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单位鉴定(6篇)

时间:2024-08-01

实践单位鉴定篇1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职业技能鉴定;实践能力;企业需求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技术等级的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能够证明劳动者的技术与能力水平。本科院校尤其是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的是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这类人才应该与企业一线岗位接轨。通过科学合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制评价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

1.更新就业理念,提升实践能力社会各行业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高校对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更加清晰,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根据自身所处地域特色,提出“根植地方,融入地方,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是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核心任务。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是十分必要的,是促进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2.明确培养目标,探寻理论与技能的契合点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人才培养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理论与实践融合,学研产用有机结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改革创新学校的育人模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是教育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契合点是对所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最有效验证。3.明晰企业需求,重新定位人才培养模式确定培养目标后,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是核心问题。首先,应对人才市场需求做好调研。课程设置若不合理,必将与行业企业需求脱节,结果将是毕业生动手能力差,最终影响就业率。高校改革教学培养模式,整合课程设置等改革措施势在必行。培养行业、企业需要的合格人才是当前应用型高校的责任与义务。地方高校应及时反思,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地方区域特点调整课程设置与学科方向,淘汰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尽最大努力培养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二、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价值

1.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能顺畅就业渠道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能够使毕业生获得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社会普遍认可就业准入制度,因此用人单位优先招聘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学生专业搭建职业技能鉴定的平台,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所学知识与所掌握的技能。毕业生是否具备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成为引导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手段。2.职业技能鉴定更重视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一些行业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与就业准入制度挂钩,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引导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重视实践动手能力的提高,调动其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学生走进实验室,使提高动手能力成为学生自觉自愿的行为。3.职业技能鉴定能够促进高校服务地方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如沈阳工学院)是“根植地方,融入地方,服务地方”,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分析企事业人才需求来培养人才,体现教育教学为社会服务的原则。

三、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实现途径多样化

1.学院调动师生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高水平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是企业生产建设的骨干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主力军。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以需求为导向,在政策引导下,加强宣传教育,使学生立志成才,提高岗位奉献意识,培养职业素养。高校师生应该形成尊重职业技能的良好氛围。教师应投入到社会实践中,将自己的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培养高技能人才发挥更大的作用。2.加强政府引导,突破学院式教学模式一是要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调研力度,明晰和强化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信号。二是以提高“培养学生就业能力”为方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模式改革。三是改革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模式,建立科学的职业技能机构,完善就业能力评价与跟踪机制。四是突破学院式教学模式,建立多层次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四、结束语

在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重要意义。职业技能鉴定使地方性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更加明晰。对培养的人才是否能胜任企事业相应岗位建立了一套衡量标准,能够调动学生提高自身实践动手能力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能够为用人单位选聘人才提供科学、客观参考。应用型本科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得到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关注与研究,使之沿着健康规范之路前行。

参考文献:

[1]王家庆,李松,段庆斌,等.构建生命科学实践教学体系与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4

[2]李和平,龚波林,刘万毅.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强化技能型人才培养[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

实践单位鉴定篇2

1我国法医学人才培养历史与现状

建国后我国法医工作者的培养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1~1956年间法医高级师资人才及司法系统法医工作者的培养,为各高等医学院校开设法医必修课培养了法医高级师资人才和全国各地公、检、法系统培养法医300多名。第二阶段是1983年原国家教委联合公、检、法、司、卫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高等法医学教育的初步意见》,确立了我国首创的法医学本科教育模式并延续至今,学制一般为5年[1-2]。1999年高教改革后,法医学专业招生规模日益扩大,形成了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历教育为主,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的法医学人才培养体制。

据粗略估算,1985到2008年间全国共培养法医约15000人[3]。设立法医专业的院校日益增加,目前仅西南地区开设法医学本科专业的大学除早期的四川大学、昆明医科大学外,川北医学院、遵义医学院、贵州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相继招收法医本科学生。我国现行的法医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深受医学生培养模式的影响,没有充分关注其与临床医学教育的不同特点。从国家层面来看,设立法医学专业的要求较低,缺乏统一的法医学专业培养标准,缺少统一的教学大纲,各个学校开设的课程和讲授内容差别较大。教学条件参差不齐,部分院校虽然招收了法医学专业学生,但缺少相应的专业实验室、解剖室等,使得在学期间不能系统的进行法医学专业教育。从师资队伍来看,从事法医学教育的高校教师一般缺乏在公安检察机关法医职位上工作的经历和机会,多数仅能在附设的鉴定机构从事法医检案工作,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要求差距较大,而僵化的人事制度和“单位人”观念又影响了实务部门法医从事法医学人才培养的积极性,造成了教学与实践存在脱节现象。

