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6篇)
时间:2024-07-31
时间:2024-07-31
关键词:动画短片;创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随着商业经济时代的到来,旅游景点的商业化使全球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甚至濒临灭绝,一些非物质文化因被贴上了商业化的标签而名存实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传承变得异常困难。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子孙后代的文化,这是全人类都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更加丰富,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独有的生活方式、民俗风情和生活环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商业化。那么,如何更好地对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如何对面临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和维护,以及如何让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国家需要重视的工作。当今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可谓丰富多彩,收到的成效不尽相同。据相关调查发现,动画短片作为青少年喜欢的娱乐影像,是一种不错的文化载体,作为文化传播和文化传承的载体,自然就担负起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广泛传播和保护传承的重任。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动画短片的创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以及如何更好地肩负起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1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动画短片的关系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所总结的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是较为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各种口头表述,社会风俗、传统手工艺、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戏剧和自然界宇宙相关的实践知识。所谓口头表述,是指在民间给大众留下深刻印象的诗歌、史诗、神话故事和民间各种传说等,这些基本上都是通过口头讲述世代相传保留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风俗、礼仪和节庆是指在民间传至现在的民俗民风、原始生活方式和有代表意义的婚丧嫁娶礼仪,以及各少数民族的身份礼仪、季节或宗教仪式等,都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内。传统手工艺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如传统冶炼、陶瓷技术、中医针灸刮痧拔罐、美术塑像雕刻艺术,还有缫丝、染色等纺织技术,以及文身、穿孔和彩绘等濒临失传的人体艺术。传统表演艺术主要是指传统的经典戏剧,如京剧、秦腔、昆剧、越剧等,当然传统的经典音乐、歌舞剧、民间杂技表演、皮影玩偶的表演均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如某些民族对宇宙、时空、巫术和宗教的信仰,对各种图腾的崇拜、对自然气象和天文地理的预言,以及古代传下来的农耕知识等都是国家的重要文化遗产。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是极其广泛的。
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附的载体还是物质因素的,其传承是离不开人这个主体的,离不开人的主观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其实就是依靠传承者一代代口传身教传承下来的。像戏剧、剪纸、泥塑、川剧中的变脸和木雕等精湛的技艺,都需要一代代传承人不断地创新和钻研。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扬光大和传承离不开每一代传承人,要想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永久保存,就必须加以传承。传统的传承方法就经过传承人口传心授,把宝贵的文化遗产传承下来。但这种单一的传承方法容易导致文化遗产失传,所以不再适用于现在社会的发展。因为传承人的老龄化以及青少年不感兴趣,所以一些手艺就很难传承下来。例如,变脸、泥塑、木雕等手艺的传承会存在一些传统的规则,一些手艺的组训是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这无疑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传。
1.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动画短片之间的相互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传与动画短片创作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动画短片创作的作用是非常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容的丰富为现代动画短片的立题提供了新的素材,为传统内容的重复利用注入了一股新的血液。这样就会使现代动画短片既具有现代文化气息,又具有传统的文化底蕴,这无疑提高了动画短片的艺术境界,其市场会更加开阔。另一方面,动画短片的创作如果融入我国内容和形式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元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以另一种新的姿态与世人见面,从而不知不觉地融入人们的生活中。备受人们欢迎的动画就会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观融入人们的生活中,世世代代传承下来。
2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灵活地运用到动画短片创作中的策略
2.1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为动画提供丰富的素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为动画的创作提供相应的素材和话题。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历了长时间的洗礼以及世代传承人的保护和创新后沉淀下来的国家文化的瑰宝,其资源丰富,内容博大精深。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具有独特的民族特色,这些丰富的资源可以为现代动画作品的创作提供新的素材,可以为动画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例如,《三打白骨精》里面就运用了剪纸这一文化元素,把剪纸作为动画片里面的人物,其独特的表现手法使这部动画片取得了成功,这样既有利于动画片的发展,丰富了动画片的取材范围,不再局限于纸上绘画,而是将各种形式的元素作为动画片的素材,拓宽了动画的领域,大力拓展了动画作品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再如,现代流行的动画短片《武松打虎》就创新性地加入了皮影这一艺术元素,动画片中人物的栩栩如生和动作的形象逼真都归于皮影的艺术性,这样大胆的尝试令观众耳目一新。
2.2在动画短片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
动画短片是集影像、音乐、声音、动作和艺术创作于一体的传播媒介。我们在动画短片的制作中适当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元素,不仅可以为现代动画片提供话题,还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传承提供沃土。根据相关的文献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很早就应用到了动画短片中,主要动画作品有《金色的海螺》《人参娃娃》《猴子捞月》《纸人国》等。这些动画片融入的非物质文化元素主要有剪纸、皮影、相声、小品、戏曲等。这些动画片的元素多种多样,比如皮影的动画片多以侧面为主,画面也会采用中国红为基础色调,从而呈现出皮影戏所特有的舞台效果,这样的动画会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元素传播得更广。这样不仅为我们的青少年普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保证了动画事业的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顺利传承。
3动画短片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传承
3.1动画短片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载体需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如何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提出了有关建议,认为现代动画短片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传承的有利媒介载体,是因为动画短片自身具备作为传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要的条件和要求。总的来说,动画短片具有的特点:一是普及性和大众性;二是其是一种传媒工具,具有媒介特性;三是其本身就是文化载体,具有传播文化的作用。所谓动画短片的普及性和大众性,就是指动画短片的播放不受年龄和地域的限制,动画的教育意义浓厚、精神价值观正确,接受度高。动画片还可以跨越国界和民族进行文化的传播和交流,从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得更为广泛。提到动画片的要求,就是要对内容丰富、形式各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适当的选择,也就是取其精华加以创新利用。
3.2动画短片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载体的优势
动画短片是集影像、音乐、声音、动作和艺术创作为一体的传播媒介。其具备作为传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动画短片的优势主要为具有时空性、大众性、草根性、文化艺术性以及启蒙性。动画短片可以把历史久远的非物质文化重拾起来进行整合,让其出现在动画片的荧幕上,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另一种姿态与世人见面,从而不知不觉地融入现代人们生活的角角落落。
3.3动画短片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作用
现代文化泛滥,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失传,积极地探寻能够担负起保护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介载体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通过研究发现,动画短片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传承的媒介。动画短片具有的优势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动画短片有机结合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容的丰富为现代动画短片的立题提供了新的素材,各自发挥优势,取长补短,使两者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从而使动画短片的发展更好地带动非物质文化的传播和传承。
4结语
在当今经济时代下,动画短片的创作要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元素,就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分析。我国动画行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借助具有民族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积极汲取日本和欧美的动画创作方法。只有我国动画行业实现蓬勃发展,才能更好地担负起保护、传播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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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属性;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4-0119-04
