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解读(精选8篇)
时间:2023-08-01
时间:2023-08-01
[关键词]短语小处方;门诊输液室;健康教育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我院门诊输液室收治的1000例患者作为本次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每组各500例。对照组男性患者322例,女性患者178例,年龄10~75岁,平均年龄(38、2±7、5)岁。实验组男性患者320例,女性患者180例,年龄11~74岁,平均年龄(37、2±6、3)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对比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选择常规性健康教育,处方主要涵盖(1)上呼吸道感染;(2)时间讲解完毕。临床护士进行批量次性的输液工作结束后,应该抽出更多的时间重点讲解以上处方,例如:输液病人出现非处方性的情况或是疾病等,需要临床护士依照自身多年输液经验完成宣教工作。实验组选择短语小处方健康教育(1)处方内容的具体编写①普适性静脉输液病人应注意的项目,在注射单内的下角左部进行打印,涵盖输液操作之前要尽可能把大便、小便都排空,这样输液时候能够避免活动量,以免产生渗漏情况。②用药知识、疾病处方:疾病方面,涵盖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眩晕症、急性中耳炎等等有七种,以第一种示例,病人发热的时候需要卧床来休息,输液室一定要有新鲜、清新的空气,饮食方面以容易消化类的食物为主,不能吃带有刺激性一类的食物;用药知识方面,涵盖了13种药物,如活血类、青霉素类、左氧氟沙星等等,把最后这种药物做示范,为您注射药物属于抗生素,在用药之前必须进食,万万不可空腹状态用药,滴速控制在30滴~50滴/min,在给药期间内,如果同侧肢体或者穿刺部位产生了红斑或是瘙痒等一些症状,要马上叫护士处理。在用药之后的一周不能在有阳光的地方进行暴晒,自取留用的药物必须保持良好的密封,存放在干燥且为阴凉的环境下,但是不能进行冷藏处理[2]。(2)具体应用,完成编写后,需护士长和组长给予护理工作人员展开科学培训,具体应用方法要重点讲,随后做出考核。另外,告知他们静脉输液需注意的项目,病人被安排就坐之后,逐条一一细致讲述。在注射单的反面粘贴上准备好的短语小处方,成功进行穿刺之后针对处方内容具体讲解,病人也可自己阅读处方,这样可强化记忆。
1、3统计学处理
通过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本次研究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数资料(短语小处方应用情况)用%表示,采用x2检验,以P<0、05表示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实验组选择短语小处方健康教育后,输液注意事项方面为95、20%,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用药知识方面为89、80%,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疾病知识方面为91、60%,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在我国古代,随着历史的变更,官制也在不断地变迁着。从中央官员到地方官员,从文官到武官,数量颇多。官职的大小以官品来区分,共有九品,每品又分为正品和从品,十八个等级。下面以初中教材上出现的官职为例,来解读我国古代官职。
[解读·探究]
一、高级文官
典例1:丞相嫌门阔耳。(《杨修之死》)
典例2:惠子相梁,庄子往见之。(《惠子相梁》)
解读:例1中的“丞相”与例2中的“相”都指同一种官职,有时也称相国或宰相。丞相是君主(皇帝)得力的助手,管理全国政务。
典例3:谢太傅寒雪日内集,与儿女讲论文义。
(《〈世说新语〉二则》)
解读:“太傅”一是给大官加衔,表示恩宠而无实职,与太师、太保称为“三公”;二是太子的老师,与太子太师、太子太保称为“东宫三师”。
典例4: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出师表》)
解读:“侍中”,原为正规官职外的加官之一,侍从皇帝左右。“侍郎”,初为宫廷近侍,东汉以后成为尚书的
属官。
点拨:丞相一职可以划归为正一品,丞相是封建官僚机构中的最高官职,地位显赫。另外,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都是正一品大员。侍中,二品大员。
二、高级武官
典例5:将军角弓不得控,都护铁衣冷难着。(《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解读:“将军”是统领军队的统帅,各朝各代将军的设置不一样。以唐朝为例,将军可分为:上将军、大将军、将军,或为环卫官,或为武散官。汉唐时期在边界设置的军事机关,称为“都护府”,都护府长官称为“都护”。
典例6: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出师表》)
解读:“长史”,相当于郡县长官,算不上高级官员,如: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陈涉世家》)。“参军”是“参谋军务”的简称,最初是丞相的军事参谋,后为诸王、将军的幕僚。
典例7:是以众议举宠为督。(《出师表》)
解读:“督”也称为“都督”,军事长官或领兵将帅的官名,相当于唐朝的节度使。
点拨:高级武官还有:卫内大臣、太尉、都统、总兵、都司、指挥使等等官职。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武官称谓,识记时要留意。
三、其他文职
典例8:及郡下,诣太守,说如此。(《桃花源记》)
典例9:行军主簿杨修。 (《杨修之死》)
解读:例8中“太守”亦称“郡守”,州郡最高行政长官。例9中“主簿”是指各级主官属下掌管文书的佐吏。
点拨:除高级文官外,中低级文官官称较多,对初中生而言,了解一些平时常见的官品即可。如:知州、知县、州判、五经博士、府知事、典科等官职。
四、其他武职
典例10:吴广为都尉。(《陈涉世家》)
典例11:第岁京尹出浙江亭教阅水军。(《观潮》)
典例12:宁为百夫长,胜作一书生。(《从军行》)
解读:例10中“都尉”为次于将军的军官。例11中“京尹”指京都临安府(现在浙江杭州)的长官。例12中“百夫长”即为一百个士兵的头目,泛指下级军官。
点拨:中低级武官官职还有:步军副将、护军校、骁骑校、八品典仪等职。有些我们不熟悉的官职不易识记,平时学习时多加留意,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查阅资料,整理成条,便于更深入地了解我国古代官职。
[巩固·飞跃]
下列选项按官品的从小到大排列正确的一项是
( )
A、县主簿——七品典仪——知府——知州——
巡抚——少傅——太师
B、县主簿——七品典仪——知州——知府——
巡抚——少傅——太师
C、县主簿——七品典仪——知州——知府——
巡抚——太师——少傅
D、县主簿——七品典仪——巡抚——知府——
关键词:护理实习生;临床教学;导学式教学模式;情景模拟教学;护理职业风险;护理不良事件;安全态度
护理临床实习是护生完成护士角色转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树立正确专业习惯、培养良好专业素养的关键阶段。国内研究显示,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护理规章制度、护理风险管理、护理风险防护知识知晓率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护生进行护理风险意识的相关培训[1-2]。在临床带教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培养护生将理论知识在临床的实际转化及应用实操能力,更重要的是强调护生在实习期及今后临床工作中职业风险的防范意识,尽量规避护理风险,保证患者安全,减少护患纠纷。本研究将从培养实习护生护理风险意识这一主线出发,完善传统风险教学缺失的思维认知启迪与自主学习反思,尝试引入导学式教学解析护理不良事件案例结合情境模拟教学方法,以提高护生职业安全认知,保障患者安全。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选取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在我院实习的护生170人作为研究对象,均为江苏省护理院校学生。按来院实习时间将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的实习护生98人作为对照组,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的实习护生72人作为观察组,两组一般资料比较,见表1、
1、2临床教学方法
对照组按传统方法进行护理风险认知培训,即由护理部教学护士长每月组织1次护理不良事件分析会,选择当月具有教学意义的护理不良事件案例进行护理风险认知培训,将每例护理不良事件以PPT形式进行授课,内容包括不良事件具体内容以及原因分析。共组织学习6次,每次1个课时。观察组运用导学式情境模拟教学法,将护理不良事件案例结合情境模拟进行职业风险教学。演绎现场仍由护理部教学护士长主持,共学习6次,每次1个课时。观察组根据案例类型,将实习护生分为6组,每组12人,各组负责1个案例的情境化演绎,具体实施方法如下。1、2、1实施前教师培训及案例选择开展导学式情境模拟教学前,护理部及教学护士长选择6名教学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带教教师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带教教师的岗位职责与沟通技巧、导学式教学模式内涵与应用、情境模拟教学方法与实施要点、护理不良事件典型案例的掌握与深入了解,以实现教师在进行职业风险教学时的方法一致性和内容同质化。全部内容分8个课时培训完毕,由带教教师共同商讨选择具有教学代表性、复杂性且具警示作用的案例6个,其中包括违反核心制度、法律法规相关事件、临床知识缺乏、护理沟通不当及违反操作原则,具体案例分别为误用二甲苯事件、止血带遗漏事件、私自弃液事件、冲洗液体与静脉用药混淆事件、住院自杀事件、外周静脉药物外渗事件。