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的建议(6篇)
时间: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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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风险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长期以来,信用风险是银行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风险。有关研究表明,以银行实际风险资本配置为参考,信用风险占银行总体风险的60%,而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仅各占20%。信用风险指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风险。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理解为只有当违约实际发生时才会产生,因此信用风险又被称之为违约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不仅包括违约风险,还应包括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发生变动遭受损失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发点是提供一个比原巴塞尔资本协议更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其落脚点是通过建立最低资本要求,大幅度地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新资本协议的宗旨是: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目标,不是简单地强制遵循一套新的资本规则,而是奠定坚实基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强化市场约束、促进金融稳定。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做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新协议对于信用风险的处理做出了重大修改,对于旧协议没有考虑到的资产证券化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新协议与旧协议在风险资产计算方法的选择上也存在重大差异。旧协议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对于所有银行都适用一个共同的计算规则;新协议则采用“因人而异”的做法,根据银行的不同情况提供多种计算规则。
二、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商业银行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四大国有银行中除了农业银行,中、建、工均完成了股改,国有商业银行将引进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单一国有控股的产权结构将打破。股改后,银行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要努力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因此,产权制度的变革给银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借鉴国际上比较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开发使用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开发使用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以适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
近二十年来,诸如巴林银行倒闭等一系列国际金融事件的发生,促使银行采用更先进的方法度量和控制信用风险。而现代金融理论的发展和新的信用工具的创新,给开发新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提供了可能。银行不仅需要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要求的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而且,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角度看,银监会必须从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这些都给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运用现代风险度量模型计量信用风险时存在着主客观因素的制约。1、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的主观评价色彩浓厚,长期以来采取的是由信贷主管人员在分析借款对象财务报表和近期往来结算记录后进行信贷决策管理。2、缺乏有效的征信渠道和信息披露制度。我国目前虽然有40多家国内征信公司和数家外国征信公司,但均经营规模小、收入低、效益差,业务开展上也不尽如人意:个人征信刚刚起步,征信的数据量很小,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企业之间信息不互通,透明度差,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财务数据无从搜集,已公开的一些大企业的财务数据也存在着失真现象。3、在具体运用计量模型上又面临着技术专家匮乏、信用风险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等问题。
(二)信用管理机构不健全,信用管理教育不足。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机构,尤其缺乏相应的民间组织。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国有或民间企业和信用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职责、职能和作用也不甚明确。在信用管理教育方面几乎一片空白,既没有长期的专业教育也没有短期的职业培训,这和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三)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贷款审批的依据主要还是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贷款企业和担保人的具体信用情况缺乏真正全面的了解,对客户的评价多偏重历史数据,忽视发展能力;偏重盈利能力,忽视偿债能力;偏重债权债务关系,忽视客户对银行的综合贡献力。这容易导致一方面一些贷到款的大企业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但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义务时,形式上完美无缺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却形同虚设,难以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给商业银行造成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却无法贷到所需资金。
(四)信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我国在信用风险管理法制建设上还很落后,没有完备的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及商业机密的法律,缺乏对市场上各种交易行为的有效约束,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罚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国际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发展新趋势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银行业对信用风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管理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有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管理理念由保守型向进取型转变,由单纯控制信用风险转变为灵活运用信用风险。越来越多的银行界人士认识到,信用风险与经营业务共存,银行业根本无法回避,放弃风险意味着放弃可能获得的收益和市场份额。因此,银行业越来越倾向于积极地、富有进取地管理信用风险,以在可接受的信用风险暴露下,实现风险调整收益率最大化。
