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精选8篇)
时间:2023-08-20
时间:2023-08-20
小微企业的概念由我国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定义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的小微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着融资难、招工难、税负负担过重等问题,本文选择小微企业的税负环境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体系的梳理和分析,找出现有税制中的不合理之处,旨在帮助小微企业减轻税负负担,更好的发展。
一、文献回顾
我国学者对小微企业税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微观层面,选取一个或几个重要税种为研究对象,研究与其相关政策存在哪些问题。例如韩灵丽、黄冠豪主要对科技创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激励不足,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改善对策。田莉研究了农业产业化中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总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措施。二是从宏观层面上,对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整体进行评价和分析,同时基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封卫强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的视角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体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现有优惠政策内容不够丰富,分布上也不够合理;田丽娜通过对我国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梳理,进而提出中小企业政策调整的思路;高太平从税收政策方面入手对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政策上存在的不足。段帅强提出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着征收方式不灵活、优惠方向不清晰等局限。三是通过对国外政策的研究,总结出值得为我所用的经验。蔡泳、马园园分析总结了部分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并指出了我国政策中的不足,提出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加大政策涉及范围以及优惠手段灵活多样的建议。赵书博对各国促进研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从而得到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主要从宏观角度对我国税收政策体系进行整体的分析及评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税法体系中的所纳税种及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找出政策体系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从理论意义看期望可以进一步丰富相应领域的研究,从现实角度看,以期帮助小微企业改善税负现状,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分析
(一)所纳税种归纳
依据我国现行税法总结,我国小微企业需要交纳的税种大体如图1所示。
从图中来看,虽然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繁多,但主要形成税收负担的税种是三大流转税和所得税。三大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我国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营业税共设有8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有3%、5%和5%~20%三档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小微企业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本文归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流转税中的消费税没有优惠政策,所得税指企业所得税。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表1所示。
增值税的扶持政策的形式主要有降低税率和直接减免税额。从以上的扶持政策看,国家从政策上鼓励我国企业从事技术方面的开发和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生产力。我国有关小微企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形式是提高起征点以及税额式的优惠,对符合某些条件取得的收入直接进行税额的减免。
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的政策优惠较多。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率,为鼓励企业研发的加计扣除优惠。此外,还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以及某些项目的免征或减半征收,减计收入优惠等。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小微企业税负负担偏重
1、 流转税所占比例过高导致企业负担偏重
我国税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尤其是流转税占税收比例超过60%,而美国的税收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属于较为完善的,是以直接税为主。直接税是以企业最后所得为征收对象,而我国的流转税是以销售额及营业收入为税基,相比美国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例如,美国是以直接税为主,即收入所得税,所得税是以企业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及合理费用扣除后的所得为征收税基;而我国以流转税为主,无论企业最后赢利与否,即使销售收入低于销售成本的亏损状态下也要按规定征税,而作为直接税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最后所得高于一定指标才予以征收。由此可见,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与美国相比会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企业负担。
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能抵扣带来的弊端
首先,从小规模纳税人自身来说,虽然征收率为3%,远低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但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进行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使得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未必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只有在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销售额无论赢利亏损都要缴纳增值税。这就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在某种情况下会偏重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其次,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由于小微企业的规模有限,有时不能从大企业批量采购,而需要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采购,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二)优惠政策方式过于局限,对企业的选择性较强
为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增值税、所得税等几个重要税种方面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方式过于局限,最主要的优惠方式就是税额的直接减免和税率的降低,少量政策涉及税基的降低。过于单一的优惠方式也难以贯穿企业的所有环节,切实的提供减税优惠。虽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少,但是过多的限定条件导致真正可以享受到优惠的企业很少。
(三)政策落实困难,申请程序繁琐
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并不完善,所谓的纳税服务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许多小微企业本身的会计制度和管理系统并不完善,他们未能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及相关条件,而此时不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不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切实的服务,这就导致了政策落实困难。此外,即使小微企业了解到相关的扶持政策,但是繁琐的申请程序也会使其避而远之。特定的条件,各种申请材料,还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以及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行政费用都使得政策不能很好的落实,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收效甚微。
申请程序中最为烦扰的就是各种各样的申报材料及优惠资格认定和审查。项目繁多的材料成为了一些小微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的第一项障碍,部分企业因为无法提供全部的材料或因为取得成本高于得到的优惠额度而放弃申请。
四、对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制结构,降低间接税所占比例
首先,要改善现有税制的不合理处,避免商品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现象,取消不必要的税收种类,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负担。其次,我国税收体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间接税所占比例过大,发达国家的税收多数是以所得税为主体,我国应借鉴国外税制结构中的优点,根据我国的现状不断改进和完善。最后,健全我国的征管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模式,简化征税程序以降低我国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费用。
(二)丰富优惠政策形式,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优惠方向不明确,优惠方式过于简单等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的帮助小微企业的发展。首先,优惠形式应多样化,贯穿企业发展的整个阶段和商品流通的多个环节,而不应该只是简单的降低税率或者直接免税。其次,降低政策的选择性,大部分小微企业尤其是微企业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会计账簿,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因此,适当降低核定标准,放宽政策要求,有利于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最后,进一步加大优惠扶持力度,尤其是间接税的扶持力度。从“营改增”政策的运行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不错成效,事实充分证明了流转税收的改变和扶持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切实的利益的。为支持小微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可以在所得税方面提高优惠的幅度。小微企业税负负担偏重的问题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若想改变现状,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需要政策上循序渐进,根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不断改进。
