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业保险申报流程范例(12篇)
时间: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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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同037005
摘要: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基本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职工保障制度。在铁路企业中,社会保险工作涉及企业的每一位职工,对他们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铁路企业的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尚有不足,本文将主要针对铁路企业的社会保险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展开论述,并积极寻求应对策略,以提高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效性,推动铁路企业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铁路;社会保险;信息化;企业
社会保险工作是铁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保障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在我国加强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建设的前提下,铁路企业加强社会保险工作,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制度,改进信息化管理模式,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
1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是在国家积极引导、推动、制定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将之用作社会劳动人员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后给予的特殊的补助,以维持劳动者的生活。现阶段,我国积极推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在国有企业中,社会保险已经基本成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目前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信息化相关机制的建设还不健全,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进行。就铁路企业而言,社会保险的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存在着工作流程不规范的现象。目前,铁路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已经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职工参保需要经过参保申报—审核—办理—反馈等四个环节,这大大便利了企业职工的参保,然而在社会保险的网络管理环节,由于社会保险部门在管理工作中无法对同一类的业务进行集中处理,也无法做到统一业务不同环节的分类处理,只能进行单一项分别处理,这就造成了许多的重复劳动,加大了保险管理工作的任务量。此外,目前的社会保险网络管理环节和管理制度上还存在漏洞,也极易造成管理工作中的不便。
其次,铁路企业的职工信息数据库建设不完善,影响了社会保险管理的有效进行。目前,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也在进行改革和深化,保险统筹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职工的数据信息也更加详细,同时,职工数据的丰富也就意味着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工作也更加繁重。由于铁路企业的工种不同,范围不同,而且社会保险的险种也有所不同,各个社保经办机构对于自身保险数据的处理和收集方式也各有不同,这就加大了企业社会保险数据处理的难度。因此,铁路企业应建立网络信息数据库,对企业职工的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从而降低工作难度,提升工作效率。
再次,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网络化办公缺乏专业的公共业务平台。随着网络信息化在铁路企业的普遍应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也逐渐实现了网络化办公和管理。然而,从铁路企业社保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尚未形成一个专门针对社保管理实际需求的、覆盖面广的网络业务平台,保险业务的工作流程较为混乱,因此,企业在进行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中,还应该建立一个运行顺畅、规范的网络业务平台,促进企业社保管理的规范化。
此外,由于铁路企业的职工人数较多,职工的岗位变动较为频繁,企业在进行社保管理时,还应该根据企业职工的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管理方案,促进铁路企业社保管理的动态化发展。
2加强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2.1规范社会保险信息化工作流程。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处是全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将规范工作流程纳入到重点工作中来。首先,要将处理环节一致的业务进行合并,对同一类业务不同处理环节的分类处理,做到既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坚持业务办理过程无错漏。其次,就是要对整个操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制定明确的顺序,使其紧紧相扣,互相衔接、互相制约,形成完整的办事程序。最后,要规定严格的管理权限,将所有经办人员的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严格、详细的规范和界定,并对信息系统中各岗位的操作权限进行严格限定,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越权办事的情况。
2.2加快推进铁路企业职工数据库建设。为了提高企业数据建设的准确性,企业必须要建立基层单位与铁路企业统一使用的数据库,通过权限分配,各单位用户在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数据进行一个预操作记录,只有在铁路企业审核批准后才能对数据库进行修改、补充和维护。同时要将各险种纳入同一数据库管理,将各险种的数据进行匹配,建立包括各险种信息数据的全险数据库,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劳动,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和信息的准确性。
2.3创办专业化网络平台。为了促进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的规范化管理,企业还应该创建专门的社保网络信息平台,规范网络平台的业务流程。首先,要规范网络信息平台的管理权限,明确社保处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避免其他人员进行违规操作,提高网络信息平台管理的安全性。其次,还应规范网络信息平台的业务流程,参保人员在网络信息平台上提交入保申请,再由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办理,申报成功后社保管理部门再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基层单位和申报人员,从而节省了社保申请和审核的时间,还能补充企业的数据资源库,提高社保管理工作效率。
2.4加强职工资料信息的系统管理。社会保险作为参保职工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是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与职工的一生息息相关。因此,进行社保信息系统建设,就必须要将这些记录内容纳入系统管理中,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进行各项社保业务经办,同时也要将经办的相关信息记录下来,形成数据日志,做到对历史内容的记录延续,并且逐步形成完善、齐全的社保电子档案,以备历史查询和决策者参阅。
3结语
铁路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的信息化建设,就是建立一套专业的管理系统,用于数据收集、存储、整理和传递等,从而为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提供更科学、系统、全面的数据信息,进一步提升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铁路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言,社会保险的信息化建设应着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企业职工数据库的建设,并创办社会保险业务平台,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险的网络化和系统化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鸿.本钢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大连理工大学,2008.
