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概述范例(12篇)
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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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发展模式,术语,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N04;S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4-0035-05
收稿日期:2013-01-06
作者简介:李军(1968—),男,上海奉贤人,博士,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林经济管理。通信方式:。
从中国农业发展的历史状况来看,与不同阶段农业发展模式相关的术语概念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的农业知识体系,为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术语的丰富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概念应用的混乱失序。而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整理、分析此类术语,对于提升农业科学的认识水平和应用程度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正因为如此,随着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形成和深化,规范其术语表达,实现术语的规范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业发展模式及其相关术语
农业发展模式是指农业发展的基本类型及其实现方式。从农业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农业发展模式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以“刀耕火种”为基础的原始农业阶段;依靠畜力铁器的传统农业阶段;以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农业阶段[1]。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当代中国正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业发展模式的嬗变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多新概念、新术语,为农业科学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和表达方式。如何准确、清晰地把握农业发展模式的内涵与特点,如何认识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和前景,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概念体系变得愈发丰富和复杂,如何规范科学术语因而也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话题。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在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如“石油农业”“精细农业”“有机农业”“白色农业”“蓝色农业”“绿色农业”“生态农业”“质量农业”“都市农业”“设施农业”“立体农业”等诸多农业发展模式新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在组织探讨可持续农业等发展模式时,又先后提出了“都市农业与城郊农业”“绿色农业与绿色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农业、低碳农业与循环农业”等多种农业发展模式[2]。
正是由于农业科学范畴内的农业发展模式新概念、新名称大量涌现,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新术语,所以研究者有必要用科学的方法来定义、指称这些新的概念,促进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既可以反映科学工作者的科学素养和治学态度,同时又有利于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促进现代农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语言学意义和科学意义。
二术语规范化的必要性
术语规范化不仅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专业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和中国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术语不统一、不规范,就会影响各种信息的记录、交流和传播,从而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农业标准化是指将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和成熟的农业经验转化为普遍的农业生产、经营标准,提升现代农业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以取得更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标准化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3],进一步凸显了农业标准化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实现农业标准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农业科技术语的规范化,尤其是在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转型发展的背景下,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术语体系的规范化是关系到现代农业能否真正实现标准化的重大问题。
1农业信息的标准化是农业标准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信息标准化必然需要首先实现术语概念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
具体而言,在描述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过程中,为农业科技术语做出最基础、最通用、最有规律的规范定义与内涵阐释,不仅有助于相关农业科技信息的传播、共享和开发利用,而且能够有效避免农业科技信息的模糊化或重复利用,在农业生产、经营上提高决策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例如,在“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等概念的使用上,由于此类术语在概念内涵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交叉性,因而在术语的应用上常常造成语义混淆、概念外延不清晰的缺失。然而,由于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将其混为一谈必然会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导致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影响决策行为的准确性。因此,提升农业科技术语的规范化水平,是农业信息交换的必然要求,也是农业信息标准化的必然步骤。
2农业术语的标准化对于现代农业理论的建构和更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中国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实践中,农业理论及其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内在动力,也是农业标准化的实现途径之一。纵观中国农业的历史与现状,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自传统农业典籍起,农业理论不仅起到了概括、总结农业实践的作用,而且是传播和延续农业知识的基础性因素。因此,农业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业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单位就是农业科技术语。换句话说,完善、成熟的术语体系是现代农业理论得以建构的充要条件。对这些术语进行规范化的界定,实质上是对相关理论概念的梳理、辨析,增强了现代农业理论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有助于在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减少因概念不统一而造成的诸多障碍。
三术语使用的现实问题
术语规范化的工作不仅与农业标准化的实践密切相关,也与术语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着直接的联系。正是由于在当前的农业发展中出现了混用、错用相关术语、概念的现象,为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中的相关术语建立统一标准才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需环节。
农业科技术语是农业学科语言基本的和不可缺少的核心单位,是涉及“三农”问题信息沟通所必需的媒介,所以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在农业科学领域内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然而,问题在于:一方面,在特定的知识领域中,概念是用定义进行描述的,与之相关的术语被赋予约定的指称,因而农业发展模式的相关术语必然要具有单一化、专业化、系统化与准确化的特点;另一方面,各种不同的农业发展模式在概念、原则、特征等方面既有共性,又有着截然不同的个性差异,这就导致与其相关的术语概念存在着口语化、含糊化、内涵不确定等诸多缺陷,也使这些术语在概念、内涵、层次关系、基本特征等方面出现了认识不到位、界定不清楚、重复使用等现象,从而造成术语的实际运用与概念内涵不相匹配。
1术语用词的不规范
在术语的使用上,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术语用词的不规范。按照术语规范化的基本原则,术语应当反映所指示概念的特征,词语本身能够确切地表达其意义[4]。然而,在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术语体系中,部分术语的内涵与名称不能完全对应,从而造成语义的混淆和概念的不明确。例如,“绿色农业”的概念就存在着指向不清的问题。从词形来看,“绿色”是对这种农业发展模式的限定,突出其注重环境保护、自然无公害的特点。在实际使用中,“绿色农业”往往是指广义上的“大农业”,即包括“白色农业”“蓝色农业”“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概念在内。诚然,“绿色农业”指称的是该模式的绿色性,即农业生产过程及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其命名的内在理路。然而,“绿色”一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误导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的接受和解读,使人们将“绿色农业”和“白色农业”“蓝色农业”等概念作为同一层级的术语加以认识,随之造成了该术语内涵的狭窄化和片面化。
2术语概念的一义多词
在术语的使用上,另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是术语概念的一义多词。从术语规范化的角度来看,科学、标准的术语应当具有单义性的特点,即一个术语仅指称一个概念,而一个概念也同样仅用一个术语来表达,实现术语和概念内涵的一一对应。然而,在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术语体系中,一义多词的现象比较普遍,如“质量农业”又被称为“精致农业”,“白色农业”又被称为“微生物农业”,“设施农业”又被称为“环境控制农业”或“工厂化农业”,“观光农业”则常被“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的概念替代。由此造成的问题在于,一个概念以不止一个术语加以表达,从而产生同义词,极易引起使用上的误解和混乱,对于农业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农业科学的传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3术语表达缺乏准确性
在术语的使用上,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一部分术语是对外来术语单词的直译,而在直译的过程中其名称过于宽泛,使术语表达缺乏准确性。
例如,“精细农业”的概念就比较容易引起误解。“精细农业”主要是指在高新技术的基础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精细化。然而,“精细”一词并未突出这个概念的基本前提,即现代化信息高新技术、作物栽培管理辅助决策支持技术、农业工程装备技术等现代化高新科技。不仅如此,“精细农业”这一术语指代比较模糊,未能凸显出这一农业发展模式的现代性。换言之,中国传统农业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精耕细作”的传统,从词义上看也可以被称作“精细农业”。因此,“精细农业”这一术语存在着概念含糊、不准确的缺失,混淆了“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差异性。与之相类似,“质量农业”的术语概念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尽管这个术语指的是一种质量优先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但“质量”一词不仅仅适用于“现代农业”,而且同样也适用于“传统农业”对农业生产以及农副产品质量的关注和重视。所以,这个术语也未能明确概念内涵的阶段性,造成了意义指向的不明确。
总之,从农业实践的角度来看,术语的不规范必然导致农业发展模式间选择的不确定性、随意性,使之缺乏因地制宜的针对性,导致农业发展模式实际运用的多变性、反复性,使之缺乏科学规划的长效性,使人们过度地追求农业发展模式的时尚性和概念的炒作性,致使其脱离实际,带来了发展的被动性。
四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规范化的方法
《GB/T16—1997术语规范编写规定》明确指出:“制定术语规范的目的之一就是协调概念、概念体系和不同语种中的术语”,术语规范化工作“应为每个标准建立相应的概念体系”,“概念的定义应能在某种语境中替代该概念对应的术语”,“概念的定义应以汉语或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表达”,“不同语种所表述的定义应在内容上等同,并尽可能使用类似结构”,“应指出国际标准的概念体系与国家标准的概念体系以及不同民族语言的概念体系之间的差异。如果一个标准对于某个语种有所限制或规定,应指出这样的限定”。以此作为术语规范化工作的准则,在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术语体系建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术语进行规范化。
1充分利用与术语规范有关的各类原始资料,对术语的概念内涵形成清晰、全面的认识
这也就是说,对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及其相关术语的研究,必须立足于尽可能全面地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从原始资料中梳理某一种发展模式的历史演进以及术语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从而切实理解和把握这一术语提出的历史语境及其概念内涵的变化与特点。尤其是对于术语规范化的工作而言,相对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在定义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方面的先进经验,都值得我们充分地借鉴,而与之有关的各类出版物如专业词典、叙词表等工具书也对于术语规范化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在讨论“可持续农业”的概念时,首先要对与这个名词有关的资料进行梳理,即AgricultureSustainabilityinChangingWorldOrder一书提出“农业可持续性”的思想,《丹波宣言》重申了“可持续农业”的发展模式,此后“可持续农业”的观念与实践不断得到完善,并最终形成了当前我们所认识的“可持续农业”概念。从这种方法出发,我们能够动态地、历史地发掘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的具体内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农业科技术语的精确性。
2运用语言学知识对术语的概念定义、内涵与外延进行语法分析,规范术语用词,统一术语界定