关键词:小微企业;涉及税种少;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29日
一、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法律层次不高,规范性不强。从目前出台的直接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来看,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大都是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如,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多,内容零散。现行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多,且散落于各个税种间。如增值税、营业税大幅提高了对个人起征点幅度,营业税方面提高了对个人的起征点幅度,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印花税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和所处环境考虑,没能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要作用,相关的税收政策没能做到有的放矢,小型微型企业没能真正成为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受惠者。
(四)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幅度不大,支持力度不够。比如,企业所得税方面,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较低,还附加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条件,提高了优惠税率的适用门槛,使得大部分应予扶持的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优惠照顾或者享受到的优惠不足。另外,优惠政策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不利于调动全社会资源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二、发达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完备的法律体系。美国为支持和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小企业的法律。如1953年出台的《小企业法》、1964年通过的《机会均等法》、1980年通过的《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以及2010年通过的《小企业就业法案》,都大大促进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
(二)有效的政府管理体系。美国建立了由小企业委员会、小企业会议、小企业管理局三个系统构成的小企业政府管理体系。其中,小企业管理局于1953年成立,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帮助小企业提高获得资金的机会、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维护微型企业的合法权益等,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税收管理方面,1998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税务局重组与改革法案》,联邦税务局进行了近40年来规模最大的机构改革,新设业务操作部门,分别有工资与投资收益局、小企业和自雇业主局、大中型企业局、免税单位与政府单位局。
(三)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协作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在支持小企业创办方面,英国对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是4万英镑。公司税从38%降到30%,并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体现了鼓励开办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韩国对新创立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分别减免6年和4年国税部分的所得税以及法人税50%:同时,减免5年的事业用财产地方税部分的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的50%。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英国政府自2002年起开始实行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减免税政策,规定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每年研发投资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日本对利润较低的小企业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远低于利润较大企业37、5%的征收率;通过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为节约能源进行设备投资和使用新技术。增加企业资金积累方面,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的第一笔20万加元以下的收入,联邦政府的所得税率由29、12%下降为13、12%,降低16个百分点,以帮助企业储集创业初期的经济实力,而联邦政府每年却因此减少10亿加元的所得税收入,享受该优惠的中小企业占应税企业数的80%。1987年日本推行增值税时,凡年产销值低于3,000万日元(约相当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完全免征增值税,当时这类小企业数量占全日本企业数的68%。
(四)健全的社会服务体系。美国的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小企业服务体系,小企业发展中心、妇女企业中心等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帮助的小企业超过100万个。比如,纽约州小企业发展中心为当地乃至全国的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平均每年帮助小企业获得约500万美元的融资。在日本,半个多世纪以来形成了由政府机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基金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分布广泛的企业服务网络,小企业可从中获得相关的经营诊断、技术指导、人才培育和信息提供等服务。
三、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继续出台一系列与小型微型企业配套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配合落实国家政策,使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程度地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同时,将更多的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
(二)构筑完善的政府管理体系。建议参考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设立专门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对小型微型企业事务的管理职责,做好统筹规划,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指导监督,提供咨询服务。甚至可以考虑赋予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管理和服务的功能。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改革时,可参考美国的做法,设置专门的机构管理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区别于大中型企业税收征管,从而能够保障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税负。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将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放宽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可以考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从盈利年度起3年或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化技术创新优惠政策。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内的产品或服务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提供真实合法凭证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专用设备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办法,并准予税前扣除;鼓励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节能环保的税收优惠。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型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给予更大比例税额抵免。多采用间接优惠形式。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仅要有具有事后调节功能的减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直接减免,还要更多地设计具有事前调节功能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间接性税收优惠。不仅要有研发期、扩张期的税收优惠,还要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立的优惠政策。同时,也要注意优惠力度不是越大越好,要考虑到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如,可以考虑对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实行自盈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或者考虑对小型微型企业适当延长其亏损弥补期限,在增值税方面,要进一步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了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如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半按l%征收。视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适时推出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调低增值税基本税率。从长远看,鉴于增值税的累退性,应考虑解决增值税税率偏高的问题。建议将基本税率由17%降至15%,将低税率由13%降至10%,以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重的状况。