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法规政策(6篇)

时间:2024-04-11

公积金法规政策篇1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2-0079-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9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变迁及其特征

(一)1991—1994年,启动试点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借鉴新加坡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经验,于上海率先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试点工作并由此逐步向全国推行。这是我国从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迈进过程中的一项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个人出资的住房准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该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是试点推行,在全国尚未建立明确的管理机制,同时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

(二)1995—1999年,全面推行阶段

这一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房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总结部分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为标志,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拉开了快速发展的序幕,公积金业务由北京、上海等试点城市向其他地区逐渐发展。该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内容较为简单,参与者以及个人贷款规模较小,资金使用方向也仅限定于住房建设贷款。

(三)2000—2002年,探索改革阶段

这一时期,在认真总结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制定颁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文件,从而奠定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总体思路、明确了公积金制度的意义、管理方式及职能等,确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办法、业务处理流程等内容,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新阶段。该阶段,虽然公积金资金归集得以加强,管理工作不断规范、监督体系日趋完善,仍存在覆盖率偏低、个人贷款比例不高等问题。

(四)2003年迄今,规范完善阶段

这一时期,国务院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推动各地住房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属地原则和权限对其公积金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该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资金归集使用业务进一步规范,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缴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个人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提高。

在这一过程中,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从实施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充分借助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组织实施的,在充分利用国家强制力和政府动员力的基础上,以实现特定目的为导向的制度创新。其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制度改革的取向、深度、广度、速度等均取决于政府主体的意愿和能力。这一模式使我国在较短时间、较大范围建立了规范有序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化住房体制改革、保障民生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从变迁历程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及发展遵循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循序渐进的路径。这与我国国情具有密切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长期以来福利住房制度下形成的城镇居民对国家、企业承担住房建设分配责任的延续,具有明显的历史继承性。同时,也符合并解决了90年代房改初期,职工收入水平低下、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太弱,无力购房、迈不开住房商品化步伐的矛盾。另一方面,这和我国整体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变迁路径相吻合。其在政策法律、机构设置、会计核算等基本制度和核心领域,基本按照“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上到下”的原则,在中央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下逐步完善和推进,由此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和风险,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顺利运行,并日渐成为当前普通居民实现住房需求、改善居住环境的重要支柱。

三是从具体运行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根据强制储蓄理论,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学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发展应用的一种义务性、长期性、保障性、互相结合的住房储蓄金融制度。其具体实施是通过强制缴存方式归集资金,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来满足有稳定收入的城镇居民的中短期部分购房融资需求,为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消费能力、支持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了一条政策性融资渠道。这一机制为推动住房改革进程以及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已在我国当前住房保障和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为支持城镇职工提高个人住房消费、改善普通居民生活水平、推进住房体制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金融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累计向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8565.90亿元①。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出现了以下问题,其效用和功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约束监管不到位、职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架构待完善等问题

一是在目前的管理框架中,采取“三三制”原则组建的管委会是公积金的最高决策监督单位。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司其职、多头监管的模式使得管委会的法律地位被虚化,导致管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仅是类似于听证机构的松散组织,既不承担任何风险、也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1]。

二是公积金中心由于被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具有准政府性质,缺乏专业的金融管理人才和风险监控机制。同时又承担着“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责任,扮演着一个准金融机构的角色。机构属性与实际功能存在着的错位,易导致运行效率低下。

三是各地公积金中心相互独立、分散运作,实行资金的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资金不能相互调用,个人账户异地流转使用也极不便利,从而使每个地区中心的资金规模有限、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不高,存在地区性和阶段性的不平衡,出现有的地区资金严重紧张而同时又有地区资金大量沉淀的局面,资金配置效率未能充分优化、使用效率不高。

(二)在资金运用上,存在着保障范围有限、使用效率不高、资金收益率偏低等问题

一是作为强制性的融资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者与贷款者应具有较高的“配对”性,体现互和社会公平原则。截至2008年末,我国累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户数为961万户,而实际缴存人达7700万,按每户双职工计算仅约20%的缴存人使用过公积金,这反映出了公积金贷款制度设计和执行的不完善。同时,存在低收入阶层职工的低息住房储蓄“补贴”高收入职工购房贷款的问题,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互得不到有效贯彻实施,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二是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房、自建、大修、付房租等有限的使用途径和因离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再就业、出国定居等极少数特定情况下的提取,运用途径狭窄。近两年,我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①,即使加上提取也不超过70%,数千亿的资金闲置、沉淀于银行中,造成资金的极大浪费[2]。

