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非遗文化对学生的意义(6篇)
时间: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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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生活性;转变
非物质遗产是现代化的一种产物,在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了解中,可以从中反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多样化及多元化引发了国际上的思考,尤其针对其合理及合法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现阶段国际社会现代化与全球的语境中,对传统及本土文化的一种需求。不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受到怎样的保护,并有效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实现这项诉求,也是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1]。
1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仅从社会以及整个学界的认识来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效具备了历史、社会、文化、精神、审美、艺术、经济、教育以及科学等相关介质[2]。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而随着时代不断的变迁,对其“本真性”的把握也越发困难[3],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项目来说,其中的相对稳定性可直接简述成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因为在文化样式中有加强的可辨识性存在,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辨识性特性予以确定,不过这些并非存在一定的历史惯性,而且它实际是有过程性存在;其次,因为传统文化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也有较大的关联。但其关联性存在复杂因素,如果从本质上来分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主要是将征物与文化中的关联性有效反映出来。并且如果要以长期历史角度来进行分析,有些地域中的人们,同非物质的生活及生产形式有密切联系,而此群体中,其文化心理特征会深入到文化的延续当中,不过这种文化心理结构也存在于历史的不断变迁中。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文化基因”所衍生出来的价值。并且此价值一般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在的绵延性时,我们能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生产及生活的一种实践,也是在人们的群体与文化认可中,提供相应的精神与行为依据,让所有认同的形成级变迁都能存在鲜活的力量;第二,这一种衍生的性质可充分体现在群体文化结构的不断沉淀当中。在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我们了解到生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人们对历史、自然及社会中关系及价值的一种自我判断,只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才能对其群体文化的心理结构进行持续不断的沉淀,能对今后的社会发展环境有更好的适应,同时也能更为成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所存在的“共生”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的延续,可与全新文化生态环境条件相适应,并以此获取人们的认同。
2.1共生关系
在以往的农耕社会当中,尤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管是精神生产方式,还是应用制作工艺美术产品来传承这些文化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生活中融入的非常自然,也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尤其是那些以美术与音乐形式来传承的传统文化,在人们生活中广泛出现。现阶段有一些技艺型的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应用物质生产来获取利润,比如像:手工工艺与传统的医药,尽管生产出了基本物质形态成品,但其中却将人们所掌握的精湛技艺充分展现出来,并且从此传统技艺中能将人们对自然及地域文化的理解很好的传递出来。仅从文化的我发展方向来说,非文化遗产在与现代性的结合中没有存在较大矛盾,而且现代性所形成的生态环境提供出一个能有效实施文化变迁的方法及手段给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看出在非物质遗产中所含有的内涵有十分丰富的现代色彩。而针对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有效推进传统文化在其生态系统能不断向现代性所转换。
2.2生产与再生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非常复杂的符号系统,它充分的借助了美术、音乐、文学与舞蹈等相关符号中存在的多样性叙事手法,以此将人们对社会、生命、历史与自然等价值的阐释有效传达出来[4]。而在其中现存的物质载体也在持续的转化中衍生为一种新时代的文化符号,并且还能积极参与至传递及生产意义当中。而在此过程中人们从事着生产工作,把在群体生存中所了解到的所有图景细致的建立出来,而且很好的将集体性中存在的美学与智慧有效融合进去。因此,在人类生活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要在持续进行的社会生产中,对它进行有效的延续与传承,而这也是继承社会意义的一个过程。实际上,现今我们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不仅需描述某种文化系统中的符号来源于其特定背景所蕴藏的文化意义,同时也是我们对其进行重新的解读时,在符号化过程中来进行的生产实践活动。而在这个过程中,新符号对广大受众群体的意义能否充分的激发出来,并非被动符号的消费者,这也是现今我国对人们生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见“共生”关系的研究目的[5]。
3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3.1缺乏集体性
现阶段我国并未建立一个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来促进广大社会公众能积极的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来。我国政府所采取的手段是通过学校教育以及大众传媒等方式,让广大公众能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6]。不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价值多数体现为人与文化的互动,也只有保证非物质遗产对于人符号意义生产具有的一定载体价值,针对非物质遗产出现的去符号现象的遏制,推动人们生活和非物质遗产间共生文化价值的实现,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促进非物质遗产的延续与发展。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延续需要人们积极的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上来。基于文化自觉这一方面,文化和人之间相互协调与互动,文化从内在去影响人与塑造人,同时人也在自发的创新与调适文化,而对文化的认知能够经过社会中的教育和宣传来实现,可文化的自觉性却需要通过文化自知、文化自信、文化自觉这一系列的过程才能实现。所以说,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缺乏集体性。
3.2生产保护体系的局限性
首先,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呈现出来的精神与物质生产基本就是两个浑然相反的生产方式,仅将符号与精神生产当作成为重要目的的传统曲艺以及民间音乐与文学来说,缺乏直接商品的相关流通性,所以,“生产性保护”更与民间美术、传统医药及技艺等项目相适应[7]。不进如此,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域在实施生产性保护的时候,以此呈现出很多借用该理念名义来过度进行利用及开发等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产业开发及经济的结合过度,不单单由现在的手工生产工艺已经逐步被机器生产工艺所取代,而且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生成相关产品从而获取的利润也在慢慢掩盖此文化特有的内涵。
