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精选8篇)

时间:2023-07-29

直销管理条例篇1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设立缘于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其中第十条要求“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建立并依法报批相关服务网点”。

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通过了《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此条例在2007年3月21日正式进行了明确,直销企业的牌照申请从只面对地方商务厅和商务部,一下子扩大到面向全国申请直销网点,难度也增加了数倍。截至2014年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已超过1、2万个。

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在开放直销市场之初,根据当时国情及直销行业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重要部署,但随着社会和直销行业的发展,多年前制定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已明显不符合直销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际上在直销企业发展中,先做市场后申请网点,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共同的选择。随着获牌企业的增多,直销网点带来的问题也日渐突出。艰难和复杂的审批程序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监管部门的正常执法。

此次,商务部《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呼应了直销企业的迫切诉求,顺应了直销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虽然修订意见稿没有完全解决相关问题,但是相关部门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重视和重新审视的态度值得赞赏。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新旧变化

服务网点的数量

旧版:

对于设区的市:在该市的每个区域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

新版:

(一)直辖市: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

(二)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点评:设立服务网点数量下降,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的费用将降低,企业负担将大大减轻。这有利于企业集中资金建立其他功能更为齐全的体验馆或者旗舰店,更好地为消费者、直销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服务网点的设立要求

旧版: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新版: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

(二)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统一的服务网点标志;

(三)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硬件设施和服务人员;

(四)直销员不得担任服务网点负责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服务网点设立有特别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点评:此次修订在设立要求方面是对之前管理办法的细化,提出的相关要求,将使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管理更为规范化。

服务网点服务内容

旧版:

未做明确规定。

新版:

(一)查询服务;

(二)咨询服务;

(三)退换货服务;

(四)受理消费者、直销员的投诉、举报;

(五)直销企业依法提供的其他服务。

点评:服务网点的服务内容和功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指出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直销员因产品退换货发生纠纷的,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

直销行业声音

*以姓名拼音为序

金云义

世界直销(中国)研究中心主任

本质传媒副总经理

1、首先是管理部门已经认识到直销是一种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而不再把直销当成一种“活动”,这是认识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2、意见稿降低了对服务网点设立数量的要求,这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但对服务网点的设立制定了更明确更全面的规定,无形中又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

3、意见稿把服务网点的变更和减少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是管理部门在简政放权上的一种进步,也进一步明确了服务网点的变更,更多是一种企业经营行为。

4、直销牌照虽然由商务部颁发,但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则是由工商部门在监管。但在意见稿中,首次提出地方商务部门以监管部门的角色出现。这种变化值得关注。

5、直销服务网点的设立,必须建立在企业已经在相关地区获得允许直销经营的基础之上。因此服务网点的管理不论如何改变,如果企业直销区域的获批得不到改善,行政管理部门人为对直销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的区域限制就不会有根本的变化。

匿名

某外资直销企业董事副总裁

在《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意见之前,我们已和商务部、工商总局进行了几轮的讨论,听取部分企业的建议,当然其中的很多修改意见也采纳了。虽然还不尽如意,但站在政府的立场已经是很不错了。

结合实际来看,对企业无论是减少多少服务网点,在审批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都需要熟悉和了解政策,并且确实按照规定对企业提出的及时审批。对此,我持比较消极的态度。因为对服务网点的功能定位,对消费者和市场而言能够起到什么作用,是企业一直以来的困扰,如果两个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不修改,其他小打小闹都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当然数量上减下来,也是一个进步,对我所在的公司而言服务网点已不再是困扰了,我们已完成了全国的服务网点建设,但是对大部分企业而言,无论服务网点如何审批、备案都将是前途漫漫。服务网点的审批绝对不光是数量的问题。

束昱辉

权健集团董事长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的开设,会消耗大量企业精力且会增加企业产品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扩展。

朱厚丞

太阳神集团副总经理兼

营销总部总裁

数量减少会给申报扩大区域带来很大方便,但更关键的问题是必须先租场所装修,然后请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同意设立服务网点,再向上申报扩大区域,在漫长的申报过程中,服务网点只能闲置在那里,如果申报不下来,所有投入就浪费。

赵学清

知名法学专家、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此次修订稿很好地诠释了新一届政府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的改革方向;从内容看,政府对于直销企业的管理更加细则化、明确化,在贯彻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满足企业、经销商、消费者有法可依,是直销行业的一大进步。

与2006年9月20日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相比,修订案在时效、维护权益细则等方面有更加全面的规定。

一、服务网点的设立、变更由原来的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同时简化及缩短变更服务网点手续及时间。

二、对于直销产品退换货机制做明确规定,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直销员因产品退换货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

三、严格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的法律责任。

张旭辉

知名职业经理人

随着“创业”、“创新”成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热词,国务院总理6月4日再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经济参考报》称,2015年上半年尚未结束,总理已至少七次在其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出部署。

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本国策息息相关,商务部6月3日透过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初衷明晰,内容贴切,以规制之“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之“乘法”的格局,堪称近十年来中国直销行业翘首期盼的首个政策红利,对于中国直销行业新常态建设,尤其本土中小直销企业乘势发展,意义深邃且令人振奋!

