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视力知识范例(3篇)
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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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2-0128-030引言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产业规模庞大、专业门类齐全、技术水平日益提升、产业运行日趋规范的电子信息产业体系,而且,我国也已经成为世界上主要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之一,其电、手机、计算机、程控交换机等十几类电子产品产销量位居全球第一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电子信息产业虽然为我国社会科技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由于大多企业处在组装加工环节,技术水平低,严重缺乏自主的核心技术,其本身受到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困绕。因此,充分认识到战略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仅能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产品、提高IT企业核心竞争力,还有助于提升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品牌价值和形象。
1国内外现状
1.1国内知识产权现状虽然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有所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仍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
首先,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国内很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均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状况了解不深,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方面学习不够,没有掌握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知识。近些年来,许多企业的领导虽然对知识产权方面有所重视,但仍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能立即、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有形财产的积累与保护,而忽视专利、著作权、商标、技术保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足。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离不开创造发明。然而,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我国约有80%的专利产生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而作为专利产量主体的高校,在这方面重视不够,很多老师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评职称和科研考核,高校对其是否转化并无硬性指标要求,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很低,一般不到10%。科技成果转换已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第三,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框架主要由《民法通则》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和《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共同构成。三大单行法“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和部门利益倾向,造成“三法鼎立、三权割据”,立法内容的分散零乱、遗漏重叠、条文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又出现调整空白,使知识产权法的统一价值目标难以得到落实。因此,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有些案件不能直接援引法律条文进行解决;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会因为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导致无法结案。
第四,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执法不力。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也不是货币性的资产,没有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是先进的生产力要素,是创新的基本源泉,是难以复制的价值创造机制,是企业最可宝贵的稀缺资源。部分执法人员往往重视有形资产,轻视无形资产。如果企业贵重的设备被窃,执法部门肯定会当成大案来办。但是如果专利、软件等无形资产被挪用、窃取或泄露,即使造成重大损失,也未必会引起执法部门的重视。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电子产品高新技术的创新性认识不够,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这些都影响着执法人员公正审判和严肃执法。
1.2国外知识产权现状经过200多年的打造,美国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对维护本国利益极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建国之初到20世纪30年代,对专利的过度关注导致垄断;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反垄断排挤知识产权保护;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信息技术引领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1]。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方面,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主要采取司法保护措施。政府对本国利益,特别是对跨国公司利益的保护,是美国《专利法》的一大特点。如美国目前仍在执行的专利授权公开制度,使得美国企业一切不能获专利法律保护的技术都不对世界公开,但他们却可以从其他国家申请专利18个月公开的文件中获取新技术信息;又如,美国现行实施的先发明制,实际上只适合于美国的申请人。
保护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是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务之一。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相关法律,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特殊301条款。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要呈送一份年度报告,列出拒绝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并同时列出重点国家[2]。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的决定,即可能实施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最惠国待遇。
2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悉,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史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亲自主审的情况非常少见。如此强大的审判阵容,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高度重视。
资料显示,奚晓明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他在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曾参与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公司法等多部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对民商法、经济法领域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有深入研究。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同时也是我国最高级别的知识产权法官,奚晓明在各种公开正式场合的讲话内容,往往会被业内人士视为探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走向的“风向标”。
在去年11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研讨会上,奚晓明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理论研讨等问题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二是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对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出新要求;三是积极寻求加大保护力度和发挥主导作用的对策。
奚晓明强调,加强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法院始终重视加大保护力度,通过裁判案件,完善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断明确和完善证据规则,提高赔偿数额等方式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奚晓明要求,本次会议要重点研究制约加大保护力度的突出问题,重点研究有效解决问题的对策。研究把握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度”,用足用好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发挥现有司法机制的效能和作用。
奚晓明的此次讲话内容受到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对外发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一个强烈信号。
今年11月,奚晓明出席了在苏州举行的“第一届亚太知识产权论坛”并发表了题为“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与政策”的主旨演讲。奚晓明指出,司法政策是法律精神的提炼和总结,是政治与法律交互作用的产物。法律的原则性、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以及司法活动实现立法预定目标的职责,决定了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导向功能、平衡功能和探索功能,指导法律规则的正确实施,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方向。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104-01
从经济学方面着手,我们可以得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并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推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市场方面着手分析,知识产权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竞争模式,在国际贸易环境下,伴随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需要不断创新,努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另外,企业要想实现技术的创新,就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以此增加参与市场竞争的几率。所以,在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企业若想充分参与市场竞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借助知识产权。对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来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极其重要的。
1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伴随着我国社会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法律的民事一步规范,从法律层面上看知识产权已经演变成了民事权利的一种。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家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而确保公民通过不断创新推动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涵也扩展到了智力成果方面,这是因为近年来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
2国际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国际贸易环境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下。
2.1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不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出现,导致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认识,让人们领悟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根据相关调查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企业在一年中会研发不少科技成果,其中每一年都会有最少百余种研发成果受到省部级以上的奖励,然而一年内我国申请专利数却非常少,这就表明企业没有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让我国不少的知识产权被他人“抢先注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许多当事人,同时也涉及到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2.2知识产权保护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通常情况下,一个合格的企业都会创建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企业是不完善的。一旦企业陷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官司,往往会由于企业缺乏相关人才而处于劣势,会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如果临时招聘其他的知识产权人才还需要支付高额的资金。企业在专业性较强的专利申请或者是商标注册、产权谈判以及分析工作等方面的人才缺乏,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2.3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不够规范
从法律的层面上讲,知识产权是每一个公民合法的权利。在国际上存在不少的跨国公司通过非法的垄断手法控制知识产权。当然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创建了反垄断法用以控制这种非法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较为落后,仍然处于起始阶段,更别提什么反垄断法了,这样一来我国企业可能遭遇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困境中。
3强化国际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3.1增强企业及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企业和公民一定要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一些有用的知识产权一定要及时登记,不仅要重视有形资产还要重视无形资产,不论哪一种知识产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定要尽快完成合法的专利申请。然而国内不少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导致了自身的商标被国外人员注册,最后导致自身企业破产的不在少数。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中国企业不仅要遵守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而且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为数不少,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往往是长期性和高成本的,因此,相关的诉讼通常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束,很少有法院判决。自有知识产权的指控的同一技术领域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交叉许可模式以及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能够少支付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在完善并且确保应用程序核心技术专利的同时,通过非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发挥自身专利竞争优势,增加谈判筹码。
3.2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上个世纪末期以来,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懂得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而保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利。我国要想跟上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就要不断创新及时创建符合国家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大致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需要不断地树立全球战略意识,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改革策略,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化到企业内部,使企业不但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也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者。其次是鼓励并支持企业加大对相关产品和专利的研发投入,以适应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发展的要求,企业的核心问题是要不断地把自己是产品和专利延伸到上游产业中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工业加工和制造业更大的比较优势,逐步改变现在的“中国加工厂”论。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要有相关的人才,必须重视并不断培养相关人才。
3.3不断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积极参与进来
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成功加入到了很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内。其中,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需要不断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由于此协议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公约内的所有国家都应该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义务。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这项工作,我国也不例外。同时,要努力兑现TRIPS协议和我们的承诺。例如,商标法修改的部分规定,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在其国内法中具体规定的商品功率有限的例外,目的在于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保护人民的权利,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我国应该在不断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的同时,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王玉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长江论坛,2013(3):108-109.
[2]冯晓青.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框[J].商场现代化,2012(6):41-42.
[3]顾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探析[J].商品与质量,2011(5):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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