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精选8篇)
时间:2023-08-20
时间:2023-08-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用耕地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申报纳税的受理机关。
(六)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税务所章。
(七)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税款限缴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二)凡属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四)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时,应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及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减免税情况复杂或特殊的,纳税人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申报资料或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附件二)
(六)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的受理审核机关,税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审核事项、减免税资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七)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受理人应签字确认,并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及时移交审核人。
(八)审核人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应签字确认,审核人同意后,主管税务所应于受理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三),并加盖税务所章。《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应制作三份,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九)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各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2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上报市局。
(十)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及分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进行初次受理及审核,各局将申报资料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上报市局,由市局进行初审、复核及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三份,并加盖市局公章。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耕地占用税的档案管理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档案分级分类调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归入减免税(费)审批管理(4200)子类。
一、改善税收环境,服务好纳税人
(一)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职责定位由管理执法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并把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办税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列为办税服务标准,着力构建规范的税收服务机制。
逐步建立起规范统一、协调一致、多元有序、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改善服务手段,逐步将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到税收服务中,大力推行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和“一窗式”办理涉税服务事项。改善服务方式,把优质服务渗透到税收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不断拓展税收服务的新领域。
(二)营造公开公平的办税环境。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规程、税务违章处罚标准、税务廉洁自律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发票领购办法、服务承诺等全部予以公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政策公示牌,公开个体工商业户税负,设置滚动式政策咨询触摸屏,方便纳税人查询各类税收政策,使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都置于广大群众和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对税收征管中反映和发现的涉及有关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的问题,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不查实不放过,对查出的问题不分清是非不放过,对违纪人员不处理不放过,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三)营造诚实守信的纳税环境。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A、B、C级纳税人。把纳税服务与纳税信用等级相结合,试行纳税人分类管理。根据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网络站纳税人的不同信用等级给予有针对性的激励(或限制)措施:鼓励和引导诚实守信行为。在执法上做到公开透明、平等对待。在服务上做到言出必行、信守承诺,积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征纳双方诚信互信机制,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好企业发展
(一)重点企业挂点服务。选定重点企业为挂点服务对象,实行挂点服务,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加强管理、牵线搭桥、提供信息、提合理化建议。定期举办“企业发展与税收服务”座谈会,广泛征询在优化税收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给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发展,为税收稳定增长提供可靠的源泉。
(二)招商引资企业跟踪服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对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企业需要哪些服务,就服务到哪里,重点帮助企业解决好交通、质检、电力等诸多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意识,加强对破坏投资发展环境的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服务执法“零投诉”。
(三)彭励发展企业政策服务。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效用,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法定减免税审批制度,简化纳税人减免税审批手续,缩短法定减免审批时间,实行减免税事项集体审批制度,杜绝各种自行减、免税行为。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三、营造和谐环境,服务好弱势群体