为了妥善解决我县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问题,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18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进一步落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94号)精神,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二)1998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
(三)国有企业的“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已按渝财社〔〕94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且未继续享受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353号)缴费补贴和费率优惠。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助)等优惠政策的人员,其补贴标准如下:
(一)符合渝财社〔〕94号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二)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标准享受缴费补贴: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2/3的补贴,余下1/3由个人承担。其中,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全额缴费补贴。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50%的补贴,余下50%由个人承担。
(三)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照市级统筹区的政策办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期内每人每年180元的财政补助和3%的缴费费率优惠。
三、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从年1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年1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
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双解”及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正在享受“4050”社保补贴人员,待享受完3年社保补贴后才能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对年期间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的人员,在年批准享受此项补贴的从社保补贴期满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对已享受社保补贴期满的“双解”人员在年未批准享受“双解”补贴,此次申报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
四、办理程序
(一)身份认定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到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取《职工档案》,并领取《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职工档案》及《职工失业证》等原始资料,确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并签章认可。其中,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主管行业或主管部门的,由县经信委负责认定。
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台账。从年9月起,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填制《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于每月25日之前通过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交县社会保险局,由县社会保险局按月汇总后上报市社保局备案。
(二)补贴申报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确认表》(一式4份);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5.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格确认
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原件(《职工档案》除外)退还申请人,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复印件和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按月提交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和镇(街道)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并分别依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不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将申报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申请人将《职工档案》交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保管。
3.县社会保险局收到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资料后,根据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档案》,按规定审核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的间断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应退休时间和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等,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后,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4.县人力社保局确认后,县社会保险局将《确认表》留存1份,装入申请人《职工档案》1份(作为其达到法定退休时办理退休的依据),返还社会保障服务所2份(其中1份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返还本人);社会保障服务所将《职工档案》退还申请人,再由申请人交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保管。
5.县社会保险局凭审定合格的《确认表》,建立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数据库,在其完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余部分在业务系统中按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实收”处理。
6.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享受,新参保人员由本人凭《确认表》,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领取《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登记表》,经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后,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已参保人员由本人凭《确认表》,直接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四)年度报批
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当年享受缴费补贴人员变动情况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县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按照《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1号)规定程序,将享受渝府发〔〕115号和渝办发〔〕353号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情况一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批。
五、资金渠道
略
六、职能职责
关键词: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BGL04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项目编号:JBK15O71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11-03
一、引言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资产损失改为自行申报扣除。这一变化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宗旨,简化了行政审批,方便了纳税人。但是简化并不等于放宽,而是管理重心由事前监控改为后续管理,这对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地方层面上,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于2011年9月29日联合下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11]101号),陕西省地税局也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陕地税发[2012]64号),这些地方政策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具操作性。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国税发[2013]55号),就加强后续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必须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所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是税款征收管理必须调整和面对的政策性指导方向,但也对加强税收业务事项后续监管、防范税收风险提出了新任务。现仅就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资产损失后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重心的转变导致后续监管难度增大。资产损失作为审批事项时,企业在准备列支资产损失时,无论是在事项确认、资料准备方面,都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精心准备,以达到税务机关要求。改为自行申报后,虽然要到大厅办理相关手续,但是纳税人无论从思想认识上还是从资料准备上,都较以往申报审批时大有下降,直接导致后续监管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
1.申报资料不齐全。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没有按照规定,准确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税务机关的窗口人员难以逐项核实清楚,往往会造成申报资料不够齐全。
2.申报金额不准确。个别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时,确定资产损失金额,但在实际列支时,却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随意增大资产损失列支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3.人为调节申报时间。个别企业为延伸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在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是人为地调节所属年度利润,调节不同年度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扩大享受优惠的目的。
(二)税务人员综合业务能力制约了对纳税人的有效监管。由于新政策资产损失范围扩大、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以及引入中介机构评估等,对税务部门人员综合业务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后续监管难度。
1.新政策资产损失范围、概念扩大,增大了后续监管难度。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条界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相比财税[2009]5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该条款放宽了对资产的界定,去掉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要求,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
(1)新政策将无形资产并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增加了事后核查的困难。无形资产计价方式的特殊性和使用期限的灵活性,决定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事前审核或许能立竿见影,而事后核查困难重重,增加了征纳双方的风险。
(2)新政策允许关联方借款损失在税前扣除且范围较宽,事后核查比较复杂。25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前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形成的损失是否允许扣除是不明确的,税务机关一般的执行口径是不允许扣除,管理相对轻松,现在则比较复杂,而且又是事后核查,潜在风险增大。
(3)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些新概念的出现,也给税务管理部门,尤其是一线员工熟悉资产损失范围和概念提出了新要求。
2.税收与会计资产损失计量差异以及中介机构评估等,增加了后续管理的复杂性。税务大厅人员对税务与会计计量差异,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知识知之甚少,不清楚或不熟悉如何恰当处理。
由于新兴行业和产业层出不穷,各类性质经济主体大量涌现,税务部门监管的纳税人户数高速增长,税收收入总量也快速增加,税收工作任务加剧。而基层一线人员力量增长有限,人员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并没有得到优化和有效调整。同时,资产损失所得税申报一般都在大厅进行,基层一线人员受时间精力、业绩考核、纳税人投诉等限制或压力,受理申报时把关不严;个别大厅人员不懂政策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却仍然受理申报;大厅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强、规定多、变化快的要求不适应,对申报资料审核不全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员工综合素质制约了后续监管。
(三)没有建立健全的资产损失后续监管机制。资产损失实行审批扣除时,是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资产损失的资料后,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改为企业申报扣除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到大厅递交申报资料时,大厅人员应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性进行审核后受理申报。但目前的后续监管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1.个别窗口对资料的审核把关不严,直接受理申报。尤其是企业对申报资产损失的金额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列支,如有的企业直接列支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损失)等相关科目,会直接导致后续管理中提取数据不准确,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管。