1、2、2导学式情境模拟教学方法1、2、2、1案例解读在情境演绎前,6名带教教师分别带领1个实习小组,以“小班”形式对6个案例进行解读,主要在每周实习业务学习期间进行,每次1个课时,共4个课时,分为3个学习阶段:①由护生根据案例找出其中可能涉及的违反护理核心制度或操作流程的问题,轮流发言,带教教师进行补充解答;②教师对案例中存在的护理风险知识、正确操作流程、事件发生后的正确处理等学习元素进行提问,如其中有涉及“药物外渗”的不良事件,带教教师可以提出关于“药物外渗临床表现”“药物外渗的风险因素”“静脉留置导管维护”“药物外渗正确处理”等元素,指导护生充分利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网等数据库查阅资料,初步完成循证检索。③护生分别对循证后的护理风险相关元素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认知,随后教师对这些观点提出专业的理论指导与纠正,树立正确的护理风险认知,帮助护生梳理案例。1、2、2、2剧本设计6名带教教师分别带领每组成员以抽签方式选择案例,以团队协作形式在1个月内完成对所选案例的剧本编写与设计,带教教师根据组内实习护生的性格特色与个人特长分配任务与角色,并积极配合护生准备工作,道具、服饰、音响、麦克、环境等安排到位。剧本演绎时长以15~20min为宜,事件剧本以突出案例中的护理安全问题为重点,按照发生的时间及地点、涉及的班次及部门有逻辑、环环紧扣地设计,剧本要求以贴近实际生活的口吻进行编写,赋予角色生动的形象,给参与者和观众以真实的感受。具体设计要求如下:①师生协作,确立大纲,大纲以第三人称编写;②充实剧情,完善人物性格,串连故事情节,剧本以角色台词分行式编写,适当加上有利于后期排练的角色语气、动作、心理等;③场景、昼夜切换,真实还原案例中的场景与发生时间,幕布、幻灯片联合灯光配合进行转场。1、2、2、3演绎与总结护理不良事件情境化演绎现场安排在医院的学术报告厅,时间定于每月的实习生座谈会,每月对2个案例进行演绎与阶段总结,演绎现场由教学护士长主持,全体实习护生及各科室总带教现场观摩。护生在演绎过程中需充分还原临床实际情境,突出展示护理风险发生的各个环节,增强现场代入感。演绎结束后,由实习护生根据分组进行案例讨论,分析案例中存在的护理风险,并追根溯源探讨规避方案。最后由带教教师进行评价并补充讲解,使护生对护理不良事件的防范、上报和处理有更深入的了解,强化学习效果,讨论总结时间控制在30min以内。
1、3评价方法
①安全态度:采用郭霞等[3]翻译和修订的安全态度问卷(TheSafetyAttitudesQues-tionnaire,C-SAQ)进行评价,该问卷包括安全氛围(16个条目)、工作满意度(5个条目)、工作条件(6个条目)、压力感知(4个条目)4个维度31个条目,以Likert5级评分法,从非常不认同到非常认同赋1~5分,分数越高,表明被调查者安全态度越积极。问卷Cronbach′sα系数为0、882。②对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的认知:采用护士对不良事件报告的认知问卷[4]进行评价,该问卷由报告类别(6个条目)、报告重要性(6个条目)、报告流程(5个条目)3个部分组成,共17个条目,答对1个条目得1分,答错得0分,得分越高表示对护理不良事件报告认知程度越高。此问卷内容效度为0、89,Cronbach′sα系数为0、920。③实习护生对护理风险教学模式的评价:采用自制的课程评价反馈表调查两组实习护生对培训形式、教学内容及理解程度的认可度,共9个条目,采用Likert5级计分,“非常不认同、有点不认同、说不上、有点认同、非常认同”依次赋1~5分,得分越高,认可度越好。6次课时结束后的当月实习生座谈会上进行调查,由教学护士长及2名内外科总带教组织护生采用无记名方式填写线上问卷并当场提交,有效回收率100%。
1、4统计学方法
所得数据采用EpiData3、0进行双人录入核对,采用SPSS24、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计数资料以频数和百分率表示,行t检验、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两组培训前后安全态度评分比较见表2。2、2两组培训前后对不良事件认知评分比较见表3。2、3培训后两组对护理风险教学模式认可度比较见表4。
3讨论
3、1导学式情境模拟教学法培养护生护理风险意识的成效
实习护生是医院护理队伍中一支不可缺少而又身份特殊的群体,在对其临床实践及带教过程中,需重视其职业风险意识的培养。发达国家已将职业相关防护知识作为课程教育,并且对临床医护人员进行职业风险的在职继续教育,护生和在职护士都需持续接受风险教育,以增强护理风险认知[5]。研究表明,对临床实习护生进行护理风险相关知识培训,能有效提高护理风险认知,提高临床护理质量[6]。护生初涉临床,临床知识薄弱,对护理风险不敏感,导学式教学模式需要教师围绕具体案例中涉及的学习元素提出相应问题,让护生积极地去探究、循证、思考,这种教学模式可以促进护生掌握临床相关知识,更好地理解案例中存在的护理风险,利于延伸应用至真实的临床环境。情景模拟教学法通过角色扮演、临床场景重现将教学内容融入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可有效提高实习护生的情绪智力水平及共情能力[7-9]。本研究在情景模拟教学方式中融入导学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引导与虚拟实践培训联合,树立护生对护理风险的正确认知与判断。本研究结果显示,培训后观察组安全态度及对护理不良事件认知得分显著优于对照组(均P<0、01)。护生的职业风险培养应以明确的教学模式为依据,且根植于有意义的自我评判及反思的基础之上[10]。导学式情境模拟教学强调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自主探究、学习,重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情境模拟过程中学生可以不断进行自我调控和反思,开拓思维、激发学习潜力[11-12]。本研究将导入式教学与情境模拟相结合,通过“案例解读-剧本设计-情境化演绎-总结与补充”的教学流程,使护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能够积极探索未知,善于运用学习资源找寻解决问题的最佳证据,将护理风险防范的相关知识充分融入事件模拟过程,该教学模式代入感强,易激发护生的学习兴趣,改变以往固化的知识传授,促进师生共同进步。作为情境模拟展示的参与者,沉浸式的演绎更容易触发护生的共情能力,引起自我反省,患者和家属的扮演者表示:“站在他们的角度让我真真切切感到护理安全的重要性”;作为观众,情境剧的教学模式较PPT授课更为生动,能更清晰地了解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体验每个事件的结局及处理方式,正确认识护理风险。
3、2导学式情境模拟教学法有助于提高护生临床教学满意度
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对护理风险教学模式认可度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P<0、01)。在案例讨论环节,教师充分给予护生空间论述自己对于护理风险的观点和认知,鼓励护生积极思考、大胆论证,随后教师进行专业指导与纠正,帮助护生梳理案例,树立正确的护理风险认知。该教学模式首先是建立在师生平等沟通的基础上,和谐融洽的教学氛围不仅能帮助护生脱离固定思维束缚,提高学习兴趣,充分挖掘自身潜能,整合学习资源,不断填充知识库,进而增强对护理风险的敏感度;教学过程可拉近师生距离,减轻实习阶段陌生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社交给护生带来的压力。其次,这种寓教于乐的教学模式需要带教教师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高的专业素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带领护生循证解决问题的过程可以充分展现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可有效提升护生的职业自豪感,对于未来的临床工作怀有憧憬和奋斗目标。
4小结
【关键词】脑卒中;失语;康复训练
脑卒中致残病人出现失语症的比率高达20%~30%[1]。失语症病人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听理解障碍、口语表达障碍、阅读、计算、写字能力下降。因此,严重影响与他人的交流。自2004年以来,笔者对经头颅CT、核磁扫描证实为脑卒中后致言语障碍的病人,进行了语言训练,病人语言功能康复明显。现将训练方法及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组住院病人72例,男50例,女22例。年龄最大82岁,最小41岁,平均68岁。其中脑出血26例,脑梗死46例,均经CT或MRI确诊。病前均智力正常,言语流利,阅读、书写能力正常。按失语症分类诊断为运动性失语38例,感觉性失语23例,完全性失语11例。失语程度采用改良波士顿诊断性失语症检查法(BDAE)检查。言语障碍的评估标准:0度,不能用言语进行实际的思想交流或言语不能使人理解;Ⅰ度,能说极少量词汇及短语;Ⅱ度,能说单词或短句,对日常用语可理解,表达中存在语法上错误;Ⅲ度,对日常熟悉的事物或经历能较快地领悟或表达,对不熟悉的事物或经历则表达困难;Ⅳ度,多数情况下无言语障碍,但有时有理解障碍,言语欠流畅;Ⅴ度,言语障碍极轻,不易被他人察觉,仅病人自己有所体会[2]。根据评估标准,其中0度的有11例,Ⅰ度的有28例,Ⅱ度的有21例,Ⅲ度的有12例。笔者把经康复护理后评估标准提高2度者定为明显好转(如由Ⅰ度提高到Ⅲ度),评估标准提高Ⅰ度者为好转。
1、2方法
1、2、1运动性失语的康复训练运动性失语以语音训练为主。先做好心理行为干预,运动性失语病人最初多表现为抑郁、烦躁、易怒等,此时护士应给予耐心开导,并与家属一起制定训练计划。(1)发音训练:先要进行舌肌、面肌、软腭和声带运动的训练,以使语言肌肉的功能得以恢复。(2)词、句单音训练:发音训练1周后逐步训练病人说出单词-词组-短句。从简单的单词开始,逐渐加大难度。0~Ⅰ度病人以单词训练为主,Ⅱ~Ⅲ度的病人以词组、短句为主。(3)阅读训练:将适合病人发音的生活用语录制成磁带,让病人跟读,反复进行语言刺激。
1、2、2感觉性失语的康复训练感觉性失语以提高理解能力训练为主。(1)听觉训练:护士与病人采取一对一的形式,通过病人以往所熟悉的声音,如平常最喜欢的音乐等,刺激病人的听觉,强化应答能力,刺激思维,增加语言的理解力。(2)手势训练:通过病人较熟悉的手势激发其理解能力。如梳头,护士做梳头动作,让病人模仿、重复。(3)实物刺激:让病人说出所看到的实物的名字,护士可适当提醒,反复练习。(4)图片刺激:护士用图片边读边示意,并提出一些简单的问题,让病人思考后回答,以锻炼病人对问题的理解能力。
