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例(3篇)

时间:2024-04-27

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中外金融机构AUM概念的使用情况

西方金融机构所使用的AUM指标一般是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由金融机构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总值。使用这一指标主要是为了衡量其自身所管理资产的规模。而国内银行目前所使用的AUM主要是出于衡量(个人)客户价值(包括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进行客户细分、便于开展营销的考虑,其统计口径不仅包括本机构所管理的个人客户的金融资产,还包括个人客户所拥有的、目前不在本机构管理但将来可能转入本机构管理的金融资产(如存款和托管账户等),有的还包括客户的负债(如房贷)。

西方金融机构AUM的概念及其背景

研究发现,国外金融界对AUM并不存在“标准化”的定义。美国证监会(SEC)对AUM的定义是,“持续接受监管和投资管理服务的证券组合的总价值”。而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定义,AUM是指客户金融资产的总量,包括客户的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因管理投资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证券以及境内和境外资产,但不包括归于投资者自身所拥有的公司、住所或奢侈品等财富。而全球资产管理品牌第一的瑞银(UBS)并没有使用AUM概念,其对客户资金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度量方法:一个是“客户资产”(ClientAssets),涵盖了所有由瑞银投资和保管的客户资产,包括纯粹的托管资产和交易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资产”(InvestedAssets),其定义就狭窄的多,特指客户出于投资目的、交由瑞银管理的资产,它包括委托和建议性质的理财组合、管理的机构资产、基金类资产和理财证券(或经纪账户)。可见,第二个概念近似于AUM。高盛对AUM的定义是:机构和个人客户投资于共同基金、另类投资基金和专户理财的资产。不包括纯粹交易性质的经纪账户、自营投资和非管理费类资产(包括客户的生息存款)。

我们将西方金融机构的AUM概括为:金融机构为客户“投资管理”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谓“投资管理”,除全权委托类形式外,也可以包括非全权委托的顾问类形式。AUM的统计口径中一般不包括机构自营资产、纯粹托管和交易性质的客户资产(账户)和客户负债。

西方金融机构的AUM是其资产管理运作规模的衡量指标,AUM越大,说明其在投资管理界的地位越强。AUM也是进一步衡量其投资业绩、获取收益的基础,很多资产管理公司按照AUM的一定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

尽管由于信息披露的局限,目前较难找到系统性的可比AUM数据。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领先资产管理机构的AUM往往超过其总资产的规模,其增速也往往快于其资产增速。例如,2009年瑞银总资产为1.341万亿瑞郎,同比下降33%,而所管理的投资资产(InvestedAsset)却增加3%,达到2.233万亿瑞郎。高盛2009年的总资产为8490亿美元,同比下降4%,而其AUM增加12%至8710亿美元。

AUM概念的引入及其规模大于总资产、且增速快于总资产的情况,是西方金融机构多年来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30年来,随着社会金融财富的逐渐积累、“金融脱媒”日益深化、综合经营不断发展、资本监管强化和创新能力大大增强,西方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实现了从传统“信用中介”向“财富管理综合服务提供商”的转变。在此背景下,西方金融机构已经不再单单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而是更加重视发展其财富管理能力。其管理资产的规模快速膨胀、甚至超过了资产增速,资产管理所带来的收入也已远远大于其表内资产所带来的利息收入。“总资产”的概念已经不足以衡量其“主业”、窥其全貌。在这种情况下,AUM作为衡量其财富管理能力和规模的重要指标,应运而生并日趋受到西方金融机构的重视。

国内银行AUM的应用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营范围拓宽、经营理念更新和财富管理业务兴起,国内银行对AUM概念的使用也日益增多。例如,近期中国银行的2009年年报中首次提及该行管理的客户金融资产规模已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再如,工商银行2009年年报中也披露,其个人金融资产100万元以上的财富客户数量突破50万户,金融资产超过11000亿元;个人金融资产在8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突破1.3万户,管理资产2550亿元。据了解,国内大部分主要银行均已在内部引入了AUM的概念。

国内银行的AUM一般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的金融资产,其统计口径主要包括个人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和通过银行购买的各种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主要包括基金、国债、保险及银行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等。此外,不少国内银行还将客户的负债(贷款)也纳入AUM统计口径。但各家银行AUM的统计口径并不相同,比如是否包括客户的三方存管保证金、股票账户和个人房贷等,对于房贷的具体折算比例也存在差异,这就影响了AUM的可比性。