语言学知识是术语规范化的重要支撑,术语的命名和释义必然要在词汇、语法、语义等相关知识结构中完成。因此,以语言学知识为基础对术语的概念定义、内涵及外延做出分析,是实现术语规范化的必要步骤,而规范化的术语也必然要遵循汉语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规范。当前,科技术语的使用不可避免存在着盲目借鉴西方术语的缺失,不少名词来自外来词的音译,术语用词、词语搭配和概念表述都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通用性原则,从而造成语言的陌生化,为术语应用增添了阻碍。在这种情况下,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相关术语应当按照汉语语法或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语言语法来加以规范,如“精细农业”“高效生态农业”等从外来词中转译而来的名词都要坚持“约定俗成”的准则,将precisionagriculture、efficientecoagriculture等词译为符合汉语规范、且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精细”“高效生态”等。
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的词语构造是有规律可循的,从内部结构形式来看,是合成词中常见的偏正式。如“石油农业”“精细农业”“有机农业”“白色农业”“高效生态农业”等术语,前一词素显然与后一词素“农业”属于同一义类。因此,这种构词法也就成为规范术语命名的一个重要前提。不仅如此,术语的概念内涵同样要根据语言学知识加以界定。例如,“生态农业”“可持续农业”“有机农业”等概念都应放在语境论的前提下加以探讨,强调这些术语的语义离不开具体的语境,使其虽然在术语用词上与传统农业有所关联,但在概念内涵上又与后者形成了较大的差异,从而有效地推动了术语概念的准确性和单义性。正因为这样,语言学对于术语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术语系统必然要以语言学方法为抓手建构起来。
3对术语进行分类研究和比较研究,编纂术语手册,构建概念体系
在实现术语规范化的过程中,不同术语在词形、词义等方面的交叉、含混无疑为标准化工作制造了相当程度的障碍。正因为这样,对术语进行分类研究和比较研究才显得尤为重要。科技术语具有系统性和开放性,由此导致的是不同术语的概念内涵往往相互联系,而新的术语又源源不断地出现。在这样的情形下,术语规范化工作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术语进行分类,按照术语的概念内涵及其主要特征来加以区分,从而形成相应的术语类型集合。因此,术语规范化的工作必然需要对术语作出比较研究,从内涵、外延等不同方面加以辨析。在此基础上,术语规范化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编纂术语手册,按照术语的类型特点罗列其定义、概念内涵、基本特征等内容,从而构建起关于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概念体系,清晰明确地呈现出相关术语和整个术语系统。
综上所述,对中国现有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的规范化是一个影响农业活动的关键问题,对其进行规范是提升现代农业信息化、标准化程度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术语学科学发展和术语规范化趋势的必然结果。正因为如此,术语规范化问题实质上是探讨和梳理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相关术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完善术语的使用和农业知识体系的实践性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与意义。
参考文献
[1]靳明绿色农业产业成长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40
[2]李军论中国当代农业发展模式的术语体系研究之背景、意义与原则[J]上海农业学报,2011(3):51-54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研究;前提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066-02
近年来,农业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普遍关注和热议的一个问题。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8年下达的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的,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各界对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农业问题同时也是发展经济学的主要议题之一,发展经济学致力于研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理论,这当中,就包括农业现代化的问题。农业能不能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源泉,农业与工业发展的先后顺序和模式存在怎样的关系,如何改造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业,如何在发展中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等等这些问题一直是经济学家们争论和研究的中心。目前,关于研究我国农业现代化范畴的文献琳琅满目,相关研究成果也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在一些文献中,对农业现代化中某些概念的理解还存在偏差。本文试图理清研究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农业现代化的概念
在农业问题的研究领域,通常会涉及到农业现代化、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这三个概念,有些学者在研究与传统农业相对的农业形式时,会根据自身研究情况,通用这三个概念,但这几个概念内涵的界定,学界目前还没有较为权威的论述。张培刚在阐述工业化的定义时曾经提及到这几个概念,“早在40多年前我就说过,我关于‘工业化’的这个定义是试用性的,但它比其他学者所用的定义或解释要广泛的多。因为它不仅包括工业本身的机械化和现代化,而且也包括农业的机械化和现代化。”而后,其在论述关于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先行官”作用时又说道:“在我的上述‘工业化’的定义里,不仅包括有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而且还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重要性和他们的‘先行官’作用。”在他的这两段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张培刚先生对于农村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这两个概念是通用的,没有加以严格区分。
农业现代化的概念,由于提出较早,目前学界已有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农业现代化是指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和手段,在这个过程中,农业日益用现代工业、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经济管理方法武装起来,使农业生产力由落后的传统农业日益转化为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实现了这个转化过程的农业就叫做农业现代化的农业。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时代性和世界性的特点。农业现代化可以概括为“四化”,即机械化、化学化、水利化和电气化,机械化排在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位置。农业机械化,一般是指运用先进设备代替人力的手工劳动,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中大面积采用机械化作业,从而降低劳动的体力强度,提高劳动效率。由此可见,农业现代化的概念范畴应该涵盖农业机械化和农村工业化,而农业机械化和农村工业化是可以通用的。
二、工业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关系
在西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二三十年里,一直推行的是单纯地发展制造业的工业化过程。在他们看来,工业化仅仅意味着制造业的工业化。这种不顾及或不重视发展农业,把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与发展农业看做是相互对立的做法,是有失偏颇的。亚洲四小龙的工业化经验使我们看到,在经济“起飞”以前,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出口对它们各自的工业化起步所做的贡献是相当大的,等工业化进展到一定阶段,现代工业的各方面对农业的改良和农业现代化所起的促进作用也十分显著,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工业反哺农业。这里要强调的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对农业是忽视的、漠视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国家的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农业没有向前发展,只是说农业的发展速度相对于急速增长的工业来说,是滞后的、缓慢的。而这个问题如果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农业必然成为工业化进程中的阻碍,也将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在研究我国农业现代化时,还有一个问题也必将引起我们的注意。像在中国这样的农业国家,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劳动力价格远远低于机器的价格,农村耕种历来是以人力、畜力为主,再加上地理环境和耕地分布的限制,这意味着即便我国农村现代化达到一定程度,也很难实现大规模的农田机械化操作。我们的农业现代化过程必须结合这些实际情况加以考虑。
三、传统农业部门配置低效率说
在研究现代农业效率问题时,我们总是习惯于假设传统农业部门的配置效率是低下的。有人认为,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农民愚昧、落后,对经济刺激不能作出正常反应,经济行为缺乏理性,所以,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必然低下。舒尔茨曾经根据社会学家对危地马拉德帕那加撤尔和印度的塞纳普尔这两个传统农业社会所做的详细调查资料得出结论:“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其实,传统农业中的农民能根据集市上农产品价格的高低,适时地调整自己的种植计划;他们会根据历年的种植经验和天气情况,让自己的作物尽可能免受恶劣天气的影响;他们总会尽可能利用自己现有的资源,并使其达到最优配置,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即便是外来的高技术专家也很难找到他们生产要素配置有什么低效率之处。
四、农业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
在很多经济学教科书和许多学者的研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农业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的论断,很多著名的经济理论也基于这样的假设。农业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或近于与完全竞争市场的论述是不完全合乎实际情况的。第一,农业市场具有非常浓厚的区域性,地域的限制性经常限制资源流动性。第二,相对于农业市场上无数的卖者而言,农业市场的买者人数是非常少的,农业市场的购买者或者收购者具有很强的买方优势,他们议价能力很强,甚至在某种作物极大丰收时,农民在卖出作物时往往具有半卖半送的性质。第三,农民对于农业市场上的信息并不完全了解,信息闭塞现象非常普遍。农业市场上存在的这三个实际情况不符合经济学家对完全竞争市场的定义,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是农场品市场上比较常见的现象。
农业问题是一个深刻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以上问题的澄清对进一步从事我国农业现代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理清工业化与农业化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在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同时,在农业方面投入更多的力量。澄清农业部门无效率说,可以引发我们思考农业发展所以缓慢的原因。既然不是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低下,那究竟是什么原因限制了传统农业的发展?了解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特征,有助于我们勾勒一个现代化农业的远景。知道现实农业市场并非是完全竞争市场,有助于我们了解农民交易和投资动机,从而为研究农业资产投资和生产要素优化提供了帮助。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对进一步研究我国农业现代化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培刚.武汉.农业与工业化[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2]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Researchontheprerequisiteoftheagriculturemodernization
CHENLi
(Pingdingshancollege,Pindingshan467000,China)
关键词:农业
促进农业区域集群发展是加快城镇化进程、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村就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与国际农业区域集群发展相比,目前我国农业区域集群发展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尽快做大做强一批农业区域集群,就显得十分迫切。
农业区域集群研究的理论基础有三方面:一是关于农业发展阶段性的研究,二是关于农业区域经济的研究,三是关于区域农业发展的研究。但目前国内外有关农业区域集群引进的文献很少。
一、关于农业发展阶段性的研究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的发展也具有显著的阶段性特点。对此,国外理论界有三种代表性的论述。美国农业经济学家梅勒(1966)根据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现实,把农业发展分成三个阶段:传统农业阶段、低资本技术农业阶段、高资本技术农业阶段。韦茨(1971)根据美国农业发展的经历,把农业发展分成四个阶段:一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维持生存农业阶段;二是以多种经营和增加收入为特征的混合农业阶段;三是以专业化生产为特征的现代商品农业阶段;四是以自动化生产管理为特征的现代农业高级阶段。速水佑次郎(1988)根据日本经济发展的实践也把农业发展分成三个阶段:以增加生产和市场粮食供给为特征的阶段、以着重解决农村贫困为特征的阶段、以调整和优化结构为特征的阶段。
我国理论界在对农业发展阶段划分方面也提出了不少观点:一般意义上,把农业发展划分为原始农业、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三个阶段;从经营方式上,把农业发展划分为粗放经营农业和集约经营农业两个阶段;从农民收入和生活上,把农业发展划分为温饱、小康和富裕三个阶段,等等。尽管不同学者对农业发展阶段的划分不尽相同,阶段名称的表述也互有差异,但这些丰富的理论充分说明,农业发展的阶段性是客观存在的。如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课题组(2000)提出:我国农业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主要依靠传统投入的数量发展阶段;二是注重传统投入与资本、技术集约相结合的结构战略性调整阶段;三是高资本集约、技术集约和信息集约的现展阶段。根据这一论述,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我国农业发展第一阶段基本结束,已经进入了结构战略性调整阶段。
二、关于农业区域经济的研究
杜能是最早研究区位理论的经济学家,其1826年出版的《孤立国》一书成为经济地理学的经典文献。杜能根据一系列农产品运输成本与利润关系的计算和分析发现:市场周围土地的利用类型和农业集约化程度,以市场为中心,一个距离带一个距离带地发生变化,形成一个同心圆环带,每个圆环带各以一种农作物为主,形成各具特点的农作物组合、耕作方式和经济形式。杜能把“孤立国”划为六个同心圈带,从内向外依次是:第一圈为自由农作圈,第二圈为林业圈,第三圈为轮作农业圈,第四圈为谷草轮作圈,第五圈为三圃式作圈,第六圈为畜牧圈。
