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的管理原则(精选8篇)
时间:2023-08-10
时间:2023-08-10
(征求意见稿)
1、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2、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3、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4、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5、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
6、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7、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8、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9、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10、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1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12、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13、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注明:下划线标红色处为修改完善的内容。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鼓励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及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促进学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特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获奖成果配套奖励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以贵州医科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学校申报的,获得部级、省级、部级单位及部级社会团体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学校按照当年授奖部门所发的奖金,进行如下比例的配套奖励:
1、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转化奖:
部级一等奖按1:10配套奖励
部级二等奖按1:5配套奖励
省部级一等奖按1:3配套奖励
省部级二等奖按1:2配套奖励
省部级三等奖按1:1配套奖励
2、哲学社会科学奖: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1:2配套奖励
3、社会团体成果奖:
部级学会成果奖(如中华医学会等),奖励等级参照省部级奖。
4、贵州医学科技奖一等奖按1:0、5配套奖励;贵州医学科技奖二、三等奖不进行配套奖励。
第三条 只有奖励等级未获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奖励:
部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部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8万元
省部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
省部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省部级三等奖:一次性奖励0、3万元
我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与获得的国家科技奖不分等次一次性给以0、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学校按当年获以上成果奖金总数的20%另行配套,作为成果组织申报部门的相关工作经费及奖励。
第六条 成果奖金分配权原则上归属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三章 科技平台立项及获奖成果奖励
第七条 获部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部委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省级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厅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获得优秀的部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优秀的部委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优秀的省级科研创新团队,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优秀的厅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九条 凡在科学技术处备案、第一产权人为贵州医科大学、第一发明人为学校教职工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根据专利类别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奖励:属于发明专利的,学校按2万元/项奖励;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学校按0、5万元/项奖励;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学校按0、2万元/项奖励。
2、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按4万元/项奖励。
第十条 如专利内容相同但又获得第二国专利的,学校另给予同等的奖励金额。
第五章 论著、专著奖励
第十一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的如下期刊论著,学校给予奖励。
1、全文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奖励50万元(其中20万元奖励作者,30万元为研究经费);论著摘要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奖励5万元;全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每篇奖励5万元。
2、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被《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奖励如下:
影响因子为 IF≥5,每篇奖励:影响因子×1、0万元
影响因子为5>IF≥3,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6万元
影响因子为IF<3,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4万元
被《SCI》和《SSCI》扩展版收录,每篇奖励:0、2万元。
3、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被《EI》(美国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学科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4万元。
4、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1万元,被《北图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每篇奖励0、2万元。
5、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2万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0、5万元/部(注:学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进行奖励,不包括教材、论文集)。
第十二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二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二单位,公开发表的SCI论著,按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的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三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三单位及以后单位,公开发表的SCI论著,按0、3万元/篇进行奖励。
第六章 奖励成果的时限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和科技平台的配套奖励在所获成果奖的下一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奖励为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十六条 论文专著的奖励在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和专著的下一年度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各类成果与项目奖励的依据以贵州医科大学创新服务平台科研管理系统上填报并通过审核的数据及支撑材料为准,数据填报者为成果和项目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数据审核。申报的奖励项目经审查程序认定后,报学校批准公布无异议并颁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科学技术处全面负责校科研奖励的组织实施。奖金的发放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科研奖励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九条 各附属医院的科研成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合同法》及学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他人、转让费未进入我校的财务,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同时将按国家和我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属于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和音乐、美术、体育等比赛所获得的奖项,不在本科技奖励的范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我校关于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我校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有效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实力,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贵州省、市各级政府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是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的主管部门,在学校总体规划指导下,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发展方向和科研工作基础等情况制定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并据此组织项目的申报及开展管理工作。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核算和管理。科学技术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一项目的执行周期,对项目主持人的财务开支进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分为部级、省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部级项目进行管理。
2、贵州省科技厅项目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计委、其它厅局、贵阳市科技局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外单位与贵州医科大学联合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章 项目申请、立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申报的汇总及上报工作,应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及时申报信息,各二级单位应积极组织教师和研究人员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计划、项目指南、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项目申请书上报和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书或合同的相关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由各二级单位汇总统一上报至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学技术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对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完成较差而造成影响者,科学技术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检查
第九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项目研究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改变或终止计划,则需项目负责人提请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并视具体情况改动科研经费。
2、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期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申请其他各类新项目。
3、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项目需严格参照《中期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4、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的,须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协同项目负责人做好书面报告,报科学技术处批准,并由科学技术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应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3、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岗,其承担的项目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委托临时负责人办理有关事宜,同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4、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学校,在研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工作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究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及最终结果进行总结,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报告。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和项目总结报告者,将暂停各类新项目的申报,在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恢复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填写相应的验收表,并附上与结题相关的附件材料(如发表的论文及培养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等),交科学技术处汇总核实后上报有关部门;科研项目原始记录以及数据资料由课题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完整的该项目技术档案资料: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验收报告书或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公开出版或发表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接受资助的计划类别、项目批准号以及立项名称。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除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贵州医科大学所有。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对待科研工作。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允许为了得出某种主观意愿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和实验数据,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需申报成果奖或专利时,按我校成果申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推进放管结合,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校科技创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项目来源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牵头组织,财务处、科学技术处配合。
4、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结算,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经费到款、配套和立项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核款信息,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四条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管理文件中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提取到账经费的5%(联合基金不扣除此费用)作为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3%作为燃料及动力费(水电费)、设备使用费和房屋占用费的管理。
第六条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第四条规定提取。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以退还。
第七条 学校对部级、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部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按下列原则拨付:
1、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先拨付奖励金额的50%;
2、按时结题者拨付剩余的50%奖励费,不能按时结题
者,剩余奖励费取消。
3、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为了鼓励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凡通过国家基金委初审并有专家具体审稿意见的项目,学校给予2000 元奖励。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题专卡专号。科研经费的多少,以项目实际转入学校财务处帐户的实有经费为准计算。
第十条 明确二级单位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
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报销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于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与科学实验直接相关的健康安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单独核算的业务支撑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暖、燃料消耗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5%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以及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网络及通信费、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申请和维护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5%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单价超过 10 万元上的专用软件购置费应单独说明。
7、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依法纳税,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期2 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9、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10、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的消耗补助支出,审计费用,经批准的实验设施和场地的小型维修改造、土地或场地租赁等支出。特殊事项应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向省及国家申请各类重大项目时的相关费用开支,由课题组自行负责,费用可从相关课题经费中开支。如项目申请人无科研经费,但又是由学校指定并推荐申报重大项目者,前期开支费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课题组可向学校先行借支,待项目经费到位扣除申报开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行总额控制,三项支出调剂使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直接到财务处办理,不需要另外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组如果需要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技处审批后,即可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协同科技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批。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仍可继续使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则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剂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课题)承担各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附属医院所获项目的配套及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必须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性质在科学技术处网站下载。
第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加盖贵州医科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人图章方有效。