(二)管理方式由人工管理发展到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而且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信用风险管理的技术升级,银行业从数据的征集、信用档案的建立到贷后管理、债权追索等都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大大减少了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下可能出现的错误和遗漏,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而现代网络技术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更加方便,因此银行业可充分共享包括银行在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
(三)管理内容由单一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向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并更加注重全面风险管理。这主要是为了减少集中风险且准确衡量整体信用风险。传统的将每一笔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的方法已不能完全有效地控制银行的整体信用风险,因此银行逐渐倾向于运用资产组合,达到降低总风险的目的。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信用风险不再表现为单一的、独立的金融风险,而是日益与市场风险交织在一起,银行损失多少表现为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银行更注重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多种风险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四)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构和有效的个人、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达国家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和信用管理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欧洲方式,即央行和政府主管部门深度介入,信用评估机构在政府严格监控下运行;一种是美国方式,信用评估机构在完全市场的环境下运作。
五、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策略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银行融资仍将是主要的筹资方式,所以应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构建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需要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一)运用适当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并建立健全数据库,致力于开发新的度量模型。我国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特点,采用“6C”法和信用评分方法等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强化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提高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降低不良贷款率。(1)注意信贷资料的收集,不仅包括借款人的财务信息,还包括借款人的非财务信息。(2)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资料完整。(3)组织科技人员统一开发适合本行的数据处理系统,使之不仅仅有数据收集和存储功能,还具备信息处理和风险预警等功能。(4)商业银行还应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一起,对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进行改进,或“量体裁衣式”地开发新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二)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拓宽征信渠道,提供多样化信用产品。针对我国征信渠道不畅,信用数据库缺失的现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进行宽范围的数据征信,建立信息采集网络,统一技术标准,将分散、查询不便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加工和整理,并合法地在互联网上,以满足众多用户在不同技术条件下的多样性查询要求。对于参加征信网建设的政府部门、银行等可通过专线方式(局域网)提供实时查询服务;对于一般企业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方式作为会员进行查询;对其他用户,可采取以传真、邮寄、网点查询等方式获得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
会议简报范文一地税简报
(20xx)第12期总第131期
市处所税务局20xx年五月十八日
抓改革深化促征管质量(题目:交待事件,揭示中央。)
5月10日至11日,全市地税系统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暨单项税收管理办法经验交流会议在x召开,会议先容交流了分局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经验和各地单项税收管理方法,实地学习考核了分局改革结果,探讨研究了进一步深化全市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农村分局征管基础建设的详细工作措施。加入会议的有市局领导,各县(市)局、市直各分局局长及征管科长,省局征管处处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市局局长作了总结讲话,副局长作了会议主题讲演。(导语:文字简洁,事实明白(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为何、如何)。
省局处长充足确定了地税体系征管工作成就:一是征管改革步调坚实;二是征管基本工作踊跃自动;三是个体税收管理周密标准;四是一般发票管理基础坚固。他特殊强调,当前加强税收征管,要害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收,就是要坚持以组织收入为核心,尽力实现好收入任务。二是改,就是要保持改革方向,彻底转换征管模式,完善内部工作规程,加强税源户籍管理,真正实现由管户向管事的改变。三是管,就是要强化日常管理,梗塞税收破绽,进步征管品质。四是查,就是要施展稽察作用,打击涉税犯法,推动依法治税。
会议系统总结了分局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经验,以为经验有5大特点:一是有高度灵敏的改革意识,二是有切实可行的征管模式,三是有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四是有扼要严厉的考核措施,五是有坚持不懈的求实风格。其综合功效表示为4个统一:局容局貌与干部精神面孔的统一,干部个人素质与步队整体素质的统征管改革单项效果与全局工作综合后果的统一,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资文化建设的统一。经验有3点宝贵之处:贵在坚持,贵在平时,贵在翻新。
会议对当前全市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模式转换、系列划分及岗位职责落实、税务行政执法、单项税收控管和责任制挂钩考核等五个重点问题进行了客观剖析,指出推进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症结在于深化意识,统一思惟,整体联动,掌握机会,狠抓落实:一要考察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分斗类排队,兼顾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二要加强领导,把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作为今年的一件大事来抓;三要整体推进,重视三个结合,即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同发展征管基础规范管理达标定级运动相结合,同实行税务行政执法两制相联合,同研讨制订单项税收管理措施相结合;四要严格考核,重要是抓好改革过程的阶段考核、改革内容落实情形的考核跟工作义务制考核,确保深化改革的各名目标顺利实现