服务网点建设是企业开展直销业务的先决条件

2005年9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及商务部负责人在《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后答新华社记者问时首次强调: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满足了这个条件,直销企业才能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

为此,商务部商资函(2005)98号(急件)《商务部关于答复设计直销企业有关问题的函》中明确要求“可从事直销的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否则不得从事直销业务。

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颁布实施《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既明确了“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更明确了“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

基于监管的立场,《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还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

2007年3月21日,商务部商资函(2007)35号《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服务网点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经商务部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和《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原则上,调减服务网点数量或跨区/县变更服务网点地址均属于未按照方案完成设立的情况,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应要求企业按照原程序报批修改后的服务网点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新的方案一次性进行核查”。

2007年4月26日,商务部在4月18日(即八天前)刚刚答复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核查及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基础上,祭出国家宪法并以《商务部关于答复有关服务网点设立要求问题的函》,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重申:“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为设区的市,其区政府为县级以上。据此,《管理办法》所称‘设区的市’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要求设立服务网点的各个城区应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强调“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这一规定对于内外资直销企业统一适用”。

服务网点建设规制严重迟滞中国直销行业发展

基于上述(1)“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2)“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等一系列严谨的规制及反复的重申和强调,先不说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为配合服务网点所在(县级或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逐一核查服务网点的奔波劳顿,单是“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及“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的严格规制,便已让正处于初创或成长初级阶段的本土直销企业百上加斤。既要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的严格监管,又必须忍耐和承受直销员及直销产品只会循消费需求而非行政审批确立的直销区域流动和流通的极不匹配,甚至因为暂不符合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条件而一再迟滞扩增直销区域并因此屡屡接受监管部门的违规处罚。

与此同时,财大气粗的外资直销企业却因此赢得难得的发展空间,雅芳公司公共事务负责人甚至在广东省工商局召开的直销企业座谈会上骄傲地告诫刚入门的中国同行:“没有那个条件就不要急着申请直销牌照嘛,真是的”!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8月(《直销管理条例》颁布)至2007年6月期间,商务部就直销企业准入及规范运营至少22次发文,内容涉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保证金管理、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直销产品和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等多个方面,其中专就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核查与备案的文件就有五个,内容涉及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核查与备案的文件则多达半数以上。

基于上述规制造成的监管不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屡次从直销监管实务出发吁请实事求是。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邀请商务部出席直销企业监管会议,时任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处长朱建军便在发言中反映:城市发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城乡结合部的区分,一条马路的左边是直销区域,右边是非直销区域,监管部门怎么限制企业营销人员不能从人行道走到马路对面去销售产品、服务顾客,并因此做出处罚?《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的某些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大大加重了工商部门的行使监管职责的成本,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自律规范……

服务网点规范管理调研珊珊来迟

秉承政府职能转变暨促进直销行业发展的出发点,国家工商总局应直销企业连年吁请,终于2012年9月6日协调商务部联合开展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专项调研(详见商办秩函(2012)958号《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规范管理调研的通知》),实事求是地针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的基本情况(选址、硬件设施、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变更管理和所发挥作用等)及存在问题,听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和直销企业意见建议。

中国直销即将迎来首个政策红利

历经三年漫长调研,《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八条内容: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二)在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除此之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

直销管理条例篇2

近年来,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打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的原因有两个。首先,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履行人世承诺的需要。根据人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人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这两个条例正是我国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两个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在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在人世3年后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同时,作为中国人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0段规定: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两个文件中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根据上述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12月11日之后开放直销业,并制定有关直销活动的法规。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直销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人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直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直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人世承诺保持了一致。

(二)坚持从严监管

直销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继续对传销活动坚决打击

一是“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两个条例规定的监管制度的特点

(一)禁止了多层次直销

大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多层次直销经营容易演变为“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有可能使直销业的发展重蹈1998年以前传销的覆辙,因此,直销条例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直销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对计算的比例作了严格限制。这样的规定,实质上从计酬制度方面禁止了多层次直销,只允许直销企业从事单层次直销。同时,在认真研究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条例还对我国的直销模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一是从事直销活动的主体只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第4条);二是直销企业可以直销的产品仅限于本企业生产人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共同确定;三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价格和换退货,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还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符合条件的服务网点;四是直销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其价格应当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保持一致。

国外立法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又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只是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同时规定,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禁止。

(二)创设了新的监管制度

即市场准入的特别要求、直销产品范围控制和直销员培训制度。

(三)将国外原本为多层次直销监管设计的监管制度实施于对单层次直销的监管上

信息披露、保证金等制度,是国外对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金字塔诈骗而设计的监管制度,对单层次直销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虽然禁止了多层次直销,但仍然保留了这些监管制度。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其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草案还规定了使用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并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监管制度设计更为严格

在无条件退货制度、信息披露、保证金和直销员报酬控制等四项制度的设计方面更为严格。如对退货期限的规定,采用了国外立法例中较长的时限30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规定了无条件退货制度,即: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直销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需要进行报备和披露的项目也是较多的: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五)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

是维持较高的门槛,只允许少数有实力的企业从事直销:还是适当地降低准入门槛,把多数希望进入直销业的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进行规范,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设计思路,哪一个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条例起草中也进行了论证。日本、马来西亚、我国台湾对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例没有规定,是公司即可。条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企业要成为直销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条件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

(六)规定了严格的直销员培训制度

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严格规定。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三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四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七)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拉人头”行为、“团队计酬”行为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含有条例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认真把握法规、政策尺度

