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范例(3篇)

时间:2024-08-05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范文篇1

关键词:绿色信贷;商业银行;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09)04-0112-05

为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物减排,防范信贷风险,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央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绿色信贷金融政策,《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之后,全国20多个省市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两高”行业的企业贷款予以限制,甚至拒绝。绿色信贷金融政策的推行表明,环境保护工作正逐步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向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转变。但是从已经公布的政策来看,相关机构制定的指导性意见和方案都比较粗疏,操作性不够强,有的不具备强制实施的法律基础。因此,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系统研究与绿色信贷有关的制度。

一、在我国实施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1、实施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很广,如对雇员和对消费者的责任等,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这一责任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类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因此,无论是申请贷款的企业,还是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都应承担起其自身应负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的行业特性要求其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发展目标,真诚推动与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商业银行不仅为社会和公众提供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为客户和社会增加价值,更由于其在配置与调控资源上的独特作用,而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这就对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应仅限于企业盈利或者纳税,其核心应是通过提供金融专业服务来实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改进并增加社会福利。因此,要把企业社会责任与绿色信贷作为商业银行的核心理念与价值导向,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调整单纯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营运思路和模式,履行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保护人类共同环境。

2、实施绿色信贷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虽然国家加大了对高耗能行业的调控力度,但高耗能产业的增速总体依然偏快。由此可见,在环境保护部可以采用的行政手段中,“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这两种最严厉的措施能够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因此,有必要引入绿色信贷这种经济手段来对“两高”等污染企业的迅速扩张加以有效控制。因为,在高污染高排放行业迅速发展的背后,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该类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市获得外,其他大部分企业主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取。如果能采用绿色信贷相关措施对此类贷款进行严格控制,将迫使污染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问题。由此,商业银行放贷前的项目审查,应当在对企业信用等资信进行单一审查的同时,增加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环境责任的评估。商业银行可以结合各方面的评价结果,对环境违规企业的贷款融资从根源上予以限制,从而引导其制定有效措施,增加环保投入,使企业经营活动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实施绿色信贷有助于加强银行环境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风险控制在其经营过程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贷款的安全性与企业的环境状况之间的密切关系越来越引起银行界和学术界的关注。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环境责任问题日益显现,企业滥用贷款造成环境破坏给银行带来直接或间接的风险不容忽视。有学者认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因污染致人损害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可能直接导致其还贷能力的降低;其次,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将面临高额的污染清理费用和行政处罚,可能造成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减少,从而实际损害到银行的利益;再次,银行作为抵押的受益方或债权人,有产生代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可能。在防范与消减贷款风险方面,我国银行业虽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审查贷款时仍将重点放在企业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等传统衡量标准上,关于降低贷款环境风险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而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商业银行以及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已经在降低银行贷款的环境风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环境风险审查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的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评估制度,从而保证贷款安全,强化银行的风险控制。

4、实施绿色信贷顺应国际银行业赤道原则的要求

赤道原则是由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该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只有在融资申请方能够证明项目执行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提供融资,该原则已成为各国银行可持续金融运作的行动指南。可否认的是,赤道原则已逐渐成为国际银行业实施绿色金融、践行社会责任的统一规则。截止到2009年4月份,全球总共有67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这些金融机构包括世界上大部分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进出口信贷机构等,一般称为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它们广泛分布在各大洲,对全球融资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仅以美国为例,2007年,在新兴市场所产生的总共746亿美元的债务中,有529亿美元是遵循赤道原则的,占总融资规模的71%。由此可见,赤道原则作为国际上实施绿色信贷的通用准则,已经在各大金融机构中得到充分实践。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有必要根据赤道原则的要求,建立绿色信贷机制,以便顺利地参与国际融资项目。

二、现有绿色信贷相关制度的不足

尽管绿色信贷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和商业银行的发展,有关部门也推出一些政策措施,但是,仍然缺乏完善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保障。

1、缺乏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详细规定

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

必然要求。但是,不论是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还是金融法律法规,都缺乏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对其自身的社会责任认识不足。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中,仅仅在第五条提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规定虽然肯定企业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但缺乏实际内容,仅具宣示意义,无可操作性,亦非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质性条文。立法的局限性使得企业(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无所归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银行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对社会责任的忽视。在国内,目前只有兴业银行在今年年初表示将于年内接受赤道原则,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家银行宣布已正式接受赤道原则。