(主体:观点赫然、档次清楚、逻辑性强、连接严密)
市局局长在会议总结讲话中请求以推广教训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全市农村税收征管改革,侧重做到四点:一是同一思维,构成改造共鸣。要解决好精力状况问题、改革思路问题、治理意识问题。二是增强引导,明白改革目的。各级地税局要把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摆上主要议事日程,从一把手到班子成员都要器重、支撑乡村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指挥、和谐,保障改革井井有条,一直深化。到年底,全市所有农村分局的征管模式都必需参照分局的模式,全面转换到位。三是完美办法,增进改革落实。安排要周到,考察要从严,典范要推广,重点要凸起。四是搞好调和,营造改革协力。要做到目标同向,工作同步,举动一致,合力攻坚,造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势,保证改革政令畅通,改革义务落实。
(结尾:扼要小结或弥补阐明。)
(版尾:应分辨注明报(上级机关)、送(同级或不相附属机关)、发(下级机关)单位及印发份数。
报:省局领导及有关处(室)、市委、市政府
送:市局领导、市直有关单位
发: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各分局,本局各科室
会议简报范文二根据江都市人大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活动的通知》相关要求,我镇人大组织全镇人大代表于20xx年12月27日下午在镇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文件中的主要部署和要求,并着重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报告》)进行初审,与会代表畅所欲言,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肯定《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中肯而又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代表一直认为,《报告》结构严谨,思路清晰,文笔流畅,目标宏伟,重点突出,数字详实,总结工作客观实在;《报告》对今后五年提出的工作目标比较符合江都市的实际,把兴办工业摆到了突出位置,以工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对数据定位很准确;《报告》纵观全局,既实又新又细,分析问题比较精辟透彻,深入浅出;部署工作具体详细,便于落实,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与会代表也在肯定《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所在的不同岗位和领域,分别谈了很多切实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这些意见和建议总结如下:
一、建议增加处理城市建设与民生工程两者关系方面的内容
相关方面的代表认为,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大,今冬明春的拆迁量也会相应加大。在这一点上,民生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在《报告》中,应体现出协调二者关系方面的内容,政府必须考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住房安置问题,尽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
二、建议增加不仅要重视发展速度,更要重视发展质效方面的内容
一些代表认为,我市城市建设的速度有些超出常规,与现实社会的可承受度不相吻合。在城市发展上,不能一味强调上速度、上规模,更要在发展的质态上下功夫,不应只注重短期效益,更要看重长期效益。比如在土地的出让上,政府应该将土地用作真正的工业开发,因为只有工业效益上去了才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政府也才能获得更多的税收支持。
三、建议增加发展村级经济方面的内容
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效具有其他方面不可替代的直接作用。《报告》在这方面体现的还不够。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村和部门在发展村级经济时会遇上很多阻力,这些阻力来源于某些权力部门的干涉,动辄被审查或叫停,更有甚者被追究经济、政治责任。这些情况与中央发展三农、服务三农的精神不吻合。
四、建议增加涉及三农方面的内容
自20xx年起,中央连续下发了7个关于三农方面的一号文件,可见中央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何等的重视。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下辖的县级人民政府,在《报告》中应该加强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在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加快改善农村民生、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根据江都实际,有所建树。
五、建议增加关注本土企业方面的内容
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认为,政府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同时,更要关注本土企业的发展。作为江都土生土长的企业和江都本地企业家,本土企业更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也更可信、更可靠、更熟悉家乡情况,更容易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应在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本土企业更多的优惠,让它们不流失、扎下根、能发展、上水平。
六、建议增加教育事业适应城市化发展方面的内容
教育领域的代表认为,随着滨江新城的兴起,北城区中小学即将动工,但师资水平仍然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滨江新城作为一个现代化的滨江生态园林城市,其中包括高端住宅区和商务设施,相应的幼儿园、中小学可容纳的学生数量却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南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现状也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建议政府应优先发展教育,与城市化水平向适应,早日解决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
七、建议增加解决乡镇医务人员相关待遇方面的内容
卫生领域的代表认为,现有的乡镇医生待遇和乡镇医疗机构设备、医疗水平不能满足基层群众就医的实际需要。一方面,原有乡镇医生的医疗保险、退休养老问题没有解决,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基层医务人员待遇低,造成大中专毕业生不愿意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青黄不接,加之原有的医疗设备陈旧、老化,不能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八、建议增加社区相关问题方面的内容
社区方面的代表认为,应加大对老城区、老小区和无物管小区改造的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基层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满足越来越多的离退休职工和拆迁安置人员的业余文化需要;落实城区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险政策;重新商讨责任属地化,权力部门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减轻社区压力和负担;落实社区工作人员的五险一金相关待遇等。
九、建议删除阿波罗花卉市场等方面的内容
有代表认为,在阿波罗花卉市场、万亩花木园建设上,以往所公布的数字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报告》中涉及这方面内容,可能会给代表们造成不实的感觉,建议删除这部分内容。