第五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科学技术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全部进入学校财务。学校按照到账总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中50%上交学校财务,50%为药开中心的工作经费及绩效。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学校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横向科研项目可按以下比例编制项目组人员费用预算:技术开发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5%;技术咨询类和技术服务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0%;技术转让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5%。项目组人员费支出应据实报销,财务处依法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大项目可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对大于等于100万元的重大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三条 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为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可以按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按学校20%和项目组80%的分配比例结清。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
第十六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科学技术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管理水平,实现科研项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本着有利于项目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和成果数量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各个学科的学术影响力的扩大和学科地位的提升,有利于教师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以及有利于研究群体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承担的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由科学技术处主管,各二级学院和校级研究机构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研究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研究项目均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立项;督促、检查;结题验收和推广服务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别
第五条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境外)合作项目。
纵向项目:全国社科规划办、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贵州省人才办、科技厅、教育厅及其他省市属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
国际(境外)合作项目:指由国(境)外政府、基金会、
国际组织、大学、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分级认定制度,根据项目的来源及经费额度等综合因素,确定部级项目、省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和各类学会项目、校级项目。在涉及科研项目的相关校内考核中,部分项目的考核按以下计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及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可相当于部级项目;教育厅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相当于省级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及结题
第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由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类项目,经校内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后方可签署学校推荐意见,并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任务,提供相应的信誉保证。
项目批准立项后,科学技术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项目批准书(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下同)后的一个月内,明确项目组成员分工,落实研究任务,启动项目研究,同时填写《贵州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项目立项部门有专门开题报告书的除外)交科学技术处备案。科学技术处据此建立项目档案,作为业绩考核、津贴发放、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横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请书复印件、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交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交科学技术处备案。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后,学校承认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并确定相应级别。研究经费不进入学校账户的各类项目,学校一律不予认定。
第八条 项目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批准书的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定期接受检查。项目检查工作根据立项的各二级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要求进行,立项单位无明确要求的一般于每年年底进行,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项目检查表》),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于规定的时间交科学技术处。凡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按时提交《项目检查表》或项目自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任何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经科学技术处核定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必要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终止该项目。
项目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负责人出国、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同意,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改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成员、延长研究时间等而做出重大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向项目立项部门申请审批。
任何课题研究获准立项后,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得转出我校(项目申报中列有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的合作费或协作费的除外),确因研究需要转出研究经费,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学校鼓励开展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项目,并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各类国(境)际合作项目。在国(境)际合作项目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我有利,政治无害”的原则,在项目争取及实施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涉外政策。
第九条 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纵向项目结题验收,由科学技术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其他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项目主持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科学技术处协助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交至科学技术处:
1、项目结题申请书(不同类别项目结题申请书由项目批准立项部门下发)和结项通知书(或专家鉴定书),纵向项目一式2份,其他项目一式1份。
2、最终成果纵向项目3部(套),其他项目2部(套)。
3、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须及时提交3000 字左右的最终成果简介(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条 不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协议或合同、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或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拔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应到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办理建账立号手续。项目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学校不承认其立项资格。
第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不配套。教育部和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部级、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部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按下列原则拨付:
1、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先拨付奖励金额的50%;
2、按时结题者拨付剩余的50%奖励费,不能按时结题
者,剩余奖励费取消。
3、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积极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凡申报国家社科基金的教师,学校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会期2 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依法纳税,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管理规定见《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4、项目结题时需填报经费决算表的项目,需经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由科学技术处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2年内仍然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继续使用。
5、学校根据有关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规定管理费数量和比例的,按照委托单位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则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6、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上述规定提取。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以退还。
7、明确院系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8、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报销费用在3 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于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10、财务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处应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即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3、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剂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资料费、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课题)承担各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经费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以及《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题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规定有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财务处按规定设立专项科目归集管理。间接经费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管理经费,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水、电、气、暖消耗等的有关支出;第二部分为绩效支出,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间接经费预算结合不同学科特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为13%。
人文社科类: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经费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其中绩效支出,由二级单位对课题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后安排发放。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间接经费支出原则
第五条 间接经费基本分配原则:
1、自然科学类:除有明确规定外,学校按直接经费扣
除设备费之后的5%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与科研相关的学术活动;还有部份作为资源占用费(水、电、气补偿、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成本)支出。500 万元及以下项目,资源占用费为3%;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项目为2%;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为1%。绩效支出比例:500 万元及以下项目,为12%;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项目为8%;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为7%。
人文社科类:按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费之后的5%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扣除资源占用费。
2、绩效支出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以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有明确课题预算间接经费的课题按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执行。课题经费总额以到账经费(不含外拨经费)为基数。
第六条 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参加人员的激励政策,课题组编制预算时须足额预算项目间接经费。若遇特殊情况,课题未足额预算间接经费的,间接经费按照优先保证学校管理费、资源占用费(水、电、气、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成本)、绩效支出等顺序分配间接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核规定
第七条 绩效考核范围:我校承担或参与的实行间接经费管理模式的或有明确列支可以用于课题绩效支出的,并且经费已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课题。
第八条 绩效发放对象:参与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课题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科研经费本和课题研究资料(中期总结及验收报告、文章、专利及专著情况报告等)。
1、考核的主要依据课题任务书指标进行,结合科研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核;
2、中期考核侧重于考核是否已按期完成每个年度的科研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等情况,结合课题研究资料进行中期绩效考核。
3、结题考核侧重于是否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包括财务验收、技术验收等)。
第十条 绩效考核时间:原则上每个项目进行两次考核,分别是中期考核(项目执行期第二年)和结题考核。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课题研究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考核。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发放流程:课题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发放申请;发放对象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考核合格后,课题组将《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报送科学技术处、财务处逐一审批扣税后发放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至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之一为绩效考核不合格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项目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中期目标任务的,中期检查不合格或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绩效支出发放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绩效支出发放申请,中期绩效按已到账经费中绩效支出的50%提取,剩余部分在项目结题后发放。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绩效支出发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委批准下达的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分为部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计委、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按部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2、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人才办批准立项的,按省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计委、其他厅局以及贵阳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按市厅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4、学校批准立项的,按校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组织实施、中期检查、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二章 科学技术处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学术交流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我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制订科学研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召开科研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工作。
2、科研队伍建设
加强科研队伍建设。组织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研骨干,建立一支合理的科研队伍,使之在学校科研领域发挥主导和带头作用。同时,指导各二级单位加强科研队伍建设。
3、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
负责新建及已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室(所)、科研实验室、科研基地和其它科研机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
1、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
负责组织申报上级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包括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选定、可行性分析、研究程序的方案论证等申报工作);审理各二级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包括组织、推荐、指导工作)材料。
2、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检查
对各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研究过程和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进行督促和指导。
3、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结题管理
组织指导各类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研究的结项(结题)工作(包括做好研究材料的汇编、申请结项、申请鉴定等)。
4、科研经费的管理
协助申请人编制并审查各类项目申请中的科研经费预算,掌握科研经费的申请、筹集、调拨、分配,并会同财务部门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对于中期检查和结题情况不合格的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有权利将项目终止并冻结项目科研经费。
第七条 文件档案管理
负责部门文件(包括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等)的撰写和部门档案(各种报表、科研政策、科技工作的管理办法、资料、图纸、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科技情报资料、上级下发的文件、中期检查和结题材料等)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二级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在科学技术处指导下制订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计划,负责对本二级单位的科技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和管理。