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从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角度考虑,可以在现有幅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或者对劳动密集型行业按照其吸纳就业人数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增值税返还。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采取渐进方式,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和增值税扩围改革。建议从小型微型企业开始,逐步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到非机器设备性固定资产;优先选择小型微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展到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对于营业税,要大幅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为了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可以在现有幅度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更有利于鼓励创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就业的同时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小型微型企业减免税的范围。为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建议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等方面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资金压力,建议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加快在全国范围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将不可抵扣的营业税改为可以进行税项抵扣的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在其他税收政策方面,对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可以考虑对连续两年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或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可以通过提高国企上缴红利的比例,用国企分红增加的收入来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障投入,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比例,从而减轻小型微型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负担。
(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我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社会化服务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合理有序的利益联结机制,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信息服务、咨询诊断等全方位、高质量和市场化的服务,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宋阳,华黎,姚四清、小微企业财税金融支持的需求与政策[J]、开放导报,2012、4、
[2]李晓丹、发挥税收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思考和建议[J]、新金融,2013、3、
[3]刘丽杰、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农场经济管理,2013、10、
【关键词】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税收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重、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突出,某些地区民间借贷引发了部分小企业债务危机,甚至使区域经济水平严重下降。
国内许多专家已经认识到小微企业发展形势的严峻性,研究了小微企业现状及对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本文试图从税收角度进行分析总结,找出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缺陷,提出了关于政府应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的建议,以期使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一、小微企业划分及经济作用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目前主要指那些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经济组织。其中工业企业的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创业及管理成本低,市场应变能力强,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技术进步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小微企业是地方发展的重要支撑,支援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加快走农村工业化道路。以滨州市服务业为例,小微型服务企业尽管规模小,但数量多、分布广,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从业人员规模日益扩大,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也日益明显,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9、06%,个体工商户实有4059、27万户,比上年底增长8、06%。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价值占GDP的60%左右。小微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创造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的新增就业岗位。
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贫困和就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难题,而发展小微型企业是解决以上难题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小微企业现阶段面临困境
1、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目前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十多个税种。一些小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过重的税负挤占了小微企业大部分的利润空间,成为了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包袱。此外,普遍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也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2、本身实力不足,易受大中型企业排挤。在自身实力上,往往由于资金、技术、生产能力、管理等诸多方面因素,小微型企业远远落后于大中型企业,他们只能接受一些业务量较少、技术、资金要求不高的业务,而这些业务往往利润较低。在管理上,受本身实力制约,大部分企业是所有者自行管理,管理水平较低。因此,小微型企业获利能力较低,牵制了企业成长。
3、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高,利润少。随着我国用工制度与劳动保护制度的完善,企业工人的工资有了较大提高,农民工流动形成的用工荒导致了人力成本的急剧上升;各种原材料的价格普遍上涨,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已经高于一些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严重侵蚀了企业的利润。而小微企业规模小,议价能力低,在资金、管理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很大差距,受环境变化的影响尤其巨大。
4、企业融资难度大。企业方面,发展和创业中的小微企业不具备良好的历史经营业绩记录,无法满足银行对企业经营能力的要求;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银行的财务状况要求;固定资产少,抵押物不足,无法满足抵押资质的要求;信用等级普遍较低,难以找到合适的第三者担保,无法满足资信状况和担保的要求。这些缺陷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银行方面,首先,我国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大型企业更为严重:一方面小微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企业信息无法进行标准化的生产、交换和传递;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规模小,生产的不确定性大,使得银行对小微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另外,小微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调查、评估、监督等环节大致相同,使得银行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
由于贷款总量约束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贷配给行为,小微企业能够获得的银行贷款有限,资金供给不足和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给民间借贷带来了空间,但也潜藏了大量风险。
三、我国现行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分析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标准,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程度。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集中出台了“国九条”,有三条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上调至月销售额或应税劳务5000-20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具有较强针对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微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减轻了小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不过,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中小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幅度较大但覆盖的小微企业依然有限。小微企业多属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开具专用发票方面受到限制。增值税覆盖领域不够全面,部分运输与现代服务业企业购买设备、制造业企业购买劳务和服务存在重复征税,也加大了小微企业负担。
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优惠力度太小,优惠方式过于单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仍有很多限制。第二,配套协调不够,我国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