1、2、3完全性失语的康复训练完全性失语康复训练时不应该过于着急,一般选用适当的难度,使病人基本能完成为宜。因部分病人的情绪常不稳定,连续生硬的语言可使病人失去信心而不能配合治疗。可请病人尽可能多地进行自我介绍,家庭成员介绍和自己的病史述说等,训练病人的表达能力,同时指导病人家属配合训练,可以互相促进效果。康复训练应因人而异,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循序渐进。
2结果
本组病人采用BDAE检查法评价效果。在总共38例运动性失语的病人中,Ⅱ度以上病人或经过3~4周时间训练,掌握一般的词组、短句即能接受跟读或阅读短文的训练。有31例由Ⅰ度恢复到Ⅲ度,属明显好转,另有7例语言能力提高1度,总有效率达到100%。经康复锻炼后,感觉性失语的23例病人经6周训练有6例病人的恢复不稳定,只提高了1度,而其他17例病人效果较为明显,由Ⅰ度恢复到了Ⅲ度,不但对常用的语句能够理解,对日常熟悉的事物也能较快地表达,对于感觉性失语,康复疗效也满意,总有效率达到100%。但完全性失语的病人,经过语言康复治疗7周后,效果均没有运动性失语和感觉性失语恢复得好,有7例由0度恢复到Ⅲ度,仍有4例经康复后并无明显改善。见表1。
表1脑卒中康复锻炼效果(略)
3讨论
病人一旦确诊为失语,应立即进行语言训练,可加快代偿活动,帮助病人尽早恢复语言理解能力及表达能力。护理人员要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科学地评估失语的类型和程度,根据其类型和程度采取相应的训练方法,充分调动病人语言训练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进行语言训练,大多数病人是可以恢复语言功能的。为取得好的训练效果,在训练过程中要教会家属语言训练的方法,使家属能够主动协助医护人员对病人实施康复训练。实践证明,家属的支持帮助是病人语言功能恢复的重要保证。
良好的心理准备是语言康复训练成功的基础和保障。运动性失语病人能理解别人的语言,但不能用口语表达自己的情感,因此常表现烦躁、易怒、情绪抑郁。而语言康复又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因此,帮助病人建立和巩固语言康复的信心和决心非常重要。完全性失语症较难治愈,对于此类病人来说进行系统的、频繁的语言康复治疗才能得出最好的疗效。而对于运动性失语症和感觉性失语症病人来说进行系统的、频繁的语言康复训练是肯定有效的,通过词汇的反复再现和再积累使病人重新能够与他人交流,使之回归社会、回归家庭、降低致残率。病人家属的积极配合可使病人达到语言恢复最好程度的必要条件。要根据病人不同时期的进步和表现改变训练计划,逐渐增加训练难度,并根据病人的职业和兴趣爱好,及时调整训练内容,使病人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下进行语言训练,以改善交流能力,充分发挥残存功能,才能使失语症病人语言能力的康复达到最佳水平。
【参考文献】
【摘要】目的 主要了解年轻护士发生安全防范能力不足的原因。探讨护患纠纷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方法:采用回顾性统计学方法对我院6年来25例病人对急诊年轻护理方面的投诉原因进行分析。结果 其发生与年轻护士专业知识欠缺、临床操作不熟练、应急应变能力差、工作缺乏条理性、环境角色适应不良、沟通障碍、服务态度、职业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结论 加强年轻护士岗前培训、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护士行为,改善服务态度,营造温馨环境,强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训练,加强护患沟通是减少护患纠纷的关键。可以提高青年护士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护理纠纷发生。
【关键词】年轻急诊护士;防范能力;原因对策;管理技巧
急诊科是综合性医院服务患者最前沿的科室之一,它对护士队伍要求有一定特殊性。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护理的内涵在不断的扩大,护理人员的缺乏新员不断的充实到目前人员不足的护理队伍中,导致护理人员的年轻化。对我科所发生的10起科内投诉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1 一般资料
我科2010年科内投诉11例:(1)解释沟通不到位3例,约占投诉比例27%;(2)服务主动性差,占3例,约占投诉比例27%;(3)投诉护士静脉穿刺技术差2例,约占投诉比例18%;(4)危重病人观察能力不足2例,约占投诉比例18%;(5)护理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纠纷1例,约占投诉比例9%。
2 原因分析
2、1 工作主动性差:年轻护士中独生子女比例高,自我意识强,没有彻底转换从学生到护士的角色。工作缺乏主动性导致患者投诉,如果解释不到位,语气不恰当,患者治病心切,护患纠纷随时都会有何能发生。尤其在繁忙的工作情况下,速度快,急于求成,不适当的态度,会给患者一种受冷落之感,无意间一句话就会惹来麻烦,都会引起患者和家属心情不愉快。
2、2 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工作中缺乏责任心,疏忽大意 主要表现在年轻护理人员在执行护理工作中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忙碌中凭着想象输错液体,造成责任性过错,虽未给病人造成任何不良后果,但导致了影响较大的护患纠纷工作应变能力差,严重影响护理质量:缺乏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能力,表现为对科内设备的使用,故障的排除以及心肺复苏的程序与方法未完全掌握,不熟悉急救药品的作用与用法,对危重病人观察不到位、吸痰不彻底造成患者呼吸困难及窒息2起,管道固定不牢,翻身致深静脉置管脱出3起,引流管脱出3起、
2、3 工作条理性差、法律意识淡薄:新护理单独值班遇到患者较多时,工作无条理,无计划,顾此失彼,忙乱无序、 法制观念淡薄、忽视病人权益。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使病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他们把自己看成是医疗过程中一个特殊的消费者,要求享有公民应有的知情权,一旦这些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解答不满意时,就会引起纠纷。而与之相比,护士的法律意识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护理的要求,对一些可能容易引起的护患纠纷认识不足,对由违规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缺乏充分认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以护患纠纷也日趋上升。
2、4 人际关系不协调,心理压力大;年轻护士由于缺乏与人有效沟通的技巧,人际关系不协调,踏入工作岗位后,面临新的工作环境,新的同事,人际关系产生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不能适应从护生到护士的角色转变,心理压力大,同时由于频繁的昼夜倒班,生活节律紊乱,加上新护士比较年轻,爱动贪玩,导致夜间精神疲惫,工作分心而出现护理缺陷、
3 对策
3、1 加强岗前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意识和法律意识:上岗前护理部统一对新护士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与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学习,护士行为规范,语言沟通技巧,礼仪培训,护理缺陷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方法,利用案例分析讲道理,使青年护士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观念自律职业行为,有效地减少护理缺陷的发生。
3、2 注重应急应变能力的培养:组织年轻护士认真学习应急风险预案,让其熟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并对各种危,急,重症的抢救程序进行模拟场景训练,加深印象。护士长在护士试用期严格考核,在其熟悉掌握各种抢救设备的性能,抢救药品作用及用法后,方能单独值班。
3、3 合理调配人力资源:首先护士长排班时注意新老护士合理搭配,以便遇到特殊情况互相配合。其次根据不同护龄,安排不同的班次和工作任务,如有危重患者或患者较多时,可适当增加护理人员,实行弹性排班以科学合理地利用人力资源。
3、4 制定年轻护士培训计划,加强晨间提问,加强专业理论学习与基础操作培训:护士长根据科室特点制定系统的业务培训计划。首先抓好基础操作训练,如:吸氧,吸痰,输血,导尿等,其次强化专科技术培训,如心电监护仪,微量泵,抢救演习,待年轻护士具备独立操作能力时方能上岗,同时利用业务讲座,业务查房,读书报告会等形式强化理论学习,并定期考试,逐步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3、5 注重人性化管理,提高其心理素质:年轻护士上岗后,护士长要主动关心,提醒,疏导,帮助,鼓励,理解为主导,主动找年轻护士谈心,了解其心理状态和需求,根据不同的特点给予帮助和指导,缓解其心理压力,根据每个新成员的不同特点为其配备适合的带教指导老师,使其能合理安排工作,处理好人际关系,顺利度过工作适应期,通过学习优秀护士的先进事例和相关的心理学知识,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训练自我调节能力,正确面对压力与竞争,成功与挫折,使其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
参考文献
[1] 孟玉倩,郑显兰、护理人力资源开发的研究进展[J]、中国护理管理,2008,1(8)26~29、
[2] 吴帏芬、 基层医院护理纠纷发生原因及对策[J]、护理杂志,2008(2A)、
甲方: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学校)