4从“生产性保护”转至“生活性保护”
现阶段,很多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逐渐与人们日常生活越来越远,并且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当中,传统文化对人们的吸引力也因为社会中五花八门的文化形式而不断减少,因此,人们需要重视人们的文化自觉[8]。而这种存在的时空分割关系首先就需要改变,要以此建立起保护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场”,还需要使人们能密切的接触传统文化,并积极的参与进去,不仅如此,人们在对文化历史的对比差异以及判断都需要自行进行不断调整,而在全新时代背景中,必须要将人与文化最为适当的互动方式找到,只有这样,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好的传承下去,并对其进行大力发展。充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争取从“生产性”往“生活性”保护不断转移。这并非是有效完善“生产性保护”,只是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技艺与行为这个层面,转变为人们生活与其代表的文化符号的关联层面。可以说,现阶段仍要让物质文化遗产重新具备其内涵与意义,让人们能再次认同传统文化[9]。我们需要重新了解非遗存续的文化空间。所有的符号意义都无法离开特定文化空间,而仅有对应的文化空间中其符号才具有一定的意义[10]。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有类型项目的相关保护,都必须要有其文化空间,而作为一种生活的“场域”,它不仅不能刻意再现文化生态环境形态,也不能让群众及生活基础的文化恪守脱离开来,必须要将人们主观能动性充分的发挥出来,并且能进行有意义的互动及交流的对应空间。而这不仅要让我们能对一些传统节日或民俗予以保护,同时也给提供更为繁华的公共空间来不断提倡传统文化,通过再次生产这种社会空间让人们能更为深入的了解到传统文化的意义[11]。并使人们能积极的参与到文化意义的创造与生产中来。要让所有人的生活都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紧密的联系,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开发模式上,因为一些投资的主题投入了太大的资本,使社会群众在参与遗产项目时并非自由参与,有很多传承主体也因经济实力不够,所以在文化多样化的社会中缺少了一定的话语权,因为这种方式让很多传统文化项目渐渐的远离了社会大众,从而也缺少了生活基础。不仅如此,因为非物质遗产在其历史上的传承主体存在跨民族以及少数民族,所以,在进行“生活性保护”时,需要要对该文化空间中传承的区域性与限制性予以尊重[12]。
5结论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必须要应用生活的态度来了解,并且在生活实践中将其不断的进行延续。贯彻落实好“生活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提贴切的保护形势,同时也是我们在对待自身传统文化应该要具备的正确态度。要想将我们共同精神家园守护好,就必须要在日常生活中融入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且还要在新文化领域中进行持续的沉淀。以此提高人们对待传统文化的自信与自觉,大力推进我国传统文化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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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音乐教育;幼师;豫剧;德育
中国戏曲是包含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武术、杂技以及表演艺术各种因素综合而成的一门我国特有的民族艺术,是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许多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受全球一体化及西方音乐的影响,传统戏曲观众逐渐萎缩,面临严重生存危机。如何对我国传统戏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务院于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第34条进一步指出:“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明确规定了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责任和教育的必要性。
1幼儿师范院校开展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传承的意义
1.1中国传统戏曲是幼儿师范院校开展音乐教育的资源宝库
音乐类课程是幼儿师范院校的主干课程,长期以来,西方音乐类课程占据幼儿师范院校音乐类课程的主导地位,导致学生对本土音乐文化陌生。我国传统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繁多、品种丰富,具有极高的艺术、科学及社会价值。昆曲、粤剧、京剧、皮影戏等中国传统戏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务院公布的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传统戏曲占186项(含扩展项目28项);豫剧、曲剧、越调、大弦戏、罗卷戏等48项河南本土传统戏剧被列入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许多传统戏剧适合在青少年儿童中开展。近年来,河南许多地方出现了“儿童豫剧热”,涌现出了孔莹、邓鸣贺、邓鸣璐等全国知名的豫剧童星。幼儿师范院校是培养未来幼儿园教师的摇篮,而目前却很少开设中国传统戏剧类课程,导致学生对中国传统戏剧陌生,毕业后无法承担对幼儿进行戏曲启蒙教育的重担。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幼儿师范院校尚未开发的资源宝库。
1.2有利于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受全球一体化及西方音乐文化的影响,许多中国传统戏曲出现观众人数萎缩、在青少年中的影响越来越小、后继无人、面临失传的局面。河南省统计局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中戏曲音乐欣赏者仅有27.2%。尤其令人忧虑的是,喜欢戏曲音乐的老年人占大部分比例,中年人占少部分比例,而青少年几乎没有[1]。如何使青少年了解戏曲、热爱戏曲是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亟待解决的问题。幼儿师范院校作为未来幼儿园教师培养的摇篮,培养的学生将承担对幼儿进行启蒙音乐教育的重担,在幼儿师范院校开展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养的学生毕业后能够在工作岗位上对幼儿进行戏曲启蒙教育,这对于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3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当前受网络负面信息、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青少年中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普遍存在,传统道德缺失,家庭观念淡薄。在学生中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而传统的教条式德育工作方式不利于学生接受。而中国传统戏曲在发展过程中,承载者对大众进行道德教育的功能,涌现大量诸如《花木兰》、《穆桂英挂帅》等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国主义的优秀作品。在幼儿师范院校开展中国传统戏曲教育,使学生在戏曲学习中潜移默化地学会明辨是非,规范约束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恋爱观。
1.4有利于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
