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噪音污染的方法范例(3篇)
时间: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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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标准是45分贝到55分贝之间,超过这个标准的音量,即属噪音扰民。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来源:文章屋网)
关键词:隐形污染;噪音测量;影响;措施
工厂的噪音指的是在日常工业生产中,工厂中的机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对人们的工作、休息造成了负担的声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这些无形的污染越来越重视,因为这些隐形的污染虽然不和污水、废气等对环境有着直接的污染,但是对我们生活的起居有着巨大的影响,容易造成心理和生理的疾病,所以对于工厂噪音的治理显得非常重要,当然首要的任务就是对噪音进行检测和测量。
1噪音测量的仪器的前期准备
测量仪器是测量噪音的重要工具,仪器的好坏可以直接决定测量的最终结果,因此在测量前一定要做好这方面的准备。首先,在每次测量前,要对仪器进行校准,找专门的技术人进行声学核对。做到前后的误差在零点五分贝以内,否则测量的结果将为无效的数据。其次,对于新采购的仪器,要先进行测量实验校核,避免出现机械卡壳的情况,仪器在使用完成之后,要按之前的顺序进行防止,以免在保存过程中造成没有必要的损失。
2在噪音测量各个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2.1测量前的准备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进行前,需要先到工厂实地考察,观察待测机器是否正常工作。确保正常工作之后,再进行噪声的检测。在进行噪音检测前,应该充分的考虑到天气原因,例如在雨,雪,雷暴等恶劣天气时,应该避免进行测控。同时,对于风速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当待测电的风速高于五米每秒时,就会对测量结果产生影响,所以遇到这一类问题的时候,要设立挡风板或者将测量日期换到其他时间。
2.2噪音测量时存在的问题
在对噪音生源进行测量时,要考虑到声源的机械运转情况是否是正常的负荷,是否处于稳定状态,是否没有发生较大的位移。例如,如果机械的荷载过大,那么正常情况下,机械所产生的噪音就越大,而一旦机械往复运动或者发生位移,那么机械的噪音可能会被缩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表1所示。表1峰12井机组不同运行情况下的厂界噪声根据表1所示,噪音的测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对工厂进行实际的噪音测试时,要在工厂机械正常工作时,没有人员干扰的情况下进行。
2.3噪音监测点的确定
对于噪音监测点的设立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才能得到最准确的数据。首先,要注意的是待测点的机械是固定的机械,或者移动的距离有限,为的是排除声音在移动时的损失。其次,要考虑到温差对于声音传递的影响,例如在夏季时声音传递的就较快,冬天传递的较慢,所以对于噪音来说冬天的影响要小于夏天。然后,声音的传递和距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对于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的距离要考虑进去,并且工人在上下班时也会对噪音的影响程度有所改变。
2.4受到声源外界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在对声音测量时,很多的情况会受到工厂外部的噪音影响,这种都是我们不能控制的因素,这时候我们测得的不是我们真正所要的数据,所以我们要想办法消除这些因素。首先,可以通过协商和外部工厂人员沟通,是否能够在噪音测量时进行停工,待噪音测量完成之后,再继续生产。其次,如果沟通没有效果,可以采取封闭测量地点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的造价过高。然后,可以使用科学计算法,将声音的对于噪音测量的影响程度计算出来。最后在计算出实际噪音峰值。
3噪音监控点机械布控位置
噪音的监测点的布设是和机械仪器准备同等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为了保证得到一手数据的准确性,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3.1监控机械设立的基本原则
对于监控噪音的仪器分布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对噪音所影响侧地段范围进行考察,将噪音影响的最大范围确定出来之后,以最大范围和噪音中心点为基础做一圆弧,对圆弧中的受影响地点进行设立测量点,在工厂机器同时工作时,对各个测量点进行噪音的检测,最后综合各个观测点的数据进行分析,保证得到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2)对于敏感地点的重视。在测量过程中,一定要严加注意敏感地点的检测,例如医院,学校,居民楼这些人员比较众多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的人员众多,容易受到噪音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些地点的监控需要更加的细致。(3)要考虑到声音的发散性。由于声音具有发散性,辐射性等特点,所以要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不同的建筑对于声音的传递的影响可能不同,例如墙体,楼房等等。所以要想真正的得到科学的数据,最好的办法就是增加测量点的数量。对于人口密集的地方更要注意这一问题。
3.2机器的具置的选择
在选定了工噪音的观测大致方位后(这些地点一般都为工厂企业墙体外部5m以内,高度在1.5m以上)。但是在测量前还要考虑到建筑物对于声音的影响,(例如草垛对于声音的吸收有着很大的效果,所以这些都需要考虑进去)。这种问题的处理方法就是建议将机器放在噪音敏感位置的1米外,如果对于敏感点符合了要求,那么即为达标,否则应该对敏感地点进行噪音保护,或者对工厂进行整改,减小对敏感地点的影响。对于一些敏感地点为室内的地方,要考虑到窗户的开关对于声音传递的影响。在对室内进行检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4结束语
随着人们生活的进步,对于生活水平的不断追求,噪音已经成为我们想要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首要就是将问题凸现出来。针对测量噪音所遇到的不同问题,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同时,对于仪器的安放问题,测量时的背景噪音问题,噪音测量点的确定,这都需要我们进行实地考察。只有做好这些工作,保证我们得到准确的数据,才能为日后的噪音整治工作打下基础。
作者:吴清青单位:耒阳市环境监测站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GBI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S].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4号,2008.