国内商业银行AUM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国内外金融机构虽然都应用了AUM的概念,但其实质内涵却有所差异。同时,国内银行在AUM应用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国内外金融机构AUM概念的差异

虽然国内外金融机构的AUM概念都是在财富管理业务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但二者却存在以下差异。

应用目的不同。西方金融机构应用AUM主要是为了衡量自身投资管理规模和能力。国内银行则是为了衡量客户价值(包括潜在价值)、细分客户层次和便于开展营销。

包涵内容不同。西方金融机构AUM仅指客户的资产,而且特指银行提供投资和咨询服务的客户资产。而国内银行AUM包涵的内容则宽泛的多,既包括客户的资产,又包括客户的部分负债;既有银行目前正在管理的客户资产,也包括目前没有纳入银行投资咨询范围、但将来可能转化为银行所管理范围的资产。

应用范围不同。西方金融机构AUM的应用范围涵盖了个人、公司和机构等各类客户,一般包括集团旗下各金融机构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总和。国内商业银行的AUM目前仅用于个人客户方面,而且大都没有对银行和旗下各子公司的AUM作总体统计。

总之,从概念上看,可以把西方金融机构所采用的AUM看作“狭义”AUM,把国内商业银行所采用的AUM定义为“广义”AUM。

国内银行AUM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与长期以来仅重视存款、资产的情况相比,国内银行引入AUM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目前国内银行在AUM应用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

缺乏对金融集团范围和机构客户AUM的统计,难以全面衡量机构财富管理的总体规模和综合能力。西方金融机构的AUM是个人和公司机构等客户AUM的总和,也是整个集团各业务条线AUM的总和。与西方金融机构相比,国内银行在目前的AUM统计中,仅仅是考虑了个人客户,尚缺少对机构客户和整个金融集团AUM的考量,不利于全面衡量本机构财富管理的总体规模和综合能力,也不利于全面统计客户金融资产的价值。

未对各类客户资产做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容易导致重规模、轻收益的倾向。国内银行目前的AUM统计口径相当宽泛,而且未根据各项客户资产的不同特性进行分类分层。例如,在分析和考核上,没有区分理财类资产(银行提供投资和咨询服务的资产)、存款类资产(客户储蓄和三方存管保证金等)、纯交易类资产以及客户负债(贷款),可能会导致银行片面追求规模(销售业绩),而不关注自身财富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客户收益)的倾向。

缺乏对AUM变动的全面分析,不利于准确判断机构的财富管理能力。AUM的增长是衡量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一般而言,AUM增长越多,说明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越强。但是AUM的变化存在诸多因素,包括资产市值的变化、客户投入资金的增长和汇率变化等。仅看AUM的增长数据,而未深入分析其变化原因,会对金融机构投资管理业务能力的评价产生偏差。在诸多因素中,尤为重要的是客户净增加资金(NNA,netnewasset),所谓净增加资金(NNA),是指新客户和老客户新投入的资金减去老客户撤出和赎回资金的净值。NNA的计算采用直接法,即以客户交易时投入或者撤出的资金来衡量。NNA不包括客户资产的利息和股息,也不含市场和货币波动、管理费、交易佣金和贷款利息以及由于机构兼并活动产生的客户资金变动。它最直接反映了客户投资意愿和银行财富管理能力。而国内银行大都未对AUM增量进行具体分析,这不利于金融机构准确衡量财富管理能力。

完善AUM应用的意义和建议

进一步厘清AUM概念、完善AUM应用对中资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明确界定广义AUM,有利于完整、准确地衡量客户的实际价值和潜在价值、完善对客户的细分,为精准营销和分类营销提供决策依据,使客户的潜在价值变为实际价值,从客户资产转变为管理资产。第二,全面运用广义AUM,有利于摆脱过度追求存款规模或者资产规模的“速度情节”和“规模冲动”,推动中资银行财富管理特色的强化,实现从“信用中介”到“财富管理服务综合提供者”的转变。第三,明确、统一应用狭义AUM,有利于准确衡量整个集团财富管理的规模和能力。第四,引入“客户财富收益率”、“客户净增资金”等概念,有利于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推动中资银行经营从销售导向转变为客户导向。具体建议如下:

明确区分衡量客户价值的广义AUM和衡量财富管理规模的狭义AUM。所谓广义AUM,包括所有反映客户价值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与中资银行目前采用的AUM定义和统计口径相同)。所谓狭义AUM,仅指中资银行直接管理的客户资产。建议中资银行明确区分衡量客户价值的广义AUM和衡量财富管理规模的狭义AUM,以完善对客户价值和财富管理能力的衡量指标。

统一构建用于衡量公司机构客户和金融集团的AUM。目前中资银行普遍缺少对公司机构客户和整个集团AUM的统计,建议一是参考个金业务AUM的设计,将目前公司业务的所有产品和业务归总分类,按照存款类业务、理财类业务(企业理财和外汇理财等)、投资银行业务、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和客户负债(贷款)等分成五大类,明确客户价值和客户利润贡献来源,形成针对公司机构客户的广义AUM。二是明确公司机构客户狭义AUM的定义和统计口径,以衡量银行为公司机构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能力。三是对金融控股集团内的银行和各子公司的广义、狭义AUM进行统一界定和应用,以全面衡量整个集团、所有客户的价值和财富管理能力。

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

一、会计六要素的比较

(一)资产资产的特征概括为三方面:第一,资产是一项经济资源,不论是作为独立的资源还是与其他资源结合起来有效使用,最显著的特征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是直接带来经济效益,或是间接带来经济效益,如果连这个特征都不具备,就不能称之为资产的条件。第二,资产的获得不在现在不在未来而是过去,是通过过去的交易、事项中获得的,也就是说资产的较少或是增加都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促成的,现在正在进行的工作、交易或是未来计划、合同,都不能作为资产的组成部分加入到资产的核算中。第三,不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产品或是货币,只有是由企业控制或拥有的才能认定为企业资产。拥有就意味着企业对其可以任意支配,使其所有权的拥有者;而控制是说,企业对其并无所有权,但对其有着充分的认识,不论是资产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还是可能取得的利益都有着专业而精确地分析,而且通过一系列的考证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这项资产通过合理的使用,是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作为以往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一定义与我国的资产定义相比,可以发现有两点出入:一是没有了“该资源预期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二是没有了“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会计准则的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保持高度一致性的,对资产的基本特征也是很完善的概括出来的。这一定义的现实意义是确定资产的性质,然后以一个明确的概念将其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与此同时,现行的财务报告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资产核算。通过这样一条一条的明确的比较,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可以清楚地知道关于资产的核算哪些方面可以套用我国的核算体制,哪些需要另外进行核算,保证在涉及到资产内容上,可以对合作方或是竞争对手有着清醒科学的认识。

(二)负债我国的会计条例对负债的定义是:“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负债,是指由于以往事项而发生的企业的现存义务,这种义务的结算将会引起含有经济利益的企业资源外流。”将这两种定义比较起来看,其实实质和内容都是一样的,没有多大的差别。这就说明,国际上对负债这一要素的看法与我国是一致的。那么,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关于负债这一部分的核算我们可以按照我国现行的财务报告来执行。但也要注意一下其他地区的负债的内容和特征,尤其是与我国有频繁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对负债的定义是:“负债,是指特定实体由于当前义务引起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的牺牲,该义务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表现为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由此可以总结出美国会计准则所标明的负债应具备的三个特征:第一,负债表明是一种实体问的义务或责任,而企业承担这一义务或责任会导致未来的资产的减少,需要通过资产转让或是资产使用来清偿;第二,承担这种责任或义务选择的义务很小,只能是以牺牲企业利益为代价来换取负债的减少或清零;第三,这种责任或是义务,企业非承担不可,因为导致这一义务或责任形成的事项已经发生了。

(三)所有者权益我国的会计条例中关于所有者权益描述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也就是说,所有者权益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企业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出来即是:所有者权益=资产一负债。从这个等式中,可以对所有者权益进行更为深入的解读,就是说在企业负债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所有者权益的多少完全由资产决定,资产增加,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增产减少,所有者权益相应减少。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如果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是其他原因导致亏损,那么所有者权益减少;如果企业运转正常,是盈利的,那么所有者权益增加。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有者权益又是另一种描述:“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与我国对于所有者权益的认识相比,我国明确表明余额就是企业的剩余利益。但总的来说,二者可以基本等同。这一准则与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定义相一致。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的歧义并不大。