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艺术创作的结晶,在幼儿师范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不仅有助于学生掌握传统戏曲的表演、演奏技巧,更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受到传统文化的熏陶,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艺术修养。另外,幼儿师范院校通过在学生中成立豫剧社团、越调社团等戏曲类校园文化社团,开展有关传统戏曲类表演和比赛,有助于提高校园文化的品味和校园文化的竞争力,丰富了学生的业余生活。
2幼儿师范院校进行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式及途径
2.1开发适合幼师培养目标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幼儿师范院校音乐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能够胜任幼儿园、幼儿培训机构从事幼儿音乐启蒙教育的学生。这一特点决定了音乐教研室教师应根据幼儿音乐教育的特点对我国传统戏曲进行筛选。选择那些容易在幼儿中普及推广的内容进行教学。编撰相关幼儿戏曲教材、教案。在教学形式上可以采取开设豫剧、越调等戏曲类课程选修课,课后开设中国传统戏曲第二课堂、兴趣小组,逐步建立符合幼师培养目标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体系。
2.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
从我国音乐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幼儿师范院校音乐教师以声乐、钢琴、西方器乐等方向为主,而从事民族音乐的教师较少,而熟悉传统戏曲的幼儿师范院校音乐教师凤毛麟角。因此,要在幼儿师范院校开展戏曲类非物质文化教育,一方面应鼓励音乐教师到民间采风,向传统戏曲表演者学习。另一方面,可以聘请豫剧、曲剧、越调等传统戏曲演员到学校担任客座教授,兼职开设相关课程、讲座,向师生传授中国传统戏曲。同时可以利用大学平台,开展中国传统戏曲研究,提高民间艺人的艺术修养,完成从“艺人”到“大师”的转变,促进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2.3通过学生社团建设,建设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校园文化
幼儿师范院校可以根据学生的生源地不同,组织学生假期对当地传统戏曲进行文化采风,让学生深入民间,零距离接触、学习中国传统戏曲。在学生中成立豫剧社团、越调社团等戏曲类学生文化社团,定期开展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及汇报演出。在学生中开展戏曲传承人制度,鼓励学生之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通过学生社团建设,建设校园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活态化;豫剧;传承
一、“活态化”豫剧博物馆的建立
(一)“活态化”豫剧博物馆介绍
博物馆是一个地区文化底蕴的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与人民文化意识的提高,博物馆产业也在不断发展。豫剧是河南省影响深远的剧种,然而,随着近年来经济全球化与互联网的发展,大量外来元素渗入我国,这意味着我国的传统文化面临着一些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建立“豫剧博物馆”来传承非物质文化。“活态化”豫剧博物馆不同于传统的博物馆,传统意义上的博物馆是一种静态的方式来展现。而豫剧作为一种动态的艺术,它需要借助行动来展示。因此,对豫剧更好的传承,需要建立“活态化”豫剧博物馆来展示。
(二)建设非遗“活态化”豫剧博物馆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多元化的加快,目前,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逐渐淡忘传统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豫剧剧种知之甚少。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然而,据调查,青少年对豫剧艺术,甚至对本土文化极其不了解。当前是互联网信息时代,很多青少年宁愿将自己的大把时间放在手机、电脑、互联网等虚拟世界中,这从另一方面印证了民族文化的教育宣传程度不够普及。面临这一趋势,非物质文化豫剧博物馆作为集收藏、教育、科研三大功能于一体的文化机构,有义务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工作,保护好民族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民族文化素养,增加民族自豪感,得以将豫剧艺术发扬光大。
二、非遗豫剧博物馆教育传承初探
(一)河南大学入选国家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基地
2016年11月,河南大W申报的“豫剧文化艺术传承与保护基地”项目成功获批。河南大学作为一所百年学府,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文化底蕴。据资料记载,在上个世纪30年代,被誉为“现代豫剧之父”的校友樊粹庭就致力于豫剧改革,他主张“破除陈桂,改良语句”,带动了豫剧的发展。由此为河南大学豫剧教育赔偿奠定了基础。
(二)“非遗”教育传承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教育价值,河南大学又被作为豫剧文化艺术传承与保护基地,因此,在河南大学建立非遗“活态化”豫剧博物馆,是一种传承保护传统文化重要的教育途径。大学肩负着培养人才、保护传播民族文化的重要责任,作为文化传承的主体,大学具有丰厚先进的教育资源,因此,大学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三)健全非遗课程设置与科学研究
利用河南大学的地理优势与教育优势,立足河南,可在河南大学开设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豫剧传承”等相关课程。学校可大力聘请相关领域人才,对课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方面进行提高,让学生不仅了解掌握理论知识,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更多的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除此之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豫剧传承”相关领域的科研能力,提高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专门的平台供师生学习研究,提高大学生对非遗与豫剧艺术的兴趣。另外,针对这一非遗“活态化”豫剧保护传承,可适当突破传统意义上的考核制度与教育方式等,将理论实践相结合,加大校企联合,上手打造合理的教育平台。
三、非遗“活态化”豫剧博物馆的实现
豫剧文化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的精髓,是非物质文化传承的宝贵财富。建立非遗“活态化”豫剧博物馆,主要通过以下几点来实现:
(一)筹建河南豫剧遗产展演
豫剧的存在方式是动态的,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还应该灵活应用,突出豫剧遗产的活态型。豫剧作为一种动态文化,不像名人字画那样,可以通过收藏来保存下来。作为一种动态文化,豫剧遗产需要依赖现代科技、艺术等手段来传承保护。例如广州粤剧艺术博物馆,内设室内、室外粤剧演出空间,不仅可以专业演出,同时也提高世俗生活。
(二)建立豫剧历史档案馆
豫剧虽然是一种“活态化”文化,有些地方也需要建立档案来保护。豫剧有很丰厚的历史,从豫剧的起源追溯到现代,一系列豫剧文化都需要进行资料的系统整理、归类、保存。建立还豫剧历史档案馆,展示不同时期的生命文化形态,能有力地证明豫剧文化血脉的连续性,甚至证明中华民族文化可以超越时代的变迁,抵御时间的消蚀力,是彰显豫剧史实的重要载体。
(三)非遗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
博物馆是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的集中地,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优质资源。河南大学艺术学院有着雄厚的师资力量,近年来对河南大学文创衍生品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再加上我国对文博事业、非遗保护的日益重视,建立豫剧博物馆,以豫剧艺术文化为元素,可以很好的开发文创衍生品的优秀设计。文化创意产业是支柱我国未来文化创意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也可以拉近博物馆和参观者之间的距离,提高参观者对豫剧艺术文化的兴趣。从博物馆学的角度来看,博物馆文创产品应以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学术研究成果为基础。豫剧文创产品的开发,需要讲究豫剧文化的趣味性与地域性,使文创产品符合大众,共同打造非遗“活态化”豫剧博物馆与文创产品的完美融合,使豫剧文化更好的走向大众,走向世界。