十、建议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加大对代表提议的重视程度
有代表认为,在以往的人代会上提的建议很多都是所答非所问。本应该是政府答复的却让一些职能部门来答复,本应该是职能部门答复的却代之以人情答复,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议案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比如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的发放问题,就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答复,目前做法也与中央相关文件要求不符。建议政府应加大对代表提议的重视程度,提议的答复部门应该对口,保证每项议案都能真正落实到位。
会议简报范文三20XX年X月X日上午,为进一步推进xx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小结上半年工作,做好下半年工作安排,针对有在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成员单位,在x寺镇成功召开了xx区社会综合治税半年工作会议。
出席该会议的有以下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及信息员,xx区国税局、xx区地税局、xx区财政局、xx区各镇办、xx区交通局、xx区城管局、xx区水利局、xx区国土分局、xx区住建局、xx区城投公司、xx高坪工业园区及xx区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
会上xx区地税局副局长袁刚、xx区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人张少模先后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首先对20xx年度上半年的工作作出了汇报:20xx年元至六月共采集信息x条,其中国地税交换信息x条,办证信息x条,涉税信息x条,其他信息x条。元至六月通过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x万元。其中,国税征收x万元,地税征收x万元,纳入重点税源跟踪管理x个项目。
一、当前关联企业的信息来源、展示及存在问题
(一)关联企业信息来源目前,企业征信系统中关联企业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征信中心采集的、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发放、年审或信息变更时所提交的借款人基本信息。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上报的信贷业务数据。三是征信中心采集的诉讼信息等其他信息。(二)企业信用报告中关联企业信息的展示情况目前企业信用报告中关联企业信息的展示分为高管人员关联、投资关联、出资人关联、相互担保、担保人关联、集团母子关联和家族关联7大类关联关系。在每一大类的关联关系下,又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关联关系,如高管人员关联包括法人代表关联、总经理关联和财务负责人关联3种不同的关联关系。(三)存在问题分析1.关联企业信息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征信系统中,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发放、年审或信息变更时所提交的部分借款人基本信息无法得到有效验证,如高管人员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可以通过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来验证,但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信息却只能依据借款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另外,部分企业在不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时间段内不办理贷款卡年审或信息变更业务,这些贷款卡状态为“暂停使用”的企业信息其准确性更是大打折扣。2.关联企业认定标准不尽合理,可能引起风险提示预警过度。辖内商业银行反映,中小企业信用报告显示的高管人员关联现象较为普遍,其原因与本文前面的典型案例基本一致,由于中小企业无专门财务负责人,只要是由同一注册会计师做账,即显示为高管人员关联。这种将财务负责人作为企业间关联标准的设置不尽合理,容易造成关联企业风险提示预警过度。3.企业信用报告中的关联企业信息展示较为模糊,增加了基层人民银行异议处理的工作量。2012版企业信用报告中关联企业信息只展示到大类关联关系,如法人代表关联、总经理关联和财务负责人关联在企业信用报告中都展示为“高管人员关联”。因此,当客户对关联企业信息提出异议时,基层人民银行首先需开展调查工作,明确其关联类型,才能开展异议处理工作,不仅增加了异议处理的工作量,也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4.关联企业信息不够全面,还需进行深层次挖掘。目前,关联企业信息来源有限,仅限企业征信系统内部信息,还不包括中小企业子系统中的中小企业企业主信息。辖内商业银行反映,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后,部分企业虽在“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一栏中未显示关联关系,但其经营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相同,进一步调查发现确实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企业信息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优化新版企业信用报告关联企业信息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构建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建议不断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相关功能,关注中小企业子系统建设,加强与工商、税务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与实时联动,建立数据验证反馈长效机制,达到推进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稳步提升的目标;一方面有效发挥企业信用报告在促进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等方面作用,另一方面从源头减少或避免企业征信异议的发生,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二)细化关联企业信息展示,进一步增强企业信用报告关联查询效果建议在企业信用报告中的关联企业“关系”一栏展示基础关系,使关联关系更加清晰明白。可在对相关企业关联关系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以一目了然的树形结构图展示其关系,并对结构图内存在不良信贷业务、欠息、资产剥离的关联企业进行标注,提高商业银行关联企业风险识别度,增强企业信用报告应用成效。(三)拓展信息采集渠道,完善关联企业信息目前只有办理了贷款卡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有信息的企业可以进行关联,建议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属系统与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对接,通过名称、标识码等信息进行关联度匹配,扩大关联企业信息来源。进一步优化关联企业认定标准,可以通过将企业地址、电话号码、高管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关联度匹配来深层次挖掘潜在的企业关联关系。同时,尝试采集其他非银行系统信息,如工商企业注册信息,使关联企业信息更加全面。
作者:邱峰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业务量快速增加。从调查的数据看,从2008年到2012年,年均增长30.2%。从经办机构看,逐渐从单一机构经办转到各金融机构都普遍开办了此项业务。
(二)主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人数逐年增加。随着征信宣传力度的加大,主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人数在逐年增加。
(三)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结果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最初银行人用于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贷后管理;扩大到进行投资人合作、发生业务往来、就职应聘等领域。
