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自评报告(精选8篇)
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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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省“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及《临沂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大局,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深化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切实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
(一)强化政府责任制落实。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云湖生态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任期工作目标,落实部署、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对消防安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评。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部门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督促整改。
(二)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工作会商、执法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要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视情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形成消防工作合力。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强化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年内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推广利用科技手段督促通过“四个能力”达标验收的单位全面建立“三项申报备案”制度(即消防安全自评申报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申报备案),巩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成果,推动社会单位自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行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定位、领导定点、全员定责”,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小网格”,明确各“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分包各网格的工作机制,对网格中的社会单位和下级网格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管,督导工作落实。年内全县90%的乡镇(街道)及农村、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推动乡镇健全完善消防机构,建立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
三、强化基础建设,提高城乡火灾防控水平
(一)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评估结果的应用,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及时修订完成乡镇(街道)消防专项规划并加大落实力度。年内要按照与县政府签定的《2012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辆、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乡镇消防规划要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乡镇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应保持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同时,要落实城乡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及时增建、补建、维护修缮,保证正常使用。
(二)强化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机制、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大力发展企事业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强化联训联勤机制建设。2012年,垛庄镇、常路镇和山云景区要建成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建成专(兼)职消防队,并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各社会单位、社区、村庄建立完善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具备灭火救援能力。推动消防员队伍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合同制消防员流失严重、部队执勤实力不足等问题。大力发展消防应急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社会化消防应急救援机制。
(三)强化城乡社区消防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和省地方标准《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进一步依托综治、安监等机构加强农村(社区)消防组织和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协调配合机制,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年内,90%以上村庄达到“六个一”要求:至少有一支志愿消防队、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块消防宣传阵地、制定一份《村民防火公约》。9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五个一”标准:至少有一支志愿消防队、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处消防宣传阵地、制定一份《居民防火公约》。
四、强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全力推进“清剿火患”战役。深刻汲取“12、18”火灾等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并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确保逐条街道、逐个村庄、逐家单位排查到位,并建立明晰台帐。对已排查的单位要定期组织“回头看”活动,巩固排查整治效果。各部门、行业、系统要组织内部消防安全普查,督促所属单位自觉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发动社区、村居和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加强管理,严防小场所发生大事故。
(二)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违规动用明火发现、报告、整改、督办制度,坚决整治违章动用明火、违章电气焊作业、违规安装易燃可燃广告牌等违法行为。公共建筑在营业或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要严格落实电气焊作业“五个必须”: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必须远离可燃物、必须落实动火现场安全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行政,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凡发现无证进行电气焊作业、作业时未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全力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以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消防安全高危场所及城乡接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等薄弱环节为重点,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社区企业、出租屋和规模较小场所等消防安全治理。定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对重点区域和行业实施重点指导,对涉及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的设施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为党的“十”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五、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大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深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全面发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行动,注重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完善新闻制度,加强社会消防舆论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强化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消防安全提示,提高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小学校要落实消防教育相关课程,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联合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开展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村干部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积极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完善消防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引导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开展评比表彰“优秀消防志愿者”、“优秀消防科普工作者”、热心消防工作记者、企业家、社区工作者等活动。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广告宣传,组织新闻媒体走基层、消防卫士评选等系列活动。推动建立地方性消防公益基金,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关心支持捐赠消防事业。
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一)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推进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森林防火工作目标