我国小微企业适用的税种多达十几个,内容复杂,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产业适用不同税制,税收负担不均衡。复杂的税制使得小微企业纳税负担重、缴税成本高,也加大了征管成本。
四、关于改进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消除小微企业发展瓶颈,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必须要加大税收调控力度,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借鉴国际上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经验,按照我国宏观调控要求,建立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改革创新。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加大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标准,扩大减税范围。
2、加快“营改增”在更广地域、更多行业推开。“营改增”可以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尤其对于小企业,提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税负降低,可以有效提高盈利能力。
3、继续优化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与管理,放宽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对进项税额抵扣,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4、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向税基统一、少税种、低税率的“简单税”转变。小微企业利润微薄,简单账务处理即可满足其财务管理需要,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目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税种进行合并,征收统一“简单税”,并规范政府征收行为。例如俄罗斯新税法对小企业实行“五税合一”,小企业或缴纳营业额的6%,或缴纳利润额的15%,不仅使小微企业获得了大幅度的减税优惠,政府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5、鼓励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由于资金问题,大学生创业选择的多为投资成本较低的项目,企业初始规模较小。而大学生具有高知识高学历,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一般技术含量较高。虽然现在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需在此基础上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加大优惠力度。
(二)建立小微企业的融资体系
1、以税定贷。小微型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对小微型企业完税信息披露,可提高小微企业信息透明度。另外,可以以此保证纳税者的权益,增加纳税者的积极性,有效遏制偷税漏税,保证国家税源。
2、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营业税与所得税优惠。可以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实行“五免三减半”政策,即从政策实施当年起,银行专营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五年内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同时,建议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由目前的25%降为15%,税收减免用于银行核销小微企业贷款坏账,以提高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3、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议对做100万以下贷款的小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可以实行减半税收,这样可以鼓励小额贷款机构之间的竞争。
4、鼓励小微型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网络服务建设,小微企业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拓宽融资渠道;也可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可以对网站运营收入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对建设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的设备、软件等支出,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或对于部分设备款实行一定年限内从所得税中抵扣制度。
5、利用好民间融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不承认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地位,但是民间资本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主流金融服务的不足,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使社会闲置资金得到重新分配,对小微企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是其畸形发展,会严重影响到区域经济发展。因此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对其收入实行税收优惠。
小微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现阶段的发展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希望政府可以尽快出台相关财税政策,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以使其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贫困及就业问题,促使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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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支持小微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也是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石,因为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国家在财税政策方面支持小微企业,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能够激励私人进行资本投资。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优惠手段,对象单一,涉及税种少。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就税种而言,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就优惠手段而言,就局限于降低税率和起征点两种,形式单一;就税收优惠对象而言,忽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扶持,无法适应不同行性质、不同规模小微企业要求。同时优惠力度也不够,达不到扶持力度。
2、小微企业的负担偏重。从增值税看,小微企业大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2009年开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表面看,比一般纳税人法定税率的17%、13%低很多,但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上,其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从企业所得税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实施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门槛相对较高,鉴于在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等因素制约下,各类小微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优惠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效果不明显。从实际税负看,目前有很多小微企业是以独资或合伙人经营的形式存在,对其征收最高税率达35%的个人所得税,其实际税负比较重。特别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
3、现行税制中有对小微企业歧视的规定,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增长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微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微企业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门往往对小微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认为扩大征收范围。
4、政策着力点出现偏差。现行我国税收政策偏重于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小微企业核心自主竞争能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小微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
5、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较为零散,而且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这样做虽然较易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但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证。
6、优惠效力不明显,造成优惠政策的低效,税收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减免,优惠方式简单片面、范围窄,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同时对于小微企业在投融资方面的优惠缺失,不利于企业的有效投融资。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1、改革增值税以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目前我国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在全面转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首先,应尽快完善小微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允许其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加大技术型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从而带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适当降低,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划分无疑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抑制对小微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2、增强所得税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首先,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对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其次,通过对小微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税给予免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吸纳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3、制定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自主核心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实行专利所得的延迟纳税、研发投资增长的附加扣除、研发损失和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等。