2006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的推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标志着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更为重要的是它可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理念的转变,进而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即从静态的“物”的保护转向了动态的“人”的保护,[1](P18~22)2007年以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陆续命名公布就是一个极好的注脚。尽管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传承人的重要性,但总体上关注不够,尤其是传承人在传承实践中所具有的意义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未被命名的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还是经过国家、省区、州市、县各级政府命名的项目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活态属性和自身文化属性两个方面,自身文化属性就是该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独特性,是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要素,而活态属性则是该文化的生存方式,是其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两个基本属性的保有以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为基础。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引进的概念,虽然经过多年发展调适,在其内涵与外延及其分类等方面的理论表述逐渐科学化、规范化,但与实践着的文化生活本身一一对应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仍需进行辨析厘定,以更好地概括和指导文化生活事实。目前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共识之一是至少应该强调“活态性”。作为在历史中展开的文化实践活动,具有历史的规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可以说“活态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真实而重要的价值意义就在于它是当下人们正在实践着的生活方式,是活的文化事实。而其“活”离不开文化主体――传承人,活态的本质或核心就是人,[2](P114~123)指其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人们特定的生活方式,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实践着,遗产才能“活”起来。从目前所认定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看,其中很大部分是被称为“艺术”的部分。在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中,艺术大都没有独立的本体性存在,它就呈现为民众的生活方式,文化主体在很多艺术活动中既是创作者、展演者,也是欣赏者,他们作为艺术的创造、操演、欣赏主体,贯通于该文化实践全过程,是该项艺术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保证了该文化过程及其完整性、延续性,从而使之代代相传。在研究和实践层面,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关注一直更多地停留在文化艺术客体――“物”上,专注于文化事象。最直观的关注方法就是“采风”,从活生生的文化实践中摘出片断事象作为文化的表征,见物不见人,把文化艺术当成静态的标本而不是不断生成的实践活动,于是,“传统”被当成了文化事象本身进行保护,而忽略了生成“传统”文化的文化传统是一个由主体运作的文化生存发展机制,文化传统在主体的操演下决定了文化怎样在自身既定轨道和现实境遇两者形成的纵横关系网络中生长。文化不可能一成不变,在今天这样的特殊文化背景下更不可能,而文化的生长需要人和“物”两相结合,只有通过人的实践,“物”才能得到延续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强调其活态性就是强调传承人这个文化实践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项目申报认定中,强调基本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有传承人,有传承活动,以保证它是活态的而不仅是标本。
(二)秉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文化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历史地形成的,每一种来自不同文化的遗产项目都秉承文化母体属性,拥有该文化的独特性,这也是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被选择、被命名、需要被传承的内在依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认定中,不仅是基于其杰出的技术形式特征,更主要的还是它所代表的各种文化的表征,内含了该文化的编码逻辑。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技术并非决定性和最关键要素,技术形式符号所蕴含和表征的文化基因意义更为关键,[3](P11~21)从而能够参与构成文化多样性、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母体文化的这种整体性关联决定了文化实践主体在其中的重要性,作为文化的一个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文化具有的内在结构关联,正是由于主体的存在才整合为该文化整体,剥离了主体,遗产就只能转化为单纯的技术形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强调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活态文化就是依然作为民众生活方式、保留了该文化属性的文化,如上所述,只有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的实践才能保证活态性。目前对各种地方性文化的关注基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缘由,因此,经常出现反客为主,用客位观念代替主位观念进行理解的现象,尤其是在权力介入引导的自上而下的文化遗产运动中,在代替性理解中容易造成隔靴搔痒或重新解释而扭曲他者文化的现象。人类学学科强调,要真正理解他者文化,必须尊重文化持有者的表述和理解,在对一种文化进行解读时需要主位客位并置讨论,才能在彼此的对话中达到对一种地方性文化的理解。[4](P13~18)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要求尊重当地人意愿,尊重文化主体自身的选择,因为那是“他们的”文化,他们置身其中并与其融为一体。更为特殊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项目绝大部分属于被划分为“艺术”的文化,作为“艺术”的文化有其不同于其他文化门类的特殊性,那就是它感性直观的独特符号形式,这种符号形式孕育于其文化并与其文化相互契合,水融,不仅对艺术背后的文化的体验需要来自于持有者内部眼界,而且对艺术形式本身,看似可以相对超越文化的“单纯”审美品位也来自于文化的形塑。在主体的感官与文化合而为一的历史进程中,艺术形式的养成需要内在文化的支撑。所以,对传承人的界定至少包括重要的两点,一是掌握特殊文化技能,二是享有该文化。无论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都离不开遗产背后的整体文化,而沟通二者的中介就是传承人,是他们把携带的文化积淀和对自身文化的理解放进了既定的文化形式之中并不断进行着形式创新,各民族文化才能在历史进程中运行在自己既定的轨道上,保留并生成着与其他文化不同的属于自己的个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中,只有形式而没有传承人及其传承实践的文化不能被划定其中,同时还强调当地人群或享有该文化人群的想法。这样,就能够把文化主体传承人放在其应有的位置上,还艺术主体在艺术实践活动中应有的地位和意义,改变以往民族民间艺术研究中见物不见人的现象。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是文化事象的保留,更是文化主体对文化事象的操演和不断创造,从而实现一种文化的真正传承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意义和作用
传承与发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两个重要的关键词,表面上呈现的是文化客体自身的不断延续和演进,事实上,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对文化的不断操演与不断创新的过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传承人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发展的文化主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被命名以前的传统社会中,文化的延续发展是一个自然过程,文化在民族的代际之间自然传递,通过家传、师承或社会传承等诸多方式和途径,在一代代传与承的生活实践中绵延下来,只要生活方式仍在继续,就能保证相应的文化自然地被传递下来。今天,被命名为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些文化项目只是各民族文化中的滴水,各民族创造的不可计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多元文化背景压力下仍在传承,依靠的就是民众群体。从文化建构论出发,传承发展内在地包含了创新,把一种文化纹丝不动地保留下来既不是文化发展史上的事实,也不符合文化发展逻辑,文化总是在其遭遇的环境中朝着自己的方向现实地生长着。文化的创新离不开文化主体,“物”自身不可能随着环境改变自身,“物”凝聚着的是人的观念和具体的操作。从具体层面看,每一个文化的传承发展都经由个人创造,作为传统的文化因群体共享看起来好像是群体发展,但很多文化实践可以证明,传统的生成及发展是个体与社会文化之间互动的结果,它不仅是集体记忆造就,更来自于个人叙事突破传统自身增减和完善的创新,在很多著名的民间艺术活动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例证。[5](P24~36)
由于个体与社会文化互动的不同结果,文化在个体身上的分布和携带是不均衡的,不同领域总会出现某些杰出人物,成为该文化前进的推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录,就是对该文化杰出的实践主体进行选择性认可与褒奖,是对一种文化诸多传承个体中独具特色或颇具典型的文化操演风格的认可,风格成为个体参与文化创造的一种度的标志。在很多文化实践中可以看到传承人的生存策略、知识结构与传承方式等对一种文化自身发展的影响,这也是民间手工不同于机器批量复制的根源所在,它尊重的不仅仅是直观的劳动量,更主要的是手工背后主体所赋予的生命亲历性及温润随心的情感体验,正是这些生命的内在欲求推动了形式的创新发展,生成了特殊技艺。在这个人与集体共同推动的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中,传承人主体成为文化发展的生产性动力,极大地推动了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
(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自然传承的主要力量
当代民族文化处于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自我与他者等多元文化并存格局中,文化发展的自然河道在多重力量的影响下不断发生突然改变甚至是中断,传统文化发展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文化的自然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和强调的背景。这样,传承人尤其是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从两个方面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1.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自觉意识
