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温室效应的看法范例(3篇)
时间:2024-04-27
时间:2024-04-27
对北京88户自然通风居民住宅现场测试了夏季室内干球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等热环境参数,以问卷方式和ASHRAE的7级热舒适指标调查记录了居民的热感觉,考察了居室热环境改善措施。调查结果表明,自然通风条件下北京普通住宅的热环境基本处于ASHRAE舒适区之外,80%居民可接受的热环境对应的有效温度上限为30℃,对温度的敏感程度与其它地区相近。
关键词:住宅热舒适热环境热感觉
Abstract
Presentsafieldinvestigationinto88non-airconditionedresidentialunitsinBeijing,duringwhichtheindoorthermalenvironmentconditionsweremeasured,thethermalsensevalueoftheoccupantsquestionedandrecorded,andthemethodstoimprovetheindoorthermalconditionsexamined.TheresultsrevealthattheyarecoincidentwithlittleoftheASHRAEcomfortzone,thattheupperlimitoftheeffectivetemperaturecorrespondingtotheacceptedthermalenvironmentbyupto80%oftheoccupantsis30℃,andthattheresponseofthesubjectsinBeijingaresimilartothoseinsomeotherpartsofworld.
Keywords:residence,thermalcomfort,thermalenvironment,thermalsensation
1引言
热舒适是居住者对室内热环境满意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关于人体热舒适和热环境之间关系的研究从本世纪初便开始了。目前,ASHRAE55-1992[1]和ISO7730[2]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评价和预测室内热环境热舒适程度的标准。ASHRAE标准中给出了至少满足80%居住者的舒适区。ISO7730阐述了丹麦工业大学Fanger教授提出的预测人体热感觉指标PMV。与PMV模型相似的还有Gagge教授提出的有效温度指标(ET*)和标准有效温度指标(SET)[3]。这类模型共同的特点是它们变为环境参数不随时间改变,而且批人体看作是外界热刺激的被动接受者。一定的热环境参数对人体的作用,是通过两者之间的热湿交换来影响人体的生理参数,进而产生不同的热感觉。所以,这类模型可以被认为是稳态的和以热平衡方程为基础的。按照这一类模型制定的ASHRAE标准旨营造一种稳态的、至少80%居民能够接受的热环境。
可是,一系列实地测试表明,这类模型并不能准确地预测出人体的热反应[4~7]。人的适应性可以被认为是产生实验室研究和实地测试的结果差异的一个主要原因。这种适应性包括生理的、行为的和最主要是心理上的适应性。文献[8]就曾指出热感觉的评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背景和对环境的一处种期望。所在,舒适性研究应该既有实验室的实验,又不能忽略实地的测试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热舒适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北京市居民安装家用空调的人数逐年增加,但随之而来的是较重的经济负担和时常听到的人们对空调环境的抱怨。究竟北京气候区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空调方式和建筑模式,才能既保证居民的舒适和健康要求,又能尽可能多地节省能源?这正是需要探索的问题,为此,笔者在1998年夏季进行了一次北京市住宅热舒适调查。
2调查目的与方法
2.1本次调标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1.1考察北京市普通居民住宅(基本上是没有安装空调的家庭)的热环境情况。
2.1.2调查在这类自然通风建筑内居民的热舒适状况,并将结果与ASHRAE标准和其它研究成果相比较。
2.1.3了解居民在改善居室热环境方面采取的措施。
2.1.4分析数据,用统计分析的办法确定现有热环境条件与居民热反应之间的相互关系。
2.2调查方法
2.2.1住宅的选择
因为本次调查主要想了解在自然通风方式下居民的热舒适情况,所以选择调查的88家住房基本上没有装空调,或虽然有空调,也处于极少开启的状态。在选择这些住房时,主要考虑了房间的楼层、朝向以及自然通风情况。调查了总楼层为2~6层的低层建筑及总楼层为20层的高层住宅;在这两类建筑中,即选择了位于整幢建筑物四个角上的房间,也选择了中部的房间。另外,还照顾到东、西、南、北四个朝向的房间在样本中分布均匀。一半的住宅位于北京市西南部的石景山区,另一半则在清华大学的校园内。住宅外部的绿化程度,也有明显的不同。调查过程中,对受试者的选择尽可能做到男女比例相近。
2.2.2数据的采集
调查是在1998年7月上旬进行的,此时北京进入盛夏不久,而且雨水较多,气候基本上属于温度较高,且比较潮湿的状态。
调查分析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一种是对房间物理参数的测量,包括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和空气流动速度。所用的测量仪器是干湿球温度计和热线风速仪。另一种是问卷的形式,内容包括:①基本的背景情况,如年龄、性别,在北京居住的时间,办公室是否有空调等;②调查时刻居民的热感觉,以及对此时环境的风速、空气清新程度和潮湿状况的主观评价。热感觉投票值采用ASHRAE的7级指标表示(-3冷,-2凉,-1凉爽,0不冷不热的中性状态,+1有点热,+2热,+3很热);③通常采用的改善室内热环境的适应性措施,包括遮阳、风扇等有关改变房间物理参数的手段和人员增减衣服、喝饮料等自身的适应。
2.2.3调查的步骤
一个调查小组通常由3人组成。在征得住房主人同间的情况下,进行20~30min的调查。其中一个人负责测量环境参数,另一个人负责对整个居室的建筑特性进行测绘,最后一个人则进行问卷的询问和填写的工作。
2.2.4舒适性指标的计算
在调查过程中,详细记录了受试者当时的衣着情况,以及坐椅的形式(是硬椅还是沙发,是否铺有凉席等)。按照ASHRAE55-1992标准,计算出受试者所穿服装的热阻值,以单位clo①表示(1clo=0.155℃·m2/W)。目前在热舒适研究领域,有文章讨论椅子对坐姿受试者的服装热阻的作用[9],本文参考它们的研究结果,考虑不同坐椅对服装热阻的影响,对热阻值进行了修正。
新陈代谢率无法直接测量出来。因为整个调查过程历时至少20min,在这段时间内,受试者通常是坐着仔细看介绍材料和回答问题,所以把新陈代谢定为1.2met②,这是坐姿轻微活动者所具有的新陈代谢水平。
采用Gagge的人体二节点模型[3],编写程序,以现场测量的物理量、服装热阻和新陈代谢率为输入量,计算有效温度ET*和PMV指标。
二节点模型反人体分成两个同心的圆柱体,分别代表人体的核心层和皮肤层,它们的热平衡方程式分别为:
(1)
(2)
式中Mcr,Msk为单位体表面的核心层质量和皮肤层质量;ccr,csk为核心层及皮肤层平均比热容;Tcr,Tsk为为核心层及皮肤层温度;t为时间;M为单位体表面新陈代谢率;Msh为单位体表面积寒战调节产热量;W为单位体表面积对外所做的机械功;Qre为单位体表面积呼吸热损失;Qdr为单位体表面积与环境间的显热换热量;Qev为单位体表面积与环境间的潜热换热量;K为核心层与皮肤间的导热系数;mbl为核心层与皮肤层间的血流量;cp,bl为血液比热容。
有效温度ET*是一个等效的干球温度量,如果在环境温度ET*,平均辐射温度与环境温度相同,相对湿度50%的等温假想热环境中,人体的皮肤湿度和通过皮肤的换热量与真实环境下的值相同,那么就可以用ET*来表示这一真实环境的温度。换句话说,ET*值把真实环境下的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和平均辐射温度规整为一个温度参数,使具有不同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和平均辐射温度的环境能用一个ET*值相互比较。PMV指标是Fanger提出的预测平均热感觉投票值。