4、优化鼓励小微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税收政策,定位小微企业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设定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成本、发展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制定配套的综合性的打包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探索建立办税高峰期的分流有序办税机制,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一)目前小微企业的现状。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共有785万个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包括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6%;从单位资产总额来看,小微企业已达138、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的29、6%;从企业从业人员来看,小微企业超过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一半,达到14 730、4万人。表1列举了按部分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情况。
《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4年第三产业增加值306 73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为48、2%,高出第二产业5、6个百分点;在2014年全国新设立的企业中,第三产业企业数量增幅为50、03%,明显高于第二产业29、72%的增幅。
(二)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
1、税负重。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结果显示,认为目前税负过重的小微企业主已超过40%。有学者指出,税负会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即税率与增长率的关系是负相关,税负低或者适中的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税负高的国家。税负提高1%,高收入国家的GDP增长率将下降0、34%,而低收入国家GDP增长率则会下降0、585%。
2、融资难。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小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融资难是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比较薄弱,导致其难以像大型企业那样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小微企业便向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资本寻求帮助,然而,利滚利产生的高额利息又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使得一些企业因此陷入高利贷的泥潭。小微企业渴望实体做大做强,面临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扶持。
(三)很多小微企业不清楚现行优惠政策,未能享受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许多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旨在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如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报不超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至低于20万元。尽管国家出台很多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宣传较少,企业对相关政策全面了解的比较少,导致真正向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政策红利的企业着实不多。
二、小微企业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关于流转税方面的政策。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务院为了彰显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出台以下涵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
1、财税[2014]71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文件还规定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月销售额和月营业额分别在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分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对收取方来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缴纳这部分税款。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文件明确指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并且在税务局当期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但需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后。
3、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确认营业收入,并按月申报。月申报额超过3万元正常纳税,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为加强物业公司税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种类,只允许领用网络发票或税控发票,特殊情况(如停车费)经审批可领用1元、2元、5元小面额的通用定额发票。物业公司在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次性收取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当月开具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网络及税控发票比对应做通过处理。
(二)关于流转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内税,所以先计算不含税的应税额,公式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符合2014年国税总局57号公告规定的,月底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营业税。若免征营业税,则不作相关处理。
三、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所得税优惠的对象。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收入等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表2列举了部分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从表中可以看出,表3的“小型微利企业”所指的企业范围要比表2“小微企业”小,也就是说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其所得额的50%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另一部分为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就以其实际经营期来确定。
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62号文规定在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是3 500元/月。另外,财税[2014]48号文件明确指出,个人持有1个月以内(含)的并且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这个比例则降为25%。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汇算清缴:
若补缴,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缴纳年终汇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需退还的: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贷:所得税
若经税务审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若不办理,用以抵下年的,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四、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一)关于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4年10月24日出台的财税[2014]78号文件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要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5月27日出台的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2014年6月1日起,中小企业股份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时,出让方依实际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等,明确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等。
(三)关于中小企业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的优惠政策
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财税[2011]7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类服务纳入现行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中小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科技开发需要的产品时,免征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分析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市场不明朗情况下,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群体里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潜在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财政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工具之一,引领小微企业发展,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发挥重要作用。
