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报告范例(3篇)

时间:2024-09-03

土地规划报告范文

我国目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割裂为若干阶段,且各个阶段行政审批手续繁琐,互相链接,一般企业在申报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往往难以理清头绪,有时经常会漏报一些手续,拿不到关键性的审批文件,导致建设项目的进度受到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对北京市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论述,暂不讨论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一般可分为: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及报建阶段、施工准备及实体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运营调试阶段,本文主要介绍实体施工前的建设程序,以拿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

1.1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

项目立项为项目前期的关键节点,是各项目启动的“路条”。主要需要当地发改委的批文。报发改委审批的立项报告又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而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但其办理立项手续时又需要《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新设立的项目立项前的前置报告,目前各个省市的实施进度不一致)作为申请材料(附件)。其中建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时《水土保持方案》又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报告,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同时需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作为附件进行申报。

图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前涉及到的报告

除了以上立项前必须前置的报告外,在特殊条件下还需要《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文件要求,立项后,对于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可见其他报告即使不作为立项所必需报告,但也必须尽早完成,以免后期发现后只能停工后补手续,从而耽误项目建设进度。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新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市规发2001】1001号文的要求,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还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但其并不是立项前置条件。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先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工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3号文要求,取消《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需交通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只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报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申报即可。

北京市2011年公布了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涉及到该区域,则在项目动工前必须进行前期文物勘探。但一般在土地取得前,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已经完成文勘报告,在项目建设时可以直接使用其批件。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不是在地震断裂带上地区的建设工程一般不需要做。

图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殊情况下会涉及到的报告

1.2取得土地阶段

我们先从企业最常见的取得土地方式即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来分析。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公开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挂牌的同时会附带地块《规划条件》,此《规划条件》是作为地块后期建设规模、内容的依据,十分重要。在企业取得土地时会即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然后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接下来需要办理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办理此证之前,需要先到项目所在地测绘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此项经常有建设单位漏报,延误了后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需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价款缴纳凭证、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等。至此建设单位才算是正式拿到土地。

图3企业取得土地流程示意图

1.3设计报批阶段

设计其实一直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在项目最开始的投资机会研究阶段,设计首先对地块进行整体规划,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接。此时,建设单位只是对项目有个初步构想,而且并未实际取得土地。这时和政府对接主要是关心政府对项目的一些看法,然后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的方案进行修改。

在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及项目用地后,设计单位就要开始进行方案设计,此时方案设计要配合立项阶段的各个报告报审,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

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简称《方案复函》)的申报工作。《方案复函》十分重要,取得后可以向园林绿化部门申报《园林审查意见复函》,该意见是确定项目绿地率的依据文件。同时向人防部门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审查人防施工图需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等一系列审查。根据笔者的实际办理经验,人防一系列报审工作可以在取得土地和确定方案基础上先期咨询、先行办理。等前置手续完成后第一时间即可形成人防意见,这样可以节约办理此步骤的时间,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至此人防审查结束。

以上程序全部完成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图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程序

北京市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权利已于2014年已经全部下放到区一级的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是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此环节类似于人防工程,先期可以先与消防部门对接,根据要求进行修改,等拿到前置手续后,即可第一时间办理。

1.4施工准备阶段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需要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除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前述审批手续外,还需要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原件,以便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还需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时需要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审查合格则可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土地规划报告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活动。

第三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三)统筹各业、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

(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人口数据和用地规模现状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从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调整用地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提出目标和任务;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方面确定相关指标;并将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市。

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级规划要求,重点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应当划入允许建设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占用的其他区域应当划入禁止建设区;其他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轮规划实施的评价;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利用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五)规划指标的分解;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确定用地规则及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大纲。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他规划大纲,由有规划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规划大纲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相衔接,不得改变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布局和规模。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城乡、交通、能源、水利、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改。

前款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在编制阶段应当就用地规模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必须进行听证。听证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规划审批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人民政府审查或者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报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公布。

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分区以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地块用途。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第二十四条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严格限制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且属于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前,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预审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单位申报核准或者提请批准建设项目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

第五章规划修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实施五年,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经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国家规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修改规划的,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批准进行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程序修改,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涉及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因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修改规划的,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批准后,在县、市、省范围内平衡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未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关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六条下级人民政府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用地预审文件的;

土地规划报告范文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受理投资项目前期办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投诉,监督各有关部门对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投资项目前期办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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