3调查结果
3.1人员背景
表1表示了此次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平均年龄为49.2岁,在北京平均居住时间为36.5年,说明大多数被调查者已经完全适应了北京的气候。77%的被调查者办公室没有空调,基本上不生活在空调环境中。
表1被调查人员背景的统计归纳样本数目88
性别
男57%
女43%
年龄/岁
平均值49.2
标准偏差16.9
最大值82
最小值16
在北京居住的时间/年
平均值36.5
标准偏差19
最大值76
最小值1
办公室有空调的人数的比例23%
办公室无空调的人数的比例77%
3.2室内气候及服装热阻
对测量得到的室内气候参数和服装热阻值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ET*值位于26.6℃到32.8℃之间,相对湿度在53%到88%之间。对照ASHRAE55-92中舒适区要求,ET*值应在23℃到26℃之间,相对湿度小于60%,可以看出夏季北京自然通风形式下的普通住宅的热环境基本上都在ASHRAE舒适区之外。
表2室内物理参数及服装热阻的统计归纳
平均值标准偏差最大值最小值
空气温度/℃28.61.163126
相对湿度/%77.46.78853
空气流速/m/s0.180.251.50.02
ET*/℃30.31.4932.826.6
服装热阻/clo0.310.080.50.15
图1表示了实测得到的室内空气温度、风速、服装热阻和计算得到ET*值的分布频率。温度测量中,29℃室温出现的频率最高,占样本总数的23.5%。由于空气的平均相对湿度大于50%,所以计算得到ET*值比测量的空气温度要大,而且它的分布也较测量值均匀。ET*为31.5℃时的情况最多,占样本数的16.5%。在风速的分布情况中,0.1m/s的风速为最多,占48.2%;样本总数的91%风速小于0.5m/s。服装热阻的平均值为0.31clo,频率最大值出现在0.4clo,为28.2%,可以看出,夏季北京市居民在家中的普遍着衣量不大。
图1实测空气温度、风速、服装热阻和计算有效温度
3.3热感觉
选取风速小于0.2m/s的工况(占总样本的75%),分别回归出实测的热感觉值TSV随空气温度Ta和ET*变化的曲线,曲线方程分别为:
TSV=-7.950+0.298ET*(R=0.925)(3)
TSV=-8.068+0.319Ta(R=0.963)(4)
R为相关系数。
从这两个回归方程中,我们就可以得到当TSV=0时,ET*和Ta分别为26.7℃和25.3℃,其物理意义是热中性状态所对应的温度。
关于热环境的可接受率,通常的研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法,即在热舒适问卷中让受试者明确判断对此环境是否可以接受。另一种则是间接法,即按照惯例,当受试者的投票值在-1到+1之间时,认为他们对此时的热环境能够接受。ASHRAE标准就是要寻求至少80%的居民可接受的热环境。这里的可接受率和Fanger提出的PPD(预测不满意率)有些许差别。图2表示了本次调查中得到的随ET*的增加,可接受率的变化规律。以80%界定,可以得以北京市自然通风建筑中居民可接受的热环境温度上限大约在30℃(以ET*表示)。
图2可接受率随有效温度(ET*)的变化
3.速的主观评价
调查中,测得平均风速值为0.18m/s。问卷中受试者对空气流动速度的评价,47%认为知中,43%认为小,其余10%认为太小,没有人认为风速偏大。曾经试图寻找空气清新程度和潮湿程度与风速的关系,但没有得到可靠的关系式。
3.5适应性手段
在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中,人不仅仅是环境物理参数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同时也是积极的适应者,。调查过程中发现,至少85%的居民对居室热环境有不同程度的调节行为,包括用窗帘或外遮阳罩来挡射入室内的阳光,用开并门窗或用电扇来调节室内的空气流速;自身对热环境的调节行为有空舒适简便的家居服装、喝饮料、洗澡等等。这些适应性手段无疑增加了人们的舒适感,提高了他们对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发现,90%的住房有电扇,其中31.6%的居民认为他们对电扇的使用频率为常开,16.5%的居民认为是常关,其余认为使用频率为30%到80%不等。对于喝饮料,47.4%的人喜欢喝热的至少是温的饮料,如热茶或凉开水,46.1%的人喜欢喝冷饮,只有6.5%的人不喜欢喝任何饮料。NickBake[10]等人的研究发现,754次观测中,喝冷饮的出现次数是308次,只有12次是喝热饮。从中我们可能明显地看出中国人与西方人在生活习惯上的不同,这必然会对热感觉产生影响。
4讨论
4.1实测的热感觉值PMV的比较
将实测的热舒适参数空气温度、相对湿度、风速、新陈代谢率和服装热阻(这里由于测量设备有限,无法在短时间内测出平均辐射温度值,假设它与空气温度相等)代入程序,计算得到PMV值,并把它们与实际测得的热感觉值画在同一张图上,见图3。横纵坐标都是量化的热感觉值。从图中可以看出,实测的热感觉值TSV普遍低于PMV值,这说明所调查的人群对热的承受能力要高些。
图3热感觉实测值与PMV计算值的比较
4.2与其它调研结果的比较
关于热舒适的实地调研,在世界各地有许多研究者都曾进行过,他们的结果给我们提供了极好的对比机会。另外,笔者认为以ET*为变量比以空气温度或操作温度为变量要好,它能更准确地体现热环境的热湿交换特性。
Bush[11]对泰国曼谷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研究发现,热感觉投票值(TSV)随ET*变化曲线的斜率为0.234/℃,Schiller[12]对洛杉矶的研究发现,同样也以ET*为变量,TSV变化曲线的斜率为0.318/℃,这一结果与本文的0.298/℃极为相近。此斜率表示人们的热感觉对温度变化的敏感程度与其他地区的居民相似。
热中性状态下对应的温度,研究成果见表3[13]。本文得出的北京夏季自然通风建筑中居民的热中性温度(Ta和ET*)分别为25.3℃和26.7℃,与布里斯班地区的结果相近。
表3实地热舒适实验:热中性状态下对应的温度地域及气候热环境控制手段热中性状态下对应的空气干球温度/℃
墨尔本-夏季自然通风21.8
布里斯班-夏季自然通风25.6
泰国-夏季自然通风28.5/27.4(ET*)
新加坡-夏季自然通风28.5
4.3适应性的问题
如前所述,调查析室内工况基本上处于ASHRAE舒适区以外,但结果表明,北京无空调家庭居民的热中性温度为26.7℃(以ET*表示),而且直到ET*为30℃,仍有80%的居民感到环境可以接受。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居民在家中的着衣量较少(平均服装热阻为0.31clo),而且室内风速较空调环境的风速要大,另一方面也与居民的生理适应性和对环境的心理期望有关。被调查者在北京居住的时间平均在30年以上,绝大部分人已经适应了夏季的炎热气候,对热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而且由于家中没有空调,从心理上就已经对室内较高的温度有所准备,同时,在热不适时可以采取一些适应性手段来改善热感觉。从心理学角度上看,当人们能够对引起不快的因素加以控制时,不快的程度将会减弱。另外,在调查发现,空调带来的经济负担、对环境的关注和喜欢自然环境的心理都增加了无空调住户对热的环境的适应性。
5结论
5.1由于夏季室外气温较高,室内热状况普遍偏热,以ET*表示,平均温度为30.3℃;但自然通风建筑中的居室对室内的较高温度有较强的承受能力。
5.2风扇是这类建筑居民改善不适的主要手段,90%的家庭备有风扇,且有31.6%的家庭认为风扇的使用频率为常开。另外,居民普遍能有意识地以多种适应来改善自身的热感觉。
5.3热感觉随ET*的变化曲线的斜率是0.298/℃,与其它地区自然通风建筑中的居民对温度的敏感程度相似。
5.4居民的热中性温度以ET*表示为26.7℃,测量得到可接受的热环境温度上限大约在30℃(以ET*表示)。
5.5在预测人体热感觉时,应该考虑建筑环境、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和对环境的可调节程度等因素的影响。ASHRAE标准55-92规定的夏季舒适区对本次调查的北京气候区自然通风建筑来说,显得有些狭窄了。