当文化离开自然传承的轨道时,其传承需要在文化自觉意识的引领下才能顺利进行,文化自觉意识依赖于文化主体而产生存在。在不同文化发生碰撞接触及交流互融的过程中,彼此成为参照将激发各文化自意识,从而极大提高文化发展的自觉性,增强该文化自身内部生长调适机制。而在当代文化背景下,文化接触交流并非能够以“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理想状态进行,对很多地方性文化来说,只有通过各种方式和利用各种契机不断增强文化主体的自觉文化意识,才可能增强该文化的传承发展活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首先介入的是政府与学者,作为文化发展方略以政治话语姿态自上而下铺开,他者的话语几乎淹没了自我的声音,如与当代文化接轨的“知识产权”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来说是陌生的;节庆类遗产实践中,民俗变官俗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对该文化的自我认知和反思如其意义及保护传承等文化自觉意识首先源于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被命名的传承人经由他者命名及资助活动后,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知识的反观意识及视角,之后又为了政治、经济、展演等不同目的,迎来各组织机构提供的更多渠道和契机对该文化进行操演,如此往复,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的自意识,并由点及面地以一种示范性培养地方民众对该文化的自意识,再逐渐上升为对民族文化的强烈的、稳固的自觉意识。文化自觉是文化生存发展中的强烈稳固的自意识,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的传承发展才不会只是被某些外力驱使推动以达到某些功利的目的;也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才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保证主体的文化传承意愿。如云南少数民族很多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类文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强大的政治力量影响下,具体事象已留存不多,90年代以后,在各种文化认同场景中,各种合力促使直接的现实目的与心中留存的文化记忆相互契合激荡,在部分人群尤其是杰出的民间艺人中激发起一定的文化自意识,这种意识与文化惯性相结合,逐渐实现着自我文化的恢复或重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先被激发起并养成文化自觉意识的大多是杰出的被命名的传承人,因此,传承人在更好地促进地方文化保留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传承通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际性认同的文化思潮,根源之一就是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各民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产生和对应于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各地方人群适应自然社会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特色文化,它犹如一条河流,在传统社会中大多可以在既定的河床内向前流淌。而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生存的根基,它的河床被修改或者直接消失了。这种特殊语境使传统文化何去何从成了文化研究和实践的热点和难点,从而兴起了一轮又一轮传统文化传承保护思潮。在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生活文化的变迁导致自然传承链的断裂,传统文化的发展需要人为的干预,其传承保护成为一个时代课题。政府和学者合力提出的理念及出台的政策都不少,但只是宏观的理论的指导,具体的传承实践也还停留于说得多、做得少的阶段,犹如明确了战略目的还需要靠一次次具体战役及其中的战术去完成一样,充分的理论描述需要在实践环节中展开和实施。
在非自然传承环境中,依靠文化惯性进行自然传承已经不可能,于是,“保护”才成为民族文化发展中的重要概念。要保护一种文化,不是止于静态的标本展示,更重要的是作为文化的传承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需要积极主动有意识地为之,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理论到实践的具体枢纽和中介,决定了他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目前尚未得到发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旗帜下,一批批杰出的地方文化持有者被挑选出来,以命名、资助,甚至立法等方式确立他的文化地位、文化责任,以保证他的文化传承实践,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从对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调查中可以发现,在目前已经完成不同批次、不同级别的传承人命名,相关资助也逐步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的传承实践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传承人的有关责任与义务还停留于纸上,很多被命名的不同级别的传承人仍然停留在以前的自然传承状态中。
因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就是要从重视传承人入手,在明确其责、权、利的前提下,细化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围绕此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以此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可行的传承通道。这样就可以以传承人为结点,统摄起每一次传承实践所需要的契机、场景、方法、途径等,形成相应的传承运行机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发展提供一条切实可行之道。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传承人的代际断裂是传承中最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那些需要特殊技能的项目,调查中,很多传承人最担忧的就是现在年轻一代不愿意继续传承该文化,项目传承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除自身亲历亲为进行项目传承外,他还有重要的传承活动就是培养传承人,以保证该文化代代相传,因此,在具体传承通道构建中,传承人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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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6)12―0066―02
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复兴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传承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群众保护意识不足、品牌发展程度低、法治建设滞后以及传承人匮乏等等。面对这一现状,进一步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实践策略已经迫在眉睫。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赫哲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之一,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首先,赫哲族非物质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指的是发源于松花江与乌苏里江流域的由赫哲族人民所创造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学、音乐、手工艺以及舞蹈等非物质文化形式。其次,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与多元性等鲜明的特征。尽管赫哲族并没有独立的文字体系,但依托赫哲族语言的文学、音乐等多种文化形式依然充满了无穷的魅力。历史上的赫哲族人以渔猎为生,质朴的人们在劳动时用歌声和语言传递情感,逐步形成了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口承文学艺术。赫哲族人民多数能歌善舞,口弦琴与鼓是赫哲族人民常用的乐器,“伊玛堪”、“嫁令阔”以及“萨满舞”是赫哲族人民最喜爱的音乐和舞蹈类型。其中,“伊玛堪”更被列为了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赫哲族的传统手工艺,有着独特的实用与审美价值。”〔1〕其中桦树皮、鱼皮制作工艺精良,同被收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无论是文学、音乐或者是手工艺、舞蹈,赫哲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充满了浓郁的地域特色和多元化特征,是我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具有高度的必要性,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遭遇了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文化传承意识的淡薄、文化品牌化发展不足以及传承人的紧缺等等。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丰富和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资源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外来文化的不断涌入对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赫哲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很少的民族之一,但经过漫长的历史更迭,赫哲族已经积淀了独树一帜的文化资源,加强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形成黑龙江省地方性特色传统文化品牌。第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濒危文化”,正在遭遇失传危机,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可以在多元文化的碰撞中挽救岌岌可危的传统文化成果,延续和增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力。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地方性政策和法治建设滞后。目前来看,黑龙江省关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地方性政策、法律法规还并不健全,使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和发展实践缺少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存在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基层执行不力的问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民政部门、旅游部门、文化部门等等,各部门的权责缺少严谨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奖惩机制不够完善。立法的滞后以及执法的不力,直接造成了相关保护工作效率的低下。