2.税务征管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理念、思路、作用等方面缺乏认识,认为资产损失是企业自行申报行为,其真实性和法定性发生问题应由企业自行承担,税务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放松了把关要求。
3.税务部门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对纳税人申报表中列支资产损失的金额进行提取或依据登记台账金额进行提取,政策管理部门人员少,往往采用的方法是交由分局来做此项工作,本部门做政策指导,如果企业填报不规范,或者台账登记不齐全,部分数据就无法得到核实。个别主管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格,出现大厅受理申报后,没有及时将损失名单汇总登记,造成后续监管不及时。
(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提出,企业自行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而中介机构提供的经济鉴定证明就是一项重要证明力的外部证据,且通常情况下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具有证明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价,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鉴证报告或鉴定意见。高质量的鉴证报告对提高汇算质量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如果中介机构为了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眼前利益,就会出具损害国家税收管理部门利益的鉴证报告,最终导致税源流失。实际工作中,个别中介机构以追求业务量为目的,顺从企业的不当要求,对资产损失原因等涉税事项避而不谈,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出具的报告粗糙失实,参考价值不高、质量也参差不齐。
三、加强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建议
后续管理跟不上,将直接影响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后续管理应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进行跟踪管理,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一)加强对纳税人后续管理的宣传力度。尽管资产损失所得税由事前监控改为后续管理,简化了办理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但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三者统一于纳税人,纳税人既是权利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同时也是责任的承担者。自行申报不等于放弃监管,所以,纳税人不得回避责权利对等原则,税务机关可以针对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政策和知识,加大对纳税人宣传力度。同时,牢固树立“放权不等于放弃监督”的理念,关注重点税源、提前介入辅导,强化企业自行申报。结合以往年度审批时比较容易申报资产损失的企业名单,提前介入、了解情况,针对企业每年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辅导服务,确保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不出问题,强化放管结合。
(二)建立高素质后续监管队伍,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会计核算及资产评估基本知识,这是加强资产损失后续监管工作的关键。因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资产损失所得税相关岗位税收政策、财务会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升税源管理和大厅工作人员的综合技能;通过经常性的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梳理和归纳实际工作思路和技巧方法。这样,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逐步适应新形势需要。
(三)建立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后续监管水平。建立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为基础的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监管机制,税务征管部门加强资产损失的日常监管,一线人员进一步梳理、规范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的管理,所得税管理处建立健全(电子)台账,税务各职能处室各司其职,信息共享、相互佐证,及时反馈和交流,共同提升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水平。
运用风险管理优化资产损失后续管理,开发风险防控集中系统。各职能处室把资产损失后续管理中相关台账、数据信息以风险控制的形式,对数据进行检索、归类,找出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点,有的放矢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同时,总结资产损失风险管理的方法,分行业、按规模建立行业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提取数据,及时开展核查、评估、稽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风险点,增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针对性。据此,筛选出可能存在资产损失所得税风险的监管对象,提交风险控制中心实施风险应对。风险控制中心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按照高、中、低风险的不同要求和风险核查制度,下派后续监管对象,税务征管部门实施核查,通过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除风险,总结风险管理经验,并提供后续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反馈与交流。
加强资产损失的日常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对有资产损失事项的,提前介入,做好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在企业申报后,通过对申报表及台账及时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列支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善于从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中查找问题,并及时指出,使企业降低税收风险,如果发现有问题较为严重,及时把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汇报,开展评估或者稽查,确保征管质量。
规范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的管理。企业申报资料由大厅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纸质资料、报表、原始单证、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与税法标准的一致性审核后,确认归档,以备核查,便于后续跟踪管理。
建立健全(电子)台账。台账包括基础台账、一户式台账和跨年度台账。在建立和完善纳税基础台账和一户式台账的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对纳税人跨年度的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台账上,核实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分项登记结转扣除台账,准确记录扣除金额,通过与申报表、其他台账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动态管理。
(四)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和退出机制,大胆尝试部分服务外包。为加强中介机构鉴证意见的公允性和客观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中介机构资质、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纳税人需要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时,税务机关有权随机从本行政区划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并认可该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如果出现鉴证意见与实际严重不符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制和退出机制,从源头上确保中介机构鉴证意见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同时,规定同一中介结构3年内,不得连续为同一企业资产损失提供鉴证报告。为此,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质量的审核,逐步加大鉴证报告在后续管理中的应用力度;条件成熟时可以大胆尝试服务外包,将海量申报数据常规性筛选和程序性核查服务外包给中介机构。
四、加强当前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展望
综上所述,简政放权是国家大政方针,行政审批将逐渐减少,税务机关的事前监控逐步过渡到后续管理,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管理将是大势所趋。尽管方便了纳税人业务办理、纳税申报等程序,但却给税务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期许和要求,如何转换思路、提升后续管理仍将是一个不断探索和持续研究的课题。而研究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也必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版增量等后续监管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参考。X
参考文献:
[1]陈胜.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思考[D].河北大学,2010.
[2]刘新建.关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5,(3).
税务风险的特点
(一)不可避免性
企业纳税行为必须以税法作为法律依据和行为准绳。而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税务风险是无法避免的。无论企业或个人是否情愿,都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只要企业长期存续,不论其经营状况是赢利还是亏损,都会涉及税收事宜,都要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可避免会遇到税务风险。但税务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是从企业持续经营这一长期阶段来看的,对某一特定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对某一经济活动的不作为来加以避免。
(二)可控性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客观规律,风险显然是这些规律中较难把握的一种,因为它涉及对未来的预测。就税务风险而言,其成因较为复杂,但是企业对产生税务风险的风险因素可以参照经验,借助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加以弥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提高企业应对税务风险的能力。
(三)主观判断性
税务风险的主观判断性是指税务风险发生与否和造成损失的大小,是与纳税风险的相关主体行为紧密相关的,这里的相关主体是指企业纳税人员和税务人员。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与企业涉税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与业务素质密切相关,税务风险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等涉税人员可以通过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与防范体系,在生产、经营、决策中充分识别和防范税务风险,反之,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较高。同时,企业税务风险还与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密切相关。因为在我国,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税务机关错误地认定企业依法纳税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从而形成了企业税务风险损失。当然,随着我国税收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错误认定造成税务风险的情况正呈下降趋势。
缴纳税款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从财务角度来说,风险是由于预期财务成果的不确定性,而出现不良财务结果的可能性。企业的理财活动的预期财务成果越不确定,出现不良财务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其风险也越大。企业的税收风险是财务风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缴纳税款会给企业带来六个方面的涉税风险。
(一)税款支付风险。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只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取得账面收入和账面利润,就必须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无论这些账面收入和账面利润是否已变现或能否变现(如赊销及质量保证金等),这使得税金具有一定的预付性质,且必须全部付现,即使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也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正如现金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最稀缺的资源,企业一旦出现库存现金匮乏而又无法获得延期纳税的许可时,便只能形成“欠税”,进而产生相应的税务机关违法处罚风险和信誉损失风险。
(二)经营损益风险。政府的课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通常体现为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同时只承担企业部分相应的经营损失风险。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的税前补亏,这使得政府在一定意义上与企业共享收益,共担损失:企业赢利时,政府通过征税获得一部分利润;企业亏损时,政府也因同意其延期补亏而损失一部分税款。然而一旦企业在5年内不能扭亏为盈或盈利不能弥补亏损,其风险损失就完全归企业自己承担。同时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就更是不管企业是否有盈利,一概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先行收取,不承担企业可能经营损失的风险,这对企业经营损益产生的风险更大。