1、确保不突破年度森林火灾控制指标。辖区内有林地面积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超过1次/万公顷和1‰(详见附件)。
2、确保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三、森林防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健全领导指挥机构。区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各镇、农(林)场和有森林责任区的街道要成立相应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镇镇长及相关街道的主任任指挥长,行使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职权,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检查落实辖区内防火责任制。
2、强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提高群众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意识;二要认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适时开展林缘、果竹园可燃物计划烧除,建立“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机制;三要严格实行《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坚持全年在职职工干部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四要建立野外用火审批与监控,实行野外用火许可证制度;五要认真落实《区森林火险预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和《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完善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3、纳入预算,加强防火经费保障。一要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区、镇两级物质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质;二要把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森林火灾扑救基金,确保森林火灾扑救经费的落实。
4、加强培训,抓好防火队伍建设。一要完善防火联防体系,根据全区三大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实行联防月例会,信息共享,互助互动。二要建立区、镇、村三级护林联防队,实行定人、定地段、定报酬、定奖罚的责任制管理。三要建立区级森林消防队骨干扑火队和镇、村级森林消防快速扑火队,制定扑火队伍管理制度,实行每年两次定期培训与演练。
5、快速反应,及时扑灭森林火灾。如果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该镇(街)或农(林)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包片挂点领导要快速反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确保安全有效扑灭森林火灾。辖区内的森林火灾4小时内扑灭率不低于90%。同时,要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年度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四、考评与奖惩
1、考评
森林防火期内各镇(街)、农(林)场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每年必须召开两次以上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并在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当年森林防火工作。年终由区政府组织考核组对镇(街)、农(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考评。考评办法采用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行综合评估,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
2、奖励
①全年无森林火灾的镇、农(林)场及防火办发给奖金2000元,有关街道发给奖金1500元;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且无突破双控指标的镇(街)、农(林)场发给奖金1000元。
②凡及时报告火情、举报揭发肇事者并积极参与扑救的,每起奖50—100元,所需费用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③无发生森林火灾和森林火警的镇(街)、农(林)场,且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授予“森林防火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处罚
①全年发生2起(含2起)以上森林火警的镇(街)、农(林)场,每起处罚1000元;发生一起以上(含1起)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突破双控指标之一的,每起处罚5000元,并对相关镇(街)、农(林)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每起处罚10000元,取消年度奖金,并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所罚款项由森林火灾发生的镇(街)、农(林)场直接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缴纳。凡接到缴款通知书后10天内不缴纳罚款的,由区财政局从该镇(街)经费中直接划拨。该经费专款用于森林防火“四网两化”基础建设。
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③发现违法违章用火,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五、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㈠各级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1、森林防火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
2、防火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森林火灾并突破“双控”指标之一的。
3、一年内发生3起森林火警的。
4、明火延烧2小时内,区林业局、镇正职或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未到位。
㈡各级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受害森林面积在“双控”指标一倍以上的。
2、森林火灾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二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3、自接到发生森林火灾报告后2小时内,区林业局、镇分管领导和驻村干部未到位;自接到发生森林火灾报告后3小时内区林业局、镇主要领导未到位。
4、在辖区内一年之中发生二次以上森林火灾的。
㈢对行政村责任人的追究。
凡因防火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年度内发生二起以上森林火警,受害面积未突破面积控制指标,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突破面积控制指标的,给予第一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第二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按法定程序给予责任人降职或免职处分。
㈣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追究。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成员未做好日常工作并在年度内发生三起以上森林火灾,但未突破面积控制指标的给予通报批评;接报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协调扑救造成森林火灾和重大损失的,对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宾馆、饭店的独立闭路电视系统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当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以及疏散逃生警报强制切换功能。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人员不少于两人,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执勤人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防火巡查制度。
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在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应当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医院、福利院在开业期间,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开学期间,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昼夜防火巡查。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还应当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火灾高危单位因火灾隐患整改确需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足够人员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部位、有关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告火警、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还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夜间演练。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和指导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演练。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其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每月维护保养记录和年度检测报告还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设有火灾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将本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及时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和年度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实施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特点和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合理调整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作为火灾高危单位相关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毗邻建筑作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不得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的;