四、构建“活态化”豫剧博物馆对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构建非遗“活态化”豫剧博物馆,能充分保证对豫剧遗产的挖掘、保护和传承,最大程度的发挥豫剧遗产的教育作用和传承作用。博物馆的建立,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博物馆的建立,能增强我国民族自豪感,强化青少年以及更多的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豫剧文化艺术传承与保护基地设在河南大学,由河南大学艺术学院承接,借此机遇,能使学科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有助于开拓高等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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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与我们的精神家园、民族记忆保护有关,还与我们延续至今的生产生活实践密切相关。因此,本文拟结合《公约》,对《非遗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介评,以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助益。
一、法律性质与立法目的
《非遗法》首次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保护人的角色和职责,为政府、社会和遗产持有者积极、稳妥、科学有效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其根本目的在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实践中的保护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和非遗保护单位。根据《非遗法》第七条规定,政府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公约》概念的本土化
《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
由于《公约》所界定的非遗概念是西方语境下的产物,而且面对各成员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因此,《公约》在成员国的适用势必有一个本土化过程。我国《非遗法》对非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就是结合我国国情和汉语语境进行的本土化界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比《公约》的规定,我国《非遗法》定义的内涵更概括,外延结合我国国情更为具体明确。
三、非遗的分类保护
《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保护”使用英文“Safeguarding”而非"protection”,并将其界定为“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preservation)、保护(proteef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表明,“Safeguarding”实质上是指包括上述九项内容的一套相互关联的整体系统的卫护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非遗生命力。其中"protee,tion”,仅是整个非遗护卫工作的一项内容或一个环节。
为充分利用非遗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适应我国非遗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对非遗采取了分类保护的措施。根据《非遗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对所有的非遗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对其他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可见,我国对不同非遗分类采取保存或保护措施。对比《公约》的规定,我国《非遗法》将“保护”进行了狭义界定,即“传承、传播”等行为。
四、三大制度的建立
三大制度,即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传播制度,是根据我国非遗保护实践而建立的。调查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摸清家底。了解我国现存的非遗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生存环境等,以便有效保存和保护。早在2005年文化部就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普查结果显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此外,调查中也发现我国大量文化资源流往国外,不少境外人士常深入大山深处的民族村寨收购民族服饰、工艺品甚至火镰等生活用具。流往国外的文化资源不仅仅是实物,有的外国人收录歌曲、舞蹈等民间艺术,制成光盘出版,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为此,我国在立法中对境外组织或个人来华的调查进行了规范,要求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调查非遗,要报批并提交有关调查报告及资料复印件。
《公约》要求成员国应拟定国家一级的非遗清单,而我国非遗数量庞大,保护必须有所取舍。为此,《非遗法》建立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旨在对进入名录的项目实施重点保护,以科学利用我国有限的行政、财力资源,推动我国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抢救、传承和传播。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根据《非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该规定表明进入部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二是具有重大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根据官方解释,前者要求该项目属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是符合时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的先进文化,而不是那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文化现象。后者要求该项目对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方面的研究、创作、欣赏等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确有保护的必要。二者作为非遗项目列入部级代表性名录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但两个要件中
都存在价值判断的问题,如第一个要件中对优秀和落后的价值判断,第二个要件中对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判断。而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都有所不同。因此,有学者认为判断非遗的价值时,采取何种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而采用何种价值观又最终取决于以何种历史观作指导。根据《非遗法》第十九条,推荐列人部级非遗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的区别在于其是一种“活态”文化,非遗保护是为了确保其生命力。为此,《非遗法》建立了传承、传播制度,旨在通过对列入代表性名录的项目进行传承和传播,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非遗“保护”应更多体现在对那些作为传承载体的传承人的活态保护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只有通过自然人的传承才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因此,《非遗法》规定了传承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即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根据《非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程序上则参照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2007年至今,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传统医药界共有29人人选,其中最高年龄91岁,最低年龄45岁,平均年龄约为70岁。这种高龄化现象在非遗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这足以说明保护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和根本目的就是要对今天依然掌握、表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或形态的自然人进行有效保护,惟有传承人的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延续和保持其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