2、缺乏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保障

在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中,缺乏保障绿色信贷实施的相关规定。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2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部分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俱体细则)。但是,无论是《决定》、(《意见》,还是《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都比较粗疏,操作性不强,有的尚不具备强制实施的法律基础。而多年来银行业贷款所依据的《贷款通则》也因与现状有太多冲突,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金融业的发展。2009年1月,银监会在2008年工作会议上就曾表示,《贷款通则》废止工作已经到了最后的审查阶段。由此可见,仅靠现有的政策措施而不着手从制度层面完善绿色信贷的有关规定,将无法实现通过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扩张的目标。

三、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知,为适应我国开展绿色信贷的要求,必须完善《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在《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逐步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1、在《商业银行法》中完善银行的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有三大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其中主要由《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各项基本制度,可被视为商业银行基本法。《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34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应该可以明确的是,该规定实际上是指导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的要求也暗含商业银行开展贷款必须符合环境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内蕴。但是,无论是第2条关于商业银行企业法人的界定,还是《商业银行法》第四章有关贷款和其他业务基本规则的所有规定,都没有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因此,日后对其修订时,应当在第34条增加银行在贷款时应负一定的社会责任的要求。修改为“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承担社会责任。”商业银行之所以要承担以上责任,主要是因为作为企业项目融资贷款人的银行,有义务监督借款人所贷资金的用途,确保这些资金的运用有利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控制融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提出的要求,也是银行业经营过程中控制环境风险,实施可持续金融战略的核心价值导向。

2、建立贷款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分类标准

商业银行目前对贷款风险的分类主要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该原则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等级,这样分类主要考虑的是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并没有考虑贷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能给银行带来的风险。而不同的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有必要在常规的风险分类之外,增加贷款项目对环境和社会不同影响的分类,并建立相应的标准。对此,可以借鉴赤道原则的做法。赤道原则将申请融资贷款的项目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社会筛选标准进行了A、B、C三个等级的分类。其中,对社会或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多样的、不可逆转的或者前所未有的显著不良影响的作为A类项目;预计会有有限的不利于社会或环境的影响,并且一般集中在一定区域,大部分是可逆转的并且可以采取措施减轻影响的作为B类项目;对环境产生极为轻微或根本不产生不良影响的为C类项目。而作为具体分类的参考标准,则可以按照国际金融公司制定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来进行,该指南是目前国际项目融资通行的环保标准,对制造业、化工、能源、基础设施等63个行业环境问题、解决方案和标准做了规范,便于指导商业银行、投资者了解各行业的环保要求。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增加贷款项目对环境和社会不同影响的分类,那么银行在审查企业贷款过程中,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对不同企业给予不同等级的授信额度。

3、建立贷款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评估制度

(1)贷款申请阶段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按照贷款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分类,A类和B类项目属于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因此有必要对此类项目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进行全程的评估。第一,作为借款方的企业。一方面,在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同时,除了常规的关于企业资质和信用方面的文件外,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详细说明,以供银行方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企业应提出适当的、可令银行方满意的方案,以解决有关项目对环境社会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第二,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应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此两类项目进行评估。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规定,银行确定某个融资项目是否会存在环境上的风险,主要是基于环境部门提供报告和资料。但是笔者认为,有时环保部门往往会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而做出妥协。因此,银行有义务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该项目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不同深度和广度的评估。并且,该机构中应包括与借款人无直接联系的独立的环境专家,由他们来审查、评估整个贷款项目中的相关文件以及预期影响,银行根据评估结论决定该项目是否可以获得贷款。