6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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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uschJF.Ataleoftwopopulations:thermalcomfortinair-conditionedandnaturallyventilatedofficesinThailand.EnergyandBuildings,1992,18:235-249.
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提出了“低碳”概念。应对气候变化,倡导低碳生活,成了全人类的共识。当今世界,设计节能建筑和研发节能技术,是最关注的课题之一。目前,国内外对于低碳建筑技术的研究,一般是从最容易影响住宅能耗的建筑护结构如房屋外墙、屋盖、门窗和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应用方面,不乏传世之作。由世界著名低碳建筑设计师比尔•邓斯特设计的“贝丁顿零化石能源发展”社区,2002年完工并吸引了约百户居民入住,是英国最大的低碳可持续发展社区,如今已成为世界低碳建筑领域的标杆式先驱。日本的落叶小区全面采用节能技术,包括太阳能和风能等自然能的利用,建筑保温隔热和屋顶绿化技术等,解决热水供应,灯光照明以及生活用水的问题。我国低碳技术在城市公共建筑运用相对较多。2010年上海世博会工程中,在世界上首次采用了超大规模“阳光谷”结构,自然光透过“阳光谷”玻璃倾泻入地,可满足部分地下空间的采光需求并能获得自然通风,提升地下空间的舒适感,节约大量能源。同时采用地源热泵、江水源热泵、雨水收集利用等新技术,引领当代建筑向绿色环保节能方向发展。2010年,深圳市绿色建筑与低碳城市建设研讨会上,深圳市提出全面研究开发低碳建筑和绿色建筑方案。此外,北京长辛店低碳社区概念规划中,制定了多用途社区概念规划(住宅区、商业区、未来的科技园区及轻轨站等),建立低碳、经济可行、社会包容、环境友好、资源有效的社区。倡导一组创新的“低碳分区规范”,结合可持续发展指标及法定分区规范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显然,低碳建筑技术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研究和应用,但在中国农村住宅建造中明显滞后,亟待加强。
2湘北地区民居冬、夏两季热环境测试及室内物理环境模拟分析
2.1湖南岳阳郭镇乡民居冬、夏两季热环境测试及分析
本文以湖南岳阳郭镇乡民居为案例,开展湘北地区农村住宅低碳建筑技术的应用研究。该地区处于湖南北部,北纬29.37o、东经113.12o,丘陵地貌,西临洞庭湖,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7℃左右,最低气温0℃左右,最高气温36℃左右,属夏热冬冷型地区;年降雨量1500毫米左右。
2.1.1热环境测试本文分别在冬、夏两季利用清华同方RHLOG系列自动温、湿度记录仪,对该地区的住宅A和住宅B进行24h的热环境测试。其中,住宅A建筑的主要朝向为南北向,墙体保温材料主要采用微晶无机保温砂浆,窗户采用中空双层玻璃窗,房间开窗采用穿堂风的形式,屋顶采用坡屋顶、老虎窗形式,屋顶局部种植绿化。住宅B建筑的主要朝向为南北向,墙体保温材料为普通保温砂浆,窗户采用单层玻璃,房间开窗采用单面开窗形式,屋顶采用坡屋顶形式。A、B住宅室内均无空调设备。现摘录2012年8月1日至8月2日、2013年1月5日至1月6日的测试结果如下表1、表2。
2.1.2测试结果分析(1)夏季测试温、湿度对比分析07:00~19:00时段,住宅A和住宅B的室内温度的最大值都低于室外,且住宅A的温度最大值低于住宅B,可见,住宅A、B对室外的高温都有一定的防御效果,且住宅A隔热效果好于住宅B。19:00~07:00时段,住宅A和住宅B室内温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及平均值都要高于室外,可见,住宅A、B都具有一定的保温效果。全天内住宅A、B的室内温度变化幅度小于室外,且住宅A的室内温度变化幅度要小于住宅B,可见,住宅A的隔热保温效果要好于住宅B。由于住宅的保湿效果主要体现在19:00~07:00时段,通过此时间段湿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及平均值的比较,可知19:00~07:00时段内住宅A和住宅B的湿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都要高于室外湿度,且住宅A室内湿度高于住宅B,可见住宅A夏季保湿性能要强于住宅B。(2)冬季测试温、湿度对比全天内,住宅A和住宅B室内温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及平均值都高于室外,且住宅A所对应的三个温度值都分别高于住宅B,可见,住宅A、B对室外的低温都有一定的防御效果,且住宅A保温效果要好于住宅B。全天内,住宅A和住宅B室内的湿度最大值、最小值及平均值都高于室外,且住宅A的对应的三个湿度值都分别高于住宅B,可见,住宅A、B都具有保湿效果,且住宅A的保湿效果要好于住宅B。
2.2岳阳市郭镇乡民居室内物理环境软件模拟分析
根据实测结果,采用相关软件,分别对住宅A和住宅B的室内热环境、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状况进行定量模拟分析。
2.2.1室内热环境模拟及其分析利用Dest-h软件对住宅A、B进行室内热环境模拟分析,得到图1、图2:由图可知,住宅A夏季室内最高温为32.3℃,住宅B夏季室内最高温为35.5℃;从高于30℃的积温及高于30℃的小时数来看,住宅A为3149.8℃.h,住宅B为4009.0℃.h。即夏季住宅A隔热效果要好于住宅B。住宅A冬季室内最低温度为3.43℃,高于住宅B冬季室内最低温度1.35℃;从高于0℃的积温及高于0℃的小时数来看,住宅A为29151.54℃.h,住宅B为18900.9℃.h。即冬季住宅A保温性能要好于住宅B。
2.2.2室内风环境模拟及分析利用Fluent软件分别对住宅A和住宅B距地面900mm、1500mm和2000mm的三个不同高度,进行室内风环境模拟。以1500毫米高度为例,室内的最高风速住宅A为3.5m/s、住宅B为3.2m/s。室内风速相对较高区域(即风速大于1m/s,小于5m/s)所占比例,住宅A所占比例为40%,住宅B所占比例为37%。可见,住宅A室内的自然通风状况比住宅B的要好。
2.2.3室内光环境模拟及分析利用Ecotect软件对住宅A和住宅B室内距地面600mm、1200mm、1500mm三个不同高度进行照度模拟。以1200毫米高度工作面为例,住宅A的平均采光系数为2.44%,远大于住宅B的0.02%。室内采光系数大于1%的面积占首层总面积的比例比较,住宅A室内采光系数达到1%的面积占到其首层总面积比例为32%,住宅B为2%。显然住宅A的室内自然采光环境要明显优于住宅B。
3结语
关键词: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专门法律/启示内容提要:当前,日本已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诸多丰富经验。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借鉴日本的成功立法经验,尽快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再一次向世人昭示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应对这场重大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公约和议定书,从法律上对气候系统的保护进行了回应。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避免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英国于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明确规定,到2050年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须削减60%;国家须制定减少碳排放量的5年预算,分阶段的实现其减排义务。