(一)开展致富帮扶。要积极参予开展农民致富奔小康帮扶活动,帮助调整农业结构、修路架桥、整修泵站、救济贫困户和失学儿童、兴建温馨家园、开通有限电视,实行扶贫和扶智相结合,提高驻点村人均纯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达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高校毕业生是整个社会中充满活力、富于创造的群体,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重要的创业主体,是未来一二十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目前,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办法破解就业难题,既是扩大就业容量、缓解就业压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税收政策是国家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肩负贯彻落实地方税收政策重任的地税部门,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扶持大学生创业促就业责无旁贷。
(一)税收政策做保障。近年来,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国家各部委相继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等,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服务。
(二)优惠力度做推手。加大减免税优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最高限额标准执行每户每年9600元的税收减免,对吸纳毕业年度大学生就业的企业在3年内按最高限额标准执行每人每年5200元的税收减免。
(三)优惠享受更便利。把创业就业减免税收政策的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建立落实税收优惠减免管理台账,保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遗漏。
(四)跟踪问效抓落实。根据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议,关礼局长对“建议建立大学生就业税收减免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专项统计”作出了重要批示。为此,全区地税系统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周报制度,着力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要求各市逐级汇总上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一)宣传平台。深入广西人才市场、高校,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专题辅导,大力宣传优惠政策,扩大影响范围。编撰发放《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涉税QQ辅导群,及时为大学生提供税收政策咨询等在线解答服务。广泛深入园区、企业,重点宣传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吸收大学生就业。主动走进高校“双选会”、全市人才活动交流场所,提供涉税咨询服务,积极引导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大学生和企业尽享优惠。
(二)流程平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让高校毕业生充分享受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备案管理的便利和高效。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减少事项、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精简资料、优化流程、减轻负担”为工作目标,以“前置审批环节、强化后续管控、持续扩大范围”为工作原则,开展涉税事项“先批后审、审管分离、办管分离”试点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措施和办法。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进“三证合一”工作。继续执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和取消发票工本费政策,并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复印涉税资料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支持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三
)规范平台。一是依法行政。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简政放权的要求,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避免多头入户执法、重复税收检查的现象。二是征管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对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违法处置、争议处理、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11类涉税业务共618项具体业务做了规范,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将税收法律法规与税收征管操作实务承接起来,形成统一的规程指南,更加方便纳税人。三是纳税服务规范。全面实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时制定出台《纳税服务规范(广西地税实施操作版)》,全面梳理前台业务规范,理顺后台业务衔接流程。依照纳税服务规范逐条比对自查,梳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更新表证单书,简化资料报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服务流程,确保了纳税服务规范顺利执行。(四)信息平台。依托科技手段,拓展网上申报、网上咨询、自助办税、免填单服务等业务种类,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功能,加快建设电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基础,构建语音、邮件、QQ、微信集一体的电子综合服务平台;扩大自助办税和同城通办覆盖面,最大限度方便高校毕业生。
(五)纳税信用等级平台。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共同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管理工作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共同建设“综合信用管理信息查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信用管理建设。立足行业特点,运用税收诚信机制建设成果,积极扶持创业就业,使企业发展更顺利,就业岗位更稳定,就业报酬更有保障。
(一)税收政策受惠面偏窄。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适用对象的叠加,削弱了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由于2014年10月1日起,对所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已免征营业税,我区绝大部分持《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因规模不大,属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户,以致申请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减少,影响了该政策的执行效果。广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的扣除限额为每户每年9600元,与所有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这一普惠政策相比,扣除限额依然偏低,按广西最低的征收率4、18%来计算,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个体经营者每年可以减免的税费为15048元,远高于创业就业规定的9600元/年的扣除标准。财税〔2014〕39号文还规定“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上企业必须为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往往只有月营业额3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才有必要适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实际申请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多,从而导致该政策适用性不强,形式大于实用,没有真正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行业放宽、税种不放宽未能充分体现政策的导向作用。