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精选8篇)

时间:2023-07-27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1

我们知道,审计监督在大多数时候表现为事后监督,审计的意义更大程度上在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则有待行政处罚机制尤其是司法机制的跟进。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各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审计部门不必、也不能将其触角深入到承担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

因此,按照职能分工,“审计风暴”之后最应跟进的当属“检察风暴”―――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担负着渎职罪案的侦查和控诉工作。由于检察机关独立于审计部门之外,在执法信息的获取上天然不足,信息的不畅直接导致了以往监督的无为,如何发挥审计“侦察兵”作用,为“检察风暴”提供反腐线索,建立“检审联动职务犯罪预防侦查一体化机制”便格外被期待。

在近年来的检察改革中,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实践证明,侦查一体化机制在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排除办案阻力、加强异地协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如何进一步整合侦查资源,直至嵌入审计预防职责,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就是以侦查指挥中心为载体,对侦查力量、信息线索、物资装备实行统一调度,对重大复杂案件、重要侦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形成全国检察机关整体作战、上下联动、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反应灵敏、协调高效的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建立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就是要尽快实现从被动受理群众举报、单位移送,向既依靠举报、移送,又主动出击摸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领域、部位、环节,加强对职务犯罪“共性”规律、特点分析研究利用的转变。

但是目前问题是,这个机制仅局限于检察系统,即便是“横向协作”也没有与相关单位合作,没有根本改变检察机关反腐败单打独斗局面。审计机关参与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正好可以利用上审计“侦察兵”的作用,既符合“横向协作紧密”的机制要求,又丰富了检察机关线索来源渠道。除了原有侦查一体化保障机制以外,我们认为还必须加强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设。

1、建立检审合一的联席会议制度。

检察院与审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检察院领导、审计局领导主持,成员由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有关负责人和县审计局主要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的事项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存在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配合审查,努力形成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

2、形成审计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协调机制。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高度重视与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该办于2003年底会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初步形成了审计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协调机制。通过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该办审计移送案件在司法环节的落实力度明显加大,2004年移送案件被正式立案的有24宗,比上年增加3、8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也大幅增加。

2005年9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与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联合签发《关于在反腐败工作中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是江苏省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为了实现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紧密衔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的工作合力而共同制定的,其中对工作机制、信息交流、案件线索移送等方面作了很多突破性的新规定,其中突出表现在对重特大案件进行联合调查,审计中发现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

3、建立审计与检察机关和“共防单位”三位一体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检察机关和共同防止职务犯罪(以下简称“共防”)单位应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律无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颁布的工作制度尚不完善。建立审计与检察机关和“共防单位”三位一体预防职务犯罪体系,也只是理论意义上的探讨。现提出开展三位一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化的设想,如图所示。

其中,审计预防工作主要是做好审计预防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预防措施和检察建议,堵塞漏洞。主要有:(1)廉政情况检查。对“共防”单位廉政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了解廉政制度、廉政责任书的落实情况,也可以进行廉政方面民意测验等。(2)重大项目检查。对“共防”单位实施的较大经济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参加其招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工作,临场监督,预防犯罪。(3)重点岗位检查。对“共防”单位的财务、采购、销售等重点岗位进行审查。(4)收集犯罪线索。审计机关和“共防”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通过预防检查,受理举报控告自首等形式,将收集了解的犯罪线索,及时反馈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

4、开展审计与检察干部交流制度。

虽然目前审计与检察之间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但是查处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审计机关与司法部门查处案件在初始依据、案件性质认定上是不同的,审计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证据观存在差异,对移送案件线索的程序、方式和时机在认识上也不尽一致。由于来自于不同专业视角,加之审计人员与司法人员之间沟通不够,因此不熟悉对方工作方式和技术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加大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力度,拓宽审计干部培养渠道,在实践中锻炼培养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优秀人才,有必要“请进来”和“走出去”。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年6月底正式建立了互派干部交流锻炼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2

新概念聚民智民力

2012年4月1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在鼓楼区院调研期间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充分依靠群众,发挥民智民力,构建预防职务犯罪新格局”,并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这一全新的概念。