三是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十分匮乏,除存款外,实际唯一可行的是购买国债[3]。但由于国债收益率偏低,给缴存人利益和社会福利带来巨大损失,且是变相让社会公众包括企事业单位为政府提供廉价资金,是一种资金用途属性的异化。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增值收益仅能用作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这一安排等同于将私人资金的收益作为财政资源使用,相当于征收了“住房保障税”,在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

(三)在归集缴纳上,存在覆盖率偏低、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是虽然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覆盖至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但根据2008年数据,在全国应缴职工中尚余30%未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尚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②,有部分企业也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未能为职工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4]。而同时,公积金缴纳惩罚机制和配套手段的缺乏也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和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二是公积金已成为城镇居民个人实际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改善居住生活水平具有显著作用。但现阶段,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单位在缴存比例和基数确定上具有一定的选择余地③,这使得越是收入状况良好的居民因其所属企业经济实力较强而越有可能成为这一政策的最大受益者,而低收入阶层的受益程度极为有限。同时,即便是选择最高的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④,这在目前房价收入比偏高的状况下,对居民购房的保障和支持能力也不足。

综上,受管理体制不健全、配套法则不完备、资金运用机制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配套和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个环节与层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及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自上而下、强制性的变迁模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有效实现政策目标,但对微观主体变迁需求的较少反映和满足,以及路径依赖所形成的“锁定”状态,较易在制度运行较长时间后出现失衡和低效率,并由于滞后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制度发展变革的需要而无法及时进行调整和改变,从而引发出了投资收益率不高、保障范围有限、缴存者与受益者匹配度不高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的,但相对于西方国家,社会经济环境在近十年的巨大变革使得原有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已由最初的配合货币化住房改革转制需要,转向基于住房消费外部性和金融市场缺陷的政府规制理论以及互助理论,其主要功能也从最初的住房补贴和筹资发展到更多的偏向“普惠”性质的互助互利功能。但受制于路径依赖的决策迟滞,现今目标定位的不清晰和长期“争论”(偏重于“住房保障”还是偏重于“住房金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内部管理、资金归集等方面的进一步改进完善,从而引发了定位不清、监管不力、保障力度不够、覆盖度偏低等问题。

三、对策建议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所固有的缺陷和社会经济环境巨大变化对其新时期功能定位的新要求,是当前公积金制度运行中诸多问题凸现的深刻根源,而两者的相交织更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深入发展面临巨大挑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除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对策外,更应借助完善立法体系和转变机构职能,从功能定位和机制建设入手,及时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作出相应变革,进而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履行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功能、充分发挥其在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作用。

一是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立法体系,在扩大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其高效运作、良性发展。首先应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通过明确目标定位、资金属性、权责职能,解决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职能定位不清、保障范围有限等问题,在巩固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成果,实现高效运作,良性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其次应加强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金融立法的衔接配套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再次应加紧出台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处罚实施细则,通过加强和完善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和惩处机制,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转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5]。

二是要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与商业性职能进行分离,通过成立或委托专门机构实现资金专业运作、由地方职能部门承担政策性管理执行职能等措施,解决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的监督管理弱化、归集缴纳不力、上下沟通不畅等问题,在更好地服务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同时,提高总体运行效率,兼顾好政策性与商业性的双重职能。具体而言,将政策制定、资金归集等政策性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部门,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服务于国家调控要求和住房保障宗旨的同时,加强政策目标实现力度和完善监管管理机制。同时,将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从“行政化管理”转变为“法人化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实现资金使用的专业化,避免现有管理的各种弊端,从而能够及时根据微观主体的需求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创新产品、完善制度。

三是完善资金管理运作体系和内部管理机制,并通过积极拓宽放贷形式,解决内控机制不健全、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和不均衡等问题,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公平与效率。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完善并严格执行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风险防范、控制能力。严格按照专业银行模式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评审,加强外部审计监管、强化内部督察指导,更好地保障资金安全。积极根据各地居民需求而制定差异化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并通过创新贷款品种、拓宽放款渠道,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效率。■

参考文献:

[1]汪利娜.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25.

[2]陈瑾.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效率[J].建筑经济,2008(1).

[3]谭文芳.浅谈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0(11).