(三)投资扭曲风险。根据税收理论,一旦政府对企业的某种投资行为课税,就有可能使企业放弃先前不存在税收时他认为“最佳”的项目,而改投向其他的“次优”项目,承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西方经济学家将这种状况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
(四)税收违法处罚风险。税收违法处罚风险既是财务风险,也是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部分纳税人以化解和减除税款负担风险为目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偷税逃税。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不申报、不及时申报、不如实申报以及不按时缴纳税款等行为均属于不遵守税法的行为,而如果纳税人伪造、隐匿账簿凭证,多记支出、少记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偷税。这些违法手段不仅不能化解税款负担风险,反而会产生的违法风险。纳税人偷税除了必须补交所偷逃的税款之外,还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少缴未缴的税款在10%以上就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纳税人还将被处刑罚。因此,这种税务风险更严重,更容易导致公司倒闭、破产。同时,企业受到税收违法处罚后就会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纳税人可能就要增加纳税申报及应付频繁的税务稽查,增加时间及经济上的成本,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其市场份额的降低。
(五)信誉与政策损失风险。从严格意义上讲,信誉与政策损失风险是由纳税人违法所引发的风险,也可以归入税收违法风险,具有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性质。但由于这种风险是无形的,对纳税人的影响不是直接的,同时其影响较大。也就是除了纳税人违法并被税务机关处罚,蒙受经济上的直接损失之外,纳税人还会有信誉、商誉或者名誉的损失,即其他有关经济主体会因为纳税人的偷税等违法行为而对该纳税人的信用产生怀疑,不愿与其合作,因为大多数企业不愿意与欠税或涉税案件曝光的企业有业务往来,因为这些企业在资金支付能力及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较高的风险。
(六)税收方案选择的心理风险。税收方案选择的心理风险是指企业在制定和实施与税收相关的经营决策方案时,由于所面临的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而需要承受与此相关的心理负担和精神痛苦,由此可能给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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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展社区服务业,做好社会化服务实体的发展建设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会议精神,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多渠道就业的同时努力为社会保险对象提供更完善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根据市劳动局《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评估审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建社会化服务实体过程中按要求准备各类材料。同时,各区、县要切实按照市劳服中心年初下达组建社会化服务实体的指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各区、县在组建社会化服务实体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书面上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评估审核试行办法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是市、区、街道(镇)劳动部门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度,在全市统一规划下,以分流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为目的,组织再就业困难人员为辖区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务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多渠道就业的重要载体。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70号)的规定,现制定评估审核办法如下:
一、评估审核对象:
以区、县社会化服务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街道劳动部门,建立的以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同时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提供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中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
二、评估审核组织:
对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的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的评估审核工作,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市劳动局组织有关单位及外聘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化服务实体的评估审核工作。参加评审委员会单位有: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劳动局就业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外聘专家,评审时间原则上于每年二、三季度集中对申请使用生产自救经费服务实体审核评估,也可根据服务实体发展进度,开展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随时组织评审。
三、评审内容:
1.社会化服务实体是否具有一定的经营场地、设备和一定数额的流动资金。场地一般应为自有产权;如租赁的场地,应签有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2.安置再就业人员是否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0%(含60%)以上;
3.选定的服务项目是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务为主的项目;
4.实体的经济效益能否做到收支平衡,并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四、评审对象须申报材料:
1.区、县劳动局《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的报告》。
2.区、县劳服所做的建立服务实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体概况:实体名称、住所、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经营面积、产权、企业性质;
(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营、兼营;
(3)市场调查情况:服务区域内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状况、服务对象需求、设立服务项目的市场预测;
(4)资金状况:资金需求总额,其中自筹(自有、借贷)数额、申请补助数额,(附固定资产明细表);
(5)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
(6)项目实施计划。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产权附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附租赁协议)。
4.实体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五、评审程序:
1.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对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的实体,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召开评审委员会。
2.市劳服中心根据考察情况安排评审时间,于3日前书面通知各评委会成员。
3.评委会评审议程:
(1)主办单位的区、县劳服在评审会上介绍服务实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补充说明;
(2)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单位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情况介绍,进行质询答疑;
(3)评审委员会成员发表评审意见,就服务实体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4.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委员综合评议意见于20日内写出评审报告,送市劳服中心。
六、审批程序:
1.市劳服中心接评审报告,经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
2.《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一、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主要优势
遍地开花的小微企业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也让国家推出了对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扶持力度的政策,尤其是金融支持的一揽子政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优势和特点逐渐凸显。
(一)减轻了小微企业过多的利息压力。虽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会提前对企业的规模以及贷款风险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的情况来针对性的调整贷款利率。但是相比较于其他的贷款方式,银行贷款依然是利率比较低的一种贷款方式。而且很多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利率甚至会低于长期借款利率,也比较有利于小微企业的资金需要,促进了小微企业的规模化、可持续发展。
(二)减轻了小微企业繁杂的申请程序。在现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很多商业银行都简化了小微企业贷款的流程,简化了信用贷款发放的手续,而银行本身的资金来源比较稳定,又有着雄厚的经济实力,所以一旦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并经过银行审查合格之后,小微企业就可以迅速地获得银行的信用贷款,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上的“及时雨”。
二、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由于社会公众工作理念以及生活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群众投入到了创业大军之中,这其中大部分人的创业梦想是通过成立小微企业来实现的。随着信用贷款规模的扩大,其衍生风险及存在问题也日渐显现。
(一)贷款信用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很多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并没有建立起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机制,缺乏健全的资金保障管理办法。在对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的时候,也没有一套立体化、多层次的审核机制,制度的不完善为信用风险的出现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缺乏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和奖惩机制。现在的商业银行业务竞争都比较激烈,很多业务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可能选择铤而走险,在明知企业资质不达标的情况下依旧向出现问题的企业发放贷款,这部分内部员工行为也增加了贷款信用风险出现的概率。例如某地区近日开展的一次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抽查情况看,在随机选择的20家已经通过商业银行办理了贷款的小微企业中,贷款申请过程中存在财务报表造假问题的高达9家,剩余11家企业中也不同程度存在各种提交不实申请材料,套取商业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的现象。部分企业为了套取小额贷款甚至隐瞒资产负债率偏高、包括资不抵债的情况,极容易造成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风险。而出现这些问题的关键原因在于,为数不少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健全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导致的。
(二)贷款前审查能力不充足。现在小微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通过申请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来帮助度过难关或加速发展,是很多小微企业的第一选择。但与大中型企业不同,小微企业本身发展根基就比较薄弱,不仅资金来源匮乏,而且很多企业产品缺乏创新性和含金量,不具备足够的市场竞争力,甚至没有太多的固定资产,能够进行担保抵押。为了能够获取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小微企业的管理者开始铤而走险,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也就是做假账的方式来向银行申请贷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由于现在企业信息还不够公开透明,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小额贷款的时候,即使提前做了企业资质的审查,但难免会因为贷前审查能力不足、信息不对称和企业骗贷而发生或大或小的贷款信用风险。
(三)贷款后跟踪机制不完善。由于前期缺乏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而且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查不够严格,导致了贷款在发放之后也伴随着潜在的风险。比如部分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高管是老赖,贷款到期之后,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拒不偿还贷款。再比如,由于贷款之前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对达不到申请规定的企业发放贷款,之后企业因为经营运转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而无力偿还贷款,直接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贷款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贷款发放之后缺乏严谨科学的跟踪手段,虽然很多商业银行都建立并执行着贷后跟踪制度,但是由于企业的信息公开不够透明,企业和银行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性。不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和今后发展,即使知道自己的财务情况出现问题,也不会主动向银行报备或反馈,导致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后,因为不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而出现贷款无法追回的情形。