第二,缺少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意识。多年来,随着赫哲族人民的不断汉化,时至今日赫哲族人已经较少接触赫哲文化,因而缺少对本民族经典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意识。尽管多年来政府十分看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但群众的参与程度不高,所受到的实惠较少,并没有形成广泛的社会支持。与此同时,社会其他成员对赫哲族文化的了解匮乏,尽管目前赫哲族人民与汉族人民已经完全实现了地域融合,但绝大多数汉族居民对本地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之甚少。由于社会成员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意识的不足,导致了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危机。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化发展不足。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缺少完整的体系以及多元化的宣传渠道。除鱼皮和桦树皮手工艺制品外,其他文化形式的传播形式单一,地方政府与本民族群众的文化品牌意识十分薄弱。同时,掌握精湛手工艺的民间艺人则往往局限于个人作品创作中,缺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传承和发展赫哲族文化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例如某乡建立的赫哲族风情园,为了增加噱头开设了鸵鸟园,饲养着澳洲和非洲的鸵鸟,使游客对赫哲族文化产生了认知的困惑,此种做法并不利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第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稀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赫哲族人口总数为5354人。这也意味着本就人口较少的赫哲族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正在面临着文化传承人不足的危机。多年来,许多掌握手工艺技术和文学、音乐等形式的老艺人不断寻找传承者,但诸如伊玛堪等艺术形式只能靠口头传承,因而在推广起来存在一定的y度。在多种原因的影响下,青年一代的赫哲族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兴趣不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遭遇“后继无人”的尴尬。
三、黑龙江省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对策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黑龙江省的地域性文化特色,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亮点,面对当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尤为迫切。
(一)健全相关地方性政策与法律法规
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地方性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法明确民政、文化、林业、牧业、旅游等各部门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运行机制与奖惩机制。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为根本,重点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立法,遵循严格执法的原则和要求,对那些破坏和销毁文化遗产、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人与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和惩处,从而在法律制度上还原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社会地位,为具体的保护和传承实践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塑造社会成员的文化保护与传承观念
首先,政府部门应积极带头借助大众传媒以及新媒体平台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促使赫哲族人民和同地域的汉族人民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自豪感和归属感,增强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意识,不断建立精神共识,为相关保护与传承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其次,政府应联合民间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等多元力量,发展高质量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并免费向社会开放。进一步丰富展出的形式,增加与游客的互动缓解,使游客能够真正参与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验当中,加强对鱼皮、桦树皮制作工艺的了解,或在文学和舞蹈中得到感悟,使每一位游客都能够成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最后,在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应注重对承载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标性建筑加以保护,从而不断提示社会成员要注重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强社会成员对赫哲族文化的爱惜意识,调动人们对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积极性。
(三)实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发展
首先,应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的品牌化发展体系,依托社会文化企业的具体实践,丰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创新工艺品、音像制品、出版物等产品的研发,使这些非物质文化以物质的形式传播出去,不断打造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民族性品牌。其次,应通过新媒体平台加强品牌战略宣传。“人们通过新媒体传播途径,不必亲自到赫哲族地区,也可了解、认识其民族文化的具体事项。”〔2〕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应依托微博、微信等知名新媒体平台加强信息传播,与各地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爱好者进行亲密沟通。同时应将“鹿神节”、“乌日贡”以及“河灯节”等重要的赫哲族节日与旅游经济融合起来,进一步丰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传播渠道。
(四)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育
“教育是传承人类文明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3〕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引导紧急培育新一代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势在必行。首先,要建立“重点传承人”保护机制,为现有传承者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加强物质和精神奖励,在政策福利上予以倾斜。政府可出资建立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定期举办技艺培训讲堂,使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培训走进中小学和高校,引导高校大学生组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研究性社团,吸引新一代的青年人加入到志愿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队伍,在青年一代中增强赫哲族非物|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应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吸纳人才,不断壮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人才队伍。
总之,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经典传统文化的存世瑰宝,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提升群众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意识,持续推动品牌化战略发展,加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育,从而增强社会成员的文化心理认同,扩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崔玉范.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03):15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文化生态;活态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我国于2004年加入此公约。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官员、学者纷纷为非遗保护献言献策,但在这种“非遗热”的背后,非遗传承人却成为讨论的缺席者。而他们却是活态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最该有话语权的传承人的失语注定我们的各种讨论在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对他们的社区母体或族群的民众具有现实意义,他们对非遗的生存前景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作用,没有他们参与并适时反馈信息,保护措施是否得力就无法及时得到检验。所以,调查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措施的认知,了解传承人的真实意愿和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具有基础意义。
河北省拥有不少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启动实施“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6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各地市县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河北省同样缺少对非遗传承人的后续调查和跟踪研究。本文以河北省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认知为视角,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再思考,希望能对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所贡献。
一、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笔者对河北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传承人对国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政策法规的认知、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入选名录后的传承情况、最佳保护方式和发展前景以及商业化等问题,综合分析有关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一)关于“非遗”法律保护效果
传承人对相关保护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非遗”法律保护取得一定效果。他们普遍反映,被确定为“非遗”后,所传承的文化遗产知名度得到提升,媒体关注度增加,有媒体或机构、个人对其传承的“非遗”进行记录、拍照或录像,有的得到国际交流的机会,想拜师学习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生存情况较被确定为“非遗”前有所改善。
“非遗”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美术、歌舞等属于民间文化表达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一定保护,还有一些传承人主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也有一些传承人选择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已经投入市场竞争的“非遗”。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人商标意识越强,生存能力也较强,反之则较弱。还有少数传承人使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总体来看,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能主动为“非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承人目前还是少数。
(二)“非遗”的演变、传承情况
