规律相统一。“《云南映象》的成功是一个有着使命感的天才舞蹈家眼中的舞蹈世界。她的仪式理念、审美价值和趋向获得了观众的广泛认同和赞许,因而她是独特而不可照抄的。”[9]在民间艺术创造的道路上,杨丽萍在把握个人的情感的同时,也体现出了对当代民间舞蹈发展状态的理性思考。在面对民族民间舞蹈被都市化的历史困惑面前,她的创造永远都在民间舞蹈文化的深处思考,这种思考的归宿是在民族身体语言在当代被同化处境中,对乡土文化的重返。从涉及民间风俗到关注民生苦难、从倡导舞蹈文化的高贵到实现民族信仰,她并没有一意孤行,她引领的是新时代下民族文化困境中的民生呐喊,以及对平民化的生活信仰与默求。
3.现实主义的美学追求
在杨丽萍的概念里,“原生态”舞蹈是动感的,而不是静止的;是进行时态,而不是过去时。诚然,民族民间舞蹈受自然生态的影响至关重要,但是作为身体动态艺术,具备很强的主观性与多变性。在杨丽萍的心中,舞蹈没有静止的状态,只有符合民族民间“真、善、美”的行动。以“原生态”的名义把民间舞搬上舞台,无意中契合了民族民间舞在当代的发展特征,也契合了民族民间舞蹈所要表达的“真、善、美”。舞蹈学者彭松先生认为:“舞蹈家不是哲学家,但是一个舞蹈家如果想创造出出类拔萃的作品,就必须具有时代的高层次的审美理想,对客观世界的美丑、真善作出自己的评价,作出本质的揭示。”[10]首先,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上,杨丽萍的舞台个性化创造成为真、善、美的独特体现与表达,她在共性中寻找个性,在情感中体现理智,使时代与艺术家的个性趋于合一,展示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特征,如《雀之灵》就实现了对自我身份的认知与体现;其次,对民族文化的使命感成为杨丽萍心中真、善、美的基础;她的美学观念传达出了自己在本土民族文化演进中对原生态文化的尊重,并加强了各个民族间文化的交流,使创造成为民族文化觉醒的一种方式,如《云南映象》,在引发全民关于传统文化遗产的思考的同时,增强了文化持有者的文化自信和自尊;再者,对民生信仰心灵默求成了杨丽萍真、善、美的终极指向,如歌舞乐《藏谜》,以民生的信仰实现自我的信仰,在人与神的对话中思考着生命的意义。
二、“民间情感”延伸“舞台创造”:杨丽萍“舞台”中的“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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