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基本原理范例(3篇)

时间:2024-09-07

审计基本原理范文篇1

关键词:受托经济责任;契约经济学审计制度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完善中国的审计制度,适应经济转轨环境和迅速变革的要求,是中国审计事业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近20年来,“受托经济责任论”在中国审计理论界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可,依据该理论,审计源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是用于维护授权人和委托人经济权益的独立的经济监管活动。然而在实践中,该理论在指导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发挥的作用不甚理想,形成了对审计许多不恰当的社会期望。

契约经济学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50年来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主流学派。契约经济学对社会经济现象和制度的深刻剖析,为我们认识审计发展的内在规律,搞好审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契约经济学与委托-关系

(一)委托-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

契约经济学研究范围包括受托经济责任,不过是将委托-受托()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詹森和梅克林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以委托-关系为研究对象,形成了专门的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否定经营者无私假设:“如果这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

该理论提出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信息不对称,也是成本发生的最基本原因。信息的不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考察:一是信息内容的不对称,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有关行动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有关知识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研究不可观测行动的模型被称为隐藏行动模型,研究不可观测知识的模型而被称为隐藏知识(信息)模型;二是发生时间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道德风险模型,也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逆向选择模型。

(二)现代契约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

现代契约理论从完全契约这一概念所假设的条件出发,分析其与现实条件不一致的地方,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出对激励契约与最优契约的讨论。

新古典契约理论对完全契约这一概念作了详尽的分析。所谓完全契约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如法院能够强制执行。不完全契约正好相反,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契约的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这使得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那么,激励契约的设计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委托人需要在契约中设定一种条款,采用一种激励机制以诱使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中,委托人必须设法引导人尽最大努力为其工作,以降低成本。问题是:在现代契约中,所设计出的激励契约有没有可能达到最优水平。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在放松了阿罗-德布鲁范式假设条件下仍存在一种在现实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契约,通常这不是帕累托最优契约,而是一种次优(即现实中最优)的契约。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委托人与人共同分担风险。

能够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信息。也就是说,委托人需要利用必要的手段观察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在无法观察的情况下,人隐藏行动和知识时,要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如贝叶斯统计推断来构造一个概率分布,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契约。

设计机制时,其报酬结构要因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委托人和人对未能解决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避免风险的程度要十分敏感(Wilson.R.1969,Ross.S.1973)。这意味着,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委托-人之间的最优(或者是次优)契约关系是可能得到的。

二、契约经济学与审计制度建设

审计制度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必然要受到特定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从本质上讲,审计制度是一种独立经济控制,同时也是一种契约安排,是审计关系相关各方权利、责任、利益及基本行为规范的约定。因此,契约经济学可以成为审计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

(一)遵循契约平等原则,注重审计的独立性

现代契约理论强调,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平等与人的自由意志是契约的两项基本原则。

从宏观上讲,现行市场经济,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均(至少在形式上)体现了这两项原则;从微观上看,在因将资源委托他人保管使用或将决策权授予他人而形成的各种委托-关系中,委托人与人之间权责利的界定得到相互认可。

在形式上,审计的职责是对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其保管和使用经济资源或决策权的状况进行检查与报告,是代表委托人利益的。从实质上看,审计只有保持客观公正,才有可能被委托-相关各方所接受,才有可能对契约的形成、履行与不断完善起到独立控制与保障作用。因此,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对于切实发挥审计的功能至关重要。

(二)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注重审计制度的合理性

依据契约经济学原理,审计可以看作是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而设置的控制(监督),其目的在于降低成本。审计本身也有成本,只有审计收益(成本的降低)大于审计成本时,审计才是合理的,才真正为社会所需要。美国会计学会在1976年发表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提出,利益矛盾、遥远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是决定审计存在的基本因素,正是体现了成本-效益原则的内在要求。

从“受托经济责任论”出发,审计制度的建立不应该有任何的限制,只要存在受托经济责任,就应该进行审计。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社会提出了各种要求与期望。如国家审计中,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审计企业经理,而且要审计市长、省长;不仅要审计微观经济责任,而且要审计宏观经济效益。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干部一方面为承担了如此重要的使命而自豪,另一方面,又为审计资源缺乏,审计任务繁重而无计可施。从审计自身看,国家审计的成本-效益的比例可能是十分理想的;但是从社会角度看,从促进各种经济契约关系的完善效果分析,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三)研究权责利配比(契约优化)状况,恰当定位审计的作用

