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例(3篇)
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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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行政复议是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环境行政复议是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许多矛盾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反映出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能将相当一部分环境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环保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
(三)环境行政复议是对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复议是环保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是环保部门内部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这种简便、高效、专业的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环保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四)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本身也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环保部门的行政复议水平,将直接体现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并间接体现其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和法律监督水平。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以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为宗旨,坚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服务意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环境公平与正义。
(二)基本要求:服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环境权益;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地解决环境行政争议;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将环境行政复议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相结合,以行政复议促进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妥善处理支持下级环保部门工作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理顺监督下级环保部门与指导、支持下级环保部门的关系。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一)依法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要把畅通复议渠道作为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引导群众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环境行政争议。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纠正。经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后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做好受理接待,拓宽受理渠道。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应积极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结合自身实际在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受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程序等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有关行政复议的来访和来电,要热情接待、接听。
(三)处理好行政复议与工作的关系。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与工作的衔接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工作协调机制,使行政复议与工作形成合力。对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途径,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手段来解决环境纠纷。
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环境行政争议
(一)依法、公平、公正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每一件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办成经得起司法审查和当事人检验的“铁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努力把握好保护当事人环境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要把是否依法审理和是否有效解决环境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对侵害当事人合法环境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勇于创新,不断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案情事实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当事人众多的群体性案件,要深入调研,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内部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与有关业务机构的联合审理制度;建立专家咨询与论证制度;探索研究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三)充分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环境行政争议。和解和协调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要增强运用和解和协调手段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意识,将和解和协调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要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机制,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同时,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办案,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环境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加强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经费不足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要根据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二)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职业素质。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辩是非、断曲直、定纷争”的工作,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敏锐的观察力,必须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必须具备驾驭、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环境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岗位,选派优秀干部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通过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树立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作风建设,在办案中做到态度热情、工作耐心、行为规范、公正廉洁。
(三)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为做好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财政预算,设置公开审理场所和群众接待场所,配置办公、取证等相应设备和交通工具,保证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完善落实责任制
(一)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相关制度。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标准。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考核,考核情况要纳入依法行政考评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健全重大复议案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决定跟踪反馈制度和行政复议整改制度。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被责令受理复议申请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在结案后20日内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所提的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本机关行政复议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三)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行政复议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把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领导,努力营造依法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强化各级领导在行政复议中的责任。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认真负责地签署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对争议较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案情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领导要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必要时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二)加强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司发通〔2007〕12号),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依法开展工作。领导干部培训应包括行政复议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要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制度功能及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引导老百姓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环境行政争议。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让老百姓知晓、勇于和擅于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营造依法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环境行政争议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1990—1999年)
随着《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1月9日国务院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先后颁布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全面建立。与此相适应,环境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行政救济也得到了较快发展。1989年,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其关于行政救济的规定比之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具体,救济途径也从单一的诉讼扩展到复议与诉讼并立。这标志着环境行政复议这一环境救济制度的正式确立。同时,环保总局也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建立或强化具备行政复议功能的法制机构。至1997年,全国31个省级环保部门已有25个设立了法制机构,全国环保系统有法制机构350多个。至1990年前后,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开始受理行政复议案例。此后,案例逐渐增多。比如,1991年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受理了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华北石油管理局拒报排污申报登记纠纷案,并作出“驳回申请,维护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这一时期,行政复议制度初步确立。虽然这个制度与、诉讼等制度相比,具有经济、便利、快捷、彻底的比较优势,但由于国人的传统观念,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寥寥无几,2004年以前,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平均每年1—3件,2005年数量逐渐增加。但有些省份直到最近几年才出现第一起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年至今)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该法的颁布,不仅使当代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升格”,而且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使行政复议制度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3](P354)。为了该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7年5月29日颁布了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推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案件中的作用,增强《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2008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对2006年《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做了重大调整。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近年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急剧增加趋势。2009年,环境保护部前10个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3件,是2007年以前案件数的总和。除数量增加外,群体性的复议案件增多,复议的请求也在向多样化转变,疑难案件、复杂案件增多,调解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