三、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管理
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亟需小额信贷这一非常重要的助力渠道。如何直面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双刃剑”的属性,迫切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将潜在风险压降到最低,将正面效益发挥到最大。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内部业务人员是商业银行联系小微企业的重要纽带,是审核信用贷款发放的重要环节。因此,业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必然会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产生直接的影响。鉴于同行之间储蓄与放贷业务的激烈竞争,为了冲刺更高的业绩,部分内部业务人员会忽略相关的贷款审查制度和贷款审查要求,违规帮助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获取银行的小额贷款。因此,商业银行必须立足长远发展,从规避贷款信用风险的角度,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业务人员的责任心,完善业务人员的考核制度,规范业务人员的放贷行为。比如,以防范贷款信用风险为目的,制定出信用贷款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的操作工作规程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于在小额贷款业务中违规操作的人员,按照相关的制度及时实施处罚,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还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在工作中小心谨慎,善于发现风险源的业务员,则应该按照被规避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的金额,以及风险的大小进行匹配的奖励,用健全的内控机制尽可能规避潜在的贷款信用风险。
(二)健全贷前资质审查制度。前置贷款风险的防范环节,在发放贷款前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的资质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为资质审查不严格而造成的贷款发放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把完善贷前审查制度,作为防范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基础手段。比如,某市一个婚庆公司的老板为了更新公司设备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一笔120万元的贷款,之前该公司在其他银行也有一笔80万元的小额贷款。在第一笔贷款尚未还清时,该婚庆公司的老板以与朋友合作开网红餐厅为由,继续到同一家商业银行申请增加一些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时候,业务员就跨行业投资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再三向该老板进行了提示。但是,婚庆公司固执地认为开网红餐厅在本地是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事业,并且以做假账的方式向商业银行证明已经还清了其他行的贷款。幸而该商业银行建立了完善的贷前审查制度和配套的风险预警体系,职能部门组织业务人员全面深入了解该公司的真实运营情况,结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做假账违规申请贷款的行为,驳回了该公司的贷款申请,及时地规避了信用贷款风险。
一、国有上市公司担保失控的成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
现行关于担保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2000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称“61号通知”);2003年证监会、国资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称“56号文”)。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只是对董事和经理的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缺点是:第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规范。第二,没有对董事和经理对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第三,没有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之外机关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鉴于此,证监会61号通知应运而生,通知指出: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且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其担保信息。较之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有三点重要变化。第一,担保禁止对象由原来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扩大到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第二,将仅对董事和经理担保行为的规范扩展到对董事、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担保行为的规范;第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担保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处于外部监督之下,企业担保行为开始由“地下”走向“透明化”、“公开化”。
虽然61号通知较之原《公司法》有较大进步,但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和对非股东以外的法人组织的担保没有进行规范,致使违规担保行为开始转向为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超能力提供担保,从而出现诸如担保规模巨大,担保链、担保圈等新的担保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国资委联合了56号文,指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56号文对公司的担保能力和担保对象有了进一步的规范,有效地遏制了相互担保行为以及担保圈和担保链的蔓延。但对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然后再以控股地位占用子公司的资金的行为仍存盲区。
2.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企业一旦提供担保业务,则会形成企业的一笔或有负债,按照《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企业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只有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才会在会计报表主表中披露担保信息,而是否满足确认条件主要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随意性较大,这就为企业粉饰会计报表以可趁之机,企业很可能以不满足确认条件为由,不确认或少确认或有负债,从而避免在会计报表主表中披露担保信息,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附注信息往往被报表使用人所忽视,隐瞒企业的担保风险。
3.国有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够通畅,过度依赖银行筹集资金。
由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存在比较苛刻的条件,因而在目前仍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的首选,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为了降低风险,要求国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在利益的驱使下便会产生大量的违规担保。
(二)内部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形成第二种委托关系。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造成股东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难以实现,董事会处于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之下,中小股东的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引起经营决策高度集权化,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利益无人代表,实际上形成了第二种委托关系,即中小股东委托大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由于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成本较高,而且监督成本与其收益不对等,致使中小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缺乏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当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只得“用脚投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股东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担保风险,置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大肆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和“圈钱”机器。
2.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资委再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国有上市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多层委托关系,国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者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真正的所有者无权或无法对其监督,造成董事长或总经理权力监督的真空,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说了算,担保业务的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无法得到保障。
3.国有上市公司的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
虽然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但其只是一个框架方案,关于企业如何建立担保内部控制程序,控制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及如何实施控制该文件并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担保内部控制体系构建
(一)建立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
1.担保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担保业务部门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资料;2.担保业务部门收到担保申请资料,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测算担保风险的大小;3.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把担保项目风险评估资料提交给担保业务受理部门;4.担保业务受理部门收到风险评估资料连同被担保企业提交的资料提交给总经理决策;5.总经理再提交由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决定是否向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业务;6.董事会把审批决策意见交由担保业务部门办理;7.担保业务部门根据董事会的审批意见,会同法律部门给予被担保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门对担保业务做好充分的会计记录;8.担保业务办理后,担保业务部门要对被担保企业实行定期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降低企业的担保风险;9.为了降低担保风险,还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内部控制的内容
1.担保业务申请阶段控制的内容。主要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比如被担保企业贷款资金的项目是否真实。
2.担保受理阶段控制的内容。首先,由担保企业的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价。主要从被担保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长期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已获利息倍数)、盈利能力(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管理能力(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可持续发展能力状况(市场竞争力、产品市场占有率、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三年资产周转率)五个方面加以评价。其次,由担保企业的内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再次,对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品质、被担保企业过去的偿债记录进行调查。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品质恶劣,被担保企业过去的偿债记录曾有不良记录,则担保风险较大。反之,则担保风险较低。第四,查看被担保企业是否向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若提供反担保,则风险相对降低。第五,将担保金额与担保企业设定的最大担保限额进行比较,若超过担保限额,则风险较大,反之,在担保限额范围内,担保金额占担保企业净资产比重越低,则风险越低。3.担保审批阶段控制的主要内容。评估部门在受理阶段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将担保文件和评估资料一并提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由其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审批。该阶段控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担保业务集体决策审批制度,严禁个人审批担保业务,保障决策程序的公正性、决策方法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未经董事会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必要时向有关专家咨询意见。