五、生产性保护
我国学界率先提出了“生产性方式保护”并在我国政府的非遗保护中予以认可与实践。作为一种保护措施,它由最初的传统技艺类延伸适用到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由一般的学理概念上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理念,并在《非遗法》中得到认可。《非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谓“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流传下来,是因为其融入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并不断得到了改进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只有通过生产性方式保护,产生经济效益,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和传习条件,促进当地文化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保护与传承。因此,生产性保护是当今传承发展非遗的重要方式。
实践中,开发利用非遗项目的多为老字号,为此,2007年商务部和文化部联合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45号),要求从发展民族商业、弘扬民族品牌、振兴民族经济、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战略着眼,提高对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针对老字号对传承人和传统技艺保护重视不够,珍贵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得不到有效传承等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老字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通知要求对掌握主要传统手工技艺的老字号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以及开展展示、研讨和宣传活动的条件。对于老字号所蕴含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根据其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分别纳入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切实加以保护。这其中必然会涉及有关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此外,对于部级名录的生产性保护,可能涉及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其保护措施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如实践中,有些传统工艺产品涉及的商业秘密、商标保护即可以适用现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就商标保护而言,商标保护的对象是基于非遗制造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非遗本身。
六、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尽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存在分歧意见,但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如赫哲族民族乡政府诉歌曲《乌苏里船歌》创作者郭颂,中央电视台,安顺市文化局诉《千里走单骑》剧组等案例,《非遗法》对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非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于非遗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无定论,而且本法目的只是对非遗提供行政保护,因而不宜对知识产权这种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实际上只是针对使用非遗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个规定,并不涉及非遗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部级非遗项目“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本身的商标权难以成立,但使用这种技艺生产出来的布鞋产品则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保护。又如,生产中药产品过程中的中药炮制技艺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由此可见,前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通常会涉及非遗使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在非遗保护中予以注意。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属性;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4-0119-04
2006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的推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标志着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更为重要的是它可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理念的转变,进而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即从静态的“物”的保护转向了动态的“人”的保护,[1](P18~22)2007年以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陆续命名公布就是一个极好的注脚。尽管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传承人的重要性,但总体上关注不够,尤其是传承人在传承实践中所具有的意义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未被命名的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还是经过国家、省区、州市、县各级政府命名的项目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活态属性和自身文化属性两个方面,自身文化属性就是该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独特性,是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要素,而活态属性则是该文化的生存方式,是其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两个基本属性的保有以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为基础。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引进的概念,虽然经过多年发展调适,在其内涵与外延及其分类等方面的理论表述逐渐科学化、规范化,但与实践着的文化生活本身一一对应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仍需进行辨析厘定,以更好地概括和指导文化生活事实。