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钟秉林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
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请记住我站域名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12年6月1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键词:宪法解读;宪法援引;宪法解释;宪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2-0092-09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引发了普遍的争议。黑龙江省气象局有关人士表示:风能和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一说法,又受到了法学界的质疑,更有学者指责其有“违宪”之嫌疑,理由之一,就是《宪法》的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对宪法的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超越职权①。
我们注意到,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每当相关机构或部门因处理一些具体问题而对宪法文本进行援引时,总会因为对宪法文本的理解和解释而引发是否“违宪”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玲案”作出司法解释时,也有人认为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违宪的②。而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宪法文本进行援引,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其实,此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在宪法援引过程中对宪法文本的“解读”,包括宪法解读与宪法适用的关系等。正确认识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是宪法实施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宪法解读是什么
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是一个经常性的、同时又常常被忽略的问题。宪法援引从广义上说,就是对宪法的引用过程中的相关活动与行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要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首先就有一个对宪法的援引问题。宪法援引既涉及宪法的遵守,又涉及宪法的实施、宪法的适用。宪法援引也是宪法遵守与宪法实施过程中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它与宪法的规范性、宪法的效力、宪法精神的理解与把握、以及宪法文本的适用等诸多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有关宪法援引的具体问题,将另文探讨。。
宪法援引有着具体、丰富的内涵,它并不是对宪法条文的简单引用,还包括了对宪法的理解和运用。从方式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援引宪法、援引宪法原则、援引宪法精神、援引宪法条文等方式。通过援引宪法,阐明宪法的原则与精神,达到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实现宪法援引的目的,在宪法援引过程中,需要对被援引的宪法规范及文本的内容和精神、原则等进行必要的阐释,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宪法解读的问题。
什么是宪法解读?就笔者所查阅到的资料来看,明确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美国学者却伯和多尔夫合著的《解读宪法》[美]劳伦斯·H、却伯、迈克尔·C、多尔夫:《解读宪法》,陈林林、储智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其中谈到宪法解读时这样说到:“对宪法进行‘解读’(read)意味着什么?当我们‘解释’(interpret)这份宪法时,我们又在做什么?在应当‘如何’解释宪法的问题上,为何会存在如此之多的争论?”[美]劳伦斯·H、却伯、迈克尔·C、多尔夫:《解读宪法》,陈林林、储智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页。当然,这里谈到的宪法“解读”,依然是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阐述的,而且从广义上说,宪法解释本身也是一种“解读”,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两者又是有一定的区别的,特别是在特定的场合,区分宪法“解读”与宪法“解释”的不同内涵,对于准确判断不同场合下宪法援引的性质、特点,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宪法解读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对宪法规范及文本的原则、精神、内容等所作的分析阐述。由于宪法解读的主体、内容等的不同,决定了宪法解读在实践中的效力、影响力也是不同的。就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读而言,由于解读的效力与后果不同,而区别于宪法解释;在内容与方式上的接近,又与宪法阐释有共同之处。
关于宪法“解释”(interpretation)与“阐释”(construction)之间的区别,美国学者惠廷顿在《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义与司法审查》一书中作过分析,他认为:宪法解释是一种相当常见的发现宪法文本含义的过程。整个过程的结果就是可以由法院详述和适用的宪法性法则(constitutionallaw)。而宪法阐释则有所不同,它虽然仍然关注文本的含义,但它的作用并不只是对基本文件中业已存在的含义的发现。阐释在本质上是创造性的。宪法解释是对宪法含义的发现,宪法阐释是对与宪法文本有关内容的阐发和展开[美]基思·E、惠廷顿:《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0页。。也就是说,宪法阐释虽然仍关注宪法文本的含义,但由于它不只是发现文本中先前存在的含义,而是注入了现实的社会和政治考量,这就不能通过纯法律的形式来理解。宪法解释只是发现宪法的含义,而宪法阐释则是发展与宪法有关的东西刘国:《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宪法解释的法理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9页。。从这些对宪法阐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宪法解读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的要素:它是基于宪法文本的含义,但不是纯粹的、或者仅仅是关于宪法文本的解释,而是通过宪法文本的解读阐释文本中所应当包含的内容。宪法解释是一种纯粹的基于司法需要(如美国)或一种单纯的法律活动,是司法活动或者法律活动的依据;而宪法阐释可能是一种非纯粹性的司法或法律活动,它并不是这些活动的依据,而可能仅仅只是这些活动的理由。正确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了解宪法解读的含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在现实的政治活动与法律活动中,离不开对宪法的援引。而援引宪法又必然会对被宪法文本的内容、原则、精神等进行必要的阐述。这个过程就是广义上的宪法解读的过程,包括了对宪法文本的解释。但我们又应当看到,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宪法解释活动几乎没有,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享有唯一宪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解释过任何宪法条文。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国家机关援引宪法相关文本的内容、原则、精神等进行阐释,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读。同样,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离不开对宪法文本的援引,但援引宪法并不等于适用宪法,援引宪法文本对特定问题进行阐释、说明也不等于是宪法解释,更多的可能是一个宪法解读的过程。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关键要看它的目的与内涵是什么。
就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来看,前面我们已经说过,虽然从广义上说宪法解读包括了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本身也是一种对宪法的解读行为,从严格意义而言两者是不同的。宪法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专门机关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和阐述。就宪法援引这一特定的行为而言,在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宪法解释是一种“权力”,而宪法解读只是一种“行为”。宪法解释是有解释权的专门机关作出的,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只要没有宪法规定的解释权,就无权对宪法进行解释。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宪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任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在内,都无权进行宪法解释。而宪法解读则不同,它是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宪法的实施、宪法的适用,离不开对宪法的援引;在援引宪法的过程中,需要对援引的目的、被援引宪法文本的内容等进行必要的说明,这种说明行为就是对宪法的一种解读。因此,宪法解读是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一种行为,与宪法解释是履行职责所需要依赖的一种权力是不同的。
