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含义(6篇)
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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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园暴力;产生原因;解决方法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社会的栋梁,每一个学生都享有在安全的环境、良好的风气中学习的权利。而创造这种环境与风气便是国家是学校是社会义不容辞的义务。而随着近来越来越多校园欺凌的视频在网络上曝光,校园暴力已成为大家重点关注与谈论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我们需要及时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分析现状出发,对当今各个地区的校园暴力的情况做了大致了解调查,深入探讨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校园暴力的近况,如何有效预防和解决校园暴力等问题。
一、何为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的含义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及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行为。具体有例如发生在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从而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包含一个复杂的互动状态,欺负同学会对其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甚至造成一些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人格的发展。
二、校园暴力的近况
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暴力事件,这是世界上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的校园暴力近况
在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发生的频率也是越来越高,暴力程度也是越来越严重,从已有的研究结果看来,其中很大一部分的暴力表现出团伙性、报复性、残忍性等特点。2003年浙江大学《青少年攻击的社会心理研究》课题组调查显示[1]:49.2%的同学承认对他人有过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87.3%的同学承认曾遭受过其他同学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
(二)美国的校园暴力近况
校园暴力在每个国家都有发生,而美国属于较为严重的国家。据美国国家学校安全中心的统计和调查[2],在2007-2008学年,美国K-12年级供油5570万学生,在该学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中共有43人死亡。在2007年有150多万12-18岁的青少年受到非致命的校园暴力伤害,包括82.68万盗窃和68.41万暴力。10%的男中学生和5%的女中学生在校园遭到过武器威胁,32%的学生遭到过欺辱。85%公立学校至少发生过一例暴力犯罪、盗窃或其他罪行。
(三)日本的校园暴力近况
在日本,根据一项调查显示,16%的日本学生做过欺负别人的事,35%的人被欺负过,即欺负别人又被别人欺负的占38%,两者都没有的仅占12%[3],校园欺负问题已成为日本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经常受欺负的孩子通常会情绪低落、感到孤独、由此引起学习成绩下降和失眠,继而发展成逃学、严重的甚至会导致自杀;而对欺负者来讲,欺负他人很容易形成相当稳定的习惯,导致以后的暴力犯罪。[2]
三、校园暴力的成因
(一)个体因素
年龄是影响暴力的最大因素之一,暴力的类型与年龄相关。这种相关性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心理特征及其生活经历相联系的。此外,个体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是影响暴力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表明,超出常规的行为、学习成绩差、控制力弱等因素对暴力行为具有较好的预报作用,早期吸烟、吸毒、女生缺乏自尊等问题都会增加暴力行为的危险性。
(二)家庭因素
由于现代工作压力,很多双职工家庭的父母忙于工作,使孩子缺少家庭关爱,甚至存在家暴等原因,都会不同程度上影响儿童的心理健康,干扰其人格和观念的发展。Flannery和Williams研究[4]表明,受过虐待或忽视的儿童在成人以前要比没有受过虐待和忽视的儿童超出38%的可能性因为暴力犯罪而被逮捕。
(三)校园文化的影响
现今社会是一个注重学历和文凭的现实社会,青少年面对主要的高考压力,课业成为他们的巨大负担。教师和家长往往只重视学生的学习与成绩,使其过早承受过重的学业负担,于是当紧张和压迫积累到一定程度,学生便会通过暴力行为发泄出来,即表现为校园暴力的形式。
一些学校的分班措施,或是老师对优生差生的区别对待严重伤害大多数学生自尊,容易引发厌学情绪,对学校和老师反感。由于课业上屡遭挫折,丧失学习兴趣后行为愈发堕落。在外游荡,拉帮结派,结交社会的不良人员。由于青少年期处于叛逆且大胆时期,容易受到哥们义气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并逐渐在老师看不到的暗处形成不良氛围,导致其价值观和主流社会产生较大偏差。由此,开始产生校园暴力。据某省少年犯管教所的调查[5]显示,72%的少年犯在校时就是备受冷落的“差生”。
(四)社会文化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多媒体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大大增加。然而在广泛传播的信息中也包含很多不良信息,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对有暴力倾向的信息有很强的敏感性,心智不成熟的他们便会盲目效仿。据调查显示,约有40%的青少年实施暴力的方法是通过媒体上犯罪新闻获悉的。由此可见,带有暴力倾向的媒体渲染对青少年的暴力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四、校园暴力的防控措施
(一)家庭防控
家庭环境也是导致暴力倾向的一大缘由。因此,家庭防控应当作为第一应重视的防控。家长应该重视孩子心理健康,对子女应当尊重、信任、爱护、帮助,使他们真正感到父母可亲、可爱、可依赖;家长一定要避免对孩子的心理惩罚,孩子在生活中做错事应正确引导而不是打骂或体罚;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孩子一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要教育子女在爱护自己的同时也要友善他人。
(二)学校防控
学校是学生除家以外,活动时间最长的地方。学校及其相应组织应当作为防控校园暴力犯罪发生的源头。学校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于暴力行为进行惩处;对学生进行责任意识的教育,加强在校学生呢个的自我保护;加强门卫制度,严禁校外人员无故进入校园;学校也应设立课堂教会学生如何让正确处理校园暴力。
(三)社会防控
针对引发校园暴力犯罪的外在因素,社会防控亟待解决。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及教育力度,让社会充分认识到校园暴力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电视、电影、网络等媒体对于暴力的传播。
五、结束语
校园暴力是一个严重严肃的问题,想要有效防控解决校园暴力的问题,是一个道阻且长的过程。我们应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进行开导与教育,将暴力事件降到最低。(作者单位:西华大学)
参考文献:
[1]杨宏飞,叶映华.杭州市中小学校园暴力行为及其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06.