目前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共识之一是至少应该强调“活态性”。作为在历史中展开的文化实践活动,具有历史的规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可以说“活态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真实而重要的价值意义就在于它是当下人们正在实践着的生活方式,是活的文化事实。而其“活”离不开文化主体――传承人,活态的本质或核心就是人,[2](P114~123)指其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人们特定的生活方式,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实践着,遗产才能“活”起来。从目前所认定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看,其中很大部分是被称为“艺术”的部分。在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中,艺术大都没有独立的本体性存在,它就呈现为民众的生活方式,文化主体在很多艺术活动中既是创作者、展演者,也是欣赏者,他们作为艺术的创造、操演、欣赏主体,贯通于该文化实践全过程,是该项艺术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保证了该文化过程及其完整性、延续性,从而使之代代相传。在研究和实践层面,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关注一直更多地停留在文化艺术客体――“物”上,专注于文化事象。最直观的关注方法就是“采风”,从活生生的文化实践中摘出片断事象作为文化的表征,见物不见人,把文化艺术当成静态的标本而不是不断生成的实践活动,于是,“传统”被当成了文化事象本身进行保护,而忽略了生成“传统”文化的文化传统是一个由主体运作的文化生存发展机制,文化传统在主体的操演下决定了文化怎样在自身既定轨道和现实境遇两者形成的纵横关系网络中生长。文化不可能一成不变,在今天这样的特殊文化背景下更不可能,而文化的生长需要人和“物”两相结合,只有通过人的实践,“物”才能得到延续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强调其活态性就是强调传承人这个文化实践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项目申报认定中,强调基本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有传承人,有传承活动,以保证它是活态的而不仅是标本。
(二)秉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文化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历史地形成的,每一种来自不同文化的遗产项目都秉承文化母体属性,拥有该文化的独特性,这也是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被选择、被命名、需要被传承的内在依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认定中,不仅是基于其杰出的技术形式特征,更主要的还是它所代表的各种文化的表征,内含了该文化的编码逻辑。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技术并非决定性和最关键要素,技术形式符号所蕴含和表征的文化基因意义更为关键,[3](P11~21)从而能够参与构成文化多样性、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母体文化的这种整体性关联决定了文化实践主体在其中的重要性,作为文化的一个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文化具有的内在结构关联,正是由于主体的存在才整合为该文化整体,剥离了主体,遗产就只能转化为单纯的技术形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强调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活态文化就是依然作为民众生活方式、保留了该文化属性的文化,如上所述,只有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的实践才能保证活态性。目前对各种地方性文化的关注基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缘由,因此,经常出现反客为主,用客位观念代替主位观念进行理解的现象,尤其是在权力介入引导的自上而下的文化遗产运动中,在代替性理解中容易造成隔靴搔痒或重新解释而扭曲他者文化的现象。人类学学科强调,要真正理解他者文化,必须尊重文化持有者的表述和理解,在对一种文化进行解读时需要主位客位并置讨论,才能在彼此的对话中达到对一种地方性文化的理解。[4](P13~18)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要求尊重当地人意愿,尊重文化主体自身的选择,因为那是“他们的”文化,他们置身其中并与其融为一体。更为特殊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项目绝大部分属于被划分为“艺术”的文化,作为“艺术”的文化有其不同于其他文化门类的特殊性,那就是它感性直观的独特符号形式,这种符号形式孕育于其文化并与其文化相互契合,水融,不仅对艺术背后的文化的体验需要来自于持有者内部眼界,而且对艺术形式本身,看似可以相对超越文化的“单纯”审美品位也来自于文化的形塑。在主体的感官与文化合而为一的历史进程中,艺术形式的养成需要内在文化的支撑。所以,对传承人的界定至少包括重要的两点,一是掌握特殊文化技能,二是享有该文化。无论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都离不开遗产背后的整体文化,而沟通二者的中介就是传承人,是他们把携带的文化积淀和对自身文化的理解放进了既定的文化形式之中并不断进行着形式创新,各民族文化才能在历史进程中运行在自己既定的轨道上,保留并生成着与其他文化不同的属于自己的个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中,只有形式而没有传承人及其传承实践的文化不能被划定其中,同时还强调当地人群或享有该文化人群的想法。这样,就能够把文化主体传承人放在其应有的位置上,还艺术主体在艺术实践活动中应有的地位和意义,改变以往民族民间艺术研究中见物不见人的现象。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是文化事象的保留,更是文化主体对文化事象的操演和不断创造,从而实现一种文化的真正传承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意义和作用
传承与发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两个重要的关键词,表面上呈现的是文化客体自身的不断延续和演进,事实上,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对文化的不断操演与不断创新的过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传承人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发展的文化主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被命名以前的传统社会中,文化的延续发展是一个自然过程,文化在民族的代际之间自然传递,通过家传、师承或社会传承等诸多方式和途径,在一代代传与承的生活实践中绵延下来,只要生活方式仍在继续,就能保证相应的文化自然地被传递下来。今天,被命名为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些文化项目只是各民族文化中的滴水,各民族创造的不可计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多元文化背景压力下仍在传承,依靠的就是民众群体。从文化建构论出发,传承发展内在地包含了创新,把一种文化纹丝不动地保留下来既不是文化发展史上的事实,也不符合文化发展逻辑,文化总是在其遭遇的环境中朝着自己的方向现实地生长着。文化的创新离不开文化主体,“物”自身不可能随着环境改变自身,“物”凝聚着的是人的观念和具体的操作。从具体层面看,每一个文化的传承发展都经由个人创造,作为传统的文化因群体共享看起来好像是群体发展,但很多文化实践可以证明,传统的生成及发展是个体与社会文化之间互动的结果,它不仅是集体记忆造就,更来自于个人叙事突破传统自身增减和完善的创新,在很多著名的民间艺术活动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例证。[5](P24~36)