自古,水网密集的水文特征从自然条件上使得江苏具备成为富饶之地的可能。而今,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通过人民的力量绵密地编织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是从制度建设上为江苏更好地发展提供了助推器。

当记者第一次接触这个概念时,感到几分熟悉,又感到几分新鲜。熟悉的是人民、是防线,而加上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前缀便有了陌生化的灵动。之后,在与一些检察干警的沟通交流中,也听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表示,这个概念让人眼前一亮;有人提出,这个表述是否略有不妥;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搞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会不会削弱党和政府的权威;还有人担忧,构建人民防线会不会偏离了检察职能、冲淡了检察机关的专业化特色。

然而,只要翻看如今预防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便不难发现,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有其合理之处、有其可行之基。

启动工作众望所归

近年来,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的背景下,职务犯罪仍然易发多发,且治理难度加大。因而,必须理性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涉及社会各层次、各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扎实打造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强防线,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势头,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当然,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的关键。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重点和关键,就是要科学有序地发动群众,建立健全依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体系。打造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要改变以往主要由专门机关和专业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进一步确立人民群众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是预防职务犯罪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创新做法,也是遏制职务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一线平台和前沿阵地。

此外,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有些地方还存在着对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认识不足,行动不力,精神懈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自为战,脱离群众,未能形成合力等问题。要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走开放型社会化预防道路,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筑起一道预防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才能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因而,在今年6月,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对人民防线的概念进行明确,即,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指在党委领导下,各级各部门依法宣传、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面建立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社会体系。《意见》提出了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检察发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格局。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江苏省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工作正式启动。

深入扎实有效推进

在工作正式启动后,关于如何具体推行的问题便放在了所有预防干警的面前。当然,《意见》对于工作任务都作了明确,如坚持经常性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深入乡村、社区、企业、学校,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宣传。不断完善约束性的预防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有序发动群众,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和公共权力集中、自由裁量权大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开展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防控,尽快出台一批有影响的、具有江苏特色的权力运行规范,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性预防制度。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性,更好地激发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活力。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组织开展争创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依靠群众加大惩戒预防的威慑力。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深入群众主动寻找职务犯罪线索,认真接受控告和举报,及时处置并用群众信服满意的结果答复、反馈当事人;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征地拆迁、国企改革、教育医疗、涉农惠农等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预防网络。建立由党委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和预防职务犯罪新闻会,沟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公开相关信息。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在基层建立工作站、联系点、联络员、志愿者等工作,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渠道等。

人民防线未来憧憬

然而,概念在提出后,其合理性、可操作性仍需回到实际的操作中进行验证。在操作的过程中,必定会碰到一定的问题。江苏省院预防处处长张福强对此有他的看法:“目前,全省各地推动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并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如何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的预防职责,狠抓人民防线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到位;如何充分有效地深入到群众中去,积极有效、规范有序地引导群众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主体性的作用;如何在创新发展、突出重点上下工夫,将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推向新的阶段等,都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3

第64号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

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入。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4

实现以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系统预防的战略思想,为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指示为指针,以中共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针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采取有效对策,全面系统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效地减少、遏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预防目标

努力铲除我县职务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条件,远期目标:把预防职务犯罪提高到战略高度、有效遏止职务犯罪,建设完整的预防体系,达到使公职人员不想犯、不敢犯、不能犯的目的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近期目标:分析、明确我县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阻遏、减少、防范职务犯罪。

三、预防的任务

通过对犯罪的预防,围绕县委工作重点、最大限度实现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务人员公正廉洁,保证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一)加大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力度。使其克己奉公、忠实履行职务。

(二)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廉政责任制。根据领导职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明确各级领导在犯罪预防中的职责和领导责任。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及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对受委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制定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制度。

四、预防方法

要一切从实际出发,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讲求实效。

(一)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纳入党校教学计划、针对受训对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开展预防工作。把干部法制教育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正规化、经常化的教育使干部队伍进一步增强拒腐防贪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各镇密切配合、对镇村干部进行定期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建立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和其他各项民主监督制度,堵塞经济犯罪的漏洞。

