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开题报告(6篇)

时间:2024-08-15

城市污水处理开题报告篇1

《新闻周刊》

2006年8月13日

美国《新闻周刊》8月13日就大学国际化的标准,列出全球前100位的大学排名。调查范围包括院校拥有多少名来自不同文化的学生、派出学生往外国交流的人次、开设多少有关国际新挑战的科目及举办多少国际合作的研究项目等。

上榜学校多为欧美院校,尤以美国为多,前10位中有8所都是美国的大学,排名首位的是哈佛大学,其次为斯坦福大学。跻身前10的英国院校,为第6位及第8位的剑桥大学及牛津大学。

中国香港有3所大学入围,包括第60位的香港科技大学、第69位的香港大学,和第96位的香港中文大学。而大陆无一大学入榜。

除香港的三所大学外,亚洲还有9所大学入榜,日本有5所,排名最高的是第16位的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大阪大学、东北大学及长野大学分别居第29位、第57位、第68位及第94位。新加坡亦有两所大学入榜,第36位的新加坡国立大学及第71位的南洋理工大学。

中国的水问题

《华尔街日报》

2006年8月25日

中国的水污染和清洁水的短缺正在阻碍国家的经济发展,而造成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快速的城市化。

现在,在中国每年进入城市地区的人口高达1300万至1500万,相当于每年增加一个纽约。

中国大多数城市都有污水处理厂,但由于资金短缺,许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率只有30%,或根本没有运行。但是,中国城镇的污水处理率还是从2000年时的34%上升至52%左右。

中国大多数的河流、湖泊和运河都受到了未经处理的工业和生活污水,以及农场中含有杀虫剂的污水的污染。中国政府称,约有3亿人无法获得清洁的饮用水。今年夏季四川的大旱加重了这一问题,而北京等北方城市则常年面临水短缺的问题。

中国北方水资源的严重短缺促使政府开始重新修复古代建设的大运河,目的是把长江一条支流的水调往北方。这条计划中的南水北调工程将以管道的形式从黄河下面通过。

还有一个问题是泄漏。中国城市一般约有20%的自来水因为管道严重老化而漏失,这个比例是西方城市的两倍多。

中国正在逐步上调水价,以鼓励节约和补贴水处理的成本。政府未来计划将提高工业用水的价格,对先处理后排出的企业实行优惠水价。

尽管前景不容乐观,但一些大城市已开始努力降低用水量。北京去年的用水量为35亿吨,而以前约为40亿至50亿吨。

Web2.省略”的创始人凯文・罗斯成为美国年轻的web2.省略”,并通过利用web2.省略”获得了巨大的流量,同时也创造了巨额的广告收益。“”因此被评为美国最受欢迎的24个网站之一,而罗斯也成为旧金山湾区web2.省略”的流量仍在增长,旧金山湾区是世界上惟一能让有好主意的普通人一夜成名的地方。但正如6年前的网络泡沫一样,明星也可能一夜之间沦为平民。

谁谋杀了报纸

《经济学家》

2006年8月24日

“一份好的报纸,就是全国的人都在谈论它。”1961年,作家米勒如此说。10年后,来自华盛顿邮报的两位记者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导致了总统尼克松的下台并树立了报纸的地位。但是,现在,在富有的国家,报纸已经快成为濒临灭绝的物种。

在所有传统媒体里,报纸遭受网络的冲击最大。10年来,报纸的发行量在美国、西欧、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的发行量逐渐下降,但在世界的其他地方,销量却在上升。一位观察家预言2043年将是美国报纸的消亡之年。一份调查显示,15岁到24岁的年轻人,当他们一旦开始使用网络,他们浏览报纸的时间只是从前的30%。

城市污水处理开题报告篇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murphy”为你整理了这篇城市管理局2022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城市管理局2022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自查报告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城市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的工作目标,全面履行部门职责,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制定相关文件,夯实业务科室”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

随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局召集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由各业务科室提报“一单两库”明细,牵头科室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和三定方案,制定出台《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城字〔2022〕16号),明确相关业务科室责任分工,理顺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提供了文件支持。

二、业务科室稳步推进,本着服务不扰民的原则,逐步开展系统内和部门联合检查工作。

(一)相关数据。截至目前,我局通过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平台联合其他部门检查企业数量8个。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录入本单位自行开展的抽查检查269次,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立案调查36起。

(二)具体开展情况。

1、污水处理厂检查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职责分工,市城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市直管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临沂市市直管理的污水处理厂有四家,分别为临沂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临沂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临沂市北城新区污水处理厂,临沂市青龙河净水厂。