切实贯彻好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出台后,虽然有个别企业通过其国家在WTO代表团,向我国代表团提出异议。但应当说,企业界与学界绝大多数给予两个条例积极、正面的回应,认为两个条例的施行,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智慧,对直销提供了保护,向传销发出了明确信号。有关媒体给予了充分关注:《人民政协报》认为,两个条例结束“草莽”时代。《中国物流与采购》认为,政府打造了可控的游戏规则。《中国经济时报》评论,是企业增强内功的时候了。《中国工商时报》认为,条例是合法与非法之标准。《工人日报》认为,苛刻的条件与高门槛卡住了非法行为的喉咙。《南方都市报》说,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的管理智慧。虽然业界仍有人认为略嫌保守,但也认为这是中国立法的重大进步。大多数企业完全理解支持,认为利国利民,赞成政府适度放开,循序渐进,并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表示将一如既往遵守国家法律,并依法调整现行经营方式。两个条例对于去掉“灰色区域”,对整个营销界意义深远,可以方便消费者,提升公司质量。有关学界也有理性的评论,认为:两个条例使市场告别混乱,进入法制,可以清理不纯企业,为保证直销业健康发展提供可能。并认为政府对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开放之初持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是理性的选择,可最大限度地保护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业界也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担心,如认为,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目的是为使进入直销业的经营者都是具备较强实力的大企业,从而确保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企业主动规避法律,不再寻求合法地进入直销业,转而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游离于监管制度之外。还有,要运行条例规定的如此严格的监管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现阶段能否承担这样大的监管成本。如果监管力量投入不足,在实践中制度的有效性就可能难以得到保证等等。我们不能说这些担心没有道理,但是通过充分调动业界落实条例的自觉性,通过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这一问题是会最终得到解决的。

直销管理条例篇3

如何识别微商与微传销

所谓微商,是指借助微信、QQ以及第三方APP软件等集移动与社交为一体的新型电商模式,其本质依然是商业模式的一种,只不过销售和购买路径因科技的发展出现了转化。然而,随着微商的出现,传销也搭上了科技的“顺风车”,甚至愈演愈烈,以至于面对朋友圈铺天盖地的商品推销和加盟邀请,很多人难以区分到底是微商还是微传销。

微传销是以智能手机为工具,以微信、QQ、微博及其他微软件为平台,以电子商务、网上创投、微商、金融互助等旗号为内容,以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行卡等为资金流转工具的传销活动。就本质而言,“微传销”与传统传销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只不过借助新型社交工具的帮助;都是通过洗脑让人相信一夜暴富,卖产品是假,骗钱才是真;都没有实体项目支撑,也没有明确投资标的和实体机构,只是依赖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在表面特征具有一定混淆和迷惑性的前提下,微商和微传销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对比分析:一是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对比。观察销售商品是否属合格商品,如果卖价和实际价值不等值,甚至根本没有产品,完全是虚拟的,那更多的可能性就是传销。

二是费的交纳。部分传销人员转战微商平台之后,时常以微商为借口,让下级交费,这很可能属于传销,即使其宣称属于直销,亦不可信,因为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三是收入模式的金字塔分布。部分微传销中,做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但品牌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成为后,就可以发展次级,每个层级的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四是售后服务的对比。正常微商不仅在意商品的流通性,更在乎客户的评价和售后服务,但传销式微商只重销量,不重售后。

法律禁止传销行为

作为一种非正常的敛财方式,传销的危害巨大,不仅对参与者的精神心理和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破坏,亦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于2005年公布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传销的定义、具体表现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不仅规定了从事传销行为应当受到的法律惩罚,而且提供帮助条件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传销法律监管滞后

无论是传统传销还是微传销,都是社会发展中某些不良社会风气和扭曲价值观孕育的“怪胎”。对于微传销的法律规制,虽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由于其传播手段的快速和隐秘等特点,导致法律监管出现了诸多难点。

其一,电子数据的采集困难。微传销的认定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电子数据,而此类电子数据的分散和隐秘性导致其很难被监管部门发现。故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授予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更大范围的电子数据采集权,设立网络传销检测点,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其二,管辖部门的不确定性。与传统传销地点的固定性不同,微传销借助于网络优势,时常涉及多个地域或者根本无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由何地的监管部门负责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不以法律形式明确,则易出现行政推诿或懈怠的局面。故此,应当确定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便于及时快速查处违法行为。

其三,信息传播渠道的顽固性。网络传销包括微传销,大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建立专门网站、网页,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实时交流,其中不乏服务器设在境外的情形。面对此种情况,监管部门如果要实现有效监管,不仅需要与通信、网信部门协作,还涉及有关线索的移送、查处机制以及案件办结后对于网站的技术处理方式,如此种种都需要从法律的层面予以完善,才能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除此之外,坚决执行微信、QQ和微信支付实名制,也是查处微传销的有力措施,网络平台应对此尽到何种程度的监管责任及未尽义务的法律惩罚,亦是法律规范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延伸阅读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直销管理条例篇4

和《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一起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还有《禁止传销条例(草案)》。这两个条例所涉及的具体内容,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正式对外公布。目前各界人士对条例内容的猜测主要围绕以下四点:一是直销企业在一个地区店铺数量的下限,二是直销企业注册资金及保证金数额,三是直销员最高奖金比例,四是国内注册的直销企业的母公司是否必须为生产型企业。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直销问题研究专家王义对记者说,条例正式颁布后,业内企业将“因法而变,进行调整”,合法运作的企业也肯定会配合政府进行调整。