(三)发挥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职能作用、专门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强化各岗位之间,工作程序上的监督,把内部制约程序化、规范化。

(四)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把审计部门发现的国有资产流向不合理的情况及其他倾向性问题及时通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地防止职务犯罪。

(五)对权力相对集中、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部门以及县属重大建设项目开展重点预防、

(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壮大职务犯罪预防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加强办案过程中的预防工作、检察院要与发案单位共同分析案件发生的各种原因和条件,发现制度上的存在缺陷,堵塞制度本身的漏洞:分析犯罪分子贪污腐化的内部与外部条件,研究采取对策,减少和预防同类案件再度发生。

六、落实措施

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预防职务犯罪、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完善制度,全社会齐抓共管,才能达到减少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1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已成立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检察院。并选配23名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的检察干警到预防科,负责处理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日常事务,并协调、指导各部门的具体预防工作。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各镇也要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定期向县职务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5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也就成了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略呈管见。一、建议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其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二、促成专项立法,实行依法预防。2001年8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此后全国有的地方已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今年7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8月1日结束的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由检察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法规,实行依法预防的工作方式,可以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拓展预防工作的领域,值得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全国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职务犯罪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预防。预防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0年8月,经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后,各地检察机关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是,还有一些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反贪局兼顾,或由控申科带管,或由办公室捎带,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这样,势必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中应统一独立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处(科)。承担统一组织、协调、掌握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开展预防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检查预防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树立表彰先进,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职责。 四、严惩职务犯罪,以达警示预防。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的工作方式。这是缘于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惩治职能自然延伸。因此,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检察机关执法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辨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威严、震慑、警示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从这个角度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 种重要的预防方式。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只有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才能够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这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的共识。五、克服就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虽然人们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仍有只打击、不预防,打防脱节的状况。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做好“六个一”,开展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利用职能优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这“六个一”即是每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是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触及灵魂的悔过书,这悔过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自我教育,别人看了便受了一次深动的警示教育;二是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商量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三是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一项口头或书面的检察建议;四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人员上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课;五是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制定一项整改措施;六是在案件办结以后,为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等对案发单位进行一次回访,进一步落实案发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六、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前瞻预防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查分析新形势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串案、大案要案,要组织人员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与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完善立法、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例如,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同时,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调查报告《关于我省建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腐败的发展动向及抑制策略》、《我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及预防对策》等,为做好浙江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签订廉政协议,进行专项预防。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区,为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实施同步监督。具体地说:一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交易。二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参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廉政管理若干规定》,在施工期内,适时召开座谈会,定期了解、监督廉政协议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执行廉政协议的情况作为一个内容进行验收。至今,有许多地方以这种专项预防的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八、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教预防。 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形式多种多样,只有深入持久,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既生动活泼,又效果明显,就必须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深刻揭露职务犯罪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深入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 识和法制观念。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常用的方式有:将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新闻媒介(广播、电台、报纸等)进行公开宣传;召开新闻会,举办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果展览会进行宣传;将本地区查办的大案要案制作成电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教育片;编辑《预防职务犯罪通讯》之类的内部刊物,专门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反贪展览、教育警示基地、收看职务犯罪人员的忏悔录像等,以达到警示作用;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实行检务公开,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和程序,解释罪与非罪界限;介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展示预防工作的成绩等等。总之,检察机关要运用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引导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与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逐步形成人们对职务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约束机制,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出丰硕之果。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6

论文关键词 刑诉法 职务犯罪 特殊预防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法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转折点,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与挑战。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而言,不但在打击职务犯罪、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重大突破,而且对于预防职务犯罪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在当前反腐工作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率先扛起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大旗。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几乎找不到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相关规定或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虽制定过《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但该意见终究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指导意见,缺乏具体的实操性。因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几乎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缺乏法律的保障力和强制力,缺乏权威性。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致命弱点。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只能靠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各单位的自觉来开展,这样一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只能成为柔性监督,有关预防建议、措施等难以落实,甚至受到某些部门的排斥亦毫无办法,影响预防工作效果的发挥。因此,无法可依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变成了“一厢情愿”的事情。