(2)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内容

按照赤道原则的规定,融资贷款项目的环境及社

会评估应该涵盖以下问题:对基准社会和环境状况的评估;对环境和社会有利而可行的替代方案;东道国法律和法规、应适用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规定;对人权和社会安宁的保护(包括保障个人使用项目的风险、影响和管理);对文化财产和遗产的保护;对生物多样性(包括濒危物种、脆弱的生态系统的改善、自然习惯的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的识别);可持续性管理和使用可再生自然资源(包括通过适当的独立认证系统进行可持续资源管理);危险物质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危害的评估和管理;劳工问题(包括四个核心劳工标准)以及职业健康和安全;防火和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影响;土地征用和非自愿搬迁;对受影响社区和弱势群体的影响;对原住民及其独有的文化体系和价值观的影响;对现有项目、拟建项目和预计日后兴建项目的累计影响;向利益相关方就项目设计、评审和实施进行咨询;能源的有效生产、运送和使用;污染防治和废弃物最少化、污染(污水和废气)控制、固体和化学废物管理。由此可见,赤道原则有关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内容比较宽泛,作为银行业遵循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各成员银行在践行这一原则过程中,应当根据各国社会发展与环境状况的不同,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就我国推行绿色信贷政策而言,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内容的确定,应当结合现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比如,我国有关危险物质的使用和管理,固体和化学废物管理等规定,应当成为确定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内容的重要依据。

(3)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动态评估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规定,银行对贷款项目的风险分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当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具体到绿色信贷方面,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主要因素是企业在使用贷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破坏风险。即一旦企业在使用贷款的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需要承担特殊侵权责任时,该企业有可能被环保部门处以巨额罚款或者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从而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甚至导致其破产,直接影响其贷款的偿还,进而加重银行的经营风险。由于贷款企业的经营过程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商业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动态评估十分必要,不仅在贷款前需要进行详细的考察,而且需要将评估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

从银行贷款合同关系看,企业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有义务附加有关贷款使用方面的承诺性条款。企业应承诺在项目的兴建和运作期间,保证贷款的运用符合绿色信贷的各种要求,并且应该按照与银行约定的格式定期提交由银行专职部门或者第三方专家编制的报告(报告制定的频率应与该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成正比,但每年至少应提交一次)。在动态评估过程中,如果企业违背承诺,该项目出现对社会或者环境不利的影响,银行可以立即根据影响的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一旦企业的环境状况突然发生不利变化且无法改变时,银行可以不再发放剩余的贷款。如果银行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环境违法行为,经劝阻仍继续该行为时,银行可以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当企业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可能影响到其还贷能力时,银行可以及时行使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但是银行可以为借款方保留其在适当的时候,行使补救措施的权利。

4、建立绿色信贷监管法律制度

在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建立贷款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分类标准以及实行贷款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之后,要保证银行能够真正实施绿色信贷,还必须确立环境风险在银行审慎经营规则中的地位,建立绿色信贷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作为商业银行的行政监管机构具有对商业银行的运行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管的职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确立环境风险在银行审慎经营规则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第23条规定,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但是对于银行业应该如何遵守审慎经营规则,该法并没有加以详述。根据审慎经营规则的定义,风险控制(包括环境风险控制)是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在银监会制定的关于银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则中,应该确立企业贷款项目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建立银行业环境风险预警机制,从而将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作为风险控制的基本内容。根据《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违反“三同时”制度和排污管理的信息及时通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环境信息严格执行授信制度,对于商业银行违反绿色信贷的行为,银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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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晓春,警惕银行信贷的环境风险[J],银行家,2007,(2)

[4]李瑞民,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标准:赤道原则啪,WTO经济导刊,2007,(6)

[5]何德旭,张雪兰,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若干问题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7,(12)

[6]曾,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87-194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范文

关键词:政府审计;法律依据;国家经济安全;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9.44文献标识码:b

法律为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使政府审计在维护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

一、我国法律中有关政府审计实施国家经济安全评估的依据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对国家经济安全进行监督和评价,是由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力,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审计法》。

(一)《宪法》授予了政府审计的审计监督权力

监督职能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其他职能都是监督职能的延伸与拓展。而政府审计具有的审计监督权力是由我国的最高法律——《宪法》来授予的。《宪法》第三章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可见,由政府审计来进行审计监督,是具有法律保障的。

(二)《审计法》对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进行了相关规定

从我国《审计法》可以见到有关的政府审计监督和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依据,内容如下:

1.《审计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政府审计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审计的目标之一就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财政经济秩序是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可见,《审计法》中已经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作为了政府审计的重要目标之一。