公积金法规政策篇2

股利分配是指公司制企业向股东或投资者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股东或投资者分派股利属于利润分配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企业把本年的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才是可供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这部分利润既可以向股东或投资者分红,又可以留存企业。股利分配政策实际上就是确定这部分税后利润分红与留存的比例问题,进而涉及到有关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股东与企业等关系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的问题。其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企业发行在外股票的价格和企业的市场价值及企业对外再筹资的能力。所以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全面理解,有利于企业股利分配政策的选择。

在理财的实践中,企业常用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剩余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笔者就剩余股利分配政策涉及到的几个问题加以浅析。

一、本着经济有利的原则,根据资金结构要求的比例先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留用投资需要的资金,剩余部分作为股利予以分配

出于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企业筹集资金要在确定目标资金结构的前提下,首先使用留存利润的筹资方式补充资金;其次的筹资方式是长期有息借款;最后的选择是增发股份。剩余股利分配政策是在企业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金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要的权益资金,先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留用,然后将剩余的部分利润作为股利予以分配。也就是说,当企业有获得较丰厚利润的投资机会,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留存盈利的资金成本率时,这种股利政策就会成为企业的理智抉择。理由很简单:企业用于再投资的这部分现金流量,是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属于内源融资,它既不需对外支付利息和股利,也不需向外源融资那样耗费融资交易成本。显然,这种股利政策可以降低综合资本成本,有利于实现企业资金结构的优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剩余股利政策正是遵循了经济有利的原则。

例一,某股份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2000万股。2004年该公司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税后利润为600万元,其中270万元用以发放股利。2005年税后利润为630万元。2006年初公司讨论决定股利分配的数额,并决定采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预计2006年需要再增加投资资金500万元。目前,公司的目标资金结构为权益资金占60%,债务资金占40%,2006年继续保持。2005年可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是多少?

在确定的目标资金结构下,2006年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是:500×60%=300(万元)。

根据剩余股利政策的原理,在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投资所需要的权益资金,先从当年税后利润中留用。也就是说2005年的税后利润首先要留下300万元满足2006年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然后把剩余的部分分配给股东。则2005年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是:630-300=330(万元)

从以上计算分析可以明确,2006年公司投资需要的500万元资金,首先由留存利润补充300万元,其余的200万元通过长期借款筹集。如果公司把全部税后利润都分派给股东,然后再按照资金结构要求的资金比例增发股份和借款,会增加公司的资金成本,显然是违背了经济有利的原则。公司根据资金结构要求的比例在满足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的前提下,把剩余的利润部分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是遵循了经济有利的原则。

二、为保持理想的资金结构,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一般不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将本年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这项规定的含义是:公司可以只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本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利润,也可以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用来在本年度进行股利的分配。

例一中公司2005年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可以是330万元,也可以在330万元的基础上加上2004年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本年度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即2005年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是:330+(600-270)=660(万元)。

但在财务的实务中公司一般不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股利分配,而只分配当年的利润。也就是说该公司2005年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是330万元,一般不是660万元。因为奉行剩余股利政策,意味着公司只将剩余的利润用以发放股利,这样做的根本理由是为了保持理想的资金结构,使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题意中的目标资金结构是指利润分配后的特定时点形成的资金结构符合既定的目标,如果公司把以前未分配的利润用以发放本年度的股利,则存量的权益资金就会减少。如果不能及时通过其它方式补充权益资金,就会破坏资金结构,导致加权平均成本的提高,不利于提高公司的价值(股票价格);即使公司能够及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补充被分配了的权益资金以保持理想的资金结构,同样也会导致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的提高,这也不符合经济的原则。因此,公司一般不会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来进行分配,而是分配本年利润的剩余部分即330万元给股东。当然法律不禁止公司股利分配超过330万元。

同样在财务实务中,每股股利也应该用当年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作为计算依据,即该公司2005年的每股股利是:

330/200=0.165(元/股),而不能用累积的66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

三、法律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是企业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的一部分,投资

需要的资金可以直接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留用

按照公司法律规定,公司至少要提取15%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作为积累资金。因此该公司至少要提取630×15%=94.5万元作为利润留存。

但是例一中在确定向股东分派股利的数额时,并没有按照利润分配顺序的要求先计提15%的公积金和公益金,而是把2005年的税后利润直接扣除投资需要的那部分留用资金后剩余的部分,作为发放给股东的股利。因为:

(一)如果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提取了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再满足剩余股利

分配政策下投资对权益资金的需要,则公司可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就应该是630-94.5-300=235.5万元,这实际上限制了公司股利的分配,增加了公司的利润留存,也破坏了公司的目标资金结构。

(二)法律规定需要计提的94.5万元属于留存收益的一部分,同样可以长期使用。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已经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可以并且应该用来满足公司目标资本结构的需要,它是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300万元的一部分。

(三)法律规定提取15%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实际上是对公司本年利润“留存”数额的限制,而不是对股利分配的限制。