检查采用全部检查的方式进行。市城市管理局检查内容为:污水处理厂规范稳定运行情况、进水在线监测情况、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情况、安全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情况、再生水利用情况、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费拨付情况、城市污水管网污水浓度、数据管理系统填报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内容为: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自行监测情况。

本次检查以《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为参考,对污水处理规范稳定运行及出水自行监测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四家公司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营维护,此次检查未发现问题。

2、景观照明检查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及职责分工,市城管局于2022年10月19日—20日,联合市住建局对市直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临沂市市管区域内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由两家企业承担,分别为临沂市正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正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管区域内楼宇、桥梁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责雕塑公园内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此次检查对象为此两家运行维护公司。

此次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临沂市正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随机抽查3处楼宇景观照明设施、1座桥梁景观照明设施;对山东庄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随机抽查3处景观照明设施。

城管部门检查内容为:对城市照明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住建部门检查内容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检查以《临沂市城市景观亮化设施维护操作手册》为参考,对亮灯率及安全维护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两家公司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营维护,此次检查未发现问题。

3、生活垃圾处理厂检查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及职责分工,市城管局于2022年11月5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临沂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临时封场后的运行管理情况及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城管部门检查内容为:对生活垃圾处理厂的日常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环保部门检查内容为: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

检查以查看资料和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两家处理厂均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营维护,运行管理情况正常,此次检查未发现问题。

上述三项检查结果均已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平台进行公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随着该项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拓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的事项和范围,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限制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确保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联合住建、环保部门对排水企业、照明企业和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等企业单位进行联合检查的方式,将涉及多部门的检查活动合并为一次检查活动,一次检查解决多问题,有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成效、减轻执法对象负担,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城市污水处理开题报告篇3

1.1水污染现状及处理目前我们的城市水污染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工业用水的污水排放问题,二是成水生活用户的排放。这些的污水排放在工业方面大概有三分之一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而生活污水基本上都没有经过处理就排放。污水处理的方法:主要有物理法,目前常用的有过滤、渗透、沉淀、分离等;化学处理,主要有消毒、化学分离、氧化中和等等;物理化学结合法,有吸附、膜分离技术、离子交换等;生物处理,通过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有机成分和一些微量元素。

1.2空气污染现状及处理(1)工业的发展,大量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的全球性的温室效应。导致了温度升高,冰雪融化。(2)人类生活繁衍生息,工业的快速发展,氟氯碳、氮氧化物等物质排放的增多,破坏了距离地面二十到二十五千米中大气臭氧层。臭氧层对地球起着保护作用,主要是吸收紫外线,保护地球。(3)对于酸雨对于地球的危害主要是使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再一个就是对人的呼吸道和皮肤造成损害。所谓的酸雨就是PH小雨五点六的雨雪以及其他降水的总称,能够形成酸雨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汽车尾气和燃烧排放。主要原因是:燃料的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汽车尾气的排放也是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工业的发展,汽车产业的发展,其产生的气体势必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除了从原因方面减少排放外,还要加强对于空气环境污染的重视,提高自我的环保意识,从思想上入手,从我做起。不断的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1.3固体废物污染情况大自然中对于固体的废物种类比较多,不外乎来自我们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中的固体废物和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废物,这三部分。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在处理方面,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目前主要的处理方法,主要是填埋、处理成肥料、资源回收等几方面的技术。

2水域生态环境对于区域环境的意义

城市的河道建设是城市生态自我清理工作的提升,河道生态循环系统能够让城市更贴近自然,能够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景象,城市水循环系统能够有自我净化,自我修复的功能。城市的生态环境良好,就能带来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在河道周边进行相应的开发。为城市的生态建设带来澎湃生机。

3企业对于环境的责任重要意义

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的责任意义重大,企业的环境信息要及时公开透明,要提高企业的自我意思,加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资力度,保障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生态环境系统。企业的环境报告要有方针政策,有环境量化的指标,能够在环境报告中体现那些污染物如何去处理,都应该有详细的报道。企业的环境报告是民众判断企业良好的重要标准之一,企业有责任义务,并采取积极的态度对环境加以保护和改善。企业的环境保护的意义不能停留于纸面上,要通过实际的行动真正对民众做出自己的责任。企业的环境责任,环境报告表要体现出一环境保护方针、指导思想、落实措施、计划任务、规划远景、取得成绩等几大方面。

城市污水处理开题报告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排水设施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气象、房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

第十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调控雨水径流。

第十七条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水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四条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或者检修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城市排水检查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检查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期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污水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十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

足额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发现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并可追究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相关责任。

市建设主管部门终止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再生水利用配套设施,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四)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修养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进行全面检修,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及时组织清掏、疏浚和修复排水管渠、河道等城市排水设施,定期检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检查井盖,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措施。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实施下列施工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