第二,宪法解释是一种“职责”,而宪法解读只是一种“手段”。宪法解释本身是有解释权的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一种职责和义务,它意味着只要有必要,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通过其他方式来履行。而宪法解读则是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履职效率。也就是说,除了解读宪法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履职的目的。只不过选择宪法解读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达到预期的目的而已。
第三,宪法解释是明确行为的“依据”,而宪法解读则是阐明行为的“理由”。有解释权的机关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明确相关行为的宪法依据;而宪法解读则主要是通过对宪法文本内容及原则精神的阐释,阐明宪法援引的理由,或者为相关行为提供宪法依据的理由。或者说,同样是宪法援引,宪法解释所要阐明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宪法解读所要阐明的是“为什么”的问题。
第四,宪法解释的效力是基于宪法文本本身,而宪法解读的效力是基于宪法的权威。宪法解释的效力,来自于宪法文本,而且宪法解释行为本身就是由宪法文本所明确规定的,因此解释同样也是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强制力;而宪法解读是基于对宪法文本的理解,其效力是来自于社会公众对宪法权威的认同,它具有宪法意义上的说服力,但不具有强制力。
从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可以看出,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等都是不同的。在宪法援引的过程中,对被援引文本的解释或解读由于功能的差异,其效果和后果也是不同的,不能将它们一概而论。如果不注意这一点,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则有可能对一些涉及宪法的问题作出不正确的乃至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不良后果。
二、解释抑或解读:对黑龙江规定风能属国有涉嫌“违宪”的宪法判断
在明确了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后,我们再来看有关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涉嫌“违宪”的争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6月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了“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当被问及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时,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的回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对此,有法学界权威人士表示,该《条例》不但违背了常识,还有违宪之嫌《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规定被指涉嫌违宪》,http://chinanews、/fz/2012/07-03/4002358、shtml,2012-09-10。。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的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对宪法的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超越职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引争议,风能太阳能到底归谁》,《人民日报》2012年7月5日。。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的回应是否合适,我们将在下文探讨。但认为这种回应有“违宪”之嫌疑,就本人看来,显然是混淆了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黑龙江省气象局在回应时援引了我国《宪法》第9条进行说明,这一行为是对宪法的解释,还是对宪法的解读?如果按照以上对问题的分析思路来看,我们认为,显然是在解读宪法而非解释宪法。
首先,作出回应的并非如有学者所说的地方人大(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而是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而且这种回应无论是从主体而言还是程序而言,都与宪法的“解释”毫不相干,而仅仅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回应社会公众质疑时援引宪法作出的回应,因此不能被视为是一种解释宪法的行为。正如有学者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所指出的那样:“根据《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中,其他机构、学者等的解释,只能是理解,没有法律效力。”《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规定被指涉嫌违宪》,当然,黑龙江省气象局虽然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从工作需要出发,可以通过对宪法的解读,阐明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理由,这属于解读宪法而非解释宪法。退一步说,即便这一行为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也需要看是在什么样的场合、依照什么样的程序,不能轻易就作出“违宪”的结论。
其次,从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对我国《宪法》第9条援引的目的来看,只是试图针对社会公众的质疑,阐明“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的“理由”,或者说提出这一理由的依据,这种依据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宪法依据”,因而整个行为只是解读宪法而非解释宪法。由于黑龙江省气象局本身并不是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因此不能、也无权来解释或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宪法依据,而只是说明了怎么规定的理由。也就是说,援引宪法规定的目的不是要阐明“是什么”的问题,而是要阐明“为什么”的问题。
第三,如前所述,宪法解释是有解释权的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一种职责和义务,而宪法解读则是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履职效率。我们注意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明确指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立法时的宪法依据,而只是表明它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正式公布》,http://gov、cn/gzdt/2012-06/20/content_2165934、htm,2012-09-11。,也就是说,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看来,《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立法依据显然是《立法法》中的相关规定,而非宪法。至于地方立法的有关内容超越国家立法的内容,则是目前立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但似乎还不能说是“违宪”;而黑龙江省气象局则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实际操作者和执行者,它援引宪法文本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阐明这部法规相关规定的合宪性,证明其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它所作的一切,目的依然是解除社会公众的疑虑,以更好地履行职能,贯彻实施《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提高履职的效率。