一、现行小微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或其他企业年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 12 月 31 日。
2、流转税
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税〔2014〕 7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标准,提升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相应提升到不超过9万元的。
3、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00元/年(3500元/月)。
4、其他税费
(1)财税〔2011〕105号,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综〔2013〕102号,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税〔2011〕104号 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对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已相应免征。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标准不一影响受益面
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明确小微企业新标准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一致。造成了观念冲突及部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会影响针对小微企业系统性政策的出台,也影响政府各部门合力的形成,还会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上的热点,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法化为有效的行动。
2、税收优惠力度有限
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纷杂,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给予有力的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3、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有限
当前,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用工艰难、需求萎缩、负担沉重、成本升高等困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极易亏损、倒闭。现行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国外,如法国、荷兰等国家不仅有允许企业对亏损实行向后无限弥补的政策,甚至还允许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
4、流转税免税政策的设置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博弈
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用起来比较繁琐,税法遵从成本普遍偏高。税法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遵从法律规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收及税收效应扭曲成本外的费用支出。如货币、时间、主观感受等陈本。既有税制复杂因素,也有税收征管效率问题。
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立法提升小微企业战略定位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任务,因此,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明确的政策目标有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的规定,应结合税收征管现状,及早建立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2、完善现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降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低税率是最直接的减负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施行的办法。我国小微企业20%的优惠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考虑到我国特殊的税费环境,企业除了税收负担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税外负担,小微企业税外负担尤其繁重。因此很有必要在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再降低税率。
(2)扩充企业亏损弥补范围。目前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但很多创业企业生存周期比这要短得多,而创业失败,给创业者带了是巨大的财务负担。一方面要延迟亏损弥补年限,考虑从获利年度起算。另一方面可建立亏损记名制度,创业者进行二次创业允许按一定比率将弥补,或采取个人所得税抵减制度,允许在后续年底内进行抵减,解决后顾之忧。
3、创新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1)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小微企业大多从事批发贸易、初级加工,科技型小微企业占比仅为4、62%,创新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才因素,招得进、留不住人才。建议参照财税〔2014〕39号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定额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对小微企业招收中高级技术人才进行定额抵免税,可以间接调高技术人才福利;同时提高就职小微企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企业员工股权期权等激励政策,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促成企业员工一体化;对社会培训机构、高校等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的收费免征营业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2)提供融资渠道方面的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小规模轻资产,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担保难度,虽有投资意愿高,但却很难扩大生产提高竞争力。应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一方面要鼓励小微企业自筹资金,对企业利润再投资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员工出资认股允许定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人员的纳税培训,提供税收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介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多渠道、多方式地为纳税人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造成的纳税申报失误。
(2)降低税法遵从成本。简化涉税申报,加快金税三期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信息化整合进度;注重应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加快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诚信纳税企业实行鼓励措施。
参考文献:
关键词:科技型 小微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事前筹划,以取得节税收益。在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常态”下,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小微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使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阻碍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本文Y合当前湖北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业务中的税收处理情况,并以GH企业为案例,探讨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或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扶持某些特殊产业和企业的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要从事科技产品开发与销售业务,其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现行税收政策是,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为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税额减按50%计算,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应用。为了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在印花税方面规定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现行政策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筹划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包括控制纳税额节点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两个方面。
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想获得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政策规定的应用范围和期限条件。而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要每个季度小于9万元的纳税优惠范围,是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另外,如果某一个月的科技成果转让额或者科技产品销售量较大,突破了这样的限额,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每月3万元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控制在3万以下,就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以GH公司为例,2015年6月销售收入额为3、1万元,第二季度销售额为9、1万元,2015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报税销售额3、1万元,GH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为3、1÷(1+3%)×3%=145、9元;但是如果调整6月部分销售业务的销售方式,将本月应确认销售额调整为2、8万元,则可以运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目前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期只到2017年底,从2018年开始,此项优惠政策可能继续也可能取消,这种无法确定优惠政策的期限的问题,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包括控制纳税额节点和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运用两个方面。