2困境与挑战

2.1法治社会对法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我国当前法医学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不少法医是由临床医生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的转岗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医专业教育,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历史形成的“短而快”的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与国外法医的精英教育模式的差异又决定了法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差距。作为“科学法官”,法医工作责任重大,知识面涉及广,难度较高,实践性较强,法医的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4]。法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不能只重专业而忽视人文素养的教育,其不仅要具备精深的法医学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法学、逻辑学、社会学知识,了解过错和因果关系、疾病和损伤参与度,掌握法医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切实为依法治国服好务。

2.2法医业务对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新挑战我国法医学本科教育学制为五年,专业基础课程主要为医学类课程,几乎涵盖了临床医学专业的全部内容,专业课程主要有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法学、刑事科学技术等。实践学习分为临床实习与临案实习两部分,时间一般为一年。如此庞杂的学习内容决定了法医学本科教学“全而浅”的特点。研究生教育对科研要求较高,实践技能要求因培养学校和导师而有所差异。多数法医学研究生毕业前难以确定具体工作岗位,因此法医研究生教育也存在难以与工作岗位对接的问题。从专业的广度、深度和岗位契合度来讲,国内法医培养模式尚差强人意。随着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法医鉴定的合法性、中立性与科学性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同和群众的认可,法医业务量和工作范围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如各类伤害案件、酒驾入刑、性犯罪、医疗损害鉴定、职业病鉴定、环境污染致害、赔偿医学等,这就要求法医不仅要具备精深的法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学习一切与鉴定有关的科学知识。如从事医疗纠纷鉴定的法医必须具备较高水平的医学专业知识甚至有临床工作经验。为了保证法医的工作质量,就需要建立符合岗位要求的继续教育制度,提供系统持续的教育培训平台。

2.3公务员考试制度对法医学教育提出新考验公安机关是招收公职法医的主要用人单位,其招录条件要求较之普通公务员更高,公安机关的法医在工作中也要履行警察职责,因此要成为公安机关的法医还要同时具备警察的身体素质和基本知识。这些因为公务员考试制度带来的变化对现行法医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考验。

2.4法医毕业生就业多元化对法医学教育提出新问题公职法医职位增长缓慢,人员更替周期长,而各地法医院校招生规模日益扩大,很多法医学生不得不另谋出路,转向社会鉴定机构、保险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就业,就业呈现多元化现象。这种现象一方面可以视为就业形势严峻情况下的法医学生自我调整就业的替代选择,另一方面也可看做是法治社会对法医学人才的新需求和法医学生就业的新方向。是继续按照传统模式教学还是顺应学生需要进行改革,对所有法医院校都是新考验。

3应对与改革

3.1调整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法医不仅是技术工作者,也是社会工作者。法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不能只重专业技术而忽视职业道德与人文素质的培养。应当调整课程设置,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整合现有医学专业课程,缩短基础知识教学时间,增加法律、公安侦查等课程,延长临床实习和临案实习时间。改革现有法医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利用综合实战性强的案例教学和PBL教学法。适当增加有关公务员考试方面的就业指导课程,引导学生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就业渠道和就业岗位。

3.2支持法医院校设置鉴定机构提供实践教育平台凡开设法医学专业的院校必须设立法医学鉴定机构,发挥高校人才优势,服务法治社会建设,并以此作为基本实践教学平台,接受法医学学生实习,完成法医学实践教学任务。

3.3整合高校与地方法医学教学资源通过实践导师制、特聘教师制,在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和鉴定机构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医承担教学任务。建立校地合作机制,地方公安检察机关聘请高校法医教师到地方法医岗位任职或定期工作。充分利用当地案源条件进行实例教学,提高教师法医业务水平。通过资源共享,改善法医学实践教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3.4促进医师与法医师教育融合互通法医学是一门医、法交融的交叉学科,法医学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的法医大多需经临床医学学习并取得医师资格,而后进入法医学研究生课程并取得博士学位,此后还要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取得相应成绩,达到法医学会认定标准才可以获得法医鉴定人资格[5]。2006年卫生部取消法医专业执业医师报考资格前,法医毕业生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法医师和医师职业是融合互通的。法医学与医学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注定法医学要汲取医学尤其是临床医学的养分才能成长壮大,这使得法医师与医师职业之间的融合互通成为必要。如果国家能建立合适的激励机制吸引有法医学教育背景的执业医师再次回归到法医岗位,我国法医学水平必将更上一个台阶。