[2]李云鹏.美国保卫校园的安全机制[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1.
[3]文部科学省.平成21年度(2010年)[R].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2005年1月10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幸福从未走近过”就是典型一例。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
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
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
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
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
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
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
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
“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②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习惯、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③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二)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乐,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为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女性经济的不独立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
无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④丈夫对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觉得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应的社会地位,经济来源,那莫丈夫就不会轻易对妻子施加暴力,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除了上述原因,此外还有社会压力的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思想修养,教育水准,法律意识,性格脾气,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等因素,总之,家庭暴力有其存在及爆发的必然性。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002年11月15日-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中,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就是针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统一立法的现实努力。建议稿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济、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相关立法。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44个国家与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
(二)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言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
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强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
1991年加拿大民间掀起的自发性运动——“白丝带”运动,就以反对家庭暴力
为宗旨,开创了全球性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河。此后,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很快扩展到美、欧及南非等地。加拿大每年几乎有50万人佩戴白丝带,白丝带运动的发起组织鼓励男士在每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到12月6日加拿大“对妇女的暴力国家纪念行动日”期间佩戴白丝带。中国第一次白丝带活动是在2001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举办的。我国应立足现实,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同时,白丝带活动也藉此提升男性对家庭暴力的反省,逐渐消除男子的特权思想,做到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家庭。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①王有佳:《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载《人民日报》,2003-4-3
②、③刘忠勋:《论〈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与解决途径探析》,载《理论界》
论文摘要女性的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从中国古代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到国外神话“夏娃只是亚当的一根肋骨制成的”,无处不体现着一种男权、父权政治统治的痕迹。直至近代两次女权主义运动,使得女性逐渐认识到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才能争取自身正当的权利。家庭暴力问题是家庭暴力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的暴力问题,女权主义视角也许会给我们提供一个新的思考角度。
论文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权主义庇护所
一、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激进女权主义的视角
女权主义对于家暴行为的研究随着两次妇女运动而兴起,以激进女权主义为例,激进女权主义者代表米利特认为,所有家庭暴力原因在于父权制思想的统治,在于地位的不平等。父权制包括两种含义:第一,男性统治女性;第二,男性长辈统治晚辈。
女权主义者认为国家并不是政治的中心,而是父权制理论为压迫妇女而所构造的工具。在公共领域,父权制作为理论基础制定了所有的法律政策等基础制度,他们以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处于同时代的女性,由此导致历史中的政治领袖基本上是男性,统治者基本是男性,而军队的设立同样是为男性服务的;在私人领域、家庭领域,男性主人在家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女性则以附属品的形式存在。米利特从八个方面对于父权制的深刻影响做了论证,认为父权制的生物基础是薄弱的,相反是社会化的力量使得父权制得以施行,“我们不仅无法充分肯定父权制下存在的地位、角色、气质等,社会差异具有生物根源,而且未必能够对其作出评价,因为作为文化产物的社会差异要强大得多”。
激进女权主义是在承认本质主义并且承认男女的生理特征的差别上的基础上来进行讨论的。从强调消除生理差异到谴责男性生理特征,再到赞美女性生理特征。他们认为男性对女性的控制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的:一是通过意识形态途径,包括淫秽色情品的制售,贬低妇女的思维定式等;二是通过实践的途径,包括男性中心的婚姻和财产法,剥夺女性的生育权利、性暴力等。
总之,激进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出发点是家庭中双方地位不平等,女性是生活在一个完全由男性主掌生杀大权的社会中,无论政治还是家庭。
(二)法律视角的解释
在各国的法律中,对妇女的权益都没有一个很好的保护,这也是一种历史的惯性,仅从中国相关法律对于女性在家庭地位中的保护就可见一斑。首先,中国没有一部独立的规范家庭暴力的法规,各种规定零散分布于法律法规中。其次,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做出了笼统性的介绍,单单指导性的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没有规定任何的权利义务配比,也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此部法规更多的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结束之后双方财产分配的问题,对妇女的人身权益则关注极少,而《婚姻法》则更未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任何条文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任何补充;《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过于笼统,又受到私人领域概念的屏障,很难有效的介入到私人领域的核心区域——家庭,所以解决家庭暴力的责任更多的落在社区、居委会、亲属身上。但是除非家庭暴力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会被迫向他人求助,而事后的救助行为又显得捉襟见肘,家庭暴力经常反复。