(二)未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未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2019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对擅离岗位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未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体系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体系
第五部分 实验室体系
第六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保障体系
第七部分 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加强我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省、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文件精神,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因地制宜,依法处置 ,建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防治结合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流行。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作用,强化常规监测和依法规范报告疫情,落实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迅速采取措施救治病人,隔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区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控制和所致病人救护负领导责任,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分级控制,注重实效;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及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防控效果,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橙色预警,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红色预警。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影响疫情发生、传播、流行的因素较多,预警分级应根据流行强度、波及范围,续发病例,传播扩散等情况,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情况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四)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程序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监测和汇总分析,根据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我区卫生局提出预警建议,我区卫生局及时向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提出预警启动建议。预警的分级和启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预警解除的条件;区域内末例病例治愈后,14天以上无新发病例出现,周边区域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末例病例报告后14天以上无新病例报告。
(六)疫情信息;经区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疫情的相关信息。
(七)充分准备,及时处置 ;克服麻痹思想,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资金的投入,充分做好人、财、物等方面的准备,强化纪律监督,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做到有效控制,及时治疗临床病例和疑似病例,并对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高效。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
一、日常领导管理机构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南大港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各成员担任副组长,疾控、医教、监督、财务、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及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一把手为成员,具体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在无预警状态下,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有关防控工作的协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防控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完成其它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预警状态下的组织领导体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卫生局刘双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各成员担任副组长,局各股室及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部署,指挥和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对全区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启动区级卫生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援工作,组建与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体系,组织预案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和演练,建立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建立与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制度,制定全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与有关单位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实施,紧急特殊情况下,直接调遣卫生应急队伍。
2、专业工作组:
(1)疾病控制工作组:
组 长:刘明玉
主要职责: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队伍,并组织专业人员培训,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刘景
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培训,负责实施医疗救治,建立健全全区急救网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等快速反应体系,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演练。
(3)执法监督工作组
组 长:刘克良
主要职责:制定并实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组建食物中毒应急队伍,并组织专业人员培训,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疾控机构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结论,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食物中毒的应急演练。
(4)支持保障组
组 长:刘艳华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机关卫生应急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并落实卫生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技术保障组织
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领导小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疾病控制工作专家组负责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医疗机构设置的防保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落实隔离、消毒措施,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诊断、救治药品和抢救方法等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体系
一、责任主体
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监测点,指导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内外疫情动态,对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并准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染病疫情和其它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做好标本的实验室检测及报告结果利用。
3、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乡镇卫生院疫情管理工作人员,农村承担疫情报告的乡村医生,医疗机构设置的防保人员及学校、工厂等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
(一)监测网络