事实上,直销业内一些企业早已着手进行调整,以期在条例获得通过后顺利拿到“直销牌照”。如直销巨头安利暗自加大对直销员的培训和招募力度,在广州成立了专门的培训学校,对推销员进行产品知识等多方面的培训。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总裁邱锦云说,如新一直在为直销法的正式出台作准备,目前已经在全国开设了150多家店铺,其中上海和广州都超过了30家。

王义同时指出,直销条例出台后,得到批准的企业会是少数,绝大多数的企业面临四条出路:一是与合法的直销企业合作,二是转入国际市场,三是关门歇业,四是转入地下操作。他分析,多数企业可能会选择第四种方式,因为合作可能性不大,转战国际市场需要有实力,关门歇业是企业所不愿意的。所以,未来中国直销市场上可能会出现公开直销和地下直销并存、内资直销企业和外资直销企业并存的一种格局,这是他比较担心的一种格局。

“我们的好日子就要来了,条例对这个行业进行规范和正名后,就不会有那么多人那么排斥我们了。”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在重庆的经销商吴小姐告诉记者:“自己出去时腰板硬了很多。”

王义认为,对广大直销员来讲,直销法的出台是期待已久的大事,因为他们需要依法识别什么是正当的直销,什么是不正当的直销;哪些是国家允许的,哪些是不允许的,国家明确这些对他们是一种法律保护。

有直销专家指出,“非法传销金字塔”、“老鼠会”不会因为直销法规的出台而消失,加之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这些都对直销立法之后的政府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时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两个条例,说明政府表明一个态度,保护正当的,打击不正当的。”王义说,“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摘自2005年8月15日《中国经济时报》)

相关链接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直销管理条例篇5

论文摘要: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行业将进入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直销税收征管中存在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税源流失严重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在于,税务系统对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重视起来,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并严格稽查,堵住税收漏洞。

直销中的税收,主要是指国家按照税法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所开展的税收管理工作。近日,酝酿许久的《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合法的直销受到法律明确保护,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直销行业将会进人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对直销行业的有关调查、分析结果说明,直销行业存在比较严重的转让定价、偷逃税款问题,税收征管存在明显的漏洞。

一、直销税收征管中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问题

中国直销企业运作巧年以来,在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对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征收的是增值税,税控比率按照17%征收,征收的计算基数是以企业实际上的销售额来核算。这在常规企业中通过抵扣税的方式非常合理,但是在直销企业中,这种核算方式却有不尽合理的地方。按照直销企业的运营方式,存在直销人员奖金的问题,体现在统计数字中的销售额并非企业销售额的真实数字。《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人30% "。依此计算,直销企业的最低实际销售收人只有销售额的70%。因此,如果严谨地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话,其核算的比较合理基数应该是部分销售收人。而目前的情况是以其统计到的含所有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销售收人来计算的,这就带有不合理的层面。

对直销从业人员,其所得税的征管如果单纯以其从直销企业所得到的奖金来计算,也有不合理的一面。这种不合理性表现在直销从业人员是一个个独立分销商,其所得到的奖金收人应当是一种经营性成果。而在这种经营性成果中,直销商的收人通常只是表现毛收人,因为在直销商的口袋中往往有大量的管销费用,而这种管销费用在我们核算直销商所应缴纳的税收中是没有扣除的。

二、直销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

第一,企业税收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销售是在一对一的沟通之下达成的,因此其买卖行为之间存在大批量的现金流动,这种比率几乎达到100 %;而且在这种交易中,它所建设的是终端客户群体,他们在购买产品时大多数可以不需要发票或凭证,造成直销企业无法统计到准确的销售额,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目前中国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多表现为专卖店形式,有的叫授权店或经销商。这种专卖店大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实行定额纳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出现在专卖店。以国内某直销分公司为例。该公司全部经营的商品均从总公司购进,购进的商品分为总公司自产商品和外购商品。分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也按统一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均销售给专卖店。专卖店按统一零售价销售给业务员等消费者。分公司得到的进销差额体现为分公司的毛‘利。专卖店得到的进销差额必须按总公司规定比例向规定账户汇款。2001年一2003年分公司从总公司进货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87%,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94%。专卖店按零售价销售。2004年从总公司购进自产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52、9%,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56、4%;从总公司购进外购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76、4%,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79、9%。这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增值额小,税负极低,而专卖店增值额大,却按个体工商户定额纳税。集团公司通过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措施,引起大量税收流失。因此,直销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它牵涉到成千上万的独立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尤为重要。纵观目前中国直销行业,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够。由于直销商队伍本身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难度,这种难度是客观条件造成的。过去对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试图通过直销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来进行,但具体实行非常有难度。换一种方式让直销商自己申报纳税成果就更微乎其微了。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缺乏自觉性,第二在直销个人税收的核算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直销从业人员在主动纳税和纳税的意识上就更差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着税源的大量流失问题。

三、加强直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1、重视对直梢行业税收的监管

在中国直销行业发展过程中,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收问题在整个直销产业的监管中是暗藏的皱术性问题,没有其他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管那样直接有效。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直销立法的出台,税收监管工作是暗藏的一个管理黑洞。尤其对于直销企业的运作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必须在对它的监管中形成高度的负责任态度,因为它所确保的是国家利益。