财税〔2014〕39号文取消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行业的限制,原被财税〔2010〕84号文的政策排除在外的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吸纳就业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服务型企业,按新政策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是在扣减税费范围上,财税〔2014〕39号文仅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依旧未纳入扣减范围,税种放宽幅度不大,所以尽管财税〔2014〕39号文出台的目的是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但是只完全放开行业的限制却没有完全放宽税种限制,影响了政策导向作用的发挥。一方面,这意味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制造加工、修理修配等缴纳增值税的行业也是创业就业集中的重点行业,但是政策没有将增值税列入抵减范围,必然会削弱税收政策对创业就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而且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的不断扩围,越来越多的行业将纳入增值税的范围,将会进一步削弱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办理涉税减免手续较为复杂且跨部门较多。比如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不需办理申请即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但要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减免,还要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而在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方面,企业不仅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还要催促新招用人员办理、提交《就业创业证》。整个涉税减免过程要经过人社、教育、民政、税务等多个部门,纳税人需要在多个部门间来回跑,所以相对于减免手续更简单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部分纳税人不愿再花时间和人力物力去申请享受减免程序相对复杂的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力尚未形成。部分地市和有关部门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方面的信息共享不够及时,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效率不高,影响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贯彻落实到位。目前,人社部门只负责发放《就业创业证》,工商部门只负责工商登记,而作为税务部门在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中,往往受制于《就业创业证》(身份认定)和工商登记(经济性质认定),这些前置认定的分散设置不利于规范税收管理,不利于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准确落实。
(五)落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实行定期减免形式,而且财税〔2014〕39号文规定审批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年31日,仍然规定3年的审批优惠时限,而不是一个长期稳定的扶持政策。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直接、明显,它的弊端在于容易使企业为了获得实惠而发生短期行为,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对于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等投资项目的鼓励作用不大。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效应评估机制,指导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加强政策执行反馈。
(二)积极从以下几方面扩大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各项税
收优惠政策。1、建议国家进一步扩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税种范围,从仅营业税单一流转税优惠为主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多种流转税优惠并重转变。目前,对吸纳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仅是减免营业税及其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一方面这对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体税种的企业没有激励效应,另一方面,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必须要以盈利为前提,所以政策对一时难以取得利润或利润微薄的企业的扶持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
2、建议调高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的扣除限额。针对2014年10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的普惠政策实施后,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少这一实际情况,建议国家应及时适当调高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扣除限额,以体现国家出台该政策初衷和效应,增强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大扶持力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大学生,在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这一普惠政策的基础上,考虑给予叠加使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现为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纳税人,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企业优惠,因而是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纳税人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财政支出对接受者来说可直接获得利益,个人所得税下的减免优惠也能让纳税人获得直接受益,但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下,税收优惠给纳税人的实际获益不等于减免数额。
纳税人不是在任何税收优惠下都能获得直接利益,不同的税种或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计税环节实行减免税有不同的后果。如对全值流转税的减免数额不等于企业实际获益数额,因为企业缴纳全值流转税后还要就其纯收入缴纳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对所得税进行减免也因方式不同而作用不同,在所得扣除法情况下,同样存在名义优惠与实际优惠的差距。在增值税的情况下甚至还存在免税不一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现象;如农民生产农产品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农业税,看上去好像给农民一种税收优惠,实际上给农民免增值税反而会增加农民负担,因为其进项税额将得不到抵扣。在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上,也存在类似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4%、6%)征税,但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实际税负要高于实行17%的一般纳税人。因此,在我国实行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情况下,采用税式支出方法要特别注意其受益方面的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