4.担保合同签订阶段控制的主要内容。担保业务经过董事会的集体决策通过后,再由担保业务部门与担保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在合同签订时,首先,业务员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担保业务。其次,业务员要会同法律部门或咨询法律专家以保证担保合同条款完整、准确无误,比如,合同文本页码需连续编号,并加盖骑缝章;担保的金额和期限应大写;严格杜绝在空白担保书上签字、盖章,以避免事后产生合同纠纷。最后,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业务部门要及时把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担保资料传递给财务部门进行充分及时的记录。
5.担保合同签订至合同终止期间的控制。在此期间,担保企业可以建立担保风险预警机制(见图2)实施控制。
图2风险预警流程图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指令担保业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委托评估部门或机构评估被担保企业的行业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评估部门或机构把评估报告提交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再转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使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资料信息,当被担保企业的风险值达到担保企业的警戒线时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如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一旦担保企业未来发生损失,可以用担保风险准备金来弥补损失,不会由于履行连带偿债责任导致大量的现金流出,形成债务危机,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或对担保业务投商业保险,一旦发生担保损失可得到一笔保险赔偿降低损失。行业风险评估主要分析被担保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成长性。财务风险评估可以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系统评估。经营风险评估主要评估被担保企业的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的履行情况等。
6.担保企业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时的控制,该阶段的控制程序见图-3。
图3当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由于担保企业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担保受益企业要求担保企业偿还债务;担保业务部门把担保受益企业的求偿要求提交给部门经理或总经理;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再把索赔通知和担保合同提交给董事会进行决策;董事会把经过集体决策的意见传达给担保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门将董事会决策意见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再会同法律部门和担保业务部门向担保受益企业支付款项。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控制和防范企业对外担保风险的}措施[j].江苏商论.2004;5
[2]舒芸芸.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j].佳木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0
[3]李先琴.试论中国上市公司担保风险的控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关键词: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以及社会保障覆盖面的不断扩展,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工作已经成为我国政府日益关注的研究可以之一。整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险一方面存在保障制度缺位问题,另一方面存在城市某些福利过高的早熟问题。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实际出发,发现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还存在很多漏洞和弊端,比如相关法规操作细则亟待完善;社保征缴工作时常出现瞒报、漏报和拖欠等事件。可见,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有效实施,有效解决当前社保征缴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不仅是有效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社会保险机构的迫切需求。本文将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就目前稽核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的概念界定及重要性
(一)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的概念界定。就社会保险定义的范围而言,社会保险应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综合各种文献资料,本文将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的概念界定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部门)依法稽查、核对参加社保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具体包括对工资收入、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及缴费账册等资料和情况。其目的是严格维护和贯彻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有效防止和杜绝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及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内容:1.参保登记情况的稽核:具体包括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申报及依法缴费情况的审核。2.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情况的稽核。由于这是社保征缴稽核的核心所在,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因此需要准确地稽核用人单位的员工缴费基数及申报人数,有效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3.缴费能力情况的稽核。要求对拖欠社保费的用人单位的资产、经营、工资及其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核查,来判断是否具有缴费和补缴的能力,这是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社保缴纳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的重要性。1.社保稽核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征缴及管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科学实施的源头所在。近些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问题屡见不鲜,比如一些企业虚报、瞒报、低报的违规做法,这需要通过社会稽查工作来不断提高基金的收缴率,保持其完整性。2.社保稽核是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和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还是有一些企业存在少缴、欠缴社保或者尚未实行全员参保的现象。
二、现阶段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本文将从企业和社会稽查机构两个视角来分析当下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方面
第一:企业少缴、欠缴、漏报缴费基数现象普遍。由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险费并非以税务部门的税收方式进行筹集,而是采用缴费的形式实施,虽然近些年收缴率有所提高,但是一些企业少缴、欠缴的情况占有很大的比例。1)部分企业对缴纳社保费重视不够,存在故意瞒报缴费基数的违规行为;2)尽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但是有些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并未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请。
第二:企业对稽核工作有抵触情绪。不难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对社会稽查机构的稽核工作不配合,出现了一些阻挠稽查工作开展的不良行为。比如,有些企业会对社会稽查机构或对稽查通知置之不理,或拒绝提供真实的稽查资料,甚至捏造假账隐瞒员工的真实工资情况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社会稽查机构方面
第一:征缴稽核重视不够,程序缺乏规范。1.对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的重视程度亟待提高。受“重征收、轻稽查”长期传统工作思路的影响,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比如机构设置不科学、人员配备结构失调、业务经费分配比例不合理等问题,都阻碍了征缴稽核工作的积极作用发挥。2.由于社会稽查机构的稽核程序不够科学,导致一些用人单位的社保征缴不能有效地控制。社会稽查机构事前的稽核不严,经常是在未征缴前就已经出现了漏税的问题。简言之就是其工作很被动,用人单位申报多少就稽核多少。这样的后果往往是事前监督缺失,事后稽核难度较大,为一些用人单位提供了滋生少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温床。
第二:稽查机构不健全,稽核内控制度存在漏洞。通常来讲,社会稽查机构的健全及稽核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其有效展开社会保险征缴稽查工作的重要保证之一。1.存在保险稽查机构形同虚设的问题,重视不够,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稽查部门的独立性较差,这直接制约了社保稽查工作的质量。2.稽核人员涉及的内控稽核管理面过于狭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要面临社会保险基金风险以外,还要应对社会保险基金增值风险和业务操作不良运转程序等问题。3.稽核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急需构建一套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考核的认证体系。
三、完善和解决征缴稽核的建议和思考
按照我国政府关于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本着企业至上和服务导向的根本原则,本文主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应该成为社会保险国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还要成为公民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责任人。
(一)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宣传不断增强企业的法律认识
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严格来说征缴稽核本身也是一项执法活动。需要将征缴稽核和政策等多种渠道的宣传结合起来,让企业自身意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依法缴费:1.逐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立法建设,明确社保机构的定位和具体职能,将其视为唯一社保费征缴的执法部门。建议赋予其法律的强制执行权力,能够对故意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从而有效提高我国整体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效率和刚性。2.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宣传的长效机制。对企业来说,不断提升企业法人缴纳保费的正确认识,使之自愿主动地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稽核工作;对个体来说,需要加强对社保卡办卡流程、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等社保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使越来越多的员工关注并监督企业为个体缴纳养老金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民众的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不断规范社保稽核程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社保费征缴的选择和设计首先需要考虑三个基准,即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扩大社保的覆盖面等,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将稽核关键点前移,要求企业建立缴费基数承诺制度。具体要求是需要企业首先对申报的员工数量、缴费工资基数等内容进行书面承诺,并对每个申报的员工缴费工资(这里的缴费工资数字需要由员工本人签字认可)进行必要的公示。2.按照征缴稽核的前期准备、具体实施、执行审理和后续处理等四个环节规范工作程序,不断从制度、程序及处罚机制上规范稽核行为,切实做到依法稽核,照章办事,从而促使征缴稽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最好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稽核专用范本,这不仅是稽核工作质量考核的重要根据,也是稽核人员进行实地稽核以备行政复议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3.建立完善的社保稽核统计制度。比如社会保险机构要依法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决不能擅自降低企业缴费比例,或是自行降低企业缴费基数等。
(三)多角度提升稽核管理从业者的能力
培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操守,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全面稽核管理的迫切需要。1.实行征缴稽核人员“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制度,整体上提高稽核队伍和稽核工作的素质和水准。2.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多种培训的方式,比如邀请社会保险稽核管理专家进行实地教学等,帮助稽核人员提升工作能力。3.采用问责制,提升稽核人员的工作标准,将不良的现象及时遏制。
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是保证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科学管理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即完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不仅是社会保险机构的内在需求,也是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分析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具体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参考文献:
[1]王亚红.浅议社会保险稽核统计[J].统计与管理,2013(06).