2、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

站在企业层面,由于存在纳税过程中的不合理性,企业往往采取一些避税措施。这在直销企业中尤其如此。在直销企业的税收监管工作中,正如我们前面所言,存在两种很典型的不合理性,其一是企业税收的核算基数,其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基数。

对此,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案以解决问题:第一种方式是同意直销企业与其地方税收部门就个人纳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调出一种税费比例出来,其中企业销售税可控制在5%一8%的区段。个人所得税可控制在2%一15%的区段。这样在计算方式上简单易行。职能管理部门也易于操作。第二种方式就是按照国家要求的率计算。直销企业的销售税在计算时应剔除其返回给直销商的奖金部分,税收部门以此为基数来核算企业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扣除直销商当月的营销成本而后再核算其应缴税金。

直销管理条例篇6

一、新西兰对直销业的监管及金字塔销售查处情况

(一)管理机构

新西兰商业委员会下属的公平贸易部是对直销和金字塔销售直接管理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准司法地位且通过法律自上而下运行的主体,不属于政府但其资金来自于政府。职能主要负责《公平贸易法》(1986年实施)以及在该法案下一系列的标准的执行,同时还负责《商业法》、《电力工业整顿法》、《乳品工业重整法》、《电讯法》等法律中部分综合及特殊条款的执行。

(二)法律规范

新西兰的《公平贸易法》是规范其国内直销经营和打击金字塔销售的主要法律,于1986年颁布,198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平贸易法》允许多层次直销,但严格禁止金字塔销售。法律对直销和金字塔销售有一个相对清晰的界定,根据《公平贸易法》金字塔销售和多层次直销主要有以下区别:(1)是否销售产品或产品是否真实,金字塔销售的实质是销售一个机会而不是为销售商品,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而建立一个金字塔销售体系:而多层次直销是通过销售真实的产品和服务而获得其利润。(2)金字塔销售提供的收入是建立在新成员的加入而支付的入门费基础上:而多层次直销的预期收入是通过努力销售产品,而从销售的产品中获取利润,其收入的多少取决于销售产品的数量。(3)是否多数参加者能够获利。金字塔销售的大多数参加者是注定要赔钱的。因为没有真实的产品或仅为象征性的产品,只是以下线的付出而作为上线的收入,即少数人的收入是以多数人的损失为代价的。这也是金字塔销售最大的弊端。(4)是否有欺诈行为。金字塔销售都是欺诈行为。它制造快速致富的假象,诱惑人参加。在新西兰,金字塔欺诈的目标大多对准一些社会层次较低的人员。《公平贸易法》第24条明令禁止金字塔销售,并对违反第24条规定而获利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则。通常对违法的个人处以6万元纽币的罚款:对公司则可处以20万元纽币的罚款,除此以外,如果法庭证实在获取商业所得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法院会强制命令违规的个人支付不超过违法获利额的罚金,但其获利必须经法院的评估。

(三)监管和执法情况

公平贸易部主要依据《公平贸易法》对国内企业的直销和金字塔销售实施监管和执法。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相对较大的执法权来保证案件有效的查处。值得一提的是《公平贸易法》赋予公平贸易部在调查案件时较大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1)获取信息的权力:依法要求有违规嫌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书面具体或分类信息:提供具体文件或分类文件。《公平贸易法》第47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或提供文件的,将被。(2)搜查权力:依法有权获取和使用搜查令的权力。搜查令由地区法院签发,并明确搜查的特定地点。(3)对任何抵抗、阻挡或阻延搜查的人员可以采取刑事手段处理。(4)若公平贸易部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消费者或公众利益进一步受损,可向高等法院申请禁止令。

二、马来西亚直销监管情况

(一)法律规范

马来西亚的《直销法》是一部规范直销行为、防止金字塔销售的专门法律,其特点是极为细致、严厉。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直销执照发放管理、取缔金字塔销售和规范直销经营。(1)马来西亚对直销业实行登记审批制度,依据直销法规定,所有从业者必须根据特许执照从事直销活动。申请直销必须缴足资本、确保当地原居住民拥有30%的股权、市场计划中不得涉及金字塔销售等一系列条件。同时为加强对直销公司的管理,政府每年审核换发直销执照,发现任何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立即停止发照营业,对严重违法的公司坚决取缔。(2)对金字塔销售,《直销法》采取两种打击方法:一是对申请人。其上报的营销计划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来加入获取利益的,不予批准直销执照。二是已发直销执照的企业中若发现有上述行为,都将视为犯罪,并处以最高25万马币的罚款,再犯者处以最高50万元马币罚款;个人则最高可罚款10万马币,最长3年监禁,再犯罚款最高可达25万马币,最长6年监禁。除此以外,《直销法》还设定了其他极为细致的限制条件,预防多种形式的金字塔销售活动。(3)对直销企业的监管。首先,《直销法》对直销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仅上门推销和邮购销售两种行为属于直销,超出此二者即为非法。其次,对直销产品的利润也有严格的规定,利润超过60%,即为非法。第三,对直销公司的董事、经理和一般员工也有严格的规范,即使自己并无意违法,只要公司违法,而他们不能举证自己曾阻止此行为,会被视为疏忽、失职,必须以个人身份接受法律制裁。