即使是国外通过民法或者刑法的救济也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以美国为例,它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以刑事手段加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达成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在这种情况下,家暴受害人的意愿不在考虑的范围内,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受害人就没有放弃诉讼的权利。同时,通过公权力的救治,体现的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方式,要么选择离婚要么回归家庭,而回归家庭之后男性的家暴行为有可能更为严重。
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了权利得不到保护,公私领域的二元对立使得公权力难以介入,而司法机关的过多介入又会导致家庭暴力的反复。这使得家庭暴力行为在法律上陷入一个进退两难的处境。
二、女权主义影响下国外应对家暴的举措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美国,家庭暴力一词是指从有辱人格的言语到经济剥削、从殴打到性虐待、从威胁到杀害的一系列行为。美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受到激进女权主义的影响,多主张以刑罚为主的手段来除了家庭暴力问题。所有州都颁布实施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超过半数的州对某些轻型的家庭暴力犯罪要求强制逮捕。
1.衔接机制
美国婚姻家庭暴力的特色之一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行为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保护令、刑事起诉、民事损害赔偿、离婚、对双方子女的监护、配偶和子女援助、对第三方采取行动等七种法律行为。并且,在家庭暴力达到刑事诉讼的起诉标准时,强制性起诉制度就会介入,这就使得即使没有获得被害人的同意,检方仍会对加害人进行起诉。
虽然美国的法律从程序上详细规定了家暴行为的各种衔接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许多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受害者非常珍惜的人之间,那么,原谅并且忘却所受的伤害,如果它不再发生的话,是可以理解的。受害人担心警察的干涉会加剧敌意,而强制性逮捕和起诉措施可能会使家庭暴力问题更加恶化。因此,美国关于家庭暴力法律的制定陷入了一种困境,为了缓解这种困觉,他们从结果导向的模式转变为前提预防的思维,从单纯女性出发转向以男女为共同基础来维护整个婚姻关系进而维护女性权利的角度来制定预防措施。
2.特色项目
预防或者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一种方式是巩固婚姻,并通过寻找可能的选择替代避免离婚。美国实行的婚前准备课程、婚前教育和婚姻技巧培训在降低家庭暴力在夫妻间的发生有着突出效果。有证据显示,对接受了一项婚姻技巧培训的的伴侣相对于没有接受过技巧培训的伴侣相比,发生身体暴力的程度只有他们的四分之一。而另一项证据显示,接受了全部婚姻技巧培训的伴侣,在三年之后他们的问题会越来越少,而没有接受培训的问题则是越来越多。
(二)丹麦:极具特色的庇护所
丹麦作为一个高社会福利的北欧国家,对于妇女保护问题采用以自由女权主义理论为指导,设立了大量的庇护所。一天中无论任何时间,妇女都可以自由选择去国内的任何一家庇护所,而且妇女和儿童基本上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期的留在庇护所。
1.保密地址
为防止妻子和孩子受到丈夫的暴力干扰,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男性攻击其他庇护所内的人员,庇护所一般不对外公开地址,只有需要帮助的妇女、当地公益工作者、出租车司机以及警察才可知道。保密被认为是处于女权主义倡导的考虑,因为他们认为妇女总体上受到男性的压制,他们需要自己的地方。
2.男人不得入内
总体上,男人不被允许进入庇护所,但是现在大多数的庇护所都设有特殊的房间,允许妇女的丈夫前来探望。
3.平等
庇护所的设立宗旨受到自由女权主义的影响,他们讲进入庇护所的女性看成有价值的、可以进行自助的人。并且对居住在庇护所内的妇女不进行任何的“治疗”,在庇护所内,必须担负日常的家务劳动,并且照顾自己的孩子,同时还要和其他住在庇护所内的女性进行沟通和合作。
4.匿名
对于进入庇护所的女性,庇护所不做任何的记录,不通知当局或者丈夫、亲属,即使他们询问。理论上,如果妇女足以负担自己在庇护所的生活,无需依赖于当地政府为其做出支付,匿名就仍然被允许。而如果当地市政府为妇女支付庇护所的开始,它们即要求知道妇女的姓名等信息,但是也不得告诉其他任何人,包括其丈夫。
(三)简短的权衡
通过对以上两个受女权主义影响较大的国家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丹麦和美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控制目前都处于一个瓶颈。美国强调两性间的区别,对于妇女的权利进行强制性保护,但是没有看到家庭以及关系亲密的人对于妇女的重要性,只考虑妇女本身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在事实上剥夺了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结果必然是事倍功半。丹麦从自由主义出发的庇护所政策,表面上尊重了每一个妇女的资助选择权,但是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如此的做法只会导致男女双方的对立关系更加的紧张。进入庇护所是将男女的矛盾推迟爆发甚至于将其隐藏,将男性和女性进行人为的隔绝,完全建立了一个男女对立的世界,在庇护所内是女人的世界,而庇护所外则是男人的世界。
笔者认为女权主义影响下的对待家庭暴力的举措需要从一个融合的、全方位的角度进行建构。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要求不分性别、同等对待的方法指明了追求两性平等的起点和基础。激进女权主义努力发掘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和培养社会性别意识的方法,有利于促进妇女意识的觉醒以构建两性平等的社会制度。
三、女权主义对于我国家庭暴力的启示
女权主义对于家庭暴力的启示是全方位的。激进女权主义认识到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父权制的深刻联系,因此要对于打破家庭中父权制的统治,首先要考虑的是经济问题。在一个市场化经济运行的环境中,经济地位的提升才能确保话语权的提升,而这种提高应当体现在妇女工作当中,其中重要的关注点就是对于妇女五期(经期、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现行一般通过给予企业相应免税和国家补贴的方式。考虑到中国部分企业的人员流动量大,通过国家税收补贴的方式可能效果更佳。
此外,社会救助机构在婚姻家庭暴力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笔者不认为在中国应当建立所谓丹麦庇护所性质的机构,更多的是应该建立基于保护家庭中妇女权利的维权机构,使得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够通过自愿的申请机制来达到包括法律上、心理以及医疗在内的各方面的援助。
本文依据已有研究[5-11],将夫妻暴力危险因素归纳为:家庭成员中有对家庭暴力持“可以”或“看情况”的态度者,有待业或无业者,有者,有儿童期目睹家庭暴力者,有儿童期遭受家庭暴力者,有饮酒史者。在本研究中一对新婚夫妻只要有一人具备上述至少3项,即属于夫妻暴力高危人群。以上危险因素是本课题组研究既往证实的夫妻暴力危险因素。
根据以上条件,筛选出93对家庭暴力的高危新婚夫妻,其中74对婚前发生过暴力。依据入组日期的单双号,将93对新婚夫妻分为干预组(单号,共42对)和对照组(双号,共51对)。两组中因工作繁忙、长期出差、夫妻两人一方或双方在外地工作、不愿参与本研究者共17对[平均年龄为(27±4)岁,其中14对婚前发生过暴力],最终共76对参加研究。干预组32对[男性年龄为24~36岁,平均(29±4)岁;女性为21~35岁,平均(25±4岁)。对照组44对[男性年龄为23~36岁,平均(27±4)岁;女性为21~31岁,平均(25±2)岁]。两组中有63对婚前发生过暴力,其中干预组26对,对照组37对。
实际干预中,干预组32对中有25对完成整个干预及随访过程,6对在干预过程中脱落,1对在随访中脱落。对照组37对完成整个过程。完成整个过程的62对新婚夫妻中52对有婚前暴力的发生。脱落的主要原因有新婚夫妻工作忙、出差、外出探亲、联系方式中断、不愿随访等。研究组脱落率为18.75%,对照组为15.91%,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工具