1、根据项目指南及要求,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科研、平台、团队的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担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申请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应予以退回。
2、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活动,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汇报本单位科研和学术活动情况。
3、每年按照科学技术处的中期检查通知及名单,收齐本单位相关材料并进行自查及打分。
4、按照科学技术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所研究的项目结题工作。
5、配合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作好本部门承担的相关项目经费的管理,同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6、负责本单位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
7、负责本单位有关科研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订、落实以及科研档案管理。
8、负责本单位专利申请、授权的收集及管理工作。将部门教师本年度专利申请或授权书并同发票统一汇总上报科学技术处存档、报销。
9、负责本单位专著、论文收集及管理工作。将部门人员本年度发表的专著、论文统一汇总上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根据学校文件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罚细则
第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科研项目严重脱离计划预期的,科学技术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将视情节给予调减二级单位科研发展业务经费、暂停发放配套经费或暂停受理该二级单位其他科研项目申报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拒不执行科学技术处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科学技术处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工作中,科学技术处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课题研究及研究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和质量,提高课题资助经费使用效率,促进贵州医科大学科研工作的开展,实现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承担的所有研究周期为2年和2年以上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中期检查工作由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并将结果汇总上报给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以此作为核发配套经费及绩效的依据。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中期检查时间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二章 中期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课题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研究中的主要困难与问题等。
第六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主要采用项目课题组自查及所在二级单位检查的方式。
1、课题组自查:项目负责人据实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供阶段性科研成果(如年度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一套。
2、二级单位检查:各二级单位对需中期检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审核意见上报科学技术处复核。
第七条 中期检查的程序:我校中期检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项目负责人负责自查,所在二级单位检查,检查结果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科学技术处复核,并根据检查结果,得出相应结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及时反馈中期检查结果给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视检查结果继续或调整研究进程。
第三章 中期检查结果的奖惩办法
第九条 中期检查不合格者,予以警告或终止项目并冻结剩余经费。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项决定: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
3、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研究工作已无法进行;被撤项的科研项目要追缴所有的资助和配套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暂停其使用研究经费和配套经费: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无特殊原因致使实际研究进度严重落后于研究计划;
3、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
对于被暂停使用研究经费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学校将再次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检查,如仍未通过检查,将直接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中与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不一致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执行全校的科研计划或利用贵州医科大学名义或主要利用贵州医科大学的人力、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我校2年内完成的与在我校工作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和技术秘密;(2)著作权及其邻接权;(3)商标、名称专用权、学校其他标志,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贵州医科大学校名等;(4)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5)医药学及生物新技术、新产品;(6)商业秘密;(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在职人员为完成贵州医科大学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贵州医科大学)享有。未经贵州医科大学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为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上述“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二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六条 属职务专利项目
未经学校同意而申请了非职务专利,由此引出的产权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收回产权。
论著发表,未通过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而出现的泄密等一切责任,学校将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学校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条件私自从事科技开发活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或协议,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科技工作者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四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活动或从事其他经营者,视情节相应给予批评、警告及停发工资等行政处分。
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是学校每一位科技工作者的义务,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的行为。
第七条 全校科技人员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对重大应用项目立项申报书应提供如下资料:
1、 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利状况,列出专利权人、专利号及对专利技术的简要分析;
2、 针对与本项研究有关的专利,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包括本项研究申请专利的计划。
第八条 学校为鼓励申请专利,拨出专款设立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年费等。学校支付年费的最长期限为专利授权后的5年(发明专利)、3年(实用新型)。
第九条 科技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申请人认真填报《贵州医科大学专利申请审查表》,对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分析,科学技术处根据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和学校学科的发展需要立项资助。
第十条 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及时申请专利又未做好保密措施,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我校的权益。
第三章 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如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音像出版物等职务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创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五条 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为完成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法人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本条所述“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 的含义与第五条相同。
第四章 有关校名、商标、其他学院标志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贵州医科大学”、“贵医”、“ Guiyang Medical College”、 “ Guiyang Medical University”、 “ Guizhou Medical University”以及其他标志,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以贵州医科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贵州医科大学拥有51%以上股份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贵州医科大学拥有股份在51%以下、30%以上的相对控股企业;
3、贵州医科大学特别批准的除外,但贵州医科大学所占股份不得低于20%(含20%)。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必须向贵州医科大学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住址和企业的经营范围;
2、 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与贵州医科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
3、 学校所享有权益的法律文件及说明;
4、 企业章程;
5、 贵州医科大学名称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及其它必要事项说明;
6、 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书面性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对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使用,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方式、范围、期限等进行使用,不得将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未经贵州医科大学同意或授权而擅自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或个人,贵州医科大学将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同其它企业合资、合作设立的企业,除学校特别批准外不得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教职工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制订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
2、 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无形资产评估等事宜,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维持。
3、 调解处理学校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本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代表学校参与调节、诉讼事务。
4、 参与签订或审核学校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重大合同。
5、 办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持(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应用学校的知识产权也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成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或将在出访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非法据为己有。
第二十七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应由学校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持有或者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校前,需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及其他有关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学校在职职工必须在各系或所属单位签署“关于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新分配或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以及来校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部门领导或导师监督下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有贡献者、管理和机构工作有显著成绩者、敢于与侵害学院知识产权行为作斗争者,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者,要追究直接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科技三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秉承“诚于己,忠于群,敬往思来”的校训,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临床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科研人员、教师、医疗工作者(以下简称教研人员)以及参加了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访问学者及外单位的研究者,其研究成果中单位署名为贵州医科大学的,亦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广大教师和科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中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 贵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是本规范的主要执行机构和解释机构。规范的执行涉及校内其它职能部门的,由科学技术处提出实施方案,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基本学术规范
1、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绝违法之作。
2、 提倡学术研究中的自律,防止学术腐败。
3、 提倡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避免重复、平庸之作。
4、 提倡积累深厚、基础扎实的研究工作,淘汰浅尝辄止的应景之作。
5、 提倡科学研究中的团结与合作精神,以形成优势互补的学术团队,力避文人相轻。
6、 提倡严谨求实的批评精神,反对互相吹捧的不良风气。
7、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8、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9、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10、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六条 项目研究规范
1、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评价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的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严禁同一研究项目重复申报;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不得代替他人签字。
2、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科研数据或其他资料。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对于涉及保密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按项目合同、相关财务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使用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七条 学术引文规范
1、 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严禁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
2、 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准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3、 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 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八条 、出版论著规范
1、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2、 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3、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 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4、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5、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6、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7、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8、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9、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10、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九条 学术成果规范
1、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或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2、 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3、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4、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5、 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且在校内任职期间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范围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学术评价规范
1、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2、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标准。
3、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如期、按要求登记或填报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成就。漏报、错报或不按学校规定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4、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5、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的财物。
第十一条 学术批评规范
1、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2、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在教职员工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生作广泛的宣传;
2、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3、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 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生在科学研究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5、 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应该经过但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6、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作品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8、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生有违反上述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学术道德方面的处理或行政方面的处理:
1、 凡有上述诸行为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或奖励评定,在年度考核、职称晋级以及学位授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采取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2、 凡违反本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校教师、医师、研究人员和职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教育、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在校学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时发现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来自各学科、各专业的部分专家组成,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系)也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负责本部门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起草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全校师生做广泛的宣传;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章 维护机制
第十八条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是: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2、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二级部门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3、 各相关二级单位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4、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5、 根据调查结果,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6、 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7、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8、 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9、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需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校党委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及相关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单位职工(包括学生)及聘请的专家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批复的差旅费预算管理使用。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附件2), 住宿费执行贵州省财政厅黔财行[2016]22号文件规定标准,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职称人员按厅局级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符合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确因不可抗力或身体等原因造成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超标的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可以提高至第二类人员标准。
第六条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每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元/天),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法。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报销方式。两种形式自由选择,但一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应当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并附上出差审批相关文件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中购买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订票费及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由于科研任务紧急、携带军工设备、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实报实销。对于长时间连续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经单位审批后可酌情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并予以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内实报实销。对于其他方已提供住宿的或在本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报销。但到本市远郊区县开展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等级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差旅费中发生的住宿费、机票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购买机票原则上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 号)。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特殊原因未能取得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有效证明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原则上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受邀人员所在单位已报销差旅费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类经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出差,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本单位业务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差活动内容真实,支付渠道及票据来源合法、完整。
第十九条 校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科研教学人员涉及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取消一定期间院级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号),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是学校以及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办或承办且在国内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召开业务性会议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科研教学活动的需求确定会议数量、天数和人数。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所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和会议服务费等。
第五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基本控制额度。依据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季节价格变动情况允许一定的浮动,并经单位审批方可执行。
参加会议的外籍知名专家(来自不超过 2 个国家)和院士达到 3人且占参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综合定额标准可提高 20%。
第三章 会议费管理
第六条 各类会议在举办前,应提出申请,编制会议费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按相关程序审批。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举办会议的方式(举办、受托承办、协助举办)、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的会议开支项目。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应持实际发生的会议相关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对于小型会议,在保证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批和报销手续。
要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未经批准召开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类会议应尽可能在校内举办,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并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校内不具备承办该会议所需条件而需到市内召开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选择会议地点。因工作需要到市外召开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校内召开。确需到校外召开会议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全额使用科研类经费的学术会议,同城会议代表可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也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单位举办的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特殊需要安排住宿的,需提前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收取注册费、会务费、资助费等,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会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严禁自收自支,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较大规模会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议公司提供会议服务,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据实结算,会议收支结算表作为会议支出报销凭据。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组织者和经费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支出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经济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所属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办会人员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提供高档菜肴,除另有规定外,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场地不摆花草;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借会议之名旅游。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会议审批制度或会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工作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是通过合理优化、整合学校学科科技资源,为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技术服务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载体。具体分为:部级、省部级、厅级、校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整合、共享、服务、创新,建设的原则是:坚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突出地方特色。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应围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建设和管理,要与学科建设有机结合。坚持“边建设、边服务、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建设方针,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争取获批高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汇聚、培养、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和造就科研创新团队和学科领军人物;整合学校的科技资源,稳定研究方向,逐步积累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申请部级、省部级等重点课题夯实基础;积极推动学科建设,形成学科的交叉融合;获取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探索高校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一般应必备如下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现代化建设,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符合国家、部门和区域的总体布局和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能充分利用原有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相关科研机构资源;具备承担国家、省等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适应我校建设需求,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或部级项目获得者;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且较稳定的创新团队;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具有重点学科支撑或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为创新平台建设提供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经所在部门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科学技术处协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指南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申请书,由科学技术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立项,立项后填写《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管理与建设
第七条 学校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选拔和任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经费划拨与审核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学校分管科研的校长全面负责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制定项目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聘任科研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申请各级各类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职责:制定本研究平台的建设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外开放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对项目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提供建设中的有关场地设备的保障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是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验收评估,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统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凡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和学校审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相关的计划任务书内容进行建设。建设期间,负责人应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科学技术处协调相关单位保证建设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要积极承担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可设置开放研究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要进行验收评估(建设期一般为3年)。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要及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划拨(配套)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三部分构成。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按照贵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经费的预算
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运行情况,规划经费使用预算。预算按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进行合理分配。预算应该稍大于运行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
1、 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2、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动态调整,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结果为“较差”或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4、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5、 算大用小,尽量减省。经费的使用应该尽量节省,使用费用应该略小于预算,使费用微有盈余。
(三) 经费的使用范围
1、仪器运转、维护、维修及消耗配件费用:为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需投入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精密仪器的消耗配件(如高效液相色谱柱、紫外灯,荧光灯微波消解罐密封垫、原子吸收灯更换等)。
2、小仪器设备补充及耗材费用:加样枪、瞬时离心机、漩涡振荡器、磁力搅拌器等小仪器补充;原子吸收、气相、ICP等大型仪器的日常消耗费用(如氮气、氩气、氧气、二氧化碳气体等),超纯水系统过滤柱材料更换;常规试剂、试药、玻璃器皿、手套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耗材;液氮购置等费用。
3、办公用品费(含电脑耗材):办公用笔、纸、U盘、墨盒、硒鼓、档案盒、复印机、电脑维护维修等。
4、开放科研项目基金:按要求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等。
5、优秀青年人才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如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
6、署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论文、成果、科研开发、转化应用等成果奖励。奖励办法由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定。
7、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各类评估、检查等所需资料费、咨询费、差旅费、评估费等:按要求召开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为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团队的申报、检查、评估等费用。
8、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为及时学习和掌握各种新技术和方法,派人到国内外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学习,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主办或协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会议;开展高校及科研院所人才交流培养或联合培养工作。原则上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9、图书、杂志、资料订购、数据库使用费:为更好了解国内外学科相关信息、发展趋势等,需订阅有关杂志及添置相关的图书资料。
上述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按年度提出预算,经费使用按学校经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考核与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中期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验收实行书面材料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1个月内除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外,负责人还要编制多媒体进行专题汇报,科学技术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验收。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通过书面材料和现场汇报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表及制定依据
附件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
附件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一览表
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附件4: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附件5: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附件6: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附件7:财教[2015]1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8: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附件9:黔府办发[2016]4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实行)