如果不对这部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宪法解读,同样也可以达到履职的目的,并不影响其履职的合法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认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违宪”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而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一是忽视了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对我国《宪法》第9条文本援引的具体情况,二是混淆了宪法解释与宪法解读的区别。客观地说,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援引宪法行为的本身并不违宪,包括对宪法解读行为的作出,也没有超越其职权范围;相反,倒可以说是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要求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对宪法的解读是否正确,我们认为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从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对《宪法》第9条文本的解读来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宪法》第9条关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明确界定了“自然资源”的内涵。所谓自然资源,是指我国领土内天然生成的各种生产资料和一切可以为人类利用的其他物质资料唐德华主编:《宪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由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对自然资源内涵的理解也是不断发展的,所以《宪法》第9条中的“等”是列举未尽的限定词,意指今后也可能有新发现利用的自然资源,但对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来界定,而不能随意进行解读的,如太阳能、风能、光能等,是否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应当归国有的自然资源,都是需要由宪法解释机关进行解释的。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对被援引的《宪法》第9条文本的解读,主观上试图说明《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合法性,但由于对宪法文本内容理解的不正确而导致对宪法文本的“误读”,反而引发了社会公众更大的质疑。这一事件也告诉我们,宪法解读同样也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在援引宪法文本进行解读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的本意和精神,通过准确的解读来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
三、司法裁判文书援引宪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
宪法援引是一个经常性的行为,而对宪法文本正确的解读,又是保证准确援引宪法、实现援引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是实施宪法的义务主体之一,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特别是在司法裁判文书中,也会经常性地遇到宪法援引的问题。如何看待司法裁判文书中宪法援引的性质与功能,也是目前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一)司法裁判文书中宪法援引的性质
由于受到“宪法司法化”问题争议的影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中尤其是司法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的问题,往往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适用宪法的问题联系起来,甚至是混为一谈,其原因就是混淆了宪法援引与宪法适用的区别。
之前我们曾提到过,宪法适用必然会涉及宪法援引,但宪法援引不等于宪法适用。有学者曾指出,人民法院在判决文书中援引宪法与适用宪法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这一观点虽然有些绝对,但也指出了宪法援引与宪法适用之间的区别。宪法适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在具体活动中贯彻、执行宪法的行为。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一个基本方面,宪法实施主要就是通过宪法的适用来体现的。例如,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将宪法规定具体化,以便于使宪法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这就是一种宪法适用的行为。而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就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进行裁判,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因为按照我国宪法,司法机关完全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但司法机关不能适用宪法,并不等于不能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特别是在司法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现实的实际情况是,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的情形不仅普遍存在,而且不少案件曾经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例如王禹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中,就收录了30多个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援引宪法的案例。。而司法机关对宪法的援引,不是宪法适用,援引宪法条文并没有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朱福惠:《我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研究》,《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同样也不是为了将其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如1998年发生在上海的“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名誉权上诉案”,该案二审判决书中,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作出判决。这一做法,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而是通过对被援引的宪法文本或原则精神的解读,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阐明判决的理由。因此,就司法裁判文书中宪法援引的性质而言,是人民法院对宪法的解读而非对宪法的适用。
(二)司法裁判文书援引宪法过程中宪法解读的目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同时方便地说明问题,以王禹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一书中所收录的案例为例,对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对被援引宪法进行解读的目的与作用作一分析。
从该书中收录的相关案例来看,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对宪法援引的解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阐明法律责任承担理由的解读
由于法律文本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而当事人的行为和事实又是复杂的。为了更好地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需要从法理层面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说明,有时候就需要援引宪法的相关文本进行这方面的解读。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87沪中刑上字第531号)中指出:“国家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和自由的权利。但是,新闻记者和所有公民一样,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诬告陷害’。”该裁定书所援引的,正是《宪法》第51条和第38条的文本,并以此解读了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理由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的民事判决书(1999眉民初字第72309-10号)也属于类似情况。该判决书中指出:“第八工程公司与其职工罗友敏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罗友敏承担,把应由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推给承担风险能力有限的自然人,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有违我国宪法和社会主义的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在罗友敏不能全面承担劳动保护责任时,第八工程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47页。