在常态和预警状态下,巩固和完善区、乡镇(办事处)、村级信息监测报告网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系统,确定疫情报告责任人,农村卫生室疫情报告人收集本村可疑患者情况,向乡镇卫生院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控机构要立即进行复核并通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疫情。根据预警分级,疾控机构及时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驻监测点,实施流调关口前移。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断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个人,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相关信息报告卡的接收,核对和转报,并建立相关信息疫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3、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所致病人后,要负责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报告卡,按程序及时上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进行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报告疫情,法定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疾病防控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疾控机构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如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相应专业机构采取处理措施,并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报告范围内容与标准。按照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执行
三、病例的诊断
1、农村卫生(所)室发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患者,应留置观察,同时立即报乡镇卫生院进行复核、诊断,仍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的,由“120”专车将全部患者送至市级传染病医院进一步诊断,首诊医师认为可疑的,由院内专家进行会诊,若专家会诊确认符合报告范围与标准,由医院立即报疾控机构,同时立即采取相应的隔离及个人防护措施,区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及住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确认为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的,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材料及医院专家会诊意见书立即报卫生局疾控中心,疾控中心立即上报市应急办,疾控机构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市疾控机构,由省市应急办组织省、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诊。
2、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后,应立即由“120”专车送南大港医院进一步诊治,如仍不能排除可疑病例,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院内专家组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后,由医院立即将院内专家会诊意见书报疾控机构,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疾控机构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住所及其周围环境首次消毒,采样和实验室相关检测,随后立即将流行病学调查材料报市应急办防治专家组,由市级专家会诊。
3、经市专家会诊确定为确诊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由疫情报告处置组将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局应急办,并通知疾控机构,部署对病人及其接触者居住场所,周围环境及污染物等分别进行终末消毒和预防消毒,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凡确诊疑似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统一交120急救车转送至定点医院(南大港医院)进行治疗。
四、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机动应急处置队伍,配备车辆和采样、消毒等设备、物资,接到疫情后,辖区内在1小时,农村2小时内赶赴现场,采集标本,实施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按照法定相关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对所致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1、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等级。
2、可疑病人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地点、临床症状及体症,抢救情况。
3、初步判定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和事件名称及事件发生因素。
4、根据需要采集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呕吐物、血、便等样品,明确检验项目,并填写样品检验通知单,按规定及时送检。
5、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登记表,制作调查笔录,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标本采集
各医院要配合疾控机构做好病人的血、尿、便等样本的采集工作,样品的采集要符合相关病例实验室标本采集技术标准。
六、疫点的确定与处理
1、疫点的确定。疫点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疑似病人污染的地方,以及可能引起新感染的地方,划定疫点范围的根据是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2、疫点的处理。坚持“早、小、严、实”的原则,即时间要早、范围要小、措施要严、落到实处。
3、疫点的消毒。消毒的范围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或疑似病人在症状出现前3天至隔离时止的活动范围内可能受到污染的所有场所和物品,如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运送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消毒要按照《中国疾病防控中心下发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原则上,对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死亡的尸体必须立即火化,必要时,疾控机构要协助上级业务机构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七、疫区的确定与控制措施
疫区的确定由疫情分析评估专家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主要采取以下行政控制措施。
1、查封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场所,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实行先期隔离。
2、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和场所应立即进行卫生处理,主要包括:加强粪便管理,消除垃圾,销毁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它饮用水管理,保护好水源,消除病媒昆虫、鼠类及其它染疫动物。
3、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护知识宣传,搞好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
4、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来源地和流行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八、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经确诊后,区卫生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照保密要求保管处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体系
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救治的长效体制和机制出发,建立和完善以医疗机构为岗哨,以疫情监测点、传染病门诊为前沿,以定点医院为阵地,以“120”为纽带,以专家技术为关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医疗救治体系,全面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效率。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
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组及专家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所致病人的隔离治疗及医护人员的防护和确诊病人的转运,医学观察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梯队人员的组成,救护车辆的车号 、司机、院内专家组的组成,必须明确到人、抢救设备的数量、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必须明确,确保2--4小时内能投入工作。
二、原则上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置一个传染病门诊,要选派责任心强,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在传染病门诊工作。指定南大港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救治的定点医院,医院为后备医院,定点医院的职能是负责接收乡镇卫生院等传染病门诊不能排除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并进行救治。
三、 南大港医院要设立感染控制科,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病区,落实感染控制制度和措施,防止院内感染,保证就医安全。
四、 急救机构的队伍建设
南大港医院的急诊科组成功能合理的急救网络,并加强与市急救网络的对接工作,积极争取外援,卫生局负责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资源,开展日常和应急救护工作,全区组建一支设备齐全,技术高超,机动灵活的应急急救队伍,各乡镇成立应急急救小组,应急队伍承担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疫情传播和扩散。
五、区卫生局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充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的会诊和诊断。
六、全员培训:采取基础培训,分类培训、专业培训,随时培训的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全方位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范围及标准,传播、流行特点,掌握诊断标准,治疗和防护知识,增强防护意识,防止漏诊,误诊、漏报和自身感染。
第五部分 实验室体系
区疾控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化验室、传染病门诊、肠道门诊化验室组成实验室检测体系,由疾控机构实验室牵头,并注意加强与市疾控专业实验室的业务联系与对接,积极争取技术援助与指导,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承担血清学检测,病毒抗原检测,病毒及细菌分离,培养和签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报告,初步检查阳性的标本送省市疾控机构确认。