美国自2007年以来,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已提出了《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气候责任和创新法》、《减缓全球变化法案》、《安全气候法案》、《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气候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国家议案,昭示着美国正在迈向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日本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作为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并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但是,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我国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国家,而且还积极制定与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立法相比,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尚存在如下主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尚缺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亟待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的任务,因此,研究起草有关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科学建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二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我国虽已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注释1: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但因“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个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不清,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因此,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设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机构,确定其职责也成为必要。三是,我国确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是一项政策性规定(注释2:2009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为保障该行动目标得到落实,还须由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职责、义务,因此,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之所以选择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研究与借鉴对象,是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方面,其成绩最为显著。一是,日本制定了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通过该法,日本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提供了蓝本。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亚洲环境立法发达国家,其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依然有重要借鉴意义。二是,日本已构建了较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早在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就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并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新能源利用促进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为内容的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既为日本实现低碳社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各国构建低碳社会提供了立法榜样。日本的这种立法体系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所初步搭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比较而言,日本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尚存在缺乏专门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因此,对国内法学界尚未系统而全面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问题展开考察的重要立法领域进行研究,探究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借鉴经验及启示,则尤为重要。二、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构日本观测点的长期观测结果表明,日本气温最近100年间约上升1.1℃。在不能完全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效应气体的情况下,至21世纪末,日本平均气温将上升2~4℃。气候变化将给日本带来巨大灾害。一方面,日本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洪水、土砂灾害、橡胶林生存地丧失、砂滨丧失、西日本的高潮损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将达到每年17兆日元。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是世界上单位面积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日本46%的人口、47%的工业产值、77%的商业销售额均集中于沿海地带,因此,受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将导致日本经济、国土等损失。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灾害,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在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一)通过《环境基本法》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根据该法第15条关于政府制定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的规定,日本于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就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置于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应在国际协作下,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为宗旨,并考虑“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当然,这一时期的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尚停留于依托有关省厅的各种措施,而真正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则始于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前后。