许多传承人都认为,与传统相比,现在所传承的“非遗”已经有不少变化或内容减少较多;使用的场合也有很大变化,尤其是民间音乐舞蹈类,传统的使用场合多为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祭祖等活动,不少与民间有联系,在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文化意蕴,而现在的使用场合很有限,有的已转为商业演出。即使这样,传承依然很难。相比而言,传统技艺类的生存、传承情况较好,有的还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安新芦苇画、曲阳石雕等。可见传承情况与“非遗”自身性质有很大关系。
(三)“商业化”问题
同样,因“非遗”自身性质的不同,传承人对商业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与民间、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的态度比较矛盾,他们了解商业化带来的好处,但也担心商业化会淡化、破坏所传承项目的文化底蕴与精神内涵,影响传承者的学习动机,不利于真正传承。更有一些传承人明确表示所传承项目完全不适合商业化,保护非遗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传承、光大传统文化。而与民间、文化传统等关系不太密切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持欢迎态度,甚至主动寻找商业化机会,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传统技艺类。
(四)影响传承的因素
传承人对影响传承的因素认识较为一致:缺乏有效地传承机制,年轻人不愿意传承;人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遗失去了生存环境;非遗缺乏创新,没有市场前景等,甚至传承区域群众对保护的认识问题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护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举办文化活动为非遗项目搭建平台,加大宣传;保留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等都在传承人的选择之中,而让文化产品商品化也是一些传承人的考虑方向。安新芦苇画传承人杨丙军说,传承非遗文化,一方面要把传统技艺完整地保护下来,延续民族的血脉,另一方面还要紧跟时代步伐进行创新,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载体的创新,使传统技艺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1]。杨丙军公司良好的销售业绩就是对他这种做法的一种肯定。而井陉拉花传承人武新全曾经着力创新拉花艺术,但他越来越感觉到拉花必须回归原生态,因为很多创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已经变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做什么样的创新,古老的原生态的拉花艺术不能丢[2]。总之,让大家了解非遗,使用非遗,让非遗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非遗才会有活力,才能传承下去。
(六)主要保护责任承担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传承人能用在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上的时间较为有限(当然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传承人除外),事实上,不少传承人只是出于责任才坚守至今。面对现实难题,传承人非常强调传承区域群体的传承责任,同时认为传承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也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政府的支持,传承人对传承前景还是乐观的。
二、关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从传承人认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保护内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难保护,问题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更在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与民间信仰、文化传统相关的精神内核。因而单纯技艺类的保护起来比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越困难,但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所以对于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连同传承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一同考虑,这样才不会得其“形”而遗其“神”。
(二)文化意义与经济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人看重的实际是其经济效益,如果保护的出发点有问题却希冀得到好的结果无疑是自欺欺人。我们看到的“非遗异化”现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以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非遗”是否值得保护的思维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遗当摇钱树的想法。
(三)原生态与创新问题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对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原生态并不是排斥创新,而是排斥脱离所处环境、脱离传承区域文化认同、破坏非遗精髓的创新。相反,越是与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创新,越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种创新反过来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行政干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原本就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工作,行政干预从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抢救、保存了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唤起人们保护非遗的意识。但是过度干预,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干预不是保护而是破坏。有些学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民俗”成了“官俗”。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预是不可能的,对非遗保护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顺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给予良性干预,实现由濒临灭绝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传承群体认同的活态民俗的转化,最终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
(五)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当前的难题是非遗后继乏人。非遗的传承不仅需要传承者,还需要有接受者,现在的年轻人原本对非遗就不感兴趣,再加上非遗的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学习之后的前景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仅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许多项目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要关注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3]。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提升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觉,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传承区域群体、传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来传承。比如梅花拳的保护,广宗县政协协助政府采用民间传统形式向一些资深拳师授予“武术世家”的称号并赠送木刻门匾,还每年组织以梅花拳为主题的民间艺术节,让日渐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会关注。广宗县政府在农村小学体育课中专门增设了以了解梅花拳为主的课程。在县政协的积极推动下,广宗县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城镇、农村对梅花拳及其团队建设的重视和保护,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梅花拳焕发出新的活力[4]。这种群体认识的提高才是非遗传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议
首先,政府必须彻底摒弃功利主义思想,提高认识,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注重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一直强调“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统保护的倡议”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直贯穿了这一原则,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让它们在母体社区作为一种活体文化传承下去,留住我们多样的文化。“礼失求诸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乡野,其保护也应该回到乡野。我们必须尊重传统知识来源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习俗与意愿,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一切自然权利,尊重其自然的传承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他们发展所传承项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不能代替传承区域群体作决定,当然更不能命令必须如何发展。
现在所看到的“非遗”只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至于将来发展成什么样,我们只能引导,无法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注重对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教育民众珍视当地文化传统,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这样非遗才不会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个性,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应把握个性,区别对待。对于适合商业化的,给予其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于不适于商业化的,尽力打造展示的平台,加大宣传,在不破坏其自身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提供展示舞台,结合各地乡土教材建设,推动非遗进课堂,从娃娃抓起,解决后继乏人问题;增强传承人和传承区域群体传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励、帮助传承人著书立说,对濒危项目作好抢救式记录,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有文献上失传的遗憾。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们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从文化多样性的大视野上、从中华文化传承角度来理解非遗保护工作,培育文化生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课题组成员:董保莉,温芽清,王岩云)
参考文献:
[1]非遗博览会白洋淀芦苇画抢风头[N/OL].http://,2012-09-08.