(二)隐蔽性。我国国有企业尽管经过了多年的改革,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越大型的企业越是如此,主要表现在企业办社会,企业自己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功能。企业动用利润(摊入成本、税前列支等)举办各种福利性措施如学校、公安机构、邮电局、医院等等,这部分开支虽然没有以减免税等优惠的名义发生,但实际上也是对应当上缴给政府的所得税的扣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公共性、社会性开支是一种隐蔽的税收优惠,准确地估计其数额很困难。
(三)生产性。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税式支出的范围和重点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领域。而我国由特定的税制结构所限,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重点放在鼓励纳税人所从事的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免税等优惠不是用于增加纳税人的消费,而是用于提高其生产能力,一般不允许将税款用于发放奖金、实物,提高福利待遇,增加非生产性消费。
(四)灵活性和随意性。给予税收优惠的权力并不是一种交由执法人员任意斟酌使用的权力,它的灵活性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上,体现为立法过程中的灵活,而不是执法过程中的灵活。一般而言,某些政策性、宏观性税收优惠可以在税法中详细规定项目、税率、条件。对临时性困难减免不能具体规定项目、税率,但也必须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一系列条件,不能含混不清。但在现实生活中,税收优惠通常更多地以临时通知、补充规定名义出现,而且层层加码,减免频繁,层次过多,透明度不够。由于各地对扶持性和困难性税收优惠的审批尺度不一,操作上随意性很大,管理权限混乱,出现税收优惠政策多、散、乱的现象。如在各类过渡性税收优惠中,仅增值税一项先后出台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24项之多。
(五)差别性。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它同样要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具有公平性。具有同等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享受同样数量的减免优惠;具有不同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享受不同数量的减免税优惠。如果在具有同等条件的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行为之间,有的给予优惠,有的不予优惠或优惠的数量不同,就破坏了公平竞争,就会损害经济效益。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企业规模差别,而且统一的税法、统一的政策得不到统一的实施。各地差别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同样是上市公司,有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有的则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待遇,内资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或只能享受较少的税收优惠,负担较重等等。这些都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特有问题。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具有上述特殊性外,还存在所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的特殊性,表现为我国税法自身不够完善,规定不够具体,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面子、人情和关系等特有社会文化的影响,使我国税法的字面规定与实际执行差距很大,导致我国偷逃税比较严重,理论税基与实际税基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理论上可以就税法中的标准性条款作许多阐述,但在实践中却存在难以界定特别是难以准确估计其总量,实际税基都难以准确估计,准确估计税式支出数量就更难了。这就影响了通过编制税式支出预算强化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在借鉴西方国家税收支出预算办法的时候,必须考虑我国税制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性,否则,完全按照税法字面规定来编制税式支出表,肯定与实际存在很大的差距。只有充分认识了我国税收优惠的特殊性和社会环境的特殊性,才能就税收优惠的控制策略做出正确选择。
税收优惠的控制策略
当前我国在税收优惠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宏观上讲,对税收优惠的规模、使用方向、效益状况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反馈系统。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不能与宏观经济政策相衔接,往往被当作是强化地区、部门、企业本位利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从微观上讲,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主体(各级税务机关)进行考核审计的制度,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受主体(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效益的跟踪管理制约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被滥用的倾向,所产生的严重社会经济后果表现为税法软化、财政减收、税负不公平、效率降低。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办法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
(一)完善税法、集中税收优惠立法权。完善税法的目的是要改变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中的随意性、灵活性和差别性所造成的不公平性。各实体法在税收优惠规定上要具体、明确、系统、相对稳定,尽量减少通过文件形式推行个案的减免措施,任何减免税优惠的变更均要通过修改税法条例的程序进行,政策通过后直接在税法条例中修改并公布,税收优惠政策的更改要每年在财政预算审议时一并确定,国务院的部门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权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补充更改税法条例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通过编制有中国特色的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优惠进行宏观管理。要使税式支出表的编制不流于形式而发挥其实质作用,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更要注意我国在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税收优惠的受益间接性、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隐蔽性等特性,以及我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立足于中国特色。具体地说:
一是控制重点税种。西方国家实行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重点是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因此,若要采用税式支出预算的办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控制,其重点应当放在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增值税和消费税(含出口退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绝大多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也主要通过这些税种作为载体,对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控制也就抓住了主要矛盾。这些税主要对企业征收,制度比较规范,优惠条款也较为系统,对税式支出数额进行估计比其他税种更有可行性。在其他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农业税等税种上,实行统一优惠办法就比较复杂,如果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就可能使税制规定与实际征收数额差别很大;又因这些税种收入规模较小,实行优惠政策很可能是各地政策不一,很难通过统一的税式支出表对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甄别、估算。在这方面,可以考虑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编制税式支出表。