(四)受理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量增长不明显,各县不均衡。从调查看,多数县近年没有受理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只有部分县异议申请,但不符合受理的较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理查询渠道单一。按照征信管理制度,目前只有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但商业银行只能提供银行标准版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只能反映与本行业务相关的交易信息,内容不完整,且部分商业银行仅向有贷款意向或业务关系的个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普通居民的申请则不予受理。
(二)查询流程存在漏洞。根据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他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需提供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委托人和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由于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仅要求委托人和人双方签字,签字和授权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三)异议处理流程复杂、时效性差。按照异议处理相关规定,基层央行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处理申请后,应立即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后转至相应的商业银行协查,商业银行经过查询核实回复给征信服务中心,再返回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然后通知申请人,环节较多;加之部分商业银行的异议信息纠错工作集中在总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的权限未下放到基层行,造成异议处理时间过长,部分无法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个人信用报告负面信息解读、信用评价无统一标准。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负面信息时,各银行业机构对其进行评价时尚无统一的标准。对于同一份个人信用报告,由于各行解读不一样,造成客户申请贷款时,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均不一样,使个人征信系统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工作内控机制不健全。对查询流程、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信用报告解读等内容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
(六)人民银行缺乏对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工作的依法监管依据。目前,《征信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中介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监督的依据只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法律效力层次较低,难以对商业银行或中介机构进行相应检查监督和处罚。
三、对策与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征信管理法律法规,完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规程。加快个人征信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步伐,通过立法对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主体、查询对象、使用范围、个人隐私保护等内容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授权查询委托书的真实性做出限制性规定,如通过采用公证等方式。
(二)加强数据质量监管,提高个人信用信息质量。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机构上报数据质量标准,增加上报数据的自动校验功能,特别要加强地方性银行业机构信贷业务系统建设,按照人民银行数据接口规范修改完善数据报送接口程序,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加大对数据报送质量的管理、监督,督促银行业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数据,特别要杜绝已结清的贷款在数据库中仍有余额等事件的发生,避免因数据报送不及时而给查询人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三)积极增加查询方式。一是开通网上查询和手机短信查询业务。二是在所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设置个人征信信息自助查询终端。
(四)提高异议信息处理效率。下放异议信息修改权限,改变过去统一由征信中心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的模式,由征信中心授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上报,以减少异议处理环节,提高异议处理效率;完善个人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对因银行业机构错误造成的异议信息,实行简化程序,由其直接将正确信息和错误说明上传征信中心处理,以提高纠改效率。
(五)严格规范个人信用报告格式。一是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二是完善个人信用报告格式。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增加央行标志,避免和其他征信机构信用报告相混淆,影响央行征信报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增加个人信用报告种类。
(六)出台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指引,规范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推进我国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模型的建立;尽快出台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指引,对个人信用报告负面记录的解读进行规范,以增加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权利保障机制
1.获得公平补偿权
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契约保障。公平是一个宽泛的见仁见智的概念。公平补偿是指征收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被理解为征收人所获得的收益。在市场经济国家,公平补偿是相对的。政府征收应当通过公平市场交易价格来作为衡量补偿的标准,那么公平补偿一般是指市场评估价。
2.知情权
被征收人知情权是指被征收人知悉、获取与征收拆迁有关的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与征收拆迁有关的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房屋认定的结果、评估报告、本项目其他被征收人补偿的结果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上述信息也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了体现政府诚信并取信于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上述信息,实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如果政府拒绝提供上述信息,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通过口头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座谈会、听证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政府就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被征收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被征收人充分参与,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才更加科学、更加公平合理、更加人性化、更加贴近群众,能够得到更多被征收人的支持。