所以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公司可以不需按照利润分配顺序的要求,先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再向股东或投资者分派股利,而可以用当年的税后利润,扣除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之后,直接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剩余的利润部分。

四、剩余股利分配政策只适合企业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情况

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是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留用,如果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盈余或者亏损,根本无法满足投资的需要,更谈不上将剩余的利润部分向股东或投资者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合采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至于如何满足企业的目标资金结构的要求,可以采取除留存收益之外其他的融资方式。如果对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进行弥补,而直接用当年的税后利润满足投资的需要以及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企业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企业的形象,进而影响企业的筹资能力。

例二,若某公司200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为-1900万元,本年税后利润是1900万元,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比例为15%,2006年预计需要新增加投资资金3600万元,分配前资产负债率是50%,2006年维持该比例。

该公司将本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余额为零。如果公司按照剩余股利分配政策,把本年的1900万元的税后利润,先满足目标资金结构需要的3600×50%=1800万元的权益资金,又把剩余的1900-1800=100万元分配给投资者,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100万元利润退还公司。

由于该公司将本年度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余额为零,所以就不能进行后续的分配,即不能按照本年税后利润计提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以及向股东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润,所以该公司只能通过其他的融资渠道筹集投资所需要的权益资金。剩余股利分配政策在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盈余或者亏损的情况下不适合采用。

五、虽然公司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只是个账面数字,但企业积累的资金可以调剂使用

在所有的筹资方式中,除了吸收直接投资筹集到的资金有实物资金外,其他的筹资方式筹集到的资金都是货币资金。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首先考虑的筹资方式是留存收益,显然这种筹资方式筹集到的资金是货币资金。而我们知道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只是个账面数字,有可能有一部分利润是没有收回来的部分账款。本观点认为,这并不能对剩余股利分配政策提出质疑,因为:

(一)企业积累的资金没有要求按照利润实现的时间专款专用,可以调剂使用,以前年度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以调剂满足本年度的投资需求

(二)企业投资需要的资金只是个预测数字,并不是实际的数字

公积金法规政策篇3

我省自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建立住房新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有些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着公积金归集率不高和资金多头管理、多头开户、挤占挪用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政策性住房资金管好、用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关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政策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心环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力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

二、理顺住房资金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对住房政策性资金实行统管理、统一运作,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违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每年年初,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房改部门报送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经费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房改领导小组审定执行。使用政策性住房资金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并报上级房改部门备案。重大开支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要加强对政策性住房资金信贷业务管理,严禁多头开户。要建立和完善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批制度、加强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

公积金法规政策篇4

关键词:股利政策上市公司

股利政策既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又关系到公司的未来发展。如果支付较高的股利,一方面可使股东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一方面还会引起公司股票市价上升。但是过高的股利,将使公司留存利润减少,或者影响公司未来发展,或者因举债、增发新股而增加资本成本,最终影响公司未来收益。而较低的股利,虽然使公司有较多的发展资金,但与公司股东的愿望相违背,致使股票价格下降,公司形象受损。因此,如何制定股利政策,使股利的发放与公司的未来持续发展相适应,并使公司股票价格稳中有升,便成了公司管理层的终极目标。因此上市公司做好股利政策持股人和其自身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概述

(一)股利政策概念股利政策是指股利决策机构对与股利有关的事项所采取的方针策略。狭义的股利政策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是否发放股利;股利发放的比率;股利支付的形式。广义的股利政策还包括股利的宣布日、股权登记日及发放日的选择,发放现金股利所需要的筹资方式等内容。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狭义的股利政策范畴。西方财务学界一般只考查狭义股利政策的前两个方面,即是否发放股利,股利发放的比率的问题,并把后者作为研究的重点。道格拉斯・R・爱默瑞和约翰・D・芬尼特认为,“公司的股利政策是指公司在决定将净利润的多大份额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时所采用的分配政策”。我们认为,由于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除现金股利之外的其他股利形式比较少见,因而,重点研究股利发放的比率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我国,由于股票股利、棍合股利,以及不分配等不同股利形式的大量存在,单纯研究股利发放的比率不能涵盖股利政策的全貌,因而有必要全面考查股利政策所包含的三方面内容。