二是按预算功能编制但要突出生产性。如果现阶段只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税所涉及的税收优惠纳入税式支出表控制范围,很显然它们的主要纳税人是企业,税收优惠一般与生产有关。在选择分类办法时应当既要按国家预算主要功能项目分类,又要在具体细目上突出生产性、行业性以及资本来源,否则某些项目可能过于笼统,不利于掌握全面信息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 高校; 综合治税; 筹划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步提升,国家对高校的投入不断加大,高校的办学规模和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随着高校规模的日益扩大,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收入规模的不断增长,逐渐在涉税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高校的正常发展,使得高校涉税风险不断加大,也加大了高校会计人员财务管理的难度。本文所指综合治税,指的是狭义的综合治税,即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通过整合梳理高校内部各种涉税收入,根据国家及地方税收法规制定单位涉税管理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高校税收管理收益的最大化。
一、高校综合治税的必要性
税法规定,包括全额拨款在内的各类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严格涉税票据管理和使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则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批,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后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形式的多元化,高校的收入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些变化导致高校在涉税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以前高校作为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涉税的问题很少,但随着税收环境的变化,税务机关已经把高校作为重点税源进行监管。很多高校在处理一些涉税业务时抱着侥幸的心理,出现偷漏税行为,最终不仅要补交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使高校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因此高校应重视综合治税工作,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综合治税的目的就是通过高校财务管理活动的安排,制定专门管理规定,充分利用税收法规的优惠政策,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实现高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最大的安全保障,实现高校及高校教师收益的最大化。通过综合治税的筹划,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有利于加强涉税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节约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风险,实现高校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二、高校涉及的主要税种及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涉及的税种包括除资源税以外的四大类,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等。
下面就高校涉及的几个主要税种做重点说明。
(一)个人所得税
高校教师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校内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科研奖金、劳务报酬等。具体主要分为两块,一块是工资薪金部分,一块是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又包括工资薪金性质收入和劳务报酬性质收入。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由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同时修改纳税级距,由原来的9级减少到现在的7级,降低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这些措施切实减少了高校教师的税负,但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增长,结合高校收入分配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未充分利用抵扣项目,比如住房公积金;2、未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残疾人优惠政策,公益事业捐赠抵扣政策等;3、未充分考虑课时津贴、科研奖励津贴等收入分月计税与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税的税负差别;4、未充分重视外籍人员和外聘人员纳税问题;5、重视某些收入列入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与按劳务报酬计税的差别。
(二)营业税等
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变革,高校经费的来源不再只是局限于财政拨款,自筹经费占高校经费的比重越来越大,高校开展的各项创收就是自筹经费的一种形式。各高校在积极开拓各种渠道增加经费来源时,相应的涉税风险也会增加。哪些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哪些是免税的,这些都是高校财务人员应该搞清楚的。但是在实际涉税处理中,有些高校对这些不是很清楚,非税票据和税票管理混乱,或者觉得减免税手续太繁琐,不愿办理减免税手续,结果造成了一些收入本来可以减免营业税但是实际未减免,多缴纳了税款,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三)房产税、印花税等
根据税法的规定,高校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但如果高校将自用的房产出租出售,则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变为了“经营用”,产生了经营收入,这时应开具税票,并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此外如果签订了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还应当缴纳印花税。虽然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但涉及面很宽,处罚也重,很多高校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高校未重视房产出租涉及的税费,未及时缴纳房产出租产生的税费,结果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税务稽查部门查出来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自应税行为发生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高校造成了巨大的财务风险。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高校从事教育事业取得的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是如果高校涉及生产经营而产生经营收入,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高校财务人员往往分不清楚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应缴少缴税款。