4.被征收人享有有限决策权
评估公司的确定首先通过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其次通过票决过半,最后通过随机抽取确定。通常的做法是发放《选择评估公司选票》,被征收人投票选择,某评估公司获得选票超过半数的,投票有效,如果选票没有超过半数的,在公证处公证下,随机抽取。这一机制体现了被征收人的有限决策权。
5.监督权
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补偿厚此薄彼等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通过监督,使得征收程序更加规范、补偿标准更加公平、征收干部更加廉洁,增强了征收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征收效率的提高。
6.救济权利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控告。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权利包括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救济权利是由原权利派生并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下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在征收及其补偿中,被征收人认为自己的公平补偿权、知情权、参与权、有限决策权等各项原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控告等方式进行救济。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机制
公开透明是阳光政府应当做到的,公平公正是依法征收应当做到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是顺利实施征收拆迁的捷径,是实现政府目标的基础。依法征收应当做到全程留痕、公开透明,具体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入户测量结果公开、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结果公开、评估报告公开、补偿结果公开。上述事项的公开是取信于民的金钥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公开透明;通过司法审查监督,将公开透明作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内容;通过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实现公平公正。通过公平公正,实现征收拆迁目标。
三、内外监督机制
征收拆迁工作必须以高度理性的方式来对待并行使征收及补偿中各项公权力,必须深刻理解公权力的内在扩张性质,理智地认同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的必要性,并自觉遵守法律为公权力所划定的界限、遵守法律对公权力及其行使所赋加的约束条件。正如弗朗西斯·西阶尔斯特德所言,“法治是要约束国家的权力”。建立内部监督机构比如稽查科,对测量表进行抽查或者复查,对补偿安置合同进行审核;加大新闻监督、审计监督、纪委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力度。通过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以保护干部,提升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信任度以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奖励保底对比机制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了公平补偿原则即市场评估价标准的补偿,许多地方为了让被征收群众得到实惠,规定许多奖励措施:签订协议奖励、无违法建筑奖励、分组签订协议完成奖励、项目签订协议完成奖励。对被征收人个人的奖励,激励其积极签约;将被征收人分成若干组,对整个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完成后进行奖励,增强被征收人的集体利益意识,这种制度可以起到发动群众做群众工作的作用,这种捆绑奖励不属于中央明令禁止的株连政策;同样,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个项目签约,对每一户被征收人进行奖励,可以在更大范围起到发动群众做群众工作的作用。上述各项奖励能够激励被征收人积极签约,一旦签约期限届满作出补偿决定,上述奖励一律取消,具有一定惩罚性,当然,即使对“钉子户”被征收人作出决定,也不能低于市场评估价即保底。显然,奖励和保底具有明显的对比性,这一制度是在引导、提倡和激励协议拆迁。
五、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
《征收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通过采取停止施工通知、查封施工现场等有效行政强制措施,能够有效遏制突击抢建违法建筑;对于存量违法建筑,在征收补偿中对其进行适当补助,以促使存量违法建筑的消化,减轻规划执法部门执法的压力。但是,如果缺乏制裁措施,被征收人就会要求其违法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无证房屋的认定和补偿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征收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为了实现通过违法建筑处理带动合法房屋征收拆迁,应当建立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即在协议拆迁期间一揽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将未经登记房屋认定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给予一定的补助;协议期满未一揽子签订协议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通过激励机制和压力机制共同促进征收拆迁进程和违法建筑的消化。
六、补差对比机制
《征收条例》规定市场评估价为公平补偿标准,但是,许多地方规定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安置标准为“拆一迁一”,即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等面积回迁,这样,通过征收安置,被征收人的房产价值增加了。但是,如果缺乏压力机制,价值增加的安置就会使得被征收人认为理所当然,这种激励机制就会丧失应有的功能。例如,将协议拆迁规定为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签订协议的,免交差价;在第二个阶段签订协议的,象征性补交差价;在第三个阶段签订协议的,补交明显的差价;做出补偿决定的,进行双向评估,结算差价。这样,就鼓励协议拆迁、鼓励及早协议拆迁。
七、强力借力机制
征收拆迁需要许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但是,迫于的压力,常常出现推诿打太极现象,于是出台《征收拆迁职能部门职责暂行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规定相关单位职责:(1)组织部抽调后备干部参与征收拆迁工作,并加强对其考核和选拔,加强对被征收公务员进行顾全大局、支持政府中心工作的教育和要求;(2)纪委加大对干部的监督,促进被征收公务员顾全大局、支持征收拆迁工作;(3)国土资源局出具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对集体土地组卷报批,对净地招标、拍卖、挂牌及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4)规划局出具是否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审批建设方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处理违法建设;(5)公安局打击征收拆迁中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对征收拆迁安全保障;(6)法院及时受理涉及征收拆迁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及时判决、裁定,依法强制执行;(7)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的被征收人加大调查力度,为征收拆迁营造良好氛围;(8)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最了解群众,是做好群众工作最具有优势的单位,其负责和被征收群众打交道,负责完成征收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9)征收办公室充分调研,起草最为科学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全过程中,最清楚需要哪个单位配合,并有权向相关单位发《请求协助函》,被请求单位也许位高权重、主业繁忙,其未必配合,于是,要求该《请求协助函》抄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做出明确批示,要求被协助单位限期办理,并送督查部门督办。