由于个体与社会文化互动的不同结果,文化在个体身上的分布和携带是不均衡的,不同领域总会出现某些杰出人物,成为该文化前进的推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录,就是对该文化杰出的实践主体进行选择性认可与褒奖,是对一种文化诸多传承个体中独具特色或颇具典型的文化操演风格的认可,风格成为个体参与文化创造的一种度的标志。在很多文化实践中可以看到传承人的生存策略、知识结构与传承方式等对一种文化自身发展的影响,这也是民间手工不同于机器批量复制的根源所在,它尊重的不仅仅是直观的劳动量,更主要的是手工背后主体所赋予的生命亲历性及温润随心的情感体验,正是这些生命的内在欲求推动了形式的创新发展,生成了特殊技艺。在这个人与集体共同推动的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中,传承人主体成为文化发展的生产性动力,极大地推动了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
(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自然传承的主要力量
当代民族文化处于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自我与他者等多元文化并存格局中,文化发展的自然河道在多重力量的影响下不断发生突然改变甚至是中断,传统文化发展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文化的自然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和强调的背景。这样,传承人尤其是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从两个方面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1.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自觉意识
当文化离开自然传承的轨道时,其传承需要在文化自觉意识的引领下才能顺利进行,文化自觉意识依赖于文化主体而产生存在。在不同文化发生碰撞接触及交流互融的过程中,彼此成为参照将激发各文化自意识,从而极大提高文化发展的自觉性,增强该文化自身内部生长调适机制。而在当代文化背景下,文化接触交流并非能够以“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理想状态进行,对很多地方性文化来说,只有通过各种方式和利用各种契机不断增强文化主体的自觉文化意识,才可能增强该文化的传承发展活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首先介入的是政府与学者,作为文化发展方略以政治话语姿态自上而下铺开,他者的话语几乎淹没了自我的声音,如与当代文化接轨的“知识产权”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来说是陌生的;节庆类遗产实践中,民俗变官俗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对该文化的自我认知和反思如其意义及保护传承等文化自觉意识首先源于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被命名的传承人经由他者命名及资助活动后,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知识的反观意识及视角,之后又为了政治、经济、展演等不同目的,迎来各组织机构提供的更多渠道和契机对该文化进行操演,如此往复,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的自意识,并由点及面地以一种示范性培养地方民众对该文化的自意识,再逐渐上升为对民族文化的强烈的、稳固的自觉意识。文化自觉是文化生存发展中的强烈稳固的自意识,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的传承发展才不会只是被某些外力驱使推动以达到某些功利的目的;也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才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保证主体的文化传承意愿。如云南少数民族很多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类文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强大的政治力量影响下,具体事象已留存不多,90年代以后,在各种文化认同场景中,各种合力促使直接的现实目的与心中留存的文化记忆相互契合激荡,在部分人群尤其是杰出的民间艺人中激发起一定的文化自意识,这种意识与文化惯性相结合,逐渐实现着自我文化的恢复或重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先被激发起并养成文化自觉意识的大多是杰出的被命名的传承人,因此,传承人在更好地促进地方文化保留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传承通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际性认同的文化思潮,根源之一就是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各民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产生和对应于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各地方人群适应自然社会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特色文化,它犹如一条河流,在传统社会中大多可以在既定的河床内向前流淌。而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生存的根基,它的河床被修改或者直接消失了。这种特殊语境使传统文化何去何从成了文化研究和实践的热点和难点,从而兴起了一轮又一轮传统文化传承保护思潮。在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生活文化的变迁导致自然传承链的断裂,传统文化的发展需要人为的干预,其传承保护成为一个时代课题。政府和学者合力提出的理念及出台的政策都不少,但只是宏观的理论的指导,具体的传承实践也还停留于说得多、做得少的阶段,犹如明确了战略目的还需要靠一次次具体战役及其中的战术去完成一样,充分的理论描述需要在实践环节中展开和实施。
在非自然传承环境中,依靠文化惯性进行自然传承已经不可能,于是,“保护”才成为民族文化发展中的重要概念。要保护一种文化,不是止于静态的标本展示,更重要的是作为文化的传承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需要积极主动有意识地为之,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理论到实践的具体枢纽和中介,决定了他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目前尚未得到发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旗帜下,一批批杰出的地方文化持有者被挑选出来,以命名、资助,甚至立法等方式确立他的文化地位、文化责任,以保证他的文化传承实践,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从对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调查中可以发现,在目前已经完成不同批次、不同级别的传承人命名,相关资助也逐步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的传承实践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传承人的有关责任与义务还停留于纸上,很多被命名的不同级别的传承人仍然停留在以前的自然传承状态中。
因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就是要从重视传承人入手,在明确其责、权、利的前提下,细化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围绕此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以此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可行的传承通道。这样就可以以传承人为结点,统摄起每一次传承实践所需要的契机、场景、方法、途径等,形成相应的传承运行机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发展提供一条切实可行之道。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传承人的代际断裂是传承中最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那些需要特殊技能的项目,调查中,很多传承人最担忧的就是现在年轻一代不愿意继续传承该文化,项目传承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除自身亲历亲为进行项目传承外,他还有重要的传承活动就是培养传承人,以保证该文化代代相传,因此,在具体传承通道构建中,传承人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参考文献][1]顾军.从《保护》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6,(3).