3.5建立多方联动的在职法医继续教育制度目前的法医继续教育,一般由工作单位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多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讲座和会议,或者是派出到大学法医学院和鉴定机构学习,教育形式单一[6]。建议建立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法医学会具体组织,高等法医院校、公安局和检察院系统、社会鉴定机构多向交融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并与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之间建立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对取得法医从业资格的在岗法医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实现法医、鉴定人、临床医师之间的良性互动。新入职法医岗位的本科生继续教育可以借鉴临床医学生“5+3”培养模式,定向增设法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用于培养新入职法医毕业生,以实践能力培养为主。获得硕士学位者职务评聘优先,远期可考虑与法医从业资格挂钩。

3.6改革法医招录制度、避免教育资源浪费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国家招录的公职法医仅限于公安和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队伍之中,入职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此举没有考虑法医工作的高度专业性,用衡量普通公务员岗位的考察标准衡量法医职位显然是一种巨大的人才浪费和资源浪费。建议在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专业职位公务员招录制度,增加专业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并调整考试科目的计分权重比例,真正体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用人理念,杜绝教育和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3.7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法医职业的特殊性和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医鉴定的期望,要求职业法医应属高素养的社会精英。教育主管部门应做好招生指导、控制招生规模,合理布局,避免出现多数毕业生无对口岗位的情况。教育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对法医学专业给予额外扶持,如增加奖助学金数额、入职法医岗者返还学费等,以保持法医学专业学生的稳定性,鼓励其从事法医职业。对于进入法医岗位的毕业生,应如前所述加强毕业后继续教育,以培养法医精英为目标。另一方面,因公务员考试制度等诸多因素,并非所有毕业生都能够进入公职法医岗位,因此应更加注重素质教育,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以应对法医毕业生就业多元化带来的社会适应性问题。

4结语

依法治国视野下的法医学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应当正视法治社会对法医学人才的更高要求和期待,努力改变不适合培养高素质法医学人才的现有体制,整合行业和教育资源,促进师资流动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改变教育模式。在保持和提升现有以本科教育为基石的法医学本科教育质量的基础上,保持本科教育的适度规模,借鉴临床医学生“5+3”培养模式,构建在职法医能力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对在职法医走精英化培养之路,才能提高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符合依法治国要求的高素质法医学人才。

参考文献

[1]侯一平.我国高等法医学教育的特色[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1999(6):11-12.

[2]秦启生.我国法医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现状与思考[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1999(6):13-15.

[3]幸宇,糜薇,徐昉,等.我国法医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及对策[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2):278-280.

[4]徐朝阳,赵国胜.从毕业生质量初探法医学专业本科教学改革的研究[J].中国高等教育,2000(5):25-26.

[5]刘兆.中日法医鉴定体制及法医学教育之比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88-90.

实践单位鉴定篇3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3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3.1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3.2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管理混乱状况,我们应借鉴英法等国对司法鉴定“集中型”管理的经验,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理由:一是符合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题中应有之意;二是由于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介入诉讼,由其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其次,要实现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三机关的分离,这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可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多头鉴定。但是,应该将作为侦查手段的侦查鉴定和在诉讼中使用的司法鉴定区别开来,侦查鉴定只为案件提供根据,不能直接用于审判和定案。

3.3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应该采取鉴定人资格制较为适宜。具体讲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鉴定人条件的标准化、资格取得的程序化和资格管理的制度化。鉴定人条件的标准化是指对鉴定人需具备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条件进行统一规范。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取得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已做了明确规定。鉴定人资格取得的程序化是指鉴定资格的取得一般应由申请、培训、考试、核准四个程序组成。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培训由省级以上主管单位组织进行,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进行,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管理的制度化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鉴定人的鉴定情况进行考核管理,从而促进鉴定人鉴定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2]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17页

[3]武帅、陈国伟: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诌议,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实践单位鉴定篇4

论文摘要:本文从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标准出发,指出了高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校内、校外二方面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标准提出改进和完善高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文秘专业实践教学也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是指纯实践教学,是指文秘专业学生离开理论课堂进行的社会实践锻炼,它是与课堂理论教学相对应的;广义的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既包括校内课堂理论实践教学,也包括校外社会实践锻炼。本文中的高职文秘专业的实践教学是从广义上理解的。

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布的《秘书国家职业标准(2006年版)》中规定,秘书是专门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及日常事务并为领导决策及其实施服务的人员,要求具备较强的书面与口头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协调合作能力、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这为秘书职业确定了一个基本标准,也是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一个基本参照。

一、高职文秘专业实践性教学存在的问题

高职文秘教学始终处于一种“教室型”的实践教学状态。虽然现在不少高职院校已经将学生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与职业素质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但没有完全将实践教学与秘书资格鉴定的要求想结合,所以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校内,“教、学、做”一体化力度不足,实践教学缺乏统一性。