八、多途径强制机制
1.拆迁裁决
在2011年1月21日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已经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至今仍然存在“钉子户”的,应当对拆迁许可证进行延期并及时做出裁决,被诉至法院,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超过期限不复议不的,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2.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少数被征收人拒不搬迁,合同的相对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村民会议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规定,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和28条规定,做出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不履行决议义务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全体村民具有法律效力。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村民小组长针对少数拒不履行该决议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维持决议效力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基层组织有凝聚力、群众呼声较高、容易形成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新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采取该种方法实行村民自治协议拆迁。
4.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许多“城中村”改造项目绝大部分已经拆迁,遗留少许“钉子户”漫天要价、满意不满足,再补签村民会议决议较为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准予执行。
5.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政府对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被诉至法院,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超过期限不复议不的,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6.层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层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现实中,实施征收拆迁项目的目的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符合该村村民的整体利益。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层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做出收回土地决定,收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判决维持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村委会或者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
7.责令限期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拆除的,经催告后,依法申请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政府责成公安、规划、土地、公证、综合执法等部门强制执行。
8.D级危房鉴定
【关键词】征信市场;监管体制;信息资源;政策扶持
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保定征信市场基本情况
目前保定市仅有河北新世纪资信服务有限公司一家分支机构。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300万,现有员工14人,大多为本科以下学历。其主要业务为:贷款企业主体评级、企业债券评级、上市公司评级、企业信用评级、投资管理、财务顾问,以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企业委托资产管理等。
该公司服务对象为本地中小企业和个人。目前为止,无任何企业前来办理企业申办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为对个人房产的评估方面,但是业务量也不大。
二、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信市场发展滞后,业务范围相对狭窄
保定市征信机构主要为从事企业信用评级的信用担保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起步较晚,水平低,小而散、杂而乱现象较突出,整体实力较弱。由于信用服务产品的社会需求不足及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认知度的制约,信用调查、信用评级、计分模型开发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评估业务等工作均未开展。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各大银行均有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不认可其它机构的信用评级,导致公司市场惨淡。
(二)行业规则不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不成熟
资信评级行业没有规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以及严格的风险防范和制约机制。如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因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程度不高,评级标准和方法不同,致使同一企业存在不同评级结果,造成企业对资信评级工作的误解。如保定立中集团2012年被建行、中行评为AAA级企业,被农行评为AA级企业;长城汽车在中行、农行、建行被评为AAA级企业,而在工行被评为AA级企业。企业的真实资信情况很难得到如实反映,而且企业在不同银行贷款需要重复评级,不仅加重企业的负担,更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三)部门各自为政,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以保定市为例,目前工商、税务与人行分别建立起各自的信用管理系统,但相对封闭,互不沟通。工商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身份、资产等社会层面的静态信息,税务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的缴税漏税的情况记录,其数据开放也仅局限于本系统内部。而人民银行所建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却只有反映企业信贷变化情况的动态信息,没有企业与其他部门往来的信用信息,信息服务仅局限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企业进行基本的贷前查询。