(二)制定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作为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对策,是1998年10月9日通过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法律,显示了日本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姿态。在内容安排上,共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效果其他排出的政策、保全森林等的吸收作用、分配数量账户等、杂则、罚则等8章共50条。该法具有如下显著特色:第一,立法目的明确。其立法目的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全体的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在对气候圈保持着不致达到危险的人为干涉的情况下,促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予以安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鉴于所有人均自主且积极地参与这一课题将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制定达成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有关促进抑制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排出的温室效果的措施等,实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之目的,在确保现在及未来之国民的健康与文化的生活的同时,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国民应对温室气体的基本职责。关于国家的基本职责,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为掌握大气温室效应气体浓度变化状况及相关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状况而进行观测与监测的同时,综合且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国家在推进旨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的同时,对于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措施,应谋求该措施达成目的之调和,以顺利执行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国家就其自身事务及事业,在采取措施强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量及吸收作用保全的同时,应支援地方公共团体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以及为促进事业者、国民或者由其组织的民间团体开展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活动,应该努力采取技术建议及其他措施。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该法第4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应配合区域之自然的社会的条件,推动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在对其自身事务及事业采取措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保全吸收作用及有关强化措施的同时,为促进该区域的事业者或者居民开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活动,应努力提供前款所定措施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关于事业者的职责,该法第5条规定,事业者就其相关的事业活动,应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作出的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关于国民的职责,该法第6条规定,国民,就其日常生活,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第三,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该法第3章第11条明确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内阁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具体管理的事务包括:其一,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实现计划方案,以及推进实施该方案;其二,综合调整有关推进实施长期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此外,根据该法第12条至第19条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设立推进本部长、副本部长及本部部员。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全面负责本部事务及指挥监督;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担任,职责是协助本部长工作;本部部员由其他国务大臣担任。此外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若干名干事担任具体工作。除法律已经确定的事项外,有关推进中的措施由政府的政令规定。第四,规定了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基本措施。一是,实行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报告、公布制度。即一定数量以上的温室效应气体排出者负有算定温室气体排出量并向国家报告义务,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伴随着事业活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排出较多温室效应气体、并由政令规定的排出者(称为“特定排出者”),每年度必须由各事业所分别就温室气体的排出量向事业所管大臣进行报告。事业所管大臣,将报告事项及集中计算的结果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予以通知,与此同时,要适当保护特定排出者的权利利益,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公布。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在采用文档记录事业所管大臣等通知的报告事项等的同时,集中计算、公布该记录内容,以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公开该记录文档。