契约理论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和相应的交易成本问题,契约通常是不完全的。但是,却存在满足一定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权利与责任的合理划分,激励机制的合理设计以及委托人与人共同承担风险是契约优化的基本条件。审计制度设计中,必须研究这些条件是否存在,是否完善。在契约本身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应该十分谨慎地界定审计的作用与责任。

例如,在发达国家,市场化程度很高,政治上的民主制度建设也较为完善,形成了职业经理人和公务员队伍,企业和政府管理都十分规范,在公平与透明的基础上,形成了对企业和政府运用经济资源的效率与效果较为客观有效的社会评价。在权责利关系配比较为合理的前提条件下,审计对促进企业及政府管理的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如党政和政企职责划分不清,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等等,这些问题的共性是权责利不配比或配比不合理。审计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这些问题,一方面着眼于未来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另一方面合理定位审计的现实作用。

(四)从解决信息不对称入手,合理把握审计重点

契约经济学研究表明,委托-问题的核心是信息不对称。审计的基本功能正是在于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成本。

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难以实现,公司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重大决策的失误,政府活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腐败与低效。但是,审计不可能根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前所述,信息不对称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类:知识与行动。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知识的不对称导致的问题不可能通过审计加以解决。审计的着眼点是人对行动的了解、选择与报告。值得提出的是,委托人与人通常都要在契约的约定中明确人相应的报告责任,提供委托人需要的信息。审计是对信息的质量进行检查证实。

从“受托经济责任论”出发,审计监督的范围相当广泛。人们提出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要求,有些人将审计看成“监工”,要求对经济活动的过程实行实时监督。从改善审计效果出发,似乎审计实施的时间愈是提前效果愈好。在这里,两项重要的假定被忽略了:人承担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保障所承担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义务,审计是在此基础之上的独立控制;审计受到资源与知识的限制,不可能、也不需要胜任或取代人的职责与任务。多年来,审计效果从长期角度看并不理想,问题越审越多,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对委托-的核心问题缺乏明确的认识,审计重点把握不当,只注重具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检查,忽略了整体信息质量改善的重要性。

审计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内容和特点

“农村合作医疗”本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使广大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而实施的一种措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即农民每年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体与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费和财政支付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尽可能简化程序,易于操作。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况,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要把好三个关口和抓好四个环节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的内容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预算(计划)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征收、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征收医疗基金项目、标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费缴纳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支付医疗金;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营运是否安全,增值是否合规、有效;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所以,基于上述内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资金审计要找准审计的主线和切入口,就是以资金运动作为主线,资金流向哪里,审计就追溯到哪里。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要把好三个关口。

一是资金流入关口。审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流入是否合规,资金是否按照预算和规定来源渠道及时到位。

二是资金流出关口。主要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拨付是否有预算,有无预算外拨付;是否按项目进度、按预算进行拨款,有无因拨款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或因提前拨款形成资金闲置、造成资金浪费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有无挤占挪用的问题;资金拨付渠道是否流畅,有无资金中途渗漏,造成个人私分、贪污等恶意侵吞问题。

三是资金结余或缺口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如有结余或缺口都要查明原因,原因可能有:高估冒算项目成本、费用,置换项目,不实施或不完全实施预算项目等其他原因都可能形成资金结余;资金损失浪费,挤占挪用,超预算实施项目或其他原因都可能形成资金缺口。

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应着重抓好四个环节。一是搞好审前调查。通过审前调查摸清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资金的基本情况,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二是制订好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审计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出审计实施方案,做到有的放矢。三是向有关部门下达审前自查通知,了解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情况。四是进行审前培训,提高认识,统一审计方式方法。实践证明,开展审前调查和被审计单位自查及进行审前培训,是贯彻突出重点、节约成本、提高审计质量的一种好做法。