[2]武新全.原生态的拉花不能丢[N/OL].http://.cn,2008-03-07.
关键词:保护;文化贵遗产;思考
Abstract: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lsoknownas"folkculture"or"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isanimportantpartofculturalheritage,whichcontainstheuniquespiritofnationalvalues,waysofthinking,imaginationandculturalawareness,isthebasisforthemaintenanceofthenationalculturalidentityandculturalsovereignty.Because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whichrepresentsaspecificnationorgroupofaestheticcharacteristicsandculturalspirit,inasense,itmeansthedisappearanceofnationalcharacter,nationalcharacter'sdemise,meaninterruptionofnationalculturegeneandculture.Therefore,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istoprotecttheirownspiritualhome.
Keywords:Reflectionsontheprotectionofculturalyourheritage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保护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紧迫性
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一个民族文化的DNA,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以物质或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建筑、书画、习俗礼仪、手工技艺、表演艺术等以及与这些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元素,经过时间的千锤百炼存留至今,凝结着历史的必然选择,凝聚着人类的集体记忆,这些记忆有如固化的或活态的基因,历经沧桑而脉络不断,成为民族生生不息的文化底蕴,彰显着民族的文化身份和民族性格。正因如此,保持自身文化的多样性和民族的个性化,成为了各国极为重视的问题。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全球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潮。2011年2月25出台的《非遗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在我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因为它是我们文化由来的根,是文化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是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表征,更是当今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鞍山藴藏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鞍山市用了近3年的时间,对市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的排摸调查,共走访7个县(市)区;调查106个乡(镇、街道);辐射1107个村(社区),走访了1000名民间艺人,采访登记了434人,建立了443份项目调查表,搜集到177条有效线索,建立起了36个项目档案。内容涉及15个门类,拍摄和整理图片1000余张,制作录像资料光碟70余张,确立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见证实物1878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实物资料2000余件。其中传统美术、民间手工技艺类资源最为丰富,不少项目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带有鲜明的个性和地域特色;民间杂技、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民间信仰类资源十分稀缺。结合普查,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目前,鞍山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岫岩剪纸(中国剪纸)、岫岩皮影(中国皮影)2给项目成功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部级非遗项目8项、省级非遗项目7项,市级非遗项目19项,7位部级代表性传承人(已故1位),6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现已故2位),57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现已故4位),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共计70人。
三、对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过是鞍山市众多遗产中的几个代表。如何进一步挖掘、保护和传承鞍山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多工作要做,从非遗保护的基本要求看,当前地方政府需要扎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扎实地推进普查工作(此项工作己基本完成);二是认真做好第四批省级名录项目的申报工作,将名录体系建设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内容;三是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保护,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并监督传承人履行传承人义务;四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五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时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分清两个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非遗传承主体”,指的是非遗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还存在着一个以政府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它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因此,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鞍山市近几年来在建立较完善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体系的同时,特别注意了加强对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建设工作,从而为全市传统艺术的规范保护和传承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07年6月,岫岩玉雕素活工艺的王云岫被公布为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2月,海城高跷秧歌的邢传佩被公布为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009年6月,鞍山评书的单田芳、刘兰芳等5位被公布为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11月,鞍山市又有刘吉英、王桂荣等5名艺术家成为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至此,鞍山市已有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名,省级传承人6名,市级传承人57名。
正是由于鞍山市大力加强了对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工作,才使岫岩满族剪纸在有以刘吉英为代表的享有盛名的老一辈艺人之后,又有王可满、任作福等屡获大奖的后起之秀出现,海城喇叭戏在面临独门绝技随着最具代表的张绍寅、赵有年老艺人离世濒临灭绝的境况下,如今又有了肖杰、曹华等的继续传承。
为进一步系统展示、宣传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出版了《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览》一书,并配备系列DVD。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市的玉雕、剪纸参加了奥运会“中国故事展演”,海城高跷秧歌成为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来,演出活动更加频繁,参加了北京奥运会开幕式演出,为宣传海城、打造鞍山的品牌文化做出了巨大贡献。2009年12月,鞍山市建成了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展出多种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鞍山非遗文化“惊艳”世博会,海城高跷秧歌、海城喇叭戏、岫岩玉雕、岫岩皮影和岫岩满族民间剪纸5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亮相上海世博会辽宁周活动,2010年10月13日,部级代表性传承人、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刘兰芳为鞍山市铁东区青少年曲艺学校揭牌,并任名誉校长,铁东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现已是“鞍山评书传承基地”,为鞍山培养出更多曲艺人才。市非遗保护中心和鞍山市民间文艺家协会联合承办了“中日民间文化交流展”,岫岩满族民间剪纸、岫岩满族民间刺绣、回族剪纸等10多个非遗项目现场展示,2012年岫岩玉雕素活工艺部级代表性传承人王运岫参加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受到好评。海城高跷秧歌艺术团参加了山东省胶州市举行的第三届中国秧歌节,为海城争得了“中国秧歌之乡”殊荣。6月由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与辽宁省文化厅联合举办了的“2012年中国·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暨生产性保护成果展”,鞍山市岫岩玉雕等13个项目、22位市级以上传承人及44位民间艺人参加了现场展示。
四、对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思考
鞍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之时,能否进行市场开发,能否将它发展为一个文化产业。这个问题首先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相悖论之说作回答。2005年国发[2005]42号国务院文件中指出:要“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十六字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以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旨在将相关文化传统给予完全的、可持续的、可解读的保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则旨在将它作为一种商品或资产进行有价值的利用。