国内对农业区域经济的研究也比较成熟。孙颔等(1994)认为,形成农业生产的地域差异,一方面,是由于自然条件的地带性和非地带性差异;另一方面,是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并把我国农业分为九个一级农业区。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1995年分别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草地、饲料工业、水产业等进行了区域开发规划,对每个行业都提出若干重点发展区域。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一2007年)》提出,合理有效地配置农业生产要素,重点培育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区域集群区,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专业分工。
三、关于区域农业发展的研究
(一)关于农业产业集群的研究
国外学者有关农业产业集群的研究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农业产业集群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从集群活动的角度,商务部(2005)把集群活动概括为农业生产、农业支持、增值加工;另一种是从集群的组成角度,如SurenKulshreshtha和WayneThomp(2005)认为,集群由三个子集群组成:农业生产子集群、食品加工子集群、农场投入制造子集群。二是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机制。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新经济地理学观点认为,地理位置和历史优势是集聚的起始条件,规模报酬递增和正反馈效应则导致了集聚的自我强化,使得优势地区保持领先。三是农业产业集群的影响因素。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影响农业产业集群的因素主要有地理环境因素、文化环境因素、消费需求因素、市场竞争因素。四是农业产业集群的实证分析。DaiPeters,ChrisWheatley,GordonPrain,JoepSlaats,andRupertBest(2002)通过比较农作物加工企业集群、小猪生产和出口的企业集群,识别出发展约束和可能的解决方法。StephanJ?Goetz,MartinShieldsandQiuyan(Cindy)Wang(2004)采用不同的分析工具分析了美国东北部的农业和食品产业集群。五是农业产业集群政策。LebaneseIndustryStakeholders,SRIInternationalandLebaneseAmericanUniversity(1999)提出了黎巴嫩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战略,并且强调了农业区域集群的规划。KoreaRuralEconomyInstitute(2005)对农业企业产业集群提出了政策导向和政策建议。
文献搜索结果表明,国内学者对农业产业集群的研究文献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农业产业集群的概念。有两种观点:(1)认为农业产业集群是指在农业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共性或互补性的大量农业企业和关联支撑机构,按照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发挥农业生产比较优势,通过产业链在一定区域内的大量集聚发展,并形成产业持续强势竞争力的现象(宋玉兰,2005);(2)侧重合作网络,认为农业产业集群是一个统一的生产经营网络系统(臧良运,2006)。二是农业产业集群的类型。宋一淼(2005)认为,我国农业产业集群的基本类型有:根据地区区位优势建立的农业产业集群;依据科技、专业优势建立的高科技农业产业集群;以市场为依托建立的农业产业集群;外资带动起来的农业产业集群;改制企业经过繁衍和集聚形成的农业产业集群。尹成杰(2006)认为,农业产业集群有种植业集群、养殖业集群、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农产品流通业集群、农业科技业集群五种形式。三是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机制与发展模式。宋玉兰等(2005)认为,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诱因是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内在机制是合作需求,市场决定力量是规模经济,制度因素是路径依赖。由于主导要素、集群结构和发展环境的差异,农业区域集群存在着不同的发展模式。向会娟等(2005)提出培育农业区域集群的三种模式:农业高科技园模式、中心企业型模式、市场型模式。王秀忠(2005)总结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一定区域内集聚已呈现的四种类型:产业链延长带动型、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型、资源优势带动型、园区产业带动型。四是农业产业集群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不少学者对发展农业产业集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也相应地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主要有梁海燕(2005)、兰肇华(2006)、李继红(2006)等。五是农业区域集群政策。刘春玲(2005)认为,政府应通过政策、财税等手段,加大对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投入,制定促进农业区域集群发展的政策。兰肇华(2006)提出,政府要加强农业区域集群规划,要加大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投入,为农业区域集群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关于中国农业产业带的研究
农业部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了农产品产业带的概念,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业产业区域集群。《农产品产业带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研究》课题组提出,农产品产业带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有其内在的形成机制,资源享赋、市场需求、政策引导、技术进步、交通区位、环境状况是影响产业带形成和发展的六个主要因素;农产品产业带的成长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经历四个阶段。这个研究课题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农业产业带的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进行了定性描述,并初步提出了定量分析的指标。这是开展新阶段农业区域集群机制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
总的来看,国内外学者尽管在农业阶段性发展、农业区域经济、农业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带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许多创新见解,但目前还没有人系统地从区域集群的角度研究农业区域专业化问题,而这是有关农业区域集群研究的重要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BOUdevilleJR:ProblemsofRegionalPlanning,Edingburgh,EdinsburghUniversityPress,1966.
[2]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中国农业信息网,2003.
[3]龚学琴,张洪吉.农业产业集群最新理论研究综述[J].经济论坛,2008,(18).
关键词:大概念;地理核心素养;教学策略
一、大概念的内涵与层次
1.大概念的内涵。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类积累的知识越来越多,而学生的学习时间有限。明确哪些知识需要重点学习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科学教育的原则与大概念》提出的“大概念”(bigideas),与平常所说的“概念”不同,这里的大概念指有组织、有结构的科学知识和模型,它们能够解释较大范围内的一系列相关现象[1]。大概念能反映学科本质,体现学科关键思想,使许多分散的知识和技能相互联系。大概念对于学生深入理解学科知识体系和进一步创新有重要的意义,是需要重点学习的关键知识。2.大概念的层次。大概念能够对一定范围内的现象进行解释。对较少现象适用的概念,可以纳入到能解释更广泛现象的更大概念中,因此,大概念有大小之分。《科学教育的原则和大概念》提出了自然科学的十个顶层大概念,如“宇宙中所有的物质都是由很小的微粒构成的”等,其中与地理学科关系密切的顶层大概念:来自太阳的辐射加热了地球的表面,并在大气和海洋中产生对流;在地表之下,来自地球内部的热能导致岩浆的运动,会引起地壳的板块移动,形成火山和地震;由于岩石的形成和风化,地球的固态表面不断地发生变化[1]。在顶层大概念之下,就“地球上的大气”单元,笔者总结了次一级概括程度较低、适用范围较小的大概念如下:不同纬度接收太阳辐射能量多少不同,高低纬度冷热不均是引起大气运动的根本原因;由于地转偏向力、海陆热力性质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地球表面形成了气压带风带和季风环流,影响着热量和水汽的输送,形成不同的气候和天气。在教学实践中,结合课标与教材,以单元或节为单位提炼大概念并根据大概念组织教学,是最常见的方式。如人文地理中关于农业的区位选择,提炼大概念如下:农业各部门(耕、林、牧、渔)对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要求不同(如有的耗水量大,有的需要光照多、有的能适应寒冷干旱条件、有的需要保鲜离市场近……);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农业区位选择需考虑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为某块土地选择相对较好的利用方式,这种选择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
二、大概念地理教学的优势
高效的教学应该聚焦于大概念。教学设计之前,教师要总览全局,删繁就简,尝试提炼大概念,并围绕大概念设计与实施学习活动、组织测评。基于大概念教学有以下优势。1.聚焦核心知识。基于大概念教学明确优先学习的内容,把精力集中于最重要的知识和素养,提高学习效率。如农业区位选择部分,围绕大概念,需要重点学习的核心知识和理念如下:不同农业生产活动需要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不同;不同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有差异;不合理的农业活动会造成环境问题,农业区位选择应该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择相对优化的方案;随着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农业区位选择会发生变化。与核心知识相关的其他重要知识和技能如下:气候、地形、土壤、水文等地理要素的类型、特点与分布;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差异;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农业区位选择的变化;区域定位知识,等高线地形图、气温降水图等图表的判读……2.突出学生主体。大概念的学习过程和事实性知识的学习过程有所不同,后者可以通过演示、阅读、他人告知获得,大概念却只有通过动手、动脑、深度卷入,通过超越事实的抽象思考才有可能获得[2]。支持学生采用质疑或探究的方式进行学习,是领会大概念的必要途径。3.渗透核心素养。新一轮课程改革提出了发展学生核心素养和学科核心素养。大概念与核心素养有何关系?《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2017年版)》在“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变化”部分指出“进一步精选了学科内容,重视以学科大概念为核心,使课程内容结构化,以主题为引领,使课程内容情境化,促进学科核心素养的落实”[3]。韦志榕认为,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学科核心素养—大概念—具体知识和技能,是从大到小逐渐具体化的关系。以上述农业区位选择大概念学习为例,合理的农业区位选择,需要在人地协调观下,结合区域特点,综合、动态地考虑各种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大概念的学习过程中就渗透了人地协调观、区域认知、综合思维的地理核心素养。大概念作为学科核心素养和具体知识技能之间的桥梁,有利于促进核心素养的落实。
三、大概念地理教学策略
关键词:劳动力转移;农业经营体制;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072-03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整体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关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发生了一系列重要事件。首先是发展战略的转变,由农业支持工业转变为工业反哺农业,取消了农业税,逐步增加农业补贴。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各类城市化政策不断出现。土地流转成为农业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出现了专门的土地流转交易机构。农业经济主体出现了非家庭化迹象,资本进入农业使农业开始向资本化运营转变。这些现象在东部发达地区表现得尤其明显。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统分结合的双层农业经营体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相应的经营体制必然也发生变化。那么,劳动力转移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是什么?如果农业经营体制内出现了明显的市场化因素,那么劳动力转移在此中的作用机制是什么?本文试图分析这些问题。本文研究的农业经营体制主要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也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主要形式。以下部分根据表述的需要,不在专门区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业经营体制的概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存在条件变化的事实
典型事实是经济研究的起点,关于本文的典型事实——劳动力逐渐转移、土地流转和土地流转持续进行。这些典型事实的出现反映了原有农业经营体制存在条件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体制的整体推进,外资的进入,民营经济的兴起,城市劳动力出现了持续的需求,同时,国家逐渐放开劳动力流动限制,这些导致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城市流动。通过收集其他学者整理的数据和自己的测算,我们得到了表1,具体的计算方法是用后年的城市化率减去前年的城市化率,得到的增量我们用来表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增量。这个方法算出的结果与现实可能会有出入,但是能够基本反映劳动力转移的情况。这个典型的农村人力资本要素向城市的流动在表1中得到了很好的描述。从表1可以看出劳动力转移率连年增长。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转移率的增长类似转移增长的加速度,有很大的累加效应。这个时间序列反映了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是加速进行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客观事实。
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必定对农村土地经营产生重要影响。这个影响直接涉及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分散不利于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现实,是这个不利条件发生了积极的转变,也即土地流转的出现和持续进行。我国土地流转情况学者们已多有研究,国家相关部门也及时作出统计描述。结合其他学者如赵德起的数据收集和自己的补充,得到表2。表2反映了我国土地流转比例逐年增长,从1999年的1.56%上升到了2009年的11%。流转比例的增长速度也一直保持上升状态,从1999年的0.37%到2009年的2.30%。土地经营权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因素,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限于我国基本土地制度,我国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土地不能私人出卖。但是,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城市获得了远远高于农村土地经营的收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削弱,农村土地流转成了必然的选择。土地流转的逐渐扩大,已经影响到了农业整体的生产经营体制。这又是个重要的客观事实。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土地流转的根本条件和动力,土地流转方便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反过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两个农村经济重要的客观事实改变了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经营体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存在基本条件是城乡人口基本不存在流动,土地经营权基本稳定,农业经营主体是家庭。但是现在这些条件发生了变化,农村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农地使用权流转比例也逐年增加。必然会改变原有的生产经营方式,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影响会逐渐扩大。