(四)收入在我国的会计理论界,关于收人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分法。狭义来说收入就是指的营业收入,而广义来说收入是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三部分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这一项的定义是收益而非收入,关于收益的定义与广义收入内容一致,描述为:“收益,是指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形式为由资产流入、资产增加或是负债减少引起产权增加,但不包括与产权所有者出资有关的类似事项。”这个收益不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收入还包含有利得。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的营业收入。美国会计准则是用的狭义定义,它们关于收入的内容是仅指企业的正常主营业务收入带来的经济收益或是债务清偿,两者兼而有之的更能称之为收入。这是种狭义的定义,反映出收入仅仅是指正常的经营活动或是投资的回报所得。其他一些并非正常营业所得,它们单立一个要素来概括即利得。因此,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大的合作伙伴,与其谈论收入时,要注意其中的差别,做出明确二者都认同的规定。

(五)费用理解费用,可以将其与收系起来,二者是相对应的,同样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在我国的会计条例中,对费用的描述是,企业的正常营业活动和日常活动中的支出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用的是费用的狭义定义,费用是不包括非正常企业支出的。狭义的费用定义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费用一旦发生,企业经济利益同时流出,二者是一致的,相伴随的,也就是说当前的活动成本,经济利益还未流出,是不可以算作费用的。二是,费用的发生是有目的,是就为了取得回报而暂时投入的资金或是其他资产,且是发生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费用的定义是广义的:“费用,是指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减少,其形式表现为由资产流出、资产递耗或是发生负债而引起业主产权减少,但不包括与产权所有者分配有关的类似事项。”这一定义是与广义的收益要素相匹配的,这说明广义的费用不仅是指狭义的定义中规定的在日常的营业中,为赚取营业收入而做的资产投入或耗费而导致的

资产减少,还有更广的范围,与取得营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也是费用的范畴。清楚地区别广义费用定义和狭义费用定义的范围,在费用的定义上,美国和我国是一致的,都用狭义的概念。

(六)利润利润的概念可以仿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了解了收入和费用基础上,类比成资产、负债来理解,然后将所有者权益类比成利润,这样理解利润就不难了。对比上面的公式,可以用一个公式表达收入、费用和利润三者间的关系,即:利润:收入―费用。这个公式表明,利润是收入和费用的差值。在我国的会计条例中,利润就是企业在规定的会计计时期内取得的经营成果。需要注意的是,当收入用的广义定义时,相应的减去广义的费用得到的才是利润。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利润并没有成为一个单独的会计决定要素,直接是与广义收入和广义费用的差额存在的,没有独立存在也不影响利润的确认。在利润这一问题上,国际准则和我国会计条例是一致的。有两点可以佐证:一是因为国际会计准则并无利润这一要素,是没有被独立定义的,所以就不存在我国利润这一要素要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二是在我国,利润是被广泛认可的要素之一,在会计理论和会计条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定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关于收入和费用的定义都是狭义的,这两者的差值是利润,但在广义的定义中,利得和损失的差值可以认为是利润的二级利润,在我国是作为净利润的组成部分存在。

二、会计决定因素的改进

(一)增加财务报表功能我国现行的财务报表,反映出来的内容单一,仅仅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要素的具体记录。企业的财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其中反映的就是会计的基本要素,这种财务报表内容单一的同时,也决定了这种财务报表的具有稳定性,基本不存在不确定因素,所有的数据、内容都是有明确规范予以规定。从利益面来说,即根据次要素或是非主要因素编写的财务报表稳定性就较差,不确定因素的增多就意味着报表的可变性较大。我国的财务报表具备的功能应该不满足于此,而是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经济变化作出相应调整的适合市场的财务报表,即企业的财务报表体系也应变革,与会计体系的变革相协调。财务报表可以新增一些项目,如与各要素有关的市场动态或是与之相关的市场分析等,使得财务报表不仅仅是一些数据的堆积,还可以是对市场充分把握的财务分析书。笔者建议,还可以有更新和更有建设性的内容加入到财务报表中,使得财务报表也进行一场变革,功能大大增加。

(二)关注经济变化对会计决定因素的影响会计准则的实质是特定社会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就有什么样的会计准则。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也决定了规则,所以建立与经济环境相适应的会计决定因素准则是势在必行的。在经济环境中,与会计准则制定息息相关的因素有经济的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的变革、经济外向型程度、企业资本来源以及通货膨胀程度等等,经这些因素是会计准则制定的基础,缺少考虑一样的会计准则都是失败的。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会计准则中的决定因素应对经济发展起到协助和补充作用,所以要时刻注意经济变化,并将其反映到会计决定因素的具体操作中。