1.2.1自编夫妻暴力调查问卷
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有无饮酒史及吸烟史;有无婚前恋爱史及婚前同居史;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当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冲突时,是否可以采用羞辱谩骂、伤人毁物、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待等粗暴的方式来解决(有3个选项:不可以、可以、可以但需视情况而定)。
1.2.2艾森克个性问卷(Eysenck'sPersonalityQuestionnaire,EPQ)[12]
共88个条目,分为4个维度:内外向(E)、神经质或情绪稳定性(N)、精神质(P)和撒谎(L)。根据被试者N、E、P、L各项得分,按性别、年龄在各量表T分表上查出相应T分。
1.2.3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ocialSupportingRatingScale,SSRS)[13]
共10条,分为3个维度:客观社会支持、主观社会支持和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
1.2.4简易应对方式问卷(SimplifiedCopingStyleQuestionnaire,SCSQ)[14]
共20个条目,分积极应对(positivecoping,PC)和消极应对(negativecoping,NC)2个因子。每个条目4级评分:即不采用,偶尔采用,有时采用、经常采用。
在新婚夫妻登记处填写夫妻暴力调查问卷、SCSQ问卷。在入组时填写知情同意书、夫妻暴力调查问卷、EPQ问卷、SSRS量表。在随访6月后,完成夫妻暴力调查问卷的评定。
1.3心理干预方法
干预组接受关于夫妻暴力的健康心理教育及预防夫妻暴力发生的心理辅导训练,对照组不接受任何干预。
心理干预方法主要为“群体心理教育-家庭心理咨询-个体心理治疗”三结合的心理干预模式,其中,群体心理教育是指至少5人参加的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婚姻心理健康教育;家庭心理咨询是指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的或多对夫妻共同参与的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的心理咨询、辅导与训练;个体心理治疗是指对一对夫妻分开进行心理干预。辅导者是2名高年资精神科主治医师,均是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是精神应激和心理治疗。在干预的整个阶段由1位心理督导师(张亚林)进行指导。由于研究对象难以集中,我们在干预的早期和中间阶段把群体心理教育和心理辅导与训练放在一起。心理干预共6~7次。每次干预时间约90~120min。地点在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社区会议室、社区悄悄话室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贵宾室。
1.4两教育三训练
1.4.1婚姻心理健康教育
包括4个方面。①使新婚夫妻了解婚姻的涵义。②了解婚姻中最重要的5个因素:忠诚、负责任、体贴、能干、给对方全力的支持。③婚姻美满的好处。④婚姻不和睦的弊端。均举例说明,并制作成VCD光盘。
1.4.2预防家庭暴力知识的教育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中出现的殴打、捆绑、残害、拘禁、折磨(限制衣食住行、超强度劳动)、人格、精神摧残、遗弃以及待等人身方面的暴力行为。上述行为可包括为3种形式:精神暴力、躯体暴力、性暴力。家庭暴力常见的危险因素为、嗜烟酒等不良嗜好,双方的个性问题,应对方式问题,情感联系的问题,对家庭暴力的态度问题,经济问题,工作问题,娱乐或业余爱好问题,人际纠纷的问题,以及心理(精神)疾病等。预防家庭暴力的方法:尽量避免或降低家庭暴力危险因素的发生;在面对第一次躯体暴力时,我们要说“不”,坚决予以抵制;要通过参加婚姻的辅导训练学会在婚姻问题和冲突发生之前就改善相互的关系;要加强夫妻双方的沟通与交流;要学会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等。教育中,我们还发放由“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制订的宣传小册子,标题为“拒绝家庭暴力,共创美好家园”。
1.4.3三训练
其理论与方法借鉴了国外的预防和促进关系教程(thePreventionandRelationshipEnhancementPrograme,PREP)理论[15](借鉴了理论的70%内容)。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的文化习惯稍做改动。PREP主要是用来预防婚姻裂痕和危机,目标是帮助夫妻在暴力发生之前就改善他们的关系,防止关系恶化所导致的苦恼与争执,甚至于最后的婚姻破裂。
1.4.4干预程序
每周干预1次,每次干预时间为90~120min。用3~4个月的时间完成。开始阶段:共2次,包括治疗关系的建立及婚姻心理健康教育。干预中间阶段3~4次,主要包括家庭暴力知识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教育。主要内容是夫妻交流技巧、夫妻解决矛盾冲突、明确夫妻关系中潜在问题和期望的训练。干预结束阶段1次,主要是干预的总结,做好随访。
1.5统计方法
全部调查资料经质量检查后统一输入计算机,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建立数据库。率间比较以及分类变量比较采用χ2检验;数值型变量的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2结果
2.1社会人口学特征的组间比较
两组在年龄、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职业、居住条件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表1)。
2.2干预前两组各量表评分比较
干预前两组各量表评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2)。
2.3干预前和随访6月后两组对家庭暴力态度比较
干预前两组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随访6月后干预组对家庭暴力持“可以”和“看情况”的态度者均少于对照组;干预组在随访6月后,对家庭暴力持“可以”及“看情况”的态度者比干预前明显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3)。
3讨论
本试验研究主要探讨了综合性心理干预对改变夫妻暴力高危者的态度的作用。干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对夫妻暴力高危人群进行家庭暴力知识的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不良后果。本研究发现,干预前和随访6月后干预组对家庭暴力的态度有正面的改变,说明心理干预能帮助高危人员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施暴者及受虐者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因此发生改变。
对夫妻暴力的心理干预,多采用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进行。对已经存在夫妻暴力的家庭,主要的干预目标是消除或减少暴力的发生。常见的模式有团体治疗或小组治疗、夫妻共同治疗、个体治疗。如有学者专门针对施暴者进行小组心理干预,证明这种方式有效[16-17]。另外,针对受虐者进行小组干预,受虐妇女经过支持性小组治疗,特质焦虑分明显下降[18],受虐妇女在躯体化、人际敏感、抑郁、焦虑、恐惧、偏执、睡眠饮食等SCL-90分量表的评分均有改善,心理健康水平也有提高[19]。针对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治疗方法,常见的有认知行为疗法、女权主义理论、愤怒控制策略、心理教育、夫妻情感集中疗法[20-21]等。
上述治疗方法主要是在夫妻暴力发生后进行,而对于在夫妻暴力发生之前的心理干预,尚未见相关报道。在我国特定文化背景下,针对夫妻暴力发生前的干预,采取什么样的干预方法,是本研究的创新点之一。许多研究发现夫妻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也直接影响着暴力的发生。本研究以态度而非暴力行为的发生率作为评估指标。可能是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施暴者对受害者的虐待被认为是家里的事,这种观点往往被家长制社会所支持。另外,许多受虐者对暴力的行为采取接受和容忍的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暴力的发生。Sugarman等作meta分析,证实对家庭暴力持认可态度和施暴之间有明显的相关性[22]。