二、关于农业经营体制变革的理论评述
对于1980年生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学者多有探讨,主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从制度变迁理论、制度绩效、产权、激励角度给予了解释。例如张五常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把制度变革原因归结为维持制度的费用和变革制度的费用,解释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发生变革的原因。姚洋运用数理和计量方法研究了我国农业制度绩效。周其仁论述了我国农村体制改革后农村市场变化。黄少安从产权的角度运用计量的方法研究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激励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特别是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以及农地流转持续增加,农业经营体制出现了新的特点,原来的解释出现了不适应局面。
制度变革成本理论认为制度变革的主体是政府。制度变革成本大于收益,阻力很大时,制度变革不会发生,当变革成本较少,收益大于成本时,政府才会推动变革发生。但是当前的制度新变化不是政府推动的,而是农民持续向城市流动的条件下,农村自发推动的,这种变化远远大于当年小岗村一个地方的私下变化。
产权理论强调农地产权对农民的激励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以及非农收入远远高于农业收入,单个家庭少量的农地产权的激励作用逐渐相对弱化。
发生这些理论与现实不适应的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持续向城市转移。本文抓住这个关键变量,试图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角度,论述农业经营制度的变化机制和方向。
三、劳动力迁移对农业经营体制市场化影响的概念框架
关键词:民贸企业;民族贸易县;商品目录;退出机制
一、引言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的落实,涉及两大主体:一是民族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二是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而民品企业资格的认定有国家民委颁布的特殊商品目录,且有法定的程序。在实践中,已经没有争议,容易掌握和操作。而民贸企业国家相关部委只给予一个概念,各地在认定民贸企业时,仅凭对民贸概念的理解。根据近几年,全国各地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对民贸企业概念的理解不同,掌握的标准不一,导致民贸企业主体资格认定争议较大。
二、准确理解民贸企业的含义
(一)从民贸企业概念的历史沿革来理解
民贸企业的概念具有历史沿革性:“九五”期间,关于民贸企业的表述:“民族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民族贸易县内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等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乡镇以下的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医药公司、新华书店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1]
“十五”期间的表述:“民族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民族贸易县内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销售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2]
“十一五”期间的表述:“自2006年1月1日起关于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贷款(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3]之后,又有文件作出明确和解释:“《通知》中所指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销售额一定比例的商业企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是指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不得低于20%。”[4]。
“十二五”期间的表述:“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销售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5]
由此可以看出:民贸企业的概念表述是随着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的延续而有所变化。“九五”、“十五”均属于计划经济时代,民贸企业均为民贸县内县及县以下的企业,“十一五”是个分水岭。“‘十一五’与‘十五’相比,有突破,优惠政策涵盖了民族贸易县的所有民贸企业(不分县级以上和以下企业,不分国有、集体和个体、私营企业)”[6]
“十二五”与“十一五”相比,又有所突破。在列举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之后,加了一个“等”。民贸企业的范围有新扩大。
(二)从民贸企业的特征来理解
民贸企业具有的特征:
1、具有特定的区域性
民族企业必须是在民族贸易县境内。而民族贸易县是必须经过国家民委等五部委于1998年认定的。全国共有民族贸易县435个,其认定的条件是“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又是部级贫困县。”[7]民族贸易县外不存在民贸企业。
2、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民贸企业服务的对象是少数民族群众,既要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又要满足他们的公共需要。解决他们的买难卖难的问题。
3、民贸企业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不同的时代,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同,其需求也不相同,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也不相同。民贸企业随着时代的进步,内涵和外延也在发生变化,如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精神需求,70、80年代就只有阅读书籍和听广播、看电影,而现在不但有书籍、广播、电影、电视,还有网络。不能将民贸企业服务少数民族群众只定格在某一时段上,应是与时代同步的、动态的。
4、民贸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贸易企业经营方式也在发生改变,由传统的商品交换、货物流通转变成工贸一体化、仓储、物流、农牧副产品的交易,主体从单个农民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品交易除驻店交易外,还有网络交易。
民贸企业经营商品的多样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少数民族群众和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其需求也在发生变化,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其需求也有所差异。如西北城市的少数民族冬天需要集中供暖,而南方则不需要。少数民族群众的需求是丰富的,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其需求的商品、品种繁多,具有多样性。民贸企业除经营商品外,服务贸易也应列入民贸企业范围。
服务贸易既可直接支持民族贸易的发展,又可带动民族地区的就业与税收增加、繁荣市场、培育市场体系,是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必不可缺少的,这也是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之一。服务贸易范围很广,只能是民贸县内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的服务贸易才能列入民贸企业的范畴。
(三)从民贸优惠政策的宗旨要义来理解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但它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也是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服务的。民族贸易从它产生开始,就不是一般的商业活动,它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民族工作,既要尊重经济规律,也要体现民族政策要求。由于各民族因自然环境、经济结构、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各民族需求的多样性。同时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市场依赖性商品运距长,费用多,交易成本更高。加上民族地区市场发育滞后,市场设施缺乏,市场体系不完善,如果没有国家对民族贸易的扶持,就不能实现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保障对少数民族各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特需的供求。”[8]民贸优惠政策体现的是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人文关怀,体现的是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
(四)澄清几个错误观点有利于理解民贸企业的概念
1、传统狭义论
从“九五”到“十二五”,民贸企业的概念均选取列举法与概括法两种方法来进行表述。概念证明了三层含义:一是区域,即民族贸易县内。二是企业主体,采取的均是列举法,即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三是经销的产品,采用的列举法与概括法,即列举了药品、书籍。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农牧副产品则是概括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理解产生偏差,往往停留在列举的企业和商品上,而未对生产生活必需品、农牧副产品等概括性表述未作深入的研究。将民贸企业锁定在一个相当窄的范围内,认为民贸企业就是传统的民贸公司、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盐业公司。而列举的药品书记只是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中的很小部分。经销少数民族群众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品、农牧副产品的企业也绝非列举的那几类企业,范围要宽的多。
2、民贸无边论
有些人认为民贸政策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政策,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于是乎,民贸政策可以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所有的问题,所有企业都可以定为民贸企业,都可获得优惠利率贴息。将这项政策神化而无限扩大。认为民贸企业优惠利率贴息其资金是由国家财政部承担进入财政预算。贴的息都是中央的钱,能为地方企业多争取资金是好事。民贸是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只要是民族地区的企业,都可以列入民贸企业进行贴息;有的甚至将固定资产贷款、逾期贷款、法定代表人个人贷款变更花样,转化为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将民贸政策变成无边无际。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它的边界,政策是一样,民贸政策更是一样。如果民贸政策无边无际,就会失去政策的生命力,而导致此政策的终结。
3、民贸民品混合论
由于民贸民品执行的都是优惠利率政策,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贷款贴息政策。许多人,将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混为一谈,民族贸易企业与定点企业是这优惠政策的两个不同的主体,既相同又有区别。其区别在于:①分布区域不同。民贸企业只在民贸县(民族地区)存在,非民族地区的非民贸县不可能存在民贸企业。定点生产企业不但在民贸县存在,而且还存在于非民族地区,如上海、北京等。②批准认定的层级不同。民贸企业由省及省以下的民委、财政、人行三家联合认定。定点企业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家联合批准认定。③存在形态不同。民贸企业以贸易为主,定点企业以生产为主。④功能不同。民贸企业既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要,同时又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公共需求。定点企业只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求。如果将两个主体混为一谈,容易导致民贸企业功能特殊需求、公共需求的双重功能被特殊需求这一个功能所覆盖,进而弱化民贸企业功能。大大缩小民贸企业的范围,不利于民贸企业主体资格的认定。
三、科学定义民贸企业、制定民贸企业经营商品目录,有利于民贸企业主体资格的认定
民贸企业定义:民族贸易企业是民族贸易县内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农牧副产品的企业。
财金字[2012]139号文件将民贸企业销售的商品采取列举法,进行表述: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在理解和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如对电力公司能否认定为民贸企业就存在分歧,这就需要认定电力公司经营的商品――电,是否属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因此,将民贸企业销售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列出一个目录表,有利于民贸企业主体资格的认定。正如定点生产企业有一个特需商品目录一样,有一个标准便于操作。
目录所列商品应紧紧扣住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必需这一核心属性,即这一商品是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不可或缺的。同时,还要考虑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等特点。因此,目录以一个州或民贸县为单元编制。使用周期为五年,五年一修订。目录的编制要经过目录草案、专家论证、听证、审批等程序。审批要获得国家民委等部门授权,授权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自治权的地方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可以审批,也可以是自治地方的民委、财政、人行三家联合审批。
目录编制可分为三大类:
生产类:农业机械、电力、农资、建筑材料、种苗(动植物)、饲料、农产品。
生活类: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食品、服饰、药品、书籍、电、自来水、网络电视。
服务类:技术、咨询、中介、客运、机械维修、旅游、宾馆、餐饮、物流、仓储、广告、民族文化演艺、污水及污染物处理、印刷、网络。
确定民贸企业主体资格时,除了参照经营商品目录之外,还要考虑二个因素:一是当时的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限制类、打压类的企业不能认定;二是资源垄断性、政策垄断性经营的企业不能认定。
四、建立民贸企业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民贸企业认定质量