2.《审计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条规定授权政府审计具有监督政府预算管理的权力,将政府审计的监督范围扩大到了宏观经济管理领域,突出了政府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3.《审计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授予了政府审计对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的权力,有权监督评价金融资产质量及金融系统运行风险。

4.《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条规定授予了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包括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权力。

5.《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如果投资于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当然也要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

6.《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等是有关民生安全的重要内容,这条规定赋予了审计机关监督民生安全的权力。

7.《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赋予了政府审计监督和评估国际及外国贷款项目的权力,国际及外国贷款项目则是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重要项目。

从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到法律赋予了我国政府审计在监督和评价国家经济安全方面一定的权力。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依据的缺陷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上述规定,政府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开展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监督和评价工作。但是,应当看到,这些法律规定如果作为政府审计开展国家经济安全评估工作的依据,是存在一些缺陷的:

(一)现行法律依据仅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有关政府审计的范围都是限于“财务收支”或“财政收支”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目标仅限于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上,不论从审计范围还是审计目标来看,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都不足以评估国家经济安全。

(二)对政府审计用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过于狭窄

《审计法》对政府审计用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规定未免过于狭窄,不能适应今天全球化的发展以及经济风险的防范,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也仅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方面,不能全面代表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在现今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之下,更是要拓展政府审计的审计目标。

(三)仅监督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不足以对财政安全作出评估

财政安全所涉及的方面是很多的,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和合法的问题。如财政收入是否稳定增长;财政赤字是否引发严重的财政失衡;国债的规模是否引致国债危机;国债的使用效益如何;国家外债风险如何;是否存在或有隐性负债、程度如何;财政政策有无确实履行及效果如何等等,都属于财政安全涉及的内容。如果政府审计仅仅监督和评价政府的财政收支,是远不够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

(四)仅监督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不足以维护金融安全

对金融安全进行评估,应该是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运行体系进行的评估。不仅包括评估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还要包括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国际投机资本的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造成的冲击等各方面的评价。仅监督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监督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是不足以评估金融安全的。

(五)缺乏其他如民生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等国家经济安全的监督与评估内容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虽然有对社会保障资金、国有企业等方面的监督与评估内容,但是这只是冰山一角,总体上来说,缺乏对如民生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等国家经济安全的监督与评估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三、借鉴美国相关法律及gao的实践,改进我国现行法律

美国政府审计工作做的比较好,取得了很好效果,这虽然与其政府审计模式(独立性)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评估方面,也有很好的实践基础。

(一)美国有关法律规定

美国有关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多的,而且在不断补充之中?①。如《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案》中由美国国会赋予了美国会计总署“有权调查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在调查公共支出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方面提供建议”的职权;《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将政府审计对象拓展到“包括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1970年立法机关重组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1974年国会预算和处罚控制法案》补充了审计总署的评价职能和预算过程中的职责;《1980年审计总署法案》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总署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获取调查和评价所需资料的权力;《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审计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向国会报告法案的执行情况,以监督联邦政府的绩效改革进程。

(二)美国的实践基础及借鉴

借鉴美国gao在评估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开展的实践工作,对我国的有关法律作出进一步修订,为我国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

1.在法律中拓展政府审计评价目标及审计评价方法。美国gao更多的是绩效审计或专项审计,即不再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而更注重评价“经济、效率和效果”,或是针对专门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美国绩效审计的工作量已经占到了总工作量的90%以上?②。相比而言,我国政府审计如果仅限于“财政财务审计”是不足以评价国家经济安全的,其审计目标、审计途径和方法应作出拓展,并要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2.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目标。借鉴美国gao在《2000-2007年的战略规划》中提出的战略目标,其中,战略目标之一是“确保美国人民的福利和财政安全”,战略目标二是“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全球一体化挑战”。美国审计总署对于政府审计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责是充分予以肯定的。我们也应该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