(二)预防效力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目前开展预防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和预防教育宣传等,预防手段和措施单一,缺乏前瞻性的宏观预防理论研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目前的工作仍停留在“软预防”,缺乏刚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检察机关预防的权威性。另外,受人员配置等问题的限制,让基层检察院的预防工作仍面临着尴尬局面。如在对发案单位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旨在堵塞制度漏洞、隐患的预防建议时,由于其技术难度要比犯罪分析、预防调查等高得多,需要配备更高层次的专业人员。然而,在我国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人员配置上,几乎没有专家级的工作人员。紧靠一般的检察人员审阅制度文本难以提出有实质性的预防建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工作的实效性。

(三)预防合力不足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职责指向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协同配合的也很少,基本上属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衔接与配合。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制度流程存在的漏洞,但往往只单纯考虑侦查,考虑预防较少,而预防工作游离在检察工作的边缘,习惯于由侦查部门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预防工作形式化、表面化,没有针对性,存在着办案和预防脱节现象。因此,实践中预防工作往往不能到位,落实预防措施的效果也不明显。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在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中没有得到充分、全面的发挥不能发挥最大效能。

二、修改后刑诉法给预防工作带来了新机遇

(一)特殊预防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

惩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及时查处职务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特殊预防教育,也是目前最有效的预防。有学者认为“刑罚及时性的缺失是社会其他人员‘前腐后继’腐败犯罪的助推力。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只有通过及时查处的手段架起公职人员“伸手必被捉”的防火线,才能更好地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能。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与创新了许多检察制度,对于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发展、提升惩治职务犯罪的能力,有效控制职务犯罪活动、最低限度减少刑罚缺失性的影响,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性,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内容,规定在立案后,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且规定通过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顺应了当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的趋势,对检察机关加大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公权力滥用得到有效防止

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公权力的滥用,要遏制腐败必须防范公权力的滥用。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我国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要预防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必须在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设计中,将防止刑事诉讼的公权力被滥用的理念贯穿始终。

为了更好地实现和彰显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修改后的刑诉法进行了许多制度的设计与创新。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以确保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了人权,体现了司法文明。这种非法证据的事前审查、排除规则的设立,其本身就是对司法机关公权力的一种监督,无疑可以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还健全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确立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对法院的量刑、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等规定。这一系列制度、程序构建和设计旨在加强对刑事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也是对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

(三)职务犯罪预防手段得到强化

有效、及时查处可以有效减少职务犯罪,同时应在刑事法治的框架内,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切实发挥刑罚在惩防职务犯罪中的威慑功能。最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职务犯罪缓刑滥用以及减刑、假释操作的不规范等问题让法律权威受到质疑,对犯罪分子的变相纵容也容易造成无法估量的社会危害,不利于遏制职务犯罪。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加重职务犯罪处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制度的设计加大职务犯罪的刑罚力度,彰显了打击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决心,在挽回国家损失的同时,有效遏制了职务犯罪的蔓延,体现职务犯罪预防功能。

三、进一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设想

(一)把握机遇,全力开展职务犯罪动机预防

修改后刑诉法依然没有给预防职务犯罪一个清晰的定位,为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出台之前,要充分把握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新机遇,立足检察侦查权的加强,职务犯罪被查处风险的增加,实现以打促防,带动预防措施的落实,增强预防的力度和效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检务公开、举报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活动、上法制课、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媒体宣传等形式,展示修改后刑诉法查处职务犯罪的决心和有力的法律支持,打消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降低他们实施犯罪的动机的产生机会,形成新形势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开展职务犯罪技术预防

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在刑诉法上已得到明确,技术预防的运用,也将成为惩防职务犯罪的助推器。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它是对行贿犯罪的一项额外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行贿犯罪的成本并由此取得预防效果。因此,有必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适用范围、处置程序、效果追踪等制度,拓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进一步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威慑和预防、教育贿赂犯罪的作用。