第六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保障体系
按照“规范措施,严格标准,责任明确,强化监管”的方针,坚持谁发证、谁监督、谁管理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出,抓薄弱环节的总体思路,将重点行业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要求纳入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之中,把行业卫生要求与长效预防控制机制相结合,把完善从业单位内部管理与强化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旅游业、美容美发业、洗涤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学校及幼托机构、建筑工地等重点行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部分 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1、工作督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督查
(1)区卫生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防治工作督查
(2)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农村医疗机构防控工作的督查
2、督查程序
(1)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
(2)反馈检查情况,形成指导意见
(3)下达督办监督执行记录单
(4)检查督办落实情况
3、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对传染病、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区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疫情报告网络及运转情况,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情况,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应熟知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发现不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4)现场模拟考核,督查人员由发现病人,对被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考核检查。
4、督查工作责任制
(1)实行督查负责制:明确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把督查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发现后,未能监督改进的督查人员,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书写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
5、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卫生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卫生局应急领导小组。
二、责任追究
1、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追究制,全面落实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岗,明确到人。
2、对违犯本预案有关规定,妨碍本预案正常实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南大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
一、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1)根据本地区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原则,组建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应急队伍组成分成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等不同类别。根据应对事件的不同类型,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践经验的流行病、公共卫生、职业中毒、传染病及相关保障与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确保专业结构合理,实行分类管理。
(3)做好应急队伍成员库平台的建设和卫生应急队伍的调用,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维护、适时更新和调整。
(4)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应急工作队伍成员基本资料档案,及时更新信息,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队员进行及时调整。定期开展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制度
(1)卫生应急装备的管理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单位确定专人保管。
(2)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区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队伍的职能,制订本级(单位)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和目录,包括:通用性保障装备(包括个人生活用品、后勤保障装备、通讯装备、办公装备、徽章标志和交通装备等)和专业类工作装备(包括防护装备,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类装备,现场快速鉴定、诊断和急救装备、检测装备,现场调查和处置装备,药品器材等)。
(3)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应急装备,做好装备的仓储管理、维护保养及训练使用等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装备使用管理。
(4)应急分队负责应急装备在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时的使用和保管,要熟悉其调用程序,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交于管理单位入库;配合应急装备日常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
(1)应急办制定的应急物资装备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物资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2)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定额储备,及时调度,满足急需”的原则,对医疗卫生设备、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传染源隔离、放射源隔离、防护用品及设施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
(3)做好应急物资的仓储、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应急物资装备,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物资使用管理。
(4)应急物资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补充更换,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
(5)建立应急物资余缺调剂和调用机制,统筹物资储备和使用,建立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四、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制度
(1)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培训与演练需求分析,确定卫生应急存在的问题,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
(2)根据年度计划要求,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次演练的目的、组织、参加人员、内容与形式、时间与场地安排、评判要点、保障支持、经费预算、工作要求、效果评估和注意事项等基本要素。应急处置演练工作以实战要求对待模拟演练,各项措施均应落实到位,包括组织管理、技术规范、物质储备、部门协调、快速反应、媒体沟通等。并对演练各环节进行现场点评。
(3)培训计划应包括目标、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教材,以及效果评估、费用预算等项目。培训结束后,通过问卷、集体座谈等形式了解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效果,开展演练评估与总结,撰写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培训项目概况、受训人员及培训结果、培训效果分析与经验总结等。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制度
(1)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辖区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核实、分析与反馈。
(3)建立监测工作评估制度,对监测系统敏感性、及时性、代表性、灵活性、可接性、数据质量及成本效益比例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监测系统。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析工作制度,定期分析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资料,对下一阶段趋势开展预测预警。
(2)建立新发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选择哨点医院或学校等作为监测哨点,根据症状监测原理,开展常见及重点症状与疾病的预警监测工作。
(3)建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反应制度,通过预警监测发现异常症状/疾病聚集性信号,即启动现场调查,核实原因,证实暴发并开展科学处置。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督促辖区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的具体操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网络直报技术的培训、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它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首接首报制度,要求责任报告人及时作出反应。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区疾病控制中心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6、1、应急预案启动制度
(1)区卫生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分析,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单位等。
6、2、现场医疗救援制度