3.拓展财政安全的评估范围。如美国gao最近就美国7000万亿美元的救市计划发表了题为“为保证救市方案的完整性、权责明确和透明度,财政部需采取更多行动”的报告,除了指明救市资金去向不明以及金融机构高层薪酬状况不够透明两大监管漏洞之外,报告同时还指出了财政部金融稳定办公室人手不够,与国会信息沟通不畅等缺陷。[1]我国政府审计对财政安全的评估内容也要作出进一步的拓展,把重点逐步放在评估整个财政安全上,特别是政府财政政策执行的效率效果及财税改革的效果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而不能仅限于政府的财政收支上。4.拓展金融安全的评估范围。如美国gao下面就专设了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局,负责评估美国整个金融方面的审计工作。gao曾对“对冲基金存在的现在的系统风险”发表了报告,“详述了对冲基金、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在风险管理和透明度上所取得的进展,但最後认为仍然有潜在的系统性风险”。[2]gao还注重对金融机构监管系统的评估,但并不限于“财务收支”,gao曾发表过报告中称:“美国当前的金融监管系统太过陈旧,机制也不健全,因此难以防止未来危机的出现。政策制定者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对金融监管系统进行改革”。[3]相比而言,我国目前《审计法》中的规定,仅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评价,是不足以评估整个金融运行体系的安全的。要加强对金融产品、金融手段等各方面的监督与评估。

5.将评估有关民生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等内容也纳入政府审计的工作范围。

在民生安全方面,如美国gao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过约20余篇的报告,呼吁整合机构、消除弊端。就环境安全方面、信息安全方面和能源安全方面,美国gao都对此进行调查,并发表报告。例如石油生产,认为“石油生产高峰可能发生在2040年。”并“建议能源部和联邦部门有必要制定战略,减轻石油生产高峰将带来的影响”。

美国政府审计对民生安全(包括食品安全、粮食安全等)、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等多方面都有着评估的实践经验,这些具体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将这些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审计的评价范围,必须以法律作为其支撑依据。目前来看,虽然我国法律,特别是《审计法》赋予了政府审计评估国家经济安全的权力,但是真正要是政府审计发挥其“免疫系统”的功能,对国家经济安全进行预防、提示和抵御,法律还需要进一步修正。[4]

注释:

①有关美国政府审计的法律内容规定参照李永强.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及其启示[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11).

②刘明辉.新公共管理背景下的绩效审计研究[j].财政监督,2006(10).原文注:资料来源:.cn/gyzfjxsjdtt.htm,辽宁省暨沈阳市课题组,《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探讨》。

参考文献:

[1]7000亿美元救市计划再处风口浪尖[eb/ol].[2008-12-17].

[2]对冲基金仍然构成潜在的系统性风险——gao报告[eb/ol].[2008-02-26]..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范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以建设完善的社保经办风险管理体系为主线,以落实内控要求为核心,以基层经办机构为重点,以现场检查评估为手段,明确风险管理“一把手”责任制,不断夯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基础,健全风险管理各项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力争到**年,全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均达到风险管理基本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专项行动要坚持底线原则。专项行动的检查内容是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必须进行整改。要坚持突出重点。专项行动以区级经办机构为主要检查对象,以财务和信息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为检查重点,逐项核对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要坚持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检查内容有可以衡量的客观标准和检查手段,决不放过任何风险点和风险环节。要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推动经办风险管理工作常态化、机制化。

二、成立组织实施工作领导机构

为更好地协调开展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经研究,成立**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检查重点

各社保经办机构,重点是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检查内容以财务和信息部门及相关业务为重点,包括内控制度建设等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四、行动组织方式

专项行动以现场检查评估为主要形式,以《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指标》为基本标准,根据市人社局的部署,区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各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开展自查和组织抽查。要坚持实地检查与现场培训、业务指导相结合,做到边检查、边培训、边整改,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通过专项行动,找出风险点,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基金安全案件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五、行动步骤

(一)部署阶段(**年8月)。

区**局在**年6月底前完成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和检查方案,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二)自查阶段(**年9月—**年10月)。

各社保经办机构开展自查,自查率要达到100%,自查以《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指标》为基本标准,进行对照自评打分。区人社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及时掌握进展情况。

(三)检查阶段(**年11月—20**年12月)。

由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估,下达社会保险经办风险评估通知书。

(四)抽查阶段(20**年1月—20**年2月)。

由市级各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对区本级经办机构的抽查面要达到100%,同时抽查2-3个区级经办机构。根据检(抽)查情况进行评估,下达社会保险经办风险评估通知书。