治理商业噪声的法律困境
商业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治理噪声污染也很困难。[1]法律明确禁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这条规定就是治理商业噪声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的商家在商店门口放置高大的音箱放音乐。有些是拿着话筒高喊。过去民间是使用嘴巴来喊叫。现在科技发达了,商家使用扩音器来传达促销的信息。在周末,有些商家还搭台唱歌、喊叫。这些商业促销噪声给周围的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有些商家不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有些商家知道了,但是很顽固,提醒、投诉、劝告,甚至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去劝告,也没有效果。人一走,照样使用高音喇叭喊叫。违反这规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在立法上规定由两个不同性质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执行。这规定实际执行的结果并不好。受到噪声污染伤害的居民去找环保局,环保局说是公安局的责任;去找公安局,公安局说要环保局确定是否噪声污染。居民抱怨“:向派出所投诉,派出所说这归环保局管;打电话到环保部门投诉,对方又说噪音污染归公安机关管,问题像足球一样被踢来踢去。”[2]有关政府部门是这样的态度。河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政委曹建军说:“商业噪音的治理关键在环保部门,因为商家有没有超标,不是公安部门说了算,公安没有专业的检测仪器,必须有环保部门检测为依据。没有环保部门全程配合,公安机关执法会陷入被动。没有检测数据作支持,商家会矢口否认噪声排放超标的事实。”[3]环保部门这样回应。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郭生科说,“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处罚主体,至于取证的资质问题,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请求配合。我们支队同样没有检测资质,在执法过程中,也要请求监测站提供数据支持。如牵涉其他行业领域的执法,也要主动向相关检测部门请求支持。”[4]可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这规定在实践中导致了部门间的推诿,导致了执行的困境。吕忠梅教授指出“:在中国一方面是环境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法律都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使老百姓感到这个法律的无用、无能。”“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导致一些法律制度的适应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吕忠梅教授明确指出“:一些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于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5]执法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导致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市民受害更加严重。
解决商业噪声的途径
1.提高居民反商业噪声污染的法律意识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这样的困境?首先是市民要有反对噪声污染的法律意识,认识到排放高大噪声造成环境污染是不道德的,同时是违反法律的。商家要有这样的意识,受害的市民也要有这样的意识。公民的防噪声的意识提高了,特别是商家的噪声危害性意识提高了,不排放噪声,这样就没有受害者,也不需要政府部门去制止。如果商家的噪声危害性意识不高,或者很顽固,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就需要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去制止这样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由环保部门统一行使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法律要规定合理的分工,规定一个部门统一治理商业噪声。吕忠梅教授指出:“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加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6]让两个部门治理噪声污染,立法机关的愿望是好的,可以发挥两个部门的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却执行不好。在中国这样的法制环境下,反而造成推诿,例如,广东环保厅对于居民投诉惠州某服装店的高音喇叭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另据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投诉人反映的商业噪声问题应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当地环保部门已将检查情况函告当地公安部门,商请其依法作出处理。谢谢您的意见。”[7]这就是执法上的推诿。如果立法上明确由一个部门治理,那么这部门就没有任何理由推诿。现在是环保部门负责确定是否噪声,而且测量的仪器和技术都是环保部门掌握。公安机关的优点就是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可以制止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具有威慑力,同时也有这样的权力和技术手段制止违法行为。但是公安机关一般对噪声污染不够敏感,同时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多,有很多重要的事情要做,很多危害很大的,很棘手、很急迫的事情需要公安机关去处理。这样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很大,同时,公安机关没有动力也没有兴趣处理这些貌似危险不大,不紧迫的噪声污染。实践中统一由一个部门执法的效果比较好。比如交警部门,既有调查取证权,又行使处罚权,两者是统一的。工商案件,就是由工商部门统一行使调查取证和处罚权,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是统一的。税务案件也是由税务机关统一行使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是统一的。林业、渔业等农业部门也是这样的。通过这样对比,说明从立法上重新调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分工是必要的。鉴于商业促销噪声污染的严重危害性和顽固性,鉴于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困境,由环保部门统一执行和治理商业促销噪声是一个好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具有取证权,同时具有处罚权,有利于统一执法。[8]如果出现严重的长期的商业促销噪声污染,就应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形势发展了,环保部门也有信誉、有技术手段、有权威性,不一定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处理。当然保护环境、防止噪声污染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公安机关具体不行使处罚权,但是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制止噪声污染的行为。把权力统一交给环保部门,具有取证权也有处理权,也能够提高环保部门的执行积极性。总之,造成商业促销噪声污染严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法律规定不合理。立法机关应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规定,把治理商业促销噪声的执行权统一交由环保部门行使。
作者:吴明智单位:广西教育学院政治经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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