三、高校综合治税的必要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高校应全面梳理税收减免政策,充分掌握和利用既有税收优惠政策,关注和学习最新税收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涉税财务活动,进而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的目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开支,最大程度降低高校的税负,保障高校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充分了解高校教师全年收入情况,制定最优工资薪金及课时津贴、科研奖金等收入发放方案
应税收入越多,相应税率就越高,实际应纳税额也会越高。因此,在高校教师收入发放过程中,应将全年收入按月平均分摊,以避免因收入变化导致计税基数高低差距太大,相应税率档次提高,造成教师全年个税负担偏重。应按月均衡发放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补贴,合理设计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方案,通过分散收入发放和年终奖发放结合,争取降低税率,以求高校教师税负最小化,实现教师收益的最大化。
2、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目
在均衡发放工资薪金的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来节税。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免税项目,计税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高校为了减轻学校财务压力,制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都比较低,尤其是住房公积金最为明显。为维护高校教师的利益,高校应适当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尤其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
3、充分了解并利用国家及地方各种减免税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如涉及取暖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福利用品、安家费、残疾人收入以及各类免税奖金等的减免税政策。
4、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高校可以在稳定教师收入水平的前提下,合理地将部分收入费用化,缩减名义收入,以降低应税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高校可以适当增加职工福利,提高教师实际收入水平。比如每年为职工报销一定额度的办公用品费、图书资料费、培训费等;提供所有权归学校的电脑及耗材给职工使用;按规定报销一些交通费、通讯费等。通过这些方法,将原本记入工资福利支出的人员支出变为学校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在高校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了教师整体收入水平并且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5、充分利用劳务税政策
有些收入,比如监考费等带有劳务性质的收入,可以以劳务收入的形式发放,按劳务税计算个人所得税。
6、建立外籍纳税人和外聘人员档案,加强外籍人员和外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
(二)梳理各类收入,区分应税与非税收入,加强票据管理
规范高校税收管理,应严格制定高校票据管理制度,并根据最新财政和税法规定作出调整。高校是从事教育事业的事业单位,但又同时兼有经营行为,涉及到的票据种类繁多,高校财务人员要区分业务收入性质,正确使用不同票据。
涉税票据是计税的基础,不能滥用,否则不但多交税,还会造成验票难和以后票据领用困难。非税收入票据是高校正常收费必须使用的票据,也是高校收费管理的重要手段,非税收入票据的正常使用能很好地规范税收管理和有效防止乱收费。目前,高校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票据与税务票据,非税收入票据用于免税的收费项目,而税票则用于涉税经济业务。制定税收筹划时,应严格区分两种票据之间的应税性和免税性,利用票据的不同使用作为界定税与非税的工具,规范高校收费行为,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三)强化其他方面的涉税管理
1、全面梳理税收优惠政策,并加以充分利用
要全面掌握高校适用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弄清楚减免税的审批手续。加强对减免税收入的支持证据的管理,以备办理减免税手续时能及时按要求提供,并主动与税务部门联系,争取简化减免税的备案、审批手续。
2、加强涉税方面的培训学习,提升财务人员税务管理水平
高校财务人员税务知识的缺乏,是造成高校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客观原因。首先高校管理层要重视涉税管理工作,督促和鼓励财务人员加强税法学习,而财务人员自身更应加强对税法的学习,以提高涉税处理能力。要做好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工作,充分了解高校的各项经济活动,充分筹划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可以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专家,制定最优的纳税方案。
3、聘请税务,做好纳税筹划
税务是指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能帮助高校充分了解和利用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多缴税或少缴税的涉税风险,维护高校作为纳税主体应享有的权益。高校虽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却可以通过税务的专业性,当出现问题时由税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节约纳税成本,充分降低涉税财务风险。
4、加强与税务管理部门、上级和高校同行的沟通
跟主管税务机关保持良好关系,并不是要谋求不合规的人为减税。处理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有利于高校各项涉税经济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能及时获取最新的税收法规与政策。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充分降低涉税财务风险。税务专管员对所管单位具有纳税辅导的义务,通过与专管员的沟通,可以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以便自身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此外,因税务稽查人员对税务处罚裁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应加强与税务稽查人员的沟通和协调,降低财务风险。
此外,还要注意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寻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寻求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依据。高校同行中也应加强交流,学习兄弟院校纳税筹划的先进经验,发挥高校群体的力量。
随着高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随着高校涉税经济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将会更加完善。高校作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纳税义务人,应从自身实际出发,熟练掌握税法并灵活运用目前高校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做好并完善税收筹划内容,寻求国家政策和社会的支持配合,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EB/OL]、国税总局网站,2011、
[2] 张爱侠、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教育经济,2011(6)、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形势,鼓励和吸引外商在华投资,进一步刺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缓解因内需不足、市场低迷而带来经济增长压力,减轻中央财政退税负担,国家深化了对外贸体制的改革,在涉外税收管理上借鉴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在出口退税制度上的先进管理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取消了“先征后退”计税办法和出口货物超过企业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的才可以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规定。即: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现零税率后,只要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可按月计算申报“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不再需要“先征后退”,即不需先视同内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然后再按出口货物销售额申报退税,从而大大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指标压力。。