(二)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顶进、爆破、钻探、打桩等施工的;

(三)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

(四)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

(五)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的。

第四十五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八条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抢修的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排水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网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城市污水处理开题报告篇5

1、强化污染源监管,注重计划制订、注重污染监管、注重跟踪督察。第一、拟订了2009年工业污染源监察计划和生态环境监察计划,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截至5月底共开展现场监察644家次,总共检查环保设施445台套,设施运转率100%。第二、多措并举,确保“两节”、“两会”、重大活动期间我市环境质量良好。一是结合日常的污染源监察计划,对冶炼、化工、建材等行业的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生产及“三废”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二是结合夜间值班,开展夜间重点污染源企业和敏感区域巡查,监察人员冒雨检查了××冶炼厂、××公司等企业,针对检查中发现如××硫酸老系统尾气烟囱烟气较大等问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及时指出并要求立即整改;三是结合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保联合监察制度,对入江排污口及相关企业和城市饮用水水源进行执法检查和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第三、加强我市雾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大气环境质量监管。支队多次启动了不利气象条件下环保应急预案,环境监察应急小分队对周边对重点废气排污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在采取对重点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同时,建议各乡镇政府落实秸杆禁烧责任;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限制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施工单位作业,停止土方、拆除作业等;市容管理部门加大道路运输泼洒整治,保证主要街道洒水压尘,从而减轻雾日天气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第四、组织召开了全市主要排污企业环境监管工作会议,传达了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大长江流域环保工作的要求,部署了今年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加强监管等相关工作。第五、组织参加了部分重点污染企业环保恳谈会,通报了当前的减排形势,布置了主要工作,努力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第六、开展了全市化工企业安全大检查工作。第七、指导配合××环保局开展城区饮服业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第八、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等。

2、重视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重视环境案件的及时调查处理。第一、加强“两节”、“两会”期间环境工作,成立“两会”期间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两会”期间值班和信息报送,确保我市“两会”期间无重大环境案件发生。第二、截至5月底共受理来信来访430件,办结426件,结案率为99.1%,其中夜间、公休日受理190件。第三、按期办理完成5件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按期上报省市批转件17起、市行风热线受理环境投诉15件、市民论坛环境投诉19件。第四、召开环境工作恳谈会,邀请市政府应急办、政府政务热线“12345”、市局有关领导,县、区(开发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参会,对新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提交了××环保局2009上半年党政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报告。第六、制定环境大排查、大回访活动实施方案,重点环境案件领导包案下访分解表等。

3、严格排污申报制度,依法做到全面、及时、足额征收排污收费。一是完成了2009年度95户排污单位(工业企业82家、中小企业12家、污水处理厂1家)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二是排污量核定工作基本完成,制定了年度排污费预征计划,对重点企业开展以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三是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自2009年开始,我市的排污费已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票、缴纳,并采取专人坐班从事收费工作,逐步使排污收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四是截至5月底,本级征收排污费650.17万元,预计上半年征收排污费1600万元。

4、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环境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一是根据全国、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召开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暨2009年度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二是结合我市化工企业多等实际情况,将化工行业专项检查、加大危险化学品监管、推进新桥河截污整治与生态恢复工程、开展黑沙河小流域和扫把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为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制定了《××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三是与水务局、安监局、海事处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冶炼化工行业环境安全大排查、城镇饮用水环境安全大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汇水区域工业和生活污染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四是分别于5月2日、21日组织了两次夜间执法检查,针对夜查情况和监测结果,拟对4家企业予以经济处罚;对2家企业重新核定了2009年度排污费;对1家企业因设备故障造成烟气排放量过大,报告不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部分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五是编印了7期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按时上报了各类专项行动工作报表。

5、强化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努力建立环境监察快速反应机制。一是依托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实施全方位监控。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对监控系统进行调阅,并对废水、废气排放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发现系统运行不正常,及时通知运营单位及时到现场进行维护;发现异常超标排放,及时知会环境监察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二是建立现场检查和目标考核制度。对比对监测结果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或擅自更改自动监控参数进行考核,严格按照合同对第三方运用商运营维护进考核,努力提高自动监控数据准确率,降低前端设备故障率。三是上半年对××总排口、××总排口、新民和西湖污水处理厂进口共安装了4套cod在线监控系统,对××冶化分公司球团厂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截至6月底,我市共对12家国控企业、13家省控企业和7家市控企业均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其中14家废气重点排放企业安装了21套烟气在线监控系统、5套尘在线监控系统;17家排污企业废水排放口安装8套ph在线监测仪、15套cod在线监测仪、2套氨氮在线监测仪。