本研究以“群体的心理教育-家庭的心理咨询-个体的心理治疗”三合一模式为预防夫妻暴力发生或升级的主要模式,并借鉴了国外的预防和促进关系教程理论,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的文化习惯稍作改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已有的夫妻暴力心理干预方法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干预组和对照组的对照研究,许多针对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研究缺少对照组或者在设计上属半实验性的,如没有对照组,也可将完成治疗的男性与中途退出治疗的男性比较。本研究的创新点之一是对新婚夫妻暴力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并将高危人群随机分组为干预组和对照组,对干预组进行了干预。本研究的干预是有效的,新婚夫妻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对家庭暴力持肯定态度明显减少,这可能会减少夫妻暴力的发生并控制暴力的升级。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样本中既包含高危人群,也有非高危人群,因非高危人群样本量太少,本研究没有进行干预效果的盲法评估。另外,在干预后,干预组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低于对照组,一方面说明干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也可能与未能控制干预前差异有关,今后的研究一定要做到干预前匹配。最后,本研究没有进行远期随访,能否保持长期效果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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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家庭疗法家庭暴力
萨提亚(VirginiaSatir,1916~1988)被誉为“家庭治疗法的哥伦布”,是家庭疗法的创建者之一,被视为家庭治疗的先驱。她认为:家庭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构成了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对于家庭成员的心理和行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当某个人的情绪或者行为上出现“病症”,这表示他的成长遇到了障碍,以至于不能正常地发展;家庭成员在互动中寻求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满足其他成员的需要,家庭部分成员的需要受到忽略或者歪曲,这些成员就会在情绪和行为上出现一些“病症”,这些病症发生的不是人的问题,而是整个家庭系统出现了毛病。对于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事件来说,此类家庭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是分不开的,因此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特别是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出发来研究这一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1、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的基本原理
1.1萨提亚家庭治疗的含义
家庭治疗是一种心理治疗的新方法,它从家庭、社会等系统方面着手,更全面地处理个人身上所背负的问题。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最大特点是着重提高个人的自尊、改善沟通及帮助人活得更“人性化”而不只求消除“症状”,治疗的最终目标是个人达致“身心整合,内外一致”。
1.2萨提亚家庭治疗的理论来源
1.2.1家庭治疗
萨提亚治疗模式主要来源于家庭治疗。家庭治疗就是以家庭为对象的心理治疗方法,主张要改变病态的家庭现象或行为,不能单从治疗个人成员入手,而应以整个家庭系统为其治疗对象。
1.2.2人本主义
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收到人文心理学的极大影响,其最大特点是提高个人自尊、改善沟通及帮助人活得更“人性化”,治疗最终目标是达到“身心整合,内外一致”,实现个人潜能的最大发挥。因这种以人为本位、以人为关怀的理念,使得萨提亚在进行家庭治疗过程中,发展出许多特别活动,如家庭雕塑、影响轮以及用一条绳索展现出家庭关系图,显示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心理脐带关系等等。这些活动均灵活地融合了行为改变、心理剧、当事人中心等各派心理治疗技巧。
2、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的策略
2.1家庭雕塑
家庭雕塑是一种非语言经验性技术。方法是让家庭成员将自己置身于一种空间上的安排,构成一个戏剧性场面。这个场面中,家庭成员取各种姿态,相对静止地处于某个位置,形同一组雕塑。通常请家庭中某一个成员担任“导演”,决定每个成员的姿态和位置,所得出的场面就象征性地代表了这个成员对家庭关系的观点。
2.2沟通姿态
沟通姿态是萨提亚总结出来的关于人们在压力下,对他人、环境和自己的应对方式,不恰当的沟通是功能失调家庭系统的特征。根据萨提亚模式,人有多种沟通姿态:讨好型、指责型、超理性型、打岔型等等。
3、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在家庭暴力中的应用建议
3.1夫妻双方应正确看待自尊
萨提亚认为:影响家庭成员间互动的第一要素就是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自尊。家庭生活中,难免磕磕绊绊,夫妻双方应正确看待,彼此都有较好的自尊感,能正确正视彼此的长处与不足,正确看待生活中的各种变化,正确化解压力。李阳后来在接受采访中曾提及:其实他是个非常自卑的人,小时候因为与父母分住,没有正确的对于自信的培养,导致病态的自闭和自卑,加上公司管理不善,工作压力大,所以回家的时候才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暴力行为,某种程度上说,是外在巨大压力和内心自卑双重影响下的一种释放。
从萨提亚家庭治疗的角度来看,一个人的自尊的高低最容易在遇到压力的时候表现出来。李阳的这种行为其实是缺乏自尊的一种表现,是为了掩饰其内心的恐惧和一种自信的不足。因此李阳应该正确看待事业和家庭的关系,以及自己成长过程中各种因素对于自己的影响,树立正确的自尊观念,调整状态,对待家庭和妻子。
3.2拒绝不良沟通,建立“表里一致”的沟通方式
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认为,家庭成员间的互动大部分是透过沟通进行的,因此家庭的沟通方式对于家庭关系有极大的影响。
“表里一致”的沟通方式要求表达直接、清楚、完整――每个人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用担心遭到攻击或者批评;别人的意见也可以得到回馈和重视;若有不接或迷茫的地方,可以要求澄清而不必臆测。在后期对于李阳及其妻子的采访中,李阳妻子KIM表示,李阳控制疯狂英语的所有收入,从不向她披露,只给她日常生活的必要费用,而且每个月只回家一两天,三个女儿完全由她自己照顾。由于以上原因,夫妻间经常发生争执。由此可见,李阳夫妇间的沟通问题非常严重,不是“表里一致”的,而是含糊而又间接,这样的家庭关系充满着各种危机,导致问题积压而得不到释放,再加上李阳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大男子主义,导致夫妻关系支离破碎。
3.3制定适当得到家庭规则
建立适当的家庭规则对于家庭关系的维护非常重要。适当的家庭规则对于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培养良好的家庭关系是有益的。合理的家庭规则应该是让所有人的感受都能表达出来并为家人所接受,应该富有弹性,容许家庭成员根据情况的改变做出不同的选择,并应根据具体情境的变化抛弃或修改过时的规则。
在李阳家暴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李阳夫妇间并没有可以双方共同认同并遵守的家庭规则,李阳过于强权,处理家庭关系一意孤行;KIM过于软弱,忍气吞声面对。KIM在此次家暴事件中受到的巨大压抑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合理的释放,李阳的专横使得她连平等对话的机会都没有。对于家庭系统来说,没有规则只有强权,也是造成李阳家庭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家庭生活过程中,夫妻间要建立合理的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切忌隐晦含糊,而是应该有清楚的界定。家庭成员也应该认同尊重家庭规则。
总的来说,家庭暴力的原因虽方方面面,但加以解决时避不开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的相关要求,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疗有着重要的应用空间。
注:本文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指夫妻间产生的暴力事件。
参考文献:
[1]张文霞,朱冬亮.家庭社会工作[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论文论文摘要:在近代,《大清新刑律》曾以现代语言规定“正当防卫”,但在附录的《暂行章程》中又规定“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亲属之间即家庭不法侵害是否能正当防卫,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当家庭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不法侵害行为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以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的受害者。家庭不法侵害虽然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虽然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直接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但是,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更破坏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而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所以,我认为: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只不过这种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区别开来,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这样才能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弘扬正气,预防和制止家庭不法侵害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论文关键词:不法侵害家庭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对社会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不法侵害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对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应当实施正当防卫呢?由于我国刑法正处于不断完善中,对何谓“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由于妇女(妻子)是家庭不法侵害的最大受害群体。所以,本文着重探究夫妻之间存在的家庭不法侵害行为。我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一、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特征和范围(一)概念1、不法侵害的概念谈起“正当防卫”,必然要说到“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不法”就是不合法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从字面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而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使合法权益感受到危害的状态。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侵害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是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叫做不法侵害。从我国刑法把它叫做“不法侵害”,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法侵害指是正在进行的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具有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等特征。2、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众所周知,一个人的日常生活的种种角色是他/她生来就自然地承担着的:一般地,一个人先是一个儿子/女儿,同时又是公民;进而时一个丈夫/妻子,同时又是公民;作为公民还要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只不过这些公民是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而已。而家庭又是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公民构成了家庭,是家庭构成了社会。家庭不法侵害作为不法侵害的一种,它们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决定着家庭不法侵害也具有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也具有其独有特性。这种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不法侵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害,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不同。这种“不法侵害”要谈得上正当防卫,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有所区别。对这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要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将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我认为:家庭不法侵害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3、家庭不法侵害的范围。家庭不法侵害与“家庭暴力”比较相似;有学者将“家庭暴力”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四类:(1)、轻微暴力: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2)、一般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轻伤。(3)、严重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重伤。(4)、极严重暴力: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或一人以上死亡。我认为,只有对“严重暴力”以上的“不法侵害”才有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家庭不法侵害应该是仅限于“严重暴力”和“极严重暴力”,而对于“轻微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必采用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首先,应当理智对待,学会宽容、谅解,于人于己都有好处。其次,可以通过教育、调解、劝阻、行政处罚等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互谅互让来解决;他人也是劝阻而已。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有适用正当防卫的必要,否则,对于一切家庭不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更多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不法侵害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抢劫近亲属的,用于自己使用的,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等。综上所述,家庭不法侵害是一种“严重”的“家庭暴力”。其范围一般应为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很大的犯罪行为。(二)特征家庭不法侵害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一般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家庭不法侵害除具有一般不法侵害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不法侵害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等。2、侵害的反复性。家庭不法侵害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侵害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反复地侵害。3、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不法侵害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侵害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不法侵害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不法侵害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所以;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不让外人知到而委曲求全,隐蔽性很强。