这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缺乏共享的局面若不能尽快得到扭转,势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难以形成客观、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为今后系统的整合增加难度。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征信机构既不像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样获得高额收益,又不像高新技术企业一样获得政府资金资助,而是完全依赖于自己开发业务的能力。整个征信业的年营业额只相当于许多行业的一个零头,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甚至可以被忽作用[1]。从信用评级业务来看,没有相应的鼓励商业银行和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的措施,致使信用评级机构难以正常开展业务。征信需求有着广阔的市场,但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社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还十分有限,征信市场的发展依赖于政府培育。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显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
三、推进保定市征信市场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步伐,不断完善征信制度
征信法律法规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当前要加快征信立法的进程,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措施,使征信业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2]。尽快制订的征信法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关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另一类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借鉴、引进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中国的征信管理条例,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基础薄弱的状况,使征信业的发展有法可依[3]。在国家《征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颁布实施《河北省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征信活动。
(二)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征信市场
对信用调查、信用担保、资信评级等征信机构在发展初期可适当减免税。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其造假行为,保证征信机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从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会充分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广泛使用征信机构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使征信机构在政府扶持下顺利发展并最终走向市场。各级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应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保持征信服务业的中立、公正、客观和健康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商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将各自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开放,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4]。
(三)坚持开拓创新,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政府在从产业总产值的角度看待企业征信业,将其作为支撑金融和贸易的基础性战略产业来发展同时,也应该从战略层面,提供包括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开放官方信用信息源等多种形式的支持。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四)整合征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在加快征信立法的前提下,整合社会各系统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要健全征信市场,加大对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保理、商账追收等市场主体的培育,逐步形成完整的征信市场管理体系。
(五)加强征信队伍建设、提高征信人员素质
一方面,征信管理部门应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做好培训工作,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征信业内部信息沟通,帮助征信从业人员开阔思维,拓展视野。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培养,在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与高校加强沟通协作,既能使学生学到系统化的信用管理知识,接触征信机构的实际业务操作,使高校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信用管理人才,又能使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接触到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新知识,了解最新发展动向,达到及时充电的目的[1]。
四、征信市场发展建议方案
(一)确立人民银行监管主体地位,推动征信标准化
我国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人民银行、商务部、经贸委等多个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机构也涉及众多部门,各部门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标准不一,其征信结果也各不相同,直接影响征信产品的社会公信力。建议借鉴国外模式,由人民银行加强对全国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征信标准,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快征信监管立法,为征信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完善.建议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并在监管方面明确规定以下几点: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地位;二是有关政府部门向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企业、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信用数据的义务。
(三)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
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
(四)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
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参考文献
[1]刘晓明,丁忠明.后危机时代中国企业征信业的新发展[J].征信,2012(5):12-14.
[2]唐明琴.促进征信市场繁荣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广东视角[J].区域金融,2010(401):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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