6、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的发生,给广大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一是在我市各报和电视台上《关于加强高考、中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管的通告》和滚动字幕进行宣传,在重点敏感点和主要建筑施工地段张贴了公告。二是深入企业噪声点源做工作。有针对性的深入居民区、考点周围等敏感区域建筑施工工地,要求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并明确中高考期限和作业时限,提前解决噪声影响问题。三是6月3日夜会同××区环保局、两台一报记者有针对性地对建筑工地、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各施工单位和歌舞厅业主均能按照“禁噪通告”要求,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控制音响音量,避免噪声扰民。四是考前成立高考噪声污染防治应急小分队,高考日组织市、区两级16名环境监察人员和2台环境执法车辆在我市5个考点进行驻点监察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7、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投身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一是充分利用局内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等载体、制作了学习实践活动宣传板,着力营造学习氛围,共发送信息8条,学习动态信息16条。二是组织集中学习开展学习交流,以达到相互学习、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深入基层企业开展专题调研,认真撰写了《关于××湖污染调查有关情况的报告》专题报告和《化解矛盾、促和谐发展》典型案例分析材料,为环境污染治理和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四是结合监察支队2008年基础工作推进年活动要求,着重对2008年行风评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解落实整改和自身查摆的重点问题整改。组织制定了《环境监察支队晨会制度》等4项制度。五是积极开展了对口帮扶,既“一对一”“手拉手”活动和“万名党员惠民行”环境宣传及环境投诉咨询活动,组织开展了“净化环境、美化家园”义务劳动以及环保干部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党员干部参加率达到100%。

8、完成了2008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工作和机关党委党建目标考核;配合市环保局迎接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督查组对我市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分组异地互查和对国控、省控企业季度监察活动;跟踪督察××广信公司“3•24”火灾事故环境安全工作,并上报省局火灾事故处理终结报告;配合自然科开展辖区秸秆焚烧专项执法检查和桂家湖周边污染现状调查;落实省环境监察局倡导的“环境监察基础工作推进年”活动,分阶段开展修订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通过省局对我市2008年度的环境监察工作目标考核,并取得优秀等次。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1、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全市年内确保完成3600万元任务目标。

2、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管,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偷排、超标排放现象发生。

3、建立饮用水源地风险源企业档案,每季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4、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等减排工程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正常稳定运行,提高减排工程监察系数。

5、加大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环境隐患的排查力度,确保全市公共环境安全。

6、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力度,开展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秋季秸秆禁烧工作以及防止土法选金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城市污水处理开题报告篇6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资、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一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招标。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集中统一在指定的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非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

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项的问题,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如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人;

(三)招标范围;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七)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含评标细则);

(八)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九)开标场地的选择;

(十)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编制招标方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发放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

(四)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八)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项目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三年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标底且要求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不低于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的业绩。施工招标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投标人拟投入的人员及机械设备进行要求。)

(三)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或报价范围;

(四)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多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并遵守本省有关招标信息的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三)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少于7人。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响应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业主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为鼓励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企业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原则上必须选择市政或环保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招标原则上必须选择市政工程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或投标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协议中应申明联合体成员对所有合同条款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和各方独自承担的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联合体中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联系、办理有关投标事宜,并负责特许经营协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省内外评标专家库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熟悉招标项目有关技术、经济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督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工艺技术先进性、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性、运营管理经济性、财务评价及报价的合理性等因素,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具体评分细则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报省水务局审批。

第十九条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轮的评分。

(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对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艺技术、主要设备选型及档次、质量标准等;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商务标中的报价不一致或有多个不同的报价;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至低的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得分最高的三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其中价格、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运营指标、主要设备选型等不得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别。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向业主缴纳不少于标底10%的履约保证金,如无故不缴纳,招标人有权废除其中标权,并与下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及项目公司应当履行投标文件承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工艺设备。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规格、档次、数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中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人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约束

第二十八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对参与项目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不准其参与我省污水处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规避招标或者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可以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安排。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其项目预算、决(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对参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者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的中标人在投标时已作出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承诺,或者中标人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进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保《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一五”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全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十一五”规定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是指省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监察、评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的对象是本省辖区内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人、有关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接受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督查。

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

1.前期工作准备;

2.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落实情况;

3.建设程序规范情况;

4.建设进度;

5.施工安全措施。

(二)资金管理。

1.本级财政资金落实情况;

2.工程投资控制;

3.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4.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效能情况。

1.工程质量;

2.工艺设备运行;

3.污水处理厂投产负荷率;

4.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四)组织保障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

2.组织机构建设;

3.目标管理落实情况。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工作由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发展与改革厅、国土环境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应当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督查次数。

第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工程相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检查。

第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组督查结束后及时将督查结果反馈被督查单位。被督查单位应按照督查意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汇报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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