(1)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卫生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强化应急现场检伤分类工作,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首先对伤病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处置,根据现场检伤结果将伤病者分为四类,标示不同的醒目颜色,分别为:危重患者,标红色,优先处置;重症患者,标黄色,次优先处置;轻症患者,标绿色,延期处置;濒死或死亡者,标黑色,可暂缓处置。
(3)急救医疗机构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包括抢险救护(将伤员从危险的环境中解救出来)、现场急救(对危重伤病员立即进行现场救治)、伤病员转送(及时、安全、合理地疏散到有条件的医院)等。
(4)区卫生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指导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求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3、现场调查与处置制度
(1)组织疾病控制中心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包括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途径或危害途径、高危人群及主要危险因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
(2)现场调查工作由卫生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临床等专业)完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调查。
(3)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包括调查表、调查器材、采样和检测设备、试剂和用品、现场用预防控制器材、药品、个人防护品、相关专业资料和数据库、现场联系信息、电脑、照相机和采访、录音器材等。
(4)应急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消除传染源或危害源、减少与暴露因的接触、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或高危人群等。
(5)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
(6)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对发病原因、传播方式、流行特点、流行趋势、预防控制措施评价及暴发流行的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由相应专家咨询委员会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部门报告。
6、4、现场卫生学评价制度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事件可能波及的场所均应该进行卫生学评价,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医院、教学场所和生活场所,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的场所。
(2)现场评估小组由多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卫生管理人员、流行病学专家、食品营养、环境、饮水卫生专家等。
(3)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考察、知情者访谈、快速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等方法收集资料。收集的资料包括:卫生信息、人口学信息、发病、死亡、卫生服务设施、食品、水、环境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组织管理方面的资料等。
(4)专家咨询委员会撰写现场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符合准备和要求的情况、处理建议等;结合事件初期检测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6、5、调查取证制度
(1)督促区卫生监督所在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3)卫生监督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对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调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卫生监督负责人决定。
(4)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5)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陪同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6)卫生监督所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7)卫生监督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
(8)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9)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归档。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通报制度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区卫生局信息和通报的情况,具体承担:
7、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1)卫生局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具体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杜绝虚报”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制度,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不同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的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的性质与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人员范围,处理措施与控制情况,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况等。
(3)针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卫生局及时组织分析和预测疫情,必要时向社会传染病、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的预警信息。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卫生局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进行总结,汇编和分析媒体报道及群众反应,对信息传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7、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局应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医疗单位通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对甲类传染病以及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在本辖区上述信息前,应事先报告卫生局并告知具体时间,由卫生局提前向相关部门通报。
八、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
8、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成立区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2)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宣传策略;利用现代传播设备和技术,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沟通、促进工作。
(3)督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卫生应急健康教育的各项措施。
(4)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和响应措施。
8、2、群体心理危机干预
(1)积极组织心理专家对公众的心理状况进行测评,根据心理测评结果,提出具体方案,并利用各种途径组织具体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指导意见。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干预措施。通过宣传科学防控知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公众心理危机,防止群众产生恐慌心理,预防发生群体性不良事件;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针对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帮助广大群众树立对科学、政府的信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3)促进公众灾后心理健康重建
九、卫生应急反应终止和善后处理工作制度
9、1、卫生处理反应的终止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被消除: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由卫生局相应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向卫生局报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厅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卫生局负责。
(3)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应急结束的消息。
9、2、卫生应急的善后处理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局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专业技术措施、控制效果及控制保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政府和卫生局。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保障评估:对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应急队伍和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进行评估;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评估:按事件处置进程完成初步评估、进程评估、终结评估。主要对事件处置的及时性、处置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负面效应进行评估。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及控制效果评估:危害因素是否得到控制和消除: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公众健康的危害、社会和经济影响;事件转归预测等。