为了让民贸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公平竞争,提高民贸企业主体认定质量建立退出机制很有必要。
已认定的民贸企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随时退出,取消民贸企业资格。
(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
(二)非法融资,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处的。
(三)不讲诚信,有失信记录的;企业或法人代表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责令整改未到位的。
取消民贸企业资格由原审批的部门认定。
认定为民贸企业,只是具备了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不是所有的民贸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要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必须首先具备主体资格,然后具备相应的政策要件。享受民贸优惠政策,并不能抵减其他优惠政策。同时,其他优惠政策的执行也不能影响民贸优惠政策的执行。(作者单位:1.吉首大学商学院;2.湘西州民委)
课题来源:民族地区“两民企业”发展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开放项目
课题编号:JD201304
参考文献:
[1]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银发[1997]437号》,《“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文件汇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3.P143
[2]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银发[2003]8号》,《“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文件汇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3.P155
[3]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财税[2006]10号》,《“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文件汇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3.P34
[4]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财税[2007]133号》,《“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文件汇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3.P35
[5]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财税[2012]139号》,《“十二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文件汇编》,北京:民族出版社,2013.2.P25
[6]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在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杨建强》,《“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文件汇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3.P3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探讨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和第49条按照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即“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一共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六种具体方式。农业部制定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第三章中提到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形式,无论从制度上还是法律上都明确清晰地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虽然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求很迫切,但流转的障碍也不少。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
《流转管理办法》在第六章附则第35条中对转包、出租是受让方的身份不同两种流转方式下了定义,所谓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或出租现象相当普遍,都不改变原来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并无本质区别。实践中二者的主要区别被认为有:一是使用承包地的目的不同。转包的土地一般是用于规模经营,发展开发性农业;出租的目的则多种多样。二是标的物不同。转包仅限于承包方所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标的物不限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一般还包括地上附着物。三是转包收取的转包费一般较低,个别情况下甚至出现“倒贴”,而出租更接近市场交易的价格,一般高于转包费。四是受让对象不同,承租人一般是本村以外,接包人则不限。上述区别是值得质疑的,当二者的受让方都是村外人员,或土地上没有地上附着物区分转包与出租是很困难,无论转包还是出租,其目的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违反土地管理法律与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立法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与转包分别规定表现了概念使用上的混乱,不仅没有丰富流转方式,其态度过于反复表现了立法的草率。对此,有学者主张保留转包,删掉出租,以防架空土地所有权,使承包方出租土地从中渔利,成为“二地主”。之所以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与转包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是受意识形态的历史影响所致。在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初期,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之间转包土地的现象就存在,历史原因导致人们对出租这一概念在意识形态上难以接受,被认为是一种坐收渔利的剥削行为而为立法所不许,而使用此模糊的转包概念。一直到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才允许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外的单位或个人有条件的承包经营。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上述关于转包与出租分别界定的做法现在已无实际意义。从法律上讲,统一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概念可能更符合民法的传统。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与转包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同一性,从民法通常的使用范畴上看,转包实际上就是出租。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权利出租是可以成立的法律概念,但权利转包这一概念并不存在。再次,出租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土地承租人并无严格的身份限制。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与转包完全可以合二为一,即统一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互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最彻底的处分权利的方式,会对既存的农地权利配置体系和格局产生重大的影响,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农户永久性地失去承包土地。我国农村人口至今难以享受到现代福利社会带来的福利,农民的生活保障最终落实到土地上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远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国传统习惯导致农民“恋地”情节很深,就像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中提到的那样:只有种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可贵。在乡下,“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在数量上占着最高地位的神,无疑是“土地”。在非常需要与土地相分离时也多不会采取出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有学者在调研报告中写到:“有些农民在从事非农产业经营后,仍然把承包地看成是‘活命田’和‘就业保命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意将土地转让出去。”此外,再加上对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的免除,使得实践中许多农户产生了“惜地”的心态,不可避免地发生大量返乡农民与土地的实际耕作者的纠纷,政策的风险不能由原承包人独自承担,对此类案件,司法处理时一般也未将争议土地的流转关系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因此,转让方式既没有合理性,也没有实践基础,应鼓励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或入股等方式是一种比较稳妥的选择。
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了生活、生产的便利互相交换各自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流转相当常见的形式。我国土地承包时普遍按人口与土地质量好坏搭配均分,以致地块零星、经营分散,一些农户住处与承包地相距甚远,互换可以有效地解决土地细碎化和经营分散问题,弥补承包原则的缺陷。当事人一般上仅限于发包方内的农户(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可以看出,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不同的是,转包和出租时转包方和出租方与原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方和出租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虽有变化,但互换的双方只不过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置换,并没有丧失该物权,而转让土地经营权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方不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转让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后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只须备案就可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入股是一种比较新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土地流转方式,能够将分散的土地相对集中,以便土地的规模经营和专业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其因承包方式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表现方式,《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4款“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即依家庭承包方式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的经营体形态仅限于合作组织,这样会避免土地要素的投资风险,不至于企业破产,农民失去土地。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非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即为合伙经营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地由合伙人统一使用,统一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来的承包方改为由合伙人共同享有,由此发生土地流转。另一种是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股份合作企业,发生土地流转。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后,土地所有人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只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入股导致了权利的变动,入股后承包人不再享有抽象意义上或名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依其转移换得性质和内容完全不同的股权。可以实现了土地福利功能货币化,农户至少在产权意义上还保留着自己的根据地,负责经营的企业赢利了,则可以凭股份分红,如果亏损,农民即使拿不到红利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土地。这种保障较之于土地保障,保障水平更高,保障机制更符合农业现代化经营趋势,因此更具有可持续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就意味着,耕地、林地、草地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通过抵押的方式流转。有不少学者提出异议,“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以为农民进行农业融资提供条件,也能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价值”。现阶段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优于融资功能,不能让农民冒着倾家荡产的风险来筹措资金。此外,要澄清一种误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本身并不是土地流转。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解决的是谁先受偿的问题,不以占有农用土地为条件,抵押期间,抵押人继续占有承包地,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满,如果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得到了清偿,抵押权随之消灭,也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只有在抵押期满,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得不到清偿,才可能发生用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清偿债务的情况。这时,导致土地流转的不是抵押行为,而是作价或变卖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律事实,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尽管与土地流转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严格来讲不是土地流转的方式。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土地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形式流转。其他形式的流转如继承、代耕等形式也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但鉴于这几种形式比较特殊,目前在流转土地中所占比例不大,固在此不作详述。
参考文献:
1、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2009.
3、吴红缨.重庆试行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07-03.