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化建设。一要打造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对内借助检察专网着重于预防工作的指导和信息交流,对外借助互联网进行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宣传,特别是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运用动漫视频、电子杂志、官方微博等多种生动的表现形式,提高宣传效果。二是要开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系统,建立、运用重点行业及人员信息库、预防工作法律法规库、预防案件信息库、预防业务统计分析系统等信息化模块。强化动态预防,通过与行政机关、国企网站的链接,广泛收集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通过信息化的统计分析、调查,对工作流程、机制管理等漏洞等及时提出预警,协助各预防单位建立规范化管理。

(三)建立专家库规范和完善制度监控,开展职务犯罪机会预防

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针对职务犯罪行为和涉及的公共权力配置、运行和监督中的问题,从犯罪学角度,运用犯罪学理论,通过办案研究发案,通过个案研究类案,剖析犯罪原因,揭示犯罪规律,提出防范对策,达到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专家库,聘请质量、技术监管行业的专家学者为某些预防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向相关部门、企业及时发出职务犯罪预警信号,并逐步实现专家资源在相邻地区的共享。

专家库的建立和共享,既可以整合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弥补检察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确保专业领域和项目预防工作的专业性,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也有助于调动各行各业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积极性、实现全社会预防一体化的格局。

(四)树立预防职务犯罪整体观念,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开展全面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7

一、规范预防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政治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预防队伍,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二是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由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

二、规范个案预防。个案预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切入点,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方式。要克服就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做好“六个一”,开展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利用职能优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这“六个一”即是每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是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触及灵魂的悔过书,这悔过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自我教育,别人看了便受了一次深动的警示教育;二是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商量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三是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一项口头或书面的检察建议;四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人员上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课;五是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制定一项整改措施;六是在案件办结以后,为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等对案发单位进行一次回访,进一步落实案发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规范专项预防。从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来看,虽然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受体制性、社会性矛盾制约,许多领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入世后,许多企业将进行机构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侵吞国家资产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可能上升。因此,我们要在权、钱、人三个环节,认真研究在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理漏洞和监控盲区,注意发现因监督失效、管理失控、用人失察导致职务犯罪发生、蔓延的问题,准确把握诱发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探索具有遏制性、控制性、预警性的途径和方法。预防工作要以资金的控制为方向,以用人的监督为基点,加强对职务犯罪趋势的超前评估与科学预测,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要积极介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筑项目工程等开展同步预防。与有关投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创优质工程,当优秀干部”的“双优”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同步监督。对资金使用、物资采购、质量验收进行全程监督,对管人、管钱、管物、管合同、管木材销售等重点岗位开展专项预防。

四、规范制度预防。一要规范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的预防制度建设。检察机关要在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开展预防活动,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立体交叉的社会化预防网络,必须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种制度的建立,加强制度的配套建设,使各项工作趋于规范化。要在调研的基础上,使信息管理、检察建议管理、预防项目管理、工作目标综合评价管理等制度尽快完善。尤其要建立预版权所有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部门之间和与网络单位之间对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和预防信息的通报反馈、广泛收集和利用,实现信息共享。为研究林区预防职务犯罪规律、特点提供相关的资料,为党委研究部署预防工作提供可靠依据。二要规范预防立法工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这种由检察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法规,实行依法预防的工作方式,可以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拓展预防工作的领域,值得推广应用。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8

当前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临的难题,一是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领域、单位、岗位和环节分布不均,范围相对广泛,发案绝对数相对较大;二是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和潜在犯罪因素情况复杂,类型相对较多,新手段、新花招呈增多趋势;三是基层职务人员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发生犯罪后负面影响较大;四是基层中心任务较重,预防资源相对紧缺。五是预防机构人员不到位,干警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预防工作开展。六是社会公众对预防工作接纳和认可需要过程,预防宣传亟待加强。形势决定,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必须加以改革与创新。本文试就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何改革与创新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是要在实现“三个转变”上下功夫