(2)责任追究与奖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3)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及劳务的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附件2
南大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处置,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保证事件报告工作的质量和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散、蔓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一、事件的报告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三、 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监督管理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消防安全自查报告一为进一步更好贯彻落实省、市、区政府及教育局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指示精神,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观念,防患于未然,将可能发生的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我校在自检自查过程中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首先,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由副校长为副组长,由各位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以对广大师生负责的精神,把做好学校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其次,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工作指标,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网络,做到各项制度到位,责任到人。
二、加强宣传,警钟长鸣
从整体上学校利用广播对学生进行冬季消防安全学习讲座,从局部上利用班级黑板报进行冬季消防安全普及,从个体上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观念,把安全第一深深刻在每个人的脑海之中,让不安全事故不发生,出现不安全事故能及时应对。
第一,学校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安全手册里的内容,让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安全常识走进课堂,从根本上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教育和三防教育,做好未来可能发生的灾难性或突发性事件的安全教育。
第二,学校已在10月末组织了一次安全疏散大演练,培养学生上下楼时有秩序,避免因拥挤造成的安全事故。后勤指派专项负责人时常对各项器械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三,学校建立正常的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向校长报告。
三、完善设施,改造环境
学校教学用房、生活用房通道畅通,未发现在通道内堆放杂物,教学用房周边未发现堆放可燃杂物情况。其中对重点区域及各科室进行了检查和清理。同时为消除隐患,老化的线路重新进行了更换,消防器材及时进行了增补,在原有28个灭火器的基础上新增加15个灭火器,并且在学校的一些关键部位还新增加了一些灭火器专用箱,检查了楼内应急灯、楼梯口安全出口指示牌。
四、重点部位,重点检查
各科室尤其是用电量较大的地方,各科室负责人都进行了认真排查,后勤人员也不定时进行检查,保障无漏电现象,不超负荷运转。
以上是我校在自检与自查过程中所做的具体工作,在以后工作中我们会一如既往,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完善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排查、进行安全疏散演练,对于发现的漏洞及时弥补,让不安全隐患没有立足之地。
消防安全自查报告二自接到消防安全检查通知后,我校立即组织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校长亲自带领学校安全员、总务主任、水电工及有关人员对学校的专用教室、教室、财务室等进行了全面自查,对报警装置进行检测调试,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学校都制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责任人,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并严格按照责任制和责任状的要求去做。
二、学校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每楼层按标准配置了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
三、校制定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师生进行了消防练习。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进行了检修,无损坏和不可用现象。
五、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并组织了消防知识竞赛活动。
七、学校每月都有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通过自查自纠,让广大教职工进一步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主动地落实安全工作,全力维护好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根据武大保字《关于开展春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学院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春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x月xx日,由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组成的春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进行了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一、检点
1、 这次主要是对违章使用100w以上大功率电器及私自乱拉电源线等全方面检查,对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和乱拉电源线的同学,给予警告并及时处理。
2、 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和防火器材的添加和更换。
3、 对在寝室吸烟和熄灯后用蜡烛照明等违规情况的同学给予警告,消防安全委员会、后勤及保卫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有情况随时呼叫)。
4、 值班人员每天检查学生晚上的就寝率,寝室文明卫生检查,做到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将此作为一项日常事务性
的工作抓紧。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这次检查结果,总的情况来看是比较令人满意的,没有发现较大的安全隐患,但也发现一些寝室不遵守要求,在检查时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对于存在问题班级的安全责任人提出批评,具体如下:
1、湖滨一舍使用热得快的寝室有 :
一单元 :201(人管)、305(国贸2)、602(会计学)
二单元 :101(金融学)
2、樱园二舍使用热得快的寝室有:
406(金融学)
3、梅五存在安全隐患的寝室有:
531、619、634
4、樱一存在安全隐患的寝室有:
218、214、325、326、401、406、408、429、430
5、樱二存在安全隐患的寝室有:
208、219、207(注:207极不配合学生工作,态度恶劣)
三、举措
1、我们对此次检查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了通报,对以上各宿舍进行了通报批评。对相关学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2、我们召开了学生干部安全教育大会,印发消防安全相关资料下发到宿舍,并要求各班召开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班会。
一、演练活动的目的
通过疏散演练,增强学校领导和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师生自护、自救抵御灾害事故的能力,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顺利逃生,为打造官堂小学“平安校园”,建设和谐校园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订如下消防疏散演练活动预案。
二、演练原则
坚决做到:安全第一,确保有序,责任明确,落实细节。
三、疏散演练指挥部成立
1、疏散演练领导小组
总指挥: 张庆功
成 员:荆诚财 孙宾 肖明昌 李树平 刘杰
2、演练人员职责分工:
总 指 挥:荆诚财 负责整个疏散、自救的协调与指挥。
抢 救:翟端国 负责学生人员疏散和抢救。
后 勤: 孙宾 负责后勤保障,负责现场保卫工作。
广播音响:王贞荣 负责整个演习现场讲解。
联络协调:武大全 负责对疏散到操场学生的安抚与人员清点。
宣传摄像:肖明昌
四、具体演练活动安排
(一)演练时间:2012年11月9日上午9:40
(二)做好演练预演组织工作:
1、对学生进行演练的安全教育工作,把一些要注意的地方要跟学生反复宣讲,确保演练安全、万无一失。
2、各班能学会迅速组编成两队,一组从前门出,一组从后门出,后门不能开的班级,两组按先后顺序向同一个出口撤离。为了提高撤离的速度,最好边撤离边组队,形成一个动态组队、撤离的局面。在逃生过程中,学生应该弯腰大步行走,不得冲跑,同时用红领巾、手帕或衣袖等捂住口鼻。
3、各班走一走撤离的路线,各位老师明确其职责。各楼层的保护引导人员在楼梯口、转弯口等要指挥学生安全撤离,确保队伍的安全。
(三) 疏散路线及顺序安排
按出操线路疏散。全体师生到学校操场中央集中,由西往东按一年级 、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的顺序排列队伍。
职责:维持疏导秩序(先到先撤),保障线路畅通,保护学生上下楼梯安全。
五、正式演练
大队辅导员宣布:“寨子小学火灾逃生演练开始”。火警报警声在校园上空响起,校领导得知信息后,立即启动消防安全紧急预案,一方面发播紧急求援疏散命令,另一方面拨打119报警,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1、警报信号:一分钟长铃。(当学生在撤离时,广播发出火警报告:模拟拨打“119”火警电话:当同学们听到警报声后,各班立即从前后门形成一定的动态队伍,当班级有了一定的队伍后,在前面的班级立即进行撤离。)
2、广播告诫学生:(播出内容:各位老师同学们,我校教室发生火灾,请大家不要恐慌,不要拥挤,一定要在班主任老师的统一带领下,用自备的毛巾或红领巾(有条件的可以沾上水),有序逃生到安全地点(操场),消防叔叔马上来救你们。请大家不要慌张,听从各班班主任老师的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疏散,注意用湿毛巾或手帕捂住口鼻,弯着腰撤离火灾现场……)
3、听到警报铃声,其他老师迅速到达各自岗位。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在第一时间内到达教室内。
(1)及时关闭电源开关。
(2)指挥和组织学生迅速从教室撤离,并按照预定的疏散线路疏散。
4、在防火疏散演练中,以首先保护学生安全为前提,保证学生全部疏散后再撤退。
5、各人员指引学生及时正确地逃离“火场”。
6、各班班主任再次清点本班学生人数。
六、演练终止状态