附件10:财教[2016]304号-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1:财教〔2016〕31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2: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3:黔财行[2016]22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城市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预算编制
随着我国对科学研究经费投入的大幅上升, 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大幅增长趋势, 如此庞大的科研经费, 如何保证合理合规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已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目前,教育部和财政部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以及《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家发财字[2005]462号)等相关文件,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实际上,少数高校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上还是存在问题,本文通过查找科研活动管理中突出的问题,给出意见及建议。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主要问题
1、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各异,制度设计与实际情况相脱节。
目前科研经费来源主要为两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经费大多是从政府多个部门财政直接拨付资助,从项目类别而言更加多种多样,国家有“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合作研究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团队、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骨干教师计划、留学回国启动基金等;各省市的自然科学基金、社会发展攻关计划、工业攻关计划等。由于各归口管理部门不同,针对不同的科研项目出台了不同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如《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几十项经费管理办法,客观上造成财务科目多、账目多、经费流通量大,往来支付频繁,给科研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特别对承担多个不同类型的科研人员来讲,预算编制与执行较为麻烦。
而且科研管理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节,没有结合现实情况及时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人员经费支出对象不合理。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由于老师都必须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科学研究大多占用休息时间,对于他们付出却得不到任何劳务报酬,这既不合情理,也无法激发老师的积极性。第二,人员经费支出比例过低。有关文件规定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能超过资助金额的10%,然而科学研究门类众多,有些科研成果主要是依托科研人员的脑力劳动,这样的制度明显不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状况,执行起来自然有虚假行为出现,增加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部门工作难度。
2、学校各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缺乏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现行科研经费管理是依照职能划分,属于传统管理的模式。主要架构是:财务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对每项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科技处依据各级相关的制度和规范要求上报申报、立项、结题、经费使用审签等工作进行管理;项目主持人(项目课题组)对科研项目甄选、设计、研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完成的效果、效率等工作负责;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在实际运行中, 科技处对经费的前期分配、耗材、使用以及项目进度有把握, 而在使用中财务部门审核时, 却没法根据项目进度了解经费使用的详细情况, 有时候财务履行的仅仅是大出纳的功能,由此造成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的人为割裂, 存在“ 管项目的不管经费” 、“ 管经费的不管项目” 、“管审计的既不管预算也不管项目”的现象。科研项目的预算信息、进展信息和财务开支信息在校内各部门之间未能做到及时、全面共享,这就给项目管理留下真空, 容易造成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混乱。
3、科研项目重项目申请,轻跟踪管理
科研课题立项数量及经费额度已成为各高校科研能力排名的重要指标之一, 教师职称晋升也将此作为一项重要考核依据, 因此, 各高校及相应科研职能部门对每年争取到多少科研课题,及其级别是有无突破,经费到位多少、增幅相当重视,不跟踪评价经费的使用情况,导致出现课题立项后,不重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经费下拨进时,很多项目负责人认为: 钱是自己的,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经费使用随意、违规的情况发生也就在所难免。有时课题预期成果根本达不到,验收时, 由于缺乏一整套较为完备的评价体系,对于不能按时按质结题的项目, 国家目前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惩治, 导致课题约束力不够, 尤其是一些横向课题, 本身科研价值体现不够高, 加之企业以利益为导向, 最后很多科研项目结题时不了了之。
4、科研资产重复购置,难共享。
高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都应列为国家财产,必须纳入高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但客观上存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私有化”的问题,目前许多高校建设了一大批条件成熟的研究平台,集合高尖的科研设备,科研项目组成员视为已有,不愿意共享或提供服务,刺激了设备重复购置,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使用率低。
二、意见及建议
(一)学校层面
1、完善科研业务管理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以制度和预算为主要手段,通过规范和约束高校科研经费运行,维护资产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高校根据文件内容,结合制度设计的原则要求:(1)全面性原则 制度应贯穿全过程,从课题的立项时预算编制,到结题后的资产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涉及的对象包括人、财、物等方面。(2)制衡性原则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不是简单依靠某个部门来实现,在对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应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3)适应性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并不断进行修正、补充,保证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有效。(4)成本效益原则 权衡实施成本,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营造良好的管理理念
有好的制度还应树立规范和适度的科研经费管理指导思想。科学研究是对科学的探索,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成功与失败在所难免,学校一方面要用制度保证科研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另一方面对科学研究应有宽容的心态,寻找制度规范化与学术自由度之间的平衡点,促进高校科研事业积极向上发展。
3、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防范管理工作漏洞
科研管理工作信息是非常大,以广东省属高校为例,其信息系统不仅涉及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系统、广东省科技厅科技业务统合管理系统、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系统和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等19个系统,此外还涉及到学校委托科技公司研发的科研管理系统。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使其功能布局涵盖业务管理、科研门户、评估决策、科研统计和保障平台,其中业务管理包括科研办公、科研队伍、科研平台、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获奖成果和学术活动等核心内容。用以组织、调控不同层面的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管理上的效率,优化科研管理上的运作流程。
4、规范项目资产管理
国家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统一核算与管理。因此,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中另有规定除外,凡是运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与单位用其他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一样均属于国有资产。项目负责人必须配合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的保管、维修、报废、报损、清查等工作,特别是在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做好资产清理、移交、保管人员变更等手续。同时针对利用高校科研经费按课题拨款、仪器设备重复购置的现状,可实行现有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办法,发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做好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与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二)业务层面
从科研活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结题三个阶段几个关键控制点切入,分析提出建议。
1、项目立项--项目预算编制与合同签订
建立完善预算编制的组织管理体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相关部门间应积极参与,科学计算成本。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新增了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章节,指出“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成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返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这项制度为科研经费成本核算提供了依据,主要是在间接成本方面,高校可将项目的大小、经费多少、研究队伍规模、研究时间长短、占用资源多少等制定相应的权数,依此计算项目间接成本,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项目细化、数据准确。在科研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必要时,应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
2、项目实施--项目执行与调整
项目执行当中,组织各项科研活动,项目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项目负责人的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了解项目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对预算目标的影响,采用恰当方式及时反馈,促进科研项目预算目标的实现。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科研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3、项目结题--验收与评估
科研项目在结题时留下结余资金是高校科研项目普遍存在的现象,这原因有多种,如科研经费拨款不及时、预算编制不精准等,相关文件都规定,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但实际上是,科学研究是探索未知,不断发现、不断探索的过程,有自身规律,而科研经费是靠老师申报争取来的,每年收入很不稳定,为了有稳定的、连续的科研经费作支撑,为了后续科研出现结题不结账情况普遍存在。学校应寻求政策支撑,结余经费的分配兼顾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的利益,合理确定分配比例,统筹安排,使之为今后科研工作服务,也以解决结题不结账情况。
科研项目的评估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率、经费支出管理、项目成果转化为主的定量分析指标,配以资产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等定性指标辅助,对科研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总之,建立适应科学研究发展规律、相对灵活的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预算管理为核心,强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促进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会计管理
科研经费指国家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费用,包括所有用在科学研究上的经费。科研经费通常由政府、公司以及某些基金会通过对申请报告的筛选来分配。科研项目是高校综合科技实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促进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校声誉和地位的重要保证。随着高校科研工作的不断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已成为高校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资金、降低项目风险、提高资金利用率、为完成科研项目的计划合同创造条件已成为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着重分析科研经费在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改进和做好科研经费会计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高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合理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目前,高校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大多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同时科研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不同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的管理方法也不同,对资金所进行的核算也不同。而教育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还没有针对科研经费管理和资金核算问题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宏观指导性较强的管理制度,高校在实际的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都是参照教育事业的财务制度来进行的,而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却有许多内容不统一,因此,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收到良好的经费管理效果,还会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2、对课题经费申报预算的编制认识不足
课题经费申报预算的编制应遵循目标相关性原则、政策相符性原则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但项目负责人往往不是财务人员,为了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对项目研究工作中的经费支出情况不能进行客观估算和分析,而是尽量增加申请经费支出类别和数额,造成编制预算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成本,虚列支出等问题。另外,项目立项后科研部门不按项目申请数额下拨经费,往往少于项目申报金额,致使原预算经费与下拨项目经费差距较大。
3、经费申报预算与经费使用情况衔接不够
高校内部科研项目管理归不同的部门,大多是科研部门管理项目、财务部门管理经费。科研部门的工作侧重于争取项目的级别、数量、资助经费和成果鉴定;财务部门的工作则注重经费收入与支出的核算,而对科研资金的取得、运用、耗费等全过程缺乏足够的了解,无法发挥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作用。科研项目经费一般由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个人支配,不能完全按项目申报时的经费计划使用。由于科研项目的预算信息、进展信息与财务开支信息不能共享,沟通不够,科研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脱节,从而使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不能按项目申报的预算指标进行使用和管理。
4、项目经费的支出与实际支出相脱节
高校财务核算方法只能控制每个项目的总经费不超支,而无法将每个项目的经费按项目相应的使用计划和预算指标进行细化预算控制,这就使该项目不能严格按照经费计划使用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由于没有经费预算的约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无序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往往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将与实际支出不符的票据纳入经费列支,套取、挤占有限的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与财务分类之间存在分歧
项目经费具有特殊性,有一定的使用范围,而高校财务又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模式,一般按用途划分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实验设备等几大类。这样一来,项目负责人购买的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等相关费用在财务归类方面就存在分歧,从项目本身的角度来说应该归于科研,而按高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则应归于实验设备。
二、高校科研经费实施财务管理的新措施
1、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高校要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要针对科研项目经费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特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依据规范、灵活的原则,制定一套科学严谨、操作方便的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财务部门要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确定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建立财务项目细化管理体系,独立设置科研项目管理编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完善报销手续。科研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搞清经费的来源及特点,对不同的经费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无论项目经费的管理人员还是项目经费的执行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注重监督,控制不合理支出,注重推动高校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高校的创收能力。
2、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的管理,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评价机制
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是科研经费的合理组成部分,各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还要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细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内容,遵循“实事求是、上下结合、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
在项目申报时应细化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合理规划支出预算,细化预算内容。预算不合理、不科学的项目一律不准立项;已经立项的,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预算合同支出经费,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应从源头和过程严格把关,成立专家组,对项目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定期或分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校内科研经费有关管理办法予以结账,使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最大作用。
4、创新财务管理手段,利用财务信息化平台强化项目经费的具体实施和事后控制管理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财务核算系统建立科学的网上信息查询平台。财务部门要根据财务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所提供的详细数据,结合项目进展程度和经费支出情况对项目进行监督,对不合理的预算支出及时提醒项目负责人,引导他们合理支出,并随时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科研管理部门要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对项目进行监督,随时掌握结题项目的经费结余情况。项目负责人要随时通过财务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查看项目各类指标的实际支出、项目经费的结余、可使用经费等情况,从而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预算编制情况及时调控支出内容。在项目完成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真实的财务支出数据编制财务报表,并通过财务管理系统进行相关的财务指标分析,为今后的科研经费管理提供科学有据的参考,并做到项目经费的事后控制。