(二)监管部门及监管权

马来西亚国内贸易与消费者事务部(简称:贸消部)负责对直销经营执照的发放和对直销的监管。依据《直销法》该部设置一名直销统制官,在统制官下设副统制官、助理统制官及其他官员。

法律赋予统制官高度集中且很大权力:统制官能够无须说明理由发出或拒发执照,可依法撤销发出的执照。《直销法》第30条规定,助理直销统制官可以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他相信已触犯该法的任何人士。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助理统制官,可以在宣告其职务并出示行使权力证件的情况下对任何人采取行动,并经地方执法官授权进入民宅搜查。法律通过赋予监管者较大的监管权力,使马来西亚当时直销市场混乱的情况能有效遏制,保证了其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马来西亚的行业协会――直销协会

马来西亚的直销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而直销协会则成立于1987年,是马来西亚直销企业自己的组织。协会领导都是由各大直销公司的高层兼职,两年换届一次,并设一个专职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协会根据《直销法》制定一套较完整的规章制度,对会员公司的要求较高,包括会员公司的市场销售计划、产品价格和实际操作等,都高于《直销法》的要求和约束,因此只有较大且正规的公司才可成为该协会的会员,直销协会会员公司的销售额,占马来西亚直销总销售额的60%以上,所以,可以说,直销协会会员公司的情况,基本上代表了马来西亚直销业的基本现状。该协会每年综合各会员公司的要求,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举报违法情况,起到了上通下达的桥梁作用,

三、对两国执法情况的思考及借鉴

(一)对多层次直销的认识和监管

新西兰和马来西亚政府都认同多层次直销,法律认

定多层次直销为合法销售行为,并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而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即只能单层次计酬,不能多层次复式计酬。《禁止传销条例》认定多层次复式计酬的直销行为属传销行为,为法律禁止。

我们在与新西兰同行交流时有此共识: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销售虽从字面上可以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界限不易划分的问题,特别是当金字塔销售以商品的形式出现时,有时难以区分。且多层次直销极易被传销分子利用,成为金字塔销售的遮掩。因此,在我国当前市场并不十分规范且国民素质并不很高、消费者消费心理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禁止多层次直销在当前是有必要且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关于执法职能整合的问题

新西兰和马来西亚法律都赋予了金字塔销售的监管部门独立的有效执法权,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时可以搜查扣押物证等一系列权力,来保证查清案件。而在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部门为传销的监管部门,但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工商部门调查权在法律上还缺乏有效的保证,工商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执法权力的分散,使我国的传销分子有空可钻,他们往往把重要的证据都隐藏于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因此许多传销案件如没有公安部门的介入,很难查清其违法事实。工商部门不能随意进入民宅,没有搜查权,没有拘留权,往往你前脚进公司检查,传销分子后面马上回家转移证据,最终只能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使案件不了了之。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希望政府部门能整合执法权力,工商、公安、商务部门能互通情况,联手执法,以保证传销案件顺利查处,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关于冷静期的思考

马来西亚《直销法》规定了冷静期的条款,颇有启发。冷静期是消费者或参加者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第二天起十个工作日内,不付货款,直销商暂不提供商品和服务,即这段时间内参加者可以终止合同。《直销法》第2条解释中规定了十个工作日的冷静期条款并在第26条中规定买方可以在冷静期内任何时候以规定的通知书通知卖主取消合同,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在冷静后有反悔的余地,避免出现误导和高压销售。在我国购买者被骗人会或购买产品后一旦觉醒想追回资金时,往往已来不及了,之后找政府投诉往往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冷静期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因此,冷静期条款对我国当前制止以欺诈、诱购形式的传销,减少社会矛盾和减轻政府的压力是行之有效方法,值得借鉴。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在马来西亚。直销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直销企业间的桥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也是各国成熟市场较为普遍的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将会是直销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当大胆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自我规范及其上通下达的桥梁作用,促进我国的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国际间的执法合作和交流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为国际间的市场交易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也给我国的传销活动或国际上打击的金字塔销售的组织者提供了新的施展空间,一些网上传销活动,由于其服务器设在国外,资金账户也设在国外银行,而其招募的却是国内的网民,给查处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即使查封了他的网站,由于他的下线网络还在,因此他换个网站又继续可从事传销活动,不能从源头上进行有效打击。对于上述难题,我们在和新西兰、马来西亚同行交流时,他们也有同感。因此,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国际间的打击网络金字塔销售的组织,定期会晤,互通情况,加强国际间的执法合作,使传销分子无空可钻、无处可藏。

直销管理条例篇7

一、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作用

同志曾经指出,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是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需要。打击传销工作本身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与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目前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局势依然严峻,直销市场刚刚开放,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重要。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传销组织正是通过“宣传”大肆向群众行骗,他们打着“直销”等各种旗号发展人员,许以高额回报、迅速至富,强行对参加者进行“洗脑”,灌输传销理念,进行精神控制,许多人长期不能自拔,身心受到很大伤害。思想舆论阵地我们必须占领,正面的宣传教育必须加强,做好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市场的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无旁贷。