(二)股利政策类型虽然财务学界关于“股利相关还是无关”的争论仍未停止,但在现实中,由于税收差异、信号效应,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存在,股利政策对公司价值、股东财富,以及股票价格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而,上市公司都非常重视股利政策的决策,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股利政策类型。一般说来,在公司实务中,股利政策主要有这么几种类型:(1)稳定的股利政策。实行稳定的股利政策要求在较长的时期内支付固定的股利额。实行稳定股利政策的公司盈利水平的变化,一般不会对股利支付造成影响,只有当公司确信未来利润将产生持久性变化时,才会做出增加或减少股利的决定。在国外,稳定的股利政策为大多数公司所采用。一般而言,实施这种股利政策的公司都认同基于信号传递的股利政策理论。其具体理由如下:股利政策可向投资者传递重要的信息,如果公司支付的股利稳定,就说明该公司的经营业绩比较稳定。经营风险较小这样可使投资者要求的股票必要报酬率降低。有利于股票价格上升;如果公司的股利政策不稳定,殷利时高时低,这就给投资者传递公司经营不稳定的信息,从而导致投资者对风险的担心,这将提高投资名要求的股票必要报酬率,进而使股票价格下降。稳定的股利政策,有利于投资者有规律地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特别是那些希望每期能有固定收入的投资者更欢迎这种股利政策。如果股利政策不稳定可能会降低他们对这种股票的需求,这样也会使股票价格卜降。如果公司能确定一个稳定的股利增长率,这样,实际上是传递给投资者该公司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信息,可以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经营风险的担心,从而使股票价格上升。如果公司采用稳定的股利政策,有时为了雄持股利支付水平,可能会使某些投资方案延期;或者通过发行新股来筹集资金,尽管这样做会延误投资时机,或者使资金成本上升,但是,公司确信,这仍比突然宣布减少股利,给投资者造成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印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小。(2)固定支付率的股利政策。固定支付率的股利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变动的股利政策,按这一方式支付的股利是以一确定比例随盈余的多少而不断调整的。这一股利政策使公司的股利支付与盈利状况密切相关,盈利状况好,则每股股利额就增加:盈利状况不好,则每股股利额就下降,股利随经营业绩上下波动。固定支付率的股利政策的忧点是,不会给公司造成较大的财务负担,其缺点是,由于其股利波动较为频繁,时高时低,有可能传递给投资者该公司经营不稳定的信息,不利于股票价格的稳走和持续增长,不利于树立公司稳健经营的形象。(3)阶梯式的股利政策。阶梯式的股利政策介于以上两者之何,一般是分阶段采用稳定的股利政策,每一阶段持续2到5年。阶梯式的股利政策在每一阶段内保持股利稳定,而在各阶段之间则采用变动的政策下可升可降。(4)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的政策。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的政策也是介于稳定股利与变动股利之间的一种股利政策,这种股利政策每期都支付稳定的较低的正常股利,当公司盈利较多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额外股利。这种股利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公司盈利较少或投资需要较多资金时,可以只支付较低的正常股利,这样既不会给公司造成较人的财务压力,又保证股东定期得到一笔固定的股利收入;在公司盈利较多并且不需要较多投资资金时,可以向股东发放额外的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的政策,既可以使股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又能保持公司资金运用的灵活性,因而为许多上市公司所采用。(5)剩余股利政策。所谓剩余股利政策是基于恻理论卜的一种投资优先的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要求在企业确定的最佳资本结构下,公司盈余应首先满足投资的需要,然后若有剩余才用于分配股利。一般说来,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企业应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并且该投资机会的预计报酬率要高于股东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如果某一公司采用剩余股利政策,且确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则投资者会对该公司未来的获利能力持较好的预期,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上升。持剩余股利政策的公司,其股利波动幅度较大。

二、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制定

(一)股利分配的一般原则(1)纳税优先的原则。企业必须在依法缴纳各种税收以后,才能向股东分配股利。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股利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中国法律,股利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可分配利润是指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期间净利润及期初可分配利润之和。工行这里指的净利润就包括其在纳税后的利润。(2)弥补亏损的原则。企业每年的经营业绩不尽相同。如果往年出现亏损,则企业必须在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以后才能分配股利。如工行股利分配政策规定:“本行只会在全数弥补累计亏损(如有)并进行下列分配之后才会从净利润中发放股利”。(3)提取法定公积金原则。企业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剩余,应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定公积金。我国《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如工行股利分配政策规定:“按中国会计准则决定的本行净利润弥补累计亏损后金额的10%的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相当于本行注册资本的50%的数额时,则不再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在本行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后提取任意公积金”。(4)同股同利、股东平等原则。公司税后盈利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如果有剩余,就可在股东间进行分配。股利分配应按同股同利、股东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即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必须平等地对待各股东,在分配日期、分配比率和分配方式上,各股东不得有差异。例如工行股利分配政策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本行公司章程,本行的所有股东对股利及分配具有相同的权利。