审计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简易审计程序;审计公正;审计效率

当前,我国审计机关面临着人员少和任务重的突出矛盾,特别是在基层审计机关,这种矛盾更加突出。更由于审计经费难以得到保障,使得审计工作的有效展开面临更大的困难。于是,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了法定审计程序顺序执行不严格,审计程序执行不规范的问题。现行的审计程序法细致地考虑了如何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使得现有审计程序周密、严谨,这对于审计机关审计一些大型的、重要的审计项目无疑是重要的,但对于基层审计机关而言,同样执行一套相同的审计程序,势必造成审计资源的浪费,因此从普遍性和特殊性方面考虑,根据基层审计机关面对的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简易审计程序是基层审计工作的迫切要求。

任何程序机制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作支撑,对某一程序机制的具体程序规则的确立都必须以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为指导,简易审计程序确立有着自己的理论基础。

一、矛盾特殊性理论

一切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无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矛盾是客观普遍存在的。矛盾特殊性的原理,要求我们坚持对具体事物具体分析的原则。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①。具体事物具体分析就是要分析各种事物矛盾的特殊性,不同性质的矛盾必须用不同的方法解决,“对症下药”地解决问题,防止“一般化”、“一刀切”的弊病。每一门科学的任务,也就在于揭示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定过程、一定领域的特殊的矛盾运动规律。只有把握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找出解决矛盾的特殊方法。矛盾普遍性原理给我们指出了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的总方向。无论认识和处理什么问题,我们都要从分析矛盾着手,坚持矛盾分析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最根本的方法。

具体到审计中,被审计单位规模大小各异,经济活动面有宽有窄,财政财务收支内容有繁有简,审计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将近似的被审单位及审计项目加以归类,对不同种类被审单位及项目应当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因此,不能只套用一种程序模式而忽视被审单位及项目之间的差异性,而应采取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问题。程序的类型化正好符合这一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程序去解决问题,它是符合矛盾的特殊性原理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要求,是科学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法的具体体现,是防止形而上学的重要方法。

二、程序正义理论

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制度对正义性的追求不容置疑。当今社会,审计公正成为国家审计的根本价值追求,其直接目的是追求实体正义,使公共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揭露权力运行中的违法乱纪活动、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现代法治原则强调国家审计监督权要规范行使,程序正义开始受到关注,把公正的程序保障也作为国家审计目标或者价值判断的标准,而把实体正义作为在程序正义制约下力图最大限度予以实现的价值。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程序正义已成为深入人心的审计观念。之所以要坚持程序正义,一是因为程序公正能够促进审计监督的真正实现;二是因为程序公正可确保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及相关利益者对整个审计制度产生信任。

依照程序正义理念,任何程序都应当具有公正价值。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程序的虚无。简易审计程序是一种审计程序,具有正当程序的一般要件。简易程序虽然舍弃了某些程序要件,如省略审前调查、不再编写审计底稿、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上直接签字替代审计意见征求书等,但它对程序理性原则、被审计单位参与原则、审计人员中立原则所要求的一般要件的坚持,表明简易程序并不等于随意简单的程序,也并非不遵守任何程序,简易程序实际上是在不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再充分考虑到程序的经济性。简易程序虽然抛弃了正当程序的部分内容与标准,但其简化的环节与程序是其适用审计项目中必要与合理的省略,这些省略与简化都不至于损害程序的正义,仍然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的根本所在,能够保障程序的正义。

三、效率理论

国家审计是一项耗费国家经济资源的活动,国家为了保证和支持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随着审计投入的增加,相应的审计成果也会增加,但其边际收益是递减的,一定程度后会产生负效益,亦即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如果要为每一个审计项目提供充分、谨慎的程序保障,那么便有许多其他的被审计单位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国家对审计活动所投入的审计资源也是有限制的,不可以无限地增加,企图通过增加国家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资源的投入来解决审计任务繁重的问题,实现审计效率的最大化是不现实的,所以只能通过成本结构的优化配置达到效益最大化,即由国家来设计科学合理的审计程序。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下,必然要求审计程序走向效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需在法律的引导下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种审计程序越是有利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高效率,那么这种程序的效益就越高,简易程序正是为了回应时代的要求,围绕效益问题使资源分配达到效益最大化,使之充分发挥它的功能和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管亚梅.审计效率的制约因素剖析及策略选择[J].事业财会,2007,(5).

[2]齐玉梅.基于程序公平的审计独立性解读[J].审计月刊,2006,(8).

[3]刘英来.审计法制建设理事论坛综述[J].审计研究,2004,(1).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