(一)大力宣传国家方针政策。通过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营造共同打击传销和维护直销市场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首先是提高企业、公民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和行业自律,依法参与社会经营活动,识别和防范非法行为,依法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其次是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三是加强舆论监督,及时在媒体上揭露危害社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二)提高群众的识别防范能力。两个《条例》的颁布,为推进宣传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现场会、参与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介绍传销的表现形式、行为特征、惯用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揭露传销的欺诈本质和社会危害性;通过大众媒体、印刷品等形式,介绍传销、直销等基本概念和辨别方法,提高群众的识别能力;通过警示提示等形式,公布传销的重点地区和重点打击对象,震慑传销组织,教育广大群众,增加防范意识;介绍工商、公安、教育、商务等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为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及法律救助提供渠道。

(三)震慑违法犯罪活动。《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参加者,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规定了严格的罚则,《直销管理条例》除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培训员、直销员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外,还规定当直销活动中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条例》时,适用《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条例》是国家的态度,本身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震慑。要积极贯彻《条例》这一基本精神,通过曝光大要案件、公布传销组织名单、报道打击传销成果,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其嚣张气焰。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分析近年传销活动的侵害对象,既有农民、学生、退伍转业军人、待业人员、个体户,也有公务员、退休人员、公司白领,几乎涉及到社会各个群体。在参与人员中,20岁左右年轻人居多、初高中文化程度者居多、经济收入不高者居多:在单一传销组织中,亲戚朋友居多,同乡同村人居多:拉人头传销中,外地人居多,本地人很少。针对这些情况,应当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方法,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

(一)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对社会的宣传教育,除了日常宣传和配合打击传销工作开展宣传以外,还可以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系列的、整体的、专项的宣传活动。2004年,总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的支持和指导下,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制定宣传方案、起草宣传提纲、组织新闻素材,联系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等全国性媒体,进行集中宣传。同时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了省、地、县三级宣传,除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外,还采用宣传车、宣传栏、标语、横幅、公益广告、印刷品、公开信等多种方式,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知识、报道打击传销工作、剖析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的骗人实质。专项宣传活动营造了强大的舆论声势,达到了宣传社会、教育群众、推动打击传销工作的目的。

(二)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针对农民、学生、青少年、军人、老年人等容易受传销侵害的群体,联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到农村、学校、部队、社区、人才劳动市场开展咨询,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挂图,组织巡回演讲,提高群众的识别防范能力。2005年,广东、山东等省组织打击传销宣传进校园、进社区,开办打击传销图片展,设立打击传销网页,组织万名学生签名远离传销;大连王商局组织执法人员到高校举办专题知识讲座,揭露传销的欺诈本质和社会危害,受到老师和学生们的热烈欢迎。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员的宣传教育 针对传销组织的活动特点,加强在传销的重点地区、多发区、易发区、流动人口密集区、出租房屋集中地区的宣传,十分必要。四川省工商局针对流动务工人员多的特点,采用宣传车、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形式,组织对重点区域的宣传:广东省组织打击传销进社区、进校园、进TV、进人才交流市场的集中宣传活动,掀起打击传销声势,营造了社会共同参与氛围;深圳等地工商局通过向流动人员、传销人员亲属、房屋出租业主发出公开信的方式,提醒告诫群众,远离传销:有的地方王商局与电信部门联合,向外来人员发出警惕传销的手机短信。

三、开展宣传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关于王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文件和配套规定。在宣传方面有两点要把握好。一是按照《条例》的宗旨、原则等基本精神进行宣传,把握尺度。比如《禁止传销条例》的立法宗

旨是“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原则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本精神是从严监管。因此,对传销行为应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的态度,在宣传上要主动,要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对直销活动应持有序发展、规范运行、严格管理的态度,在宣传上要客观、谨慎。二是按照两个《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宣传,力求准确。比如传销和直销的概念,我们不能把传销或直销的概念人为的扩大,解释成包含多种行为的“筐”,把不属于传销或直销的事情都归进来。又如曝光典型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定性为前提,特别是对行为的主体和发生地要准确。

(二)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开展宣传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要监管执法部门,公安、商务部门也是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打击传销工作应在政府领导下进行,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将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实践证明,我们从事的工作,特别是打击传销工作,单靠任何一家都不可能把事情全部做好,需要大家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因此在宣传中,一是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二是要宣传政府的领导和部门协作,尤其是讲成绩时要客观,必要的时候,可以联合有关部门一道组织宣传。

此外,当开展社会宣传或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介绍汇报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全面客观。比如,在介绍工作成绩时,同时要指出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防止造成“已经天下太平”的误导;分析存在问题时,要结合工商工作提出下一步的措施打算,避免产生“当地传销问题非常严重,已经失去控制,工商部门束手无策”的错觉。