以GH公司为例计算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如果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来计算所得税,不利于优惠政策的所得税支出是30×0、25=7、5万元,利用优惠政策的应纳所得税支出为30×0、5×0、2=3万元,则节税收益为4、5万元。
另外,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可以加计扣除,可能还有0、3万元左右的优惠,这样1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并不大。
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大量创新及产品研发支出,虽然我国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正常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可再加计扣除50%,但是小微企业的研发支出并无单独的优惠政策。同时,申请税收优惠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每年需要备案认定一次,即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职工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资产负债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这些工作都需要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账簿管理等方面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知识,而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结构和层级也不复杂,多为技术人员的经营者不了解税收管理知识,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也多采用兼职或者聘用素质一般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因此,大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掌握得并不及时,未能很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三、结束语
虽然国家、地方政府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等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筹划认识、管理制度等以及社会环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对企业产品经营和销售方式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使得其符合税务优惠政策,同时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能力,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的利益,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健、浅析我国税收筹划问题[J]、科技致富向导,2012,(32)
[2]吕敏,谢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改革探讨[J]、税务研究,2014,12:26-30
一、小型微利企业地位及发展现状
小型微利企业具有“小”和“微利”的特点,其广泛分布于小城市、县、乡镇。小型微利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细胞,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目前面临着较[文秘站:]大困境:
(一)融资存在明显的困难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当前绝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均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由于资本的趋利性,注定了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从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担保、抵押、标准的财务会计报表等,小型微利企业几乎都没有,融资具有一定难度。
(二)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压力
原材料价格逐年上涨,劳动力成本快速上扬,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短期化等现象加大了用工成本。同时,企业场地租金上涨、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叠加,使小型微型企业利润空间和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三)企业生产经营水平有待提高
多数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水平较低、管理方式落后、经营发展粗放,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在人员素质、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等方面均存在不足。
二、小型微利企业财税政策及制度分析
(一)小型微利企业主要财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税函〔20__〕251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__〕133号文件及〔20__〕4号文件、〔20__〕117号文件,即《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__〕105号文件,即《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明确了具体的免征印花税政策:自20__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__〕104号文件,即《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财税方面条例规定:免收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财税制度分析
1、当前小微企业财税政策的积极意义
第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降低,受益对象范围扩大。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将使我国有40%的企业受益。
第二,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以行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措施,将进一步引导小微企业的投资方向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协调一致,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第三,有利于发挥小型微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尽管目前尚没有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但小型微利企业可利用这一优惠措施,自主创新提升竞争能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地区差异带给当地小型微利企业更多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__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上述规定是针对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企业,但据统计,民族自治地区、西部地区小型微利企业的占比较大,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事实上是从更大的范围内向小型微利企业倾斜,为其蓬勃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2、当前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不足
第一,小型微利企业业因融资成本高而
税负重。现有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使得小型微利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性很小,往往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同业拆借等体外融资方式,导致其借款成本远远高于大中型企业。由于税法尚未将超额的借款利息纳入税前扣除的范围,所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较重。
第二,现行税法中优惠政策缺乏间接优惠。目前,我国所得税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即纳税人应纳税款直接减少。这种优惠方式简单易行,具有确定性。目前国际上通用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间接优惠方式,即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方式。间接优惠方式与直接优惠方式相比而言,间接优惠方式不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政府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财务困难,激励企业加速生产周期,同时从长远角度来说企业对政府上缴税收收入是有增无减的。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业财税政策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积极作用
1、拓宽小型微利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利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利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2、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中小企业的技术产品,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活动给予相应的补贴。
(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评估监督体系。提高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将税收优惠纳入税收支出预算表管理,杜绝冒享优惠政策的发生。同时把优惠政策的“普惠制”形式改革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特惠制”,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效率。
2、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借鉴发达国家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经验,遵循“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充分体现对大、中、小型企业之间的差异,进一步缓解小型微利企业经营困难;加强对高新技术小企业的支持,逐步完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拓宽现优惠政策仅限于软件行业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技术投资税收抵免、技术开发费用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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