4、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分析[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5、刘胜红.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
关键词:农业;低碳农业;二氧化碳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让“低碳经济”;成了2009年的岁末热词。一时间,所谓碳税、碳汇、碳交易、碳足迹、低碳工业、低碳农业、低碳建筑、低碳城市、低碳生活蜂拥而至。低碳经济作为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前沿经济理念,其实并没有约定俗成的定义。一般来讲,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创新、新能源开发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所谓低碳,就意味着环保、节能减排,意味着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
1低碳农业的概述低碳农业首先是一种理念,是农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发展方向。低碳理念的本质就是降能节约。低碳农业是一种现代农业发展模式,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实现农业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低碳农业是一种比广义的生态农业概念更广泛的概念,是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不仅象生态农业那样提倡少用化肥农药、进行高效的农业生产,而在农业的能源消耗越来越多,种植、运输、加工等过程中,电力、石油和煤气等能源的使用都在增加的情况下,低碳农业还更注重整体农业能耗和碳排放的降低。
低碳农业也是生物多样性农业。农业的发展经历了刀耕火种农业阶段、传统农业阶段和工业化农业阶段。工业化农业过程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农田开垦和连片种植引起自然植被减少,以及自然物种和天敌的减少;农药的使用破坏了物种多样性;化肥造成了环境污染,进而也引起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品种选育过程的遗传背景单一化及其大面积推广,造成了对其他品种的排斥,如果用碳经济的概念衡量,这种农业可以说是一种“高碳农业”;。改变高碳农业的方法就是发展生物多样性农业。生物多样性农业由于可以避免使用农药、化肥等,某种意义上正属于低碳农业。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一个重要的温室气体来源,同时又受到温室效应的严重影响。响应低碳经济的号召,确定农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探寻减排办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当务之急。然而,低碳农业虽然前景广阔,但距离“低碳农业”;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劳动力是发展低碳农业前期投人成本中的主要部分,尤其是知识型劳动力的投人;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特点决定了规模化低碳农业发展的困难。发展低碳农业,需要大面积采用生态农业的部分技术、需要相应的生产技术与之相匹配、需要政府和一些高校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特别是市场的衔接。
2农业与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的消长关系人类的农业生产活动与全球气候变化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农业生产在全球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H4,N20)循环中占有重要地位。土壤中的有机物质经微生物分解,以二氧化碳的形式释放人大气,CH;可在长期淹水的农田中经发酵作用产生,全球一半以上的N20来自土壤的硝化和反硝化过程。2.1农业是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2.1.1土壤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碳库。土壤圈是地球岩石圈、大气圈、水圈和生物圈交界的一个圈层,它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人类与生物生活栖息的基地,而且是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环境间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枢纽。土壤圈在全球气候变化尤其在全球碳循环中的重要作用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土壤圈是碳素的重要贮存库和转化器。其贮存形式为土壤有机质,它含有的有机碳量占整个生物圈总碳量的3/4。储存的大量有机碳是土壤质量和功能的核心,有利于作物的生长;但由于大量施用化肥,加速了农田土壤中有机碳的矿化,进而向大气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和CH4等温室气体,尤其是千百年来因种植水稻而形成的水稻土,每年排放的CH4占全球CH;排放总量的10%一15%。二是土壤呼吸使大量的有机碳以二氧化碳形式释放到大气中。土壤呼吸作用释放的二氧化碳量是相当可观的。据估算,全球每年由土壤释放到大气中的碳量约为(0.8一4.6)xlOlsg。因此,土壤呼吸的微量变化将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显著变化,从而影响由于二氧化碳浓度升高所伴随的全球变暖和其他气候因素的变化。
一、农业和农业财政支农政策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第一产业,是与工业和服务业相对应而存在的经济产业,属于市场经济学范畴,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下,其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实现农业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市场是基础性的工具和手段,政府扮演的是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者角色。
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市场性不足的问题。最显著的矛盾是落后的农业生产力和不断提高的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水平之间的矛盾。具体来讲,上述问题表现为:[2]34-39一是生产环节上的产业化、规模化和机械化发展力度不足,农业社会投入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者的科学文化水平不高,标准化生产普及程度过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高,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和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二是流通环节上的现代农产品物流设施设备水平不高,产品辐射半径过小,现代化的物流网络建设不完善,城乡物流体系不能实现无缝衔接,农产品物流成本占比过高;三是农产品销售环节上的现代化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体系建设不足,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基础性农产品价格受政府稳定物价水平的行政手段影响较大,又因WTO农业协议对价格补贴的限制以及各级政府对农业补贴的重视力度不足等各种因素而致使该部分农产品不能获得市场合理价格水平补偿。上述问题或矛盾,靠农业自身的发展来解决存在一定的困难,亟需政府的合理干预,来引导社会人力资源、科技资源和资本向农业适当集中,提高农业产业、产品结构面向市场的适应能力和优化升级能力。
在实现政府对农业合理干预的过程中,公共财政至关重要,通过财政收支行为,可以引导或影响农业资源的配置过程,实现政府干预。但是,政府财政对农业资源配置过程的影响,应当遵循和利用价值规律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提高农业市场活力,提升农业资本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为目的。基于上述认识,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应该是以辅的扶持为主,以资本注入式为主要扶持方式。资本,是指用来生产或经营以求牟利的生产资料或货币。公共财政对农业投入应以资本注入式为主,遵循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市场经济规律,以提升农业资本盈利能力为核心,具体来讲包括向农业企业注入生产资料或者货币资本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或充分利用WTO“绿箱”政策,通过公共投入来普遍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资源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从而反方向提升企业自有资本的盈利能力。
上述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业财政,与不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传统农业财政不同的是,其具体指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遵循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原则,围绕提升农业产业的资本竞争能力,而对农业产业发展提供的财政收支行为。
二、农村和农村财政支农政策
农村是具有社会学和地理学性质的概念,是根据人口集聚程度等标准对人类居住地区的划分,其逻辑上相对应的是城市。农村产生的直接动力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农村的出现反映了人类先祖在战胜自然灾难,谋求生存的过程中累积的经验和知识,同样农村的发展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尤其是农村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向着更高形式的群居形态———城镇演进,这既是历史上城市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现实中推进农村地区城镇化的理论依据,是人类社会进步必然要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城市化是个相对的、动态的和历史的概念,不应囿于工业时代的,以机器、厂房和大烟囱为标志的城市化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类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伴随信息流通网络和现实交通网络的便捷化和快速化发展,以及信息和现实交通资源的可达性和城乡对称性的不断提升,都使人类社会逐渐失去了在拥挤不堪的城市群居的必要性。日新月异的新能源、新科技和新劳动工具的出现在解放农村地区劳动力的同时也在解放城市地区的劳动力,使得农村与城市一起向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方向前进。
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农村的发展需要城市的反哺和支持已经是各界共识。但是对支持农村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却缺少深入的探讨,在实践中也缺乏反思和规划。虽然农村发展的短期目标是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居住地的适当集中和改造,但是农村发展的长期目标是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而不是纯粹的演变成现在的城市模式,上述问题对于已经初步具有较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都市农业地区来讲,则更需注意。但是,无论是短期目标还是长期目标,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都是落后的农村社会生存环境与提高和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之间的矛盾。
政府和市场在促进农村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对农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农村发展过程中,政府是主导力量,其首要职责是保障社会公平,保障农村享有与城市同等甚至是优先的发展权,市场手段的引入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下促进农村发展的手段和工具,以完善农村生活和生产环境为主要目的。
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村财政。农村财政是对农村发展提供或增加农村社会公共资产的投入,属于社会建设性财政支出,其主要投入方式是资产注入式。资产,又称为财产,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形态。农村社会公共资产的一定积累,是实现农村居民享有一定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前提。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很难依靠系统内自身的资金积累和投入而发展到与城市相对一致的发展水平,因此,由政府主导的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则显得十分必要。
三、农民和农民财政支农政策
农民有多重、多种含义,但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如果从这个意义出发,那么,我国现行的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三农”政策和相关理论则有明显的缺陷和漏洞。显然,政府在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层面上,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尤其是对于没有生产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更有不可懈怠的责任,而目前的“三农”概念中农民的范畴则恰恰是筛除了农村地区没有农业生产能力的弱势群体,则其“三农”理论,无论在实践中是否有相关的职责履行或政策执行,在理论上都有了不完善之处。
对上述对农民概念的定义,本文持不同意见。如果将农民定义为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的劳动者,那么与其相对应的概念将有多个,从而带来逻辑上的混乱。例如:在城市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例如都市农业生产者),在农村地区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生产的劳动者(例如农村地区企业工人和农村副业从业人员)等。本文认为参照农村和城市的逻辑关系,农民应该定义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与在城市地区居住的公民,即市民相对应。将公民按居住地的属性划分为农民与市民,同样纳入人类社会学的概念范畴,是对公民实现全覆盖的分类标准。将农民定义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可以使我国“三农”理论体系更加完备,使“三农”政策中对农民的政策更具有针对性和公平性,也更容易划定清晰的政策界限,避免将对农业和对农民不同范畴的财政支农政策混淆。
公共财政对农民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民财政。与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都被广泛提及的农业财政和农村财政不同的是,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任何关于农民财政的文献和报道。
问题在于提出农民财政究竟有没有意义?本文认为,有针对性的提出农民财政,有助于理清对传统财政支农政策中对农民投入的认识误区,也有助于财政支农理论体系的完整和齐备。在现有的传统财政支农政策中,谈及对农民的支农资金投入,首先提及的就是对农民的“四项直接补贴”(即: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良种补贴)以及对农民的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等支出。然而,以上述四项直接补贴为例,从表面上来讲该补贴造成了部分农村居民的增收,但从本质上来讲,其实际上仍然是在农业生成环节,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并不是在农村公民层面上的政府财政普惠性投入,原因是其政策执行的效果是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成本性净支出的降低,刺激的是农业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形成的是农业产出物质的提升和量的增加,以及农业生产工具的升级。如果长期将上述投入计入对农民的普惠性投入,则实际上是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等农民弱势群体营造了更大的不公平。由此可以看出,理清公共财政对农民政策的边界和内容,对完善政府管理和体现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以农民是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为理论和政策实践的基础,本文认为农民问题的核心是保障农民基本收入水平,保障农民个体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上述问题体现在财政支农过程中的政府上,就是提供一定水平的农民低保,农民医疗、教育和卫生等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农民发展的问题是人的综合发展问题,其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整体进步。