(三)针对媒体的特点,把工作作细。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要了解媒体的特点,掌握其运作方式,否则不但达不到目的,还可能发生其他问题。广播、电视和政府主办的报纸、刊物等主流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具有新闻性和时效性,面向全社会,在群众中享崇高的信誉,是人们了解信息的主要来源,也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宣传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要通过主流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政策规定,揭露传销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及表现形式、行为特征、惯用手段,分析典型案例,介绍直销的概念和管理制度,解答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提醒提示出现的新情况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报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的有关工作等等,以普及相关知识,提高群众识别防范能力,营造人人遵纪守法、坚决抵制非法的社会氛围。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新闻媒体直接面向社会,如果我们没有把握好分寸,出现了讲错、讲过的情况,不但有损政府形象,还将在社会上造成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所以,我们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对外宣传的规定,完善审批程序,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一方面谨慎对待宣传工作,决不能简单从事,不能当作一般的政策咨询。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我们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①对录制节目或接待报刊记者采访,首先对采访提纲进行事先准备,做的心中有数;其次在采访时,对发现的问题 (如主持人提出的问题、群众咨询的问题、专家的论述或观点),要当场指出或予以说明;对不准确的表述(如表述不完整的、容易产生歧义的),要及时补充或重新表述;对没有涉及到的关键问题,要主动进行补充;最后在播出节目或刊发稿件前,要进行审稿把关。②对记者的现场采访,要掌握主动权,多讲大的方面和全局工作,讲有把握的问题,不在细节问题上纠缠,不对不清楚的问题表态。③对记者提出的敏感问题(如某知名企业的问题),回答要留有余地。④最好不接受电话采访,主要考虑是不清楚对方的真实身份,而且很难核实对方介绍的情况,答复容易出现问题。⑤尽量选择权威性强的媒体进行宣传,对小报小刊尤其要注意。不少小报刊运作不规范,时有断章取义,为其所用的行为。

(四)宣传要贴近社会、贴近群众。为了提高宣传效果,一定要了解宣传的对象和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是在开展一般性宣传时,语言、文字要力求通俗易懂,可以结合问题、案例进行分析;对主要特征要善于归纳,便于大家记忆掌握;对传销的本质和惯用手法,要反复强调。二是对于群众经常遇到的判别传销问题,可以从概念和判别标准人手,以便把道理讲清楚。概念是分析问题的基础,应依据《条例》讲清其基本特征。我们在受理咨询电话时,群众问的最多的是,如何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准确判别合法与非法、传销与直销。比如有人问,某组织自称是采用 “直销”、“加盟连锁”、“特许经营”、“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是否是传销。我们要在讲清传销特征的基础上,帮助群众具体分析这些组织的实际运作形式,对具体情况、实际运作进行判断,不在名词上作文章。有人问某某公司是否合法,该公司有营业执照,有税务证明。我们讲企业合法即包括依法登记注册,又包括依法开展经营,两者缺一不可,有营业执照也必须守法经营,否则也属于违法违规。有人问参加某某公司或组织的人很多,政府部门应当都知道,但长期没人管,能否参加。我们讲有些地方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职能部门有责任,但参加人员多、长期活动未得到治理并不能作为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标准,更不能作为参加的理由。有人问某公司或组织受到过高层领导同志接见,在某知名宾馆开过会,单位或老板获得过某某荣誉称号,在部级电视、报刊上都有报道,可否相信他们。我们要讲过去的成绩不能说明现在,在某个行业得到的认可不能推论为在直销或其他行业一定得到认可,对媒体的报道要客观分析和认识,判断是否属于传销要看现在的实际操作,判断是否能够从事直销活动要以获得直销许可证为准,判断是否属于违规行为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三是分析参加传销人员的情况,加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在参与人员中,多数是上当受骗的,盲目轻信朋友推荐、亲戚介绍,听信了传销组织的蛊惑煽动,不核实公司情况,不判别行为的合法性,不分析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不向有关部门咨询,认为只要交钱就能赚钱,掉入传销陷阱:被传销组织套住之后,有的能够弥途知返,及时抽身脱离,有的则想捞回本钱,不惜骗亲戚朋友入伙,害人害己,越陷越深,有的对传销理念深信不疑,梦想以此发财至富,成为传销骨干分子。对前两种人仍应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总结教训,鼓励他们站出来现身说法,警示他人,对传销组织者、头目和骨干分子必须严厉制裁,制裁也是教育。在向社会宣传时,可以结合案例分析上当受骗人员的心理因素和失误的地方,揭露传销组织的黑幕:对于没能识破传销骗局而已经加入的,要劝他们及早脱离传销组织,向执法部门举报,提供传销窝点、培训场所的准确地址和传销活动的证据、材料。

直销管理条例篇8

围绕《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施行十周年的主题,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了系列活动。2015年9月6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纪念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施行10周年宣传活动新闻会,正式拉开了活动序幕。

会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徐军概括了近年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方面的成绩。“2006年以来,市工商局联合公安机关以打击网络传销为重点,捣毁传销窝点932个,查处传销行政案件149件,罚没金额9108万元。”徐军说,接下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继续推行“打传规直”方针,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活动。

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与引导,是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现目标的方式之一。为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联合重庆晨报,在重庆市举办了为期9天的宣传活动。该活动围绕“重庆直销10年”的主题,以“普法知识有奖竞答”的方式展开。借助重庆晨报的影响力与宣传覆盖面,帮助重庆市民识别传销、抵制传销、远离传销。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直销环境,为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大溪地诺丽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也积极参与到此次普法宣传活动中,为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成为其中一股不容忽视的直销力量。

据了解,此次活动以重庆晨报的微信平台为载体,鼓励市民通过关注指定微信号回答问题参与活动。活动期间,主办方将每天从回答正确的列表名单中抽出5名网友,奖励现金300元。活动最后,还将从单日回答正确或多日回答正确的网友中,抽出5名获得终极大奖的网友,奖励现金1000元和价值500元的大礼包。

与此前的预期一样,活动得到市民的积极参与。数据显示,普法知识有奖竞答活动开展以来,5天中参与者达到7、3万人,单日回答正确者总计6、1万人,回答正确率达83%。除了重庆的网友外,还有四川、北京、河北、河南、广东等20多个省市的网友参加。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