4、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家庭不法侵害虽然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虽然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直接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但是,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更破坏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5、妇女(妻子)是主要受害者。“根据调查表明:有1/4至1/2的妇女受到丈夫的肉体折磨过;在美国,每5年在婚姻家庭暴力中被打死的妇女总数同越战中死去的美国人一样多;在菲律宾,每10个妇女中,就有6个人是受害者,在芬兰,22%的妇女遭受到暴力过。”二、我认为,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刑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必定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同时又是公民当然也享有这种权利。(二)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在近代,《大清新刑律》曾以现代语言规定“正当防卫”,但在附录的《暂行章程》中又规定“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禁止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行使正当防卫权,更未禁止公民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如前所述,家庭是特殊关系的公民构成的,正当防卫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这意味着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对于人民大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法律应是理性、公正的,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任何身份、所处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所以,在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三)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二者都是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没有容受的义务。就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是这样的。不管家庭不法侵害还是社会上不法侵害,它们同样都具备暴力性和破坏性,虽然它们侵害的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对一种合法利益的损害。所以,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并无本质的区别,都是以暴力手段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四)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如前所述,二者在法律上定性是相同的;再者,二者所侵犯的客体相同:它们都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评判二者的法律依据都是同一部刑法。这决定着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这正如陈兴良所说:“亲属之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也完全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的道理一样。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作出不同的评判,可能使评判畸轻的一方抱有侥幸的心理,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更易滋生更多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导致侵害更多的合法利益。总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每一个公民(包括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应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进行同等评判。(五)现有个别案例也支持此观点。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自于2009年08月1日的宁夏新闻网(www.nxnews.com/577/2004-8-1/25@44616.htm/),讲的是发生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蒋口村一个家庭中的事。张巧云在十五年前与姚发江结为夫妇,婚后因丈夫性情粗暴,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长年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只是一味的迁就忍让。2009年9月8日上午,丈夫姚发江再次要求已经上初中的次女姚丽退学,此举遭到张巧云极力反对,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当张巧云顶撞了姚发江几句后,施暴成性的姚恼羞成怒,当即从房内取出一把斧头,大叫:“今天要弄死你这个婆娘。”向院中晒麦子的张扑了过去。从来只知挨打的张巧云一看今天的情形不同于往常,姚手持凶器是来要她的命。于是她捡起地上的一把刨子(木制长把农具)向姚的头部打去,一下就把姚打倒在地……事发后,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张巧云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为使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综观本案可见,当家庭中发生不法侵害时,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进行正当防卫。任何公民的正当防卫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仅是对公民权力的肯定,更是对漠视法律的警示,是对家庭不法侵害的有力遏制。总之,只有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家庭不法侵害者有所顾忌,让家庭成员的权益切实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只不过这种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三、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异同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都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它们之间是部分与部分的关系,这决定着它们必然有共同点和不同点。(一)、它们相同点主要有以下:1、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们虽然外部特征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在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被法律所允许或认可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也被称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客观危害阻却行为”、“违法阻却行为”、“可抗辩理由”等等。此类行为的特点在于,虽然有形式上的危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却没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行为人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不需承担法律责任。2、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因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而不可能是第三人。3、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总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它们都是正当防卫的一种,都具有正当防卫的一般共性。(二)、它们的不同点主要有以下:1、能够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不同。