一、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积极影响
(一)缓解了出口企业资金压力。1994年,我国由于实行税制以后,中央财政用于出口退税资金来源主要是进口环节税收收入,但是前几年由于进口走私偷逃增值税、关税等进口税收情况非常严重,进口环节税收收入增长缓慢,滞后于出口货物退税的增长幅度,退税指标严重不足,大多数企业由于退税不能及时收到,而且出口货物还要视同内销货物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严重占用了企业涉税资金,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量。为了缓解企业的资金困难局面,有的自营出口企业不得不通过外贸收购等到间接出口方式销售货物,这样虽然避免了出口退税难、资金占用时间长的问题,但是又陷了预征6、8%税款而造成的“超税负”占用资金的新矛盾。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新修订,依法纳税,应收尽收力度不断加强,企业缓欠税管理日趋严格,原有的对有“应退未退税款”的外资企业可以实行“延期纳税”的调控手段现在已很难实行。日积月累的“应收出口退税”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减少了生产型出口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也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及时兑现、国家推行对出口业务实现“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企业外销收入一方面可以以零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另一方面,生产企业为组织生产而发生的全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企业外销收入在没有收齐单证的情况下,只要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即可申报抵减内销税款,不仅在时间上使一些单证不齐,但出口真实的企业即时享受“出口免税”政策,而且还可以直接抵减“内销税款”,这样不仅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比以前更及时、更直接,而且大大提高了出口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刺激了对外贸易的增长。九四年以后,国家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的“先征后退”政策,要求纳税人在货物出口且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先视同内销依照缴纳增值税,然后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算销单、出口发票等资料后,依照法定退税率计算申报退税,“法定退税率”也因出口形势、退税计划、财政负担能力等原因,不断调整,整体较低,这就产生三个矛盾:一是因指标限制造成出口退税滞后,影响了企业对外贸易业务的资金需求;二是由于“先征后退”加重了出口货物的税收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价格优势;三是由于一些企业为了尽早取得出口退税资金,不得不改直接出口为间接出口(外贸收购出口),从而损失“出口货物贴息”和加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等。上术原因将直接影响出口企业发展出口贸易积极性,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后,就可以根本上改变由于先征后退而造成的涉税资金抵压、成本加重、收益减少的不利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对外贸易的增长。据统计,南京市浦口地区2003年三资企业出口业务收入达5076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3%,其中出口型三资企业平均外销收入比重达62、1%,较上年同期提高8、9个百分点。
(三)减轻了中央财政退税负担。前面进过,国家由于实行了八年的“先征后退”政策,中央财政累计欠退税款超过1000亿元,以至使超期近一年的“应退未退税款”无法兑现,这不仅加重并将继续加重本来就不堪重负的中央财政退税负担,而且还影响国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预算,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今年的经济工作会议又提出中央将逐步淡化“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收入的增速将有所减缓。减轻中央财政负担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减少中央财政的出口退税支出,一九九九年,我国出口退税货物应退税总量约1040亿元,到2000年增至1380亿元,增幅达33%,按年外贸出口增速加快10%匡算,2003年应退税针达到2300亿元,实行“免、抵、退”办法以后,将有很大一部分出口货物应退税款负担直接在地方分散抵免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从而让地方和中央共同承担出口退税,大大减轻中央财政的退税负担。例如,某企业2003年实现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销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当年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75万元,经计算,当年“应纳税额”=200×17%-(75-[800×(17%-15%)])=-25万元,因为留抵税额25<应退税额80×15%,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25万元,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为800×15%-25=95万元,“免、抵、退”办法应退税额比“先征后退”办法应退税额减少79%,按此匡算,中央财2003年直接减少应退税款1092亿元(如果不考虑中央免抵调税款)。这样中央财政就会负担迅速而有效的下降,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也将随之增强。
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几点思考
(一)要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后,必然使地方税收收入有所减少,特别是外向型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增值税收入和地方分成收入将减少明显,加之中央自2002年开始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共享税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将更大,这样“免抵退”管理办法就可能对地方造成不利影响,削弱了地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积极性。据统计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以来国家对地方的“免抵调”税款也未能及时到位,从而加剧了落后地方的财政压力。这一新问题值得关注并尽快加以解决。
第二条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代扣代缴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财政部门可按契税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财政部门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以及用于非营利性的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档案资料室、库房、会议室、接待室、图书馆、住院部、体育场所的;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标准面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