以海城牛庄馅饼等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也面临着保护、传承与发展的问题。非遗需要广阔的舞台来展示独特的魅力,更需要主动融入市场寻求汲取旺盛的生命力。目前,鞍山市纳入市级以上“非遗”保护名录的有36项,这些多是以民间音乐、舞蹈和传统戏剧为主,属于表演艺术范畴的“非遗”项目,如果不进行市场开发,将它很好地展示给观众,老是“养在深闺人不识”。最终将会像尚未出土的文物一样,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之中。小品大王赵本山不但把东北二人转带给了全国观众,还把二人转大剧院开到了北京,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文化产业,这在实践上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之争作了最好的诠释。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进保护。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按照“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科学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要求,来创新思维,选好路径:
路径一:举办好每年的“文化遗产日”。
将海城高跷秧歌、鞍山评书等品牌作为龙头,集中推出一系列精心筹划的演出、展示、群艺、会议等活动,集旅游创收、“非遗”保护、城市推广和学术研究于一体。
路径二:打造“评书之乡”。
鞍山评书的单田芳和刘兰芳等一批艺术家们,迎着市场经济的大潮,没有退却,以满足大众生活情趣为目标,适应市场需求为动力,在继承和发扬“鞍山评书”的表演形式和表演手段的基本上,创作出了新的作品。“鞍山评书”,赢得了市场的青睐,满足了大众休闲文化的需要
路径三:发展特色医药业
海城苏氏正骨有100多年的历史,它是中医治疗骨折、关节脱位等运动系统疾病的一种治疗方法。医生通过拔伸、复位、对正、按摩等手法,最后用小夹板外固定,治疗病人的骨伤疾病。向3个省市相关12家医院传播技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路径四:发展特色餐饮业
如今海城牛庄馅饼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精加工+营销网络+物流中心”的完整产业链条,做到集产供销于一体的社会化大物流配送。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环境保护策略
宁夏是我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也是回族传统文化保存最完整的地区。因此,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且具有浓郁的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对于民族文化保护和国家文化繁荣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中的回族山花儿、回族民间器乐、回族服饰、二毛皮制作技艺、回族剪纸等18项已被列入部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详见表一),马生林、张明星、张宝玉等9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认定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及保护措施
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关注,我国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003年11月3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章制度最终升华为我国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即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这部法律为我国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响应国家号召,宁夏政府在出台地方性保护法规、建立保护机构、建立地方名录体系和舆论宣传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05年9月15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06年7月21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宁夏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南”与“依据”,为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2006年至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用了两年时间摸清了本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底”,迈出了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质性的一步。此后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2年由自治区文化厅组织相关专家评选出了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1个大类共计72项,并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3位。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确定,为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明确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此外,宁夏还采取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基地、乡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点和开展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等措施,对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和保护。
二、信息化环境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十年时间的努力,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宣传、传承及拯救濒危非物资文化遗产方面的确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和我国其他地区一样,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诸多现实问题。
(一)传承环境恶化。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对的现状是文化生态环境的急剧改变,资源流失状况严重,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正在面临灭绝的威胁[1]。宁夏9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平均年龄64岁,且已有两人辞世;143位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60岁以上者有65人占45%,年龄低于40岁者只有12人只占总数的8%。可见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且后继乏人,传承现状不容乐观,部分传承技艺会随着传承人的辞世而面临失传的危险。此外,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正在进行城镇化改造,大批古村落要么消失、要么变为“老人村”,可见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恶化是其保护工作的最大障碍。正如冯骥才在书中所描述的:“无数珍贵民间技艺随着老人逝去而销迹;大片大片风格各异的古老民俗以及蕴涵其中的历史文化精神正在被推土机推倒铲除;大量民间文化的典型器物流失海外;民间年画、皮影、傩戏、剪纸、传世刺绣等经典民间艺术随其生存土壤环境的破坏而日渐衰微。”[2]
(二)缺乏群众基础。
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是文化传承的必要条件,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受众悄无声息发生影响深远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极不利的变化――缺乏青年群体的文化受众。如西北地方剧种秦腔,秦腔传承数百年来,曾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随着广播、电视、计算机的产生与普及,秦腔的受众数量以较快的速度开始减少,现在已经很少有年轻人乐于观赏秦腔剧目。秦腔之所以缺乏青年受众,一方面是因为秦腔中的很难听明白,就连西北本地年轻人也很难听懂秦腔剧中的唱词,除非是对剧情比较熟悉的老年人,另一方面秦腔剧中演绎的故事情节大多是历史故事,很难与当下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关联。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懂秦腔的老年听众越来越少,而青年人又不愿听秦腔,是故秦腔在当下社会就变得开始缺乏群众基础,长此以往秦腔的发展终将面临严峻的困局。
与此类似的还有宁夏花儿、宁夏小曲、二毛皮制作技艺、回族剪纸、回族民间故事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曾在宁夏境内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受众不断减少,文化根基逐渐受到动摇,因此,缺乏群众基础是影响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缺乏长效传承机制。
目前,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主要有三种传承方式,分别为自愿性的松散传承方式、政策性的传承方式和景区传承方式[3]。
1.自愿性的松散传承方式是一种由家族传承模式演变而来的社会传承方式,即由原来单个家族、单个村落内部传承的家族传承模式演变成的跨家庭、跨地区的社会传承方式,如宁夏隆德县的杨氏家庭泥塑的传承。这种传承方式是一种在传承人活动圈内基于个体兴趣爱好的传承方式,这种传承方式的传承规模取决于传承人活动范围大小,以及该范围内对传承项目有兴趣、有意向的人的数量多少,因此这种传承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政策性的传承方式是一种在政府引导下的新型传承方式,主要包括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点”和一系列“校园传承”活动等。到目前为止,宁夏已设立包括回族山花儿、社火、回族器乐等50个遍布全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点。此外,区政府还积极引导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不断发展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传播基地,同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孵化基地、拓宽技艺展示等,支持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回医回药、回族服饰、贺兰石雕刻、剪纸、泥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社区、进景区。
这些政策的落实确定了宁夏政府部门与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团队之间较松散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同时也由于这种松散的合作关系难以形成稳定的传承团队,且很难使传承团队成员的利益得到稳定、合理的保障。同时,这一系列的保护策略忽略了民俗专家、科研团队作为重要角色在其中长期存在的重要性,民俗专家和科研团队不仅要参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更要长期扎根于一线,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发展的各个环节,保证其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地发展。