(一)当前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主体的范围不能体现与维护环境公益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何为利害关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界定,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对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参与复议的方式、受保护的限度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体现的是申请人利益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联度问题。不同的主体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程度的利益关联。根据传统行政复议理论,行政相对人是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且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在现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下,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限于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例如,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已经建立起许可证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和建设项目、排污设计和经营活动,须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获得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是行政相对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政府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首要路径。许可证是否颁发以及许可的事项范围必将给环境带来影响,如果赋予申请人不适当的权益范围而对环境生态带来损害,此时,行政相对人在正常情况下绝对不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收回或修改许可事项,那么环境生态的保护又该置于何处?故法律应当允许权益直接受到损害的特定主体(比如化工厂周围的居民等)提起行政复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除了侵害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外,也对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环境本身带来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侵害了一般公众的环境利益,此时是否允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一般公众或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复议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全社会的环境生态利益?2009年7月金沙江水电事件后,NGO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下称重庆绿联)首次提请环境公益行政复议。这是国内民间社团首次提起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复议案件。重庆绿联在申请的行政复议中,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撤销规定水电工程实行两步环评的“红头”文件,纠正利用前期工程“倒逼”主体工程上马的水电建设惯例。2010年10月29日,重庆绿联再次向环境保护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建议书。在申请书中,重庆绿联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了三项行政复议请求,其中包括,撤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重新调查取证,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010年12月31日,重庆绿联收到环保部的回复:“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庆绿联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重庆绿联与该处罚没有利害关系,故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环境保护部的回复代表了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一般公众或社会团体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否认立场。虽然环境保护部的拒绝受理于法有据,但是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被忽视或轻视以及对环境污染企业的处罚不当却因此而无从纠正。现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下的申请主体的相关规定难以承担环境生态保护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双重使命,完善此项制度是环境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是因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它涉及人人都生活于其中的生态环境。如何在环境行政复议救济制度设计上体现环境的公益性,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环境立法的滞后或缺失是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维权的障碍
以海洋环境污染为例,由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上的法律缺失,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迄今为止只能依据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漏油事件责任方进行处罚,污染海洋环境的最高处罚仅为20万元。可是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环境损害程度与罚款金额的严重失衡,使相关企业并没有通过罚款而承担适当的责任。河北省乐亭县渔民向农业部、海洋局提起行政复议,并要求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一个月内设立赔偿基金,并且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在对农业部的《行政复议书》中,安进龙等请求农业部依照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进一步的调查论证,对申请人海参养殖场所处滨海、近海养殖区是否遭受蓬莱19-3油田原油污染,对养殖海参的死亡原因作出正确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11年11月底,国家海洋局对乐亭渔民提起的行政复议作出回应,称复议请求中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农业部态度更为积极,已通过河北省水产局与渔民沟通,做了解释工作;同时答应帮助落实污染损失鉴定,所以渔民决定撤回对农业部的复议申请[4]。引发此起尴尬的行政复议事件的起因,一是国家海洋局虽然合法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的罚款决定,二是海洋重大污染损害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缺失。国家海洋局所作的2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合法的,虽然不合理,但是国家海洋局是否有权并有义务同时作出要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康菲公司建立赔偿基金的决定呢?综观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找不到法律依据,在依法行政的今天,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或违法,所以乐亭渔民的行政复议就成了无稽之谈。这就是法律规定滞后和欠缺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危害。
(三)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的缺失
据2011年9月22日《中国环境报》报道,用严密的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沧州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多年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没有行政复议、诉讼发生,是否就意味着天下太平,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对于环保部门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心悦诚服?其实平静的背后也许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环境行政复议公信力的缺失就是阻碍有关主体拿起行政复议武器来救济权利的羁绊。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来源于健全的法律规定、秉公执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和公开透明的复议程序。首先,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的非独立设立及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使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于求助于行政复议救济心存顾虑。其次,环境行政纠纷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具体、专业,,环境行政复议客观上要求复议人员熟悉和了解多方面的知识,在处理复议案件时不仅要依据环境法律规范,而且要符合环境科学的客观规律。但现实中环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这无疑会给公众造成不信任的顾虑。再者,环境行政部门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力寻租,导致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等各种不正常现象。这些异常现象在某些环节已然成为常态,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度降低。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
(一)贯彻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生态化
环境行政救济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应该体现环境立法的基本指导方针和价值理念,贯彻可持续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首先,在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主体问题上,在当前不可能完全取消申请主体资格限制的情况下,承认并鼓励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与行政复议,体现与维护环境公益性,这对于环境权益的维护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其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该树立协调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并应当突出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公平合理对待各利益方的环境权益诉求。
(二)查漏补缺,尽快完善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依据。
康菲漏油事件的处理及其引发的行政复议事件凸显了中国在处理海洋污染事故上的法律漏洞和滞后,因此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及时查漏补缺,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提供依据,也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一)组织拟定全省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四)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
(七)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服务内容
审批省级生态乡(镇)、村和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服务对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会、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各相关厅局。
四、服务承诺
(一)强化高效服务、开拓创新、争先创优、勤政廉洁的意识;杜绝办事拖拉、推诿作风;坚决克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认真执行勤政廉政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坚决做到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二)提高申报部级自然保护区评审论证时限: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20日内召开协调会组织论证,并向省政府报告论证意见;
(三)提高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召开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后3日内,行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收齐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5日内向省政府行文提出审批建议;
(四)提高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自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公文处理单后15日内完成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论证和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五)广泛接受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工作人员不满意或发现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今年,环保部门被列入全国民主评议行风的重点单位,易门县政府纠风办、县监察局把全县环保系统列为今年的行风评议对象之一。为贯彻好省纪委三次全会、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环保系统行风建设各项工作要求,按照县政府纠风办、县监察局关于XX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好XX年民主评议环保行风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县环保系统行风建设,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根据《易门县环境保护局易门县政府纠风办关于XX年开展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此次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有关内容,欢迎社会各界公众给予监督和评议,在此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一、XX年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主要评议内容: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情况。
2、环境监管执法中,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关于环保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完成重点环境治理任务情况,各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开展创建文明行业的情况。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在政务公开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规范化执行情况。
5、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廉政勤政、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改革创新、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6、环保部门解决当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维护公民的环境权,为群众解决生活中环境污染影响的问题情况。
二、《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2、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3、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4、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5、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6、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三、《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爱自然忠事业甘奉献讲廉洁
严执法勇创新重实效求团结
四、《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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