[2]牟雨慧.浅谈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J].山东纺织经济,2013(09).
一、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意义
首先,增值税管理有助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企业在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下,要想提高竞争力,降低企业税务是重要途径之一。而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其税负高低将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成本,因此控制增值税税负,将有助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其次,增值税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值税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公司进行税务筹划要合法合规,降低涉税风险,需要对财税法规熟悉、对税务事项的办理流程清楚明晰和规范完整。因此,企业必须以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对前述事项予以明确,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第三,增值税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值税管理在企业运营中是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参考指标之一。有时企业会为了短期的经营利益而采用非常规手段,在增值税管理中就会体现为纳税异常,从而引起税务部门的警示关注,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下降。因此,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将有助于企业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形象。
二、企业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企业增值税管理机构导致工作效率低当前很多企业未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税务专业人员匮乏,往往导致增值税管理不到位,一是没有专人对增值税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无法使企业经营与增值税政策进行有效衔接;二是“营改增”之后,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通常需要专人对票据管理;三是企业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专人对企业经营业务进行分析,并结合税法进行制定完善。
2.增值税管理工作不够积极主动(1)税务人员不主动深入研究增值税政策变化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导致企业开展业务时仍然使用旧的税务政策;(2)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不及时,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3)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时,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4)税务人员不熟悉税法、不深入研究企业经营,无法为企业提供合理的纳税筹划建议,导致企业税收利益受损。
3.违反税法开展业务导致企业经营风险部分企业依法纳税的观念较弱,经常出现不懂税法、不熟税法、不会使用税法,更严重的甚至出现违反税法的情况。尤其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一些企业无视税法威严,铤而走险,通过虚开发票、购买虚假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给企业经营带来风险。
三、增值税管理风险的具体控制措施
1.结合增值税政策改革做好税法宣传2009年以来,增值税政策经历了“营改增”、简并和降低税率等改革措施,应在企业内部掀起深入学习增值税税法的热潮,以强化企业和员工依法纳税的观念,从主观上降低违法的几率,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务工作环境。
2.建立完善增值税管理机制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构建合理的岗位体系,配备专业素质高和专业能力强的税务人员,并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税收政策信息的传递和收集机制,动态掌握国家增值税政策及变化,及时获取信息并对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和管理,以更好的指导企业开展业务。通过建立、完善增值税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和专业化,防范税务管理风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3.强化增值税管理基础工作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工作通常简单而又繁杂,它的管理成效事关企业整体税务工作成败。首先,企业应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辅助管理,对业务合同、供应商、物资材料、发票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分析各项业务的涉税风险,提出应对策略。其次,在增值税发票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经济业务开具发票,做好开票记录,不虚开发票;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及时认证抵扣,避免产生抵扣税额损失。第三,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将增值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账目进行核对,确保申报数据准确,避免纳税申报风险。第四,在增值税事项办结后,及时将材料归档并留存备查;第五,建立企业税务事项清单,列出企业涉及的所有税务事项,包括企业可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避免出现遗漏事项,给企业造成风险和损失。
4.加强增值税政策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财税政策变化快、内容多,企业应当对税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税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和掌握税务新知识,并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和提出应对措施。企业税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业务环节都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因此除了加强对税务人员培训的同时,还应当对各个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对税务人员的培训一般针对专业知识和具体税务技能,而对其他员工的培训一般侧重于纳税理念的宣贯和税法知识了解熟悉,从而提升其综合素质,降低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税务风险的几率。
5.合理有效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能够为企业降本增效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体现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企业应该充分使用税务筹划手段,提前规划公司经营业务安排,保证公司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企业可以从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如通过不同税种、不同经济行为进行纳税筹划;同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对相关的税法条款十分熟悉,确保税收筹划行为合规合理,把握好方法尺度,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业务的整体安排,避免产生涉税风险。制定周密慎重的纳税筹划方案,切忌为盲目节税而把企业置于巨大的税务风险之下,否则不仅会丧失纳税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处罚。
6.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目前,我国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还在不断的改革完善当中,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在处理增值税涉税业务时可能会遇到概念模糊,难以界定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征管方式又有所不同,税务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通过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遇到增值税疑难问题应积极进行沟通,了解税务机关对该事项的处理流程,透彻理解税收政策的含义,并与税务机关意见达成一致,以便更好的指导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只有这样,企业在在遇到问题时才可以“在正确的时间通过正确的程序找到正确的人”。同时,通过透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状况,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四、小结
综上所述,企业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诸多问题和风险,对税务管理部门也提出了更多的难题和挑战,企业应当加强增值税政策的学习和宣贯工作,使依法纳税观念深入人心,同时还要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提高办税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完善税务管理体制机制,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更好指导企业日常税务活动,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蓝齐儿”为你整理了这篇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2022年工作总结