文秘专业由于“文”性太强,致使教学处于一种封闭状态,“教、学、做”不系统、不彻底,缺乏持久性。高职文秘专业的性质,决定了教学当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基本特征,实现课堂实验、第二课堂和专业实训相结合。但由于教学目标、实训方式、实训教材、教学方法与手段、师资队伍、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课堂教学仍以传统的理论教学为主,只是融入了一些简单的实训项目,加之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认识不足,未能突破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模式,“教、学、做”一体化的力度明显不够。

(二)校外,校企一体化浮于表面,合作缺乏稳定性。

一方面,由于学校对校企一体化认识不够,对文秘职业岗位和教学内容相关性缺乏研究,文秘专业的校企一体化只是浮于表面,合作缺乏稳定性,不能有效地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近年来,我校文秘专业一直在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推动工学结合,但由于文秘专业岗位分散,企业对文秘学生的吸纳能力不足,造成实习岗位紧张,顶岗实习不稳定、不广泛,学生实地实习的机会不多。学生真正受锻炼的机会不多,结果只能是走走过场,达不到预期目的。

二、以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标准为导向的文秘专业实践性教学建议

在文秘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是重中之重,是高规格文秘专业人才获取专业技能的主要途径。高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应紧扣秘书职业岗位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标准为导向,建立和完善以实践教学为主体的高职文秘专业教学模式。具体做法如下:

(一)建立以秘书职业资格鉴定三种能力的培养为基础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在用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教材中技能部分要求中,把秘书的核心能力主要概括为办会能力、办事能力、办文能力。所以,高职文秘专业实践性教学必须以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标准为导向来,以提高学生的三种能力(办会能力、办文能力、办事能力)为指针。提高学生的三种能力(办会能力、办文能力、办事能力)是高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根本宗旨,文秘专业实践教学必须要有明确目标,坚持以训练技能、提高专业能力为首要目标,传授知识、提升综合素质是文秘专业实践教学应该兼顾的、是实践教学的辅助目标,促进学生协调发展的实践教育的最高目标。高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必须紧贴用人市场和各高职院校实践教学两个实际,应该把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时间让给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实践教学教师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演示和指导,讲解要精炼适当。比如在办会版块的实际操作训练的8—10个课时中,6个以上的课时应该让学生从会前的准备、到会议的组织和服务,最后到会后的善后工作进行训练和实际操作,教师只作指导和演示。

(二)以秘书职业技能考证的核心要求为标准,积极开展校内外实训,提高文秘专业学生实践能力

文秘专业的实践教学,本着以秘书考证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为原则,通过“模拟训练、岗位仿真、顶岗实习”三个环节,层层递进、系统地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使学生完成“从学生到职业角色的转换”、“从职业角色到专业人才”的两次跨越。在模拟训练中,主要采用课内实操、基本技能实训、任务驱动等方式进行;岗位仿真则以校内各处室见习、文秘基本技能实践中心见习、校外基地假期实习为主;顶岗实习即第六学期为期半年的毕业顶岗实习。通过各个环节的层层递进,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步步提高。模拟训练和岗位仿真主要是在课堂和校内的办公室进行的,管理和评价相对有效。而顶岗实习大都由学生自主联系社会上的用人单位,进行分散实习,在管理模式和评价方式上有一定的难度。顶岗实习应该采取专业指导老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家长三方共同管理的方式,对学生实习工作进行指导,保证学生实习效果,保障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并对实习生进行就业指导。其中,专业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起主要作用,专业指导老师不定期地走访学生的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探讨,还应定期与学生联系,随时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并就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悉心的指导,保证顶岗实习的效果。

总之,高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应紧扣秘书职业岗位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标准为导向,建立和完善以实践教学为主体的高职文秘专业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杨群欢.高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与探索[J].教育探索,2004(11)

实践单位鉴定篇5

《中药鉴定技术》是一门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学生必须通过学习和反复的实践才能将其内化为鉴定中药的技能。以往的教学中,最常见的是凯洛夫的五段教学模式,此种模式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便于教师组织监并控整个教学活动,有利于系统科学知识的传授。但是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学习进度及内容整齐化一,灌输性的教学束缚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同时也缺乏综合能力提高和自身锻炼的机会,培养出的学生不能够很好的适应行业、企业的需求,违背了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所以我们必须改革,找到一种适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方法。“任务驱动教学法”正是一种以学生将来的职业活动为主线,针对完成实际任务的需要,将各种能力的培养整合在一个教学设计中,重新组织教学活动。如药学专业对中药进行鉴定这一任务,就要把专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等内容整合在一起,学生在完成这个任务后,对中药的鉴定就有了实践的经验。此种方法能够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的目标。