公共财政对农民的投入,应以资金注入式为主,亦即通过面向农民的直接资金补助(如农村低保、低收入困难户临时价格补贴等)或间接资金补助(如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费补助,对农民用电、用水的补助等)为主要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其不直接形成农民个体或农村公共的固定资产,也不以直接形成农业生产力为目的,而是以保障农民收入水平,进而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目的。
关键词:“龙头企业+农户”;机会主义行为;博弈分析
引言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推进,“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在各省市不断发展。但是,这种经营模式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违约问题,较高的违约率一直制约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违约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违约。当龙头企业在面对宏观经济不景气或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较差时,会选择单方面更改合约,侵蚀农户利益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二是农户违约。例如,当农户面对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时,可能会选择将农产品私自出售而违约。现实中,由于龙头企业具备信息技术等优势而地位明显高于农户,因此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也明显大于农户。以下以四川省白羽肉鸡产业化养殖中的某龙头企业为例,利用博弈论分析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契约关系。
理论综述
1.理论定义
龙头企业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这里所讲的龙头企业是指公司企业,即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形成的、符合现代大生产专业化分工,按照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建立起来的资金雄厚、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在农业产业化生产组织形式中起着主导作用。“龙头企业+农户”又称为“公司+农户”组织模式,是指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农产品远期交割合同,事先约定双方交易的数量、质量与价格问题,从而形成契约关系。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农户”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
2.文献综述
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最早是由哈佛大学商学院的高德伯格在1957年定义,其相关问题在国外有相当长的发展时间,研究已较为成熟。在我国被称为农业产业化的概念,与国外的“农业综合经营”基本相同。国外的学者主要是从农业产业化的纵向协调方面来分析农产品的生产与分销。迈厄尔和琼斯在1963年提出“农业纵向协调”这一概念,其后约斯考与格里格等人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与交易费用原理进行研究。关于公司加农户模式中的契约问题,萨托里乌斯和科斯坦指出,这种模式的稳定发展需要较多的龙头企业,以防止企业的垄断,同时还应加强农户的合作以及成立农业合作组织以增强其话语权。国内学者对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的研究内容主要有:陈灿等(2011)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研究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实证结果发现,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关系治理包括信任、互惠、互动强度、伦理4个因素,其中前3个因素直接促进了企业合作满意度的提高。刘凤芹(2003)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研究,得出违约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合约的不完全性,提出通过规范合约与加大违约后的处罚力度能有效降低违约率。还有些学者从如何改进“龙头企业+农户”的关系模式方面进行研究。比如,“龙头企业+政府+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创新模式。对违约的研究,更多学者偏向于农户违约的研究。比如,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价格时,农户选择违约。而在本研究的案例中,由于白羽肉鸡的养殖技术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一旦农户投入大量资本,农户选择违约的概率非常小。同时由于龙头企业占据强势地位,更为常见的是龙头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频繁更改合约,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
龙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案例
四川省某龙头企业在与农户合作过程中,该企业依靠自身的强势地位,时常隐性违约。具体来说,该企业故意拖欠农户养鸡款。调查发现,许多农户养鸡款已被该企业拖欠半年以上;同时,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该企业在决定农户养鸡利润方面拥有绝对话语权。农户在向该企业交鸡时,该企业会对农户养鸡的料肉比、鸡肉质量、药用情况等作一系列考核。但是这些考核指标农户完全不了解,每次只有被动地等待该企业的考核结果,而每次的考核结果对农户的利润影响重大,有时甚至因为考核不达标而让农户向该企业赔钱。在该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关系中,由于资产、技术上的专用性问题,农户投入资本后,只能被动接受该企业的安排,几乎没有话语权。如今与该企业合作的众多农户基本都处于被其拖欠养鸡款、养鸡利润越来越少甚至亏损的状态。
龙头企业违约的博弈分析
假设龙头企业履约的收益为E0,违约带来的收益增加值为b。当该企业违约时农户寻求法律手段使其收益下降到E1,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为p(0<p<1),该企业因违约造成的其他罚款、声誉损失为C。因此,该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的期望收益为:E=(E0+b)×(1-p)+(E1-C)×p。该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为:(E0+b)×(1-p)+(E1-C)×p>E0。整理此式可得:C+E0-E1>b×(1÷p-1)。公式的右边为贝克尔和斯蒂格勒(GaryBecker、G.Stigler,1974)所称的腐败诱因,它是按照一定概率计算的腐败的私人收益。在本模型中,左边可看作龙头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成本。当龙头企业违约时的期望收益大于履约时的期望收益时,龙头企业便会选择违约。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博弈支付矩阵中,龙头企业的策略为{违约,不违约},农户的策略为{沉默,寻求法律手段}。假设龙头企业不违约时农户的收益为E2,而当龙头企业违约时,农户利益受损为C1,农户采取法律手段的成本为C2,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为q(0<p<1),农户对龙头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为p(0<p<1),因此支付矩阵如下表所示:当龙头企业违约,农户选择寻求法律手段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1-C,农户的收益为E2-C2+C;当龙头企业违约而农户选择沉默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0+b,农户的收益为原初始收益E2减去龙头企业违约带来的损失C1;当龙头企业履约,农户选择寻求法律手段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0,而农户的收益为E2-C2;当龙头企业履约,农户选择沉默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0,农户的收益为E2。再求解纳什均衡:对龙头企业而言:违约时的期望收益为:E违=p×(E1-C)+(1-P)×(E0+b),履约时的期望收益为E0。纳什均衡条件为:E违=E0,化简可得:p=b÷(C+E0+b-E1)。对p求d的一阶导数可得:dp÷db=(C+E0-E1)÷(C+E0-E1+b)2>0,故p为b的增函数,即当每单位龙头企业机会主义带来的收益b的增大,农户选择法律手段的概率也会增大。其中:E0-E1为龙头企业违约后农户寻求法律手段龙头企业所受到的惩罚,当惩罚力度增大时,农户选择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p减小。对农户而言,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期望收益为:E法=(E2-C2+C)×q+(E2-C2)×(1-q)。农户选择沉默的期望收益为:E沉=(E2-C1)×q+E2×(1-q)。纳什均衡条件为E法=E沉,化简可得:q=C2÷(C1+C)。可见,q为C2的增函数,C1与C的减函数,即当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成本C2越高,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q越大;当龙头企业违约给农户带来的损失越大或者龙头企业因违约造成的其他罚款、声誉损失越大时,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q越小。
结论与建议
在上述博弈中,理论上可通过加大对龙头企业违约后的惩罚力度、降低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成本,降低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但根据对实际案例的调查发现,由于在农村地区法律诉讼成本很高,因此农户在龙头企业违约后选择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非常小。因此,要降低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还需要采取其他方式。
1.推进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革
(1)IPO注册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指日可待,为推进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革增添了动力。随着该项政策的落实,我国的证券市场将吸纳不同规模的企业,以往无法依靠证券市场融资的龙头企业,在该项政策落实后,龙头企业应着手准备上市,通过上市获得融资,建立股份制企业。(2)要吸引当地农户入股,将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通过农户所占公司股份向农户分享企业经营利润。龙头企业定期向农户公开财务信息,以打破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户也能根据龙头企业的实际经营绩效了解企业合理的利润分配信息。
2.完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产业化的顺利推进,必定需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1)要加大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让农民认识到加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2)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明确产权关系。产权的界定能够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而明晰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产权的不明晰将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明晰产权,并不意味着要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细分到各个农户,而规范的管理与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显得更为重要。在最为重要的利润分配问题上,要调节好各个农户的利润分配关系,做到风险共担、利润共享,以减少农户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搭便车”行为。通过运作完善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大幅度提高农户对龙头企业的话语权,降低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
3.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1)政府要对农业产业化模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加大扶持力度,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两者政策优惠,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帮助农户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贷款以发展农业。(2)随着市场交易不断扩大,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信息,需要政府及时建立农业信息系统,帮助企业与农户及时获取最新农业信息。(3)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解决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合作关系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使龙头企业与农户违约时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能以较低的交易费用获得违约方的违约金。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不仅是有完备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执行过程是否简便。复杂的诉讼程序导致的较高诉讼费用,也会使利益受损方选择沉默,而影响整个产业链的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徐金海.“公司加农户”的制度缺陷[J].现代商贸工业,2003(3):11-13.
[2]陈灿,罗必良.农业龙头企业对合作农户的关系治理[J].中国农村观察,2011(6):46-57.
[3]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22-30.
[4]曾益.湖北京山县蛋鸡养殖产业链合作关系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陈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与交易的治理模式———基于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间交易的实证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3(4):43-50.
[6]刘江涛.订单农业中的“农+企”关系博弈及政策选择[J].商场现代化,2008(19):143-144.
[7]敖荣.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3(12):162-163.
[8]杨慧,蔡文著.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研究的新进展[J].河北学刊,2013(2):128-132.
[9]张可成,王孝莹,李慧贞.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契约制稳定性的博弈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72-75.
农业特色经济是在特色农业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概念。
目前对农业特色经济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甚至将农业特色经济和特色农业两者等同起来。实际上两者有不同的内涵。自1995年江西省提出了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后,理论界对特色农业概念进行了广泛的讨论,①对特色农业有多种表述:胡传铃(1996)认为特色农业是相对常规农业,主要指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制品,包括特种种植业、特种饲养业、特种林果业、特种水产业和特种加工业等。