为增加对公布、公开的资料的理解,特定事业者可以提供排出量增减状况相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二是设立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即根据地域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都道府县知事等有权挑选并委任旨在通过开展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加快促进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活动的热心与有识之士为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的制度(第23条)。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主要向居民进行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进行有关咨询、提供信息等活动。三是,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为积极推进有关启发普及与广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有效开展座谈、培训推进员、对日常生活排放温室效应气体的调查研究、提供日常生活使用产品排放温室效应气体信息的提供等活动,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的制度。第五,构建了保全森林等吸收作用制度。该法第28条规定,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所规定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量相关的目标,以1964年《森林·林业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林业基本计划以及其他完善及保全森林或者保全绿地、绿化推进计划为基础,应保全及强化森林对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作用。第六,实行分配数量账户簿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以《京都议定书》第7条第4款为基础,根据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的有关国际性决定,制定分配数量账户簿,开设可以进行取得、保有及移转算定分配数量的账户。(三)明确环境省“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职责日本《环境省设置法》(1999年通过,2001年1月6日施行)第2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省的任务及所管理事务。其中,第4条第22款明确规定,从环境保全观点出发,环境省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宜相关的标准、指示、方针、计划以及其他与此类似政策;并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类似规制。为实施《环境省设置法》与《环境省组织令》,日本制定了《环境省组织规则》(2001年1月6日),其第3章明确规定在环境省设置地球环境局,地球环境局由总务课、环境保全对策课、全球气候变暖対策课组成,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向发展中地区提供环保合作。(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除《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之外,日本还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立法,初步形成了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体系。首先,为有效推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细则》,具体就温室效应气体总排出量相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出量算定方法、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排出量的报告、分配数量账户簿等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次,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日本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法律:一是,修订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强化节能与能源效率。该法又称《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该法明确了“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强化了企业计划性和自主性的能源管理,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用能管理关系和节能行为。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推进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通过教育、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的同时,对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信息的义务等。该法的施行,一方面使工厂、事业场所的能源使用得到了彻底合理化,另一方面强化了有关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联、并由政令规定的汽车、家电产品等11个种类产品的燃料费标准、节能标准等目标值,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目前日本节能法已从原来的生产领域延伸到运输部门和生活领域。二是,制定《氟利昂回收破坏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该法将氟利昂类冷媒CFC(氟氯烷烃)、HFCs(氢氟碳化物)、HCFC(含氢氯氟烃)纳入其法定义务范围,以减少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该法在明确事业者、制造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国民与国家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对第一种类特定产品产生的氟利昂的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事第一类氟利昂回收业、第二种特定产品交付业以及第二种氟利昂回收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从事特定产品氟利昂类破坏事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的许可;在回收、搬运、破坏过程中,必须遵守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交付、领回义务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命令;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者,由传告改为命令。由于该法以排放高浓度温室效应气体的氟利昂类的3种物质的回收、破坏为目的,对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促进新能源利用。