高校要降低项目风险,提高资金利用率,就应建立财务项目细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财务信息化平台,实现项目经费合理预算、合理分配、科学管理,将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实现财务管理信息的有效共享,为财务部门、科研部门与科研人员之间搭建起实时沟通的平台,从而规范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徐耀琪、浅谈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二级预算管理[J]、财会通讯,2010,(11)、
[2]陆学文、科研经费预算报账制中存在的新问题及对策思考[J]、江苏农业科学,2009,(6)、
[3]李智敏、高校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研究与探索[J]、教育财会研究,2009,(1)、
(一) 管理机制不健全。在高校中,通常是由科技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项目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科研项目实际执行人为项目负责人,三者独立行使各自职能。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信息不畅通,存在管理缺位;的问题。科技部门往往只关注项目经费到账的数额以及提取相应的管理费。财务部门也并未参与科研项目前期中期后期的管理工作。报账过程中, 虽然财务人员审核票据, 但对科研工作所报销费用的必要性很难做出专业判断。而项目负责人缺乏相应的预算知识,在客观上由于不熟悉国家资金管理的政策,造成项目经费的支配使用随意性大。
(二)管理制度落实不力。2005年,教育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教财[ 2005] 11号)。之后又出台了相关文件,用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省级主管部门及各高校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或管理办法。因此,我国高校科研经费并不缺失内容完整的规章制度。那么, 为何科研经费管理问题依然没有根治呢? 原因就在于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不少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不够重视,主要精力往往放在如何争取立项和经费支持上。而项目负责人在主观上认为经费是自己凭实力争取来的,对经费有当然的支配权。这些观念导致高校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过于宏观、粗放、内部控制缺乏或者是多头管理,使管理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三) 科研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效益偏低。主要表现:第一,高校科研预算工作不够严谨细致,往往只具有申报课题的理论意义,与科研项目实际费用需要形成两张皮;,预算编制严重偏离实际,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由于科研项目从预算编制申请到最终的拨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这导致在费用拨付之前,科研项目因缺乏驱动资金而无法顺利开展,在经费拨付后,又因为缺乏系统的安排而导致经费配置不合理,最终影响了整个科研项目的进度和最终效果。
(四)结题不结账、科研经费挤占教学经费的现象比较突出。科研经费是科研项目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科研项目的结题,与之相关的科研开支也理应结束。实际上很多高校科研项目通过了评审验收之后,其剩余经费依然继续使用,或挪作它用,甚至被科研人员作为私有财产;来随意开支。在不少高校,本来生均拨款和学费住宿费收入只能勉强地维持学校的教学和日常行政运转。而各高校为申硕;申博;的需要,纷纷出台政策,给予科研启动费等配套奖励,吸引人才,同时对取得的纵向和横向经费给予1:1甚至更高的配套奖励,致使高校教学经费和行政正常运转经费被挤占。
(五)资产管理存在漏洞,浪费流失严重。由于科研经费的来源渠道众多,尤其是横向经费,不易为学校所控制,造成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有形资产诸如电脑仪器设备等登记不及时;对那些化整为零以耗材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亦未能发现和如实登记。一些科研人员在项目结题后购置的设备独占使用;在科研人员工作调动和岗位变动时,物随人走等,学校难以做到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与资源共享,造成流失和浪费。有的课题组在外设立公司,科研经费不入学校财务而直接转入公司,以逃避学校财务的监督和漏逃学校提取的管理费,或以各种名目如协助费、材料费等将资金转移至校外账户私分滥用,造成高校科研资金的直接流失。
二、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规范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实施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阳光工程;,将经费评审、经费分配和经费管理过程向公众公开;严格执行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来源不同的科研经费分类管理;对于无经费资助的校级项目,原则上不予解决费用,可酌情考虑对其研究成果(如论文、课题版面费)予以报销;对于纵向有支持经费的科研项目的支出,可在实验材料费、论证费、测试费、差旅费、查询费、会务费、印刷费、电脑耗材费、论文版面费、出版资助费、图书资料费等基础上列支劳务、培训、招待等其他费用;对于有经费资助的横向科研项目的支出范围在原则上包括该科研项目的所有直接费用和所分摊的期间费用。
(二)加强科研项目的成本核算。应在科研人员中普及成本核算的基本知识,建立和完善全额的成本核算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课题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划分为直接成本和期间成本。将科研过程中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列入直接成本。对于课题项目使用学校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核算方法分摊计入期间成本。平时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期间费用,也应作为期间成本进行分摊。对于纵向课题经费重点规范管理费、人员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预算项目一般情况不得调整。对于横向课题而言,要保证课题研究从实际出发,量入为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使成本更趋公平合理和透明。这样可以使项目经费的支出更加科学透明,又能为项目的财务决算和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三)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监管。由于现行管理体制机制的原因,表面上看财务部门、科研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分别担任着科研经费、课题项目和资产管理职责,看似职责分明,管理科学。由于经费使用者和财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不同,经常导致经费和资产管理与实际情况脱节。高校财务部门牵头,会同科研、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结合资金、项目、资产的管理要求,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核,要求科研经费的转移使用都要有清晰的路径和合法的账单证明,从项目合同签定、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直到项目结题,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四)提高服务质量,为科研人员提供实用高效的专业服务。要提倡财务主动服务。财务部门应加强与科研部门的协作沟通,从科研项目立项开始,由专业的财务人员参与,协助做好课题申报的预算工作,确保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内容要与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关联匹配,杜绝填报预算的随意性。同时,在财务报销工作中,尽可能做到全面周到,热情服务,积极指导协助财务报销人完成经费报销的整个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科技水平相对比较高,管理经验也比较丰富,其中美国的监管机构设置和违规行为管理、德国的项目审批和管理、日本的预算编制和信用评价等方面能为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积极的借鉴。此外,我国上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在财政科技投入监管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一)国外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1、美国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美国联邦政府对于财政科技经费主要采用分散化监督管理。由国会、联邦总审计署以及各部门内设的监督机构(总监察长办公室,简称OIG)共同组成政府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其中,国会负责对预算进行审查和批准,联邦总审计署从宏观上监督美国科技经费的支出及使用情况,两者与社会公众监督一起形成财政科技经费的外部监督。各职能部门的OIG是财政科技经费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其人员的任命和经费的获取都相对独立于该部门,直接向本部门首长和国会负责。这一模式既便于其在部门内部对科技经费进行全过程监督,又保证了其工作的独立性,从而提高联邦经费监督的效益和效率。美国对财政科技投入实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对科研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的调查和监督。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严格处理,例如暂停拨款、取消获得任何联邦经费资助的资格、追回滥用的相关经费等。在监督实施的依据上,美国对科技经费投入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比较健全,从监督机构的设置、监督的实施到审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都有法可依。2、德国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德国联邦政府的财政科技投入采用集中协调型的科技投入管理体制,即一部主管,多部门合作的方式。由德国联邦教研部负责制定德国的科技政策、协调联邦各部门及各州的科研活动。联邦教研部将专业领域的计划及项目的管理主要委托给专门设立的“项目协调管理单位”完成,在联邦教研部直接领导下,行使计划及项目管理职能,确定优先领域、遴选并审核项目、监督项目的执行。德国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项目审批制度,审批期间大量的工作由中介机构来负责,这些中介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对政府和公众负责。在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时,相关工作主要由外部独立机构负责,为了使科学评估更加公正、合理,更具国际性,有时还会吸收外国专家参与评估。这一系列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科技项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方独立,从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有效使用。3、日本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日本采取的是集中协调的科技管理体制。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是其最高科技审议机构,负责制定重大科技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文部科学省则负责科技政策和科技投入的宏观管理。日本政府在科技投入管理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非常重视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管理,编制过程严谨和细致。首先由政府制定一系列国家有关科研的大政方针,规定今后若干年科技的研究方向及其预算目标额度,然后由各省厅根据其相关方向制定年度的经费预算。在政府预算实施过程中有一套完整的项目预算管理评价机制和预算监督机制。对科研单位的信用评价是日本科技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到该科研单位未来年度的资助额度。为规范科技经费的使用,日本文部科学省还根据每年修订的面向研究人员及研究机构的《科研经费手册》,对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二)国内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上海市在近几年科技部公布的科技进步环境指数及科技活动投入指数等多项指标的排序均位于全国前列,其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方式上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依据相关规范,上海市政府建立了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以及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为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上海市级科研单位建立了监事会制度,实行了监事持证上岗制度。同时上海市成功探索了科技经费投入的绩效评价,制定了《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投入绩效评价整体推进方案》,为全面建立科研课题投入的绩效评价制度打下了基础。此外,政府还建立了科研诚信体系,如发现有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除将已拨付的科研经费全额收回上缴,还会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除上海市以外,其他省份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也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山东省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三)启示从以上对国内外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第一,要建立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首先要有制度的保障,即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对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第二,负责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保障其监督的有效性,在监管过程中适当引入独立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有助于提高监督的有效程度;第三,对于财政科技投入应进行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第四,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厉惩处,以保证监督效果和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第五,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制度,为充分发挥经费的效益奠定基础,也为下一轮的财政科技投入预算提供相关信息;第六,适当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监管信息进行记录,条件适宜时可以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公众监督。
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原则
以上的分析表明,广西要构建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监管水平,就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合规性原则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无论是对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经费的管理还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等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只有坚持法治科学,才能确保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益,同时构建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FRIENDSOFACCOUNTING(二)系统性原则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应注意系统性,不仅要重视如何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而且还要重视整个体系中监管事权的分配和协调。在对项目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也要对监管事权有效性进行评价。(三)全程性原则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应覆盖财政科技投入的全过程,包括从财政科技资金预算、项目审批等到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成果转化等所有环节。相应的也要建立一套覆盖全过程的评价体系,包括预算形成、预算执行和执行结果等都要有相应的评价标准。(四)差异性原则财政科技经费所涉及的科技活动很多,有些差异性很大,即使是同一个科技项目,其在知识生成、技术创造、技术转移扩散、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战略产业形成等各个阶段科技活动的规律也是不一样的,因此,监管方式和手段等也应按照科技活动的不同规律来进行分阶段、分类型的设计。(五)效益性原则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因此,监管体系的构建也应遵循效益性原则,尽可能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好的监管效果,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财政科技资金的效益性。
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初步构建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如图2)。该框架可以概况为“一三六”模式。所谓“一三六”模式是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三个监管环节和六个监管主体。其中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是指财政科技投入监管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为保障,三个监管环节是指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涉及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六个监管主体是指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主体涉及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区人大和社会公众等六个部门。科技部门承担的监管由其下设的独立的科技经费监管中心来负责,该中心是监管的核心机构。此外,为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有效,避免资源的重复配置和浪费,由区人大负责聘用相关专家成立财政科技投入决策咨询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财政科技资金的分配,但不承担监管职责。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科技发展战略以及本部门情况等拟定本部门预算,汇总后由该小组进行审核,经过严格的调查分析和反复论证,初步确定财政科技投入的金额和方向,然后再提交区人大进行审批。也就是说,“一三六”模式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是指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由以科技部门下设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中心为核心的六个监管主体,对财政科技投入所涉及的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具体来说,该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完善的制度保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要满足合规性,就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作为制度依据和制度保障。因为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对科学和完善,基于法治视角的监管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从而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进而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效益。对于财政科技经费投入而言,完善的制度保障不仅包括各专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办法,还包括宏观的、统一的指导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办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一些配套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应构成一个内容和谐统一,符合实际管理需要,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规范系统。广西目前已出台《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一些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因此,未来应在现有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和完善,推动统一的科技经费管理基本原则以及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办法等的制定。(二)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应覆盖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完善预算评估评审等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制度,加强对经费分配的监管,增强经费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对财政科技经费监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经费分配的监管主要包括对财政科技投入决策咨询小组成员以及相关专家遴选制度和遴选程序的监管、对预算评估和评审过程的监管以及对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的监管。监管过程中可以使用公示制度、备案制度等监管方式。对经费使用的监管是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的监管、对预算执行的监管、对资金使用效益的事中监管等。监管过程中可以使用审计、检查、调查、报告、绩效评估等监管方式,并注意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通过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信息系统来辅助监管。对于重大项目以及风险投资项目应结合风险预警体系进行重点监督。在经费使用的监管过程中,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加强服务意识,包括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政策适用性的优化和相应的政策辅导等。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的监管包括对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对科技投入成果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等。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惩处,并将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可以有效地保证监管效果和监管工作的权威性。监管过程中可以采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等方式。(三)以科技经费管理中心为核心的六个监管主体在公共财政下,财政科技经费实质上来源于公民,也就是说,公民将资金权力让渡给了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而让渡给科技部门,最后让渡给资金使用部门。资金权力的层层让渡也就意味着多层监督的产生。因此,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区人大、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等均拥有对财政科技经费监督的权力,而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资金使用部门则必须履行对本单位资金使用监管的义务。多个监管主体的存在势必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监管职责、监督程序和方式等,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协调各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提高监管的效率,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广西可以在科技厅下设置一个独立的科技经费监管中心,中心负责人由区人大任免。科技经费监管中心直接负责对财政科技经费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定期将监督结果向区人大和社会公众公布。科技经费监管中心的直接监管是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核心。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规章制度,必要时可参考上海在科研单位建立监事会制度。财政部门和区人大作为财政科技投入的宏观管理部门,可以定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以及验收进行评估或审计,从宏观上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国家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重大项目或风险投资项目的财政科技经费进行审计。除涉及国家机密外,财政部门、区人大、国家审计机关等的监督结果应实现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等主要通过相关部门公布的监管信息以及各部门建立的公众沟通机制对财政科技经费的全过程进行外部监督。