[2]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
[3]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生生不息;文化精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生存和繁衍等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代表着这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生活足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多样化的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民众创造并且传承的精神文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得到广泛的重视,并较全面的反映出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术语,在最开始的分类中,一般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的分类,以往是将自然遗产分为物质类的遗产,而文化遗产实际上也是指的物质类的文化遗产,这种分类给文化遗产的保护加深了难度,并使事情变得复杂,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民间创作”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又将“民间创作”改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直到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宣言,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呼吁全体社会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概念基本定型,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内涵做出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各种知识和实践等,这些表现形式都具有十分鲜活的生命力,它是不断流动变化的,而不是停滞的和静态的,是一种“活”的表现;第二、生态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孤立存在的信息或者实践,它的环境是周围的生态环境,它接受外界的信息,并在外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对生态环境的依赖;二是对生态环境的适应;三是对生态环境的反应;第三、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以及内涵由传承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保存和研修,然后世代相传,并且广泛流传,使之绵延不绝,一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停止,则宣告其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死亡,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极其重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传承
1、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传承的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传承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口头传说和表述的群体传承。我国有多个民族,很多民族又都具有自己特别的语言,如侗语、苗族等等。人类文化信息的传递一般是靠人的思维和语言,语言是一种符号,不管是什么信息都能够通过语言传递,语言是这个世界上最简单最方便的传递方式;第二、传统名俗节日的群体传承。中国有56个名族,每个名族都有他们各自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包括节日文化体系,节日表现的是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大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对中华名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它将人与人之间联系在一起,传递信息和文化,特别是中国的节日,更有内涵更有色彩;第三、庙会文化的群体传承。在中国,庙会又称庙市,一般是在农历的某一固定时间进行,主要内容是祭祀祖先、娱神娱人、集市贸易等,庙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代代相传,现在也依然广泛流传。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随着时代的变化,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与传承,导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破坏和消失,针对这些,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首先,提供资金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十分庞大的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它的保护应当引起国家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设立专项基金和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首先,建立庞大而有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保护体系,设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此外,还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保障资金,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力有来源;其次,给予一定的人才保障。建立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者队伍,对从业人员队伍进行培养,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最后,给予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非物质文化的文化精神
1、“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
目前,对于我们民族文化精神的解释还缺乏统一而科学的解说和全民的认同,有些学者将儒家思想的“和合”或“中庸”当作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非物质文化来源于民间,来源于最广大最基层的老百姓,这些学者们将上层文化和普通老百姓创造的下层文化融合在一起,很显然不合常理的。民族民间文化中到处都洋溢着“生生不息”的意识,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精神也应该是“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这种意识最明显的就表现在家族、家庭以及生存上,是对生命意识的崇尚,是一种自强不息的精神。
2、非物质文化精神的传承
民间文化是民族的根,如果失掉了自己的民间文化,那么这个民族是可悲的,时至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由中国老百姓在创造和享用,只要走出城市,深入民间或到农村去走走看看,就会发现,民间无时无刻不是生活在民间文化当中。保护非物质文化精神的意义在于传承,要传承上辈流传下来的优秀民族文化,也要在现有环境条件下,创造出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优秀民族文化。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相对的自然传承性,但这是民族精神传承的一种表征,我们不能任其发展,我们应该有选择,有目的,有步骤的传承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精神。
总之,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分析非物质文化的群体传承与文化精神,第一部分是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点,包括非物质文化的概念和非物质文化的特点;第二部分是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传承,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传承的类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传承;第三部分是分析非物质文化的文化精神,包括“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和非物质文化精神的传承。
参考文献:
[1]张钟月;;论延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J];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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