2、阐明法院(受理案件)行为的理由和依据的解读
法院受理案件所依据的是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有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说明受理案件或不予受理案件的理由、以及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的质疑进行法律层面的回应,在必要时会援引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阐明法院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莫尊通不服福清市人事局批准教师退休案》的行政判决书(1997榕行终字第43号)指出:“且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26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号)也属于类似情形:“原告作为一个民族乡政府虽然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但该民族乡政府是依据我国宪法和特别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机关,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特点。该民族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被告提出原告赫哲族乡政府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3、阐明事实判断理由和依据的解读
在有些案件中,涉及一些根本制度、政策调整的因素,这不是一般法律所能够解决的,需要通过对宪法层面的政策变更的解读,阐明人民法院对事实进行判断的理由。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范雪珍、范其昌、范桂娣、范昌波、范小蓉诉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房地产权证案》的行政判决书(1998沪二中行终字第102号):“根据一九八二年宪法关于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规定,舟山路二百四十三弄五号房屋所属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有据。上诉人范雪珍等五人在城市土地收归国有之后,仍主张其土地继承权,于法相悖。”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30页。
4、对当事人的行为或诉求进行合法性或违法性判断的理由的解读
对当事人的行为或诉求进行合法性判断的基本依据是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在有的时候,法律的相关规定或是比较抽象,或是规定的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判决文书说理部分的力量,需要通过援引《宪法》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从司法裁判实践来看,这种类型的解读也是最为普遍的。
首先,对当事人的行为或诉求进行合法性判断的理由的解读。如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红军不服阆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的行政判决书(1999南中法行终字第136号)指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马信云代表其家人参加乡人大代表选举未得到选票,马信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主持选举大会的人员要自己的选票是合法的。”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62页。再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菲诉天津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侵犯著作权、隐私权案》的民事判决书(1999高知终字第33号)指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上诉人的住宅是其个人领域,上诉人对其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领域拥有保护、保密及利用的权利。上诉人住宅的秘密性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应受法律保护。”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71页。
其次,对当事人的行为或诉求进行违法性判断的理由的解读。如北海海事法院关于《罗代西、芩志芬诉刘敏水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0海事初字第003号):“经本院审查,该协议严重损害了罗如金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违反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的显失公平行为,依法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109页。再如,青岛海事法院关于《宋修林诉王珂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1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中指出:“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固然是在谋求个人之利益,但同时也要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个人行使其权利,不能恣意为之,尤其不能只知有己,而不知有人,因此各国法律无不对权利的行使设置一定限制,禁止权利的滥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141页。
从上述关于司法裁判文书中对宪法文本援引所作解读的分析来看,基本上都是出于加强说理部分的需要,通过对宪法文本援引的解读,阐明法院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的政策和法理的基本出发点,明确法院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依据和理由,以增强判决的合法性与说服力。它是基于宪法文本进行的解读,而不是对宪法进行解释,更不是在判决中直接“适用”宪法。
(三)司法裁判文书中宪法解读的类型及其规范
从司法裁判中宪法援引与解读的实践来看,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或要求,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形各异。同样以王禹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一书中所收录的案例为例,大体上有以下几类情形:
1、对宪法原则的援引进行解读:即依据宪法相关原则规定,阐明理由。如前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号)就属于类似情形。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2、对宪法精神的援引进行解读:及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如保障人权、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等,前引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的判决(1999眉民初字第72309-10号)就属于类似情况。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第47页。
3、对宪法文本的援引进行解读: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援引,如直接援引《宪法》xx条进行解读,这是最为常见的援引类型;二是间接援引,即援引宪法文本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而不是直接援引xx条,这种类型的目的更多地是试图阐明宪法精神。
4、对宪法的概括援引进行解读:即不是明确援引《宪法》的原则、精神或是文本,而是笼统地用“宪法”来进行解读。这种类型也是比较普遍的。
上述对宪法援引进行解读的各种不同类型,也反映了司法裁判中对宪法援引不是非常规范的事实,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判决中宪法援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乃至必要性。对此有学者指出:“援引《宪法》条文是人民法院实施宪法和遵守宪法的表现,宪法的援引对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上的价值;因此,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援引宪法条文。”朱福惠:《我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研究》,《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这也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来规范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尤其是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当我们的司法裁判人员在援引宪法的时候,是否认真考虑过,为什么要援引宪法,对所援引的宪法文本的解读是基于什么目的,我们的解读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的,等等。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应当合理、规范地运用。