(二)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1)法律法规限制。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有如下三种情况: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77条规定了股利分配的顺序,即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利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然后才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1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例如工行股利分配政策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本行公司章程,本行的所有股东对股利及分配具有相同的权利。第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个人拥有的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和股票股利应征收20%的所得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银行直接缴收的,工行作为我国五大银行之首,本身就有负责个人所得税的缴收职责,因此工行对持股人的股利派发都是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纯利。第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一,上市公司确实必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其二,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派发现金股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股利。其三,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分红的先决条件。其四,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二者均表述为送红股。如中国工商银行的股利分配政策规定:本行股东大会根据本行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资本充足率、未来前景、本行股利支付的法律和法规限制及其他相关的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股利及发放股利的数额。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本行公司章程,本行的所有股东对股利及分配具有相同的权利。(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一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当一国经济处在不同的发展周期时,对该国企业股利政策的制定也有不同的影响。相应地,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同样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当前,在形式上表现为由前几年的大比例送配股,到近年来现金股利的逐年增加。在这方面,工行作为国有控股银行,做的是比较好的。中国工商银行自2006年10月27日上市以来,其股利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比较好,且主要是以现金股利的形式进行股利分配,这一点与其他行业有着显著的区别。以房地产业为例,2008年只有59%的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只有51%的上市公司派发了现金股利。(3)通货膨胀。当发生通货膨胀时,折旧储备的资金往往不能满足重置资产的需要。公司为了维持其原有生产能力,需要从留存利润中予以补足,这时管理当局可能调整其股利政策,导致股利支付水平下降。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也受到冲击,国内通货膨胀持续不下,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工行作为国有控股银行,一直保持自己股利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在过去的5个年度里,工行的每股盈利都超过上年同期20%以上。可见,具有抑制通货膨胀的工行,并没调整其股利分配政策。这一方面表明政府坚决抑制通货膨胀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政策上所起到的守法性和榜样性作用。(4)企业的融资环境。当客观上存在一个较为宽松的融资环境时,企业可以发放债务融资性的股利和权益融资性的股利,亦即公司借新债或发新股来为股利融资。一般说来,企业规模越大,实力越雄厚,其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就越强,财务灵活性也越大,当然其支付股利的能力也就越强。对于许多小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而言,难以采取融资性的股利政策。工行是我国国有控股银行,其市场融资的能力和规模都十分可以,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在盈利能力和风险防控方面还存在着差距,工行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仍然有融资的需求。特别是2009年以来,为了摆脱金融危机,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工行的信贷大幅增加,也开始采取增加新股的融资性股利政策。

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形象的影响稳定股利政策对有收入意识的投资者会产生正的效用。稳定的股利政策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公司保证每股股利金额的相对稳定。这里所说的稳定性是指企业的股利支付呈线性趋势,尤其是呈向上的趋势。这一政策的特点是:不论经济状况如,也不论企业经营业绩好坏,应将每期的股利固定在某一水平上保持不变,只有当管理层认为未来盈利将显著地、不可逆转地增长时,才会提高股利的支付水平。稳定的股利政策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并能满足他们取得收入的愿望。当盈利下降而企业并未减少股利时,市场就对该股票充满信心;如果企业降低了股利,那么市场信心也将随之减弱。稳定的股利可以表达公司管理当局对企业未来的预期,向投资者传递他们拥有优势的信息,即企业的未来状况要比下降的盈利所反映的状况要好。但如果公司的盈利连续呈下降趋势,稳定的股利也不能永远给投资者一种未来欣欣向荣的印象;另外,如果企业处于不稳定的行业,盈利变动很大,那么就是支付稳定的股利也无法给市场一种潜在稳定的感觉。另外一些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及其他一些机构,也比较欣赏能够支付稳定股利的公司。因此,成熟的、盈利比较好的公司通常采用稳定的股利政策。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是否实施稳定的股利政策,对其有很大的影响。以工行为例,工商自2006年上市以来,虽然股利不是很高,但其股利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比较好,这就会给投资者一种较好稳定安全的投资印象。