(五)整改阶段(20**年3月—20**年4月)。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风险管理检查评估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并组织专人跟踪落实、督导验收;对限期整改后检查评估、验收仍未达标的,报由市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精心组织,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利用检查时机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管理和纪律教育;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社保经办机构的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风险管理专项行动顺利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基金风险问题,狠抓落实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监控,规范经办流程,强化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基金安全。

(三)注重督查落实。

各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跟踪督促,掌握动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全区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并通报。

(四)及时上报材料。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1.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长:**区人社局副局长、区社保中心主任

组员:**区社保中心党支部书记、区社保中心副主任

**区社保中心副主任

**

区社保中心主任科员

**

区社保中心副主任科员

附件2

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指标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标准

达标

不达标

一、组织机构控制16分

1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部控制、内审监督、岗位权限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及披露等制度。

查看相关制度文件、档案资料、信息系统

2

2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查看三定方案和人员花名册

2

3

业务经办建立岗位制约机制,严格实行授权管理。

查看业务档案、信息系统

2

4

初审与复核、稽核与业务经办等岗位设置体现不相容原则。

查看岗位责任分工与业务档案

10

二、业务运行控制

5

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等,明确各项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查看操作规范并对照检查

2

16分

6

依法依规经办各项业务,核定业务数据。

查看业务数据核定记录

2

7

执行已颁布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照各项标准进行检查

2

8

征缴部门与财务部门按规定定期对账。

查看对账记录

2

9

定期与参保单位或个人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规定计算利息。

查看对账往来记录和账户信息

2

10

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完善,材料齐全。

查看审批记录和审批材料

2

11

业务台账记录准确,个人权益记录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

查看业务台账

2

12

建立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办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的留存、归档、立卷和保管的规定。

查看制度文件,检查各类档案

2

三、基金财务控制

13

财务不相容岗位应配备专职人员,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实地查看财务人员配置和在岗状态

10

42分

14

有财务会计操作规程,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记账、核算,有明确的主管、记账、复核、出纳等岗位责任制,岗位之间不得兼任。

查看操作规程、财务档案

10

15

基金收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存入银行,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查看基金收支户开户材料,查看各险种账目

2

16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要有依据,对收支情况实行分级授权,有审核、复核和审批手续。

查看财务档案

2

17

指定专人按月与银行、财政对账、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存款余额与会计账表等一致,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

查看各类账表和原始凭证

2

18

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由专人负责保管,收据领用和填开用途及范围要按规定办理,收据要按规定缴销、销毁并办理审批手续。

查看相应制度规范并实地检查

10

19

银行票据购买和保管要由专人负责,银行票据领用、填开要按规定登记办理。

检查银行票据领用记录

2

20

严格执行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分离;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分离;会计处理与业务经办、信息数据处理分离。

检查财务证券凭证保管状况、资金收支与审批状况、会计记录和信息系统记录等

2

21

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票据、电子密钥要由专人分别保管,印章使用要符合规定的用途、范围,审批手续完备。

实地检查印签密钥保管情况,查看使用记录

2

四、信息系统控制18分

22

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与业务流程相匹配的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等管理制度。

实地查看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和操作流程

2

23

核心业务必须经由信息系统操作办理,不得直接线下经办。

查看业务档案和信息系统记录

10

24

明确业务操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按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的规定录入、修改、访问、使用、维护数据,并建立应急处理预案。

查看信息系统的功能设置和权限设置,查看信息系统维护记录

2

25

业务系统要与外部互联网完全隔离,互联网计算机不得保存涉密信息。有关数据及相关资料及时备份,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

查看业务系统物理隔离状况,对互联网信息进行保密检查

2

26

信息系统处理事项应具有可复核性、追溯性、责任认定性和责任追究制。

实地查看信息系统的复核、可溯功能

2

五、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27

根据劳社部发〔2007〕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内控管理规范。

查看相关文件及管理规范

2

8分

28

内控制度要在单位内部公开并有效执行。有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工作记录、资料齐全。

查看内控制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2

29

对本单位各项业务进行定期抽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业务部门,报告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查看检查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

2

30

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监控体系,实行风险分析报告制度,制订风险处置预案。

查看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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