②王建农等(1997)认为特色农业是具有区域地缘、工艺特色和高新技术特色农业产业的总称。
③刘志民等(2002)认为特色农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业是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开发新产品或从事具有地区特点的农业生产活动。特色农业包括都市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精品农业、水体农业、立体农业、绿洲农业、旱地农业等。
④刘成玉(2003)认为特色农业是以生产特色农产品为目标的农业形态。
⑤上述对特色农业的表述看出,特色农业的核心目标是农产品,是一种以生产特色农产品为目的的农业生产活动,特色农业中强调的“特色”都是地域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特色经济是在特色农业基础上提出的农业经济发展新理念。目前,对农业特色经济的界定有:孙赛英,陈红儿(2003)认为农业特色经济是指一区域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竞争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力和生命力的与其他区域有明显不同之处的经济,农业特色经济的“特”最终是以农产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⑥周应堂,韩美贵(2006)认为农业特色经济是在一定时空内以特色为前提,以企业为基础,以产品、质量、品牌、技术、效益、规模为基本要素,在区域内外所形成的良好印象的综合体。⑦农业特色经济与特色农业的区别在于:
(一)特色农业是以生产特色农产品为目的的一种农业生产活动,而农业特色经济是将特色资源商品化,并通过对特色商品生产、营销、精深加工。品牌树立及维护等一系列活动所形成的一种经济综合体;
(二)特色农业的“特色”一般仅局限于地域的物质资源禀赋,而农业特色经济的“特色”包括地域物资资源禀赋、技术和人力资源因素、文化因素、品牌因素、市场因素、企业、企业集群和企业家因素(周应堂、韩美贵,2006);
(三)特色农业的核心目标是生产特色农产品,而农业特色经济的核心目标是形成聚集特色产业集群的农业特色经济区。
(四)特色农业的发展依赖于比较优势,农业特色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农业特色经济可定义为:农业特色经济是以一定地域内物质资源禀赋和技术、人力资源优势为基础,将区域内农业资源商品化,品牌化而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成的有竞争优势的产业聚集的区域经济综合体。农业特色经济可以是以特色农业生态资源、特色地域文化、特色农产品、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形成的特色品牌和特色产业为依托所形成的区域经济综合体。
二、发展农业特色经济的必要性和意义发展农业特色经济是由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内在客观趋势决定的。1997年党中央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中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求结构变化,由全面短缺转向普遍过剩(农业部软科学课题组,2000),需求数量达到饱和期,对质量要求提高,品种要求更加多样化(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00~2001)。农产品供求的变化导致了农业发展由主要受资源制约转变成主要受市场需求制约(孙赛英,陈红儿2003)。
发展农业特色经济是由农业竞争国际化的外在环境推动的。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生产面临着激烈的国际化竞争环境。一方面,许多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农业生产,巩固农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设置和提高农产品技术壁垒。另一方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我国的农产品总体质量不高,很容易受到外国技术壁垒的阻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存在农药残留、化肥残留、重金属、商业品质等方面的问题。发展以竞争优势为核心的农业特色经济,克服国际竞争中技术壁垒的阻拦,适应国际竞争市场,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发展农业特色经济有利于巩固我国农业的发展随着农产品市场的日趋饱和和人们消费结构的变化,食物消费的不断升级,对农产品质量要求更高,品种要求更加丰富和多样化,通过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发展农业特色经济能更好地满足国内外消费者更高层次的需求和偏好,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发展农业特色经济有利于推进我国农业竞争模式的转变近年来,我国农业及农产品市场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虽然发展很快,但由于供给相对过剩,本论文由整理提品品种单一,经营模式雷同,大量同质产品和服务充斥市场,使得市场仍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发展农业特色经济有利于推动农业竞争模式由单纯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因素的竞争,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通过改进质量,发掘特色、深化加工,创新营销来扩大市场份额。
第三,发展农业特色经济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收益农业特色经济避免了价格竞争,使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通过所拥有的差异化竞争优势,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还可以分享生产、加工、营销中的增值利益。
第四,发展农业特色经济有利于形成我国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品牌具有很强的累积效应,不仅直接代表了特定产品的质量,性能和信誉,而且还包涵更深刻的文化内涵(翁鸣等,2003)。消费者对品牌的偏好及对品牌的忠诚,使品牌产品形成无形的壁垒效应和不可替代性,从而更具有竞争力。
三、农业特色经济发展的竞争优势分析农业特色经济是具有竞争优势的经济,农业特色经济的发展涉及竞争优势理论。美国哈佛大学教授Michael•E•porter在《竞争战略》一书中提出获取竞争优势的三种战略,即成本领先战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差异化战略、目标集聚战略;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著名的钻石理论,即通常所说的竞争优势理论。该理论提出,一国的特定产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四个关键环境因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对手,“政府”和“机会”两个辅助因素影响上述四个环境因素。
⑧将竞争理论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农业特色经济中所谓的“特色”竞争优势本质上是一种差异化的竞争战略,形成该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四种因素有:农业生产要素条件、农产品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农业经营企业状况(见图1)。
农业生产要素条件:农业生产的要素条件包括初级生产要素条件(如气候、地理位置、劳动力等)和高级农业生产要素(如农业技术、人力资本、现代的农业生产管理技术和基础设施等)。由于农业特色经济是农业生产、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相互结合的过程,对农业特色经济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现代的农业生产技术。国内的需求条件:根据竞争优势理论,需求条件可分为催生产业竞争力的需求条件和强化产业竞争力的需求条件。催生产业竞争力的需求条件包括细分市场需求、内行而挑剔的客户需求、预期型的需求。
强化竞争力的需求包括需求规模(国内市场的总体规模、客户的多寡)和需求成长的模式(国内市场的提早需求、国内市场的提早饱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由于农业特色经济发展的内因就是针对农业发展新阶段的供需相对过剩,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日益挑剔和细化,所以国内的需求条件对特色农业经济的竞争优势形成有重影响。相关和支持产业的发展:由于农业特色经济是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相关活动的经济综合体,可见农业特色经济是所形成的是一个休戚与共的优势网络资源,使得相关产业的“提升效应”得到充分发挥(见图2)。
图2农业特色经济发展的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以特色农产品生产为例)农业经营企业的状况:农业特色经济的主体主要是农产品生产企业⑨,其对农业特色经济竞争优势形成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二是企业经营的规模大小。⑩经营者的素质和经营的规模对农业技术、人力资本、现代的农业生产管理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和使用、对市场竞争的驾御等都有影响,从而影响到农业特色经济的竞争优势。
各因素间的互动关系:拥有上述四个因素,并不必然拥有产业竞争优势,各个因素之间是彼此相互影响和促进的互动关系,形成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是形成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机遇和政府是辅的影响因素,对每个关键因素产生影响。如政府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补贴、教育、资金市场政策会影响生产要素的供给,政府制定的农产品标准必然影响到需求条件,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受到该系统中其他因素的影响。机遇(如农业科技发明创新、全球或区域市场需求剧增等)在农业特色经济竞争优势的形成中是可遇不可求的偶然因素。注释:
①关于发展特色农业问题的学术观点综述.江西农业经济.1996.(6).第18页.
②同①第19页.
③王建农等.特色农业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农业经济问题,1997.(2).第57页.
④刘志民等.特色农业发展的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2.(1).第8页.
⑤刘玉成.对特色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竞争力的理论分析.2003.(4).第2页.
⑥孙赛英,陈红论农业特色经济与农产品差异化竞争.农业现代化研究.2003.第347页.
⑦周应堂,韩美贵.农业特色经济理论问题研究.农业现代化.2006.(2).第26页.
⑧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李明轩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⑨周应堂,韩美贵.农业特色经济理论问题的研究.农业现代化研究.2006.(2).第115页.
⑩陈卫平.农业国际竞争力:一个理论分析框架.经济体制改革.2002.(4).第95页.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软科学课题组.中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2]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00~2001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翁鸣等.中国农业竞争力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乡村旅游、生态农业旅游在欧洲地区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因此欧洲地区的相关研究较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从宏观角度上,西方国家对生态农业旅游的研究主要围绕生态农业旅游的概念、生态农业与旅游的关系、旅游现象的描述以及生态农业在旅游业中的地位等方面展开的。
1.生态农业旅游客源市场结构方面。学者BrittanyRussell对生态农业旅游的客源市场结构做出了详细分析,总结出生态农业旅游市场的结构呈现出两方面特征,一是客源主体的受教育水平较高,另一方面是他们的经济条件较好。他们选择生态农业旅游这种方式,不是因为其收费低廉,而是为了寻找在城市失去了净化空间和尚存的自然文化氛围。他们参与农业劳动追求的主要是精神享受而不是物质享受。
2.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模式方面。丁小伦就国外生态农业旅游园区的主要发展模式进行了系统总结,将生态农业旅游园区分为三大类,即示范农场(DemonstrateFarm)、假日农场(HolidayFarm)与试验农场(ExperimentFarm),其中假日农场即为开展生态农业旅游的主要基地,以日本爱知县的“空中花园”、新加坡等国的“耕种社区”为例,又对假日农场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分类,其中包括观光农园、农业公园、教育农园、森林公园。观光农园即在城市近郊或风景区附近开辟特色果园、菜园、花圃等,让游客亲自摘果、种菜、赏花、采茶等,享受田园乐趣;农业公园即按照公园的经营思路,把农业生产场所、农产品消费场所和休闲旅游场所结合为一体;教育农园主要以农业生产和科普教育功能为主,颇具代表性的有法国的教育农场、日本的学童农园等;森林公园多以林为主,辅以多变的地形、开阔的林地、优美的林相和山谷、奇石、溪流等复合生态群体。
3.生态农业旅游的制度建设体系方面。日本与韩国在生态农业旅游规范制度的体系建设方面较为关注。1990年日本颁布实施《修建市民农艺促进法》,对生态农业旅游用地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以法律的形式使农业用地开设观光园这一行为合法化,从而促进农业旅游活动的较大发展;韩国政府对观光农园的规模限制也随着生态农业旅游的发展而越来越松弛,由最初的最大规模限制在0.02km2到如今的0.05km2,同时在资金与政策上对观光农园的发展给予支持,除此之外还包括对生态农业园区的申请、可行性评估以及对园区发展规模的确定,均给出了明确的依据与法律规定。另外,国外很多学者还对生态农业旅游产品的生态化设计等方面做出了专门研究。
二、国内城郊生态农业旅游研究综述
借助CNKI数据库的搜索引擎,本文采用与“生态农业旅游”和与生态农业旅游相近的“农业生态旅游”、“农业旅游”、“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乡村旅游”作为主题词,检索了1993年到2011年的中文期刊数据库,通过分类统计,总结国内生态农业旅游研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生态农业旅游的概念或内涵研究。目前我国学者对生态农业旅游名称本身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生态农业旅游单从字面意义上就有两种不同的组合方式,即“生态+农业旅游”类与“生态农业+旅游”类。
1.1“生态+农业旅游”类概念。卢云亭、李瑾、郑秀娟等认为“凡是能够给游客带来土趣、野趣、奇趣、异趣,同时具有观赏、休闲、科考、健身、阅历等不同旅游功能的农业均可称为生态农业旅游”。该类定义并未对“生态”一词做出解释,此处的“生态”仅仅是“农业旅游”的一个前缀,成为了修饰农业旅游的一个标签,这种概念的理解可以直接等同于对农业旅游的理解。
1.2“生态农业+旅游”类概念。该类定义将“生态”与“农业”连为一体即生态农业,强调旅游开发的基础是生态农业,而不是一般的农业资源,将科学的生态农业生产和旅游融为一体,扩大生态农业的“三生”功能(即生产、生态、生活功能)。随着生态农业的发展,近几年这类概念普遍得到认可。江金波、严贤春、崔娜娜、李广宏、谢雨萍、任冠文等认为生态农业旅游是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以生态农业建设为基础,以农业观光、农艺与科技示范、休闲度假为旅游实体,同时为游客提供广泛参与和体验的农业生产、农产品采摘、加工等旅游活动。
2.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意义与功能研究。问建军、汶录凤、张青衫、伍海琳、范晓梅、吴莹、李广宏、高璐、刘玲等分别从生态保护、经济发展、旅游扶贫、环境教育等方面对生态农业旅游的开发意义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3.生态农业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舒伯阳、对生态农业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有极强的代表性,被后人广泛引用,他分别在生态农业旅游产品、行业管理、交通条件、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商品开发深度等方面总结了生态农业旅游在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石云霞、赵萍、王语等在舒伯阳、王继权的研究基础上,简要提出生态农业旅游开发中应采取的措施,如坚持“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发展战略、以科技为先导,确保生态农业旅游开发的高起点与高水平、加强宣传,提高“三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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