第九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而申请退税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退税。
去年全省税政工作会议以来,我局地方税管理工作按照省局税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明确职责,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优化流程,服务基层,力创和谐征纳环境;在基础上求实,在管理上求细,在服务上求优,有力地推进了我局地方税收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2004年全市共组织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万元,同比增长××%,增收2074万元,其中“七税一费”收入完成××××万元,比1994年1137万元增长了××%,所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994年的25%提高到2004年的××%,今年元至9月共完成“七税一费”收入××××万元,为同期的110%。我们的具体作法是:
一、优化素质,完善机制,在基础上求“实”,努力推进地方税管理规范化
(一)优化队伍素质。为适应新时期税政管理工作要求,我们在组织保障上,对政策法规管理科人员进行充实和调整,以确保政策全面准确到位,并指定各基层分局分管业务的领导具体抓,还采取全员考试、择优选用的办法在系统内精选了10名税政管理员,负责所在地政策宣传、管理、督查和反馈。在日常政策管理中,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健全学习制度,培养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习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实行“每周1题、每月1考”,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高地税干部政策业务素质。一年来,举办税政业务培训6期,参训285人。 (二)完善工作机制。我们制定了《××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政规范管理试行办法》、《××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跟踪管理办法》、《××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等多项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整合,明确管理各环节的职责、目标和要求,细化到每个岗位,形成统一规范的地方税管理工作体系,使地方税政策管理业务流程有章可循,衔接紧密,运程流畅。同时,严格税务行政许可和进一步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为规范地方税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规范基础管理。针对地方税管理特点,我们一是按“一户式”档案标准建立了“七税一费”信息资料库。对地方税纳税人纸质档案,逐档编号,将全部资料输入微机,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实现了税政信息网上全员共享。二是建立收入分析报告制度。每月初,我们都要对地方各税种的收入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对16户重点税源监控的税源评价情况,向计统部门反馈。三是确保足额入库。开展经常性政策落实检查和漏征漏管清查活动,定期核查税负评定情况,确保了地方税收入质量。
二、优化流程,强化稽查,在管理上求“细”,努力推进地方税管理精细化
(一)以税收信息化细化税源管理流程。一是规范地方税税源管理。在管理对象上,做到了按税种、按行业、按项目、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在管理内容上,加强了户籍管理,强化了账证管理,规范了申报管理;在管理方法上,完善了纳税评估,建立了科学的税收信息录入方法;在管理协作上,与国税、工商和房地产等多个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形成了地税机关管税、有关部门协税、社会力量护税的综合治税网络。二是以税收信息化优化税源管理。我局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建成城域网一个,局域网15个,计算机拥有量达到总人数的100%。在此基础上,税收管理员通过对各类税源信息的清理、审查、更新、录入,充分发挥eTax运用效率,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数据库,使税源管理步入精细化管理轨道。
(二)以分类管理落实地方税减免税政策。一是将减免税按法定减免和报批减免进行分类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法定减免的房产、土地、车船和民福、劳服、科研开发、综合利用等报批减免项目数据,我们分类设立了电子登记统计管理台帐,详细登记所有减免项目数据,掌握减免税税源分布情况。二是全面落实政策,严格程序管理。按照“纳税人申请、基层审查、科室调查、上报审批”的工作程序,我们及时将各项地方税优惠政策落实到纳税人,确保地方税减免管理规范有序,2004年法定减免6925万元,报批减免1136万元。三是制作减免税网页。我们精心设计了减免税政策宣传、法定减免税分类、再就业税收优惠、劳动和工商部门资料传递网页,将所有数据录入减免税电子台帐,实施信息共享联网管理,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全市执行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
(三)以政策检查促地方税政策落实到位。加强税政与稽查、征管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将税政管理与稽查、征管融合,实行税政、稽查、征管信息共享,便于从税政角度实施监控,达到以查促管效果。2004年,我们在对全市的房地产开发、石化原油、铝电加工、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稽查的同时,对165户纳税企业的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的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源情况等进行了清查,查补地方税收入468万元,保证了地方税政策的落实到位。
三、发挥职能,构筑和谐,在服务上求“优”,努力推进地方税管理科学化
(一)以发挥职能为己任,创和谐征纳环境。一是寓地方税政策宣传于服务中,优化税收环境。服务于社会,凡新的地方税收政策出台,必在有关媒体公布,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服务于领导,定期以《地税参阅》刊物向市领导汇报反映工作动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重视;服务于纳税人,按照“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市局开通了的“政策咨询热线”和“网上税政”,各办税服务厅利用“政策法规公告栏”、税政咨询窗、电子滚动屏、触摸屏等公告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宣传税法知识,公布违法查处结果,公开纳税情况,创和谐治税环境。在服务方式上求“优”,强化“一窗式”管理,推行全程服务;实行分类指导,针对基层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专题培训。二是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研,服务于征管。我们以“三税”主体税种征收数据信息为抓手,开展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分行业、分项目的税源清理调查,以分析预测收入态势,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以落实政策税源为基准,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税负调整政策和货物运输发票的调研活动,为组织收入提供依据。以强化行业税收管理为依托,开展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地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实现税收同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和谐发展。三是开通绿色通道,积极落实地方税优惠政策,服务于纳税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我们做到及时落实,简化程序,限时服务,送政策上门,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一年多来共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地方税收1080万元,其中2004年减免地方各税683万元,减免工本费13040元,惠及全市2681名下岗失业人员。
下一篇:钢厂安全教育(精选8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