2教学内容设计

在职业教育中,为提高课堂效率,使学生在充满愉悦的学习过程中掌握基本知识和相关技能,作为教师,必须精心设计课堂流程,创设活动情境,激活课堂,才能提高课堂效率。

2.1布置任务俗话说“: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新任务的导入是整个学习过程的前奏,如果一开始就能引起学生的注意,就能够为整堂课的实施奠定良好基础。例如在布置鉴定中药黄连真伪的任务上,可以以谜语的形式引出该药“,哑巴吃什么,会有苦说不出?”学生肯定会相应配合猜谜,激起兴趣,然后教师告诉学生是黄连,那么黄连有味苦的特点,所以出现了这样一句谜,我们可以根据口尝方式识别,但味苦的药材还有很多,如黄柏、苦杏仁等都味苦,那么我们就不能单一以苦来鉴定,还要辅助其他方法进行鉴定,紧接着教师便布置任务———黄连的真伪鉴定,学生会顺其自然完成黄连的鉴定工作。

2.2教学资讯确定任务后,学生在创设的情境下,解决学习性的工作任务,需要搜集与任务有关的相关资料,这里不是由教师直接告诉学生应当如何去解决面临的问题,而是由教师向学生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学生自主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强调的是发展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此外可以激发学生更主动、更广泛地吸收原有知识和经验,并来理解和分析当前问题,使得新旧知识良好衔接、拓展能力培养目标。

2.3制定计划指学生在完成资讯内容后,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设计完成任务的工作方案。方案的设计主要采取小组合作讨论的方式,他们为了最终完成任务,对任务进行分析、分解,并互相讨论,交换想法,相互依赖、共同合作。此种学习方式创设了另一种工作情景,培养了他们的团结协作,共同奋斗的精神,这有利于学生今后的社会发展,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为他们走向工作单位作好准备。

2.4决策决策是指学生通过小组讨论后,最后确定下来的实施方案。方案确定后,小组间还要讨论方案的可行性,教师则根据每个小组工作方案的特点,进行补充和完善。学生增强了语言表达能力,倾听能力,发现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同时通过对方案的修订过程更加充实和完善了知识体系。

2.5实施实施是小组将修订后的方案落实,进行具体的动手操作实践。真正实现技能的训练。

2.6检查与评价检查与评价是指在整个工作任务结束后,学生通过探究行动所学会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态度等进行点评归纳。如技术实践知识、合作能力、创新能力等。

3实施任务驱动教学法的注意事项

3.1教学任务的选择在设计教学任务时,要做到三方参与,即行业、企业、学校三方共同提炼工作项目,具体设计时内容要“针对岗位需要,融入职业标准,源于生产实践,学生本位”的原则构建,学生在完成任务的同时,也是在积累工作经验。以行动为导向,培养“准职业人”。

3.2任务的设计要遵循学习规律鉴定中药工作主要由:抽查鉴定、委托检验、复合检验、仲裁检验、自检、进口检验六项内容组成,工作任务的设计不仅要体现这六项内容,更应应符合“知识由浅到深,技能由低到高的,任务由简单到复杂”的循序渐进过程。所以在整合工作任务时,鉴定项目要由单一中药鉴定到多种混合中药鉴定,由可知中药鉴定到未知中药鉴定,由简单中药鉴定到复杂中药成方鉴定过程。

3.3教学手法多样化教学中以任务驱动教学法为主线,但绝不可固执单一化,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激起其探求真知的欲望。

实践单位鉴定篇6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完善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3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3.1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3.2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管理混乱状况,我们应借鉴英法等国对司法鉴定“集中型”管理的经验,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理由:一是符合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题中应有之意;二是由于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介入诉讼,由其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其次,要实现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三机关的分离,这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可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多头鉴定。但是,应该将作为侦查手段的侦查鉴定和在诉讼中使用的司法鉴定区别开来,侦查鉴定只为案件提供根据,不能直接用于审判和定案。

3.3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应该采取鉴定人资格制较为适宜。具体讲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鉴定人条件的标准化、资格取得的程序化和资格管理的制度化。鉴定人条件的标准化是指对鉴定人需具备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条件进行统一规范。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取得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已做了明确规定。鉴定人资格取得的程序化是指鉴定资格的取得一般应由申请、培训、考试、核准四个程序组成。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培训由省级以上主管单位组织进行,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进行,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管理的制度化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鉴定人的鉴定情况进行考核管理,从而促进鉴定人鉴定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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