(二)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信息的影响如果上市公司,采用合适的额外股利,那么往往会对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情况产生影响。固定股利是指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向股东支付的期望股利。额外股利是指在固定股利之外向股东支付的一种不经常有的股利,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被支付。这种政策的含义是:在公司经营业绩非常好的条件下,除了按期支付给股东固定股利外,再加付额外股利给股东。通过支付额外股利,企业管理当局主要向投资者表明这并不是原有股利支付率的提高。额外股利的运用,既可以使企业保持固定股利的稳定记录,又可以使股东分享企业繁荣的好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经常连续支付额外股利,那它就失去了原有的目的,额外股利变成了一种期望回报。但是,如果企业以适当的方式表明这是额外股利的话,额外股利仍然能向市场传递有关企业目前与未来经营业绩的积极信息。在我国银行业上市公司中,目前尚未有实行固定股利和额外股利的银行。

(三)对高速成长上市公司的影响如果上市公司采用剩余股利政策,那么比较就会对新成立的或处于高速成长的企业产生影响。当上市公司采用剩余股利政策时,管理当局通常按下列步骤来决定股利的支付水平:(1)确定投资项目;(2)确定投资项目所需筹集的资金数额;(3)尽可能地用留存利润为投资项目融资;(4)只有当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得到完全满足以后,所剩余的留存利润才能用来支付股利。剩余股利政策的特点是把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完全作为一个筹资决策来考虑,只要公司有了其预期投资收益率超过资本成本率的投资方案,公司就会用留存利润来为这一方案融资。因此剩余股利政策就会促进新成立的或处于高速成长企业的发展。目前,以工行为例,其股利分配方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特殊身份和特殊情况,以树立国有控股银行的良好形象,因此对能够影响其形象的鼓励政策,宁缺勿用。

(四)对上市公司信用度的影响固定比率股利政策是企业每期股利的支付率保持不变,每股股利随每股盈利的增减而变动。如果采用固定支付比率的股利政策,将使得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极不稳定,容易造成企业的信用地位下降、股票价格下跌与股东信心动摇的局面。因而,国外采用固定比率股利政策的公司较少。但是,对中国不少上市公司而言,似乎实行固定比率的股利政策比较适合。因为在中国,有不少推行内部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如果采用固定比率的股利政策,可将员工个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捆在一起,使员工意识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与公司的兴旺发达是息息相关的,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五)工商银行案例分析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工行由于其自身股利政策的正规正确,对其自身业绩也产生了很多影响。由于工行为国有控股银行,汇金公司和财政部掌握94.14%的股权,在投资者的心目中比较稳定,并且由于其有较多的融资方式,其本身信用度就比较高,因此在股利政策相对正规,对其业绩的影响也较大,如工商银行在2006至2010年5个年度里,工行的每股盈利都超过上年同期20%以上。工商银行往年的现金分红出息率都在接近50%及以上,颇具吸引力。工行2006年上市时的股价即在3.5元上下,但当年的每股盈利仅有0.14元,市盈率在22倍以上;市场对银行的未来存在着诸如贷款规模增速将减缓、利率市场化、流通盘过大等担忧,不过正是这些担忧的过度伸延,使目前工行的股价给买入工行股票留出了很宽的安全边际。笔者认为,股利分配政策作为净利润的留存与分配之间的博弈,应该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同时应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在发展和提升盈利能力的同时,应该注意自身现金流的稳定,而不应在企业高增长、高盈利以及对高管发放高薪酬的同时却向股东融资“圈钱”。

参考文献:

[1]习魏刚:《中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王信:《从理论看上市公司的派现行为》,《金融研究》200年第9期。

公积金法规政策篇5

上述问题的产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客观因素,但主要还在于我们自身。一些地方政府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住房公积金就是财政性资金、部门资金。因此长官意志盛行,大量挪用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甚至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有的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法制观念淡漠,不按《条例》的规定办事,甚至把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比如在《条例》颁布后还违规发放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当作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一些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只求管住,不求用好,怕风险,怕麻烦,个人贷款设定条件过高,手续复杂,时间太长,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强;有关部门的监督,特别是《条例》确定的财政监督原则没有落到实处,一些地方往往仅限于管理费用的审核,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于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非常重视,专门召开省长办公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方案》,在公积金决策体制、管理机制、管理内容、监督手段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和加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从维护群众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条例》、《通知》和省政府的《实施方案》。

二、要落实责任,明确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理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个核心,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分管领导、挂靠部门领导和管理中心主任代替住房委员会决策的状况,是住房公积金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管委会是决策机构,统一行使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干涉管委会的依法决策。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中“三个三分之一”的规定,规范人员组成。要选聘具备履行职责能力、懂得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管委会委员,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利益,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管委会要抓紧制定章程,完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履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等职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住房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各地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管委会的组建工作。