1.强化政策落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一是不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今年以来结合全市企业用工实际,提请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招工及用工服务若干意见》《加强企业招工及用工服务实施细则》。组建4个外出招工小组和外出招工协调工作小组,持续开展以工引工、外出招工、社会中介机构引进活动,目前招引外来员工27人。充分利用人社网络系统作用,扎实推进专场招聘、“2+N”招聘和网络招聘等各类活动。截至目前,共组织“2+N”各类招聘会92场,500余家企业提供2.56万个岗位,累计17136人参加招聘活动,达成就业意向11385人,主园区用工净增3787人,增幅9.3%。二是持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稳步推进创业培训,本年度共开展23期创业培训班,参加培训学员690人,圆满完成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及时审批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预计到2022年底,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7000万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少于3000万元。三是兑现招工奖励政策。兑现以工引工及返乡就业人员奖励资金,鼓励企业老员工通过亲带亲、友带友、老乡带老乡等方式引进新员工,对成功介绍外乡或返乡人员来广稳定就业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自主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元/人奖励。截止目前2022年度已兑现奖励资金174.7万元,补贴人数2821人。同时积极向企业宣传《人才兴企二十条》,鼓励企业引才引智、鼓励企业培优育强、鼓励人才扎根兴业。四是精准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利用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举办现场宣传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岗位、公益性岗位。建立新投产企业“人社服务专员”帮扶联络机制。定期入企走访调研,开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宣讲等服务。五是有序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根据户籍地将帮扶对象分解到乡镇社区,层层压实帮扶责任,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将有就业意愿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开展分类帮扶,做到登记一人,服务一人。六是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今年以来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共开展39个班次,结业合格2284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开班62个,培训系统上线2305人;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开班18个,培训系统上线855人,砀山县技能扶贫培训150人;2022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开展11个班次,参训学员542人。
2.深化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强化征缴扩面和优化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10万人,同比增长14.9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8277人,同比增长4.19%;失业保险参保3.96万人,同比增长36.55%;工伤保险参保8.22万人,同比增长1.48%。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27.85万人,当年缴费人数为17.56万人,为符合领取条件的8.69万人发放了养老金,月发放率100%。长三角社保转移接续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规范参保。自2022年4月起,逐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实行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统一缴费基数并同时参保,使得职工社保全覆盖,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将逐步实现职工退休生活有保障、失业求职无担忧;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并推进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三是建设基金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了社保数据对比领导小组,对各级疑点数据进行排查,联合公安、法院、民政、卫健四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对发现的数据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并顺利迎接了省市多次检查,总体情况良好,对发现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及时整改。四是调整职业年金记账方式。根据省市要求,将职业年金缴费由记账方式调整为实账积累,计划从2022年起对职业年金记账方式调整期历年形成的记账金额安排3年分批进行消化。
3.加大推荐评选,提升人事人才工作水平。一是完成2022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今年我市事业单位计划招聘124人,涉及卫生、教育、农林水专业技术领域以及行政管理等88个岗位。经过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程序,目前116人进入体检环节。二是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今年新增技能人才3537人次,占任务数(2500人)的149.4%,其中新增高技能人才771人次,占任务数(1090人)的70.73%,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690人次,占任务数(1800人)的93.89%,其中高级工271人次,占任务数(400人)的67.75%,技师27人次,占任务数(30人)的90%,新技工系统培养705人,占任务数(700人)的100.7%。三是组织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成功举办我市第二届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推进1名选手参加全国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安徽省选拔赛;组织参加宣城市“皖厨宣味·徽菜名城”首届烹饪技能大赛,共7名选手参赛,其中1名选手获得中式面点一等奖、3名选手获中式烹调优秀奖;4名选手参加首届长三角家政服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安徽选拔赛;3名选手参加安徽省第三届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四是稳妥有序开展网上申报职称评审工作。今年首次使用网上职称申报系统,为保障申报人员顺利上传资料,指导用人单位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网上职称申报系统操作流程。目前共审核通过并上报了13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五是多措并举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流程,积极组织工作站申报参与省厅开展的各种项目和活动。今年有三家工作站申报了科研活动资助经费项目,有四家工作站参加了全国博士后创业创新大赛,其中有两家工作站进入了复赛,有一家工作站进入了决赛。
4.规范行政执法,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一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稳步推进。扎实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方法,用工管理趋于常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劳资纠纷大幅下降,在大大改善根治欠薪工作局面的同时,切实维护了我市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稳步提升。组织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班,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打造政治素养高、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仲裁队伍。推进信息化仲裁院建设,上线运行全省统一的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落实案件受理、审理、监督统计等工作全流程信息化,推广应用全国“互联网+调解”平台,拓宽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申请多样化渠道,为群众提供便利。今年以来案件办理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劳动监察受理投诉举报案件153起,涉及农民工1961人,涉及金额2607万元;排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97个,排查存在拖欠支付隐患项目6个,及时责令限期整改项目5个,涉及农民工389人,金额1265.3万元。仲裁院已立案受理261件,调解结案173件,裁决结案73件,终局裁决5件,其他方式结案7件,仲裁结案率96.9%,仲裁调解率68.4%。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平稳,全年未发生因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引发的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二、2022年重点工作计划
(一)招工引工方面。进一步完善招工引工政策,制定全市招工引工考核办法,完善招工奖励办法,加大奖励力度;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机制,鼓励引导重点临时缺工企业以服务外包的方式解决用工困难。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招聘会,2022年全年计划开展136场“2+N”招聘会,其中80场周三、周六现场招聘会、18场乡镇“夜市“招聘会,20场网络直播招聘(每月固定8号上午9点举行直播带岗),18场劳务基地及其他招聘会。突出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招聘,春节期间开展10场春风行动系列招聘会(3场网络直播招聘会,3场乡镇、开发区子园区招聘会,4场人力资源市场大型招聘会)。
(二)就业创业方面。在开展好常规创业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乡村振兴开展创业和就业技能培训,2022年计划培训农民工3000人以上,开展1-2期乡村振兴主题创业特训营,培训学员不少于60人,开展乡村旅游、品茶员等乡村特色就业技能培训班不少于3期,培训学员不少于180人。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2022年,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200个,上岗率不低于50%;新增实名制就业不少于1.1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不低于6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率不低于70%;创业担保贷款计划发放不少于7000万。
(三)人才保障方面。围绕广德市开发区四大主导产业,积极组织广信农化等不少于3家企业开展企业自主评价,为企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筹备广德市第三届“广德工匠”评选活动,计划表彰、提名奖各10名。围绕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积极推荐优秀的乡土人才参加全国、省、市技能人才评选及技能人才竞赛,所有竞赛项目计划各推荐2名选手参赛,加大乡土人才在技能人才评比中的比例。组织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创建升格为部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社会保险方面。扎实推进征缴扩面工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达到10.12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达到8450人;失业保险参保达到5.0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达到8.40万人。针对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参保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数明显少于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从2022年起将积极推进职工全险种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全市职工全险种参保率。扩大协议医疗机构签订范围,简化转院流程,为工伤职工和企业创造更大便利。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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