为保障与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能源稳定和适当供给,完善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将该年度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一年期间预计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基准利用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备案”,并且,“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度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利用超过基准利用量的新能源电力”(第5条)。电力事业者和接受了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人,应当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置备账簿,记载其利用和生产新能源的电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予以保存(第11条)。对于违反第8条规定,当电力事业者所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数量未达到基准利用量,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该电力事业者未达到基准利用量没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劝告、命令后,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者,本法规定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措施得到正常实施。四是,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法,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等先后进行了修订。该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并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经过多次修订,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五是,制定能源基本法,确定国家合作方针。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制定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义务、地方公共团体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的相关协助、法制措施等、政府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为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温室效应气体产生,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有助能源于稳定世界能源供需,防止伴随能源利用而产生的地球温室化等,国家应努力改善为推进与国际能源机构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合作而进行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共同行动的提案、两国间和多国间能源开发合作及其他国际合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日本参与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工作,指明了方向。(五)实行税制改革,探讨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作为日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削减温室效应气体6%的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税收改革,探讨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又称“环境税”),拟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开采及精炼环节等方面课税,除征收煤和汽油等矿物燃料的税额外,居民也需要缴纳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执行《京都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环境省自2011年11月5日公布《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来,每年均公布该年度环境省相关税制改革方案。2009年公布的《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将原油、石油产品、气体状碳化氢(天然气、LPG等)、煤为对象,对输入者、提取者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石油煤炭的纳税制度)。关于汽油,在前述基础上,对汽油制造者等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挥发油税的纳税制度)。报道说,一旦2010年开征环境税,其税收预计可达2万亿日元。这些收入将优先用于开发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以及推广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鉴于开征环境税不仅将增加产业界的成本,煤油、电费的涨价也将影响国民生活,首相鸠山由纪夫对2010年4月起开征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预定计划持谨慎态度。因此,日本政府于2009年12月14日做出决定,放弃从2010年4月起对煤炭、煤油、汽油等所有石化燃料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将在对该制度设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度以后开征。(六)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时至今日,日本确立了到2022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中期目标);到205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80%的水平(长期目标)。因此,为明确相关政策的地位、基本方向,日本已着手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并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提交于2010年1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召开第174回国会审议。该草案包括总则、中长期目标、气候变化对策基本计划、基本措施、完善推进气候变化对策目的的体制等5章共52条。三、日本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经过多年的努力,日本已构建较为完备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为日本政府有效推进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积累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与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如下重要启示:其一,科学定位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地位,及早完善环境法体系。