二是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调整撤并,是当前任务最重、矛盾最多、困难最大的一项工作。各地在机构调整中既要做到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不断、不乱,又要做到人员妥善安置和资产安全,保证稳定。《条例》规定,每个设区市只能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县(市)管理中心都要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全部进行撤并,调整改组为新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作为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负责一定范围内的具体管理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非营利性的独立事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市人民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门,也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合署办公以及投资、参股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三是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公积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切实承担起《条例》赋予的指导职责。省建设厅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加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定期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情况。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人民银行各支行要依法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规范专户设置。审计部门要严格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率。要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水平。严肃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随意干预而造成公积金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强制实行的、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不同于一般的自愿储蓄或投资。如果公积金管理不当流失了,不仅损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对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交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资金而造成

公积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是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高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例。

加强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发放贷款,支持他们尽早买房,改善居住条件,使群众得到实惠,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也是在公积金管理中为群众谋利益的具体体现。要树立效益观念、风险观念、竞争观念、服务观念,积极拓展贷款范围,向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职工发放贷款,规范发展个人贷款业务。要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切实降低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个人贷款费用,减轻职工负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都必须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公开、决策公开,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防止。要进一步强化归集工作。住房公积金具有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条例》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管是事业单位,但《条例》授权其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归集量。特别要抓好非国有经济等薄弱环节的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为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意识和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个人贷款购房,促进住房消费。

三、要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要认真做好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直接涉及缴存人的利益和资金的安全,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从建设、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抽调了专人组成了办公室。各地、各部门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通知》的精神上来,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抓紧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确保在10月底之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二是要严肃纪律,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按规定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分步实施好“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步清理、核实环节,保证资产平稳移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认真执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有关人员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不配合,妨碍并帐、调整工作的进行;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待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公积金法规政策篇6

关键词:公积金执法机构法规

1.公积金执法现状

1.1法规发展过程

1999年国务院并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是经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大连市2009年1月1日施行,是一部地方性法规。

2010年1月1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施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配套管理办法是规范性文件,包括《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个配套管理办法。

2010年中旬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施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1.2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能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执法部门是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和稽查大队。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主要负责处理各辖区内的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

1.3执法工作特点

现阶段的执法工作实施以受理妥善解决投诉为主,检查为辅的工作模式。在处理投诉案件时,以协调为主,严把立案关、证据收集关、行政处理关、结案关。针对不同类型投诉,“深挖”问题,强化纵深执法。在处理部分职工未建户和基数少缴等类型案件中,还通过比对等方法深入发现存在的同类或其他类问题,督促单位整改,防止出现再投诉。开展了部分行业的执法检查,督促单位改正违规定行为。

2.公积金执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公积金执法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综观执法,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2.1行政法规不够规范、到位

《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修订后,至今未修改,和其他执法部门所依据的政策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员工投诉单位违反公积金行为也未规定相应期限,而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投诉严格限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公积金制度不完善使其制约力和约束力偏弱,从而影响执法工作的深入。

2.2执法环境难题突出

(1)职工在职不投诉,离职后投诉的现象,也极大提高了处理难度。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在遭遇不公对待被“离职”后,才想方设法向社保、公积金等部门投诉讨还先前缺失的合法权益,这都极大加深了处理难度。

(2)宣传力度不够,使社会对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不够。在多次执法过程中,不少单位竟以“公积金是单位自愿交的,不是必须的”,“员工不愿意交住房公积金”等各种理由,敷衍应付执法,降低执法效率。

(3)公积金执法的威慑力度不足,执法手段相对“弱”化,影响执法效果。尽管公积金有“曝光”、“行政处罚”、“法院扣划”等行政措施,但都未对恶意违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造成执法中经常出现吃“闭门羹”的现象。深究原因,住房公积金与税务和社保等部门相比,没有可制约的手段。

3.关于公积金执法的几点设想

公积金执法是公积金政策的保障,只有强化公积金执法,才能促进公积金政策的深入开展。

3.1完善公积金政策、制度和法规,为执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升格为法律。继续完善包括公积金执法在内的公积金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并形成一个体系。

3.2创新公积金执法,促进公积金业务长远发展

(1)将执法工作重心由被动应付投诉转变成主动检查。树立主动检查为主的公积金执法观念,及时发现单位存在的各类违规行为,督促并限期单位改正。

(2)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公积金执法的效率。加强与公积金相关工商、社保、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通过获取必要信息,比对参保人数、职工工资基数等信息,及时发现单位存在的各类违规行为,有的放矢地开展公积金执法检查。与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借助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震慑力,提高执法效力。

3.3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为执法队伍提供后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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