(三)实现会计决定要素的动静结合本文提及会计六要素并不是会计的全部要素,而只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六个部分,会计的决定因素还有很多。比如经济、政治、法律等始终存在的存量因素,还有一些不可预知的突发因素,可以称作流量因素。用动静的眼光看,六要素可以看作是静态要素,其他可以看作是静态要素。只有动静因素相结合,相统一,综合考虑得出的才是准确的会计决定要素。另外,会计决定要素可以分三个层次:基本要素、次要素和支要素,这三者并不是各自独立的整体,而是相互关联的。

(四)完善会计要素确立的理论基础通过以上的中外对比可以看出,不论是体系的系统性还是定义的细化性,我国的会计理论与国际会计理论存有一定差距。现代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在理论的系统性和完善性方面还差距,有些地方规范不明确。我国会计理论的主要缺陷是忽视了会计决定要素的确立条件。有些要素的定义未进行很深人和具体的描述,这就使得一个具体的以前没有出现过的事项出现时,会模棱两可,这样的理论体系是不合格的,所以完善我国会计要素确立的理论基础是迫在眉睫的任务。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在充分调研和分析我国经济市场,充分理解我国现存的会计理论体系的前提下,然后参照一些国外的先进的理论思想和国际惯例,通过对比,来对我国的会计决定因素进行更为全面、细致、准备的界定,从而规范和完善我国的会计理论体系。

会计作为经济核算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的每一笔交易都离不开它,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是无可取代的。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会计这一行业的发展也要跟紧时展的脚步,不断地突破、创新,以求达到与经济发展的步调一致。笔者认为,应该从最基本的会计决定要素出发,来达到一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国际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2][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3]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唐国平:《会计要素及清算会计要素》,《会计研究》1999年第3期。

[5]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资本市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范文篇3

一、讨论的前提:工资集体协商与政府责任的逻辑界说

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政府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及实务界的关注,但是人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一开始,便在工资集体协商与政府责任这两个基本概念的运用上显得有些凌乱,所以,在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和政府责任这两个概念予以梳理,这样既可以解决当下本题域研究中的语词纠葛与意义模糊等问题,也可以在此逻辑前提下对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政府责任担当的基本法理进行多方位考察。

(一)关于“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被定义为:劳动者集体通过代表或联盟的形式与企业雇主或其联盟按照一定的程序,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劳动保护条件以及社会保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这一定义无论在理论阐述还是制度表达上都已广为接受。就其法理意义而言,工资集体协商是私人主体劳动缔约权的高度社会化运作形式,着重反映了劳动者广义团结权中的集体交涉权[1]。

在国内介绍西方劳动法的文献中,工资集体协商常常被翻译成工资集体谈判之类的术语。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中,工资集体协商与工资集体谈判两个概念通常也被交替使用。只有个别学者对二者作了刻意的区分,认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层次比较低,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局限于一个企业内部;而工资集体谈判则可在各个层次上展开,双方当事人不仅局限于一个企业内部,而且还拓展到一个行业、一个地区、几个地区甚至国家范围内的联盟[2]。其实,这种区分并非语义逻辑上的界分,只是同一个概念在中西方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中的演绎程度不同。从法律逻辑学意义上讲,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工资集体谈判,二者在语义上是一致的,恰如契约与合同这两个词汇一样,没有必要作概念上的界分。在英语世界里,“契约”与“合同”为一个词汇“contract”,“协商”与“谈判”亦可为一个词汇“negotiation”(在许多外国文献中,人们习惯于用“collectivebargaining”来表达集体协商的语义,这种表达更为生动形象地说明了集体协商的过程性,bargain作动词解时,意为讨价还价,作名词解时,意为通过讨价还价达成的协议。)

(二)关于“政府责任”