由于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这种不法侵害应与一般不法侵害是有区别的。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要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范围小些,换句话说,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我认为作为正当防卫中的家庭不法侵害应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行为,不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要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严重的多。因为,一般违法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必采用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首先,应当理智对待,学会宽容、谅解,于人于己都有好处。可以通过教育、调解、劝阻、行政处罚等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互谅互让来解决;他人也是劝阻而已。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有适用正当防卫的必要,否则,对于一切家庭不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更多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抢劫近亲属的,用于自己使用的,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等。2、防卫的强度不同。防卫不法侵害虽然属于正当之举,但它同样应当有所节制,必须把握适度。任何不受制约的反击行为,即使其出发点是正义的,最终也会走向它的反面。因此,各国刑法在有条件地赋予公民防卫权的同时,又毫不例外地对正当防卫的力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作出了一些限定。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对象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防卫人一般与防卫的对象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等特殊的亲属关系。对这种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实施正当防卫,应当以能够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其所防卫的强度应当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强度要弱些;毕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她们还是要长期的永久性地生活在一起。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对象必然是社会上的人,防卫人一般与防卫的对象互不相识、毫无关系。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完全可以不受那么多特殊的因素限制,这就决定了二者防卫的强度不会相同。3、有无无限防卫权不同。“无限防卫”一语,是指防卫强度之无限,即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主体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防卫主体一般与防卫的对象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等特殊的亲属关系。防卫主体与防卫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都不希望对方残疾或者死亡;这就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无限防卫权。如丈夫出于维护“权威”而殴打妻子时,双方都不希望对方残疾或者死亡。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主体必然是社会上的人,防卫主体一般与防卫的对象互不相识、毫无关系。防卫主体与防卫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对对方残疾或者死亡,是持着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出现。所以,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存在无限防卫权。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那样,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总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无限防卫权;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有无限防卫权。4、构成要件的不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不以防卫的唯一可能性为要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者予以必要的反击。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这种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法定权利。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而在家庭不法侵害中,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应当界定防卫的唯一可能性作为构成条件,即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所谓迫“不得已”,一般是指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除了采取对家庭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来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舍此方法,别无他法可以避免不法侵害,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请求国家公力保护的可能或有其他方法如逃跑等可以避免不法侵害时,便不能滥用防卫权。我国古代有两事例可供参考,儒家思想中是讲究“孝”的,但也不是迂腐的。有一次,有人问孟子,如果你的父亲要杀你,你怎么办,孟子回答说,如果可能逃走的话,一定逃走,不要让父亲背不义的罪名。电视剧康熙王朝中有个场景,有个皇子惹怒了康熙,康熙要拔剑刺死皇子,这时大臣阻拦康熙,并且劝说皇子快走,这个皇子也很执拗,跪着不肯走。这时大臣大声地呵斥皇子,你想要陷皇上于不义吗?总之,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有所区别的。四、结束语综上所述,当家庭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不法侵害行为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以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的受害者。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共同生活。为了使本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家庭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也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只不过这种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区别开来,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这样才能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弘扬正气,预防和制止家庭不法侵害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注释:家庭不法侵害与“家庭暴力”比较相似,一般说来,家庭不法侵害应当包括“家庭暴力”;但是,家庭这种“不法侵害”要谈得上正当防卫,当然与我们常说的、广义上的“不法侵害”有所区别。对这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要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将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家庭不法侵害是一种“严重”的“家庭暴力”。其范围一般应为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很大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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