结束语
【关键词】 科技研发费用;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单独建账;源头认定;合乎验收标准
近几年来,我国许多企业从重生产向重研发转变,大力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工作,拥有越来越多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了企业发展质量,为我国率先克服金融危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发挥了显著作用。为了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广大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进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相继推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以及政府拨款资助企业科技研发项目等扶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奖励政策。事实证明这些国家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政策有力地推进了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较好地调动了广大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积极性,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与发展后劲,引导企业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科学发展经营之道。随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工作越加显得重要。本文拟就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中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企业规范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企业做好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应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企业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程序规范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并不是由企业财会部门认定,应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管理层办公会议立项,在立项文件中明确研究开发项目名称、研发内容、研发人员、研发经费预算以及研发期限等事项,做到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程序,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得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行为,为企业财会部门对研究开发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提供合规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在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中时常发现企业虽然确实发生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但企业未能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依据,有的企业因此导致未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未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缺失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依据,主要责任不在企业财会部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应由企业管理层主导操作。
(二)企业应事先制订科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
企业会计核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工作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规性,指企业归集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会计准则、适用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规定;二是合理性,指企业根据本企业会计政策归集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遵循合理性原则。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研究开发费用应按八个方面明细内容归集反映,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在归集核算中,企业不得将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并应分别归集核算各个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对应由多个研发项目承担的共同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因此,为了做好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企业必须事先制订核算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政策,使得企业财会部门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有据可依,确保核算口径前后一致,做到规范归集反映,避免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工作随意性。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鉴定以及政府资助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工作实务中,均发现不少企业存在未制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具体会计政策情况,这也是导致这些企业未能规范归集反映研究开发费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所需各项原始依据合法、真实、完整
俗话说得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企业财会部门会计核算工作是事后会计反映,其会计核算正确性建立在原始依据正确的基础之上。为此,企业管理层必须充分认识到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并非企业财会部门一个部门的责任,应建立健全企业涉及研究开发工作的各职能机构及其职责,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事,大力协同企业财会部门工作,及时、完整、正确地向企业财会部门提供会计核算所需原始依据,确保企业财会部门规范完整地归集反映企业各个研究开发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应遵守的规则
(一)单独建账核算
何为研究开发费用单独建账核算?笔者认为:以在企业账套系统内对研究开发费用单独设置总账与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为基本前提。一般研究开发费用单独建账核算是指在“研发支出”总账下,按研究开发项目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常规支出范围设置明细账进行精细化归集核算。不论是按照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要求或满足内部考核要求,还是按照企业外部政府部门要求;无论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还是政府资助资金,均要求企业单独建账归集核算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情况,否则无法有效落实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文件 “四(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按照新会计准则或适用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政策规定,均要求企业单独建账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单独建账核算是规范归集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最基本规则。唯有如此,才能做到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严格分开进行核算,才能做到每一笔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与原始凭证、归属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经费预算一一对应;才能做到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归集核算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才能做到研究开发费用总账与明细账、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与实物以及账面核算结果与归集表一致;才能做到高效且规范有据编制各个研究开发项目年度或申报截止日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归集表。在实务工作中,有些企业在账套内未对研究开发费用单独建账归集核算,在账套内仅设总账、未设明细账,而是在账套外设置台账或辅助账方式归集核算各个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情况,这种做法既不合规又不科学。事实证明某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与该不恰当归集核算模式存在因果关系,也是导致企业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在确认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金额时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打混战是不可取的下策。
(二)按研究开发费用常规支出口径(范围)设置明细账归集核算
笔者认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核算设置,既要符合会计准则或适用会计制度规定,又要兼顾编制期末或申报截止日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归集表的要求,力求做到账表一致,并且达到企业管理层或研发机构随时能了解期末或截止日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总额及其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构成情况要求,以便企业管理层及时掌握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鉴于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核算设置,应按研发人员经费支出、研发材料支出、研发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图书资料费、研发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研发所需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研发燃料动力费、委托外部研究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常规研发经费支出范围设置明细栏目进行归集核算。唯有如此精细化核算,才能达到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支出核算既规范又高效率之目标。
(三)切实做到从入账原始凭证上就能认定归属某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笔者认为:只有从源头上把好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关口,才能杜绝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不明确用途的原始凭证作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入账依据行为。如科研项目发生的材料费用,若领料单上未能明确领用的科研项目,则财会部门无法确定该领用的材料归属哪一个科研项目,或者无法证明该领用的材料确系入账科研项目研发所耗用的。为了真实、规范反映企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从源头上把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真实性与手续完整性关口,注重抓好规范入账基础工作,切实做到从入账原始凭证上就能认定归属某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报送的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或不明确用途的原始凭证,企业财会部门应及时指出,要求加以纠正,否则拒绝受理入账。
(四)合理界定研究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是否能合理界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直接影响研究开发项目结题后研发经费支出结账去向,直接影响当期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财会部门应恰当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具体准则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结题后,恰当界定该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做到既合规又合理。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共担费用分摊标准
企业同时开展多个科研项目情况下,会发生这样的情形:有的科技研发人员同时参与多个科研项目研发活动;有的科研设施或设备由多个科研项目共同使用;有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用于多个科研项目研发等研究开发活动发生多个研发项目共担研发费用情况,按照规范归集核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求,凡应由多个科研项目共担的研发费用,应在科研项目之间合理分摊。
在事前制订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会计核算政策中企业应确定恰当、合理的共担费用分摊标准。笔者认为:对应由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共担的人员经费,拟按同一研发人员参与各个研发项目的研发工时比例进行分摊比较恰当;对共用的研发设施、设备等固定折旧费或租赁费,拟按各个研发项目使用时间比例进行分摊比较合理;对多个研发项目均受益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拟按该无形资产对受益研发项目贡献度进行分摊比较公允;其他共担费用,均可参照上述三种分摊标准和依据进行合理分摊。
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建账时间与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这样的情形:对同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企业根据立项文件或研发合同进行多头单独建账归集核算,以致重复进行会计核算,人为加大了会计核算工作量,并且导致同样研发内容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经费支出财务数据杂乱、不正确。如对某一新技术研发项目,按程序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立项开发,财会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的立项文件对该新技术研发项目进行单独建账核算;后来,企业利用该已立项开发但尚未完成的新技术研发项目先发优势,参加政府科技部门资助科研项目招投标中标,与政府科技部门签订了科技研发项目合同,而企业财会部门又依据该科技研发项目合同单独建账核算,以致对同一新技术研发进行了多头归集核算。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必要的。
笔者认为:对同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只要企业已经立项单独建账核算,并且研究开发内容无实质性变化,就不因事后企业对外另行签订同一研发内容科技研发合同而另起炉灶建账核算,企业完全可以延续原先已立项单独建账核算账目,持续会计核算即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建账时间与依据,应以企业内部按程序立项时间与立项文件为准。只有对经企业管理层认定为完全不同的科技研发项目,才应分开单独建账核算,否则会乱了套,切忌重复建账核算。
五、有效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支出核算信息化水平
许多企业同时开展多个研究开发项目,按照上述单独建账、规范归集核算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要求,归集核算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工作量巨大,若企业仍采用手工记账方式,则工作效率低下,增加了会计核算精细化难度,且企业财会部门无法及时向管理层以及研发部门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及其构成情况的即时财务信息,不利于及时掌握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势必影响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有效管理。在当前信息化时代,不论是按照成本原则,还是按照效率原则,会计核算均应采用电算化与信息化管理手段,并且应根据管理精细化要求,及时更新、升级会计软件与企业内部管理软件,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功能,有效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化水平,使得企业管理层、研发机构以及财会部门在同步、充分获取掌握研发项目经费支出财务信息基础上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研究开发活动,以期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有效推进、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进而达到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既效率高,又成本低的研发目标。
六、不同政府部门对企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归集口径不一致,企业应合理应对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科技部门,应根据科技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经费支出性质或特征,明确政府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均要求参加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招投标单位按上述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编报经费预算,同时也要求招投标中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上述课题经费开支范围设置明细账归集核算与编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财务决算。
政府科技部门立项委托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其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不同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所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也不同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文件所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