要说清“政府责任”的概念,首先要厘清“政府”的概念。政府这个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广义的,一是狭义的。广义的政府泛指所有国家机关,包括掌握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掌握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掌握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英语文献中一般被表述为“government”。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在英语文献中一般被表述为“administrativeagency”。与此相对应,政府责任也可分为广义的国家责任和狭义的行政机关责任两种。在何种情况下作广义理解,在何种情况下作狭义理解,有些学者从国别意义上作过简单区分,认为西方国家一般在广义上使用,而我国一般在狭义上使用[3]。这种区分有一定的实证依据,但缺乏学理上的支撑。从法理上讲,政府责任的广义与狭义取决于不同的语境。如果我们把政府责任放在公民与国家的宪法关系中来考察,就得作广义理解;如果我们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角度考察,那就得作狭义理解。本文的分析视角是宪法性的,而不仅仅是行政法的,所以要从广义上来理解。因此,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政府责任包括立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既有积极作为的责任,也有消极不作为的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分析是就政府责任的一般法治意义而言的,当我们着眼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时,政府责任往往会被放大,具有更为宽泛的“超国家”或“泛国家”内容。其责任主体外延除了国家机关外,还有执政党这种“政府后”形态以及政府性非政府组织(GNGO)这种“亚政府”形态。政府职责的发挥离不开执政党的科学领导和组织协调,政府责任的落实也必然会借助于一些政府性非政府组织的积极行动。就我国目前工资集体协商这个话题而言,其责任担当的基本模式就是执政党领导发动、政府主导推动、工会积极操办的三位一体模式。这种强力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产生高效率与低效果并存的双重效应。高效率是正面效应,表现在集体合同的签约速度很快和签约数量很多。低效果是负面效应,一方面表现在劳动者缺乏自主性,往往陷入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状态,工会的团体意志并不是来源于劳动者个体意志的集合或联合,而是自上而下运转的权力意志,劳动者扮演着不自觉地“被协商”角色,久而久之会丧失主体自治性;另一方面表现在用人单位生产成本提高,对市场开拓能力产生客观上的影响,在业绩不佳的情况下,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增长机制能否得到切实履行尚未可知。正是这种双重效应,导致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在政府强力推行集体协商问题上不同观点的交锋,肯定者有之,批判者有之,调和者亦有[4]。这些都反映了学者们在当下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进路问题上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纠结与彷徨。当然,至少有一点他们是一致的,即他们都不是无政府主义者,只是在政府介入的强度上存在观点分歧。尽管人们越来越关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政府责任问题,但是,目前的研讨在法理上尚未得到有效展开,尤其是对于工资集体协商中政府责任担当的法理基础、法律属性、内在限度以及运作原则的把握尚欠深入考量。

二、利益冲突与利益平衡:政府责任担当的法理基础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践的、变化的,围绕着利益关系这个中心线索而展开。离开利益关系,人的交换关系就是纯粹抽象的空中楼阁。市场经济是利益导向型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没有永远的敌人,亦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有人认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质反映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5],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把握工资集体协商中利益关系的全貌,只是完成了对工资集体协商中所蕴含的利益关系的最初一瞥,其实,除了劳资双方私人利益的冲突之外,工资集体协商过程还存在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法律正是通过对这些利益关系的调整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赋予政府消解和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责任。

(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工资集体协商首先表现出来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人利益冲突。作为市场交换关系中的两极利益主体,劳资双方都尽可能地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劳资双方进行权衡与妥协。协商的结果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达成合法有效的集体工资合同,这种情况下,政府应消极无为,无需介入,因为这时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已经解决,也未产生新的冲突;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双方各不相让或者一方提出的工资条件超越对方的承受底线,就会使工资集体协商陷入僵局,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导致的结果是劳动者的失业和用人单位的停工停产。此时,就需要政府这只“猫头鹰”起飞,予以必要地介入,因为政府代表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常常通过国家利益表现出来,但不能因此将之等同于国家利益),在宪法意义上肩负着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增长的双重使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旦破裂或无法达成,政府的双重使命就会面临指数下降的挑战,如果涉及到行业性、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集体谈判的失败,甚至还会面临巨大危机。当然,不同的案例中可能还会存在各种特殊的公共利益。如2011年秋季美国NBA球员与雇主之间的工资谈判“停摆”事件就是生动的一例,它不仅导致国民经济中相关产业的停滞与萧条,而且还直接对美国的国家文化软实力造成损害。所以,在NBA联盟“宣布取消常规赛前两周比赛之后,美国总统奥巴马表达了伤心之情,他希望劳资双方能够重新谈判尽快结束停摆。无独有偶,美14位市长致信联盟要求尽快结束停摆,更有甚者,孟菲斯市长还要将联盟告上法庭。随后,美国联邦调停机构联邦仲裁与调解局(之前已经帮助NFL结束停摆)宣布介入”[6]。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