3.景区传承方式主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景区互利共赢、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传承方式,这种传承方式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这种传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经济收入,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新的内涵,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空间和存在价值,但毕竟这种传承方式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的,虽然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能力和影响力,但这种商业模式下文化传承毕竟会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容易失去其原真性及本真性。
三、信息环境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信息技术是信息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手段,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数字化理念与必要的科学研究进行。
(一)建立数据库,抢救现存资料。
目前,数字化文化遗产的发展程度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信息技术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当前世界发达国家无不以国家政策主导、以公共资金启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1992年,为了便于永久性地保存和最大限度地为公众公平地享有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DNESCO)开始推动“世界的记忆”项目,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文化遗产数字化[4],由此引起国内外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及数据库建设潮流。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建设方面,尤其是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方面,我国民族地区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内蒙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数据库、陕西文化遗产资料库、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影像数据库、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静态影像数据库、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数据库等[5]。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成功实施将为宁夏通过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再创造提供有益的方法与经验。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将这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保存下来,避免其因传承人死亡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失传。
(二)搭建虚拟博物馆,实现数字文化观光。
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虚拟博物馆,是运用虚拟现实技术、J2EE开发技术、VRML技术、动漫技术、音视频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内容及过程并可呈现于网络上的虚拟博物馆。相较单纯数据库的建设,虚拟博物馆内容更翔实、生动、全面、复杂,且具有对外宣传、展演的功能。在网上只需敲击鼠标就可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详尽内容和配以音频解说的影像资料及三维模拟过程,即通过计算机网络的数字文化观光。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的建设不仅有利于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更有利于其宣传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虚拟博物馆建设技术目前国内已经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比如浙江大学CAD&CG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民间表演艺术的数字化抢救保护与开发的关键技术研究”,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现代工业设计研究所的“楚文化编钟乐舞数字化技术研究”、“云南斑铜工艺品数字化辅助设计系统”等项目的研究工作[6]。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建设技术的运用已经初步证明这种新的文化存储、展演方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方面的巨大潜力,也为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的建设提供现成的技术手段。
(三)培养文化受众,拓展传承空间。
信息时代的文化传播具有与以往任何时期文化传播不同的特点,信息化环境下文化的传承既要考虑传播方式、传播形态,又要考虑文化本身的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播要以适应于信息时代传播方式的数字形态进行存储、传播,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出现,且其本身体现的思想、内容要与时俱进。这样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新型媒体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众生活进行无缝对接,从而扩大民众价值认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润物细无声式地融入民众日常生活中。
此外,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众的培养还可以以学校传承的方式进行。近年来宁夏政府在学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如2010年宁夏文化厅与宁夏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规划纲要》,开始实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学校传承计划,通过民间艺人进课堂、编写山花儿等相关项目的乡土教材等方式,让本土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主流教育。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同时,丰富基础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7]。此外,宁夏区内部分大学还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课程。这种在大、中、小学里进行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相信通过对校园传承方式的不断优化,校园最终将成为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的主要阵地之一。
(四)重视科学研究,优化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首先取决于它们对其所在地域之民众生活的意义,而不应该取决于它们的商业开发和利用的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要上升到世界文化、文明多样性的高度。要在一个国际背景和全人类文化的体系或框架之中重新确认民族民间文化[1]。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是一场临时性的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工程。面对这样一项长期的历史性工程,我们必须本着严谨的科学精神,运用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我们应特别重视面向这项历史性工程的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其核心价值所在、在当下最科学合理的传承方式、如何服务于当下及今后的民众文化生活等,最终使尽可能多的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和传承,并将其融入民众文化生活中。
可喜的是宁夏部分科研单位已经开始重视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如北方民族大学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专门从事宁夏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与研究工作,宁夏医科大学成立回族汤瓶八诊培训学院,将回族汤瓶八诊疗法这一珍贵的回族文化医术引入高校[8]。在这些有益的探索中,部分大学承担作为大学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发挥其学术、科研专长,尽到传播文化、服务社会的基本义务。
根据国内外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可以得知,由民俗专家和传承人共同组成科研团队的科研工作是信息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重点工作所在,大学应以相关科研单位为载体,由民俗专家和传承人牵头,以科研促传承、以科研促发展,优化传承机制,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
四、结语
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当前的信息化环境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传承工作,要从政府到大学再到普通民众均应深刻认识其重大意义,主动增强文化自觉意识,采用建立数据库、搭建虚拟博物馆、培养文化受众、重视科学研究等策略,由政府在穿针引线、配置资源、组合资源,由大学、科研团队、民俗专家、传承人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共同努力探索长期、科学而有效的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式,使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民众生活中继续发光发热。
参考文献:
[1]梁莉莉.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其保护[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6):37-39.
[2]冯骥才.紧急呼救民间文化拨打120[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259.
[3]张欢.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研究[D].银川:宁夏大学,2014.
[4]刘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民间文化保护中的作用探索[J].中华文化论坛,2013(9):137-140.
[5]陈德凝.现代信息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J].艺术科技,2014(3):125.
[6]彭冬梅,潘鲁生,孙守迁.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手段[J].美术研究,2006(1):47-51.
[7]张春武.绿芽计划让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根传承[J].宁夏画报(时政版),2013(2):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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