A、现场指挥报告:报告总指挥,全校137人现已安全脱险,无人员受到伤害。
B、计时员向现场指挥报告:报告总指挥,用时38分,全体人员疏散完毕。
C、宣传小组向现场指挥报告:现场秩序井然,同学情绪稳定。
D、总指挥:“事故已经排除,险情已经结束,下面我宣布紧急疏散演练圆满结束,学校恢复正常秩序。”疏散演习准备
七、疏散要求与注意事项:
1、通过消防演练达到安全教育目的,各班级要在演练前对全体学生开展一次安全常识、自救、逃生知识的教育,使每个学生都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
2、所有参练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个个参加,听从命令,不得擅自指挥或干扰指挥,全体值日教师佩带值日标志。
3、疏散过程要按消防培训知识进行{湿毛巾捂鼻、低身前行},保证消防演练严肃性,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又要注意演练中的安全,不追跑、拥挤、推搡,更不得喧哗、开玩笑;以防意外发生。如发现有人摔倒,应将其扶起,帮助一起逃离危险地。
4、听到学校发出的警报声后,全校师生立即快速、有序、安全进行疏散,不能再收拾物品;严禁重返教室,以免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
5、在岗加强巡视,防止意外以生。
6、离开危险地后,按升旗仪式的队列顺序集中到操场,队伍不要散开,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如情况需要,则听从领导指挥,疏散到校外安全地带)。
综合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2014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下步意见,进一步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考核办法》,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二、考核分组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分组
本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粮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组成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组。各组具体人员安排和分工见附件1。各考核组的消防组员为本组的联络员,负责考核联系协调工作;市政府部门组员是本单位消防考核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本单位迎接消防工作考核事宜。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材料汇总等日常工作。
(二)时间安排
自2014年1月15日至25日结束,各考核组具体考核行程安排由各组根据工作情况自行确定。1月27日前,各考核组向考核工作办公室提供考核报告。
三、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消防考核主要内容
1、火灾预防情况。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消防安全基础情况。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灭火应急救援。
3、消防安全责任情况。主要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责任追究。
4、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市府办字〔2014〕78号文件下达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发动部署、行业部门任务分工、“两会”及春节消防安保措施等。
(二)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采取自评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市府办字〔2014〕91号文件,向考核组提交自评材料和有关佐证文件材料,由各考核组带回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各考核组要对照《2014年度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附件3)认真进行考核、检查,及时反馈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市政府部门做好迎接省政府对我市消防工作考核的准备工作。
四、考核步骤
考核组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核、初步反馈等程序,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进行集中考核,按照《2014年度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附件2)和《2014年度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一)考核准备。考核组召开动员会议,组织集中培训,使参加考核的人员明确考核要求、掌握考核标准、熟悉考核程序。各考核组详细安排本组考核工作,明确人员分工,与被考核单位进行工作衔接,确定考核各项具体事宜。
(二)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2014年度消防工作情况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年度消防工作总体情况,在火灾预防、消防宣传、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基础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分别汇报各自贯彻落实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
(三)查阅资料。考核组逐项查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件、报告、统计数据等资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以下资料:政府发文原件、会议纪要,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台账,消防业务经费下拨单、新购车辆和装备单据、新建队站图片资料等。被抽查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的文件档案资料在当地查阅。
(四)实地抽查。每个县(市、区)的城关镇(中心城区)必考,另外由考核组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实地抽查单位包括:
1、1个行业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和查阅资料,检查行业部门落实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情况。
2、1个乡镇(街道)。实地检查乡镇(街道)消防责任机制建设、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情况,以及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3、1个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结合对乡镇的检查,实地检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招收和各项保障情况。
4、3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地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运行、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
5、1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地检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情况。
6、1个在建工程。实地检查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情况。
(五)初步反馈。考核结束前,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指定领导同志反馈考核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包括考核中发现的经验做法、问题和不足以及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六)综合评价。考核组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量化打分,并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报告。
(七)审定通报。市政府听取各考核组考核情况汇报,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并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
(八)落实整改。市政府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分别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对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被考核单位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结果运用
对火灾预防工作实绩突出、消防安全基础扎实有效、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六、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 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 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七、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八、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需要把好几关?
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需要整个企业相互配合。只有把握住工作的重点,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日常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应把好以下5个关键点:
1 把住“三同时”关。确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3 把住培训关。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
5 把住监督检查关。用人单位工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如何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伤害劳动者。因此,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应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申报时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按具体申报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有关行政部门申报,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
十、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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