笔者认为:作为企业对同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活动经费支出会计核算,不可能也不应根据不同政府部门的不同要求分别建账会计核算;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规定,对按企业章程规定权限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遵守单独建账与不同科研项目分开明细核算规则,设置适当会计科目与明细支目内容进行会计核算。总结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支出构成情况看,一般常规经费支出包括研发人员经费支出、研发材料支出、研发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图书资料费、研发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研发所需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研发燃料动力费、委托外部研究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十大类。建议企业按照上述十大类经费支出口径设置明细支目进行精细化会计核算。通过这样的会计核算结果,基本上反映了企业某一科研项目年度或截止日科研经费支出情况,也为企业按照不同政府部门要求编制申报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归集表提供了有效依据,达到既真实又高效地向有关政府部门编报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归集表之目标。
论文关键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科研项目成本管理
近些年来,国家对科技事业的投入大幅增加,2009年预计投入的科研经费高达1761亿元,同比增长了25、6%。同时在税收、金融等方面也给予了配套的激励和支持政策。这使得科研单位获取科研经费的来源和经费的数量有了质的飞跃。相应的如何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也成为了科研单位财务管理和成本管理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我国科技改革的大潮中,一些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质的学科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的科研单位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它们广泛存在于农业、卫生、科研教育、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等领域,社会效益显著而经济效益不很明确,属于事业单位范畴。这些非营利性科研单位是我国科研事业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力量,具有很好的前景。目前,这些科研单位仍处于持续的改革之中,其财务管理、特别是课题经费管理较之于企业型科研单位和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科学研究单位,更为复杂和困难。
这些单位课题成本管理的困难之一是课题经费的来源比较复杂,性质也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说,其课题来源有三种情况:一是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技计划的指令性课题,即纵向课题,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财政科技三项经费等渠道划拨;二是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专业能力承接的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做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委托项目、竞标项目,即横向课题,经费由委托单位支付;三是以现成技术进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如资源调查、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等。这三类课题的经费来源性质、课题实施方法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这些科研单位课题的财务管理首要原则是分类管理。如纵向课题的经费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横向课题则需要在借鉴上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等等。本文是在这一前提下,就这三种情况的一些共性问题,根据自身工作经验作一些初步探讨。
1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成本预算,正确归集和分配项目经费
科研单位在申请项目经费时,都需要报送拟立项课题项目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其中项目的成本预算是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本来经费的预算应由课题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人员共同编制的,但是在实际操作时财务人员往往缺位,项目负责人则多采用增量预算方法,过多考虑以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盲目夸大项目预算。其结果或是导致项目申报失败,或是导致实拨经费的数额与预算相差甚大,从而无法与科研管理部门经费上报数据相核对,后续管理困难。另外,科研项目在制定经费预算过程中本身也确实存在一些困难,例如它不可能象产品生产过程和工程项目那样有明确的预算步骤,不能确切归集每一步骤成本费用,在科研工作中经费支出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所以在申请科研项目经费时只能大致按用途归类,致使项目经费申请到后,后续支出也不能按成本项目和期间费用进行正确分配核算。
针对科研项目预算中的问题,首先要重视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在各项课题申报立项期间,财务部门应主动介入、协助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的技术路线,编制出科学、合理的科研项目预算。另外,如果从制定预算开始就控制好项目的经费申请、中途使用和最后项目结题决算,能使申报的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和实际执行中的财务支出相互衔接,对于在项目考核时财务部门分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填制中期、年度报表提供了连贯的数据,从而提高了报表填制的效率。具体在制定预算的时候,如果申请的是省一级的三项经费项目,因为是科研单位的常规项目,因此原有数据可以参照。在预算方法上可主要选择滚动预算,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情况,剔除一些变动因素即可。如果是首次立项或申请其他领域的科研项目则需要重新设计预算指标进行测算。
非营利性科研单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课题的成本费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指的是为保证课题顺利实施而必须的、且符合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应列入项目或提供的劳务中去的各项费用。这些成本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财务部门应采取一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归集到不同的项目费用中去,在归集的过程中,应符合课题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①遵循科研课题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会计核算方法既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也可用权责发生制,但对于项目经费的核算来说,为了正确核算收入和费用,还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宜,每个会计期间计入项目中去的费用必须与当期的科研活动有关;在项目费用的使用过程中,应贯彻合法性原则,计入到项目成本费用中去的各项费用以及费用开支标准不但要符合科研项目立项时预算的用途,还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规定,例如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的支出等,不得随意增加或扩大科研项目的开支范围。②要能对项目经费完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界限进行明确划分,其中能分清是由项目使用的直接成本费用,如专用耗材、聘用人员工资(劳务费)和其他一些直接费用,如制图费、设计费等,直接按相应用途计入项目的费用中去;对于不能直接计入的例如由非营利性科研单位集中核算的课题参与人员工资、还有一些共同管理费用、经营支出等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到项目经费中去。
虽然现在地方税务部门都对公益型单位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收入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相对于科研单位事业收入来说性质有很大差别的经营收入还是要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如营业税、城建税及所得税等,这些税费与利息费用、销售费用等作为科研项目的期间费用,在发生时直接减少课题结余额。
2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核算,强化成本费用控制
在课题获得立项后,单位财务部门要根据一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对项目进行财务核算。由于非营利科研单位实行的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对于项目成本管理经验比较少,因此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对于来源于不同拨款渠道的项目必须分开进行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申请到的国家项目但是省里又配套了相应资金的话,就形成一个科研项目课题内容相同,但是资金来源不同的情况,给核算造成困难。另外就是核算对象问题,由于现在科研单位资金来源渠道众多,科研人员同时申请的课题项目较多,如果按课题名称作为核算对象的话,将给财务核算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和工作量。因此除纵向课题独立核算外,有的单位对横向课题会按科研项目主持人作为核算对象,将获得立项的课题统一放在主持人名下进行汇总核算。由此带来的弊端是课题费用有时候会混用,而且有的时候科研人员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年度任务,相互之间还有经常调账的情况发生。导致课题建账时管理不规范,有的甚至难免造成混乱。
其次,科研人员的财务常识不够、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科研单位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经费的使用基本上由项目负责人说了算。超计划拨出“合作研究”经费、不按预算指定用途使用、使用过程中不按成本项目和期间费用进行归集、随意突破项目经费的列支范围或挤占事业经费、不及时进行项目结题和课题决算、长期挂账报销与项目无关费用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会影响项目经费成本核算的正确性。长此以往,将使科研单位经费的成本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另外一个项目核算中的问题是由于科研单位会计制度引起的,是存在于科研单位财务核算中的普遍情况,这就是对于科研项目购置的设备的相关财务处理。课题组为完成任务购置的固定资产,除了一些专用的设备外,据统计一般多为公共性耗用资产。同一单位内各课题组之间重复购置固定资产的情况大量存在,而且还普遍存在课题项目无偿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情况(如一些通过政府采购的专用设备)。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大量闲置和贬值流失。另外项目预算中明确允许列支设备费,但由于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一些使用周期长、价值高的设备使用成本如何分摊,是一直使用、直到报废毁损时直接冲减固定基金还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折减项目结余资金,都是科研项目的成本核算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科研项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具体采用的核算方法可以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和数量规模来确定,如果是生产或研发高端产品的科研项目,项目投入的规模大,可以采用品种法或订单法来进行成本核算;如果是普通的公益性质的科研单位,每年的横向课题数量比较多,并且单项经费不多时,也不排除现在好多科研单位普遍采用的按项目负责人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进行项目核算的方法。只是在采用这种方法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负责人建立备查账,按项目来源渠道明细登记每年立项课题名称、经费使用情况等,报账时按每个项目的经费预算范围进行严格审核,项目之间不得相互使用经费;二是给每个项目负责人一个活页格式的明细账本,经费到账或报账时财务人员在上面登记收支情况,这样在该项目结题决算时,双方可以相互核对。
财务部门应定期宣传或请税务部门人员讲解财税法规知识,提高科研人员的财会基础水平。适时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科研成本管理办法,提高成本核算意识。在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审核和监管力度,严格区分应计入成本项目中和期间费用中的开支范围,强化成本费用控制。具体来说,要重视两方面工作:①对于合作研究项目,应了解合作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经费分摊情况,如果需要向外单位拨出协作经费,应由项目来源单位下达文件,财务部门见到转拨通知书后再行办理,防止变相转移项目经费情况的发生。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直接人工费用的开支范围都比较大,制度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但是根据调查,这部分人工费用(包括聘请人员的工资、专家的劳务费等)差不多要占到三分之一强。由于对于科研单位没有统一的成本核算制度规范,财务人员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票据审核过程中加强经费的控制范围。人员经费方面,为完成项目临时聘请的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应与之签订合同,按期发放劳务费用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得白条发放劳务费。不是课题组成员的费用开支坚决不予受理(例如与项目无关人员的差旅费等);各课题组使用单位的资产应按照受益原则,分摊相应费用。③公益型科研单位的课题项目的起止时间都不长,一般在两三年之内就需要结题。
课题组应按照项目书上规定时间及时完成科研任务,及时进行结题决算,结转或报销结余经费,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
固定资产是项目组材料费用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专门购置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虽然是用课题经费购买的,但也要纳入到科研单位总资产的管理体系中去,做好各项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手续,不得出现在课题结题后资产下落不明的情况。大型专用设备可以参照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办法,在购入时列作资本性支出,每月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形成固定资产的更新基金,在课题结题后作为本课题组的长期资产,从而保证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还要尽量避免重复购置资产,提高办公资产的相互使用效率。
3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考核,努力降低科研成本,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科研课题是一种长远性、连续性的创造性劳动,目前对科研项目的考核多在科研成果评价方面,科研成果相对具有独立性、目的性,衡量标准具有高度的模糊性,现行评价主要是从能否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面,是处于同行业先进或国内领先,而再难加以具体细化和量化。项目经费及其使用情况是一个具体而微的量化资料,分析这一资料,对评价科研项目的成果功与否会有重要价值。
对于科研经费的考核,首先还是从源头预算抓起,科研单位要根据自身科研力量,本着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在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完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下科学核定科研项目的预算成本,从源头上减少浪费。
非营利性科研单位还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科研考评的重要依据,从而促使课题组降低科研成本,努力提高成本效益。如果是产业化项目,能量化投入成本与产出社会经济效益;如果是软科学项目、科技攻关、自然基金等政策性较强的科研项目,暂时只能从长期、可持续发展方面看社会、经济效益,或转化为相应分值进行考核。
获得科研经费的投入程度,是衡量一个科研单位研究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之一。非营利性科研单位要想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可持续地发展下去,除了利用自身优势获得足够多的科研经费外,加强对项目经费的成本管理也成为单位财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只有管好、用好科研收入,降低每一项科研课题的成本费用,才能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科研事业的整体实力。
参考文献
1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0]78号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年1月1日
3 罗飞、 成本会计[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6月
关键词:项目资金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 运行 管理
一、科研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无法掌握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依照相关规定,若对某官方课题申报成功,则配套资金会按照1:1的比例拨付。虽然对于经费的获取,不同单位会有不同的比例,但总体经费数目仍旧可观。若是完全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则资金管理上不存在漏洞。但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上,却有一定的难度存在。我们对合理性与真实性,可做如下理解:既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可信,凭证背后的事件是否是研究此课题的需要。而关于课题的合理性上,许多课题负责人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这样会浪费大量的项目资金。
(二)无法控制资金管理中的关系性
在课题研究领域,很多人思想中的人情观一直在作孽。在各个环节中,包括结题、中间验收和开题方面,都有一定的人情因素存在,这已经成为此行业心照不宣的秘密。所以,为了使资金项目课题研究得到保障,有时会受到附加成本的侵蚀,浪费现象在所难免。有别于第一方面的问题,在这点上由于各方利益达成了默契,所以控制起来更加有难度。目前针对这一类问题,报刊和网络上,都有各种评论,但只是从舆论方面加以批评,并没有解决实质性的矛盾,主要是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所以使监管更多的流于形式。
二、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在新时期对项目资金管理原则进行探讨,其宗旨是为了构建一种内在的具体管理模式。区别于管理技术,项目资金管理重点是对项目资金优化的价值取向进行关注。
(一)资金申报原则
由于在实施过程中,课题项目具有阶段性的特征,所以在课题申报书中,应注明这一特点。同时由于一些自然科学课题项目,还需要外单位的配合和协助才能共同完成。所以,为了保证资金项目管理有序、正常的运营,需根据课题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的申报,并对阶段性成果,建立针对性的评审机制,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提升,并以此为基础,对资金拨付做出预算。建立这种评审机制,会使资金管理的高效性进一步提升。
(二)跟踪审核原则
受成果实现的不确定性和课题研究的专业性影响,在现实中无法真正实现跟踪审核。但却可以将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时间和研究阶段作为单元,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专项报销原则
有些项目资金的使用,都是进行实报实销,所以应依据专项原则进行报销凭证的确认。如设备购置费、差旅费、材料费等等,在对发票进行审核的时候,应坚持专项报销原则,严格进行审核。而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审核的难点在于经费数额的和理性和真实性。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
从优化项目资金管理的可行性上分析,以上问题是受我国当前社会生态的影响。所以无法在短期内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新时期为了确保项目资金的运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声誉约束机制
若某人因为声誉问题在相对封闭的空间范围内出现了瑕疵,则会在短时期内在本行业中迅速传递这种负面信息。所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在这个行业内,此人会由于声誉问题而制约了发展和合作的空间,这样在该行业内就无立足之地。目前学术打假现象非常普遍,这就是声誉约束机制所带来的作用。对于科研事业单位,空间就相对封闭。需要借助信息化平台,才能在此环境下,将声誉约束机制建立起来,而针对项目资金管理,可借助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将课题组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布出来。以同行们的舆论监督为制约条件,进而形成一种牢固的声誉约束机制。具体来讲,是阶段性的将项目资金数额、课题项目的负责人公布于单位的网站之上。
(二)下放部分资金权限
目前“马太效应”在学术界也普遍存在,而关于课题经费的获取能力,则是其存在的重要原因。尽管资金是对科研项目的支撑和保障,但一些项目负责人却为了一己之私而中饱私囊。针对此类问题,应建立课题成员间的监督机制。按照一定的比例,将项目资金划拨到课题核算上,由小组成员共同管理。依据和严格执行专项报销制度、跟踪制度和资金申报制度,在课题组内部,实施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通过由课题组集体管理部分项目资金,在小范围内实现一定的监督效应。
(三)确保资金安全、严格预算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从事创新活动的前提和保证,就是预算资金的使用,这也是科研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心和财务监督的重点。为了顺利开展单位的各项事宜,财务人员应遵循“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对预算进行编报。在落实预算收入之后,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力度,对经费开支进度及时进行掌握和了解。
四、结束语
本文重点论述了在新时期如何确保项目资金运行,加强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为了推动科研活动的正常运行,对资金使用进行优化。在不违背财务规定的基础上,将部分项目资金进行下放,同时引入声誉约束机制。既将课题组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建立一种长效监督机制和内部统筹安排制度。项目资金的正常运行,需要管理者和相关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本文的研究,旨在对科研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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