结语:正确看待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
宪法有效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对宪法的援引,而宪法援引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对宪法进行解读,甚至可以说宪法援引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解读宪法的过程,因为援引本身就可能是一种解读,只不过这种解读有可能是明示的,通过宪法援引告诉对方想要表示或者说明的问题;也可能是暗示的,让对方通过宪法援引的行为领悟出自己想要阐明的问题。要使得宪法援引过程中宪法解读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就要求对宪法的原则、精神、宗旨(原旨)以及文本内涵的理解做到科学准确。否则其效果就有可能适得其反。社会公众之所以对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关于“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属于国有的说法提出“违宪”的质疑,原因之一就是黑龙江省气象局相关人士对宪法文本的解读的确不够严谨、准确,甚至可以说是牵强附会。因此,尽管其主观动机或者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随意进行解读,而是应当依据宪法所固有的原则、精神与内涵,以保证宪法解读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基于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宪法的援引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这一现实,要认识到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宪法的援引与解读对于宪法的实施、提高宪法权威、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规范人民法院依照宪法行使权力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问题上,澄清理论上与法律上的某些误区,规范宪法援引过程中的宪法解读行为。
1、1一般资料
本院拥有固定床位628张,护理人员333人,年龄23、7岁±2、2岁;学历:本科150人,大专154人,中专29人;高级职称9人,中级职称94人,初级职称213人,护士17人;编制内人数160人,编制外人数173人。在现场管理实施前后1年分别各抽取200例住院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纳入标准:意识清醒,具备一定的听、读、写及理解能力,能进行简单交流。排除心、肝、肾、肺功能不全、精神疾病史及恶性肿瘤晚期的病人。实施前选取的病人:男112例,女88例;年龄18岁~72岁(48、3岁±3、8岁);学历:小学32例,初中68例,高中56例,大专或以上44例。实施后选取的病人:男110例,女90例,年龄18岁~75岁(49、2岁±4、3岁),学历:小学30例,初中65例,高中55例,大专或以上50例。两阶段病人性别、年龄、学历等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本院未引进现场管理前实施常规性管理,于2013年3月起引进现场管理,具体措施如下:①分析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由护理部对病人就诊及住院期间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事件进行调查,并及时将安全隐患事件上报及统计。②结合护理安全隐患及调查结果,运用反馈方法分析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并加以改进。③成立现场管理小组:由科室护士长担任现场管理小组长,由科室副护士长或责任组长担任副组长,由护理骨干担任组员,共组成8人小组。小组成员负责讨论及制定现场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及责任区域,并在科室公告栏中公布结果。实施现场管理前后提出整改意见,肯定管理效果,并在公告栏上公示。④现场调控:现场管理小组成员每天于早上、下午、晚上对病房进行巡视,掌握每间病房基本情况,调节及控制各环节的运作,护士长每天对病房管理效果进行考核,记录潜在可能影响病人治疗效果的不良因素。⑤制定具体化改进措施:明确护士长职责,合理运用资源,降低护理成本;精细化管理,为病人营造良好而温馨的病房环境,在各室物品处贴上标签,对物品进行整理,培养医护人员良好的工作习惯,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加强与病人沟通,尊重病人知情权;定期对本院护士进行培训,提高护理人员职业涵养;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避免护理风险的发生。⑥在岗检查:护士长监督各科室护士是否在无特殊事情下擅自脱离岗位,对于上班期间必须离开岗位的护士必须由其本人向护士长请假,并安排其他护理人员顶替。⑦突况处理:对病人出现的突况,如药物过敏、用药错误、各种并发症等,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不良事件至护理部。
1、3观察指标
①护理质量:实施现场管理前后1年分别应用由科室护士长参考《医院护理质量评分标准》设计护理质量调查,问卷内容共包括22个条目,6个维度,分别为一级护理(3个条目)、特级护理(3个条目)、病房管理(4个条目)、文书管理(4个条目)、重点环节管理(4个条目)、急救药品管理(4个条目)。采用Likert4级评分方式,1分~4分分别为差、一般、良好、优,总评分为各维度之和,评分越高,护理质量越好。②病人满意度:实施现场管理前后1年分别应用《病人满意度调查表》对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问卷包括护理人员服务态度(含仪表举止、文明用语,共计15分)、护患沟通(含入院接待、入院指导,共计25分)、业务水平(含技术水平、巡视情况、整体水平,共计20分)、健康教育(20分)、解决问题的能力(20分),总分为100分。③记录两阶段安全隐患事件发生情况。
1、4调查方法
分别于病人出院时向其发放《护理质量调查问卷》及《病人满意度调查表》,问卷填写前向病人讲解问卷调查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注意事项,让病人当场填写。两阶段均发放问卷200份,有效回收200份,有效率均为100%。
1、5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组间计数资料率分析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讨论
护理质量是医院质量管理过程中重要的标志,护士长作为护理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质量持续改进及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现场管理强调运用科学的管理标准、制度及方法,从而为一线护士提供指引、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并最终提高护理质量。相关研究指出,临床上大部分不良风险事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发生与众多环节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因素发生改变引起的。因此,加强护理监督,提高护理管理质量对降低护理风险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关研究指出,护理人员责任心不足、护理操作不规范、管理不严谨是引起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本院为了提高护理质量,降低护理风险事件发生率,于2013年3月起引进了现场管理理论,与实施前相比,实施后一级护理、特级护理、病房管理、文书管理、重点环节管理、急救药品管理及总护理质量评分显著提高(P<0、05),从而提示现场管理能有效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改善护理质量。分析其原因可能与现场管理引进后,规范了各种操作流程,对各类物品摆放的位置有严格的要求,加强了对病房巡查力度,提高了护理人员安全管理及主动服务意识,因此提高了本院护理质量。实施现场管理后病人对护理人员服务态度、护患沟通、业务水平、健康教育、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总体满意度评分显著提高,这可能与现场管理规范了护理服务流程及用语标准,培养了护士良好的工作习惯及沟通方式,促进了护士与病人的关系,减少了护患纠纷的发生。通过引进现场管理后,本院住院病人坠床、跌倒、意外伤、非计划性拔管、给错药、文书记录错误等安全隐患事件显著下降(P<0、05),研究结果与陈璐等一致。这可能与引进现场管理后,提高了护理人员安全意识,加强了各种规章制定的建设,完善及规范护理监督制度,设定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因此降低了护理风险事件的发生。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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