就传统的环境法体系而言,并无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相关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展开,世界各国开始注重通过国内立法以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实施。日本非常注重加强国内立法,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及国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职责,并在1993年《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相关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不仅为日本制定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其环境法体系。有鉴于此,我国在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时,也应该明确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以便从整体上理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规范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奠定基础。其二,科学设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机构,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从日本完善其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的经验来看,日本通过1999年的《环境省设置法》、2000年的《环境省组织令》、2001年的《环境省组织规则》等,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职责、权限,从立法上确立各政府机构的职责,避免部门之间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方面因职责、权限不清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与此相对,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我国于2007年6月由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国务委员戴秉国任副组长,由22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作为“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各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并不明确,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等,并没有涉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工作。而有关应对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实际上是保全地球环境,有关规制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属于环境法体系,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立法、管理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主导地位,主管全国相关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工作。其三,加强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制定,尽快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从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立法动态来看,一旦日本通过正在审议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则日本将形成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完善的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体系。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相关配套法规,而从实质上而言,我国尚未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专门法律,不利于从整体上规范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者、公民个人等在应对温室效应气体方面的职责,也不利于国家从整体上明确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方针与基本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因此,为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等积极应对措施的真正落实,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以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相关责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构建有利于推进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具体制度。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并以现有相关配套立法为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注释:邓梁春.美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环境,2008,(2).温家宝.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N].人民日报,2009-12-19(2).[日]文部科学省,等.日本气候变动及其影响[EB/OL].http://www.nies.go.jp/escience/ondanka/ondanka03/lib/f_03.htm,l2010-01-06.[日]国立环境研究所.温室化的新证据和可预料的严重影响[M].日本环境省印发,2001:10.[日]大塚直.环境法[M].日本东京:有斐阁,2002:123-170.[日]环境省.税制的绿色化[DB/OL]http://www.env.go.jp/policy/tax/kento.htm,l2009-11-02.钱铮.日探讨征环境税可行性[DB/OL].新华每日电讯,2009-10-31.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9-10/31/content_12364925.htm,2009-11-02.日本放弃从明年4月开征环境税[EB/OL].中国新闻网2009-12-14.日本环境省.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的阁议决定(通知)[EB/OL].http://www.env.go.jp/press/press.php?serial=12257,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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