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指出:在探索建立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过程中,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检察机关的部门预防向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首先要努力实现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高检院已经成立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由它统一组织、管理、协调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样既有利于业务部门的集中力量办案,也有利于对预防犯罪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加强管理指导,切实加强工作,使建立预防机制有坚实的组织保障,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基层检察院,可以设立预防犯罪机构,如不设专门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预防工作。其次要实现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对此,要坚持系统抓、抓系统,加强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检察建议等方式,健全和强化相关单位、企业内部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有关行业和部门逐步建立起坚强防线。再次要实现从检察机关的部门向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纳入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总体格局中,基层检察院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汇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熟悉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的优势,积极谋划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路和对策,并使之上升为党委的预防决策,为党委开展反腐败的斗争当好参谋、助手。

二是要坚持服务大局,找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切入点

基层检察院要始终坚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大局服务的基本方针,自觉围绕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把履行预防职能,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廉政环境作为重中之重。区划调整后,我们在新区建设中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效果。新区建设始于拆迁,区房地产局承担着全市最大的拆迁任务,面广量大任务紧,我们加强了区房地产局的联系,一方面注意对动迁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针对该单位近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暴露的突出问题,主动汇同区纪委、案发单位开展重点工程专项预防,通过预防调研,分析研究改进管理的措施和方法,提供给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为在今后河西建设工作中如何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针对区划调整后的实际,我们主动联系,将新划入的沙洲、江心洲、双闸等街道纳入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中,做到了预防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为做好新区预防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我们还与市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建立了工作联系,明确了工作计划和目标,全面介入全市河西建设的重点工程中,拓宽了我区重点工程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域的空间。

三是要营造预防职务犯罪有利环境,建立社会化大预防格局

任何事物都离不开客观发展的环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必须营造出适合预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环境。2003年根据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全区积极开展了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年初召开大会,对开展争创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制定了争创考评活动办法。年终汇同区纪委、政法委组织了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了考核验收,最终评出了10家先进预防职务犯罪单位。由于准备充分、组织到位,争创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通过开展争创活动,扩大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影响,有力地促进了全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职务犯罪是由社会发展过程中诸多因素造成的综合现象,因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涉及社会各个行业和领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根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职责,在立案侦查、逮捕、和刑罚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结合职能、结合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检察职能资源的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在社会化大预防中发挥着其他单位无法比拟的职能作用。但是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部分,检察机关不可能也不能一人包打天下,预防职务犯罪、反腐倡廉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方方面面,又涉及社会经济管理和各方面的业务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形成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同时,检察机关作为牵头部门还要督促、协助各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协助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和重点预防,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积极指导和推动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化、专门化建设,努力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结构严密、制约有效的防范运行机制。各单位也要依靠自身力量,积极主动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是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研究

基层检察院几年来,按照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部署,依法行使检察权,一方面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逐步加强了预防犯罪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地把握。例如我们对河西新城区建设中近三年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的分析上报给市检察院后,市委罗志军书记在《南京检察信息》上专门作了批示。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利用好、发挥好这些优势,加强对新形式下职务犯罪发案特点、规律和预防对策的研究,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发挥更有力的作用,为领导机关完善决策服务。同时也要积极发挥辖区内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活动,提高单位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预防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对如何作好本单位的预防工作进行思考,为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思想基础。

五是要积极运用检察建议这一载体

深入预防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时效性、权威性,结合办案,积极提出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适时回访和落实情况的了解。对检察建议没有及时落实的,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根据近期河西征地拆迁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我们通过案发原因及存在问题分析,提出规范拆迁市场主体、务求实效作好思想教育、进一步完善拆迁工作制度、加强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全方位监督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向区房地产局提出了《检察建议书》。区委李强书记专门作了批示:以建议书的形式对案发单位教育及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这个很好,对预防职务犯罪、机关廉政建设都有积极的作用。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工作方法,加强预防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举措、成效,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促进公众关注和参与职务犯罪预防,我们与南京晨报社共建“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新闻监督网”,向社会开通监督热线电话和日常咨询热线电话,牵头组织区检察院控申和预防部门检察官并邀请市检察院有关部门在南京晨报社公开接听监督热线,就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敏感问题直接与读者沟通、向社会宣传。此举首创了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合作的新方式,拓宽了杜绝腐败的渠道,对稳定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有关系统、单位建立内部预防机制,促进系统、行业、单位预防,实现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

六是要转变工作理念,预防工作向非公有经济延伸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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